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范例6篇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范文1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4月应缴纳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四)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五)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以下简称川人社办发〔2020〕22号)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对缓缴的个人账户部分不计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到期后,参保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补缴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参保企业划型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通过共享比对2019年底的数据,确定全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大型企业名单,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划型结论作为该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

全省大型企业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下发各地贯彻执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大型企业类型标识,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政策执行期间,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新参保企业划型工作,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四、具体经办操作

一)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阶段性减免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范围。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单位类型核定其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减免金额不予征收。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费款所属期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并履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三)已征收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金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不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四)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照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在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齐后不影响职工相关待遇。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范文2

一、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阶段性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4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四、相关政策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执行月份需连续连贯,免征执行期限最长不得突破5个月,减半征收执行期限最长不得突破3个月。参保单位在今后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减免政策不适用对象范围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的类型划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认定。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

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企业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企业划型结论由省级统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最终确认。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功能,利于企业准确、便捷办理申报。对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后,确保其享受相关减免政策和缓缴政策。

(四)关于缓缴处理

享受减免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开始计算利息。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由参保单位及时办理补缴,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020年2月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退回,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各地要加强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免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六)关于减免、缓缴期职工权益

减免政策是对本通知适用对象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应缴额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参保单位要按要求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七)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八)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方案另行确定。

(九)关于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按现行有关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十)关于预算收入调整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范文3

关键词:绿色技术;可持续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报告还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大力开展绿色技术是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关键手段之一。与之相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呼吁绿色技术、引领可持续发展上也有了长足进展。

一、发展绿色技术是一项全新的技术经济模式

绿色技术源于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从广义上理解,绿色技术是一切能够推动持续发展、支撑世界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减少贫困和人类痛苦技术的总称。从一般意义上说,发展绿色技术是一种能够把保护环境、改善生态与提高效率、发展经济统一起来的全新技术经济模式。根据绿色技术影响社会经济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3个层次:染防治技术,主要是传统的末端污染控制技术;环境友好技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环节中,可以提高资源能源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生态保护技术,指能够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维护生态平衡、提高生态服务功能的技术。

20世纪末,发达国家开发绿色技术已形成一股潮流,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绿色技术的发展。美国1994年就了《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技术报告》,并设立了“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2007年,欧盟出台了《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要求对各种用能产品进行节能、延长寿命、降低环境影响的设计。事实表明,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使用财税手段,在绿色技术发展中能够发挥有效的主导作用。

公众消费需求是绿色技术发展的重要动力。追求高质量的生活是人类的天性,但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将促使人类与自然的冲突日益激化。随着全球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意识的增强,“绿色消费”正逐渐成为新的生活时尚。绿色消费也称可持续消费,是一种以适度节制物质消费、崇尚自然和保护生态等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行为和过程。据调查,89%的美国公民对其购买产品的环境影响十分关心,其中有78%的人愿意为购买绿色产品多支付5%的费用。据估计,仅绿色照明在我国就有大约1000亿元的市场容量,所以研发和推广绿色技术是大有可为的。

伴随绿色消费的兴起,也带来了世界各国企业管理者的观念更新和技术革命。美国通用电器公司(GE)是化石燃料时代许多重要机电产品的发明者,电灯、电力机车、喷气发动机等众多划时代的技术都诞生于此。2005年,通用电器公司推出了名为“绿色创想”的商业战略,在此计划中,该公司用于清洁技术的研究经费从2005年的7亿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15亿美元。这项计划实施近4年来,“绿色创想”产品已经实现了3倍于公司平均增长速度的增长。2006年来自节能、环保的产品和服务收入就已突破了120亿美元。此外,在激烈竞争的汽车行业中,各汽车产商已逐渐将竞争方向从价格、舒适和安全,转向低能耗、更环保的绿色汽车上。

二、研发绿色技术的紧迫性

绿色技术的研发不仅仅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多的产量和产值,更重要的是从生命健康和保护生活环境需要出发,强调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环境承载力,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绿色技术的研发可以说是一场革命。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如果对这场革命漠然置之,就会在未来发展中丧失竞争优势。

国际上,发达国家在绿色技术研发方面有几十年的积累,占据明显优势,并已开始应用这些技术优势形成新的贸易壁垒。如欧盟颁布的双绿指令《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指令》(WEEE)和《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要求电气设备生产商对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负责回收、处理,并要求产品不得含有铅、汞等6种有害物质。这两项指令几乎涵盖了我国出口的主要机电产品,涉及10大类20万种,出口金额300多亿元,将使产品成本提高10%以上。

当前,我们国家正处在加速实现工业化的进程中,环境资源问题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瓶颈。由于产业结构和技术管理水平等原因,目前我国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污染排放过高。2007年我国万元GDP能耗为1.17吨标准煤,能源使用效率比国际平均水平约低10%,高能耗产品单位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左右。电力、钢铁和石化行业既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资源能源消耗大、污染排放重的行业。目前国际先进水平火电厂供电煤耗为285克/千瓦时,而我国平均水平为367克/千瓦时,按2007年全国总发电量32559亿千瓦时计算,相当于多消耗2.67亿吨煤,约占全国煤炭消耗总量的10%。我国钢铁行业吨钢综合能耗为756千克标准煤,比世界先进水平高15-20%;吨钢耗用新水5.31吨,比世界先进水平高40%,粉尘和二氧化碳排放则分别高4倍和7倍。我国石化产品单位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10-20%。尽管我国少数大型电力、钢铁、石化企业应用绿色技术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效果,但工艺装备落后的大量中小企业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全行业节能减排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我们已没有发达国家工业化初期那种充裕的资源和环境条件,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把握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占领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绿色技术制高点。这是我们发挥后发优势的关键,也是党中央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题中之意。目前,这一问题尚未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此外,国家在科技发展规划中尚未明确把是否对环境友好作为鼓励技术发展的原则,在发展绿色技术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舆论氛围。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呼唤绿色技术、引领可持续发展

2007年3月1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成为我国企业所得税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里程碑,而且在呼唤绿色技术、引领可持续发展上大大加强了税收优惠政策,表明了我国绿色税收、环保税收的现实态度和未来发展轨迹。

一是拓宽公益性捐赠的用途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用于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也作为公益性捐赠,允许按照利润总额的12%计算税前扣除限额。

二是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实行“3免3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的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是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的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是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到,新税法加大了技术开发与转让的税收优惠力度。

五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充分体现了新税法对鼓励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政策支持。

六是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是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新税法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优惠扩大到了外资企业,同时将免税的做法改为减计收入的做法,并取消了5年优惠期的约束。

八是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应当是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除了上述税收优惠外,新税法还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该规定既能保证税法的稳定性,又能够及时灵活地应对突发事件。由此看来,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过程中正在和长期发挥积极调节作用,以税收法律法规的形式真诚呼吁绿色技术、引领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玉庆.大力发展绿色技术引领未来可持续发展[J].求是,2008(14).

2、奚卫华.新《企业所得税法》[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突破河东”战略,紧紧抓住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两条主线,坚持市场就业方针和人本服务理念,统筹抓好城乡就业,城镇就业再就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工作,以确保养老金发放、扩面征缴为重点,以依法征缴为手段,不断完善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困难群体就业的新机制,切实加大就业再就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资金投入,努力实现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全市新增市外劳动力转移就业17.4万人;(二)全市在外务工人员跟踪管理服务新增3万人;(三)全市在外务工人员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新增0.6万人;(四)城镇新增就业8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5万人,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0.4万人;(五)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政策0.85万人;(六)县区财政投入就业再就业及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不低于2004年省拨资金;

(七)职业技能鉴定发证3.5万人;

(八)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净增1万人;

(九)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总额2.35亿元;

(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100%;

(十一)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率85%,社会化管理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十二)县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按省下达的任务分解)按期到位,奖励经费按规定兑现;

(十三)健全企业养老保险数据库。

各县区目标任务由市统一下达,乡镇、办事处目标任务由各县区分解。

三、考核办法和依据

(一)就业再就业方面

1.新增市外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根据《2005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度表》确认。

2.新增在外务工人员跟踪管理服务情况,根据《2005年在外务工人员新增跟踪管理服务台帐》确认。3.在外务工人员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增加情况,从《2005年在外务工人员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新增人员台帐》中随机抽查20人,查看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凭据,一人参加多险种的,按一人计算。4.城镇新增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根据《2005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度表》确认;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情况,从《2005年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台帐》中随机抽查10人,查看岗位、社会保险两项补贴财务拨付凭据,两项补贴具备其中一项即可。5.下岗失业人员税费减免情况,从《2005年下岗失业人员税费减免台帐》中随机抽查10人,其中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减免的,由本人提供相关凭据,享受其中一项税费减免政策的,即予认可;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查看劳动部门核发的新办或现有服务型、商贸型企业认定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的减免税收凭据。6.县区财政投入就业再就业及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情况,查看拨入劳动部门账户的资金数额和拨款凭据。7.职业技能鉴定发证人数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网公布的职业资格证书数量为准。

(二)企业养老保险方面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1.企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缴费人员。查看参保缴费手续,在各类用人单位新就业的,另外查看招用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2.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总额。基金征缴总额为2004年12月16日至2005年底实际征缴到位资金,包括当期征缴额、扩面征缴额、清欠额和预缴额,同时具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与缴费收款专用票据的予以确认。3.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上半年和年度考核各抽查两个月份的养老金发放花名册、银行付款凭证及银行打印的发放单,其中有一个月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要延伸核查其他所有月份。4.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各县区随机抽查2个社区和2个乡镇,每个社区、乡镇随机抽取20名退休人员,现场召开退休人员座谈会,检查管理服务和活动开展情况,听取企业退休人员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2005年12月底以前的退休总人数和经考核确认进入社区管理的人数,计算社区管理率。5.县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奖励经费兑现情况。查看财政拨款单、银行进帐单和记帐凭证、帐簿、报表等,对弄虚作假或抽回资金的,3倍扣减调剂金。6.企业养老保险数据库。按《河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劳动保障台帐的通知》(河劳社发〔2003〕158号)规定的项目,离退休人员、2005年新增参保缴费人员建库率达到100%,2004年底前参保缴费人员建库率达到30%。

四、考核计分(基本分100分)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50分)

1.劳务输出25分。(1)新增市外劳务输出人数10分;(2)在外务工人员跟踪管理服务10分;(3)在外务工人员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人数5分。2.就业再就业25分。(1)城镇新增就业5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5分,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5分;(2)下岗失业人员税费减免2.5分;(3)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及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投入5分;(4)职业技能鉴定发证5分。

(二)企业养老保险工作(50分)

1.参保缴费净增人数5分;2.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总额20分;3.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5分;4.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5分,社会化管理服务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占30%,集中考核占70%;5.县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奖励经费各5分;6.企业养老保险数据库5分。

新增市外劳动力转移就业、在外务工人员跟踪管理服务、城镇新增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净增人数、企业养老保险数据库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得满分,完不成任务的同比扣减基本分。

在外务工人员新增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职业技能鉴定发证、下岗失业人员税费减免指标完成任务的得满分,超额完成任务或完不成任务的同比增减分。

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总额、县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奖励经费完成任务的得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同比增分,但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2倍;完不成任务的同比扣分。

对弄虚作假的,按每项抽查中弄虚作假的比例,从该项分值中同比加倍扣分,直至单项基本分为零分。按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两次考核分别记分。

考核实行逐项计分、累计汇总的办法。就业再就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分别汇总,第一名各为50分,其他县区同比缩减,然后两项相加,按总分排序。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范文5

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公益的保障力度

(一)把社区服务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按照《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杭政办〔2005〕1号),落实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等方面的配套公建用房及设施。其中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物业管理用房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教育配套公建的建设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文体设施用房标准按规范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农贸市场、净菜超市等商业配套公建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者所有、经营或转让,不得挪作他用。

(二)对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活动且仍在社区范围内使用的场所,应继续由退休人员作为公共活动场所使用;对企业同意转让场所产权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安排资金购买,作为社区活动场所。

(三)每年由市财政安排200万元,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用于社区共建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助。

(四)按实际服务对象人数,对街道工疗站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采取市、区1:1比例配套。

(五)享受国家救济、抚恤的社会优抚孤老进福利院和敬老院收养或亡故后,其住房属公房的,经房管和民政部门批准,可优先租赁用于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六)对新建社区的老年活动室采取市、区财政适当支持和福利募集的福利金赞助等渠道给予扶持。

(七)对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托老等公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以及社区辖区单位向居民开放的内部设施,其用水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

(八)区、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公益的组成部分,在其开办初期,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经营的扶持力度

(九)对社区服务业中育婴托儿、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居民服务业,享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就业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十一)对符合市贸易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发展便民、便利连锁经营的奖励办法(暂行)>通知》(杭贸政[2004]186号、杭财企[2004]1211号)规定条件的社区商业服务项目,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十二)对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就业援助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示范合同文本工本费。

(十三)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领取3000元的就业援助补助费。

(十四)对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市、区两级财政在开办时按实际床位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十五)对加工型劳服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年继续扣减(结转期不超过两年)。

(十六)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数/企业职工总数í100%í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十七)对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按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发放,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新标准的50%核拨,差额部分由各区筹集资金解决。

(十八)对下岗失业人员兴办社区服务实体的,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00]5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379号)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信贷资金和融资担保方面的支持。

(十九)对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安置市区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全部职工30%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主要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家庭保健、家教、社区园艺、旧货收购、保姆、接送等家庭服务),按企业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额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全额奖励。

(二十)对具备培训资格和办学条件的家政协会、家政企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暂行办法》(杭财社[2003]174号)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给予再就业培训费补贴。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

(二十一)实行证书管理制度。对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12号)第一条规定的服务项目,统一登记申领《社区服务业证书》;具备工商注册条件的,应办理营业执照(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二)建立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每年在市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各区政府相应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社区服务公益性项目的补助和其他项目的扶持及奖励。

(二十三)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业评估和统计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反映我市社区服务业设施建设、服务管理、居民需求、满意程度等内容的信息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逐步建立社区服务业发展的统计和考核制度,形成较为科学的预测和评估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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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州市 二氧化硫 排污权交易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233-03

排污权交易是指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在区域内部各污染源之间被买入和卖出,以此达到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作为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环境管理的一种先进有效的手段,已被发达国家广泛运用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中。由于排污权交易市场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且要求有完善的技术层面和操作层面作为支持,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仍处于试点阶段。当前广州市环境治理手段还只是局限于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尚未开展,本文对建立广州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探析,旨在为广州市控制和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提供一种环境管理的有效市场机制。

一、广州市构建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背景

1999年,在广东省的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中,广州市被列入了重酸雨区。广州市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却带来空气环境质量的逐年下降,为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广州市从2004年开始对大气环境污染进行严格整治。在整治期间,环保部门狠抓56家二氧化硫重点排放企业的污染治理和监督执法,关停23个小火电项目共209.8万千瓦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05年开始逐年下降,排放量从2004年的18.5万吨下降到2009年的9.05万吨(表1),降幅达到51%。这期间广州市的环境污染整治效果显著,空气质量连续五年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增加,人们对优质生活环境的诉求不断提高,污染治理、环境管理的要求也逐步加大,仅靠这种粗放式的手段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显然不足。广州市二氧化硫排污量从2005年开始逐年下降,但其二氧化硫排污量下降与广东省二氧化硫排污量下降的百分比在2007年开始趋缓(表2),即广州市二氧化硫减排动力下降,二氧化硫减排速度减缓。而广东省环保局要求2011年开始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深入推进二氧化硫与化学需氧量减排,积极创新措施,从燃煤电厂脱硫、机动车尾气净化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多方面入手,加快推进硫化物、氮氧化物减排。努力把污染减排打造成“十二五”规划中环保工作的亮点。为了实现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的艰巨任务,建立广州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市场是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所采取的主要措施之一。

二、广州市构建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可行性

1.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要创造条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我国首次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约束性指标,同时也首次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范围。总量控制是通过核查一个区域范围的环境容量,确定该区域环境所能承受的污染物排放量而确定。以总量控制指标作为依据,将区域内的排污权按照一定比例系数分配到每个排污企业,排污企业可针对自身的污染物处理能力决定使用、储存或出售其排污许可证,从而达到排污市场的优化配置。通过总量控制达到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排放的目的,所以总量控制催生了排污权交易,为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奠定基础。

2.市场经济制度日趋完善。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经历了从传统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广州比较早地进行了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以流通体制改革和价格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在全国较早进行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试验。加上广州开商埠的历史悠久,有着毗邻港澳、华侨众多的地缘人缘优势,商品经济意识、工放意识强,经过30年的改革发展,广州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许多重要领域已经退出历史舞台,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开始在经济运行中起主导作用。这为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运用市场手段治理污染奠定了制度基础。

3.监测技术提供信息保障。监测技术的完善为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截止2011年,广州市全面完成56家重点工业企业安装脱硫设施,脱硫设备排气尾部都安装了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监测显示器,在企业合规正常运行脱硫设备的情况下,环境监管部门通过在线监测仪器显示的数据对重点企业实行24小时监测管理。另外,广州市大气自动监测点也从原来的6个增加至10个(包括广雅中学、市5中、市监测站、天河职幼、麓湖、广东商学院、市86中、番禺中学、花都师范、九龙镇镇龙),为监测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保障。

三、构建广州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设想

1.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有以下五种:免费发放、公开拍卖、政府招标、支付保证金和政府定价。其中免费发放与政府定价是常见方式。实行排污权免费分配,相当于在不增加排污企业负担的前提下给企业一笔财产,需要的时候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这样并不影响企业现有的经济效益。广州市仍有很多中小企业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支付排污权费用,如采取免费分配方式,能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提高排污企业参与交易的积极性。但是,以这种方式进行分配,新进入市场的企业所需的排污权都要自行购买,市场进入成本提高,排污权交易很可能成为原有企业为了获得市场垄断价格而阻止新企业进入的手段。公开拍卖及政府招标则可减少成本,边际治污成本高但经济效益也高的排污企业以较高竞标价格得到初始排污权,而边际治污成本高但经济效益低的企业将被市场逐步淘汰。拍卖、招标所得收入可由政府支配,作为维持环境管理的日常支出,这种方式能把减排治污的主动权交给企业,又能为政府创造一部分治污费用,使市场实现优化配置。但是所有排污权的分配都采用拍卖方式,会增加广州中小企业的生存困境,打击部分企业的积极性,可能出现寻租行为。支付保证金和政府定价的方式,其排污权价格的制定根据不同地方均有差异,政府需要获取足够多的信息以合理标价,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且难以保证公平公正,因此此种方式难以有效推行。综上所述,各种排污权的分配方式各有其优缺点,结合广州的实际发展情况,建议采用免费分配及拍卖相结合的混合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关键在于排污总量中免费分配的比例确定以及每个排污企业获得的免费分配额的分配问题。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免费发放的排污权比例及有偿分配的排污权比例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免费分配比例可根据所有排污企业总的社会贡献度占社会总产值的百分比计算:

其中,Li为所有排污企业所吸收的就业量;L为该区域所有行业的总就业量;GDPi为所有排污企业所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GDP为该区域总的国民生产总值;l为就业因子;μ为经济因子。总排污权数量X一定,免费发放的排污权数量为α・X,有偿分配的排污权数量为(1-α)・X。

对于每个排污企业可获得的免费排污权比例,西方国家多运用排放绩效法来实行分配。污染物排放绩效是生产单位产品所排放污染物的量,按照此方法计算出每个企业的排放绩效,再取一个恰当的排放绩效基准值,根据每个企业的产量与基准排放绩效的乘积得出每个企业获得的排污权免费配额。这种方法实施起来较简便,但同时存在一个问题,排放绩效值越大的企业其生产单位产品所排放的污染物的量大,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大,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对于减排增效投入力度大的企业反而获得较少的排污权,有“扶弱锄强”的意思,不能达到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实现提高各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的作用。因此,应该在计算每个排污企业排放绩效时,将排放绩效小(即治污水平高)的企业配给较多的排污权配额强度。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各企业增加减排设施使用的目的,提出每个排污企业获得免费排污权比例的分配方法:

其中,xi表示排污企业i免费获得排污权数量,Dj表示该区域在j年排污总量,dij表示i企业在j年的排污总量,θt为根据所有企业排污绩效排序得出的排污权分配比例,k为调整系数。

企业i的污染物排放绩效Ji=企业SO2排放总量/企业产品生产总量,计算所有企业的排放绩效值,可对Ji大小进行排序:。J1<J2<…<Jj<…<Jn以所有排放绩效值两两数值间的明显差距作为分界点分成三个区间,以Ji与Jh(Jl<Jh)作为分解点;若数列均匀递减,则将数列平均分成三等份。

θt=0.8 Ji<Jl0.8 Jl≤Ji≤Jh0.8 Jh<Ji

拍卖的主要方式包括英国式拍卖(最高价格公开出价)、最高价格密封出价拍卖、次高价格密封出价拍卖(维克瑞拍卖)、荷兰式拍卖(降价式拍卖)等。各种拍卖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在初始排污权招标拍卖博弈中,局中人包括一个卖者(政府有关部门)和多个买着(排污企业)。从胡民(2005)和郭志伟(2006)对多种拍卖方式的推演评价中得出,多轮一级密封价格拍卖方式排污权归评价最高的投标人所有,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是有效的。因此,广州市初始排污权分配的有偿分配方式可选用多轮一级密封价格拍卖方式。

2.排污权交易市场。(1)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构成及范围界定。排污权交易市场构成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中介机构。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排污权交易的排污权需求方、供给方和政府,这是排污权交易市场运作的动力。市场客体是指在市场上交易的标准二氧化硫排污许可权证,这是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载体。市场中介机构是指认证机构、仲裁机构、评估机构和交易所等组织,是排污权交易市场得以顺利进行的行政保障。由于广州市建立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需要有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在市场发育的初始阶段,建议只把二氧化硫排放严重的企业纳入交易主体范围,便于管理、循序渐进。市场发育成熟后,可把所有二氧化硫排放企业纳入交易范围。原则上,排污权交易只允许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每一个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一千克二氧化硫,二氧化硫质量通过脱硫装置的烟气排放浓度进行相应换算获得,经过环境监测中心审批核实为准。排污许可证的使用年限为一年。(2)排污权交易程序。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程序如图1所示。排污权市场交易的第一步,企业根据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与现阶段企业的实际排污量,处理排放污染物的设备投资能力,计算其排污许可证是否足够,若不足,可向市环保局排污权储备中心提交申购申请。或者政府、社会上的环保热心人士、环保协会及组织,为了维护相关地区的环境质量减少当地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提交排污权申购申请。企业通过自身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有净富余排污指标,可向市环保局排污权储备中心申报富余量。排污权市场交易的第二步,所有相关信息由市环保局核实无误后到排污权交易平台,各相关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寻求交易的买(卖)家,双方进行排污权交易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确定交易价格。排污权市场交易的第三步,协商成功的买卖双方签订《广州市排污权交易合同》,由市场中介机构认证合同方属有效,排污权交易合同需一式三份分别由交易双方及市环保局排污权数据管理中心各留一份存档。排污权市场交易的第四步,排污权交易双方到市环保局排污权管理办公室登记所有权变更信息。(3)排污权交易、转让方式。排污权的交易方式包括:交易的出让方通过自身增加污染物处理设备而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从而获得的富余排污许可证指标;交易出让方接受交易受让方提供的资金、技术、设备、场地,削减其污染物排放量所获得的富余排污指标;两个或多个排污单位共同出资建造污染物集中处理设备,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的富余排污指标。排污权的转让方式包括:旧排污企业将其所有的排污权转让给新排污企业;富余排污指标企业转让给排污指标不足的企业;关停经济效益差、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将其排污指标转让给经济效益好、工艺先进、污染轻的企业。(4)排污权交易价格。由于排污权的交易价格是由双方经过自愿协商决定,不同的交易双方排污权交易价格可能差别很大。排污权交易市场还不成熟时,交易者为了综合各种交易信息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不利于排污权交易的开展。因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给出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准则作为交易双方协商的标准。排污权的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可给出一个价格范围作为交易双方议价的标准。交易价格应高于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削减污染物的成本,低于购买排污权的单位进行污染治理的成本。以交易双方在减排设施的投入成本作为排污权交易价格的上下限,排污权交易价格:

P=(Ii+Ci+δ+g)・ε・A

其中,P为每单位二氧化硫的交易价格;Ii为减排每单位二氧化硫所需投资;Ci为减排每单位二氧化硫所需设备运行费用;δ为减排每单位二氧化硫的设备折旧费;g为减排每单位二氧化硫的其他费用;ε为调节因子;A为交易费用系数。

四、结语

本文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及政府环境政策导向,设计了一套比较适合广州市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市场框架,广州市现阶段的排污权初始分配宜采用免费分配及公开拍卖的混合分配方式,政府应结合参与排污权交易双方削减污染物的成本作为双方协商交易价格的上下限。建立此交易框架,旨在为广州市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提供一种治理环境污染的有效经济手段,以更经济的方式达到国家对广州市二氧化硫的减排要求。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10YJC790123);广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2011B070300081);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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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韬,张宏伟,孟祥明,王媛.“二级分配方法”在天津市水环境容量分配中的应用[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0(5)

4.胡民.中国构建和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

5.李晓绩.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