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法范例6篇

水资源保护法

水资源保护法范文1

关键词 水资源 保护 经济 措施 法律

引言

20世纪,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高速发展,在这100年的时间里,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财富,但是人类对资源的开发强度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类对水资源的过度开发,用水的浪费和对水资源的污染,使世界上的水资源日益短缺。在全世界致力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的21世纪,中国作为经济快速发展的人口大国和发展中国家,人均拥有水资源量仅占世界人均拥有水资源量的1/4,这也充分说明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就目前的状况而言,我国的科技水平还相对落后,经济的发展对资源的消耗量所占比重比发达国家要高得多,仅能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增长。因此,应当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国内水资源的保护,使有限的水资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中国水资源保护现状

随着环境保护的开展,中国水资源保护工作逐渐进行。从建立新中国以来,随着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日益加剧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中国环境保护工作逐渐得到更多人的重视,同时,水资源保护也日益提上日程。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水资源保护经历了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巨大变化,在计划经济时代依靠行政手段和计划配置水资源的模式正逐步被市场所引导的机制代替,市场经济的各种手段被逐步引入水资源保护,这对改善用水效率、增加供水量和保护水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大大提高了水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同时,中国的水务行业经历了建国之后的大规模建设后,现在已经进入了一个污染防治与开发、利用以及管理并重的时代。在水资源污染防治方面,由单一的依靠科学技术手段转变为注重技术与体制的结合;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可持续利用与发展正在逐渐成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管理的指导思想;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上,形成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方面,中国先后颁布、修改了《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关键性法律以及许多地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保护水资源的法律规定

要使水资源保护的各种技术、行政措施得以实现,运用法律的手段是必要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是由水资源保护具有科学技术性特点所决定的。它在调整水资源与社会关系时,更多的涉及到水资源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有很强的科学技术色彩。水资源保护法律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状况为宗旨。它所约束的对象不仅是公民个人,而且包含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水资源保护法律的实施又涉及到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因此,执行起来比其他法律的实施更为困难,更为复杂。深刻地理解水资源保护法律对于搞好水资源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经济还不十分发达,治理水资源的资金比较短缺,水资源保护意识还较淡薄的情况下,尤其更应充分利用法律的约束力来保护水资源,正确处理为发展经济与保护水资源的关系,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水环境问题。近年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水资源问题十分突出。一方面城市和工业发达地区用水量剧增,水资源严重不足,制约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工业“三废”和生活污水的非控制排放,使越来越多的水体受到污染,可供利用的水资源日趋减少。在这样严峻的事实面前,保护水资源巳成为人类为生存而斗争的紧迫任务。为此,不少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规定,对水资源治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作了各种相应要求和限制,以防止不恰当的开发利用造成水资源污染或破坏水资源。通过立法的强制手段,辅以各种技术措施在一部分国家已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在我国有关水资源保护法的法律和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中《水法》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有管理权和调配权,同时,还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贯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并注意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效益,规定国家要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环境、以及要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基本政策。此外,《水法》明确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定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作程序和审批制度,对水和水域以及水工程的保护、用水管理、防讯抗洪等方面的内容以及规定实行用水许可证制度,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的制度。

各项法律和法规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水资源保护已开始走上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轨道。要使这些法律和法规真正起到作用,除须制定配套的专项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有关规定外,还需要不断完善水资源管理的司法和执法体系。这在我国,任务还相当艰巨,有待通过各级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每个公民的积极配合参与,才能逐步实现。

3、保护水资源的经济措施

3.1提高水价或实行定量配水超计划罚款

这项措施主要是针对人为的浪费,诸如供水环节的跑、冒、滴、漏和用水无度现象进行的限制。据有关资料,自1985年国务院颁布《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和1988年颁布的第一部《水法》以来,全国各地省、市实行了计量收费、超计划累计加价和提高水价的各种办法,使全社会用水逐年增长的情况有了明显的改善,90年代后期用水的年增长率比80年代前下降了近四个百分点。这说明奖罚制度对于抑制用水量的快速增长,减少浪费.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看到上述措施只属于水资源管理工作中具体操作层次的节流问题。经验表明,水价定得太低,难以收到节约用水的效果。定价过高或配水定额过低,则有可能超过用户的承受能力,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发展。因此,充分考虑各地水资源的状况、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研究并逐步完善水资源的价格体系,提出切合各地实际情况的水价标准,才能使这方面的工作真正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发挥其杠杆作用,达到节水目的。

3.2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用水效率

目前,许多地区需水量过大与长期形成的粗放型(资源消耗型)的经济模式有关。具有表现为农业耗水在产业用水结构中所占比重过大;工业的工艺流程落后,重复利用率偏低,万元产值耗水量过大;农业耕作和灌溉方式落后,单位产量的耗水量过大。在这种情况下,调整现有的产业结构不仅是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必要手段,也是推动工农业用水水平提高,抑制需水量过快增长的必由之路。正因如此,有些专家明确提出,水资源问题若不与经济挂钩,是不科学的,就水论水,仅仅从水科学的自然法则和工程技术出发,期望找到水资源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有效途径是行不通的。同样.困扰人类的水资源问题若撇开对经济结构的分析,提出的任何治理保护方案对改善当地的环境质量并没有多大助益。

3.3 多渠道加大对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经济投入

我国境内的降水时空分布极为不均,从时间分布上看,汛期(5至10月)集中了全年80%以上降水量,因而大量的水资源随洪水白白流走,并产生洪涝灾害,而枯季(11月至翌年4月)由于降水量偏少,往往形成严重的旱灾;从空间分布来看,我国北方水资源偏少,南方水资源偏多,全国80%左右的水资源都集中分布在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也是形成我国水资源紧缺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由于国家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投入不足,大多数蓄、引、提水工程始建于50~60年代,且规模小、年久失修,对水资源起不到调控和保护作用。因此,在我国社会经济由计划经济逐步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仅靠国家财政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对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的经济投入,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广泛吸纳民间资金,坚持水资源谁投入、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让水资源真正体现出它的商品价值。充分利用民间资金来建设更多的较大型的水利水电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和水环境保护工程,才能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有效的保护。

结束语

水资源是基础性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水资源又是重要的战略性经济资源,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离不开水资源和环境的保障。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水资源的保护力度,使水资源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水资源保护法范文2

论文摘要:水是万物之源,然而,在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我国水污染日益严重,水资源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盐须在循环经济的理念下,改革、完善我国现行水资源保护制度,为水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水是生命的源泉,是人类和其他一切生物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也不可替代的环境要素。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但人均占有量只有222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水量的四分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特别是在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下。我国的水资源浪费和水污染十分严重,使得水资源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我国七大重点流域有机污染普遍,各流域干流有57,7,的断面为三类水质,21,6,为四类水质,6,9,为五类水质,13,8,为五类以上水质,主要湖泊富养营化问题突出,城市地下水50,以上受到严重污染,流经城市的河流水质90,不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仍将是我国水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同时也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要解决日益严峻的人水之争,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除了要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法律的协凋、平衡与保障更是不可缺少,在新的形式下,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循环经济的理念下,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及其对水资源保护的意义

循环经济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之后,在少数发达国家中出现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此后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和倡导。循环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其基本内涵是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要求首先是在生产和生活的全过程中讲求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减少资源的投入,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其次是对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体现回收再使用和循环利用的原则,达到废弃物的资源化,最后是对不能循环再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使其不对环境带来污染。具体到水资源的保护,是指在生产和生活的全过程中。尽量减少水资源的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和对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循环经济将水资源保护从传统的“末端治理”引向“源头治理”、“污染预防”,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在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要解决水资源日益短缺、水污染日益严重的这一迫在眉睫的重大难题,必须走循环经济之路,建设节水型社会,目前,我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只有60,,发达国家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一般在90,以上,我国万元GDP用水量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是美国等先进国家的8倍。若2030年和2050年全国废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80,和95,,则污水再生量将达到680亿m3—850亿m3和1000亿一1450亿m3,将大大缓解未来我国水资源紧张状况并改善环境。因此,要有效保护水资源,应将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于水资源保护立法,让其成为被社会普遍接受、有效运转的制度。为我国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基于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水的法律保护,我国亦不例外。现有有关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众多,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有水法律(4件,《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和《防洪法》)、行政法规(20件)、地方性法规(160多件)和水利部等部门规章(90件)、地方政府规章(170多件)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水法规体系,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及水利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使各项水事活动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缓解我国的水资源危机,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已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在加大政府责任、明确违法界限,强化有关制度、关注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做好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及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等方面,都有一些新的刚性规定,扩大了处罚对象、提高了处罚标准,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多的处罚手段和权力,使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工作上了一个新的高度,然而,总览现行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仍能发现其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水型社会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

(一)法律体系之符合,不完善

首先。作为循环经济基本法的《循环经济法》尚未出台。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引入了关于循环经济的思想,此后对于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断深入,然而,《循环经济法》从2005年开始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起草。2007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进行了初审,但至今仍未出台。《循环经济法》是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它的缺失导致难以形成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大背景,使得建没节水型社会所需的各类社会资源如法律保障、政策扶持等都难于获取。从而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其次。已有法律、法规缺乏循环经济理念。现行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除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上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外,其它法律、法规在立法理念上仍停留在“末端治理”的阶段,没有更多地从“源头治理”出发,对于节约用水、污水再生利用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制度规定较少。因此多年来,我国水短缺、水污染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二)相关基本制度之缺失

循环经济是一种反传统的经济模式,具有典型的建构性,循环经济理念下的水资源保护需要相应的基本制度作支撑,然而我国目前与循环经济相契合的一系列水资源保护制度尚不完善或缺失。

首先,目前的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循环经济的首要原则是减量化,因此,节水是水资源保护的首要环节,但我国有关节水的法律制度还比较薄弱,《水法》等国家和地方已颁布的法律文件,虽然对节水有所规定,然而对于浪费水的行为却未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偏重于末端治理,对于从源头节水和减少水资源浪费规定甚少,有关推行节水技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不到位,节水标准体系不健全,如煤炭、水泥、电解铝等其他一些耗水量较大的行业尚无节水标准,服务业、农业领域也还没有制定节水标准,在污水再生利用方面,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规划制度,在城市建设规划中,虽然进行了城市的供水及排水规划,但在污水再生利用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划,由于相关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以及没有按照市场化进行运作,目前我国城市普遍存在污水集中处理滞后和中水利用率低的现象,使水资源危机日益严重。

其次,与循环经济配套的一系列水资源保护激励机制尚未建立。例如。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收费项目不全和收费标准偏低等问题,排污费低于治理成本,使排污者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低价购买合法排污权的现象十分普遍。当然,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违法排污处罚力度、扩大了处罚对象、提高了处罚标准,这将提高生产者的排污成本,对排污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同时,我国目前尚未开征水资源税,并未将水资源的环境价值计人经济成本,企业运作的外部经济,仍然是导致水资源大量浪费和污染的关键因素。

(三)水之源管理体制之缺陷

目前,我国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水资源污染控制采取分级和分部门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存在较大缺陷,首先,现行的流域管理机构,其性质和权限都不足以实现综合统一管理,并且相应的配套法规不健全,流域管理机构的权限划分,流域管理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适用仍需要进一步明确,这十分不利于流域水资源的合理规划和水污染的全面系统防治,其次,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城建、交通、市政等部门分工负责,但并未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权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权之间的关系。这使得部门职能和利益交叉。不利于集中统一执法,造成执法不便,同时,各部门之间争夺权力、推诿责任。不利于对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的监管,在中央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的关系上,我国实行分级管理制,中央一般无权取代地方的执法权力。从而导致水资源管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四)公众参与之不足

虽然《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一些对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到对非持续消费的节制和对绿色消费的倡导,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规范消费活动和行为的法规。绿色消费是广大社会公众参与循环经济消费的行为规范,而我国的绿色消费起步较晚,还没有成为人们的消费习惯。在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上,仍未摆脱“天赐之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传统观念,节水和对水的再生利用意识还比较淡薄。同时,公众参与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的法定渠道还不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进程。

三、完善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依法落实科学发展观

1,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针对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安全岌岌可危的客观情况。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借鉴与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成果。先行出台《循环经济法》,对建立循环型社会遵循的宗旨及基本原则、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和处置的原则以及对国家、企业和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责任予以规定。在此基础上。加快制定循环经济的单行法规和标准,如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建筑废物、包装废物,、农业废物等资源化利用的法规和规章,对资源的回收、再生利用作出特殊的规定,加快完善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如制定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人标准,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标准和涉及循环经济的有关污染控制标准,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形成,从而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大背景。

2,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改革,完善现有水资源保护单行法规与标准。修订《水法》、《水土保持法》等单行法规的部分内容,在循环经济的理念下,突出“源头治理”,节约用水,同时,根据建立循环型和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制定水资源再生利用的专门法规,例如制订《资源再生利用管理条例》、《污水再生利用管理办法》等,专项立法应对污水处理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运营机制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建立健全各行业节约用水的国家、地方标准体系。制定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人标准。依法规范企业与个人节约用水、污水再生利用的法定义务,明确浪费水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动环境经济下的水资源保护

1,完善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制度。首先,要完善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规划制度。污水再生利用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水资源利用规划之中,其次,城市节约用水要真正落实“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和管水制度到位。最后。要尽快完善有关推行节水技术的配套优惠政策和措施,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2,建立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专项资金制度。基金的收入来自国家财政拨款、环境税费及企业和个人捐赠,对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科研单位和企业在水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等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给予资金倾斜,使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研究开发资金风险社会化,有利于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推广。

3,健全水资源税费制度。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收费项目不全和收费标准偏低等问题,排污费低于治理成本,使排污者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低价购买合法排污权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较大幅度地提高收费标准,使排污收费切实起到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的作用。同时。应将水资源税作为环境税之一。尽快开征。以缓解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总之,采取国家实行环境税,地方实行排污收费的“双轨制”,将水资源的环境价值计入经济成本,有利于遏制水资源浪费和减缓水环境污染。

(三)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环境行政执法

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针对目前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要实现水资源的节约与循环再生。保护我国水环境。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环境执法。目前。流域管理已是世界水资源管理的大趋势,因此。应根据水资源的自身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一些国家水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经验,确立完善的流域管理体制j建议修改《水法》,由国家授权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具体情况制定单行法,使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得到相应的提高并获得立法权。以实现统一规划、综合决策、综合治理。同时,为进一步强化环境行政部门的权威,应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管辖和监督、不隶属当地政府主管的环境管理体制,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中,各级政府与各部门应配合环境行政部门的工作,这样就能有效地制止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增强环境、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大大提高执法效能,最后,要强化水环境执法队伍。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循环经济意识,转变传统经济观念。更新知识结构和强化环保科技技能,加强水环境执法监督。提高执法力度。:

水资源保护法范文3

一、全球淡水资源现状

(一)地球水资源的概况

水乃生命之源,安全的淡水是维持地球上生命的基本要素。所有的生命都依赖于水,有水地球上的万物才得以生存、生长。据统计地球表面2/3被水覆盖,其中咸水占97.47%淡水仅占2.53%。冰川、积雪的淡水难以利用却占淡水总量的87%,而可利用的淡水少之又少主要是分布于地球深部的淡地下水和河流、湖泊、大气水,这些淡水仅占0.26%且最活跃更新最快。如果说缺少石油和其他燃料,我们可以用其他能源来替代,那么,如果没有洁净的淡水,没有干净的可饮用水,我们的未来将会是一个没有未来的未来。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孟加拉代表爱农·尼沙特在研讨会上说:“如果将世界上所有的水比喻为盛在一加仑罐子里的水,可供人使用的淡水量只相当于一汤匙——大约是总量的0.75%。”在21世纪的开端,地球上有10多亿人根本喝不上干净的水。大约24亿人得不到足够的可饮用水,每年大约还有340万人死于与水有关的疾病。有关专业人士预言:人类面临的下一个生态危机将是淡水资源短缺!

(二)地球上的淡水资源分配极不均衡

联合国和斯德歌摩环境研究所报告1995年世界1/5的人得不到洁净的水。2025年面临缺水困境的人将增至2/3,2050年世界1/3的人得不到洁净水。有些地区大水泛滥,而有的地区却因干旱而导致居民死亡——或者沦落成难民而举家迁移。加拿大有着与中国同样多的水资源,然而加拿大的人口只有中国的2.5%,人均淡水量远高于中国。中国淡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四位,人均资源量居世界82位,不到世界水平的1/3。在干燥的博茨瓦纳,水是如此宝贵以至于用“雨水(Pula)”命名自已的货币。

二、水资源短缺的原因

水资源短缺的主要原因大致分为: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在自然原因中水资源全球分布的及不均匀,气候变暖改变区域降水的蒸发格局造成了大气环流失衡,使区域性降水造成了分布不均衡。其次,雨水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更不均匀。

两个原因当中更重要的是人为原因,人类水资源需求总量正在急剧上升的现象这是不可非议的,相反人类人为造成水污染的程度也变得越来越严重。当今水污染是全球淡水资源面临的又一大威胁,清洁、充足的水是极其宝贵的。没有清洁、充足的水,人类就不能生存。但是我们却把清澈、干净的水源作为废物倾倒场,每年向湖泊、河流和海洋倾倒数十亿吨的化学品、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同时海上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液体泄漏也给海洋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不当的淡水利用也给水资源带来了无形的浪费。在农用方面,农作物的大面积灌溉使淡水造成了大量的流失,这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我们一方面在消耗着越来越多的水,另一方面却在继续忽视水的重要性。这不是我们今天人类应该做的,相反我们需要保护和恢复我们的水质。

三、全球淡水资源的国际保护及保护法取得的进步

20世纪许多战争都是因石油而引起21世纪水将成为引起战争的根源。由于全球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国必须对淡水资源的国际公平分享问题和淡水污染的防治问题给予充分重视,做到广泛协商并用国际条约巩固协商成果。全球面临着严峻的水危机,直接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世界水事委员会提醒大家:“此时此刻,我们面临着世界水资源短缺的危机,而且这种危机只会越来越严重。如果解决不了水源短缺的问题,结果将是粮食价格上升,缺水的国家不得不用昂贵的价格进口粮食,然而缺水的国家大多贫穷落后。”饥饿和干渴也与政治动荡和经济增长缓慢紧密相关。

关于淡水资源的国际保护经历了从单一利用到全方位保护,从保护河流到保护整个水系的发展过程,从创设相对简单和直接的防止重大跨界污染的义务发展到建立广泛的保护共享资源的法律制度。

起初,区域性的或双边的国际条约构成全球淡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制度的重要部分。如1978年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签订的《美加大湖水质协定》。《协定》的宗旨是“恢复并保护大湖流域生态系统的、水体的、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学的完善性”。1998年通过的《保护莱茵河公约》,该公约从整体的角度看待莱茵河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将河流、河流沿岸与河流冲击区域一起考虑。

随后,1966年国际法协会通过了《赫尔辛基规则》是淡水资源的全球保护的里程碑,在条约中提出了现代国际流域的概念,为国际河流的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提供了依据。“赫尔辛基规则”宣告国际流域利用的国际法一般原则;确认国际流域内的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合理公平地利用国际流域内的水资源;提出并界定流域水的自然分成结构水质;各国不应对国际流域内的水造成任何新形式的污染或加重现有的污染程度,从而可能对流域内另一个国家的境内造成严重损害,国家应为减少各种现有的污染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便不在流域内另一个国家的境内造成损害;关于国际河流利用产生的争端,应按联合国精神以和平解决。1997年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约》这一法典化文件。它包括四方面的内容:(1)适用于所有国际水道的一般规则;(2)实施这些规则的程序规则;(3)关于淡水保护、保持和管理的实质条款;(4)关于水道国缔结协定的条款。该公约的目的保障国际水道的利用、开发、保存、管理和保护,并为当代人及后代人而促进对国际水资源保护。

总的来说,当前国际环境法在国际水资源保护制度上已经构建了一整套原则和规则。对国际淡水资源法律制度的研究对指导国内立法具有积极意义。

四、国际淡水资源的保护法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国际淡水资源保护法在体系机构上所调整的范围不断扩大,渊源构成多样化,在内容上存在着国家与水道国际化之间的矛盾。保护法对淡水资源的保护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不足,在已经签署的双边、多边条约执行的不彻底。国际河流委员履行的职责有限,上下游国家利益的平衡问题尚且存在,国际水资源争端的解决存在争议。

我个人认为,国际环境法应与国内环境法在某些方面达成一致。国内环境法无论在归责问题或保证实施上大多都有明确规定,不可否认国际环境法在这些问题上不可能同解决国内法一样,它面临更大的困难,但及早出台相关的法律是刻不容缓的。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自70年代以后,有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迁往控制不严格的发展中国家,导致世界上最严重的环境事故接二连三的发生在发展中国家,而这与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低下,民众的环境意识低下和管理水平低下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我们在谴责发达国家这种举动的同时,还应该认识到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意识也是迫在眉睫的,只有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才能使全世界都积极参与到拯救环境的队伍中来。

世界局势逐渐向多极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差距在逐渐缩小,通过建立全球关系,迎接环境与发展的挑战,是唯一可行的道路。

结束语:

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几千年以前中西方的自然哲学思想,还是当代全方位环境保护的理念,贯彻于全部历史发展的主旋律就是人类应当与大自然保持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和相互发展的关系。

环境保护不只是某一国家范围内的任务,是国际各国共同关心的焦点。不论是发展中国家长期深受其害的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等问题,还是近年来提上国际议事日程的气候变化、臭氧层耗损和生物物种多样性消失等问题,都以跨越了国家或地区的界限,影响着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以至每一个人,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世界各国和地区协调一致的努力与合作。

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在此过程中,人类既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也遭受过无数的挫折和失败。历史已经证明,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人类与自然才能和谐。只有全世界共同努力,保护我们仅有的水资源,我们才能拥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水资源保护法范文4

巩奇强(1988.10-),山东滕州人 ,昆明理工大学民商法专业。

摘要:1992年6月,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以可持续发展为主要内容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文件,时至今日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纳入国际文件20周年。水资源保护是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内容,可持续发展是环境保护法中的重要指导思想,探究水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能够发现立法中存在些许不足,本文试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探究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 立法完善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1-0000-01

一、水资源及其立法的历史进程

水资源是指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利用并能逐年恢复的淡水的总称。①水资源与水经常是通用的,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水都是水资源。一些不能被人类所利用的水,就不能称之为水资源。随着当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空前繁荣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灾害,造成了生态的破坏,也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环境问题成了我们首要关注的问题,水资源是地球环境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也就成了重中之重。

我国很早就注意到了关于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最早的关于水资源的管理记载于西周的《伐崇令》。到了近代,各国工程管理技术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在发展的同时也借鉴了西方的技术和制度,因此,我国的水利法制建设也有了新发展,在对其的开发和利用期间,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是恢复水法制时期。第二阶段为水法制建设停顿时期,第三阶段为水资源法制建设的恢复发展时期。由于初期人们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量较少,因此人们对水资源的印象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第二阶段中,强调了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期间,由于大规模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使了各个地区用水量增加,出现缺水现象。第三阶段时期,由于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量也大,部分地区出现了严重的水环境问题。水资源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关注,为了解决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展开了一系列措施,颁布了各项关于水资源的法律制度。

二、水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

对于水资源及其立法的历史进程,针对这些问题,我国以及世界各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来完善和补充对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不当之处。

(一)国际上的立法

1.主要是有关船舶在跨界河流航行的规则。河流有地域性的特点,流经两个以上国家的成为“多国河流”1921年的《国际性可航行水道制度公约》对国际河流的法律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②为了保证航运的自由运行,沿岸的一些国家会根据条约对河流进行管理。

2.各个国家的习惯法相对分散。对于可持续发展的使用河流,1997年的“布奇科沃―大毛罗斯计划案”对淡水自然进行了审查。这个案件主要是反复强调了共同利用、共享淡水资源的一种发展理念。提出了流域国有义务不使水质恶化,妨碍其他国家使用。

(二)国内的立法

在我国,水资源法律的渊源通过其法律规范以及原则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等标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③

第一,宪法。宪法是我过的根本大法。是有关国家权力以及民主运行的规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同时,宪法也是水法律规范制定的原则和基础。《宪法》第九条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明确了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就为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行使个人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说明水资源在宪法中也充分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第二,水法。水法在水资源保护法整个体系中占有着核心的地位,它是水资源法的基本法律。水法第三条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这一规定充分说明了宪法是水法的根本。我过通过修订了1988年实施的《水法》,更加完善了关于水资源的立法法案。这部法律的颁布,为了我国建设防污节水型社会,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同时也是其他水资源法律的基础。

三、可持续发展下的立法分析

可持续发展法制既是对传统部门法的扬弃和整合,也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超越和创新。它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推动其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变迁;并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进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创新。④运用可持续发展对环境法律制度进行评价,已经成为一种比较符合当今法律实际的一种法律评价制度。首先通过可持续发展法律评价制度对国内外立法进行评述:

(一)宪法下的水资源保护中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评价

《宪法》第九条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明确了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宪法的形成把自然资源宣布为国家所有,这就为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作者认为针对我国现状,以及为子孙后代的考虑,《宪法》应给与更大胆的规定,这样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就更直接,这种规定也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价值取向即保护当代和后代利益,人与自然的平衡。

(二)基础性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水资源保护中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评价

基础性法律从基础性法律的内容性上分析,都是侧重于各学科对于各自主体的保护。对于后代自然人的保护还是有所欠缺的,难以体现出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价值。作者认为各个法律部门应该不仅注重各自的调整对象,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加以立法完善,完善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的可持续发展性就优劣明显了,根据当地的水资源现状,因地立法,这样的保护是更为科学的保护,也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地域性特征。

四、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下的水资源保护立法展望

运用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评析了国内外关于水资源保护的立法,笔者深受启发,笔者试图通过以下几点建议,以展望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之未来:

(一)基本性法律细化,明确水资源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

宪法性规定只是为权利的保障提供根本性基础,但是具体的水资源保护要有基本的法律支撑。笔者认为应该对基本法律中的水资源保护进行明细化,对水资源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在主体有相应权利时应有相应义务,这对于水资源保护也是相当重要的。

(二)形成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下的权利救济

水资源保护也需要权利的救济,⑤可持续发展下的权利救济主要是利益衡量,至于选择利益衡量的救济方式是因为介于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兼顾环境、经济和社会多种效益的综合发展模式,6传统的救济方式缺乏中间的调整方式,使得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均衡妥当性难以实现。在水资源保护中,也会体现这种问题,这就需要可持续发展下的利益衡量的救济方式加以救济。

参考文献

[1]参见吕忠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参见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3]参见任顺平、张松、薛建民著作:《水法学概论》,黄河水利出版社,1999年版。

[4]参见王曦、柯坚:《跨世纪的法学视野――中国与澳大利亚可持续发展研讨会述评》,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5]参见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注解

①吕忠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01页。

②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32―233页。

③任顺平、张松、薛建民著作:《水法学概论》,黄河水利出版社,1999年7月,第21、27页。

水资源保护法范文5

关键字:青海省部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综合水质指数法;水环境质量

中图分类号:X8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5)09-2214-04

青藏高原是中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分布区,该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在中国生态环境建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青海省是长江、黄河发源地,有“中华水塔”之称,该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直接影响到长江和黄河流域广大地区。水生生物是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系统中有机组成部分,水生生物保护是青海省生态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青海省气候及地理条件独特,生态多样,生存着51种青藏高原特有鱼类。这些鱼类珍稀特有,亟待保护。现在青海省有8个部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区主要针对高原特有鱼类的产卵场、栖息地、索饵场和越冬场等进行保护。

目前,评价水质的方法一般有模糊数学法[1]、污染指数法[2]、灰色评价法[3]等,但这些评价方法主要是针对水体的等级,对污染因子污染程度分析相对不足。综合水质指数法对照水体功能标准来评价污染因子的污染程度,是一种可以完全表达水体综合水质信息的评价方法[4-7]。本研究利用2012年青海省部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环境监测结果,通过对泽曲河优干宁桥、泽曲河尕麻沟、泽曲河尕孔电站库区、泽曲河尕孔电站尾水、红军沟、美浪沟、沙流河、泉吉河、黑马河、布哈河、151码头岸边等11个监测断面,溶解氧(DO)、总氮、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汞、六价铬、镉、铅、砷等9个具有代表性的水质指标,利用综合水质指数法对水环境质量进行分析与评价,以期为青海省部级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水环境质量的管理和综合治理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和基本资料。

1 材料与方法

1.1 研究区域

根据2012年青海省部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环境监测结果,研究区域共设监测断面11个:泽曲河优干宁桥、泽曲河尕麻沟、泽曲河尕孔电站库区、泽曲河尕孔电站尾水、红军沟、美浪沟、沙流河、泉吉河、黑马河、布哈河、151码头岸边。常用的水质评价因子有[8]:耗氧有机物及氧平衡指标类(DO、COD等);有毒及易积累物质类(挥发酚、氰化物、六价铬等);天然水体化学综合指标类(pH等)以及根据本地区水环境使用功能及污染特点选定的附加项。基于此,本研究选择水质评价因子DO、总氮、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汞、六价铬、镉、铅、砷等9项水质指标。

1.2 综合水质指数法

1.2.1 单因子指数法 单因子评价指数[9,10]是最简单的环境评价质量指数,是将每个污染因子单独进行评价,以最差的水质类别作为水质综合评价结果。水质参数的标准指数大于1,即表明该水质参数超过了规定的水质标准,不能满足水体功能要求。

1.2.2 综合水质评价法 对所有参与综合水质评价的单项水质指标,将各指标的单项污染指数通过算术平均、加权平均、连乘及指数等各种数学方法得到一个综合指数,来评价综合水质[11],如算术平均综合指数表示为:

P=■∑Ii=■∑(Ci/Coi)

式中,P为综合污染指数;n为参与综合水质评价的单项水质指标数;Ii为第i项指标的单项污染指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表示水质的相对污染状况;Ci为单项水质指标的实测浓度;Coi为与水域功能类别对应的单项水质指标浓度限值。其中DO这一单因素指标,指标越大表明水质越好;考虑到P值的大小与污染程度成正相关,故在计算各指标的单项污染指数时,DO的单项污染指数的表达式为 Ii=Ci/Ci。用综合污染指数P判断综合水质相对于水环境功能区的达标程度,若P≤1,表明综合水质达标,否则综合水质超标。

2 结果与分析

各评价因子标准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12],见表1。本研究数据来自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站。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结合青海省渔业水环境具体情况,选用II类水质等级作为后续评价的依据,各单因子的评价结果见下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总体上总氮、汞、铅的含量普遍偏高,这导致单因子评价结果显示的水质情况较差。其中除红军沟、美浪沟以外,其他监测断面总氮均超标,且泽曲河优干宁桥、泽曲河尕麻沟、泽曲河尕孔电站库区、泽曲河尕孔电站尾水4个监测点超标倍数分别为1.12、1.54、1.26、1.34。铅污染也较为严重,除了红军沟、泉吉河,其他监测断面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且泽曲河优干宁桥、泽曲河尕麻沟、泽曲河尕孔电站库区、泽曲河尕孔电站尾水、黑马河、151码头岸边6个监测点铅污染严重,超标倍数分别为2.00、2.00、2.00、1.50、3.00、3.00。汞污染在布哈河和151码头岸边2个监测点相对较严重。由此可知,泽曲河优干宁桥、泽曲河尕麻沟、泽曲河尕孔电站库区、泽曲河尕孔电站尾水4个监测点的污染主要是有机氮污染和重金属铅的污染;美浪沟、黑马河、沙流河主要是铅污染;布哈河是汞污染;151码头岸边主要是铅和汞的污染。虽然单因子评价指数仅代表单个水质参数的质量状况,不能反映环境要素及其综合质量,但它是其他各种环境质量分指数和综合指数的基础[13]。单因子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水体某些指标超标情况。对于部分因子超标过于强烈的水体,单因子评价法能够体现该因子主导水环境质量评价的结果。

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为评价依据,用综合指数评价法对青海省部级水产种质资源渔业水环境质量进行评价,各监测断面污染负荷比计算见表3。

由表3可以看出,泉吉河监测断面总氮的污染负荷比最大,其次是汞,再次是铅;布哈河监测断面,汞的污染负荷比最大,其次是总氮,再次是铅;其余监测断面铅的污染负荷比均最大,其次是总氮、汞和DO;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的污染负荷比在红军沟占很大比例;由图1可以看出,11个监测点各因子的平均污染负荷比为:铅和总氮的污染负荷比最大,其次为汞和DO,再次为高锰酸钾指数和氨氮,砷的污染负荷比最小。由此得出,青海省部级水产种质资源渔业水环境主要以有机氮污染和有毒及易积累物质铅和汞污染为主。

由表4可知,除了泽曲河优干宁桥、黑马河和151码头岸边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其余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均达到功能区水质要求。

4 结语

1)从评价结果上看,单因子评价法对11个采样点的水质评价结果为:泽曲河优干宁桥、泽曲河尕麻沟、泽曲河尕孔电站库区、泽曲河尕孔电站尾水4个监测点的水质评价为IV类,而事实上只有总氮达到IV类;对于布哈河和151码头岸边评价为IV类,其中各因子只有汞达到IV类;美浪沟、沙流河、泉吉河和黑马河监测点单因子评价结果为III类,其中仅有少数因子达到了III类水质,大多数因子处于II类和I类水质。由此可以看出,单因子评价结果表现为过保护,评价较为严格,不能全面反映水环境质量现状。

2)就综合水质指数法而言,除了泽曲河优干宁桥、黑马河和151码头岸边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其余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均达到功能区水质要求,且各监测点综合指数大小变化不大,可见该方法平均了各因子对水环境质量的影响,能够较为全面的反映水环境质量状况,但不能凸显各因素中起主要污染作用的影响因子。

3)结合单因子指数和综合指数法的特点对水环境进行评价表明,泽曲河优干宁桥、黑马河和151码头岸边3个监测点整体水质评价较差,评价结果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其中泽曲河优干宁桥总氮和铅均超标,超标倍数分别为1.12和2.00;黑马河主要是总氮、汞和铅的污染,各因子的超标倍数分别为0.82,0.50,3.00;151码头岸边的超标因子为总氮、汞和铅,超标倍数分别为0.92,1.10,3.00。其他监测点总体水质状况较好,各监测点总氮、铅和汞普遍超标,其中总氮和铅的平均污染负荷比最大,成为青海省部级水产种质资源渔业水域主要的水环境污染因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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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LUMB A,HALLIW D,SHARMA T.Application of CCME water quality index tomonitorwater quality:A case study of the Mackenzie Riverbasin,Canada[J].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ssessment,2006,113(1-3):411-429.

[3] 秦昌波,郑丙辉,秦延文,等.渤海湾天津段海岸带水环境质量灰色关联度评价[J].环境科学研究,2006,19(6):94-99.

[4] 曹 蕾,徐霞君.水质指数法在原水水质评价中的应用[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6(4):8-9.

[5] 李思悦,张全发.运用水质指数法评价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丹江口水库水质[J].环境科学研究,2008,21(3):61-68.

[6] 梁德华,蒋火华.河流水质综合评价方法的统一和改进[J].中国环境监测,2002,18(2):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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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夏 军,史晓新.广义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探讨[J].环境与开发,1997,12(3):32-34.

[9] 郭 华,唐泽军.不同水质评价法在清河水质评价中的应用[J]. 水资源研究,2013,3(2):11-13.

[10] 王学忠,王 鹏.不同水质评价方法在怀柔水库水质评价中的应用与分析[J].北京水务,2011(1):31-33.

[11] 尹海龙,徐祖信.河流综合水质评价方法比较研究[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8,9(5):729-733.

水资源保护法范文6

关键词: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贺江流域

中图分类号:TV2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5)05-0118-006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回顾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类从渔猎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发展到现在的生态文明,始终与水关系密切。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资源短缺、污染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水资源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资源。2013年7月发生的贺江水污染事件,警示我们必须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本文以贺江流域为实证研究对象,探索建立流域水资源保护长效机制问题,以期对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2012年1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以及2015年4月国务院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012年党的十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为水资源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

水资源保护是世界性难题之一。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保护江河流域水资源进行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模式,如有效合作综合管理的莱茵河流域管理模式、成立流域合作倡议组织开展流域对话的尼罗河流域管理模式、建立水资源区域共管合作机制的约旦河流域管理模式,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21世纪以来,我国学者对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水资源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和水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

在长效管理机制方面,辛旭东、韩俊杰(2012)认为,要加强跨区域河流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伍虹(2012)、张婷琦(2011)等学者认为,保护流域水资源,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关组织机制,确保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张海波(2012)认为,要重视水资源保护文化机制的建立。李常发、穆宏强(2011)认为,应探索建立流域多部门、多层次的协商机制及跨地区、跨部门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邢星亮、郑晓庆、兰振洪(2011)认为,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保护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张远、张明、王西琴(2007)认为,应从管理体制、监督管理及法律法规完善等方面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

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张梓太(2004)、潘泊(2010)、张婷琦(2011)等学者提出要建立健全流域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黄玮(2008)、闫海(2006)认为应构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化解河流上下游矛盾。

在流域水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方面,尹德亮、韩崧(2009)认为应加强流域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城市水污染的综合防治。周生贤(2011)提出要实施让河流休养生息的政策。潘泊(2010)等学者认为,要健全流域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完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体系。

二、贺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现状及其面临的难题

流域水资源保护是指为满足河流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采用法律、经济、行政及科技等手段,合理安排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维护水资源的正常经济功能与生态功能的各种活动[1]。

(一)贺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现状

贺江流域作为西江源头区,生态功能十分重要。近年来,贺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珠江水利委员会非常重视水资源保护工作,贺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1.切实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规划。2014年4月,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珠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制定了《贺江流域综合规划》,从防洪减灾、水资源供给与保障、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规划、水力发电与航运、流域综合管理五个方面进行规划。

2.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贺州市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划定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实施清洁水行动计划;编制贺州市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4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河流交界面水质水量达标率等指标任务均全部完成。

3.水资源得以开发利用。目前贺江流域内已建有龟石水库电站、临江电厂等近100座大中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近40万千瓦。

4.城区水功能状况大为改善。截至2014年底,贺州已在城区、钟山县、昭平县、旺高工业区建成使用污水处理厂共4座,设计日污水处理能力共8万吨。

5.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水资源。贺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政府加大对非法淘金、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多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014年,仅八步区就开展专项整治行动83次,取缔非法采砂窝点175个,依法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5件。

(二)贺江流域水资源保护面临的问题

当前贺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形势比较严峻,主要有四个难题:

1.水污染日趋严重。一是工业污染。贺州矿产资源极其丰富,百年老矿平桂矿务局留下了不少含有重金属的尾矿库;目前在贺江流域内采选矿、开采加工大理石、花岗岩的大部分企业的污水和废渣基本未经过任何处理,污水直排河里,废渣露天堆放。二是农业污染。流域内养殖企业产生的污水基本上是直接排放到河里;种植业中大量使用的化肥和农药的残余物也是主要污染源。三是生活污水。目前贺州城区污水处理率不到20%,绝大部分城区的生活污水都未经处理而直排河里,处于贺江干流上游的富川县污水处理厂还没有建设好。农村不少堆放在河边的生活垃圾随着雨水流到河里。

2.水资源统一管理滞后。贺江流域没有制定相应的水资源保护管理法规,没有统一管理机构,水量与水质的管理人为分割,相关部门的水资源管理能力与开发现状不相适应。

3.水资源浪费严重。社会公众节约用水意识不强,各级政府对节水问题不够重视,没有出台定额用水、阶梯水价的相关规定,流域内人均水消耗量、万元GDP水消耗量较大,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浪费。

三、国内外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主要做法及启示

(一)有效合作综合管理的莱茵河流域管理模式

欧洲著名国际河流莱茵河全长1232千米,流经瑞士、法国、德国等7国,担负着2000万人饮用水供给。20世纪中叶的莱茵河污染事件,使莱茵河一度成为欧洲最大的下水道,流域各国开始加强对莱茵河的管理合作。

1.成立权威机构。1950年7月,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下称ICPR)在瑞士成立。ICPR通过部长会议明确委员会和成员国的任务,提出防止水污染对策,实施莱茵河行动计划、防洪行动计划等项目。

2.寻求法律保障。流域国家签订了莱茵河保护协定等协议,为莱茵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3.建立协作机制。流域各国之间建立良好的相互信任机制,定期会晤、协调,进行国家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合作。

4.开展综合治理。近期莱茵河流域开发的所有规划和行动计划都注重综合性,都有湿地保护和动植物保护等具体措施。

5.健全监测体系。沿河进行常规水文监测,监测水质变化并实时公布。

6.投资者的参与。水理事会、行业协会等投资者应邀参加重要决策讨论,在莱茵河水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7.制定共同目标。ICPR将莱茵河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确定为共同的首要目标,并将其贯穿在流域开发治理的方方面面。共同目标使许多决策顺利通过,维持河流生态系统健康,如今的莱茵河又重现了清清的生命之河景象[2]。

(二)成立流域合作倡议组织开展流域对话的尼罗河流域管理模式

世界上最长的河流尼罗河,流域涉及苏丹和埃及等10个非洲国家,用水压力很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流域各国开始进行流域管理合作。

1.建立流域管理合作制度。成立尼罗河流域合作倡议组织,协商签署尼罗河流域合作框架协定,建立有效的流域管理协调机制,通过对话和平等协调,联合制定和实施流域开发及管理规划、流域行动计划和水资源利用战略,减少矛盾和冲突,实现流域可持续发展与区域和平稳定。

2.增加共同利益。流域国家认识到各国在尼罗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具有共同利益,这为开展流域管理合作奠定了基础。

3.引入第三方管理。流域管理合作需要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及西方援助国提供财政和技术等支持。援助方作为第三方通过资金、技术及政策支持,斡旋调停纠纷等方式,在流域对话与合作中发挥重要影响及促进作用[3]。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

长江是亚洲第一大河,世界第三大河,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公里,横跨我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成立权威机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水资源保护有关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流域内水资源质量的监测、调查与评价,指导协调流域水源保护工作。

2.重视水资源保护规划。近30年来开展了3次较大规模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工作。1985-1987年开展长江干流水资源保护规划,1998-2000年开展长江流域(片)水资源保护规划,2013年1月国务院批复的《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水资源保护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3.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管理。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评估制度,强化重点水域水质管理;推进流域水资源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构建水资源保护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体系。

4.重视水资源保护研究。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专门从事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5.加强水质监测。合理布局监测站网,扩展和延伸监测内容,形成常规监测和动态监测相结合的国家(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三级监测网络, 提升水资源保护监测监控预警能力[4]。

(四)淮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

1.成立权威机构。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2.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1995年8月、2011年1月修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是指导淮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标志着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开始步入法治轨道。

3.控制排污总量。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四省人民政府、流域内各行政区域分别制定全流域和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

4.健全水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环保及有关部门报告,向相邻上下游的环保、水行政管理等部门通报[5]。

(五)渭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

渭河是黄河的最大支流,主要流经今甘肃、陕西两省,在渭南市汇入黄河。

1.制定地方性法规。2012年11月通过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取代1998年8月的《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成为指导渭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依据。

2.加强综合协调管理。构建流域内各行政区域协作机制和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将水资源保护、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加强水污染防治。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4.健全水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污染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防止危害扩大。

5.加强生态保护。通过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等措施,提高流域的植被覆盖率;加强河岸生态建设,加强河道防护林、堤坡植被管护;设置水生野生动物种质资源保护区[6]。

(六)国内外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启示

当前国内外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这些做法,对构建广西贺江流域水资源保护长效机制具有参考借鉴作用:一是成立专门机构,协调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关系,调解水污染纠纷,组织开展流域内水资源保护执法检查,综合管理水资源。二是加强立法工作,通过制定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或保护协议,明确流域内各行政区域及有关部门、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三是加强污染防治,加强江河流域特别是上游的生态保护,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水质监测,健全水污染应急管理机制。

四、构建广西贺江流域水资源保护长效机制的思路

借鉴当前国内外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成功经验,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必须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同时,还要根据江河流域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结合国家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要求,构建流域水资源保护长效机制,实现水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双重目标。

(一)更新政府发展理念

1.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良好生态环境是生产力、竞争力,经济发展是政绩、保护生态环境是长远政绩的理念。在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改进考核方法手段,把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健全政绩考核制度,把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

2.更新发展理念。一是后发展欠发达地区必须坚持科学发展。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制约的矛盾日益凸显,必须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理念,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二是以保护环境为前提开发资源。必须改变原有的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发展模式,在今后的资源开发中重视保护环境。

3.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2005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浙江省丽水市与贺州都是重要水源保护地,10年来,丽水市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如今的丽水市相继被授予部级生态示范区、中国优秀生态旅游城市等称号,被誉为“浙江绿谷”[7]。绿水青山直接带动了乡村旅游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用生动鲜活的事例证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的前瞻性和正确性。贺州等重要水源保护地必须学习丽水经验,充分发挥生态优势,发展生态健康产业集群,把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

(二)加强流域法规建设

1.加强流域保护法规建设势在必行。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理是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方针。当前我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主要适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规,由于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需要通过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法规来调整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关系。必须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建设,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使流域水资源利用和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2.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职责。明确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地位及其监督管理与协调职能,明确流域内各行政区域及有关部门的水质监测、水功能区管理、河道管理、入河排污口监督、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等职责。二是确定规划。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及流域各行政区域相关部门分别制定流域综合规划和各行政区域综合规划,保障供水资源和防洪安全,严格控制水资源的过度开发。三是防治污染。确定流域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加强水质监测,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健全水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定行政区域水质目标责任制。四是法律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破坏流域生态平衡和水土保持行为、违法排污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控制污染源

控制污染源是保护水资源的根本措施,要严格按照“水十条”的要求,从防止新增污染源和治理原有污染源两个方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制度和审批程序,防止新上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加强技术研发和引进,加大对工业污染、城市污染、农业污染的治理力度。

1.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一是取缔污染严重的小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和“水十条”的要求,逐步淘汰环保设施差、污染严重的火电厂、炼钢厂、水泥厂等小企业。二是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在工业集聚区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快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是治理重金属污染。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推进尾矿安全、环保存放,妥善处置矿渣等大宗固体废物。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一是改造城镇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达到国家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二是加快建设新的污水处理厂,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对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后进行处理。

3.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一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低毒和低残留农药、化肥,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等设施,防止农药、化肥对江河水体的污染。二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划定禁养区,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8]。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推广贺州市富川县从中国科学院引进的狐尾草①净化畜禽粪便污水项目,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集中处理。三是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推进清洁乡村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净化农产品产地和农村居民生活环境。

(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1.组织领导机制。一是成立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流域的污染防治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关系,需要专门机构强化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流域各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调解水污染纠纷,监督和决策重大水环境问题,组织开展流域内水资源保护执法检查。二是推行河长负责制。把流域目标考核细化到地方党政领导,明确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责任。

2.经费保障机制。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流域内各行政区域每年的财政预算,建立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与地方预算收入增长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能力。

3.节水工作机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阶梯水价和季节性水价;推广普及节水技术和节水产品,加强水管网改造减少浪费,发展节水灌溉,推进企业节水改造,促进工业和城镇生活节水,开发利用再生水[9]。

4.文化宣传机制。结合2015年“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水与可持续发展”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节约水资源,保障水安全”,加强水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公众保护水生态环境和节约用水的意识,主动参与保护水资源。

5.综合执法机制。建议由水电、国土、环保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成立流域水资源保护综合执法局,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打非法采矿淘金、采河沙、非法排污等行为。

6.监测预警机制。一是健全监测网络。合理规划监测站点,构建水质监测网络,组建高素质、装备优良的监测队伍,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河流水质监测,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二是加强技术监督。成立水资源保护工作专家组和监督组,研究保护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加强对现场监管的技术指导。三是健全预警制度。发现有水污染等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水污染。

7.监督考核机制。一是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建立违法排污行为和环境污染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钟山县等县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对举报查实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2013年以来,富川县通过群众举报,发现并及时整治7处较隐蔽的非法采选矿企业。二是强化督查考核。强化领导干部的履职尽责意识,实现监督考核常态化、长效化。严肃查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公职人员充当非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的行为。

(五)探索生态补偿机制

江河上游多是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矛盾突出,难以独自承担保护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的重任。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和保护者得到补偿原则,下游受益者应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提供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建立流域跨界水质生态补偿机制,可以理顺流域上下游之间的生态关系和利益关系,有效保护上游的生态环境。贺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贺州市在两个层面探索尝试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在市辖区内实施水生态补偿机制。从2013年开始,市财政每年拨款200万元,专项用于贺州饮用水主要水源保护区西岭山的水资源保护,给西岭山周边的村民发放1500元/人/年的生态保护补偿金。二是探索建立两广跨省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2013年10月,贺州市政府向水利部珠江委员会提出建议,请求加快建立广西、广东跨省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

(六)健全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1.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2015年2月,贺州市启动“百河整治、饮水净化”行动,在贺江干流沿渠建好防护网,并于沿线水渠周边培植护堤林,定期清理堤边杂草,确保全市水源干净、健康。

2.实施河流休养生息政策。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必须坚持休养生息的指导思想,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运用工程、技术、生态等方法,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逐步建立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10]。

3.健全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一是成立水污染应急管理机构,建立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处理等环节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机制。二是开展应急监测技术储备工作,加强规模化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三是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提高饮用水供应抗风险能力,加快饮用水源预警体系和风险防控工程建设,改造提升现有取水设施应对污染的能力。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性资源。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成立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门机构,制定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严格控制污染源,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健全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狐尾草为C4光合作物,是多年生挺水或沉水草本植物,适应力强,畜禽粪便污水连续通过六个有狐尾草的水池沉淀后可达到二类水质。

参考文献:

[1]]潘 泊.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模式初步研究[C]//青年治淮论坛论文集,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435-437.

[2]周刚炎.莱茵河流域管理的经验和启示[J].水利水电快报,2007(5):28-31.

[3]胡文俊,杨建基,黄河清.尼罗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流域管理合作研究[J].资源科学,2011 (10):1830-1838.

[4]印士勇,苏海,王瑞琳.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站网规划与布设探讨[J].人民长江,2011(2):71-74.

[5]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通知[J].水资源保护,1995(4):12-19.

[6]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N].陕西日报,2012-12-29.

[8]慎海雄,何玲玲,张乐.十年接力绘美丽浙江 生态红利惠千万群众――“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浙江的探索和实践[N].人民日报,2015-03-01.

[9]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N].中国环境报,20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