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养护实施方案范例6篇

河道养护实施方案

河道养护实施方案范文1

关键词:河道绿化 存在问题 优化措施 研究

中图分类号:TV8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733211

河道绿化就是指在蓝线以内进行绿化,河道绿化可以恢复河流生态、改善环境、保护水土流失、美化环境,对城市中的河道进行绿化增添城市的自然元素。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的理念近年来才被重视,河道绿化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制约因素。

1 我国河道绿化存在问题分析

1.1 河道绿化设计方案不合理,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

河道绿化一般是市政工程,政府部门为了政绩往往会注重短期内的美观,而不从长远立场考虑,设计部门为了迎合政府要求,做设计方案时过分的追求美学效果,违反了河流的生态可持续性,绿化后的河道不能发挥出自身的生态、景观效益,浪费资源和人力。

1.2 河道绿化工作质量不达标,力度不够。

近年来,国家意识到水土流失、草原生态保护、河道绿化、土地沙漠化的严重性,也着手采取了一些措施,对照我国的国情,相关工作还要继续,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当做重要工作来抓。近年来,河道绿化面积虽有增长,绿化品种过于单一,种植结构不合理,绿化品种不能实现全年有绿,水土流失保持情况不乐观。有一些地区的河道,没有明确的责任部门,分工不明,实施力度不够。

1.3 居民缺少环保意识,河道污染、破坏严重。

住在河道附近的居民,缺乏环保意识,就近排放生活废水,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宠物尸体也丢到河道附近,河道成了垃圾场。不仅招来苍蝇、蚊子,还污染了水系,破坏了生态平衡。有的居民在河道附近“开垦荒地”,用来种菜、种庄稼,认为这是废地利用,创造经济效益。还有一些企业、个人非法采砂,非法占领河道、水域等,破坏了绿化植物。

1.4 河道绿化养护政策不完善,有些工作无从下手。

国家出台河道绿化养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不全面,规范标准不统一,国家和各地区相关部门没有真正认识到河道绿化的重要性,对河道绿化养护投入资金不足。政府也没有很好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很多环保人士不知道从哪里入手。

2 进一步加强河道绿化应采取的措施

2.1 严格落实河道责任部门,加大绿化力度

各个地方要严格落实河道负责部门及负责人,严禁责任不明确。加强河道管理部门和河道流经区域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共同解决河道绿化问题。组织成立由环保局、环卫局、建设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治理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杜绝河道周边出现“脏、乱、差”、乱采现象,违反者处以罚款或刑事处罚。

2.2 科学制定河道绿化方案,因地制宜,合理实施。

政府决策部门和施工企业要时刻记住绿化河道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远离政绩工程和经济利益的诱惑,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在制定河道绿化方案或规划时,要站在全局的立场,统筹兼顾,进行整体规划,分批实施。绿化时尽量使用本土绿化品种,合理搭配,一年四季有花看,春夏秋冬都是景。

2.3 打好河道绿化持久战

破坏生态系统一朝一夕就能完成,恢复生态系统则需长时间的努力,不是一届、两届领导也能完成的,所以职能部门的相关领导要提高河道绿化的长期发展意识,从全局进行策划,局部进行实施,都要循序渐进,具备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比如,目前河道绿化面积不足,针对这一问题要制定一个绿化实施规划,规定在几年内完成,切不可头脑发热,大规模绿化,造成后期养护力量不足,绿化失败。

2.4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供技术支持。

河道绿化一般都是政府工程,政府的财政资金是主力,从国家到地区各级政府每年都要从财政预算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绿化河道,并且要作为一项长期政策来实施,资金比例要逐年增加。同时还要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拓宽河道绿化渠道,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入进来。

2.5 河道绿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河道绿化在施工时要遵循合法性、综合性、协调性、自然性、整体性和经济性的原则,这样才能将河道与当地的风貌、自然元素相融合,建设与管护同步进行,水质得到净化,水土得到保持。

3 结 语

河道绿化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部分,与环境保护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忽略河道绿化对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环境保护发展速度就会越来越慢;忽略环境保护,河道绿化就无从谈起。所以,让企业带动经济增长,让经济增长来推动环境保护,用环境保护来促进河道绿化,增加面积,调整品种结构,同时兼顾经济增长,让河道绿化和经济共同增长。

参考文献

河道养护实施方案范文2

水管体制改革改变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模式,使水管单位和维修养护企业实现了机构、人员和经费的彻底分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逐步走向正规。新的运行机制实施以来,水利部、黄委等出台了一系列标准、制度和管理办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进一步规范,维修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工程面貌有了较大改观。为推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加规范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根据上级要求,需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作为维修养护项目实施的依据。因此,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可为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奠定基础,标志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将采取更为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逐步向正规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迈进。

二、编制原则和依据

(一)编制原则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是合同签订和项目实施的依据,按照黄委、省局三年内完成对达不到标准的工程进行全面整修、工程面貌得到显著改善和专项资金不少于资金总额度50%的要求,编制年度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及修订意见、《黄河堤防工程管理标准(试行)》、《黄河河道整治工程管理标准(试行)》等,结合水管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

三、编制内容

黄河下游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分堤防、控导、水闸三类,根据三类资金不能混用、专项资金不少于资金总额度50%的要求,在维修养护资金额度内,合理确定维修养护项目,编制年度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包括日常维修养护和专项维修养护两部分。

(一)合理划分日常和专项维修养护项目

为合理划分日常维修养护和专项维修养护项目,搞好维修养护工作的开展,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将需经常维护、难以量化的维修养护项目划为日常维修养护项目;工程量大、较好量化、投资比较集中的项目划为专项维修养护项目。对日常维修养护要区分工程类别,按主体工程、生物措施、标志标牌、附属设施及工程保护等分项编写;专项工程按堤顶维修养护、堤坡堤脚整修、草皮补植、根石加固、整险与水毁工程修复、坝岸整修及管理房维修等分类编写。按三年内对达不到标准的工程进行整修、工程面貌得到显著改善的要求,详细计算重点维修养护项目的投资,计算日常维修养护项目的投资,符合专项资金不少于资金总额度50%的要求,保证日常维修养护和专项维修养护项目划分的合理性,确保日常维修养护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专项维修养护项目的重点突破。

河道养护实施方案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四级以上航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五级至七级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八级、九级航道由市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航道及其设施建设,必须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航道的保护

第九条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航道管理机构会审同意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建设过船、过木、过鱼设施,所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保障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正常安全通航。

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交通、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解决临时过船、过木设施或驳运设施,并按规定向航道管理机构办妥停航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停航通告后,方可断航。断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海事管理机构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适当补偿。

碍航闸坝及其他碍航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通航;临时性拦河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期拆除,并恢复到原有通航条件。

第十一条在通航河道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达成协议,保证航道与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协商不一致时,根据航道等级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减流、断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影响正常通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与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航道管理机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由桥梁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修理,并负责对妨碍航行、危及航行安全的桥梁进行修复或拆建、改造和设置、维护助航标志;无主的农用桥、人行桥,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修理和拆建、改造;因航运业发展的需要,拆建、改建上述桥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航道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在航道上进行正常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爆破、航道设施维修、航标设置以及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各项航道基本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费用。

第十四条在航道上修建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航道等级标准和下列规定:

(一)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之外,并满足安全通航要求;

(二)临河建造码头、安装吊机等,应采用挖入式港池,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5倍以上,不得影响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

(三)设置港区、码头,应选择在航道顺直段,并与航道的交叉口保持标准船队长度的距离,与桥梁保持大于200米的距离;

(四)河底管线必须埋置在航道规划断面以下(实际河床深于规划断面的应埋在实际河床以下),埋置深度从管线顶起算,六级以上航道不小于2米,七级以下航道不小于1.5米,并在其上、下游各30米到50米岸边处设置“禁止抛锚”标志;

(五)建筑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物,必须与航道坡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六)新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必须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所规定的通航标准;

(七)架设不依附桥梁而跨越航道的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大于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高于桥梁通航净高1米以上,并设置明显标志或危险品管道警戒标志;

(八)跨越航道的架空电力线,其净空高度必须满足通航要求和电力部门安全要求的高度,并应在其上、下游各30米至50米处设置明显标志。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航道养护费

第十七条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第十八条航道养护费由航道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航道养护费征收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

第十九条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第二十条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除水利、电力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规定免收费外,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交纳过闸费。

各管理部门收取的过闸费,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并可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航道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干线航道包括沿海干线航道与内河干线航道。

沿海干线航道是指宁波、舟山、温州、海门、乍浦以及年吞吐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以及上述海港与省外主要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和对外开放海港与有关国家、地区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其中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以及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沿海航道列为沿海主要干线航道。

河道养护实施方案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以流域污染治理为重点,打造优美环境、弘扬生态文明、创建生态乡镇。

二、目标任务

2015年前,化河红日大桥断面上游等8个乡镇完成场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所有涉及乡镇的养殖场污水全部实施循环经济模式,废水不外排。沿河两岸2km范围内全面禁养。

三、进度安排

(一)2013年,启动施家镇、三合镇场镇污水治理项目;2014年6月底建成场镇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二)2013年,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研报告、设计方案和评审,2014年底建成场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三)2014年,乡完成场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研报告、设计方案和评审,2015年底建成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四、分工及措施

(一)市环境保护局

1.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巡查。对化河红日大桥断面上游8个乡镇的规模化养殖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工业企业实施严管,对超标排放污水的企业出重拳、用重典,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实施关停;对已建的规模化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加强环境监管,杜绝养殖废物排入外环境(河流、田间、沟渠等)。

2.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化河沿线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及工业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取得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市环境保护局督促整改,整改仍未达标的,实施关停。

3.严格环评审批,强化项目准入。严格执行资府办函〔2008〕183号及简府发〔2013〕55号文件的规定,在限养区、禁养区进行养殖业的环评审批,化河沿线原则上不新建产生污染物排放的工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4.加强对考核断面的环境监测工作。市环境监测站每月与省环境监测总站同步实施监测,对上游8个乡镇的出入境断面进行监测,监测情况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

(二)市水务局

1.加强对化河流域的水资源管理。化河流域实行天然放养,禁止网箱养殖。

2.加强对化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畜禽养殖业及排污未达标的工业企业不得准许其在化河沿线设置排污口。

(三)市畜牧食品局

1.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及污染排放管理。对未经规划选址审批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处罚或报请市政府予以关停。

2.协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实施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的排污管理,确保所有规模以下养殖场污水及养殖固废不排入外环境。

(四)市财政局

化河水质高锰酸盐及氨氮指标为考核依据,各乡镇出境断面水质单项超标0.1倍,扣缴市财政预算安排给乡镇财政资金1万元;单项超标0.2倍,扣缴乡镇财政资金2万元,以此类推。高锰酸盐及氨氮指标均超标的,实行累计计算。市财政局根据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监测报告,实施每月扣缴。对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市财政将不予以环保资金补助及项目申报。

(五)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1.落实辖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积极开展对本辖区工业、规模化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环境管理,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报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开展调查处理。

2.会同市畜牧食品局开展对规模以下养殖场的环境管理,确保所有规模以下养殖场污水及养殖固废不排入外环境。

3.巩固网箱取缔成果,确保辖区内河道无网箱养殖。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认识,加强领导

各有关乡镇及市级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上认识化河及其主要支流污染防治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落实制度、强化管理,确保化河及其主要支流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拓宽渠道,加大投入

要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收益、谁负担,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积极开展污染治理。市财政要加大投入,各有关乡镇及市级有关部门也要不断拓宽投融资渠道,通过争取上级投资、吸引社会投资等方式,确保化河及其主要支流污染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

河道养护实施方案范文5

大家好,根据会议安排,现我就扎实开展河长制工作进行以下发言。

根据《XX市XX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坚持以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工作为重点,以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和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集中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着力恢复和提高河道综合功能,维护河库健康生命。

我镇主要河流共有XX条。其中区级河流X条,镇级河流X条,村级河流X条;小一型水库X座,小二型水库X座。构成我镇镇级实施“河长制”、“库长制”工作的河湖管理体系。我镇发挥党员和干部共同参与,以高标准、严要求开展河长制工作。

一、大力宣传、提高意识

3月、6月,我镇利用赶集日,同环保、安监部门联合宣传2次,全面宣传河长制工作,共计发放宣传资料2500余份、宣传袋500个,现场解答群众300余人,有效地提高了群众知晓率和环保意识。

二、制定方案及制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为确保顺利开展河长制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了《XX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9个河长制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根据每条河流、水库实际情况,制定了一河一档和一河一策。

三、多举措并施、环境逐步改善

(一)、落实巡河制度、督促企业治污

各镇、村级河长每月按照要求完成巡河任务,对自己负责的河流和水库的污染源进行了认真细致地摸排。对发现存在河道垃圾的,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清理工作;要求泥鳅园区业主按照养殖面积设置了污水消纳沉淀池;督促屠宰场、回味食品加工厂完善污水处理设施,要求生产污水必须达标后方可排放。

(二)、生态绿化建设

我们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积极开展了退耕还林和河道水系绿化工作。我镇共实施退耕还林XX亩,其中2013年至今实施XX亩;实施河道水系绿化XX公里。

(三)、面源污染治理

为减少我镇化肥、农药、农膜使用量,我镇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大力推广实施了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水稻统防统治、梁平柚树使用粘贴板和生物防虫等新技术。

(四)、认真开展秸秆禁烧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为减少大气环境污染,我镇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一方面印发通告,镇政府和各村(社区)均成立宣传队和巡查队,大力宣传和巡查力度。并采取疏堵并施的办法,一方面禁止老百姓燃烧秸秆,另一方面宣传推广秸秆还田技术,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到位。

(五)、畜禽养殖场关闭及监管

河长制工作开展以来,我镇对河道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共XX家进行了关闭。其余XX家已停止养殖或少量家庭养殖的,一方面加大了监管巡察力度,落实了人员实行一盯一监管措施,督促业主完善环保设施,采取就地消纳措施,排污还田还土,杜绝养殖业主排污。

四、党员带头、全民参与

河道养护实施方案范文6

关键词:河道 长效管理 机制

马陆镇位于上海西北,传承着嘉定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一方面发展以葡萄等经济农作物的的郊区生态旅游产业,一方面加快嘉定新城建设,全面推进新一轮城市化进程,为现代都市人营造着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交织的河道不仅带来了千米一湖,百米一林的都市田园风光,也带来了巨大的资源与财富,提升了整体城市形象,让马陆地区因水而美、因水而魅。

为巩固和维护河道整治成果,马陆镇根据上海市对河道按照市、区(县)、镇、村分级管理模式,将河道分级,于2010年完成编制《一河一档》,让河道信息全面登记造册,建立河道档案,奠定了河道的长效管理资料基础,马陆镇范围内现有区级河道2条,镇级河道19条,村级河道175条,总计河长206.5公里。马陆镇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嘉定区加强中小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嘉定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对河道保洁、绿化养护和设施养护三个方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定目标责任与考核制度,明确管理职能,保洁工作下沉式管理、绿化养护与设施养护作业市场化,进一步打造良好的水环境。

1.河道保洁管理下沉式

马陆镇河道保洁工作原来是为解决四五十年代出生人员的工作需求而组建的,由镇河道保洁社负责,保洁人员100多名。2014年年初,通过马陆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最终决定将全镇庞大的保洁队伍分解下沉到了19个村、社区,根据每个村、社区河道数量配备相应数量人员,由原来的一支队伍化整为零,变成了19支保洁队伍。河道保洁员的日常保洁工作,直接由村、社区安排一名副主任管理与考核,镇农委、镇水务所、镇河道保洁社则定期对各村的河道养护质量进行抽查、打分。每月将河道保洁的打分情况统一全镇通报,打分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年终对村委会、社区的考核。通过下沉式管理,村民、村委与保洁人员的短线联动,保洁人员工作内容更加明确,提高了河道保洁问题的反应时效,加强了村级河道长效管理。而镇河道保洁社则可将工作重心落在监督检查、编制保洁计划,制定保洁标准等公共管理职能层面上,逐步形成精简高效、管理与作业分离、分级管理、规范有序的保洁管理模式。通过一年来的磨合,我镇的河道保洁状况取得了明显的改观,河面比原来更加整洁。通过由管人到管事的管理模式转变,减轻了河道保洁社的工作量,增强了各村委会的责任心,强化了保洁队伍的管理,提高了河道保洁质量与效率。

2.河道管理分工责任制

镇水务所、镇城建办、镇河道保洁社,作为中小河道养护的责任主体,分工不分家。镇水务所负责全镇河道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镇河道保洁社负责河道水面以及岸坡的保洁管理工作;镇城建办负责全镇中小河道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三家单位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分工不分家。在年初,由镇水务所牵头,制定整体的河道养护年度目标与计划;年中各单位按照保洁、绿化、设施三方面分头开展实施工作,同时每月上报进度情况,起到协调与监督作用,在河道养护过程中,每年集中三方力量建立星级河道与文明示范村,通过建立样板河段,提升养护综合水平;在年中与年末都会由区水务局按照《嘉定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工作,形成了有实效定量考核制度,做到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

3.河道资金管理系统化

马陆镇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使用中小河道养护资金。科学合理地申报预算,以预算规范后期资金使用额度,让河道养护费用有计划地节约使用;严格地执行“集中支付”的网上拨付流程,使资金拨付平台化,减少资金流转流程,让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对已使用资金做好资料汇总,按照工程项目将账册、发票等组织成册,做到每笔钱都有帐可查、有底可寻。

对河道养护工程,马陆镇建立了一套预先报系统,主要针对未来两三年的中小河道整治工程,通过上平台预先报送,让镇政府与区水务局能以宏观的角度安排工程的开展。对急需解决的关乎市民日常生活的河道问题,如护坡抢修、河岸垃圾清运等工程,提交优先申请,优先解决。这样镇政府可以更合理地安排近几年的养护资金使用。

4.河道养护作业市场化

马陆镇积极推进河道养护市场化,实行竞标竞价方式,由专业养护公司承包进行日常养护管理,政府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新城核心区的河道绿化中,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的专业绿化养护公司对龚家浜、赵泾、黄龙港、石岗门塘等6条河道进行绿化养护,养护面积达98100平方米。同时由镇城建办制定相应的绿化考核办法,明确河道养护工作中养护范围、养护原则、养护流程等,规范河道绿化养护行为。在设施维修与河道疏浚中,也采用招投标方式开展水利工程,由镇水务所派专业人员在工程施工中进行工程的指导与监督,让施工单位保质保量地做好养护工程。在今后的实践中马陆镇将加大养护市场化的力度,利用市场机制,引入专业养护公司进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河道的“面清、岸洁”。

5.河道违法事件规范处理

在日常工作中一旦发现水务违法事件,核实情况后,会同区水务稽查支队,联合村委、社区,发挥多部门的协调作用,以劝导与宣传为主,依法、规范地处理水务违法事件,严格水资源管理,全面提升马陆镇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

6.多渠道公众监督机制

长期以来河道整治一直被认为是政府行为,没有形成广泛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和监督,市民们随意在河边种菜搭棚,小朋友们暑期在河道中野泳,企业乱倾倒堆土入河、填河等事件时有发生。

为加强中小河道养护工作,保障我镇河道管理健全发展,在每年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通过树立宣传版、发宣传资料等方式,走农村、走社区、走学校、走企业,与市民互动,加大对河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市民意识到应该避免的违法行为。同时以报刊、广播、微博、微信等宣传渠道,让市民阶段性地了解河道养护工作内容,向市民发倡议等,营造公众自觉参与河道整治的良好氛围。并聘请市民河道巡查员,赋予群众监督权利,鼓励市民对各种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建立全社会监督的网络体系。

7.河道突况预案制

针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及河道水生植物大规模爆发等特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由马陆镇水务所以水务行业的专业视角编制应对特殊情况的紧急预案,确定防控范围、工作原则,明确职责分、具体工作流程及联系人,做到遇到突发事件快速有效地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