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范例6篇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范文1

8种行为适用有奖举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1日印发实施了《奖励办法》。

实际上,该办法并非佛山首个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早在2006年和2013年,佛山就分别制定实施了《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和《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奖励办法》,重点打击违法偷排工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数据显示,2006年以来,佛山纳入奖励范围的有效举报93宗,共奖励金额70.1万元,其中最高一次奖励金额达3万元。

但随着环保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不断更新完善,原有的有奖举报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需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环境违法行为呈现出更加隐蔽化、专业化、团伙化等特点,依法查处的难度随之增加,需借助公众力量进一步发现违法行为。”因此,结合本地实际,去年年底佛山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适用的举报行为、举报方式、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等进行了调整。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奖励办法》列出了8种适用的举报行为,明确了市民如果发现有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成化工、电镀、纺织印染、造纸、铝型材、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并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废水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环保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均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

举报最高可奖励20万元

相比原有的有奖举报办法,此次《奖励办法》的举报方式更多样。既可通过来电、来访、来信等传统方式,也可通过电子邮箱和微信公众平台等便捷方式进行举报,极大地提高群众的参与积极性。

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环保部门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等级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举报的内容越翔实、与违法事实越契合、提供的证据越充分,且能参与到现场调查取证的,给予的奖励也越高。”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奖励办法》设定的三种奖励标准,如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并实施罚款,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可分别按案件罚款金额的20%、10%、5%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可奖到20万元;对于取证相对困难、只能提供线索的举报,也会给予一定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

另外,如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实施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机关并实施行政拘留、责令停产整治等措施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若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后,经人民法院审判,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除了奖励金额提高外,一些具体的举报规定也有所改变。根据原有办法,举报人原则上应当实名举报,在举报时需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而《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再需要提供身份证号和家庭住址,领奖时才需要携带身份证,有效打消了举报人的顾虑。

值得注意的是,《奖励办法》还明确了三种形式是不予奖励。即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已被环保部门掌握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保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首例环境违法举报奖金已发放

2016年11月9日,一名举报人向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举报佛山市南海区某企业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接到举报后,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的指引到被举报企业进行检查。经查,企业已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但现场发现该企业一台热风炉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因长期使用已老化,麻石脱硫塔已被腐蚀出现很多漏洞口,烟气管道也存在破损,部分燃烧废气未经完全处理连同喷淋水从漏洞口及破损处冒出,烟气积聚在处理设施周边,现场烟雾缭绕,带有一股硫化物的刺鼻气味,废气治理设施的喷淋水经pH试纸检测呈酸性。

企业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被举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污,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被举报企业于2017年1月完成了缴款。

同时,因举报人举报的企业行为属于《奖励办法》的“适用举报行为”,即举报内容翔实,经查证与违法事实相符,且举报人能亲自到现场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在举报人协助下,环保部门能够直接、快速地查处这一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的举报价值等级为重大价值,且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并实施罚款,按案件罚款金额的20%的标准予以奖励。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范文2

第二条任何个人(以下称举报人)举报参保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被举报人)违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获得奖励。

举报的违法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违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六)违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

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地域管辖等规定负责受理、查处举报事项。举报事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主体;

(二)实名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部门掌握;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符合奖励情形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单位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按涉及金额的1%进行奖励,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一般不超过5000元。

(二)对个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按涉及金额的10%进行奖励,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一般不超过5000元。

(三)对单位和个人共同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奖励金额按本条第(一)项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对足以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酌情给予奖励。

对同一案件有多个举报人的,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八条奖励申请由案件承办单位在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同时附案卷材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制作决定书送交案件承办单位,由案件承办单位代为送达举报人。案件送达结果由案件承办单位及时返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举报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决定书》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的,可由人代为领取。由人代为领取的,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书、举报人和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决定书》。

第十一条举报人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前来领取。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案件承办单位和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立卷归档,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案件承办单位或奖励实施单位的纪检监

察和人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恶意举报、编造违法事实的行为,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的案件承办单位是指市和区(县)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和管理机构。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范文3

举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奖励办法

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上的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网络文化环境,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净化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环境既是文明工程,也是民心工程。为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鼓励举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建设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中心等四个举报中心或网站,决定联合对举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是违法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针对我国境内网站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特点和违法违规分子的行为特征,重点对以下九类举报予以奖励。

1、举报淫秽色情网站的;

2、举报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

3、举报境内网站为淫秽色情网站提供网址链接和广告、推广服务的;

4、举报境内网站从事非法性用品广告的;

5、举报将淫秽色情网站服务器放在境外、在境内从事传播活动的;

6、举报境内网站发展注册会员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

7、举报境内网站从事淫秽色情视频表演的;

8、举报境内网站传播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低俗信息的;

9、提供重要线索,配合执法机关侦破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重大犯罪案件的。

二、奖励金额及认定

1、对举报有功人员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1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奖励,对提供违法人员较详细基本情况的予以追加奖励;

2、如出现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经核实,奖励最先举报的;

3、成立举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奖励审核委员会,负责对举报有功人员的资格审核和奖金数额的确定。

公众可通过互联网和电话等进行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举报网址为net.china.com.cn,举报电话为010-88820566;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的举报电话为12321;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的网址为;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中心的举报电话为12390。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将依法受到保护。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范文4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

第十一条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范文5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遭质疑

自今年7月末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后,各地纷纷推出不同版本的奖励办法。有关媒体的调查发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对举报奖金设上限,成为普遍做法。比如,黑龙江省将举报奖金上限规定为5万元,最夺人眼球的是辽宁省将举报奖励上限设定为20万元。但长期致力于研究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认为,在明确奖金数额时,必须对奖金的下限予以规定,尽量少对奖金上限作出限定,这有助于稳定或增强行为人对利益的预期。他建议,在某些情形,尤其是在违法行为较多而公权机构对特定违法行为信息的获取能力较小的情形下,设定奖金下限并取消奖金上限是必要的。

11月11日至13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督查组到河北省督导检查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组对该省食品安全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河北省对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开展扎实,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体制机制不断创新。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范文6

一、本办法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内的食堂、餐饮店、商店、医疗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对以上场所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被举报行为: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

5.向消费者提供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6.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顾客用具(理发工具、毛巾、卧具、拖鞋等)和卫生设施(消毒柜、废弃物回收桶、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其他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三)违反《**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1.二次供水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2.从事二次供、管水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该工作;

3.未按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4.其他违反《**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

2.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资格证或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医护活动的;

3.诊疗行为或过程不符合法规要求;

4.其他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四、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设立举报信箱。经调查举报内容属实,且行政机关未掌握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金额为50—200元,具体发放数额视举报案件的违法程序、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而定。

市、区(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做好举报奖励的登记工作,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因工作不慎而对举报人造成伤害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