监督管理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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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报告

监督管理报告范文1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百货店、理发店、修理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称作商业服务网点。对于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者根据其使用功能,沿街店面房可分为商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对于高层民用建筑,沿街店面房被称为商业营业厅。对于附设于高层民用建筑和多层民用建筑底部的沿街店面房,虽然其消防技术要求有所不同,但其火灾危险性基本相同,沿街店面房主要存在以下火灾隐患:

一是 三合一现象严重。沿街店面房往往底部作为经营用房,夹层或二层作为仓库、住宿使用,形成了集仓库、经营、住宿于一体的典型三合一建筑。

二是建筑物耐火等级低。沿街店面房往往被作为经营用房,夹层楼板和楼梯往往采用木质材料或未经防火处理的钢质材料,降低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有时,因造型需要和突出艺术效果,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不仅降低了建筑本身的耐火等级,还人为增加了火灾荷载。

三是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大部分沿街店面房在建设初期按一层进行设计,其消防设施的设计也按一层进行考虑,内部加了夹层后,其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往往被忽视,有的业主不仅没有按加层后的实际进行配套完善,反而将原有消防设施人为废除。

四是疏散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沿街店面房在改造过程中,由于建筑结构的局限,很难达到规范的要求,撇开内部楼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业主出于防盗的考虑,底层门窗周围安装的防盗网、卷帘门等防盗设施,在火灾情况下,妨碍了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影响火场逃生。

二、沿街店面房形成火灾隐患的原因

一是设计的盲目性。沿街店面房建筑面积不大,一般为几十至几百平方米不等,底层楼层高度为3-5米,有的店面房楼层高度达4-9米。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往往将店面房的楼层高度作为卖点,致使沿街店面房的楼层高度越建越高,楼层高的可分隔成三层,有的甚至可在中间形成一个小中庭,设计人员在设计时,过于迁就开发商,没有从实际使用需要进行通盘考虑,仅局限在平面局部,就事论事,草率设计。

二是改建的随意性。沿街店面房的经营者多为个体工商户,其消防安全意识普遍不高。由于经营需要,业主往往在门面房内随意改建、搭建和内部装修,另外,由于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同一间店面房今天是美容院,明天可能就换成了卡拉ok房。

三是经营的多样性。沿街店面房经营项目多样,一排沿街店面房中,超市、百货店、饮食店、美容美发店、茶楼、打字复印、服装、装饰材料、家庭小作坊等应有尽有。可以说,老百姓有什么样的需要,就有什么样的店面房,什么项目赚钱快,就经营什么项目,且沿街店面房改建成公共娱乐场所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屡见不鲜。

四是管理的独立性。一栋建筑内的沿街店面房往往由多个单独的门面房组合而成,各自的门面房自成一体,门面房之间用隔墙进行分隔,各自为政,互不干扰。同时由于面积小、规模小等原因,一般均未经消防、工商、公安等行政许可,日常也难以将其纳入管理视线。

三、加强沿街店面房消防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是改进消防设计。根据对沿街店面房的实际使用情况的调查,一般情况下,对于层高超过5米的店面房,业主都将其分隔成了两层,因此,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时,应从实际使用角度出发,按两层对其进行消防设计。对于国家规范没有明确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底部的沿街店面房,应增设消防水喉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给水管道可直接由市政管网接入,由于店面房位于底层,只要进水管的管径足够,其消防水喉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就能基本满足扑救初起火灾需要。对于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店面房,考虑到店面房的独立性及利用室内消火栓扑救火灾的可操作性,可采用将室内消火栓设在建筑的外墙上,或者在建筑附件增设室外消火栓,各门面房自已配置水带、水枪的方法替代。对已经设置了自动报警喷淋的店面在改造过程中应及时增加报警、喷淋设施。

监督管理报告范文2

民事行政检察的任务是: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判决、裁定提请抗诉;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贪污、受贿、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显然,提高民行监督能力,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其作用是显著的。本文就如何提高民行监督能力,从民行监督的全面性、正确行使监督权、民行监督的法定性和查办职务犯罪四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肤浅认识。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的功能定位,是各项检察职能的综合和本质特点。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总则都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从法律上规定了检察机关广泛的法律监督权限。显然,民行检察部门要发挥好权力制约的功能,监督和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监督和纠正诉讼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严格执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困难,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和争议,依据省院近期出的规范性文本,本文就提高民行监督能力谈几点认识。

一、民行监督是全面监督

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神圣职责。监督内容,不仅是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过程实施监督,也应包括对民行调解,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督。针对民事行政诉讼中依然存在着司法不公现象,严重损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更应该尝试用民事手段追缴国有资产流失的资金,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监督的方式,要综合运用民行抗诉和不抗诉、再审建议书、再审案件出庭、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民行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运用对审判人员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对民行审判、执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行使检察建议权,积极运用支持起诉的形式开展公益诉讼。通过向党委、人大送达抗诉书的形式,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支持,努力提高民行监督的效力。

监督对象,在认真履行抗诉职能的同时,对确有错误的,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可以适用检察建议,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一般性、程序性的错误,可以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监督意见。

二、严格执行抗诉的法定条件,注重证据,确保抗诉案件的质量,是提高民行监督能力的重要保证。

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非因法定事由未提供的新证据的。以上情形不应抗诉的原因是,民事诉讼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是“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谁举证”。那么,当事人在法定时间没有充分举证,则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对于基于同一个事实,有两种相反证据的,则要按优势证据的原则进行审查,尤其要注意书证是证据之王。

三、正确行使民行检察监督权,摆正自己的位置,要把民行监督建立在监督职能的全面履行和监督手段的理性运用上。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作为监督者,检察人员应当独立于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之外,地位是属于申诉人和人民法院之间,不代表某一方利益,保持中立地位,这是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检察机关针对的是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是针对具体的民事争议,是以事实和法律衡量、判断案件,纠正错误的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应该确定以下观点。

1、作为监督者,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有“主张意识”,要尊重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作为监督者,不是当事人的人,不能有“代言”意识,要明白,检察机关的地位是居于申诉人和人民法院之间,不代表某一方的利益。

3、作为监督者,不是案件的裁决者,不能有“裁判”意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一种保障审判权和执行权合法行使的监督,有权启动再审程序,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最终还是由审判机关最后裁决,不应当试图拥有检察监督的最终裁决权。

5、作为监督者,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对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和认识上有分歧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注意利益衡量,耐心解释,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防止矛盾激化;对于社会影响大,申诉人态度激烈的案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做好化解工作;当事人在申诉中,有和解可能的,要尽可能促成和解,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

监督管理报告范文3

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五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局办公室为主管科室,纪检组长张铁柱同志分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确定了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明确了局长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主动过问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了信息公开工作职责,配备了相应的办公设备,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5年度,我局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子系统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共各类信息45条,其中包含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机构信息(领导信息、机构职责)、会议信息、办事指南、财政预决算情况及年度报告等,均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子系统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实现快速查询。另外,通过相关报刊网站各类信息共43条,向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区档案馆)报送公开信息24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5年,我单位未收到其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求。按照《保密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年度未收到不予公开的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5年,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未收费。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我单位始终坚持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对印刷、邮寄等费用,原则上都予以减免。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5年,我单位对形成的政府信息实现了依法、有序公开,未出现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具体工作中,我单位还非常重视公众咨询的受理和答复,全年共受理和答复政府信息公开咨询150余人次,均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处理。主要内容为事故隐患举报、培训教育咨询等。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15年,我单位通过纪检监察政务微博对社会公开信息20条,进一步拓展了信息公开的渠道。

七、存在主要问题

2015年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还不够完善,信息公开还不够及时。二是信息公开形式还需要进一步丰富,信息公开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拓展。三是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八、改进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其作为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重要途径,与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责任到人,建立起各负其责、运转协调的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监督管理报告范文4

一、我区监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至XX年上半年,全区有注册登记的拖拉机4883台(大中型161台,小型4722台),联合收割机3台;拖拉机驾驶员3966人(g658、 h3308)其中有497人持g照驾驶农用车。拖拉机入户率(占拥有量1XX台的)为38.3%,驾驶员持证率为39%,

从XX年到XX年,平均每年动员拖拉机入户200台,拖拉机检验900台,驾驶员审验1200人,入户率、检验率、审验率、持证率平均为30-40%。XX年上半年完成拖拉机入户108台,拖拉机检验500台,换旧牌242台,动员组织驾驶员参加持证培训83人。检验率为10.2%,入户率为49.9%、持证率为39.6%。从XX年至XX年全区共发生农机重大事故18起,死亡18人;一般事故36起,重伤28人,其中拖拉机重大事故8起8人;一般事故21起重伤20人。今年上半年没有发生重大以上的农机事故,事故率呈下降趋势。

××区每年新购置拖拉机200台左右,拖拉机增长速度为2 %,新车入户率为50%。从我们掌握的情况表明;近三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从购置拖拉机到农三轮,逐步更新换代,发展到目前基本以中、大型四轮农用运输车为主,农村运输基本被农四轮所替代,拖拉机变为耕、耙、播等农田作业的工具。

二、农机安全监理面临的问题

监督管理报告范文5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领域开展“红顶中介”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安监发{2015}5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工作组就《通知》要求的有关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和交叉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经过我局初审,省安监局审批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共有8家,其中,安全评价机构4家:XX兴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XX绿通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XX铁四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XX以勒安全防灾科技有限公司;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4家:XX净澜检测有限公司、XX铁路局XX疾病预防控制所、XX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到《通知》后,局党组高度重视,把整治安全生产领域“红顶中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结合即将开展的电视问政工作,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统一了思想,明确了分工,加强了组织领导,通过组织局机关和各区(开发区)自查、交叉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整治了安监系统和中介服务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从检查和市抽查的情况看,全市安监系统和中介服务领域情况良好,没有发现“红顶中介”等问题。

二、主要做法

(二)规范行为,服务企业。全面放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市场,凡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均可在汉执业。在汉执业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将有关资质信息报送至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及时将其资质信息在市安监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方便企业查询。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安全评价机构 “星级”评定,并将结果在市安监局网站上公示,为企业选择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参考。

目前,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涉及的服务项目全部实现市场化运作,中介服务机构均为独立法人企业,与安监机关在机构、职能、人员、财务、场所五个方面无任何关联。局机关与管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存在“双重法人”登记问题。没有违规将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也没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没有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开支、报销费用、索贿受贿等问题。市、区(开发区)安监局没有发现违规使用财政、国有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虚假支付中介服务项目及违规使用票据、乱收乱支;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问题。

(三)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公职人员严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将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到的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列出清单,并在办事指南和一次性告知书中进行明确,凡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强制要求提供中介服务。目前,我市安监系统没有发现公务人员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兼职,没有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持股分红、占有财物、违规兼职取酬,报销费用,勾结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套取国家资金等问题。

(四)指导收费,合法经营。从检查的情况看,目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均有政策法规依据设立、有独立财务、暂未发现 “账外账”现象;从事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有法定依据,暂未发现中介服务事项拆分成多个环节等问题。在安全评价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过程中,我局积极配合物价部门,指导全市安全评价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收费承诺活动。凡涉及工业企业行政审批的重要中介服务收费,在原来按不高于基准价的50%收费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优惠幅度,投资规模在2亿元以上的,按不高于基准价的40%收取;2亿元以下的,按不高于基准价的50%收取,绝不允许出现收费高的问题。针对涉及费用较高、容易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新、改、扩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事项,我们采取现场打分的办法,在专家对事项审查完后,由企业代表对安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打分,并将每次得分情况记入企业档案,作为年底对安评中介服务机构考评的重要依据。从这次检查看,在汉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发现利用行政权力搞行业垄断,强行服务并收费,强制企业入会、参加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并收费,强制收取赞助费、咨询费、服务费、审验费等问题。尚未发现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借监管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名义或利用向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搞利益输送、报销费用等方式,排挤其他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介入,抢占市场,垄断经营,强制服务等问题。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

对照文件中的检查内容,我市目前尚未发现 《通知》中的有关问题。今后,我们将继续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规范和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红顶中介”问题的发生,推动我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快速发展。

此报告。

监督管理报告范文6

2016年1月9日,百度贴吧“血友病吧”被卖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百度贴吧一系列商业化动作随即被网友和媒体曝光。

其后,百度方面宣布全面停止病种类贴吧的商业合作,未来只对权威公益组织开放。此外,百度方面还推出包括打击虚假信息的“小门神”计划、开放“全民举报”投诉通道、重审内部决策和审批流程等五大举措,对贴吧管理展开进一步规范。

此次贴吧事件也对百度高层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百度公司总裁李彦宏在出席公开活动时表示,会对贴吧事件进行深刻反省。

日前,新浪科技在亚布力中国企业家年会上就百度贴吧事件采访了百度董事会董事丁健,他表示此事件对百度高层影响很大,但就李彦宏来说,确实属于不知情,“一年也就几万块钱的利润,Robin不会去赚这个钱的。”丁健还表示,贴吧事件可能像“3Q大战”一样,成为百度转型的关键事件。

以下为百度内部邮件全文:

各位同学

近期公司发生的贴吧事件,影响巨大、问题严重。公司高度重视、迅速整改、认真反思,彻底调查事件原因,严肃处理事件责任人。经公司研究决定,就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高管给予以下处罚:

贴吧事业部总经理陆复斌、原CBG主管EStaff兼贴吧事业部总经理王湛,管理失当、部署监控不到位,对此事件负有同等重要管理责任,决定给予通报批评、记大过处分、并扣除当年全额奖金。EBG及大市场体系主管Estaff张亚勤, 对此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决定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年部分奖金。

希望本次贴吧事件能让大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用户体验高于短期利润从来都是我们的信条。做任何事情,都要把我们的使命和价值观放在最前面。我们对那些为了短期KPI和一些收入指标伤害用户体验的行为“零容忍“。让我们一起努力,找回百度产品的光荣与梦想,担负起我们的社会责任,不负百度作为中国互联网领军企业的地位和广大网民对我们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