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范例6篇

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1

关键词:水资源 科学配置 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这一论点已被全世界所接受。在2002年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水被列为水、能源、健康、农业和生物多样化五大可持续发展的世界性课题之首,对水的关注主要体现在三个领域:水与发展、水与环境和水的管理。全球对水与发展和水与环境的强烈关注反射出水资源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水的管理的关注反映出社会的一种担心:不恰当的水的管理可能是诱发各种水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对水的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种全球性共识和正在世界范围推广的实践。

一、关于水资源管理的几种模式

在约翰内斯堡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在水资源管理问题上有两个坚持、一个反对之说。即坚持水资源统一(综合)管理(以下统称为水资源统一管理),坚持权利下放的用水管理,反对水资源的分割管理。

1.水资源统一管理模式

水资源统一管理目前正在成为世界各国广泛认同的科学管理的模式。联合国水行动框架[1]中论述了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六个方面的内容: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水资源政策、战略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水资源信息系统;国家层次和流域层次的水资源配置框架和实施方案;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投资机制和执行效果的监测和监督机制;一种“良政”机制确保水资源管理的透明性、公共参与和落实责任;一个统一的机构对如上所述的各项内容负总责。从上述的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内涵可以看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落脚点在于对水的资源管理。重点要求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要从以往注重提供工程和水服务为主的管理模式,向资源管理的模式转变。核心问题是让社会充分认识水在生活、生产和生态等各个领域的综合资源价值,统筹规划,实现水资源在区域间和生活、生产、生态等各用水领域的优化配置,通过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2.权限下放的用水管理模式

坚持权限下放的用水管理模式,主要指在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在实现了国家和流域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上,用水管理的权限要尽可能下放到地方政府。根据区域的不同特点,这种用水管理权限下放的管理既包含了资源管理,又包含了用水服务管理。地方政府对水资源的管理,主要是在国家和流域配置的水资源基础上,建立区域的水资源利用宏观指标体系[2],实现水资源在不同用水行业之间的合理配置,维系良性生态必需的水量和水质,实现水资源的最大综合效益。水管理权限下放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地方政府对用水服务的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障全体居民,尤其是贫困群体的基本用水权利;二是运用价格原理和需求管理,通过市场机制协调用水供需矛盾,充分发挥水的利用效率;三是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用水服务和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服务的质量。总之,用水服务管理权限下放,一要进一步细化水的资源管理,二要通过政府的、市场的和社会的合力,在提供水服务和用水过程中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3.水资源的分割管理

水资源的分割管理是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反面,即片面地强调生活、生产、生态各自的用水利益,片面地强调各行业本身的用水利益和各行业本身的水的管理权限,片面地强调各个区域本身的用水利益和各区域自身的水的管理权限,激化各地区、各行业用水之间的竞争矛盾。其结果是水资源短缺、水资源浪费和生态系统恶化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时期同时产生。因此,水资源的分割管理模式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摈弃。

二、水资源配置与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汪恕诚部长曾经指出,水利工作的核心是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如何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必须抓住两个环节[4]:一是从资源的统一管理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从提供用水服务和用水过程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往我们主要是从供水和用水的环节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如农业节水,主要进行灌区改造,提高渠系水的利用系数;工业节水主要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城市节水主要是提高水价,对管网系统的跑冒滴漏进行处理,提倡使用节水器具等。但是对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的贡献和影响研究的不够。事实上,水资源管理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作用巨大,应受到高度重视。

从水资源的管理中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必须实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反对水资源的分割式管理,核心内容是实施水资源优化配置,即根据流域水资源的可利用量,在保障人的生活基本用水需求和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在区域间和不同用水行业间进行公共河流水资源使用权的合理分配,明晰初始水权。水资源优化配置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初始水权的确定,界定区域及行业的用水上限,抑制用水需求的无限制膨胀,防止区域间对水资源的争夺而造成无序开发,平抑各行业对用水的无序竞争,保障所有人的基本用水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市场机制的建立,充分发挥水资源在生活、生产和生态最大的综合资源价值,从资源管理的过程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我国水资源配置工作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全国的诸多河流中,只有黄河和黑河流域具有国务院批复的水量分配方案。黑河流域的张掖地区作为全国节水试点单位,在流域分配的水量的基础上,按照制定行业宏观用水指标体系的方法,正在试行用水行业间的水资源配置。

水资源配置工作的落后状况,往往是造成水资源不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灾害的主要原因之一。20世纪70年代起的塔里木河下游断流、河道湖泊干枯、绿色通道逐渐消亡、沙漠入侵的生态灾害,黄河在20世纪90年代的持续断流,海河流域由于水资源过度开发造成的“有水皆干、有河皆污”的生态灾害,以及2002年山东南四湖在几个月内无序引水7亿m3,造成湖泊干枯,都是水资源管理中没有配置或配置失败的实例。同样是黄河、黑河和塔里木河,近几年由于实施水资源优化配置,强化水量统一调度,在持续大旱之年实现了黄河不断流,塔里木河下游的台特马湖、黑河下游的居盐海在干枯多年后重新恢复了湖面,恢复了绿色生机,又是通过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水的综合资源价值的有力证据。

三、把握水资源的基本特征,实现水资源的科学配置

1.水资源的基本特征要求科学配置水资源

资源的配置方式要考虑资源自身的特点。一般性的生产要素资源,往往通过市场机制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属于自然资源中的生态资源,与生态系统与荣共荣,与损俱损。水资源又是战略性的经济资源,与人民生活、经济生产息息相关。对这样的资源进行配置,应该首先了解我国水资源的基本特征,具体体现在它的自然特征和经济社会特征。

从自然特征上讲,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以流域为基本单元。无论是地表水还是地下水,均以流域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为依托,形成自然水系。如果不是人为的调水,流域之间的水资源是独立的。二是时空分布不均匀。如果地球上的淡水资源在时空上均匀分布,水资源可以满足人类的全部需求。但是水资源时空分布是不均匀的,这就造成了世界上有的地方、有的时间出现水资源短缺和洪水问题,同时也增加了资源配置的成本。我国的水资源时空分布尤其不均匀,这是我国洪涝灾害严重、水资源短缺和水生态环境易遭破坏的主要自然原因。

从经济特征上讲,水资源除了反映出一般的生产要素资源的经济特征外,又反映出以下特有的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水资源是公益性突出的经济资源。水资源不仅要与其他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更要首先从量与质上满足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保障社会稳定,尤其是大型城市在特枯年份的供水保障,同时政府对农业、公益环境等行业用水还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和减少市场竞争对其产生的破坏作用。二是水资源是与生态系统关系密切的经济资源。与人力、资金、技术和信息等经济资源不同,甚至与矿产等自然资源不同,水与生态系统密切相关。没有任何一种资源像水那样处于生态系统与人类经济活动之间的激烈竞争之中,而截止到目前,生态系统往往是竞争中的失败者。此外,水资源还是极易受到破坏的经济资源,几乎各种行业的经济活动,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对水体造成污染,从而加大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成本。因此,满足维系生态平衡对水的基本需求,要防止经济竞争中对水资源的无序开发利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要更注重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三是水资源是各类经济社会活动中基础性的要素资源,并且是难以替代的要素资源。对能源的依赖可以是多样的,比如石油、煤炭、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能源等,可以相互替代,缓解竞争的紧张局面。但对水资源的依赖往往是惟一的,我们可以节水,但是不能不用水。因此,水资源这种不可替代的特征加上区域的经济发展对流域水资源的依赖关系,往往是造成国与国、区域与区域对公共河流水资源的争夺非常激烈的主要原因。因此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变得尤其重要。

2.应充分发挥政府配置和市场配置双重作用,建立以两级政府为主、市场调节的水资源配置机制

正是水资源这种公益性特征、生态特征和不可替代的特征,使得水资源配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要满足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需求,还要协调各用水竞争领域的利益和目标,发挥水资源最大的综合效益。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配置和市场配置的双重作用,保障水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根据《水法》,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首先要由中央政府组织对全国水资源进行科学评价,计算我国水资源总量、最大可利用量和分析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建立起我国水资源真实的、准确的和权威的数据平台;在水资源科学评价的基础上,实行以两级政府(既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主、市场调节的水资源配置机制。

首先由中央政府组织进行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简称省市区)河流的可利用水资源量分配,或称为初始水权(使用权)的确定。关于水资源配置的原则,一些文章上已有介绍,比如民众基本生活用水原则、保障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原则、地域优先原则等[5]、[6]。但是从部级的水资源配置来讲,应该突出的是公益用水领域优先原则和竞争用水领域的公平原则。公益用水领域优先原则是指在水资源配置中要优先考虑满足人民生活、维系生态系统、保障社会稳定、保证粮食安全等公益性的基本用水需求。竞争用水领域的公平原则就是在满足公益性用水领域基本需求的基础上,要转变以往采用的需求预测加供给的水量分配模式,对竞争用水领域实行公平配置水资源。竞争用水领域的公平原则是水资源配置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对于许多国家和地区,水资源属于稀有资源。面对水资源这种稀有资源,需求预测往往是放大的,我国一些地区目前编制的一些水利发展规划,一些供水项目,对水资源的需求预测往往高于实际需求,这就加剧了对本已稀缺的水资源的竞争状况。因此,对于竞争用水领域的水资源配置不能简单的以需求预测为依据,而应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在公平配置的基础上,鼓励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并在此基础上,对于省市区竞争用水领域出现的供需中短缺现象,通过开辟节水、污水处理再利用等非常规水源或通过省市区之间的水权交易市场解决。中央政府对竞争用水领域的水资源配置不是直接配置到用水行业,而是配置到省市区。

在跨省市区的流域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上,地方政府根据公共河流分配的水资源和自产的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二次配置,不仅进行地区间的水量配置,还要通过建立宏观水量分配指标体系和微观用水定额指标体系,实施用水行业间的水量分配[3]。二次配置除了遵循公益用水领域优先原则外,对于竞争用水领域还要坚持效益原则,鼓励用水行业不断提高水的利用效率。针对用水行业的水资源的配置并不等于用水行业就此获得初始水权,还要依法获取取水许可证。

在初始水权确定的基础上,可以充分发挥水价和水权价格在市场中的杠杆作用,在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进行竞争用水领域的水权交易,解决地区和行业之间由于政府两次配置后存在的水资源供需平衡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综合资源效益和市场效益。

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2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观;水能资源;开发

一、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可持续发展观是我国经济以及各方面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的发展纲要在1972年提出,经济增长要建立在立足长远发展,坚持循环再生发展模式,即在基本满足现代人生活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以不破坏后代生存发展为必要前提条件,这就是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具体来说,实现可持续发展有以下几项原则:

1、可持续性原则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生态系统的稳定长远生存发展是人类实现生存居住的基本条件,因此,我们必须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维护人与自然的平衡,在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健康合理的前提下追求经济的发展。地球只有一个,绿色的地球为我们提供了生存的一切条件,我们要维护好自己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做到长治久安。

2、和谐性原则

人与自然和谐共存是我们要达到的良性环境状态,和谐代表了一种互惠互生、相互扶持的状态,人可以积极的对自然进行良性改造,如水利建设,人也可以对自然资源无限制的掠夺,如大肆开采煤炭、石油资源,这就破坏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长治久安的状态,长此以往必将导致颠覆性的破坏,因此,和谐应该成为我们生存发展的一项必要的指导原则性。

3、需求性原则

人类需求是由社会和文化条件所确定的,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决定的结果。可持续发展立足于人的需求而发展人,强调人的需求而不是市场商品,是要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求,向所有人提供实现美好活愿望的机会。

4、高效性原则

对自然资源的高效利用是我们的一项发展原则,高效性原则可以提高生产率,减少资源的损耗,以最小的破坏获得最大的效果,这就体现了人类智慧的优势,也直接促进了人类的进化与素质的提高。

二、确保谁能资源开发可持续发展的五项原则

一是规划先行原则。没有进行流域水能资源(水电)规划的水电站项目不能申请开发权,水能资源(水电)规划未经审查批准的水电站项目不批准开发权,水能资源(水电)规划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一方面避免了开发的盲目性,另一方面通过规划的审批确立了政府在规划中的主体地位,保证了水能资源得到充分、合理、有效的利用。

二是有偿使用原则。出台了《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实施细则》,推行水电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做好资源招商引资的同时,严格水电开发准入,统一开发权审批,避免了水电开发无序混乱局面的出现,一方面积极招商引资,欢迎各方投资商进入开化开发水电资源,另一方面严格水电开发准入,使有实力和有丰富的水电开发经验的投资业主进入开化,为水电开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抓好重点原则。经常为重点项目做协调工作,把做好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解决重点项目存在的问题当作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是执行程序原则。为了使水电站建设合理有序进行,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水电站建设审批(核准)管理程序要求,审批(核准)水电站建设项目;出台《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落实了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工程验收等建设程序,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监督制等管理制度,以确保水电事业健康发展。

五是生态环保原则。在工程建设别注意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始终坚持把对生态破坏减小到最低程度的原则,要求项目业主建设生态环保型电站,对遭到破坏的植被,有条件恢复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使其恢复。坚持速度服从质量,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对项目业主的指导和管理。

三、我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今后的主要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水能资源管理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政府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今后资源和环境制约因素日渐突出,开发水能也存在对环境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切实加强对水能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快水能资源的开发,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利国利民。

2.依法审批,严格监督规划的实施

按照专项规划服从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服从流域规划的原则,统筹协调各地区、各行业对水资源的综合需求,妥善解决当前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依法审批,严格监督规划的实施。依法治水、管水、用水,在开发和利用保护水能资源方面进行强有力的监督,进行协调、指导、管理和控制,有效地遏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短期行为,促进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突出以人为本,建立移民发展长效机制

水电建设往往带来上游土地的淹没和移民的搬迁,处理不好,会造成移民上访,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应建立当地失地农民在建设水电中受益的长效机制,不仅仅是经济上给予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还应体现在改善移民生产生活设施,改善移民的用水、用电、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更应体现在提高移民自我发展能力,扶持移民发展生产。

参考文献:

[1] 陆佑楣. 应重视水能资源在低碳发展中的作用[J]. 中国科技奖励, 2010, (07) .

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3

(1)医院图书馆服务意识差,资源利用效率不高

一些医院图书馆虽然有着丰富的书籍或者是电子信息资源,但是由于书籍借阅程序繁琐,数据资源由于检索权限设置访问困难,因此造成医院无法实现各种数据资源信息的共享使用,图书丢失,逾期不还,流通不畅等情况也时有发生,造成医院馆藏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不高。

(2)医院图书馆的馆藏资源量小

由于医院管理部门将主要的精力投入到各个职能科室部门,对于图书馆管理工作的投入不足,因此导致用于图书馆资料文献的资金严重缺乏,大量图书馆的馆藏资源过于陈旧。此外,在医院的馆藏资源整理建设上,缺乏目标与规划性,对于资料的采集与书籍的购进存在着较大的盲目性,没有征求医护工作者的意见。而且数据库资源内容少,也未能将各种有价值的数据资料及时汇总录入,导致馆藏资源不完善、利用效率较低。

2提高医院图书馆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措施研究

2.1医院图书管理工作精细化的基本原则

在当前形势下,开展医院图书精细化管理必须明确档案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也是指导档案管理标准化与规范化的重要措施,其具体原则如下。

(1)对于图书精细化管理应该遵循制度管理的原则。健全与完善的制度是一切管理活动开展的基础,因此针对医院图书馆管理工作,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全面完善的制度,并尽可能确保制度的切合实际与可操作性,例如最基本的书籍资料借阅归还制度、数字图书馆使用管理制度、书籍损坏赔偿制度、图书馆图书室管理制度等内容,通过制度管理与责任分工管理,确保图书馆书籍信息资料整理以及借阅查询使用有条不紊地开展。

(2)医院图书管理应该遵循标准化的原则。医院图书馆管理也应该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管理,特别是对于医院图书馆的书籍、信息资源的分类、编码、信息资源的主题索引以及图书馆的基本配备,都应该按照国家有关的统一标准要求执行,这也是实现医院图书馆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的基本前提。

(3)医院的图书管理应该遵循质量优先的原则。由于医院图书馆主要收藏医学等专业性较强的科技书刊以及文献资料,同时还有一些医院宝贵的临床资料,因此医院的图书馆也是医护工作者补充医学理论知识的主要阵地。所以,对于医院图书馆管理必须遵循质量优先的原则,重点确保各项书籍、报纸、期刊杂志以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与权威性,也只有这样才能指导医护工作者更好地开展工作。

2.2提升医院数字化图书馆的建设水平与服务水平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医院图书馆的管理概念与服务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信息借阅查询群体热衷于使用计算机信息检索系统查询。因此为了提高医院图书馆管理工作水平,医院图书馆管理部门应该完善电子阅览室的建设,通过采用计算机完成信息数据的采编与汇总,并与其他医院或者是科研院校做好数据资源的共享,丰富借阅查询信息量,提高图书馆馆藏资源的利用效率。

2.3不断丰富图书馆的馆藏资源

首先,医院管理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医院图书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加医院图书馆书籍订阅、数据库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为医院图书馆精细化管理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平台。其次,在医院图书馆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实现各类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要重点增加高水准文献资料的馆藏量,让医院医护人员能够简单迅速地查阅到所需要的文献资料,并注意紧跟医学科技动态,及时将最新研究成果进行,形成内容储量丰富、咨询动态及时的医院特色图书馆,提高医院图书馆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3结语

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4

关键词:水资源合理配置

一、水资源合理配置基本概念

1.基本概念

水资源合理配置可以定义为:在一个特定流域或区域内,以有效、公平和可持续的原则,对有限的、不同形式的水资源,通过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在各用水户之间进行的科学分配。

实际上,水资源合理配置从广义的概念上讲就是研究如何利用好水资源,包括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在中国,特别是华北和西北地区。实施水资源合理配置具有更大的紧迫性。其主要原因:一是水资源的天然时空分布与生产力布局不相适应,二是在地区间和各用水部门间存在着很大的用水竞争性,三是近年来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已经导致产生许多生态环境问题。

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是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组成的综合体系实现的。其基本功能涵盖两个方面:在需求方面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建设节水型社会并调整生产力布局,抑制需水增长势头,以适应较为不利的水资源条件;在供给方面则协调各项竞争性用水,加强管理,并通过工程措施改变水资源的天然时空分布来适应生产力布局。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以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合理配置中的合理是反映在水资源分配中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各类用水竞争、上下游左右岸协调、不同水利工程投资关系、经济与生态环境用水效益、当代社会与未来社会用水、各种水源相互转化等一系列复杂关系中相对公平的、可接受的水资源分配方案。合理配置是人们在对稀缺资源进行分配时的目标和愿望。一般而言,合理配置的结果对某一个体的效益或利益并不是最高最好的,但对整个资源分配体系来说,其总体效益或利益是最高最好的。而优化配置则是人们在寻找合理配置方案中所利用的方法和手段。

2.水资源体系与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的关系

以往的水资源系统,研究的是如何对国民经济起到保障作用,即研究水资源量对国民经济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进行有效供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入口的增加,用水量迅速增长,造成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从而也唤醒人们对如何利用水资源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仅要研究水资源数量上的合理分配,还应研究水资源质量的保护;不仅研究水资源对国民经济的效益和人类生存的需要,还应研究水资源对人类生存环境或生态环境的支撑作用;不仅研究如何满足当今社会对水资源利用的权利,还应研究如何满足未来社会对水资源利用的权利。因而,水资源合理配置体系不仅应适合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还应尽可能地满足人类所依赖的生态环境对水资源的需求,以及未来社会对水资源的基本需求。

水资源系统与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具有如图1所示的密切关系。其中一个系统的变化将会同时影响另外两个系统朝正负两个方向产生相应的变化。生态系统对人类社会不仅提供生活生产材料(a),而且具有气候调节(b)、水土保持(c)、环境美观(d)、旅游娱乐(e)等功能;人类社会对生态系统也具有很大的作用力.林业、渔业等生物资源掠夺性开发利用(f)对生态系统的天然平衡会造成破坏。生态系统依赖于水资源,水源的枯竭会导致植被退化(g)、土地荒漠化(h)、动植物大量消亡(i)等严重生态事件,而水质的退化(j)也会造成水资源使用功能的下降,造成对植被、鱼类等生态系统主体的严重损害。生态系统对水资源系统也具有重要的调节、涵养以及水质净化(k)等功能。生态系统退化将会产生水土流失和渠库淤积(1)、汛期降雨的调节和水源涵养(m)能力的降低等。人类社会与水资源系统需求(n)与供给(o)的密切关系更是不言而喻的。

图1人—水—生态三系统的相互作用

二、水资源合理配音基本原则及主要任务

1.基本原则

水资源包括河流、湖泊、水库中的地表水、地下水、洪水以及经过高新技术处理后的脱盐水。人口增加、生活改善对稀缺水资源的(水量与水质)需求日益激烈。因而,对已有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日显重要,有必要依据社会目标制定有效、公平的经济策略。经济效益是衡量在给定资源条件下创造的财富量,而社会公正则体现在社会各行业各单一团体中对总的财富的分配。水资源的许多分配结构都试图体现这种有效与公平的结合。

根据稀缺资源分配的经济学原理,水资源合理配置应遵循有效性与公平性的原则,在水资源利用高级阶段,还应遵循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即有效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应是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本原则。

有效性原则是基于水资源作为社会经济行为中的商品属性确定的。以纯经济学观点,由于水利工程投资,对水资源在经济各部门的分配应解释为:水是有限的资源或资本,经济部门对其使用并产生回报。经济上有效的资源分配,是资源利用的边际效益在用水各部门中都相等,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换句话说,在某一部门增加一个单位的资源利用所产生的效益,在任何其他部门也应是相同的。如果不同,社会将分配这部分水给能产生更大效益或回报的部门。由此可见,对水资源的利用应以其利用效益作为经济部门核算成本的重要指标.而其对社会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或效益)作为整个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使水资源利用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但是,这种有效性不是单纯追求经济意义上的有效性,而是同时追求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小的环境效益,以及能够提高社会人均收益的社会效益,是能够保证经济、环境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利用效益。这需要在水资源合理配置问题中设置相应的经济目标、环境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并考察目标之间的竞争性和协调发展程度,满足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以满足不同区域间和社会各阶层间的各方利益进行资源的合理分配为目标。它也许遵循有效性原则,也许不遵循。它要求不同区域(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协调发展,以及发展效益或资源利用效益在同一区域内社会各阶层中的公平分配。例如家庭生活用水的公平分配是对所有家庭而言的,无论其是否有购水能力,都有使用水的基本权利。也可以依据收入水平采用不同的水价结构进行分水。

可持续原则可以理解为代际间的资源分配公平性原则,它是以研究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消耗的资源总量与后代能获得的资源量相比的合理性,反映水资源利用在度过其开发利用阶段、保护管理阶段和管理阶段后,步入的可持续利用阶段中最基本的原则。它要求近期与远期之间、当代与后代之间对水资源的利用上需要有一个协调发展、公平利用的原则,而不是掠夺性地开采和利用,甚至破坏,即当代人对水资源的利用,不应使后一代人正常利用水资源的权利受到破坏。

2.主要任务

水资源合理配置是针对水资源短缺和用水竞争提出的,其实施通过水资源配置系统来实现。由于水本身的资源、环境、社会和经济属性,决定了水资源合理配置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而对其研究的主要任务则包括:

社会经济发展:探索适合本地区或流域现实可行的社会经济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推求合理的工农业生产布局,及社会对经济产品的可能需求。

水资源需求:研究现状条件下的各类用水结构、水的利用效率,提高用水效率的主要技术和措施,分析预测未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不同条件下的水资源需求。

水环境污染:评价现状水环境质量,研究工农业生产所造成的水环境污染程度,制定合理的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标准,分析各经济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各类污染物的排放率及排放总量,预测河流水体中各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和环境容量。

水价:研究水资源短缺地区由于缺水造成的国民经济损失,水的影子价格,水利工程经济评价,水价制定依据,分析水价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水价对水需求的抑制作用。

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与工程布局: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评价,供水结构分析,水资源可利用量分析,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各种水源的联合调配,各类规划水利工程的合理规模及建设次序。

供水效益:分析各种水源开发利用所需的投资及运行费,根据水源的特点分析各种水源的供水效益,包括工业效益、农业灌溉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分析水工程的防洪、发电、供水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生态保护准则研究,生态耗水机理与生态耗水量研究,分析生态环境保护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

供需平衡分析:在不同的水工程开发模式和区域经济发展模式下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确定水工程的供水范围和可供水量,以及各用水单位的供水量、供水保证率、供水水源构成、缺水量、缺水过程及缺水破坏深度分布等情况。

水资源管理:研究与水资源合理配置相适应的水资源科学管理体系,包括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制定有效的政策法规,确定合理的水资源费、水费计收标准和实施办法,培养合格的水资源科学管理人才等。

技术与方法研究:水资源合理配置分析模型开发研究,如评价模型、模拟模型、优化模型的建模机制及建模方法,决策支持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GIS高新技术的应用。

水资源合理配置工作涉及江河流域规划中主要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编、社会经济发展预测、江河流域总体规划、水资源供需预测与评价、灌溉规划、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规划、水力发电规划、航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控制性枢纽的主要工程参数及建设次序的选择、环境影响评价、经济评价与综合分析。此外,还涉及水资源管理中的取水许可制度,水费及水资源费制度,水管理模式与机构设置,水权市场,水资源配置系统的优化调度,控制性枢纽的多目标综合利用,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包括防汛、水量与水质监测)等内容。因此,水资源合理配置贯穿了区域水资源规划与管理的主要环节,是一个复杂的决策问题。

三、水资源合理配置机制

1.合理配置的目标量度

依据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本原则,其目标应满足有效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目标的量度应以同时满足这三个原则为基本计算标准。

设不同用水户或用水部门用水量为X,当仅考虑用水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所产生的效益时,用水目标是以其效益最大为基本目标度量值,可表示为:

(1)

其中:Z为目标函数值;i用水户或用水部门;C为用水效率系数,对经济效益而言为与水价有关的效率系数,对社会和环境效益而言也可表示相应的效益系数,例如就业机会、粮食产量、BOD(生物耗氧量)排放量、水环境质量、水面面积、绿洲面积等;f则反映用水量所产生效益的函数关系,即生产函数,它代表水资源利用对于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转化能力。这仍是一个度量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多目标问题,目标间的竞争性和具体量化问题则是一个多目标决策问题。

若考虑用水在地域间和不同收入者间的公平分配原则,则式(1)应改写为:

(2)

其中R为公平系数或公平性权重,并且有:

R贫穷地区>R富裕地区和低低收入者>R高收入者

(3)

当考虑时间因素时,X、C和R均认为可随时间或时代t而变化,从而有:

(4)

g为相应的函数关系。

可持续原则实际上是代际间的水资源利用公平性原则,它要求不同时代的水资源利用权利及其效益维持不衰减,尽管各用水户的用水量及其相关系数可以随时间变化,其产生的综合效益值也有很大差别,但后一代人的总用水效益不应小于前一代人的总用水效益,才能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即:

Zt+1≥Zt

(5)

(6)

实际上,由于人类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片面地强调Z1中的经济有效性,很少追求环境和社会有效性,对Z2的研究也很肤浅,尚未真正考虑Z3的要求,使得Zt+l往往远远小于Zt从而造成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恶化,产生资源的无效利用、不公平利用和不可持续利用的严峻局面。

2.合理配置的主要平衡关系

在以区域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水资源合理配置过程中,还必须保持若干基本的平衡关系,才能保证合理配置策略是现实可行的。水资源合理配置中的基本平衡关系包括:

(1)水资源量的需求与供给

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无论是需水还是供水均是动态的,因而供需间的平衡关系只能是动态平衡。从需水方面看,主要的影响因素是经济总量、经济结构和部门用水效率。经济总量在各年增长的快慢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在较大程度上决定着需水增长的快慢;经济结构反映了单位产值耗水率不同的各经济部门对经济总量的贡献,可以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达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部门用水效率则反映了技术进步程度、节水水平及节水潜力。对于经济总量和产业结构及其变化均是服从于经济发展自身规律的,用水效率受用水技术和管理水平控制。

在供水方面,影响供水的主要因素为供水的工程能力和调度策略。供水工程由利用当地地表水的蓄、引、提工程,地下水井群,污水处理与回用设施,以及从区外调水等工程组成;调度策略是指在一定的来水情况、蓄水状况、供水优先级别及各种综合利用要求下的各种可行调度方案。显然,在发展过程中工程供水能力的扩大要涉及到规划工程的开发规模、开发次序及不同的工程组合方案。同理,在一定的需水过程、来水情况和工程组合条件下,不同的调度策略对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与社会发展诸目标满足的程度也不一样。

在水资源量需求与供给双方均是变量的情况下,动态平衡的保持只能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内。当供水能力大于需求时,会造成资金的积压,反之则会由于缺水而造成国民经济损失。在缺水的情况下,减少对不同部门的供水以及减少程度和时段的不同均会导致不同的缺水损失,因而找出较为合理的动态供需平衡策略,便成为水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任务之一。

(2)水环境的污染与治理

与水资源量的需求与供给一样,水环境的污染和治理两方面也是动态平衡。进入水环境的污染物来源于两个方面,上游随流而下及当地排放。当地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及种类与经济总量、结构及分部门单位产值排放率有关。由于我国目前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数据仍不完全,一般对生物耗氧量BOD、化学耗氧量COD和氨氮总量进行研究已可满足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

在水环境的污染治理方面,主要的影响因素是污水处理率、污水厂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级别,以及处理后的污水回用率。不同的处理工艺、处理规模、处理级别和回用量显然有不同的处理费用,因而也存在着对污染治理策略的优化问题。

水环境的污染与治理之间的动态平衡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即污水排放量与处理量、回用量之间的平衡,以及各类污染物质的排放总量与去除总量之间的平衡。因此,还必然要涉及到污水中的各类污染物的浓度。

此外,水环境的污染与治理平衡和水资源量的供需平衡间是相互联系的。因为对任何水体来说没有一定的质便没有一定的量,污染导致的水质严重下降会极大地减少有效水资源量,同时处理后可回用的污水也将增加有效供水量。因此在进行水量与水质的综合平衡时要充分考虑到两者的相互作用与转化。

(3)涉水投资的来源与分配

涉水投资包括节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环境的治理保护所需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管理费用。由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治理保护均是重要的社会基础产业,具有建设周期长和投资额巨大的特点,因而投资的来源与分配之间的动态平衡是水资源合理配置策略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之一。

投资的来源取决于总投资额的大小及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投资分配比例。而总投资则来源于区内积累和区外投资。对任一地区而言,其总投资额的主要部分均来自于本身的经济积累。由于积累与消费构成了几乎全部的最终需求,而最终需求与中间需求构成了总产值,因而经济积累的大小取决于经济的总规模和积累与消费在最终需求中的比例。

水投资的使用主要分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的保护治理两个方面。在开发利用投资中,包括了防洪、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灌溉和为其他综合利用目的服务的各类蓄、引、提工程和节水措施的投资及运行管理费用。水环境的保护治理则包括河道整治、水源地涵养、水土保持及各类水污染治理工程。在多水源供水的条件下,投资在节水、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回用水及外调水之间有一个分配问题,对同是利用地表水的不同备选工程而言也有一个选择的问题,因而投资与水资源配置系统内工程组合、工程规模及建设次序密切相关。

水资源的来源与分配间的平衡是通过水量的供需平衡及水环境的污染及治理平衡来实现的。经济的不断增长需要更多的水,提供更多的水就要求扩大供水能力,从而要求更多的投资,在一定的经济积累水平下给水部门的投资增加会导致对其他经济部门投资的减少,从而影响到这些部门今后的固定资产形成。部门固定资产规模及增长速度的变化又会反过来影响需水并进而影响今后的水投资平衡态势。水环境的治理和保护与水投资之间也存在着上述关系。经济规模的增加一般会向外环境释放出更多的污染物从而使环境恶化,为改善环境要进行清洁生产并加大治理力度从而要求更多的环境投资,给环境投资增加会挤占其他部门的投资并影响经济发展的格局。这一经济格局的改变也会反过来影响今后的环境平衡态势。同样,生态平衡与水量的供需平衡、水投资平衡之间也存在着广泛联系。

(4)水生态平衡

在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由于水的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已越来越严重,河流、湖泊萎缩,甚至于涸,荒漠化加剧,耕地的次生盐渍化等现象已引起广泛关注。在西北内陆地区,没有绿洲就没有人类,绿洲生态是西北内陆地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而保护绿洲生态就离不开水,因此绿洲生态需水是总需水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之一。天然生态系统是人工绿洲生态系统与荒漠区之间的过渡带,是人工生态系统的屏障。

水是维持干旱区生态系统最重要的基本元素,生态系统耗水机制是生态保护的主要研究对象。生物体耗水特别是植物体耗水是生物体新陈代谢活动的载体。因此,天然生态系统的耗水必须纳入水资源合理配置研究的范畴之内,同时为维系生态系统用水的消耗,应保持生态需水的平衡关系。在研究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同时,研究水生态系统的平衡也是其主要内容之一。

可以看出,水资源合理配置中上述四种基本平衡关系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其间的关系极为复杂。这一事实说明只有采用系统的定量优化方法,从整体出发对四种平衡关系同时进行调整,才能协调好各类基本平衡关系,使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策略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3.水资源分配机制

水资源分配机制主要包括四种,即以边际成本价格进行的水分配、以行政管理确定水价及相关政策进行水分配、以水市场机制进行水分配和用水户自主进行水分配。

以边际成本价格进行水分配的指导思想是确定一个目标水价,使其等于最后增加一个单位供水量的边际成本。水价(或水的边际值)与边际成本相等的水量分配被认为是经济上有效和社会最优的水资源分配方式。这个有效性指标使经济各部门总产值达到最大。

水不像一般商品一样容易管理,它被广泛地认为是公共财产,大型水工程投资一般私人企业无力承受。例如大型灌区的管理,是由政府对水量进行通盘考虑后,对各个部分进行分配的。家庭生活供水、市政供水、农村生活供水、农村卫生计划等都体现了政府行政管理的作用。政府通过用水许可证的发放、各工业企业取水和废污水的排放的调节调度等手段,也对大部分工业用水进行控制。尽管水力发电不直接消耗水量,但需要通过政府的行政管理确定水电站的建设以及改变了河道水量状况的调度规则。其他还有渔业用水、野生动物保护的湿地建设、航运等都限制在整个社会用水的约束机制中,需要用行政管理手段进行协调分配。国家政府由于是惟一包含所有用水户的机构,其在跨部门用水分配中具有很强的作用。

严格经济意义上的竞争性市场应具有如下条件:

市场内存在着同样的买方和卖方,他们完全了解市场规则,支付相同的交易成本;

各买方和卖方的决策完全是相互独立的;

任何个体的决策都不影响其他个体的交易结果;

每一个体(或商)都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标。

在此条件下,供求双方决定了市场交易量和价格。商品(或资源)将从低价位移向高价值,因此,基于市场的分配被认为对个体和社会都具有经济上的有效性。对于水而言,有时需要政府参与创造必要的市场运作条件。例如,确定原始的水权分配方案、制订管理上和法律上的交易规则、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进行水的传输等。市场机制的运行,使供水能够在各部门中的利用获得较高的价值,而不必投资新的高成本水资源工程。同时,水市场允许对在较低价位售的水加以补偿,从而促使水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5

德国基本法于1949 年5 月24 日在德国西方占领区生效,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1990 年10 月3日两德统一后德国基本法成为整个德国的宪法。该基本法前后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在2012 年7 月11日,并于2012 年7 月17 日生效。德国基本法关于自然资源规定的条款并不多,且分散,主要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权利归属及管理等方面,但是规定概念清晰,保护自然资源的宗旨十分突出,而且将自然资源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的规定也十分明确。

(一)德国基本法关于自然资源的有关规定

1.德国基本法关于自然资源概念的规定。德国基本法没有对自然资源概念的规定,即便是列举式的。德国基本法提及自然资源的用词是Naturschatze,核心词Schatze 是Schatz 的复数,与翻译为中文的宝贝是同一个词。此外,德国基本法部分条款虽未使用自然资源一词,但是按照我国对于自然资源的归类是属于自然资源或者经人工改造后的自然资源,如自然生活环境和动物、联邦水道以及部分帝国财产。

2.德国基本法关于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的规定。德国基本法第89 条联邦水道第(1)项规定,前帝国国有水道属联邦所有。第134 条帝国财产继承规定,(1)帝国财产原则上成为联邦财产。(2)如帝国财产按其原来目的主要是用于行政任务,而依据本基本法规定此类任务不为联邦的行政任务时,则财产应无偿地转移给今后承担此项任务的主管机关,如有关任务今后由各州负责执行的,此项财产的使用有助于当前的行政任务且不只是临时性时,则应把此项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各州。联邦也可以将其财产转移给各州。(3)过去由各州和乡镇(联合乡镇)无偿提供给帝国使用的财产,如联邦无需以此完成本身的行政任务时,则应归还给各州和乡镇(联合乡镇)。(4)具体由联邦法律予以规定,并取得联邦参议院的批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德国基本法并没有按照自然资源归类划分权属,自然资源的归属尊重历史,可以由联邦所有、州所有、乡镇所有或(和)私人所有。

依据德国基本法,属于联邦所有的自然资源原则上由联邦实施行政管理。第87 条联邦行政管理对象规定,(1)依照基本法第89 规定的联邦水路和航运由联邦行政和下属行政机构予以管理。(3)此外,为处理联邦立法权限内的事务,也可根据联邦法律设立独立的联邦高级行政机关和联邦直属的公法机构和组织。第89条联邦水道规定。(2)联邦通过其自设机关管理联邦水道。联邦对超出一州范围的国家内河航运事务和法律授权的海洋航务予以管理。联邦可以根据某州申请将其领域内的联邦水道委托该州管理。流经多州地界的水道,联邦可将管理权委托给有关各州所建议的一州行使。(3)在管理、扩建和新建水道时,联邦应征得各州同意以适应农业和水利的需要。

3.德国基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德国基本法第20a 条保护自然生活环境规定,出于对后代的责任,国家在宪法秩序的范围内,通过立法并依法由行政和司法机构对自然生活环境和动物予以保护。该条明确了对自然生活环境和动物予以保护的基本宪法原则,而且明确了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出于对后代的责任,具体在宪法秩序的范围内,通过立法并依法由行政和司法机构来实现。德国保护自然生活环境和动物的立法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法》《联邦污染保护法》《废物处理法》《联邦建筑法》和《包装法》等。

4.德国基本法关于自然资源利用的规定。德国基本法第15 条社会征用规定,土地、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用于社会化的目的的,可以依据有关补偿方式和补偿范围的法律转为公有财产或其他公有经济形态。对于补偿,第14 条第3 款第3 句和第4 句相应适用。第14 条第3 款第3 句规定是,确定财产补偿时,应适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人员的利益。第4 句规定是,对于补偿额有争议的,可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第一,除前帝国财产外,德国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一般为个人;第二,自然资源用于社会化的目的的,可以依据有关补偿方式和范围的法律转为公有财产或其他公有经济形态;第三,不仅要有法律规定有关补偿方式和补偿范围,而且基本法明确了确定补偿额的裁量原则和补偿额争议解决途径。德国在利用自然资源时充分考虑到自然资源的多功能性,如基本法第89 条联邦水道第(3)项规定,在管理、扩建和新建水道时,联邦应征得各州同意以适应农业和水利的需要。

5.德国基本法关于自然资源的其他规定。德国基本法规定了联邦与州的立法权分配,根据第74 条竞合立法权对象规定,自然资源属于竞合立法权对象,即按照第72 条竞合立法权规定:在竞合立法范围内,只有联邦不制定法律、不行使立法权时,各州才有立法权。此外,作为财产的一类,德国基本法中关于财产的规定也与自然资源有关,如第14 条财产权,继承权和财产征收规定:(1)保障财产权和继承权。有关内容和权利限制由法律予以规定。(2)财产应履行义务。财产权的行使应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3)只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时,方可准许征收财产。

(二)德国基本法关于自然资源规定的文化背景分析

1. 德国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保护意识极强。在德国,负责联邦环境保护的是联邦环境部。在联邦环境部管辖下有柏林环境局、波恩自然资源保护局以及萨茨基特德联邦放射防护局,联邦州也有自己的环境部,地方环保方面的主要任务由城市和乡村负责。德国花极大精力采取了很多细致、科学和有效的措施循环使用材料,如垃圾分类并重新加工利用、生活水的循环使用等措施,达到尽可能减少能源的消耗。德国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趋于绝对,在其基本法第20a 条中明确规定,出于对后代的责任,国家在宪法秩序的范围内,通过立法并依法由行政和司法机构对自然生活环境和动物予以保护。不仅明确了保护宗旨和原则,而且将各项保护纳入了法治轨道。

2.德国自然资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德国资源有限,国内市场狭小,国民经济与世界经济紧密交织,主要依靠进口来满足本国原料和能源的供给,进口商品主要是消费和生产型的,如粮食、天然气和石油、矿产品、化工原料以及一般的机电产品。但是德国科技发达,重工业发达,汽车和机械制造、化工、电气等部门是支柱产业,产值占全国工业产值的40%以上,因此出口结构是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主要出口机电产品、各种车辆、钢铁产品及化学品和医疗产品。据统计,在西方采掘工业产品中,德国的消费量约占10%,而它自己的采掘只有1%。德国除煤炭和钾盐资源丰富以外,其他矿产资源或相当缺乏,或完全没有。现代工业不可缺少的许多原料,几乎完全依赖进口。德国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极其珍惜自有资源,即使本国拥有的自然资源,也绝不轻易开采,如森林,而进口别国资源。

3.德国采取了诸多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联邦政府确信,新的能源结构将带来经济的蓬勃发展。因此以节能先于产能为准则,采取一系列措施资助节能技术。1994 年,德国颁布实施《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置法》,规范人们处理、处置废弃物的行为,避免二次污染的发生以及将有用的废弃物资回收利用。2000 年出台了全世界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可再生能源法,为可再生能源产业提供法律保障。对于可再生能源利用、投资的政府扶持,德国已经远远走在了世界前列。德国能源政策的基本目标是循序渐进地结束使用能源,目的在于减少有损于自然、从而有损子孙后代的大量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德国的节能排放宣传随处可见,如采用直观图例对不同技术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比较说明。

二、我国宪法关于自然资源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9 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26 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对我国宪法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内容做出如下归纳:

(一)关于自然资源的范围

宪法没有对自然资源进行定义,其第9 条只采用列举式对部分自然资源进行了罗列,并以等字作为结束,以表明还有其他尚未列举全面的其他自然资源。《辞海》对自然资源的定义为: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自然资源的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自然资源具有可用性、整体性、变化性、有限性、空间分布不均匀性和区域性等特点,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源泉,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之一。

万年庆等学者通过研究认为,自然资源是一个相对概念,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先前尚不知用途的自然物质逐渐被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种类日益增多,自然资源的概念也在不断深化和发展。通过对自然资源定义的回顾、分析,可以看出,不同学科对于自然资源的概念的文字表述不同,但究其实质,自然资源包括实体性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如给予人以舒适性、提供生产发展场所等,所以,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时间条件下,具有某种功能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同时,自然资源的概念应从不同的维度(时间维、空间维)和价值角度(物质性价值、生态环境价值)来认识,从根源上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自然资源观,指导人们从事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实践活动。可见,自然资源是一个庞大的集合名词,它所涉及的内涵较广,而且随着人类的认识和开发活动而不断发展变化,对其是难以通过列举来完成。但是从其形成、存在、状态和用途等方面看,它既有共同特点,如天然存在和可以利用;也有不同特点,如非耗竭性和耗竭性、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等。我们必须从宪法学的角度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研究,掌握其共同特点,将所有应该纳入宪法规范的自然资源都纳入规范管理,同时为了对不同特点的自然资源实施有效管理,必须对其不同特点进行分类归纳。

(二)关于我国自然资源的权利归属问题

我国宪法除第9 条涉及自然资源的权力归属外,在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也有相关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结合第9 条和第10 条两条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宪法规定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二是集体所有。而自然资源的实际存在状态则有以下四种,一是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形式,如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和城市的土地;二是一般情况下为国家所有,经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如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三是一般情况下为集体所有,经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四是单一的集体所有制,如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由于我国宪法中关于自然资源的概念并不清晰,未被明确列举(包括未被发现)的自然资源应属于第9 条第1 款中的等自然资源之列,属于国家所有。

(三)关于如何对待自然资源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虽然宪法没有根据自然资源的特点对其进行科学分类,但是确定了对待自然资源的基本原则分别有合理利用和保护两类。

1. 关于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宪法规定。《宪法》第9 条第2 款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这应该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对待自然资源最基本的原则:自然资源应该被合理利用,而且国家保障其被合理利用。这里的合理利用和保障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不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必然是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利用水流发电、航运、灌溉都是可以的,而利用煤矿则是限制开采的;保障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利用多种多样的科技手段和法律手段。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的含义不仅包括过程,也强调结果,即不仅包含合理利用的方式和保障的手段,而且包含保障其合理利用的结果。

2.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宪法规定。宪法并没有对自然资源从整体上做出保护的规定,在《宪法》第9 条第2款中对保护一词的使用仅限于针对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即,对于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强调的是保护,而不是合理利用。但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也可以将保护理解为合理利用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不致其灭绝对于人类生存最有利,说明珍贵的动物和植物与其他自然资源相比,对于人类及其生态环境具有不同的存在意义。对于保护这种合理利用的特殊形式,随着人类认识的进步,也有可能不仅限于针对珍贵的动物和植物。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关于自然资源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并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必须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化后方可实施,但是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制定相关法律。

(四)关于禁止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在作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以及保护珍贵动物和植物规定的同时,还对禁止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第9 条第2 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 条第4 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虽然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要通过法律实现一系列原则性的宪法规定,但是根据这一宪法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对侵占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相关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行政法律法规也对侵占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我国宪法关于自然资源规定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我国目前宪法实施的实践看,宪法规定基本都是通过普通法律得到间接实施的。从实施中去发现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可以更准确地找到宪法规定如何加以完善的途径。我国宪法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实施《宪法》的相关普通法律体系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难以完整包括对所有自然资源的规范

如前所述,我国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很多,自然资源相关普通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体系,但并不全面,系统性也较差。主要是因为我国自然资源相关普通法律都是针对某类具体的自然资源立法,对自然资源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相关的法律规范不能全面涵盖所有的自然资源,势必造成部分自然资源没有纳入规范管理,或者对有的自然资源难以清晰地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进行管理。而且,相关法律法规从逻辑上缺乏紧密联系,如自1986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法》和自2002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在《矿产资源法》第35 条第1 款规定,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其中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的描述说明,用作建筑材料的河砂是属于《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矿产资源范畴,但是《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立法依据并没有明确为《矿产资源法》。长期以来,非法开采江砂失控,主要原因是《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设定的行政处罚远远不能遏制人们对获取暴利的追逐。也正是由于相关规定不够明确,人们对江砂是否为矿产资源意见不一,有的地方政府纳入矿产资源管理,有的地方政府未纳入矿产资源管理,难以统一是否依据《刑法》中设定的非法采矿罪实施刑事处罚。

(二)人类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程度难以把握,导致相关普通法律制定不科学

自然资源对于人类来讲,用途是多样的,如果不加以规范,往往会引发不同从业人群对资源利用的争夺。要将如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加以立法规范,必须通过科学研究与论证,把握人类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程度,控制好人类合理利用资源与破坏生态环境的平衡界限。例如,在我国历史上出现的过度伐木、过度养殖等现象,都是人们不懂得如何科学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具体表现。又如,江砂是一种自然资源,又是土建工程中重要的原材料,目前长江干线大部分水域被划为禁采区,然而由于市场对黄砂的大量需求,在长江干线出现严重的江砂盗采现象,难以把握控制开采和社会需求的平衡关系。

(三)具有多种人类利用功能的自然资源在管理机构设置上过于分散,难以形成统一协调的管理合力

大部分自然资源对于人类生存和生活所具备的功能不是单一的,有的自然资源具有多种功能。我国对于自然资源的管理基本上是同时考虑了自然资源的种类和功能,即不仅以自然资源的种类考虑设置不同管理机构,而且对于同种自然资源根据其不同功能分设管理机构。例如水资源,具有发电、航运、水产和渔业养殖等功能,那么对于水资源的管理就设有水利、航务、海事、航道、渔政等多家管理机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水上进行的同一行为往往涉及多个管理机构。比方开采江砂,采砂区由水利审批,采砂船舶由海事管理,是否破坏航道由航道部门判断处理,是否持证驾驶由公安监督;渔船载客运输也涉及海事与渔政等多家管理。按照这种思路设置资源管理机构带来的后果,一方面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用自然资源的难度,造成不便民;另一方面国家要多头投入执法人力资源和设施设备资源,无论是上级还是同级机构之间都需要投入大量精力用于协调,大大提高了行政成本,而且还极容易导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难以达到较好的管理效果。

(四)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宪法》规定实施手段不足

如前所述,我国大量有关自然资源的行政法律法规对于违反相关管理秩序的行为均设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在非法侵占自然资源所获取的暴利面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不足,致使追究这些行政责任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惩戒效果。《刑法》中也设定了有关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罪名,但只是针对有限的几类具体的自然资源。笔者认为,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主要原因,一是自然资源是自然形成,虽然法定国有,但是具体到某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管理责任并不明确;二是大部分的自然资源被侵占或者破坏,在短期内并看不到什么危害后果,或者是人们对其危害后果没有统一认识。总之,对于公共财产损坏、公共利益侵占、公共环境破坏之类涉及公共的问题,如果不破除官本位思想、不改变部门立法现状、不动真格明确管理责任,是很难形成一股执着的力量去努力尽快解决的。

四、我国宪法与德国基本法有关自然资源规定的比较及结论

从德国基本法和我国宪法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可以看出,两法对于自然资源概念的规定都不清晰。除了在所有权归属上有较大区别外,在以下方面存在较大区别:

(一)德国基本法更侧重于保护自然资源,我国宪法更侧重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德国基本法第20a 条规定,出于对后代的责任,国家在宪法秩序的范围内,通过立法并依法由行政和司法机构对自然生活环境和动物予以保护。我国《宪法》第9条第2 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对照以上条款,德国基本法将所有动物与自然生活环境全部纳入保护对象,而我国宪法仅将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纳入保护对象,除此之外绝大部分的自然资源和非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则由国家保障可以被人们合理利用。

(二)我国宪法关于合理利用的规定较原则德国基本法第15 条规定,土地、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用于社会化的目的的,可以依据有关补偿方式和补偿范围的法律转为公有财产或其他公有经济形态。而且规定,确定财产补偿时,应适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人员的利益。说明德国基本法虽然不提倡利用自然资源,但是还是规定了如何合理利用,一是用于社会化的目的的;二是应适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人员的利益;三是在利用自然资源时充分考虑到自然资源的多功能性,如基本法第89 条联邦水道第(3)项规定,在管理、扩建和新建水道时,联邦应征得各州同意以适应农业和水利的需要。而我国宪法除了使用合理利用一词外,没有更具体的规定。

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6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管理;提高薪酬满意度

在企业中,人是最宝贵的资源。人力资源是现代信息技术的驾驭者,人才不足是每个高速发展的企业最害怕面临的局面。如果不能拥有足够的人才,企业就丧失了竞争的先机。为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优势,配套的留人政策非常重要,因为过高的人才流失率不但会带来招聘成本的提高,还会带来很大的隐形损失,产生诸多弊端。

员工的离职导致会企业岗位的空缺,为了重新招募和培训新员工,保证企业的连续运作,企业需要支付相应的招募和培训费用。而且招聘的新员工是否能胜任工作,是否能融入企业都具有不确定性。如果离职的是核心员工,可能导致企业的核心或商业机密的泄露。尤其当这些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的企业或是另起炉灶时,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竞争压力。所以,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不但有助于企业扩大规模,还能够保持人事应用的有效性,激励企业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长远的发展战略来看,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据调查,工资待遇不高是造成人才流失的首要原因,所以,薪酬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部分。

所谓薪酬管理,是指一个管理过程,即以所有员工所提供的服务为基础,确定员工应当得到的报酬总额以及报酬结构、报酬形式的一个过程。

有效的薪酬管理需要做到:

第一,需要认识到薪酬管理在人力资源管理内部的重要作用。薪酬管理决定着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薪酬管理直接决定着劳动效率。薪酬管理是对人的管理,薪酬可以作为外部因素刺激人去做管理者需要其做的事,薪酬管理就是这样一种机制。有了薪酬的刺激,人愿意了,劳动效率自然就提高了。因为薪酬关系到一个员工乃至其全家的生活,所以当薪酬标准不当,过高或过低时可能会影响到人们生活,造成一些虚假过度需求,加剧经济结构的非合理化。所以,薪酬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薪酬管理的作用不仅体现在人力资源管理内部,对于整体组织管理尤其是在薪酬水平上也具有重要意义。薪酬管理是管理者人本管理思想的重要体现。一个组织的薪酬制度如果不能保证员工基本生活水平,那么这个组织在管理上的以人为本思想何以体现?良好的薪酬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者“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的体现。在企业管理的战略中,薪酬管理应是其基本战略之一。

第二,要明确薪酬管理的目标、原则、内容及薪酬形式。公平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是薪酬管理的三大目标。具体而言可以理解为:吸引和留住组织需要的优秀员工;鼓励员工积极提高工作所需要的技能和能力;鼓励员工高效率地工作。

比起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其他工作,薪酬管理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其具有敏感性。薪酬管理牵扯到公司每一位员工的切身利益。除了直接影响员工的生活水平,很多时候,薪酬还是员工在公司工作能力和水平的直接体现,所以员工对薪酬问题都会很敏感。

此外,相对人力资源管理中其它工作,薪酬管理还具有特权性。在人力资源管理项目中,薪酬管理是员工参与最少的。另外,薪酬管理本身就有很多不同的管理类型,所以,不同公司之间的薪酬管理几乎没有可以互相参考和可比的地方,而都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但无论哪种形式的薪酬管理都需遵循一些共同的原则:补偿性原则、公平性原则、透明性原则、激励性原则、竞争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以及方便性原则。

这些原则中又以补偿性和公平性为最基础。补偿性体现了员工的劳动价值,保障了员工最基本的生存及生活。公平性则是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前提。只有建立在公平基础之上的薪酬体系才是有效的,才能确实起到激励员工的作用。

薪酬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目标管理,即薪酬应该如何支持企业的战略,满足员工的需要;水平管理,包括确定管理团队、技术团队和营销团队薪酬水平,确定稀缺人才的薪酬水平以及确定与竞争对手相比的薪酬水平;体系管理,除了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期权期股的管理,还包括给员工提供个人成长、职业预期和就业能力的管理;结构管理,即使薪级和薪等正确合理,合理地确定工资宽带;制度管理,即薪酬决策向所有员工公开和透明化的程度。

薪酬的确定为如下三种:职位付薪、绩效付薪以及机动付薪,机动付薪即根据员工实际表现出来的相关工作能力确定其对组织的价值。

薪酬的体现基本分为经济类和非经济类两种,其中经济类薪酬一般以四种形式体现,分别为:基本薪资,是企业为已完成工作的员工支付的基本现金薪酬;绩效工资,是对员工过去工作行为和已取得成就的认可。绩效工资起着拉开收入差距的作用。某种意义上来说,员工的工作是有差别的,而在薪酬方面用绩效工资的形式体现出这种差别,才能起到公平,激励的作用。

第三,很多时候不以资金形式体现的福利和服务,比如,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等基本福利,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员工对企业的态度。所以,这些看似非资金形式的待遇也越来越成为薪酬的一种重要形式。

除了上述经济类薪酬的四种形式之外,总薪酬中还包括非货币的收益,即非经济类薪酬,如赞扬与地位、雇佣安全、挑战性的工作和学习的机会。每个留在公司的人,如果在公司感觉不到自己价值的体现或者不能获得相应的回报,很多都会考虑离开。这时企业就需要深入了解他们希望什么、需要什么,然后开展针对性的培训以满足他们的需要。培训可分为专业技能培训、专业知识拓展、个性延伸等形式。它们也是“总薪酬体系”的一部分,并经常和薪酬相提并论。

第四,分析多方面因素,提高员工的薪酬满意度。最大限度地通过薪酬来激励员工并最终改善企业经营结果涉及到经营管理的核心及员工激励理论的各个方面,受文化、历史、政治及经济因素的直接影响。通过从中、西历史文化角度对近期历史以及当地薪酬方案的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中、西方企业的传统薪酬体系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异。当然,各西方国家的薪酬体系也不尽相同。不过,种种对比反映了一个事实:中方员工与西方国家同等员工的期望迥然不同。

薪酬管理水平的高低不取决于薪酬管理者的感觉,而取决于薪酬的受益者――员工对薪酬管理的满意程度。员工对薪酬管理的满意程度越高,薪酬管理的激励效果越明显。反之,如果员工对薪酬管理充满意见,自然会不认可,进而不投入工作,消极怠工也是极可能出现的。员工对薪酬管理满意不满意,可以用社会平均比较和公正度来判断。

员工会将自己的薪酬水平与同等行业同等岗位的薪酬进行比较,如果发现自己的薪酬高于平均水平,则满意度会提高。反之,则满意度会降低。这就是社会平均比较。所以,对岗位的价值进行市场评估是薪酬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以便确定能吸引员工的合理的薪酬标准。

员工也会把自己的薪酬与其他员工的薪酬进行比较。比较之后会有个感觉,这样的薪酬对我是公平的吗?我跟其他员工相比是平等的吗?这就是员工基于薪酬感觉到的平等程度,即薪酬的公平度。如果没有对公平度的认同,员工会很难认同薪酬与绩效间的联系。

既然员工对薪酬的满意度来自社会平均比较和公平度,提高员工对薪酬管理的满意度不妨就从这两个方面着手开展。关于社会平均水平,不妨将公司员工的薪酬水平定在稍高于同行业同岗位的薪酬水平之上,即便略微高些,员工的心理上也会产生满意感,这样不但有利于员工的招募,还有利于留住员工。此外,根据企业实际效益,适当增加工资总额。

公平度是员工的主观感受,这个方面,人力资源部门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薪酬管理的过程而不是薪酬管理的结果上。比如,让员工参与制定薪酬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如果员工参与,在政策制定之初就会了解到员工对薪酬制度的满意度。如果其不够满意,则可以随时调整;如果员工不参与,政策执行时,问题并不见得不暴露,而解决问题的时机这时往往已丧失了。实践证明,员工不会因为自身的利益而导致不负责任的决策。

另外,促使老板、管理者和员工关于薪酬管理经常沟通也是人力资源部门需要做的。沟通、参与与信任会显著提高员工对薪酬管理的满意度。员工对薪酬的满意度增加,就达到了薪酬管理的初衷,实现了薪酬管理的目标。

人是企业的主要要素,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薪酬管理在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方面功不可没。薪酬管理应该被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之一。明确薪酬管理的目标、原则、内容有利于薪酬管理的实施,提高员工的薪酬满意度,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桂周.探究现代企业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的有机结合.人力资源管理.2013.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