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管理办法范例6篇

账户管理办法

账户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与指导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 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账户相关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将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自参保人员年满35周岁、45周岁、70周岁的次月起调整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按《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调整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

第六条 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在本区、县转移、续保的,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进行划转。

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跨区、县转移、续保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储额转入职工重新参保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

职工转往外埠的,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应转移的个人账户存储额通过银行转入接收地的基本基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账户。

第七条 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的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其他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手续。

第八条 职工在参保期间被征为义务兵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退伍回京安置后,其个人账户启封;退伍异地安置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 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直接招收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军队后勤财务部门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条 本市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安置从外埠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在原应征入伍地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原应征入伍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证明和有关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基本情况,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通过银行向其原应征入伍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应转入的个人账户存储额。

第十一条 义务兵、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由用人单位接收安置,恢复或新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军队后勤财务部门通过银行汇至或划入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银行账户上的医疗保险金,与军队后勤财务部门开具的《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核实后,为职工启封或建立个人账户,补记个人账户结转金额。

第十二条 职工在参保期间考入中等以上院校并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毕业后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其个人账户启封;毕业后在外埠就业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予以注销。个人账户中有存储额的,应依法继承。

(一)继承人为参保人员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将被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转入继承人的个人账户;

(二)继承人为非参保人员的,其应继承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继承人。

(三)没有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 办理个人账户继承手续时,由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如继承人为多人的,还应提供继承人签订的被继承人个人账户存储额分配协议书,报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没有继承人的,用人单位也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个人账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 职工在参保期间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加入外国籍的,注销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有存储额的,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经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准后,将个人账户存储额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或职工亲属。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被判刑、劳动教养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其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用人单位应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参保人员为职工的,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按月划入;参保人员为退休人员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二)职工在判刑、劳动教养期间达到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三)职工在判刑、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退休条件,未达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的年限,但符合补缴条件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本人应一次性补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 保险费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从补缴之月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下落不明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经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后,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注销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存储额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参保人员,从继续领取工资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之月起,重新建立个人账户,并按月划入。参保人员请求返还个人账户存储额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或达到退休年龄时,其个人账户有存储额的,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经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准后,将个人账户存储额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本人。

第十九条 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定期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的支付按照《规定》及其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存储额的计息,按照每年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每月20日,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将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总汇总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到位分配汇总情况表》报送区、县财政部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月27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

账户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银行 结算账户 建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有效维护了金融秩序的稳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部分条款定义模糊,修改完善滞后,给账户管理、资金监测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办法》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1.行政处罚操作性不强。《办法》罚则中没有对存款人违反办法的具体处罚条款,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银行和企业单位没有遵行;对于单个银行机构违反该相关条文中多项内容的,人民银行监管中是按违反单项条款处罚,还是按违反多项条款实行累计处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

2.条款存在法律风险。一是法律和办法规定不一致给账户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行政许可期限是20日。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2个工作日,实际操作中在2个工作日完成全部行政许可存在困难,由此可能产生超过2日规定期限的纠纷。二是《办法》未把对金融机构擅自为存款人开户、不登陆账户系统开立账户的行为纳入违规行为罚则中,明确处罚规定。

3.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的改革,“三证合一”的推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发展的要求。

(二)账户的分类和管理较为复杂

一是账户的分类较为复杂。《办法》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划分成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4类。4类账户又分别作了若干具体分类,增加了存款人办理业务的难度,也使账户管理的各类档案资料较为繁杂,不便于查阅和保管。二是账户管理模式较为复杂。账户管理规定将银行结算账户分为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对核准类账户根据账户性质和开户单位性质,实行分级核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基本流于形式。三是过度强调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没有基本存款账户就意味者没有结算的权利,存款人根本无法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违规开立和撤销账户种类繁多

1.账户开立乱象丛生。从目前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情形: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为获取项目贷款,干预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及存款的调整;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违规为开户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单位以法人或财务人员个人名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进行资金划拨,逃避银行监管;扩大一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利用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和属于基本账户范围内的资金往来;以各种名目违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将单位企业公存款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储蓄账户使用,逃避监管;少数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随意出租、出借账户等现象时有发生。

2.账户变更、撤销不报告。一方面,一些单位和企业法人变更,公司更名等不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销户手续。另一方面,在存款人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过程中,由于银行业务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不够熟悉,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操作当中差错频繁。

(四)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存在缺陷

一是系统不能满足业务需求。金融机构在录入开户信息并提交后,若有错误不能进行查询修改。二是账户管理系统屏蔽了查询功能,无法控制同一存款人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的情况。三是开户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储的相关信息核对、复核难以正常进行,审核工作形同虚设。四是久悬类账户销户难。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很少主动办理销户手续,加大了账户系统的运行压力。

二、原因分析

第一,对《办法》的学习宣传不够。首先,银行工作人员学习不够,内容不熟悉,对账户管理工作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工作中只是消极被动地执行《办法》。其次,宣传不到位,大多单位企业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知道《办法》,更谈不上了解和熟悉,导致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

第二,利益导致银行业间不正当竞争。一些金融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不顾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无视银行账户管理的具体实施流程,放宽开户条件,违规提供便利,以扩大存款市场占有率。

第三,社会信用环境有待改善。目前,我国公民信用意识普遍淡薄,社会信用环境函待改善,“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氛围尚需营造,严格有效的监督制度仍需健全。

第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账户管理的一部分,占据一定份额。由于多年来将监管重心放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导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成了账户监管的“空白区”。

三、意见建议

(一)修改和补充完善《办法》

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修改或删除有阻碍限制的、过时的条款,使相关规定更加明确清晰,便于操作与执行。修正《办法》与《实施方法》不相一致的规定,使之统一适用,改变无所适从的情形。修订补充《办法》中罚则内容,明确各类处罚的操作规程、处罚标准等,提高违法成本,从制度上制约违规开销户的行为,保证账户管理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合理设置账户种类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和金融管理的需要,明确各类账户的性质、开户条件,合理确定各类账户的用途,简化账户分类和管理模式。

(三)严格存款人开销账户行为

调整开户准入条件,严格存款人身份确认,合理规定账户使用期限,将重点放在加强日常监控管理上,从“严进宽管”转变为“宽进严控”,加强银行账户的后续管理。

(四)强化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和升级

账户管理系统要服从和服务于账户管理的需要,使账户管理系统建设与账户管理要求同步,将账户管理系统与征信系统等有机地结合,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与公安、工商、财政和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地打击洗钱、偷税漏税、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修改完善账户管理系统中的有关功能,减轻业务人员的工作量,规范行政许可操作,提高账户管理工作的效率。

(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重视和强化诚信环境的建设,建立政府主导,人民银行牵头,相关部门协作,整体联动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努力营造良好环境氛围,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树凤谭凤山.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金融界网,2014:1-5.

[2]刘旭鹏.当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1:1-5.

[3]刘士余.中央银行新法规手册[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302-312.

[4]刘士余.中央银行新法规手册[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482-483.

账户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银行结算账户;账户管理;实施策略

一、新形势下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背景及目的

(一)《办法》颁布: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举措

针对不少企事业单位多头开户、一些银行为拉存款随意为存款人开户、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极度混乱的状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经济金融秩序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更好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人民银行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随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也于2005年1月31日起开始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06年3月10,对具体问题进行了补充。

上述办法、细则及通知的出台,形成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规范,标志着近年来中央银行加强账户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有力促进银行支付结算有序进行,维护金融运行稳定。

(二)加强账户管理新背景:新形势下金融运行的冲击

进入新世纪,金融运行发生了更为深刻的变化。宏观金融环境不稳定因素不断显现,微观金融活动更加复杂多变,《办法》实施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

一方面,随着世界各国贸易往来的频繁,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不法分子实施洗钱犯罪的行为日益猖獗,洗钱犯罪给国际金融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严厉打击洗钱行为,有效开展反洗钱活动,已成为我国及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根据调查,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的资金媒介主要是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因此,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企事业及个人的经济活动日趋活跃,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资金管理的需求日益增大,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旧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比较有效的监督手段,加之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较为严重。为有效遏制逃债、腐败、洗钱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三)新形势下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意义所在

1.有利于加快资金的结算速度,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将规范存款人、银行在开立、使用和撤销银行账户中的行为, 方便存款人办理正常资金收付清算活动。由于资金在个人及企业之间流通加快,结算效率的提高将有效拉动企业投资与个人消费, 最终促进经济发展。

2.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促进银行机构公平竞争。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国内银行之间、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不断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培养制度创新意识,逐步引导客户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可以鼓励商业银行支付工具创新, 提高银行经营竞争力。

3.有利于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现行《办法》对防范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规范了账户种类,明确了各类账户的使用范围。通过对银行账户使用中反映出的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可以对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行为实施有效监控;同时,通过建立对可疑资金运动的预警机制, 能够及时发现大额可疑资金或异常资金的流向,准确反映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支付信用, 促进社会信用程度提高。

4.有利于有效实施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进行支付结算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账户管理,可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有力的支持。对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氛围,有效遏制逃债、腐败、洗钱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银行账户管理的现实困境与突出问题

随着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 银行账户管理的体制和手段相对滞后,银行违规开户、管理不严、信息失真等现象依然存在,给经济和金融活动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当前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账户管理的法律约束不足

账户管理法律约束不足根源在于现行《办法》滞后于经济金融环境及融资活动变化,难以有效规范微观主体账户管理。

1.开户流程的规定与实际操作中的流程不适应。《办法》中对于开立基本账户的流程规定是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向银行出具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和授权人身份证件),并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根据账户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企业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银行审查合格后,将开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其对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开户条件的企业,人民银行为其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银行再为其办理开户手续。而实际操作中,银行由于受系统设计等因素限制,需要先进行内部系统开户操作,产生账号后才进行后续向人行报备、审批的工作。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实际操作与《办法》中规定的先由人行审批,后再由银行为单位开立账户的流程相矛盾,也使得《办法》中对这一方面的规定在实际操作工作中存在偏差。

2.对银行审查责任规定不清、处罚偏轻。在存款人申请开户时, 由于现有《办法》规定比较含糊,使得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资料审查并未落到实处,从而使犯罪分子利用开立银行账户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有了可乘之机。与此同时,《办法》还存在约束力不强,处罚力度偏轻的不足。《办法》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 法律层次偏低,社会约束力不强, 且因《行政处罚法》的限制, 对违规的存款人, 银行可以对其罚款的金额较小, 惩戒作用有限。应该说, 当前我国银行账户管理效果不很理想, 与对存款人、商业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处罚行为不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3.对开立银行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不限定。根据《办法》的规定,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以外,为满足和适应企事业单位向多家银行借款的需要, 或者与基本存款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结算的需要而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 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然而,《办法》并未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数量进行强制性规定,使得犯罪分子可通过正常程序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业务。对开立个人账户的个数也未做规定,个人账户洗钱犯罪分子通常用自己的身份证明开立多个个人账户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凭借个人账户提现自由度高、转账功能提升的优点,将单位经营性资金转人个人账户, 利用个人账户进行转账或提取现金。随意开立多个账户为犯罪分子存取和划转资金提供了便利。多头开户使企业有可能恶意逃废债务,引发经济纠纷, 破坏正常生产和经营,也为骗税、骗汇、逃税、洗钱等不法行为留下空子。开户及账户使用管理不严, 还为私设“小钱柜”,侵吞国家、集体资产提供了便利, 引发腐败现象。

(二)账户管理具体实施流程无序

据统计,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总数的比例仍保持不断上升的趋势。此种现象的发生, 一方面是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缺乏强有力控制, 现行的一般存款账户管理办法采取事后申报制度, 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无制约措施;另一方面某些金融机构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 为追求存款增加额, 扩大存款市场占有率,置账户管理规定于不顾, 想方设法拉户,甚至以放松管理、违规提供便利和优惠以达到拉户的目的。

为此,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各种违规的现象。比如多头开户、多头贷款、多头逃贷现象, 部分企事业单位以开户为条件多头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利用当前金融机构之间互相竞争, 多头贷款。贷款到手后就溜之大吉, 使开户行无法有效地收回利息和贷款, 加大了银行资产风险。又比如多头开户逃避债务、税收现象, 某些企事业单位多头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旦发生债务纠纷, 就换一家金融机构重新开立账户, 使债权人及法院无法追讨债务。同时, 一些企业为达到拖欠税款的目的,多头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把基本存款账户架空, 使税收部门无法及时收缴国家税款。而这些现象的出现又使一部分银行账户处于长期闲置或从未使用状态, 这既增加银行工作量, 又不利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据调查发现,一些金融机构约有10%的一般存款账户处于长期不动状态。同时不法分子则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出租、出借、转让, 为经济诈骗留下了隐患。

(三)账户管理的微观约束机制缺失

1.虚假增资和验资行为缺乏相应的约束手段。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部分中介机构专职代客户验资、开户,短时间内频繁使用同一笔资金为多个账户验资,开户,使注册验资资金失真。但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对于验资缺乏制度约束手段,银行明知事情的真相,却无法依据相关规定从制度上拒办此类业务。当这部分验资户转为基本账户后,大都成了睡眠户,浪费账户管理系统资源。

2.生效日制度不利于业务发展需要。《办法》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注册验资转基本账户及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该规定是为了确保银行对存款人进行有效身份识别和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伪造证明文件骗取银行开户进行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但随着《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银行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下,应在同意存款人开户前,就对存款人进行相应的真实性调查。因此账户在规定核准后3个工作日才能使用不利于存款人及时办理正常结算业务的需要。

此外,《办法》中并未涉及账户档案的保管问题。账户档案是账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中应对这一问题给予明确,才能确保账户管理的连续性。

三、新形势下银行账户“四位一体”管理策略

(一)完善账户管理法律法规建设,不断优化诚信环境

建议完善《办法》,使相关规定更明晰、更便于执行。同时建议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法律法规形式对账户管理相关规定予以确认,使其更具严肃性,便于各相关部门更加严格执行。此外,增补《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中对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银行存款账户、超过一年未使用的银行存款账户未及时销户的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超时使用的、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超范围使用的情况,作出更具体的处罚规定,以便于账户管理人员掌握执法标准。

在完善账户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还要在综合治理及优化环境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全社会要重视和加强信用建设,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信用道德水平,使“诚信”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要大力打击骗税、骗汇、洗钱、逃债等犯罪行为,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减少账户管理违规的外部诱因。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及行政、司法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充分认识加强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形成合力,共同抵御各种形式犯罪活动,维护金融体系正常运转。最后, 还要建立监督制度,对举报行为及时查处,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综合治理。

(二)规范银行账户开户流程,有力推进反洗钱工作力度

通过重新制定银行账户的开立程序,从过去的由各商业银行办理各类账户的开户,改为由人民银行会计结算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或由人民银行成立专门的账户管理中心进行操作。这样无疑会大大增加人民银行的工作量,但有利于人民银行集中、强化对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从源头上截住存款人“多头开户”的行为,也可以解决现行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开户流程与《办法》中规定流程不适应的情形。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账户管理中部分操作流程存在严谨性不够强的情形,导致洗钱犯罪分子多方式、多渠道的利用账户管理漏洞进行犯罪活动。因此,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健全完善严谨的账户管理体系是遏制洗钱犯罪活动的有效手段。自2003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大反洗钱规章正式实施以来,取得了可喜的成效。然而,反洗钱作为一项长期且艰巨的工作,需要各级管理机关与执行部门的不懈努力。结合当前反洗钱的工作形势,加强账户管理工作,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严把账户开立关。不管是个人开户还是单位开户,金融机构都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审查法规规定的开户资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切实执行“了解你的客户”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三大反洗钱规章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四项反洗钱制度,即了解你的客户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其中“了解你的客户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与账户管理关系密切,即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账户资料不仅要审查其“三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而且要按规定保存,这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如果没有这些,识别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也就失去了基础。

3.更新账户管理观念,有效遏制洗钱犯罪的发生。必须不断更新银行账户管理的观念,要从过去的多头开户管理向账户真实身份管理转化,要从过去重视账户现金支取管理向转账收支、现金收支的全面管理转化,要从单一管理到综合管理转化,从而有效地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推进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建设,培养制度创新意识

新形势下,不断推进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建设,是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经济环境的客观要求。然而,商业银行在账户管理政策上存在思路不开阔、手段落后、措施不力等问题。比如企业偷漏税的问题, 现行的税收征管办法就没有很好地和基本账户联系起来;企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则暴露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没能与对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又如企业对账户管理缺乏配合问题, 则说明没有把信贷的优惠政策和结算服务很好地结合起来。解决上述问题,要求要有足够的制度创意意识。可以尝试推行以一般纳税人为对象、以基本账户为基础的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一般确定为提供贷款较多的银行, 同时,基本账户管理要和税收征管制度、贷款管理、商业汇票管理联系起来, 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将基本账户通知税收管理机构。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取得一切收入只能进人基本存款账户,企业只能以基本账户向外签发商业汇票,银行对基本账户以外的存款人的贷款不得优于基本账户存款人,以此调动企业和银行自觉执行银行账户管理政策的积极性。

(四)强化账户管理的技术支撑,实现账户管理电子化

1.尽快完善全国统一的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实现人民银行与各商业银行账户信息共享,并对该系统中银行账户信息数据库与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系统联机。以银行账户信息数据库为标准,由系统自动清分,将各笔业务的收付款人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自动比对,使不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账户无法通过票据交换进行结算, 从而有力遏制当前普遍存在的乱开立、乱结算、乱提现等问题。

2.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和公安机关等有关管理部门联网, 可以有效解决账户申报资料失真问题,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或过期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虚假证明骗取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并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逃废债或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3.尽快实现人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征信系统联机,将一般存款账户中的贷款信息与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开户信息进行自动比对。人行将根据系统比对不一致的银行存款账户数据信息进行重点检查,从而提高监管效率。而与征信系统的联机,一方面可以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同时,通过该系统的约束力与影响力,培养和提高企业和个人遵纪守法、恪守信用的意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于海滨,“对完善当前银行账户管理的几点思考”《金融与经济》2003.1

[2]关艳芬,“从反洗钱角度谈银行账户管理”《金融会计》2005.8

[3]金晓燕,“我国商业银行的账户管理问题”《浙江金融》2004.6

[4]黄煌,“关于完善账户管理制度的思考”《金融会计》2009.4

[5]吕红阳,“当前银行账户管理中的现状及其对策”《金融与经济》2003.6

[6]胡卓钊,“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规范经营”《南方金融》2003.6

[7]童雪琼,“刍议银行账户管理”《南方金融》2002.10

账户管理办法范文4

银行结算账户在个人层面的作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银行活期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两种,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办法》第43条明确规定“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明确地区分了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不同功能。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通过存折办理现金存取款、银行卡、转账、扣款、投资、汇款等多种银行业务,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同时还可办理以下服务:支付水、电、气、电话等基本日常费用;工资、养老金或社会救济金;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还款;汇款;银证转账、银券通业务;记账式国债、开放式基金等投资业务;使用借记卡购物刷卡消费,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ATM等自助设备存取款、查询余额、转账等;使用个人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现在各大银行为方便广大客户,不断推出了系列服务项目,如短信息服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都为客户管理个人结算账户提供了快捷、安全的服务。

银行结算账户在企业层面的作用

其一,银行结算账户是创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应正确使用不同的银行结算账户。任何一个企业,在设立之初,都必须进行验资,而验资就得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和有关部门的批文一并提交银行,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以便企业注入资金进行注册验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不得多头开户。企业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作为企业的主办账户,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业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如为享受不同银行的特色服务或分散在一定银行开立账户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该类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支付,此类账户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由于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为体现临时机构和临时经营活动所独有的临时性特点,与基本存款账户加以有效区别,《办法》规定,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需要,合理选择开立不同类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其二,强化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企业实现资金安全的必要手段。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保证银行结算账户的安全。首先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印章是明确责任、表明业务执行及完成情况的标记。印章的保管要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印章要与空白票据分管,财务专用章要与企业法人章分管。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其次是加强银行结算账户银企对账工作。企业和银行要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按约定时间进行对账,对账工作要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企业要指定专门的非出纳人员对银行结算账户定期进行对账,对发生的资金收支业务逐笔核对,非对账人员进行复核。财务负责人签字,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再次是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报请其开户银行。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更改,但开户银行及账号不改变的,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是企业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是企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是企业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办法》规定: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企业资金安全。

银行结算账户在国家层面的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经营行为日趋多样化,为了更好地管理具有不同来源和用途的资金存款人需要开立不同类别的银行结算账户。一是为了适应存款人规范财务管理的需要。二是为了适应企业单位经济活动的需要。由于一些企业单位经营方式的变化和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三是为了有效监督和控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于政府对一些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要求,存款人必须按照规定开立和使用相应的账户种类,才能有效控制和监督种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因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存款人的需要、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本着既可以满足单位结算需要,又有利于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则,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分类,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的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便于全面反映和控制存款人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情况,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由此,体现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处于统驭地位,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其他三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则作为其功能和作用的有益补充。

账户管理办法范文5

一、当前账户管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开户银行法律地位尴尬。目前,银行结算账户行政许可程序如下:开户申请人持有关开户申请材料向拟开户银行提出申请银行申核后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人民银行审核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将决定文书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根据人民银行的决定,是否为开户申请人开立账户。从上述操作流程看,开户银行在账户许可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许可人的地位。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从文字表述看来,《实施细则》中的申请人和颁发对象均为存款人,因此,被许可对象应是存款人。若对上述操作过程中开户银行的法律地位作出符合《行政许可法》及《实施办法》的解释,则可将开户银行视为存款人(开户申请人)的委托人,其申请开户许可的行为可视为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中介服务。但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委托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目前,基层央行账户许可操作实践中,由于对开户银行法律地位认识不清,因而对开户银行人资格没有作相应的审查,一旦因为开户银行的过错而导致作出错误的行政许可决定时,人民银行作为许可机关涉诉风险较大。

(二)行政许可手续复杂,效率不高。从上述行政许可过程来看,申请人开立账户必须经过开户行、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到开户行,最后行政许可文书才能到达开户申请人手上,一旦开户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全,由人民银行退回开户银行,再由开户银行通知开户单位,由开户单位补齐资料,重新报送,一个账户的开立要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许可效率不高。

(三)存款人资料的真实性难以核实。虽然我国在客户身份确认方面提出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但是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由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具备鉴别证明文件真伪的专业知识,除了可以通过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统确认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之外,在确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等信息真实有效性方面缺乏有效的系统支撑。银行工作人员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只能做到表面化的审查,且不同的柜员在工作经验及判别虚假账户资料的敏锐性方面存在差异,难以确保账户资料的真实性。

(四)对账户日常使用监管力度较弱。一是监管手段落后。目前的账户管理监管工作基本上仍是依赖手工翻阅传票,查阅开销户记录和分户账的方式进行,效率较低。二是监管覆盖范围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机构越来越多,账户数量越来越大,但因人力不足,难以开展大面积排查,覆盖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比率不高,且时间跨度很长。三是非现场监管难度大。目前人行账户管理系统没有与金融机构核算系统联网,人民银行对账户资金日常流转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的难度非常大,非现场监管乏力。

(五)账户管理制度存在不足。一是政策制度多而散,缺乏整体性连续性。近年来,人总行多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补充、修改、完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但修订之处往往是局部的、零散的,相互间衔接不到位,缺乏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整体把握和贯通,缺乏全局性和连续性。二是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放式管理和专用存款账户的模糊式管理削弱了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办法》虽然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统驭地位,但同时又放开了一般账户的开户条件,扩大了一般账户的使用范围。各银行机构为争拉存款大户,除不能直接取现金外,其他应由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的日常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支付等业务,均通过一般存款账户进行处理。少数金融机构甚至将一般存款账户资金转入其内部员工的个人结算账户后再支取现金,或将一般账户资金转入关系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再支取现金,如此操作一般账户俨然成了基本账户。《办法》虽然对开立专户的条件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未对提供证明文件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政府部门的级别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未对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作出详细的说明,部分存款人为了达到多头开户的目的,利用这种模糊的规定大量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甚至将不属于专项范围内的资金往来,也进入专户,把专户当作基本户来使用,大大削弱了基本账户的统驭地位。三是账户年检制度名存实完。《办法》虽对年检作出了规定,但对年检的方式、时间、开户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开户银行如何操作没有作出详细规定,银行各自为政,很不规范,部分银行干脆不进行年检,加上《办法》对未年检的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手段,账户年检名存实亡。四是对部分违规行为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应执行生效日制度、应执行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制度、应执行预留印章管理制度、应建立账户年检制度、应明确专人负责账户的管理、应建立账户管理档案等,但是对银行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行为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没有作出相应处罚规定,使得人民银行在实施账户管理、督促金融机构纠正违规行为的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持,难以保证规定的有效执行。

二、构建全新账户管理体系的设想

取消账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放开银行办理账户业务自,改变央行账户行政许可操作者及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做好行使账户监管职能的管理者身份。所有账户的开立都实行备案制,开户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开户银行账户开立、使用、撤销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具体流程如图1。

此模式具有四大优点:一是解决了开户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行政许可中尴尬的法律地位,同时大大缩短了开户办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二是可以有效解决当前银行经办人员不能有效识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件真实有效性的问题。三是由银行自主办理账户审批业务,其业务自理,风险自担的客观现实势必加重银行的责任心,减少在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核上对人民银行的依赖心理。四是强化了账户系统的监测功能。人民银行可实现账户及账户资金流量与存量的全面监测,及时掌握银行各类账户动态,有效预警和监控非法账户,有效打击多头、异地开户逃避银行债务或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可减少现场监管工作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覆盖面。

三、建立新型账户管理模式的措施与建议

账户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结算账户;管理问题;解决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9 — 0157 — 02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支付结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账户管理对促进社会信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账户管理系统的运行对规范账户管理行为、维护账户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并亟待完善。

一、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政策办法上亟待完善

1.基本存款账户开销、转户随意

目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设、销户,只要符合开销户条件即可办理,没有其他限制性措施。一方面由于开设账户不收取任何工本费,无偿服务,企业没有成本概念,一旦在某金融机构贷不到款或合作稍有不满,随时撤换到另一家,而且有金融机构上门服务;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间业务竞争,拉开户、拉存款现象十分普遍,有些金融机构对结算账户特别是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情况进行考核,与收益挂钩,银行结算账户成了“香饽饽”,导致银行结算账户开销过于频繁。人民银行在日常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管理中,常常会遇到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时间不长即办理撤销手续,然后再重新办理开户的现象,有的只有1周时间,最短的只相隔1-2天,既增加了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业务量和账户管理行政许可成本,也干扰了正常的结算秩序。以大兴安岭地区为例,2012年该地区共开设各类账户1760户,同期撤销各类账户647户、转户125户,其中销户重开占比67%。

2.临时存款账户超有效期现象普遍

根据《办法》,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临时存款账户管理实践中,大多数临时存款账户到期后都申请延期重开,特别是建筑施工项目临时存款账户2年有效期基本不够用,据统计65%以上临时存款账户到期后申请重开。主要是由于其承揽的工程,经常是大型楼盘、高速公路、大桥、具有地标性的大型项目,其工程量大、工期长。

3.一般存款账户开设管理薄弱

2003年施行的《办法》及后期出台的实施细则,较1994年最初实施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放宽了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在走访调查中发现2011年大兴安岭地区一般存款账户开设中,只有少部分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账户用途为借款需要,且附有借款合同,其他大部分一般结算账户开立用途含糊不清,均为“其它结算需要”。此政策在方便企业结算受到企业欢迎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给银行带来了无序竞争、互挖墙脚争客户的情况,造成企业到处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为贷款人隐匿资金、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利于债权银行对企业贷款的监督与管理;二是弱化了现金管理,一般户与基本户的最大区别就是不能支取现金。而目前根据规定,单位结算账户可以向个人结算账户划转各项资金,付款单位无需向开户银行提供支付依据,由付款单位对付款用途的真实性负责,这样,不能支取现金的一般存款账户就可以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很方便地提取现金,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现金管理;三是不利于财政专户管理。对预算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需要人民银行进行核准,必须符合开立专户的相关条件,需要提供完整的开户资料,同时还需要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核。有些金融机构为了拉开户吸收存款,为预算单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以规避相关部门的核准,而账户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预算单位的一般存款账户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预算单位及金融机构常常以此打“球”;四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相应各种经济纠纷案件也快速增长,司法部门对涉案单位的账户冻结扣划情况也越来越多。据了解,涉案单位在所有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存在另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照常办理结算的情况,对此,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既难以掌握实际情况,也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进行查处或制止。

4.专用账户开设管理不完善

现行的账户管理制度对专用存款账户的空间和弹性较大,使基层人行对专户开立的依据难以把握,在实际操作中只能根据一份证明文件。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力度加大,专项资金名目较多,银行受各自利益驱动主动设法为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管理系统对特定用途资金,单位只能选择在一家银行机构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也没有有效限制措施,少数单位利用管理上的不完善,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有时也会出现用一个证明文件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的现象。另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在商业银行强力攻关下,地方财政部门提供各种依据、各种借口迫于关系协调需要,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造成部分单位同一专用资金在多个金融网点均可开立专户,虽然多次清理,但日积月累仍然是财政专户众多且分散,金额庞大,有演变为“第二国库”趋势。财政专项资金在银行机构停留时间长,金额大,形成了游离国库之外的“第二国库”,难免给开户银行带来资金管理上的混乱,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成为经济案件与腐败滋生的温床,严重影响到了国库资金的安全。

(二)监督管理上有待加强

1.开立账户审查不严,开户资料真假难识别

少数银行为了吸引客户,往往放松审核标准,甚至有可能与授意开户单位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从而形成虚假开户;银行经办人员对开户资料真假也比较难识别,有的不法企业或个人利用过期的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变造税务登记证抢占他人税号等手段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主要原因是银行方面只与公安户籍部门实现了身份证联网核查信息共享, 而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还没有建立起企业登记资源信息查询关系, 所以银行工作人员很难对真假开户申请资料进行有效识别, 无法保证开户的绝对真实性。

2.账户年检工作流于形式,年检作用未能发挥

《办法》要求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撤销。但是由于缺少有效的年检实施细则,金融机构考虑自身利益,对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参差不齐,有的对待年检工作重视不够未开展年检工作,有的在部署后没有检查督促落实情况,有的年检工作只是形式走过场,出现年检工作质量不高,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中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存在超过有效期的现象;存在年检工作档案缺失,年检工作部署、年检工作方案、年检工作总结汇报或处理材料、年检责任人、年检是否合格等资料不全情况。未能很好发挥账户年检作用。

(三)系统设计上有待改进

1.账户管理系统只对单位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了“唯一性”控制,而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在系统中未进行唯一性控制。

2.一般存款账户属备案类账户,无需人民银行审批,造成一般存款账户不受数量和地域限制的开设泛滥,而账户管理系统对单位过多开设一般存款账户无任何数量地域的监督、监控、提醒。

3.专用账户变更法人等基本信息后,开户许可证日期系统默认为专用账户最初开立日期。专用存款账户变更信息时,如变更法人名称,变更后开户许可证日期为开立此专户的最初日期,与实际变更日期不一致。

二、加强账户管理工作相关建议

(一)完善账户管理办法

1.维护基本存款账户开设的严肃性

一是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其他各类账户“龙头”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对基本存款账户设立半年或一年的稳定期,增加对存款人的约束,以减少开销户随意性;二是对撤销重开或迁移转户的,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给予惩罚性收取账户许可证工本费、系统资源费、管理费,促使存款人谨慎选择开户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遏制金融机构互相之间乱挖墙脚拉账户、拉存款的行为,保证良好结算环境的建设和维护。

2.合理确定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

对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用的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根据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书,确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对异地临时经营活动的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合同期+资金合理结算期”的方式确定,对大型项目等有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展期,展期期限放宽至最长时间为3年。

3.明确一般存款账户开设条件

对当前一般存款账户开设需要进行调研总结归纳,明确《办法》中“其他结算需要”几种具体情形,或将一般存款账户开设也纳人民银行核准范围,防止过多过滥而影响结算秩序稳定,防止账户违法犯罪行为。

4.强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完善账户管理制度。加强专用账户的审批把关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户专用。同时规定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特别资金用途的专用存款账户;完善账户管理系统。建议将证明文件的文号作为专户唯一性的辨别依据,在系统设置中加以控制,当存款人开立专用账户时,系统将录入的证明文件编号与已开立的进行比对,以方便工作人员判断该证明文件编号的专户是否已开立。

(二)加强账户管理监督检查

一是严格账户开设资料的审查,运用科技手段或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网共享其信息,核查资料真实性。二是认真开展账户年检工作,制订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实施细则,明确商业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职责、操作流程、年检标准、档案管理等,使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通过账户年检工作,筛选掉不符合《办法》规定的银行结算账户。扩大账户年审范围,实行账户分类年审制度。核准类账户年检由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实施,非核准类账户由各开户行在核准类账户年检结束后自行审查验收,保证所有账户纳入监管范畴。

人民银行应加强对账户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不定期开展对各金融机构账户管理工作的现场检查,加大对违规账户开设的处罚力度,加大银行违规成本,杜绝银行以违规而获益的行为发生,保证客户享受平等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