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范例6篇

违法分包管理办法

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范文1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国务院部署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期间的重点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开展了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和建筑市场秩序的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有了一定好转。但与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市建筑市场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又有抬头,情况十分严重。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个别业主和建设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不办理任何施工手续,私自开工建设,导致安全质量事故频频发生。二是房地产开发单位钻国家和政府的政策空子,逃避国家税费和规费。三是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不到位、条件不具备、随意压价、强迫施工企业垫资、拖欠工程款、不履行合同的现象较为严重,给工程带来安全和质量隐患,并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四是招投标交易活动中,业主与施工企业相互勾结,帮标、串标和规避招标问题时有发生。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无证越级承接工程的问题屡禁不止。五是部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定建设程序,造成工程迟迟不能竣工。有的开发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就安排上房,由于质量问题和产权手续不全引起的上访不断。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干扰了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不仅危害工程质量和造成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巨大威胁,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各地、各部门务必要清醒认识到建筑市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大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大力气对建筑市场秩序进行整治。

二、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今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大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整顿与规范并举”的原则,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严格规范城乡规划建设中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建设行为,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和目标考核制;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和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过程中的新问题,努力改进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不断探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向依法行政、长效管理转移的工作机制,营造我市更加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具体要达到以下目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质量意识显著增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工作得到有力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监理水平继续提高,有形建筑市场规范和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得到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偷工减料、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工作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重点:

1.主体上,要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单位作为今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重点。

2.从市场行为上,要把查处业主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规避招标作为重点,包括规避公开招标、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违反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问题。凡有违反的,既要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责任。

(二)主要内容:

1.检查业主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主要是立项审批、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办理情况,工程实施规模与批准建设规模是否相符。

2.检查工程招投标情况。主要是有无规避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和相互串标等情况。

3.检查工程承包情况。重点是有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等情况。

4.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主要是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有无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体系是否健全。

5.检查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情况。主要是有关部门执行规章、履行职责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进行追究和实施处罚等。

(三)整治范围:

全市*年1月1日后竣工和目前在建的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个私企业投资项目、城乡结合部及开发区项目,以及群众举报的项目和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为重点检查项目。其它项目进行一般性检查。

四、开展集中整治活动

采取各区自查和市巡查相结合的办法,用三个月时间开展全市建筑市场集中整治活动(4月1日~6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检阶段。4月15日前由各区政府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工程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并将摸底情况上报市政府。

第二阶段:检查实施阶段(4月15日~5月30日)。市政府从建设、监察、计委、土地、规划、房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分组赴各区对各个工程现场进行检查。通过听汇报、检查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检查参建单位资质和管理技术人员的资格,检验工程实体、建材质量及现场安全措施。对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罚。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的重点问题。

第三阶段:总结处理阶段(6月1日~6月30日)。梳理问题,完善规章制度,依法提出处理方案,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检查组要在6月底前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上报市政府。通过集中整治活动,使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特别是不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状况得到明显好转;有形建筑市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规避招标和招投标中的违法现象得到有力纠正,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得到坚决遏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得到整治;业主法律意识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得到显著增强。

五、健全机制,长效管理

一是摸清底数,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集中检查活动为基础,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底册,并以此为依据,对市区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从6月1日起,各级计委、土地、规划、建设部门要把建设工程项目的办理情况及时相互通报,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

二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级建设部门要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巡查制度,加强对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把违规违法现象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程度。要实现五个转变:一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由以整顿为主向以规范为主转变,重点在完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措施上下功夫,积极开展建筑市场的治本之策研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二是行政执法由普遍执法检查向重大案件查处转变,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加大监督力度;三是工作方式由一般部署向目标责任制转变,重点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和行政效能考核;四是建筑市场整顿由普遍整顿向薄弱环节、重要整顿环节转变,重点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贯彻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五是建筑市场监管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重点是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动态监管和培育企业信用。

三是完善管理措施。要认真研究和探索建筑市场长效管理的办法,制订相关政策法规,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建筑市场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引导建筑市场步入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健康发展道路。从6月1日起,各县(市)、贾汪区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都要进入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否则,将视为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六、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事关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大局,关系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落实具体措施,确保抓出成效。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整顿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调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人办公,负责日常调度和检查督促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整治工作健康发展。各部门要在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将信息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以利于形成整体、完善的监督管理网络。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要继续加强《建筑法》、《规划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三法四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都能够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对于外商和民营企业的法人要主动进行建设程序、质量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内部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规定要求,自觉做到依法行政、按法办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对重大违法案件予以曝光,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乱必须重典”。对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该停业整顿的要责令停业整顿;该降低资质等级的要降低资质等级;该吊销资质证书的要吊销资质证书;该罚款的要罚款而且要重罚。特别是对在自查中隐匿不报的,必须从严从重处罚,决不能避重就轻,姑息手软。要把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与惩治腐败相结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和规章,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行政责任,严厉查处、徇私枉法、包庇纵容建筑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对出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查清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是规范行政行为,严格履行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监察、计划、规划、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强化工作责任,公开办事程序,完善管理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工作职责。

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范文2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充分调动全体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工作制度

1.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对于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无条件圆满按时完成。

2. 所有人员在执勤、值班或外出时,应做到举止文明、依法办事,严守纪律,文明执法,不得主动挑起纷争,为城管执法队伍树立良好新形象。

3. 执法队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准吃、拿、卡、要,不准以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损公肥私,接受贿赂。

4. 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接受所办理事件当事人或与利害关系人吃请,如有违反者,一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5. 每日无特殊安排工作,每人按时签到,并对个人负责辖区实施两次以上全方位无死角巡查,并据实填写巡查日志,如发现违建情况第一时间报告。

6. 镇财政保障参照区执法大队着装发放标准及时配齐执法队员制服。执法队员工作期间一律着统一执法制服,标志佩戴齐全,保持仪表端正和服装整洁。如未按规定着装,出现一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50元。

7. 工作期间不准脱岗打牌、下棋等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出现一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300元。

8. 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勤奋工作,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办事效率,不准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9. 相互尊重,团结友爱,努力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严禁自由主义,歪曲事实,制造不团结气氛,为人诚实,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严于律已。

二、考勤制度

1. 实行上班电子签到制度,在镇政府一楼大厅签到点签到。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0元(签名时间随作息时间调整而相应变动),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三次(含三次)以上,扣200元;如无法签到,需填写书面请假条存档,上午、下午两次签到均无故不到者,视为旷工一天,罚款300元。

2. 分管包片领导、联系村(居)领导及镇纪委不定时查岗,擅离职守和请假未批不上班者一律视为旷工,旷工一次,扣300元,诫勉谈话,全镇通报批评;旷工两次,在职在编人员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关系。

3. 每月考勤情况将由专人统计并在月底公布,处罚情况在本月工资中兑现。

4.每日上报巡查日志,缺报一次扣10元。

三、请销假制度

1. 请销假范围:享受探亲假和休假待遇的;因公外出的包括开会、培训、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紧急事务、争取项目等;因病、因事的;其他。

2. 请假1天以内(含1天),需由本人或在钉钉软件内按规定填写请假条,经执法中队队长批准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连同有关证明备案登记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1天以上,经执法中队队长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镇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请假人要严格遵守请假时间,不得擅自超假。凡不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按旷工处理。

3. 执行轮休制度,每人每周可轮休半天,但不可累计,轮休时间需填写书面申请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轮休期间各人所负责区域控违拆违工作需个人安排妥当,如出现违建情况仍依相关规定处理。

4. 因病、婚、丧、产等原因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方能离开(以上假期以依照相关标准执行)。

5. 病假一律出具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公立医院病历证明。当时未能提供证明的,需在归队后两日内提供证明,未提供证明者不按病假记。

6. 队员因公受伤,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7. 假期满后需按时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四.设备车辆管理制度

1. 车辆由执法队长、分管领导调配,队员不得私自调配;无人机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执法记录仪由每名使用人员负责管护。

2. 车辆加油、维护及执法设备管护等相关费用需手续正规齐全,手续不全者,不予报销。车辆、无人机维修、更换零部件须报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到正规修理厂商修理,否则不予报销;队员每日自行到村巡查,每年每人发放交通补贴500元。

3. 车辆指定专人驾驶,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工作时间外不准私自开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未经批准私自开车者,停职检查。出现交通事故者,责任自负。

4. 严禁驾驶员工作期间饮酒,严禁酒后开车;执勤时,严禁开飞车、快车,如违反规定者,每次罚款100元。

5. 驾驶员、无人机操作员应对车辆及无人机定期保养管护,保持车辆、设备状态良好。

五、学习汇报制度

1.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月例会,全体队员参加,汇报一月工作情况、下月工作重点,及本人负责区域需协调问题。

2. 定期组织学习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自身素质能力。

六、奖惩制度

1.与每名执法队员签订劳动合同。

2. 全镇个行政村和个社区分XX片区、XX区及XX片区三个片区,每个片区指定一名负责人,每个村(社区)或股份合作社原则上安排一名包片队员,在执法队员个人负责的片区村(社区)或股份合作社内,全年未发生一起违建情况的,第一档片区个人年终考核奖励元,第二档片区个人年终考核奖励元,第三档片区个人年终考核奖励元。

凡新增1处违法建筑,且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对包保该区域队员记“黄牌”1张,并扣除年终绩效奖元,每增加1处加记“黄牌”1张,以此类推,每张“黄牌”扣除元,累计扣除年终绩效奖最高不超过所属档位的最高金额(结合区执法局下发奖惩办法执行)。

片区负责人对所属片区负有片区调度管理责任,如片区控违拆违工作平稳高效,全年未出现被区级通报严重违建或影响恶劣违建事件,年终奖励金在个人包村(居)奖励金基础上增加元。如因重点工作调配人员或队员不足导致一人兼顾两个村(居)的情况出现,可酌情提高奖励金额。执法中队队长因负有全镇控违拆违总体调度管理责任,如全镇拆违控违工作平稳高效,全年未出现被区级通报严重违建或影响恶劣违建事件,年终奖励金在个人包村(居)奖励金基础上增加元。执法队文书因需处理办公室各类文件档案及其他相关工作,负有对各类器材的使用及管护责任,根据全年区控违拆违考核情况,年终奖励金在个人包村(居)奖励金基础上增加元。执法车驾驶员如全年无一例安全事故,年终奖励金在个人包村(居)奖励金基础上增加元。

物管站及社区办相关物管人员负责包片小区控违拆违工作,年终奖励按元每人执行,管理办法参照执法队。

因队员个人玩忽职守,被区级以上通报,无个人年终考核奖励,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对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范文3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坚决遏制与处理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土地管理和建设规划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范围

大云镇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

二、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违反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对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作拆除处理:

1、占用基本农田的;

2、擅自占用土地或超出批准面积使用土地,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

3、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

4、严重影响土地规划,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

5、建新不拆旧及擅自搭建的;

6、与现行城乡总体规划严重冲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消防、泄洪、环境、镇容村貌的;

7、房屋质量严重受损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利益的;

8、引起相邻权纠纷,群众意见大的;

9、通告后新建的;

10、已发停工通知或限期整改通知后,继续抢建的。

11、土地已经出让的;

12、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二)对升层、翻建等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

1、对升层的处理

原批准建房檐口高度为6.8米以下的,如需加层的,加层部分的高度不超过2.9米,檐口高度不得超过8.8米,以坡屋面结顶,8分坡势,檐口不得砌墙体;

升层后合法户型面积的计算以原批准面积为准。

2、对翻建的处理

翻建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8.8米;

超出原批准的合法宅基地面积的,超面积部分作没收处理或拆除处理;

翻建后合法户型面积仍以原批准面积为准;

3、升层或翻建户,在征得左右前后邻舍同意、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报村民委及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有关制度

1、属地包干制度。以属地管理的原则,集镇区域内由新居民事务所分片包干,各村建立相应包干制度,责任到人。

2、有奖举报制度。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向镇设立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的,经查属实的第一举报人,给予每例200元奖励。

3、“拆违”考核制度。对2007年11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违章建筑,经镇、各行政村、社区做工作,农户自行拆除的,在村干部百分考核中不加分、不减分;由镇组织人员拆除的,在村干部百分考核中给予扣分,拆迁费用以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计算;违法违章建筑至结顶隐瞒不报的,在村干部百分考核中给予双倍扣分。

4、“拆违”奖励制度。镇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当年度无“两违”发生的村(居)及有关有功人员。对集中成片拆除后的空闲区域科学规划,通过绿化等手段做到地尽其用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5、办证申报制度。农户提出供电、供水、工商办证申请时,必须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出具有效证明,未有证明者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6、月度交流制度。确定每月25号为月度交流汇报日,各行政村(社区)土管员向镇领导交流汇报每月工作情况。

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范围为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对一般建设工程临时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占用人行道和绿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并有专人值班,负责随时接待来访居民。

    第十条  施工暂设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暂设全部拆除。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存放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

    第十三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中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进行绿化和美化。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第十四条  施工料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十五条  四环路以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十六条  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

    第十七条  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施工垃圾。施工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第十八条  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的,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

    第十九条  在城镇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第二十条  除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以外,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保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具体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实行统一管理。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保证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完好。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施的,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意见,有权对违章指挥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防火、保卫制度,并按照规定设置消防、保卫设施。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职工生活设施,应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防止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现场安全卫生医疗紧急救护组织,配备急救用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板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不进行围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拆除施工暂设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料具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建筑材料不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以及存放油料没有防止泄漏和污染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随意抛撒施工垃圾,未设密闭式垃圾站和未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或者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管线损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由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范文5

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参与投标、资格审查、履约担保、质量保证和出省施工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严重的从业单位要加强监管,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加以限制。

一、深化重点环节治理

一)着力治理违反建设程序等问题。落实建设单位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不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而擅自开工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施工许可法定条件,凡是未办理立项审批(核准)土地及规划手续,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不满足建筑节能规范和要求,以及不具备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的项目,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严格项目的资金审查,凡是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对一些建设单位历史欠帐不还又上新项目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二)着力治理围标串标等问题.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1提高招标信息透明度。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依法在指定媒介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

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范本。要严格招标文件备案审查,2严格招标文件备案审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纠正招标文件编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特别是招标公告中违规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或附加专业资质条件,制定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或要求提供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资料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严厉查处招标机构和从业人员与建设单位和招标人合谋招标的行为。严厉打击招标机构之间挂靠、借牌行为。加强对招标机构资格动态监管,3加强招标行为监管。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机构管理规范招标行为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机构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管。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严厉查处招标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认真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4依法查处围标串标行为。开展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收费管理费出借资质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要及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

三)着力治理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1加强建设单位发包行为管理。要加大对建设单位发包行为的监管。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严厉查处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肢解发包行为。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并对工地现场管理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及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2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责任。要督促总承包企业认真落实施工现场的管理责任。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要严肃查处总承包单位以包代管行为。

切实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管理,3严格合同备案管理。要建立健全合同备案和履约监管机制。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对合同备案特别是重大变更备案的管理,防范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组织开展对工程承包合同履行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管理班子、劳动用工方式以及资金流向等内容,及时发现和查处转包、以包代管、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四)着力治理质量低劣等问题。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

以推行监督检查和差别化监管,1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效能。认真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号令)以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效能为目标。强化市场与现场监管联动为重点,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完善监管方式方法,促进监管效能不断提高。组织开展全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在建扩大内需项目、灾后重建项目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突出检查工程参建各方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结构质量及住房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落实情况。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2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全面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对队伍选择、材料选用、工程施工、建设监理等环节严格把关。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质量责任,严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压缩合理安全生产费用,或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督促施工企业建立严格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杜绝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督促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并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3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认真落实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无论其在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要建立完善质量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对工程质量行为的约束作用,不断提高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的意识和自觉性。

二、抓好排查问题整改

一)贯穿专项治理工作始终。对新开工项目要进行滚动排查,继续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滚动排查和整改。要把排查整改贯穿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对在建项目要进行动态监管、实时监管。要按照边查、边改、边建的要求,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及时有效纠正各类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二)督促各整改单位明确整改时间进度、整改措施和工作责任,切实落实整改责任。要建立整改台帐。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工作。要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整改,采用补办手续、依法纠正和依法进行处罚等方式进行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检查指导,对排查问题整改质量和效率不高的地方和责任单位,加强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整改进度推进迟缓的地区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并将整改工作质量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保证排查问题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三、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长效机制建设

一)要加强调研,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继续抓好关键环节相关制度和配套文件的制定和完善。着重针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治本之策。项目决策、规划管理、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和项目实施等重点环节建立、出台一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修订完善《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出台《省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市场大检查,严肃查处不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转包、违法分包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以及出租出借资质资格、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及时依法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资格,清出建筑市场。

四、积极推进有形市场建设

积极拓展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场服务功能、服务内容和领域,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提供全面、规范高效的服务。扩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内容的覆盖面,使之涵盖包括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施工、监理、专业和劳务分包等工程交易的全部领域。要在有形建筑市场现有信息网络平台基础上,健全和充实相关数据库,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

五、深入开展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范文6

镇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违法建设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全面负责镇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事项的处理、目标考核及与县有关部门的协调等。各有关村成立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的监管小组(成员名单以打印件报镇政府,名单中明确一名房管员),全面落实本村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及时协助强拆。

二、工作要求

1、实行镇村共管、以村为主、村自为战的方法,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片)(责任分工表附后),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管网络。每月举行一次违法建设监管联席会,有违法建设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土所、供电所、安监所、建管所、西区管理办公室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2、镇班子领导、驻村干部下村检查时,应写好检查日记,确保不走过场,务求实效。驻村干部应深入所包村,调查了解该村民房建设的相关情况,帮助村干部梳理违法建设形成的原因、目前状况,制定下步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村级在制止违法建设方面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督查所包村的监管工作,并对在建的违法建筑予以及时拆除。镇驻村干部每周下村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各村应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协助强拆制度、奖惩制度。各村成立的监督小组要分片包干,建章立制,责任到人,每天开展定时或不定时巡查工作,并写好巡查日记。发现违建,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立即研究强行制止措施,并书面报告镇政府和县行政执法局,需强行拆除的,组织村干部协助县行政执法局和镇政府依法强拆。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公开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和民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协助强拆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监管范围

镇区范围内各村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各类建设。

四、奖罚措施

1、包村的镇三套班子成员每人交押金5000元,镇财政配套5000元,计1万元,作为奖罚基金。在规定期限内,所包村无违建,奖励5000元并退还押金;若发生违建,每违建1户,罚500元。

2、包村的镇机关其他人员每人交押金2000元,镇财政配套2000元,计4000元,作为奖罚基金。在规定期限内,所包村无违建,奖励2000元并退还押金;若发生违建,每违建1户,罚200元。

3、村支书、主任为本村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

①县城规划区内各村:每村上缴1万元违章监管基金。若本村无违建,每季度各奖励村支书、主任1000元;如发生违建,每违建1户,各罚500元。

②县城规划区外各村:每村上缴5000元违章监管基金。若本村无违建,每季度各奖励村支书、主任500元;如发生违建,每违建1户,各罚500元。各村可参照本奖罚措施的框架制定本村监督小组成员的奖罚规定,并报镇政府备案。

4、所上缴的违章监管基金被扣完时,若再有违建,除从本人工资中扣罚外,责令相关村的第一责任人建议引咎辞职。

五、工作考核

1、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主要考核内容:一是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二是检查驻村干部下村日记和下村次数(少一次扣10元);三是检查各村的巡查日记,检查日记是否完整、规范(少一次扣10元)。

2、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并按月通报,每季度进行奖惩兑现,每年度终了时总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罚。本意见中所列的责任人中途调出或离任的,按在职时间计算奖罚。年终考核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村各奖5000元、4000元、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