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电子合同存在的问题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电子合同存在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问题特点功能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是指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现代电子技术、通信技术和信号处理技术,实现对变电站主要设备和输、配电线路的自动监视、测量、控制、保护以及与调度通信等综合性自动化功能。它综合了变电所内除交直流电源以外的全部二次设备功能。
(1)抗干扰问题。传统上的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设备出厂时抗干扰试验手段相当原始,仅仅做一些开关、电焊机、风扇、手提电话等定性实验,到现场后往往也只加上开合断路器的试验,一直没有一个定量的指标,这是一个极大的隐患。(2)运行维护人员水平不高的问题。目前,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绝大部分设备的维护依靠厂家,在专业管理上几乎没有专业队伍,出了设备缺陷即通知相应的厂家来处理,从而造成缺陷处理不及时等一系列问题。(3)开放性问题。现有的变电站各厂家的设备之间接口困难,甚至不能连接,从而造成各厂家各自为政,重复开发,浪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4)传输规约和传输网络的选择问题。变电站和调度中心之间的传输规约。目前国内各个地方情况不统一,变电站和调度中心之间的信息传输采用各种形式的规约,如部颁CDT、SC-1801、DNP3.0等。(5)技术标准问题。目前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还没有统一标准,因此标准问题(其中包括技术标准、自动化系统模式、管理标准等问题)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6)不同产品的接口问题。接口是综合自动化系统中非常重要而又长期以来未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之一。这些不同厂家的产品要在数据接口方面沟通,需花费软件人员很大精力去协调数据格式、通信规约等问题。当不同厂家的产品、种类很多时,问题会很严重。(7)生产厂家的问题。有些厂家就某产品只搞技术鉴定,没搞产品鉴定;另外,生产厂家对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功能、作用、结构及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宣传和介绍不够,导致电力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对系统认识不透彻,造成设计漏洞较多。
2、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特点
(1)运行管理智能化。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的出现为变电站的小型化、智能化、扩大设备的监控范围、提高变电站安全可靠、优质和经济运行提供了现代化的手段和基础保证。它的运用取代了运行工作中的各种人工作业,从而提高了变电站的运行管理水平。(2)操作监视屏幕化。变电站实现综合自动化,使原来常规庞大的模拟屏被CRT屏幕上的实时主接线画面取代;即通过计算机上的CRT显示器,可以监视全变电站的实时运行情况和对各开关设备进行操作控制。(3)分级分布式微机化的系统结构。综合自动化系统内各子系统和各功能模块由不同配置的单片机或微型计算机组成,采用分布式结构,通过网络、总线将微机保护、数据采集、控制等各子系统连接起来,构成一个分级分布式的系统。(4)功能综合化。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是各技术密集,多种专业技术相互交叉、相互配合的系统。它是建立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数据通信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综合了变电站内除一次设备和交、直流电源以外的全部二次设备。(5)测量显示数字化。用CRT显示器上的数字显示代替了常规指针式仪表,直观、明了;而打印机打印报表代替了原来的人工抄表,这不仅减轻了值班员的劳动强度,而且提高了测量精度和管理的科学性。
3、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应能实现的功能
(1)电压和无功的就地控制。无功和电压控制一般采用调整变压器分接头,投切电容器组,电抗器组,同步调相机等方式实现。操作方式可手动可自动,人工操作可就地控制或远方控制。(2)数据处理和记录。历史数据的形成和存储是数据处理的主要内容,它包括上一级调度中心,变电管理和保护专业要求的数据。(3)系统的自诊断功能。系统内各插件应具有自诊断功能,自诊断信息也象被采集的数据一样周期性地送往后台机和远方调度中心或操作控制中心。(4)数据采集。1)状态量采集:状态量包括:断路器状态,隔离开关状态,变压器分接头信号及变电站一次设备告警信号等。2)模拟量采集:各段母线电压,线路电压,电流和功率值。馈线电流,电压和功率值,频率,相位等。3)脉冲量:脉冲量主要是脉冲电度表的输出脉冲,也采用光电隔离方式与系统连接,内部用计数器统计脉冲个数,实现电能测量。(5)事件记录和故障录波测距。事件记录应包含保护动作序列记录,开关跳合记录。一是集中式配置专用故障录波器,并能与监控系统通信。另一种是分散型,即由微机保护装置兼作记录及测距计算,再将数字化的波型及测距结果送监控系统由监控系统存储和分析。(6)与远方控制中心的通信。根据现场的要求,系统应具有通信通道的备用及切换功能,保证通信的可靠性,同时应具备同多个调度中心不同方式的通信接口,且各通信口及MODEM应相互独立。(7)防火、保安系统。从设计原则而言,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具有防火、保安措施。(8)微机保护。是对站内所有的电气设备进行保护,包括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母线保护,电容器保护及备自投,低频减载等安全自动装置。各类保护实现故障记录、存储多套定值、适合当地修改定值等功能。(9)控制和操作闭锁。操作人员可通过CRT屏幕对断路器,隔离开关,变压器分接头,电容器组投切进行远方操作。操作闭锁应具有以下内容:1)电脑五防及闭锁系统。2)根据实时状态信息,自动实现断路器,刀闸的操作闭锁功能。3)操作出口应具有同时操作闭锁功能。4)操作出口应具有跳合闭锁功能。(10)同期检测和同期合闸。该功能可以分为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实现。可选择独立的同期设备实现,也可以由微机保护软件模块实现。
4、结语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传统的变电站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代电力系统管理模式的需求。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是一项提高变电站安全稳定运行水平、降低运行维护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电能服务的一项措施。随着“两网”改造的深入和电网运行水平的提高,采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技术是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应用的方向,也是电网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电子合同存在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电子 要约 法律问题 分析
电子合同是电子交易的法律形式,传统的法律,有的适用于电子合同,有的不适用于电子合同,要约在合同的成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笔者将在本文探讨电子要约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希望能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电子要约的形式合法性问题分析
合同拥有自由原则,这是各国合同法中明文规定的,因此,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均未作出与要约形式相关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电子内容所表达的意思能够满足要约成立的条件,那么电子合同就是有效的。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有的国家和地区已经为电子要约专门立法,为电子要约形式的合法性提供了保证,比如说,加拿大的法律规定:不管是要约还是承诺,都可以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做出;联合国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也作出了规定,指出: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的协议,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都可以用电子手段进行表示,用电子意思表示的合同有其自身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
目前,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还未明确规定要约的形式,笔者认为,针对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加拿大的《统一电子商务法》,制定明确电子要约的形式的法律法规,让电子要约的形式具有合法性。
二、电子要约的撤回问题分析
在电子要约生效以前,要约人使电子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就叫做电子要约撤回。但是各国对电子要约的撤回条件有着不同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在电子要约撤回问题上采用“投邮主义”的方法,意思是,电子要约如果投邮出去了,就不能撤回;大陆法系国家在电子要约撤回问题上采用“到达主义”的解决方法,也就是说,要约人可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回要约通知,即电子要约在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的《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但是要约人应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回。
目前,在电子要约的撤回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要约虽然不容易撤回,但是在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或者网络比较繁忙的时候,还是存在撤回电子要约的可能性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撤回很难实现,因此,研究要约撤回问题并没有实际的意义。将上述两种观点进行对比,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具有较强的说服力,电子商务合同是一种新的缔约方式,如果从维护法律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尊重合同的原则出发,立法上应该将电子要约的撤回确定;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网络技术也在不断的发展,所以说,电子要约还是有被撤回的可能的。
三、电子要约的撤销问题分析
电子要约的撤销原理同电子要约的撤回原理相同,因此,完全有出现撤销电子要约的可能性,除此之外,立法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保留电子商务合同要约人的撤销权,也就是说,各国的法律法规应该赋予电子要约人发出撤销要约的权利。
四、电子要约与电子要约邀请的区别问题分析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就是要约的意思,电子要约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要约人受要约内容的约束,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果采用传统的合同订立形式,这两种概念是很容易区分的,但是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时,区分这两种概念就有了一定的难度,这两个概念直接关系着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问题,所以,将这两种概念区分开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在新的经济背景下,出现了很多互联网交易,但是在这些交易中,普遍存在要约和要约邀请问题。目前,悬赏广告和商业广告是网络广告的两大类型,人们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要求的人给予一定的报酬就是悬赏广告,各国法律对悬赏广告的规定还算一致,普遍认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构成要约。但是各国对商业广告的看法就不一致了,一般情况下,大陆系国家会认为商业广告在原则上不是一种要约行为,它只能算是要约邀请中的一种;英美法系国家也认为商业广告在原则上不能构成要约,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足够具体、明确,并且不是向特定人发出的,那么这种商业广告也算是要约中的一种。具体来说,这种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一、广告中没有另作承诺的意思,只是说明了规定行为,这样的广告属于要约广告;二、当广告上表明“要约”的意思的时候,刊登广告的人就应该受到广告内容的约束。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根据不同的电子商务情况确定网络广告是否具备构成要约的条件。如果网络广告的者只是为人们提供商品的名称、价格和数量,却没有指出希望他人购买的意图,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视为要约邀请,反之,如果网络广告的者向特定人群发出了购买某种商品的意思,则可以视之为要约。
为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我国应该对电子要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关注,并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之上制定适合电子商务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电子要约撤回与撤销的条件,保证电子承诺撤回的合法性,只有这样,才能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电子合同存在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电子结算 问题与对策
为进一步加快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推动传统烟叶生产、收购向现代烟草农业的转变,强化专卖管理,真正做细、做实合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烟农利益,有效防范烟叶收购资金风险,强化基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集中整合烟叶生产收购资金流、信息流,提升公司信息化建设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加快创建行业标志性商业企业步伐,充分展现曲靖作为烟叶大市、强市的良好形象。2009年上级公司规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运用烟叶收购资金电子结算系统,烟叶收购资金支付采用电子结算方式,目的是打击烟贩烟霸,统一优化现有的收购资金支付流程,使收购资金支付流程规范化、标准化,杜绝在支付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实现对烟农收购资金信息化管理,让烟农真实知道了合同的作用,维护了烟叶收购秩序,切实维护了烟农利益,避免现金支付带来的安全隐患。
在烟叶收购采用电子结算的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绩,如加强了烟叶收购合同的管理、确保了收购资金安全、杜绝了烟贩烟霸、维护了烟农自身利益等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加以研究解决。下面,我结合电子结算运行工作实际,就自身体会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电子结算支付烟款存在的问题
(一)烟农烟叶存在丰产与欠收情况时,烟叶收购存在难度
正常情况下,烟农交售烟叶是按照烟草公司与烟农签订的种烟合同数量来进行的,烟农签订了多少合同数量,烟点就收多少数量,不能超合同进行收购,也不能少收购烟农的烟叶。但由于烟叶生产是个很复杂的过程,在烟叶生产过程中会存在一些很难控制的问题,如烟叶在生长过程中被水淹、冰雹袭击、病虫害侵蚀、烘烤技术差造成烟叶有的丰产了,按合同交售完后,还有剩余烟叶,而且剩余烟叶质量还很好,有的烟农的烟叶却不够合同数量,下欠数量没有烟叶进行交售,采用电子结算,烟农的所有资料都是输入到网上,每次交售烟叶都是经过核对网上资料相符后才能收购入库的,烟农不能随便借用其他烟农的合同本交售,这样使各烟点在收购时无法按合同进行收购,对完成收购任务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烟农顺利取到烟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电子支付收购资金,是烟农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然后把开户资料送交代付烟款的金融机构,烟农交售烟叶完成后,烟点把相关收购烟叶的资料送交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核对无误相关资料后把烟款直接打到烟农帐户上,烟农拿着存折就可以到银行提取现金,但因为是金融机构代付,在实际工作中,烟农为了生产需要,往往在一些金融机构有贷款,金融机构为了能及时收回贷款,就会从有贷款烟农的账户上把贷款扣除,其余的才支付给予烟农,所以就会存在烟农卖售烟叶所得的烟款被强行还贷的现象,还有的烟农住地离金融机构太远,烟农要走很远的路才能到达,有时还因为时间关系出现白跑的现象,烟农是否能及时足额的取得烟款就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合同调剂存在一定的难度
采用电子结算支付收购资金时,烟农按种烟时所签订的合同数量来进行交售,烟农烟叶存在丰产与欠收的情况下,烟农有烟无合同或有合同无烟时就存在矛盾,出现要对合同进行调剂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烟农通常不愿意把自己的合同调剂给其他烟农,有烟无合同的烟农也会因为无合同交售而与烟点发生争执,这样容易引起烟农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宁,这样就会给合同调剂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四)丰产农户合同调剂后取款存在一定的难度
采用电子结算,烟农签订合同时规定支付烟款是支付到烟农的银行存款账户上,合同是与存款账户连在一起的,完成合同调剂的同时,还要与烟农协商用烟农的存款账户,欠收烟叶的农户合同调剂给丰产烟叶的农户,但银行账户还是欠收烟农的账户,丰产烟农出售烟叶后烟款是打到欠收烟农的账户上,要取到烟款必须请欠收烟叶的用户从自己的账户上把钱取出给丰产的烟农,这样才算完成交售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欠收的烟农在代丰产烟农取烟款时存在一些推托、塘塞现象,丰产烟农就无法及时取到烟款,存在扯皮现象。
(五)电子结算软件出现故障,数据传递不及时,烟农款项出现重复支付现象
通常情况下,烟农交烟结束后,烟点把相关资料及时传递到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照单把烟款划到烟农存款户上,烟农就可以取到烟款了,但有时因为计算机软件出现故障,烟款支付的数据不能及时反映出来,金融机构又会把烟款再支付一次,就会容易出现重复支付烟款的情况。
(六)烟农存折丢失,补办手续麻烦
烟农在银行开设账户后,银行给烟农一个开户账户,以存折的形式发给烟农,烟农一般拿到存折后,回家要专门放在一个地方保管,有些农户不小心会把存折丢失,卖完烟后找不到,无法去银行取款,就需要补办存折,补办需要一些手续,要花费一时间,给烟农造成不好的心情,影响卖烟的积级性。
二、做好电子结算支付烟款的对策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电子结算支付收购资金对于烟草系统的人来说是个新概念,特别是对于烟农来说是个很新鲜的事情,大家都不了解,更不知道是好是坏,很多人都是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来面对它,所以就要求全体干部职工都要高度重视电子结算这件事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进行大力的宣传,要组织人员加大对电子结算方式优点、必要性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如通过广播电视、召开专题会议、发放宣传手册、张贴政策等形式开展宣传,要让所有烟农做到家户喻晓,要加大对烟站职工、生产辅助员的培训力度,要通过他们利用日常生产活动中与烟农接触的机会,广泛地、有针对性地宣传烟叶收购资金电子支付的好处,让烟农认识电子结算这种新生事物,打消思想顾虑,从心里真正接受电子结算方式,并且变被动接受为积极主动配合。
(二)抓好合同签订工作
烟农种植合同是连接烟草公司和烟农的桥梁,是烟农履行烟农交烟义务,烟草公司履行收烟义务的凭据,所以一定要抓好合同签订关,实事求实地按烟草行业的各项规定制度办事,扎扎实实地把好合同签订关,根据上级公司下达的目标任务,按实际栽烟面积合理确定每户烟农的交烟合同数量,多栽烟的多签订合同数量,少栽烟的少签合同订数量,不栽烟的坚决不签订合同,尽量杜绝不按栽烟面积签订合同,签订虚假合同的情况,这样就能为收烟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抓好合同的调剂工作
一年一度的烟叶收购工作,会面临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和困难,比较严重的问题是一些地方由于气候变化导致烟叶损害,欠收,一些地方又造成烟叶丰产,在收购过程中就会出现烟叶合同需要调剂的情况,这就要求对合同进行丰欠调剂,这不是简单的把合同数量改一改的问题,而是要对每一户烟农的合同数量进行调剂,合同调剂不好,会引发烟农集体上访,影响烟叶收购秩序,还会造成社会治安混乱,影响社会的稳定,所以必须抓好合同的调剂工作。
(四)做好代付款项的委托事项
为了避免烟农烟款被金融机构强行扣还贷款的现象,烟草公司在与金融机构签订电子结算代付烟款协议时,要明确规定,不经烟草公司和烟农自己同意,金融机构不能强行扣烟款还贷款,由于金融机构自行扣款的,烟农如果反映到烟草公司,烟草公司要与金融机构进行协调,烟农反映情况严重金融机构不整改的,要扣除代付这部份烟款的手续费,同时,还要规定代付的金融机构尽量安排在离烟农村子较近的地方,这样便于烟农能较及时的取得烟款。
(五)加强对电子结算软件的维护,保持软件能正常运行
电子结算是个新的课题,运行的软件是根据客户的需求通过软件开发公司开发出来的,在运行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现象,这就要求软件开发公司要安排专人对软件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加强对软件的维护,出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软件能正常运行。
(六)加大专卖执法检查力度,保障电子结算顺利实施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是国家赋予烟草部门的职责,目的在于维护烟草市场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合法性、权威性与不可侵犯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也是烟草商业企业管理的前沿,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它关系到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秩序的形成,关系到和谐烟草、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只有加大专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烟贩烟霸,才能保障电子结算顺利实施。
(七)抓好沟通、协调、交流工作
要抓好合同的调剂工作,就必须抓好与烟农的沟通、协调、交流工作,这就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从乡镇领导、村委会主任、烟草公司的全体干部职工到临时的助收人员全体出动,加强协调,对有合同无烟和有烟无合同的烟农进行分别谈话、交流、沟通,既要保证烟农的烟都能交售完毕,又要保证拿到烟款,合同调剂后,虽然烟是有烟的烟农的烟,但烟款却要打在无烟人的账户上,要由持有账户人把钱取出交给调剂烟农合同卖烟的人,这样才能让收烟工作顺利完成。
电子合同存在的问题范文4
>>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电子商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浅谈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电子商务中的支付问题浅谈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网上支付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法律问题刍议 浅析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B2C电子商务中垃圾邮件的法律问题研究 浅析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支付技术 浅议电子商务中法律问题 浅析电子商务合同主体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征税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谈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B2C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支付问题探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0-07-05/2011-03-11.
[2]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2条.
[3]陈小龙,余跃飞.网上银行身份认证技术探究[J].信息网络安全,2011(03):15-16.
[4]周仪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M].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
[5]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法律出版社,2001.
电子合同存在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铁路电子客票客运合同法律性质
Abstract: Railway e-ticket is the electronic form of rail transport contract; rail transport part of the contract; rail passenger transport, electronic records; electronic form of bearer securities; proof of insurance contracts.
Keywords: railway e-ticket passenger contract legal nature
中图分类号: U293.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铁路电子客票,也叫“无纸化铁路客票”,是普通纸质铁路客票的一种电子替代产品。在铁路互联网售票的条件下,铁路客运合同成立以后,铁路电子客票售票系统自动生成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载有双方权利义务信息的电子客票,并将电子数据信息存储到订票系统的数据库内。这些信息可以在被授权的业务系统上随时提取, 并按照需要进行操作,为实现铁路旅客运输购票、检票、乘车、改签、退票等一系列无纸化操作创造了条件。
从2011年年底开始,铁路电子客票陆续在京津城际、京沪、武广等铁路线推广使用。随着二代身份证检票系统设备的安装完成,铁路电子客票的使用范围会进一步扩大。 根据铁路网络售票现状,旅客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护照四种证件购买铁路电子客票。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购票的旅客完成网上购买铁路客票后,在具有二代身份证验票条件的车站进出站的,无需再换成纸质车票,可将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作为乘车凭证,直接通过车站自动检票机办理进、出站检票及在列车上的验票手续。由于受电子检票设备的限制,属于下面情况的旅客需要在购票后、开车前将电子客票换取纸质车票后进站乘车: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票的;使用同行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购买儿童票的;购买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的;乘车站或下车站不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在自动检票机上识读的;乘车人按所购车票的乘车日期、车次在中途站进站乘车的。旅客换取纸质车票后,铁路电子客票失效,不能再在互联网上办理改签、退票手续,应凭纸质车票办理检票、验票、改签、退票等手续。
现行规范铁路客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铁路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七条规定的“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铁路电子客票作为一种电子虚拟形态的客票显然仍受以上法律规则的约束。而新出台的《旅客列车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与纸质车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凭证是以文字、数字或符号记载某事宜的原始、正式或法定的形式,需以一定的书面形式存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虚拟的电子形式,原则上不属于凭证的范畴。那么,铁路电子客票究竟是铁路旅客运输的合同, 还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铁路电子客票是否与传统的纸质客票有在法律性质上有所区别呢?本文以上述相关规定为基点就铁路电子客票的性质作粗浅探讨。
一、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客运合同的电子形式
众所周知,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 它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铁路旅客运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自然也应以合同为依据。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一旦受要约人承诺接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为成立,双方都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不违反《合同法》上有关合同生效的强制性规定,除当事人就合同生效做出如附条件、期限等的特殊约定,合同的成立即生效。
对于客运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在传统的铁路售票流程中,承运人在接受铁路旅客订购相应车次车票的要约后立即出票。此时,纸质的铁路客票记载了双方的意思表示,标志着铁路运输合同的成立生效,成为了铁路运输合同的存在的书面形式。但是,铁路电子客票这样一种无形的虚拟化的电子数据能否成为铁路客运合同的存在形式呢?
铁路电子客票涉及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在铁路网络售票的流程中,旅客购买客票的意思表示到达订票系统后,按照合同要约承诺的原理,铁路客运合同即告成立,与此同时,售票系统会自动生成电子客票。电子客票的生成是铁路客运合同成立的标志,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客运合同存在的电子形式。
铁路运输合同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订立。格式条款是指承运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作为在订立铁路客运合同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一方的承运人,通常将有利于自身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如就《暂行办法》中就明确规定,购买铁路电子客票以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生效的时间。也就是说,在购买铁路电子客票过程中,只有当旅客完成网上支付之时铁路客运合同才成立生效,铁路客运合同是一个附生效要件的合同。旅客的付款义务本应该在合同的履行阶段,而在铁路电子客票这一以要求相对人履行付款义务附条件生效的规定颇具有“霸王条款”的意味,然而相对人一方却无可奈何。
二、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客运合同的组成部分
和纸质客票一样,铁路电子客票记载了承运人与旅客双方的权利义务,而铁路客运合同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那么铁路客票是否就是铁路运输合同呢?
从客运合同的内容上分析, 承运人所制作公布的列车时刻表、列车管理规定、安全检查条款等都直接或间接地构成合同内容。但是否构成合同内容,是以合同成立为界限的, 旅客运输合同成立以前, 这些内容的性质仅在说明承运人的运输能力、运输安排、价格等实际情况, 是对承运人法定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能力的公示, 以便相对人详加了解并从中选择, 此时上述内容还不能构成合同的内容。在旅客运输合同成立之后, 上述内容就构成了合同的内容。因此说, 铁路客运合同的内容既包括电子客票所记载的车次、乘车区间、发车时间、铺别、座号、有效期限等条款, 又包括客票上并未记载的承运人的运输能力、运输安排、列车管理、安全检查等众多条款。电子铁路客票的内容仅仅是铁路客运合同的部分具体内容, 其仅仅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是客运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铁路电子客票是旅客运输的电子记录
铁路电子客票不仅是客运合同的电子形式,还是旅客运输的电子记录,在具备以二代身份证完成验票环节的情形下,客运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除和终止等整个运输过程都是围绕着电子客票进行的。
如前所述,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无形客票,它无形却并非等同于无票,铁路客运合同的各个阶段都牵连着铁路电子客票这一“无形的手”。随着铁路运输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终止,订票系统数据库中电子客票的信息也随之改变。电子客票的信息记录着铁路运输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终止的情况,所以电子客票是旅客运输的电子记录。
但电子客票毕竟是一种虚拟数据,仍存在由人为或系统原因变动的可能性。因此在旅客认为自身权益在合同存在期间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应及时固定证据,尽可能地换取纸质车票和截取购票系统将有关购票网页信息,为维权提供提供有效凭证。
四、 铁路电子客票是电子形式的记名有价证券
证券从法律意义上说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的统称,用以证明持券人有权依其所持证券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而记名有价证券则是在证券上记载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如记名的票据和股票等。在多数情形下,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是一种财产权利,但从广义上来讲,有价证券又可以扩大适用做特定人(包括证券持有人以及票面记载人)的权利证明,而不仅仅限于财产权利。
就铁路电子客票来讲,一方面铁路客票不仅表明旅客乘车的车次、时间, 而且还表明了旅客的旅行费用,承运人出售客票, 实际上是承认了这张车票具有相应的价值;而另一方面作为电子客票所有者又可以据此要求承运人按照票面记载履行承运义务,从这种意义上讲,铁路电子客票又是旅客出行权得到保障的有效证明,因此, 可以将其看做一种广义上的有价证券。
在实名制实施以前,铁路客票是不记名的有价证券,持有客票的人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客票持有人可以行使铁路客运合同上的一切权利,承运人应向客票持有人履行其义务。而且这种不记名铁路客票具有证券流通性的一般性特征,除针对特定身份的群体而出售的优惠票,如学生减价票、儿童减价票等外,在客运合同成立到结束的区间内, 旅客可以将客票转让给他人。
铁路电子客票的产生是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铁路电子客票上不仅包含有证明权利人相关权利的记载,还有特定的权利人的信息。也就是说铁路电子客票此时可以看做被特定化了的记名有价证券,只有票面记载的权利人可以主张承运人按照票面记载履行义务而保障其在客运合同上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铁路电子客票这种特定化权利人的记名有价证券的特征也就使得其在旅客间不能自由转让而只能按照规定办理退票改签等手续。铁路电子客票表现为电子形式无纸化证券。对于有纸化证券来说,证券的持有人可以对纸面证券进行支配;而电子证券持有人持有的只是电子数据,一般只能通过网络证券账号进行支配。铁路电子客票作为电子形式的有价证券,只能通过互联网上的账户或者车站售票窗口进行改签、退票。
铁路电子客票作为电子形式记名有价证券,承运人在检票、验票确定其是否为特定人旅客合同记载之权利的履行提供条件时需要核实旅客的身份信息。在检票、验票时利用自动检票机将旅客所持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与订票系统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核对,若身份信息一致则检票、验票成功;经确认没有旅客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的,应当先行补票。旅客因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补票后,又找到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列车确认后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旅客持客运记录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下车站退票窗口退还后补车票,不收退票费。
由此看出,在以铁路电子客票作为旅客运输记载方式的情形下,电子客票作为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记名有价证券在权利人身份信息有着特定化的要求,即承运人义务的履行也就是对权利人客运合同记载权利实现的保障仅仅限于票面记载的特定身份的人,而并不以持有状态、权利记载指向等为依据。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广义上记名有价证券在权利人要求的唯一性的特点也就阻断了其流通的可能,与传统上证券所具有的流通性要求相背离,而且它所具有的这种证权的特性仅存在于义务人履行义务完毕前即承运人按照票面记载将权利人送达目的地前的短暂时限内。
五、 铁路电子客票的保险合同的证明
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 凡持票搭乘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旅客保险费在铁路售票时一并核收。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由铁路局核算代收汇缴保险公司。由此可以看出,旅客在购买车票时, 票款法定分为两部分, 其中一部分是承运人收取旅客的运输费,另一部分是承运人代收的投保强制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费。旅客无须另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自动成立, 保险责任自动产生。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保险费是基本票价的百分之二,基本票价不包括加快票、卧铺票、空调票三种附加票的票价。铁路电子客票不过是传统纸质客票的无形虚拟化,其包含的内容是完全一样的,购票所支付的价款自然也包含一定额度的保险费。铁路运输合同成立,则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合同成立,铁路电子客票是保险合同存在的证明。也就是说,同样的,旅客购买车票这一行为, 实际形成两种合同法律关系即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和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能独立存在,而是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它依附于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主合同, 而人身保险合同是从合同,这两种法律关系系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因此, 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享有两个合同的民事权利,当旅客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时,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享有得到保险赔偿的权利, 即从权利, 同时,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受到意外伤害负有责任的,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不但有权获得人身保险赔偿金,还有权根据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向铁路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 即利。因此,旅客意外伤害存在着两种赔偿合同法律关系,同时也就享有两种民事权利,请求赔偿权利是双重的,这两种权利不是选择关系, 而是同时享有, 按各自的赔偿范围分别计算。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由于旅客和公众对限额赔偿与保险赔偿的相关内容不了解或不理解,而作为义务主体的承运人一方又抱着“能躲则躲”的心理尽可能的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这也就造成了在旅客与承运人间的诉讼纠纷此起彼伏,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旅客权益在很多时候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
而且对于公务旅客而言,在报销问题上也离不开电子客票。在涉及有关的保险事故纠纷以及报销问题上,通常需要纸质单据作为保险合同凭证和会计报销凭证。传统纸质客票可以直接作为书面凭证,而电子客票作为保险合同的证明和报销的依据只是虚拟的电子形式,它须换取纸质客票作为保险合同凭证与会计报销凭证。根据铁道部门相关的规定,旅客应在不晚于自车票所载乘车日期之日起31日内到铁路售票窗口换取纸质车票。
六、小结
在对铁路电子客票的上述诸多性质的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铁路电子客票与纸质铁路客票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以执行乘车、改签、退票等操作,却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电子形式;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是铁路旅客运输的电子记录;是电子形式的记名有价证券;是保险合同的证明。
铁路电子客票以“足不出户”“快捷方便”的巨大优势成为铁路运输行业的新宠儿。铁路电子客票不仅订票付款都可直接在联网计算机上完成,而且变更出行时间或退票也很方便。 旅客无须拿到传统的纸质车票只凭身份证就可以实现乘车,方便快捷,有利于铁路运输系统效率的提高。另外, 电子客票克服了纸质票容易丢失、损坏的缺点, 网上支付的方式则杜绝了现钞交接可能导致的差错纠纷、假钞问题, 使旅客可以避免携带大量现金的风险。与此同时,铁路电子客票可以有效降低铁路系统的运营成本, 提高经营效率, 减员增效的同时提高铁路系统的服务质量。
铁路电子客票的实施过程中也凸显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电子客票系统的安全性和网络诈骗上。因为电子客票系统内存储着大量的客票信息和旅客身份信息等,如果系统一旦遭到破坏, 损失无法估计。铁路部门实行电子客票目前还处于初步实行阶段,许多问题有赖于计算机的发展、运输组织的调整、消费者素质的提高和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铁路系统应用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电子客票的无纸化销售将是铁路发展的一种趋势, 也将成为铁路部门提高服务质量、增强自身竞争力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
参考文献:
[1] 张长青,关于铁路客票法律性质问题的探讨[J],政法论坛,2004(4)
[2] 案例 :电子客票下合同成立与承运人擅自解除合同的认定
案号 :
一审:(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0632号
电子合同存在的问题范文6
不容忽视的是,电子钱包的使用还是包含很多法律风险的,在不规范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而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手段却付之阙如。
笔者注意到,电子钱包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约束发卡商与持卡人之间关系的只有一份隐性合同,该隐性合同的内容由发卡商以使用规则的形式单方掌控,具有格式合同的性质,其中多含发卡商的免责性条款,不利于持卡人利益的保护。
因为持卡人承担着电子钱包中存在的基本风险,所以电子钱包广泛使用所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消费安全问题或者消费者保护问题。
有人将电子钱包形容为“四无”产品,即无记名、无面额、无密码和无挂失。使用以“四无”为特征的电子钱包虽然体现出其所具有的无因支付的货币性质,但却在实质上减少了发卡商的风险和责任,增加了持卡人的财产损失风险和使用的不便。
电子钱包在使用时没有余额显示,为盗用留下了隐患。持卡人只有电话或上网才能查询余额和交易纪录,并且需要自行防范电子钱包不被盗用。
同时,电子钱包本身所具有的先付款再延期消费的方式也包含了信贷功能,其中发卡商是信贷的受益者,而持卡人则是信贷风险的承担者。
如果发卡商的信用不够或者出现信用危机,持卡人将无法兑现电子钱包中所含有的价值倒霉的也往往是持卡人。
此外,发卡商通常会为储值卡设定一个有效期,有效期过后的处置也由发卡商提供规则。持卡人很可能会失去余额造成财产损失和发卡方的不当得利。
在这种特殊的隐性合同关系中,单纯用合同法不足以保护电子钱包持有者的利益。
电子钱包是一种代币支付工具,但其作为商业工具的倾向在加强,同时考虑到监管成本高企,要从法律角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加强金融监管并非现实的途径
在现有的法制条件下,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主要有以下途径:在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向当地消协投诉,在消协帮助下与发卡商达成解决协议;保存相关证据,如购卡或充值票据以及相关消费单据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