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类别划分标准范例6篇

高层建筑类别划分标准

高层建筑类别划分标准范文1

关键词:规划验收;特殊规定;处理方法 ;个人建议

中图分类号:TU19 文献标识码:A

l 概述

规划验收测量是指某项工程竣工之后所进行的一项重要的测量工作。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的重要依据。规划验收测量应当对所验收的建筑物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较,将不一致的地方在规划验收测量成果记录册中反映出来。

2 平面勘测图要求

2.1精度要求

根据《城市测量规范》,平地、丘陵地1∶500地形图测绘中地物点相对于邻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大于±25cm,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中误差不大于±20cm。见表1。

而根据《工程测量规范》,城镇建筑区、工矿区1∶500地形图测绘中地物点相对于邻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大于±30cm,见表2

比较上面两种测量规范,可以发现《城市测量规范》精度要求高于《工程测量规范》,但该精度要求仍不能满足部分规划验收测量的需要。因此,将地物根据其重要性进行归类非常必要,不同类别采用不同施测精度。一般将地物分成两类,一类为验收的主体建(构)筑物,另一类为次要建(构)筑物等。规划验收测量的主体为一类,点位中误差应达到±5cm;不为规划验收主体的二类,其测量精度满足1∶500地形图则可。

2.2 作业要求

(1) 规划验收现状地形图测量

①为保证地形图重要地物的精度达到要求,除了按数字地形图测量有关规范实施外,在作业中,还要对所验收的重要建筑物作同精度测量。比如有塔楼的裙楼等建筑。

②为了方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物进行验收,规划验收现状地形图除了要具备一般的地形图要素外,还应加上用地红线、建筑红线等,并标注坐标及相互之间的间距。同时,重要建筑物的角点坐标也应在图上标注。

(2) 建筑物边长尺寸测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中的建筑物越来越复杂,这对测量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外业数据采集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核对竣工图,将验收建筑物的现状如实反映在工作图上,以便做规划验收平面勘测图。

3 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3.1精度要求

鉴于规划验收的重要性,面积计算精度按国家房产测量二等执行。见表3

建筑面积从数量上反映了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同时也是处罚违规部分时的重要依据,关系各方面的利益。面积计算时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其中要特别注意的是:建筑物的阳台(不分封闭与不封闭)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2计算建筑面积的特殊规定:

(1) 住宅建筑:层高在3.3~4.4m之间,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超过4.4m,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低层住宅的客厅和跃层(含复式)住宅客厅层高不受该条限制。

(2) 商业建筑:对于建筑面积小于150m2且层高超过4.5m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3) 工业建筑:工业厂房层高超过8m,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4) 作居室使用的层高小于2.20m但大于等于1.20m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5) 阳台建筑面积计算:1)有顶盖的阳台,无论其上盖高度为几个自然层高度,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面积。2)每户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每套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或等于18%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 楼高测量

对建筑物楼高测量:室外地坪、±0的绝对高程按三角高程对向观测进行作业,采用中丝读数法;楼层高则采用全站仪对边测量,测量高差进行闭合后将误差反向进行配赋。需要注意的是:层高在特殊规定附近的,其测量数值关系到建筑物面积是否增计。

5 规划验收房屋层套区平面勘测图

规划验收记录册要求绘制验收建筑物每层的平面勘测图,并与报建平面图进行比较,将不一致的地方如实反映在平面勘测图上。如下面图例所示:01、03房复式上层部分层高超过3.30m,部分层高超过4.40m;住宅层高在3.3~4.4m之间,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超过4.4m,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见图1)。

6 现实中容易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处理方法

近年来,由于房价的快速上涨,出现了许多"偷面积"的现象:如超大飘窗、阳台外加建设备平台、高度小于2.20米的落地窗、有维护有梁无上盖的露台等等。鉴于图幅所限,仅举一例(见图2)。

以上这些情况,对规划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如有维护有梁无上盖的露台,只要加个顶盖,就可以变成阳台;阳台外的设备平台只要把阳台的维护拆除,在设备平台外加维护,就可以轻而易举的变大阳台。这样容易造成许多违章建筑,影响市容市貌;而且住户加装的建筑容易存在安全隐患,伤及行人。

本人认为要在市容市貌管理中杜绝以上违章现象,在规划验收阶段就必须从严把关。如果在验收建筑中出现以下情况,都必须计算规划验收面积并计容。

(1) 对于出现的飘窗,只要飘窗高度超过2.20m、进深超过0.60m,按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 对于出现的设备平台及花池,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①有围护结构;②位于阳台结构内、外侧;③进深超过0.6m。

(3) 对于出现的落地窗,当其进深不大于0.60m、窗体高度小于2.20m时,按投影计算一半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 对于有维护有梁无上盖的露台,应按其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结语

自规划验收测量制度实施以来,有效地帮助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物规划验收的管理。但随着城市建筑的日新月异,对监管部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应及时跟进。这样既能做到从严监管、美化城市建设,又能做到兼顾大众利益、更好地服务相关利益人。

参考文献

[1]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S].

[2]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S].

[3] 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S].

高层建筑类别划分标准范文2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m2)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的具体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八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十一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依据城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附录三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凡用地单位或个人征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两侧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河道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全部征用道路用地,并负责拆迁,不得他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根据**市现状,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第一类控制区:范围为团结东大街以南、邢州路以西、新兴东大街以北、京广铁路以东。

第二类控制区:指风景区、市区各公园、规划区内中小城市和各村镇。

第三类控制区:指第一类、第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第一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三类控制区的指标控制。第三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的,按第一类控制区指标控制。

第十四条**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m2的成片开发地区,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成片开发片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附录三表二、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等于20000m2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录三表二、三执行。附录三表二、三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第十七条附录三表二、三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各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对未列入附录三表二、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且不能超过住宅建设项目类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市中心区、区中心区地段及市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插建;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插建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

第二十一条第一类控制区内,个人不得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和符合其他规定的,允许进行危房改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危房改建应在原有建设用地(或称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悬挑出用地范围;

(二)不得影响四邻住宅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三)不得破坏绿化和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第三类控制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建设,属危房改建的,应符合本条(一)至(三)款的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设或改建住宅,以低层住宅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m。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住宅为6000m2;

(二)公共建筑为3000m2。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日照、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详见附录二)

在建筑内部(包括地面层或其他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联系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m时,可作为城市公共通道。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核定建筑容率

FAR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文物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包括两住宅建筑夹角≤300)。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00-150(含)),其间距: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6倍;

(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5倍;

(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偏西在600以上),其间距: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39倍;

(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8倍;

(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3倍。

3、朝向为南偏东或偏西在150—600的住宅间距

注:a为住宅建筑的朝向方位角;L为住宅建筑的间距;h为建筑遮挡高度。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600≤两建筑夹角≤900)。

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0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2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1倍。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1、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一款控制。

2、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二款控制。

3、当两住宅建筑夹角大于300、小于600时,其最小处间距: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32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4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35倍。

(四)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6m。当住宅山墙有居室、起居室、客厅开启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增加2m。有突出物时,应相应调整间距,保证净距符合上述规定。

(五)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大墙的最凸出的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间距。

(六)相邻两住宅建筑地面有高差时,其建筑间距以被遮挡建筑的最低居住层室内标高以下0.45m处为基准,以遮挡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七)位于同一裙房上的几幢住宅建筑,计算住宅建筑间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的高度。

(八)同一建设用地内,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相邻时,其间距计算不含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作为遮挡建筑与未设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的间距计算应含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九)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6m,与多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9m。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20m。

第二十六条中高层住宅建筑(层数为7—9层)与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在第二十五条基础上增加1m;低层、多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侧面间距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高层为遮挡建筑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阴影分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六条执行;多层、低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高层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3m,高层与中高、多、低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9m。

第二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教学楼的正面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基础上提高15%。托儿所、幼儿园的上述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基础上提高20%。侧面间距: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米;高层之间不应不于13米;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9米。

第二十九条非住宅民用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及其作为被遮挡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非住宅民用建筑作为遮挡建筑,其与住宅建筑和第二十八所列建筑的间距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其与民用建筑的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计算:被遮挡建筑按主体墙计算;下列情况的遮挡建筑均按主体墙计算,不符合下列情况的,以突出部分计算:

(一)住宅建筑的阳台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的1/3,且出挑宽度不大于1.5m

(二)建筑突出部分的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4且连续长度不大于24m

(三)建筑错接距离不大于2m。

第三十二条在住宅建筑间距内,不应插建车库。如确需在宅间建设车库的,应建半地下,地上部分高度不应超过1.2m。

第三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建筑控制线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电力黑线、文物保护紫线等。建筑物退让指建筑控制线退让其他控制线。

第三十四条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控制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按附录三表四规定控制,且应满足消防要求。

(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项目)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四)相邻地界为居住区级及其以上公园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附录三表四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五)住宅建筑的退距应计算底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六)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地界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也可由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附录三表五的最小控制指标。

第三十六条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距离一般与其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相同。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距离大于6m的,地下建筑物退让距离不小于6m。停车库地下建筑出入口一般不宜直接开向城市道路,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5米。地下构筑物,自用的管井、管沟等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小于4m。

(二)城市支路以下不得小于3m。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二)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能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设工程。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八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应小于25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交通岗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的退让道路红线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沿街建筑的台阶、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

建筑物的阳台、雨蓬、挑檐、凸形封窗,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

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修建围墙的,退城市主干道红线不宜小于2m,退城市次干道和支路红线不宜小于1.5m。

第四十一条沿穿越村镇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可按村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第四十二条沿河道规划蓝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10m。

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隔离带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不包括居住小区及其以下的绿地)。

建筑控制线一般不应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沿铁路两侧的建筑(铁路内部的轨道车管理、配套用房除外)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铁路干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3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40m;沿铁路支线、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2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30m;沿厂区铁路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不小于15m;沿有扩建可能的铁路线的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铁路主管部门共同确定退让距离。

(二)沿铁路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囟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铁路的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应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执行有关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不应小于6m。

第四十五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30m及其以上)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按下式控制:

H≤(W+S)/1.5;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1.5;

式中:H—建筑的控制高度,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正立面面积,L—建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第四十八条建筑物邻接两条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的,可按主要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邻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四十九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30—50m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连续。成片开发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层建筑,应与相邻建筑协调。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和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交通性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应建设底商类住宅。

(二)中小学、幼儿园的主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三)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物退让道路红线,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景观、绿化和基础设施用地、停车泊位等多种因素。

(四)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平行于城市道路。

(五)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确有特殊要求的,如监狱、看守所、油库、燃气罐等,可建封闭式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其他围墙应为通透式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1.6m,现有的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临街公建原则上不设围墙。

(六)贴邻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线退城市道路红线25m及其以内的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不得擅自抬高和降低,要严格控制建筑首层室内标高,其与城市人行道的高差,公建不大于0.6m,住宅建筑不大于0.45m,带地下室的建筑不大于0.9m。

(七)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基地应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和美化,不得建设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八)沿城市道路建筑的外立面改造及装修,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临**市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应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留出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为:

(一)城市主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80m,横向不少于60m,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二)城市次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60m,横向不少于40m,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三)城市支路与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m,横向不少于20m,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第五十二条临**市城市道路交叉口成片改、扩建建筑,原则上按第五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确实不具备条件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适当调整。

第五十三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干线两侧、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应符合相关规划和下列要求:

(一)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模型、环境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建成的公共绿地内建设城市雕塑,应先征求园林管理部门意见后,再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一书两证”后方可建设。

(二)城市雕塑的设计,应由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和个人承担,没有相应设计资格的,不得承担城市雕塑的设计。

(三)城市雕塑安装前,建设方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中间验收;城市雕塑竣工后,建设方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认可。

第五十四条新建建筑物在进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广告等设置的位置、形式、灯光照明等,并应在方案图中示出,连同单体建筑方案一并进行规划审批。

第五十五条规划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建设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附录三表二和表三的规定。

对附录三表二和表三中未尽项目的绿地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其绿地建设应与房屋成片开发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五十七条新建、扩建、改造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其绿地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五十八条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三类工业用地周围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50m,

(二)过境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30m。

(三)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场的周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0m。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防护林保护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位于第一类控制区的旧区改造,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小于100m2)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

第六十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城市规划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要求。

(二)城市道路交通应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三)城市道路断面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分隔带,其中:

人行道宽度应根据不同用地类别和道路的性质确定,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商业、车站及大型公共建筑集中的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一般不小于4m;其他各级城市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不应小于3m。

(四)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

主、次干道一般不小于20-35m,并设置导流岛等渠化设施。支路一般不小于15-25m。

(五)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5m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弯式停靠站应至少有3个车位的长度。

(六)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应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及标志,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凡在城市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建设项目一般允许开引一个机动车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一般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引机动车道时,开向城市主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70m;开向城市次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50m;开向城市支路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原则上不应小于30m。

第六十二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与其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自行车停车场(库)及本单位职工自用停车场(库)。停车场(库)设置指标按附录三表六执行。其中计算室外停车场的车位数不低于标准车位数的1/2。住宅建筑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室内停车库面积,不计入住宅容积率,但其用地应按建筑面积分摊划归到公建用地中。

(二)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各类车辆的换算按附录三表七执行。机动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8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3m2。摩托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为2.7m2。自行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8m2。

(三)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四)所确定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和出租转让。

第六十三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单侧向外延伸距离不应小于:500kv,30m;330kv,17.5m;220kv,15m;110kv、66kv,12.5m;35kv,6m。

2、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其单侧向外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m。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是实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批准的执行。已经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执行。

高层建筑类别划分标准范文3

关键词:建筑空间;信息集成;全生命周期;应用体系

1引言

日新月异的全球信息化发展过程中,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及地理空间数据管理手段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国内外各大城市都根据各自的需要,大力加强空间基础设施信息的采集。对于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而言,实现规划区内基础空间数据的信息化管理,掌握城市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现状和变化情况,作为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建筑物信息具有覆盖面广、数据量大、信息采集难度大等特点,通过建筑物信息可以准确获取城市的建筑量、容积率、建筑密度、使用功能、空间分布等详细信息,是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数据源。以建设项目为核心的空间属性信息分布于规划、建设、房产等多部门的各个审批环节,例如:空间图形、建筑属性等。目前,由于缺乏全面的数据整合机制,信息采集得不到同一管理,严重影响到空间信息的利用水平。因此,结合城乡规划自身业务需求,构建完备的城乡规划建筑物信息数据库及其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长效的建筑空间信息统筹管理、维护更新机制,打破城市建筑空间信息资源库的“信息孤岛”格局,提升信息采集及数据应用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方法和过程

2.1建筑空间数据库实现目标构建

城市建筑空间信息的整合,实现了各种建筑图形数据的集中化管理。通过在建筑数据整合的过程中形成一套城市空间建筑信息的管理和工作机制,实现建筑全流程信息的整合建库和智能化更新,并通过完善的数据共享接口,实现各相关部门的数据互联,促进建筑空间信息成果的有效应用。基于以上原因,新型城市建筑空间数据库信息管理模式的构建应致力于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1)一套标准:以全过程建筑数据库构建为基础,建立一套宏观、中观、微观的建筑空间数据库标准体系。提出建筑空间数据库的架构,明确建筑空间数据库建设的内容,建立建筑空间信息数据标准及调查标准,对信息编码规则、用途分类、调查表、技术方案、成果要求和标准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研究制定空间数据库建库流程和数据更新机制,满足智慧城市背景下城乡规划基础建筑数据管理的需求。(2)一组流程:全流程图形和信息的整合多源建筑数据建库。在统一数据整合流程、明确数据存储标准的基础上,以城市建设与规划审批管理单元为核心,梳理并入库城市建设相关的全过程建筑图形和属性数据,实现以城市用地功能单元为基础的建设项目图、文、表、档信息全生命周期关联。(3)一个平台:研发基于GIS的建筑空间数据库管理系统。系统包含数据存储、浏览查询、数据编辑、统计分析与决策辅助等功能,实现大规模建筑空间数据的可视化存储、编辑、管理、更新。在此基础上结合建筑数据库的属性信息进行数据挖掘,并就建筑信息在城乡建设与规划管理的各领域研发相匹配的应用功能,构建通过相应数据结构实现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的目标。(4)一系列应用:通过对国内外建筑空间信息管理应用领域的研究分析,归纳梳理不同的建筑空间数据的类别及要求,建立建筑空间数据的“量”属性集,构建基于建筑空间数据库的规划决策辅助范式,服务于规划编制、审批、批后管理、政策决策支持等方面的需求。

2.2建设项目空间信息流转机制梳理

2.2.1多元建筑图形资源运行流转周期梳理建筑物空间信息是在以建设项目为主体基于建设项目所在地对应城乡规划条件下,经过各类城市空间管理部门报建审批流程中逐渐形成的。因此,梳理各部门对应业务下所产生的建筑空间信息十分必要。通过对城市建设职能部门业务分析,涉及项目建设空间管理的部门主要是国土、规划、住建房产;从建筑空间管控的角度来说,国土部门的管理主要是项目用地层面,规划部门的管理是落实由用地至建筑单体的层面,住建房产部门的建筑空间管理主要是体现在房屋及房屋内户信息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建设项目审批要素梳理如表1所示。2.2.2建立多维信息关联的建筑数据管理模式建筑属性数据库作为建筑图形数据库的外部属性,是数据统计与分析的重要基础。它可以进行建筑空间信息的综合、深层次分析,能够辅助进行空间定位和显示空间实体分布特征,为规划管理、规划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城乡规划管理、编制、设计等工作对于建筑物信息的需求层次不同,需要建立基于建设项目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管理结构,从不同的维度实现对建筑信息的分析、管理和提取。建筑空间数据库需要构建一套从不同维度聚类分析的数据管理模式。为满足城乡规划中建筑信息各层次应用需求,本研究提出建立“项目-单体-楼层-户型”的多级建筑信息管理模式,通过项目编号、单体编号建立建设项目与单体的空间属性联系,实现建设项目的一体化管理。宏观层次:以国土红线、用地红线、控规地块为基本单元,实现建设项目的边界、容积率、建设性质等指标统一化管理。中观层面:以建筑单体为基本单元,实现建筑物建筑高度、层数、使用功能、栋数等建筑物的管理。微观层面:以建筑内的楼层和户型为基本单元,实现建筑内的建筑构件、楼层信息、户型信息和预售、销售信息的管理(图1)。2.2.3以需求为导向的城乡规划信息数据库建库标准设计城乡规划建筑空间信息库作为城市建设实施成果载体,涵盖了与城乡规划相对应的图形信息库和属性信息,通过对建筑空间信息的综合、深层次分析,辅助进行空间定位和显示空间实体分布特征,为规划管理、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以城乡规划应用需求为导向,在合理的建筑特质属性范畴内构建深度优化的建筑空间数据库结构,是建筑空间数据库建库的重要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规划编制现状信息分析提取、重大决策辅助支持、建筑全生命周期信息查询、城市建筑保护等方面。基于此设计相应的建筑属性结构库,将直接为城乡规划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利的辅助手段(图2)。

2.3建筑空间库的整合和更新流程机制

2.3.1建筑空间图形与属性整合流程在梳理各类建筑空间数据的流转阶段、制定数据存储和应用标准的基础上,须对所有的数据进行全面整合。整合的主要工作包括完成各阶段数据信息采集、图形转换和信息补充调查等,工作流程如下:(1)图形整合:以现状地形图为基础,完成建筑物GIS要素建库,对地形图尚未更新的建筑物,结合定位红线、竣工验线以及遥感影像图,辅以现状补充调查进行补充要素,完成区域内建筑物图形整合。(2)属性要素录入:根据建筑空间数据库建库的要求,完成建筑物属性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单体建筑物的经济技术指标,单体内信息的属性录入。(3)信息关联:在完成项目图形和属性录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信息及单体信息,关联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信息、图形材料和文本材料信息,使建筑空间数据库的内容与规划信息无缝衔接,并预留端口实现远期与房产等部门数据对接。数据整理流程如图3。2.3.2建筑空间数据更新机制研究在整合各阶段建筑空间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城乡规划的建设审批流程阶段数据更新的特点,构建相应的数据更新机制,以确保建筑空间数据的更新及时、精准。数据更新主要设置在以下阶段:建设项目总平面图阶段:在项目进入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审核时,完成审定总平面图的规整、项目范围与相应建筑轮廓线的上图、建设项目属性和建筑单体属性关联录入等三方面工作,该阶段所有建筑标识为在报状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在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许可之后,完成定位红线规整及上图、定位图中建筑轮廓线取代原总图建筑轮廓线并录入相应属性等两方面工作,该阶段的建筑物标识为在建状态;竣工验收许可阶段:在建设项目核发竣工许可之后,完成竣工验线图规整及上图、竣工图建筑轮廓线替换原定位图建筑轮廓线并录入相应属性等两方面工作,该阶段的建筑物标识为已建状态,从而实现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的建筑空间数据更新(图4)。

3实证案例

3.1建筑空间数据库构建——以长沙市湘江新区为例

为全面掌握城市建筑空间分布特征,长沙市开展建筑空间数据库应用研究。本研究结合城市建设过程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图形和审批属性,构建以湘江新区为试点区域的建筑空间数据库。本研究共录入竣工验线图建筑物4398栋,定位红线图建筑物3970栋,全要素地形图和线化地形图建筑物91484栋,结合卫星影像对现存建筑物进行补充,核查补录建筑物3112栋,结合建筑物使用功能及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建筑物建筑性质进行类别划分,完成建筑性质、建筑年代、高度、材质等信息的录入,形成长沙市湘江新区全面的建筑空间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完成长沙市建筑空间数据管理平台研发,实现数据查询、数据编辑和数据分析功能,实现建筑数据在规划审批、编制中的辅助决策作用(图5)。

3.2建筑空间数据库应用

建筑空间数据库建成后,可以在城市建筑容量分析、城市空间形态研究、公共配套设施服务范围评估、项目选址分析、建设用地储备,规划编制、规划修改等规划实施全过程开展服务和应用,并且可以结合规划审批的需求,及时提取和分析相关数据,为城乡规划发展和决策提供重要定量依据,建筑空间数据的应用体系见图6。3.2.1城市建筑容量分析建筑空间数据库具有建筑信息详尽的特点,可以快速提取特定区域的建筑现状信息,且可以对已实施的城乡总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各类建筑物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等控制性指标进行核算,通过建筑物信息建库和属性录入,建筑物楼层、建设年代、建筑性质、基底面积、建筑总面积等方面信息都可在地理空间上进行自定义统计,且通过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卫星影像等图形进行叠加,能够快速导出相应的建设经济指标,服务于规划编制的数据支持(图7)。3.2.2规划实施效果评估通过对片区内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各类建筑面积等控制指标进行核算,并与相应规划的指标进行对比,可对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为规划修改与调整、规划管理与政策安排提供依据(图8)。3.2.3城市空间形态研究根据建筑空间信息库内不同年代建筑物空间分布,构建建筑空间拓展等时线,从而分析城市空间边界的演化方向和演化加速度,直观可视化的把握城市的发展过程(图9)。通过特定视角下的建筑高度分布分析,可以演化得出城市建筑高度分布天际线,服务于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为塑造优美城市景观、天际线、最终构建城市建筑体系起到辅助作用(图10)。3.2.4公共配套设施服务范围评估结合不同用途建筑物空间分布特征,分析现状公共配套设施的服务范围与服务人口,为新规划公共配套设施的数量与空间分布的确定提供支撑,如中小学校分析、公路站场规划分析、水厂规划布局分析、变电站规划布局分析(图11)。3.2.5方案对比及项目选址分析通过统计建筑信息在空间位置的分布,在不同建设项目方案的对比和重大基础设施选址上,能够定量分析不同方案的影响范围和建筑数量,从而实现建设项目精细化实施和项目方案最优化(图12)。3.2.6片区城市更新改造按建筑类型、建筑层高、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等分类标准,统计改造和拆迁范围内整体及分区的建筑物指标及人口、家庭数量等,准确核算规划区拆迁补偿成本、改造成本、拆迁安置现房需求数量等指标,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四增两减工作,为规划方案和改造、更新计划等行动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图13)。

4展望

建筑空间信息资源的整合改善了城乡规划辅助手段,提高了规划编制、规划审批、批后管理等业务实施精准可靠性,为科学规划提供数据支持。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城乡建设的飞速发展,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面临更高的要求。建筑信息资源整合须立足高点,在满足多用户的使用和共享的同时,又要满足建筑信息的深度挖掘的需要。信息资源的广覆盖和深挖掘是一项复杂的命题,建筑空间信息资源整合更是规划信息化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是一个不断循环和提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困难与挑战并存,为满足人们对信息深层次的追求,建筑空间信息数据库未来工作应从以下方面开展深入研究。

4.1建筑信息多维信息管理

结合BIM和城市仿真的发展需求,建立“二维”+“三维”的数据浏览、查询和展现形式,实现建设项目的项目单元、楼栋单元,楼层单元的建筑信息精细化管理。以3DVP三维地理信息系统内核为基础,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业务系统与三维平台之间的无缝集成,支持二三维视图同步联动、二三维信息融合查询、三维规划空间分析等图文交互功能,为规划管理提供多元化的空间信息参考,增进审批决策的科学性(图14)。

4.2“建筑信息数据库+”应用模式

建筑物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构建了“智慧城市”的物理底层基础,而为了进一步丰富建筑物信息的内涵,需要探索建筑物信息与其他行业信息的整合,如能源使用信息、人动和居住信息、交通信息等,形成“建筑信息数据库+”应用模式,从而探索建筑空间数据库在规划编制、规划审批、批后管理和实施评估等阶段及其他各行业的广泛应用(图15)。

参考文献:

[1]陈真,何津.智慧城市建设中建筑物数据库的设计[J].测绘通报,2016(9):103-107.

[2]何宗,张泽烈,蒋陈纯.重庆市主城区建筑物数据库建设初探[J].地理空间信息,2012,10(2):6-9.

[3]蒋慧忠,曹如军,徐周.基于GIS的三维建筑物数据库设计[J].软件导刊,2011,10(9):148-149.

[4]王欢,基于时态GIS的建筑物生命周期数据库的构建[J].城市地理,2016,(第18期).

高层建筑类别划分标准范文4

[关键词]适用标准;结构安全;抗震鉴定

0前言

‘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教育部和省教育局(闽教发[2008]61号)的要求下达专项文件,要求对学校建筑进行大规模的抗震排查。目的是确定这些校舍工程的结构安全是否满足有关鉴定标准和抗震设防的要求,提出抗震排查、鉴定初步意见,对这些工程的加固与处理提供技术依据。

1多层校舍建筑抗震鉴定适用的标准

既有中小学校舍的建造年代绝大多数在1980年后。按照采用的抗震设计规范不同可分为1990年之前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设计建造、1991-2001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设计建造、2002年-2010年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设计建造。随着抗震设计规范在设防要求、设计方法和抗震构造措施等方面都在不断完善和提高。

中小学教学楼等校舍建筑属于乙类建筑。对于既有中小学校舍的抗震能力评价,不能采取建造时期相应设计规划的要求来评定,而应采用新颁布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标准来评定。在这本标准中给出了按不同后续使用年限采用不同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对于后续使用年限为30年的建筑划分为A类,对于后续使用年限为40年的建筑划分为B类;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的建筑划分为C类。并给出了各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和抗震措施、承载力验算等要求。对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的安全鉴定可采用《砌体结构设计规划》(GB50003-200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划》(GB50010-2010)、《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对于建造于不同时期的校舍工程的安全与抗震鉴定中的楼面活荷载、风荷载和雪荷载取值则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的规定。

2多层砌体校舍建筑现状质量检测的内容和方法

(1)外观质量普查。既有建筑的质量缺陷会反映在结构的外观质量上。因此,在现场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进行安全与抗震检测鉴定的所有建筑物的外观质量进行普查。普查内容包括结构构件外观质量与缺陷情况,各层承重结构有无开裂、受损等情况

(2)建筑垂直度检测和地基基础评价。1)采用经纬仪对进行安全与抗震检测鉴定的所有工程进行垂直度的检测,以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倾斜和不均匀沉降;2)根据结构构件下沉和倾斜等情况,对地基基础进行评价和必要的检测。

(3)混凝土构件强度检测。采用回弹法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的抽样检测的样本容量和各房屋混凝土构件的数量确定抽样的数量。对多层砌体房屋则应抽取楼梯梁、承重梁和构造柱等;对所抽取混凝土构件进行碳化深度的检测。

(4)砖墙材料强度检测。对多层砌体房屋的承重砖墙,应区分楼层和不同设计强度等级进行砌筑砂浆强度和砖墙块材材料强度的检测。

(5)现浇构件主筋和箍筋配置的数量、间距检测。对多层砌体房屋的楼梯梁、承重梁和构造柱等混凝土构件进行主筋和箍筋配置的数量、间距检测。

(6)其他损伤情况检查与检测。在全面普查该工程现状缺陷的基础上,对所有的损伤进行仔细检测,比如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等,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7)砌筑质量检查。对进行安全与抗震鉴定的所有砌体房屋的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包括砌筑方法、灰缝质量、砌体偏差、留槎及洞口等项目。

(8)结构构造检查。对进行安全与抗震检测鉴定的所有砌体房屋的构造措施进行检查,包括构件高厚比、梁垫、壁柱、预制构件的搁置长度、构件端部锚固措施、圈梁、构造柱或芯柱等。

(9)目前房屋实际荷载水平核查。调查各类房间的活荷载和改造情况,为结构安全与抗震能力分析提供可靠的数据。

3多层砌体校舍结构安全与抗震鉴定的内容

建筑抗震鉴定的内容,应从结构布置、结构体系、抗震构造和构件抗震承载力、结构抗震变形能力及结构现状质量与损伤状况几个侧面进行综合。若结构现有的构件承载力较高,则除了保证结构整体性所需的构造外,结构变形能力方面的构造鉴定要求可稍低;反之,现有的构件承载力较低,则可用较高变形能力的构造要求予以补充。

3.1结构布置与结构体系

结构布置鉴定应重点检查结构的平、立面和抗侧力构件布置是否规则、楼梯间是否设置在转角或尽端等。结构体系鉴定应重点检查结构类别和构成、结构体系的合理性、结构相邻楼层间的传力是否明确、传力途径是否间断等。

3.2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

(1)结构抗震验算应包括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和结构变形验算。乙类建筑结构抗震验算的地震作用不提高。

(2)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1)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规定的方法;2)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情况;3)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4)结构构件上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规定执行;5)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实际状态确定: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劣化或者发生设计、施工偏差的,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上面要求的,应进行现场检测;6)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风化、局部缺陷或缺损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3.3抗震构造措施

对于新建工程的乙类建筑的构造措施应符合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1度的要求。对于2001年以前建造的既有建筑、其合理的使用年限较新建工程要缩短,所以既有多层砌体教学楼乙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要求,其构造柱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应根据增加2层后的总层数对照相应的抗震设防烈度来判断。

4多层砌体校舍抗震性能的主要问题

4.1结构布置与结构体系

(1)建筑结构平面绝大多数基本上为矩形,对于超过规范长度或结构平面为L形等不规划的结构均设置了防震缝;结构构件、砌体抗震墙布置对称、规则,在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比较小,对结构抗震有利;但也有一部分教学的平面为L形等构成。

(2)建筑总层数为2-4层,极个别的总层数为5层。多层砌体校舍的建筑总层数不超过4层的为满足抗震规范GB50011-2010关于对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的总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米和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规定降低3米,层数相应减少一层的规定。对于个别校舍建筑总层数为5层的工程,应在综合分析其抗震能力的基础上提出加固等处理建议。

(3)楼梯间在1992年以前建筑的基本设置在端部,且楼梯平台板有的为预制板,楼梯间墙体因楼梯斜梁的作用而刚度增大,楼梯间的预制平台板削弱了楼梯的整体性,使得这些校舍的楼梯间成为了房屋抗震的薄弱环节。

(4)外纵墙开洞率大,使得窗间墙的高宽比大于1.0;对于外纵墙的窗间墙多为高宽比大于1.0时,其外纵墙的抗震能力相对比较差。

(5)外廊建筑的两个外纵墙的开洞率均较大,使得外廊建筑的抗震能力较内廊式的多层砌体校舍还差。

(6)个别房屋结构体系不合理;如:结构是局部框架与砌体房屋组合、砌体房屋与单层构件混凝土排架结构组合。

4.2抗震构造措施

由于我国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经历了4次修订,其抗震设防的目标和要求及其构造措施均在不断提高和完善。

(1)由于抗震规范GBJ11-89于1992年7月以后才正式实施,在1991年以前按抗震规范TJ11-78设置的构造柱比较少,多数房屋仅在楼梯间四角、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设置。这主要是由于该规范把构造柱作为超高的措施运用。抗震规范GBJ11-89和GB50011-2001把构造柱和圈梁一起作为约束脆性砖墙而达到提高多层砌体房屋整体抗震能力的构件,按照这两本抗震规范设计的多层砌体校舍的构造柱设置较为合理,但也存在内纵墙构造柱设置偏少的问题。

(2)多层砌体房屋校舍中楼(屋)盖中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空心板,其钢筋混凝土空心板,其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非常重要。在1991年以前建造的多层砌体房屋校舍圈梁的设置不够合理,基本上是有横墙处才设置圈梁,使得圈梁间距均在9.0米以上。对于1991年以后建造的多层砌体房屋校舍,其圈梁设置较为合理,在纵墙承重的结构体系的每开间构造柱设置的部位采用现浇板带作为圈梁,形成了纵横向圈梁与构造柱相连接约束砖墙的作用。

(3)多层砌体房屋校舍中部分横墙承重结构的承重梁下没有设置混凝土梁垫,虽然没有出现承重梁下砌体因局部承压不足产生的破坏,但是在地震作用下支承承重梁的墙体是薄弱环节,会率先破坏并导致楼板的垮塌。

5提高多层砌体校舍抗震能力的对策

(1)对于墙体砌筑砂浆强度小于1.0MPa的多层校舍建筑,考虑到其抗震能力较低和加固量涉及所有的墙体,其抗震加固费用会超过新建工程的70%,以及存在由于砂浆强度太低很难达到加固效果和难满足乙类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等问题,对这类校舍房屋应拆除重建。

(2)对于砌筑砂浆强度不小于1.0MPa的建筑,其砖墙抗震力与抗震设防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通过采取加固措施可以使结构的抗震承载力满足要求;同时,在结构体系方面为预制钢筋混凝土空心板的纵墙承重或总层数大于4层等,在抗震构造上构造柱、圈梁设置不合理的多层砌体校舍建筑,应从提高房屋的整体抗震能力进行整体加固,包括墙体加固、内外纵墙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钢拉杆以及楼梯间三面墙体加固等。

(3)对于砂浆强度等级满足设计要求,其墙体抗震承载力也满足设防要求,但存在构造柱、圈梁设置不合理或楼梯间设置在端部等校舍工程,应采取在内外纵墙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钢拉杆以及楼梯间三面墙体加固等的局部加固措施。

(4)对于结构体系不合理、结构布置不对称的校舍建筑,应从改变结构抗侧力体系和改善结构的对称性的抗震加固入手。对于楼梯间的加固应根据楼梯间的位置确定加固方法:若楼梯间在转角或房屋尽端,则不宜加得过强,可采用适当加大配筋率的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也应同时加固相邻的横向墙体,即不能使加固后楼梯间墙体较相邻墙体的抗侧力度增大很多而加重其破坏;若楼梯间在中部,则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

(5)对于承重柱、梁、楼梯梁不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的以及楼板开裂等混凝土构件,应采取增大截面或粘钢等加固补强的措施。

(6)对墙体抗震承载能力和抗震构造措施均满足要求,但存在外墙渗漏、墙体或梁、楼板出现裂缝等情况,应采取维护、修补措施以确保校舍工程的耐久性。

高层建筑类别划分标准范文5

【关键词】建筑地基;勘察设计;地基处理技术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强大,科学技术水平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先进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日新月异、屡见不鲜。在这样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我国在建筑业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城市化的加快,更是加快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步伐,同时,摆在每个建筑企业面前的也是更高的行业要求。要求每个建筑企业能够充分了解施工的地质条件和水分环境,从而能够准确的掌握所需的建筑地基勘察数据,并且不断提高数据的准确度。保证建筑质量的前提是,确保建筑地基的承载能力范围、提高稳定性,并且根据地形地质特征,合理的处理好地基的实施工作。要想达到地基的准确性,需在施工前,进行实地的勘察分析,勘察的范围包括有施工周围的岩石构成、地下水存储量、各岩石层的承受力等,并根据数据结果对设计好地基工程。

2、工程地质勘察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关要求

(1)首先,需要专业人员绘制出准确的平面设计图纸,通过工作人员前往实地进行现场的勘察,根据勘察所得的结果,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各个建筑物的位置、准确的地形分布和坐标,弄清楚建筑施工中所采用的地基形式、预埋的深度与尺寸以及有针对性的特殊设计等。还需要对建筑物范围各层岩土的类别、结构、厚度、坡度、工程特性、计算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和承载力有充分的了解。(2)在建筑场地的地震设防区域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划分,划分对象为场地类型以及场地类别,在进行有效的划分之后,还应该进行场地与地基地震效应评价,然后根据具体的抗震设防烈度采取不同的且有针对性的措施。如果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在6度以上,则应该划分场地上类型和场地类别。而对于那些抗震设防烈度在7度以上的场地,尚应判定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地震液化然后再对相应的液化指数进行有效的计算。(3)对地下水的储藏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因为地下水的存在条件对于建筑施工也会产生很重要的影响。设计基坑降水时,应该运用有效的方法获得准确的地下水位变化的范围以及周期性变化的规律,并且地下水对地层的渗透性能够进行有效分析。(4)基坑开挖是施工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为了保证基坑开挖的顺利进行,应该做好工程勘察工作,并为其提供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要的岩上技术参数。同时,还应该论证基坑开挖、降水等是否会对邻近工程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并进行有效的评价,推荐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提出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的建议,尤其是不良地质现象处理的对策。

3、勘察特殊性土时的注意事项

(1)针对黄土湿陷性的注意事项。对工程进行有效的勘察时,易产生黄土湿陷性现象,想要快速的清除黄土湿陷性,应该使用土或灰土桩挤密的措施。然而,如果采取这个措施时,应该对产生的地基湿陷种类、场地湿陷级别、湿陷性土层的存在范围、非湿陷性土层的性质及埋深等方面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勘察,从而了解实情,明确具体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得到具体对应的数据指标,这些数据指标主要有地基土的含水量和最大含水量、湿陷系数、干密度和最大干密度、自重湿陷系数等。(2)针对粉土、沙土液化的注意事项。在建筑地基勘察的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其中还包括粉土、沙土的液化,想要行之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使用砂石桩挤密的措施。如果采取这一措施,应该准确无误的勘察现场的液化程度并进行液化等级的判定,提供具体对应的指标数据,包括地基土层的比贯入阻力、相对密度、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及液化土层的厚度和层位等。(3)通常情况下,高层建筑经常使用刚性桩复合地基的方法,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尤为关注以下几个数据指标:厚度和力学性质、承载能力较强、适宜选作桩端持力层的土层埋深、地基土承载力的特征值,获得准确的数据资料,作为参考。

4、建筑地基勘察与地基处理技术

4.1建筑地基的处理技术分析

对于一些非常重要的建筑工程,在该建筑工程开始勘察之前应该做一些试验的准备工作。首先在施工的现场划定出一块合适的试验区域,然后在选定的试验区域内实施预压的试验工作,预压试验的主要工作流程和内容如下:侧向位移观测、竖向变形观测、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以及孔隙水压力观测等。确保预压试验的有效性,为勘察人员的勘察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从而对相关数据资料开始专业的分析研究,得到行之有效的分析出来结果。得到的分析结果要与原设计中的预估数据值进行合理的比对,并且根据实际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准确的改动,使整体的设计和施工越来越合理。深层搅拌设计开始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室内加固试验来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室内加固试验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在现场对地基土的性质展开适当的混合,从而根据地基土的特质优化选出外掺剂和固化剂,为深层搅拌设计准备合理的配比强度参数。开始设计高压喷射注浆方案时,必须掌握施工工地的建筑结构设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情况。

4.2建筑行业发展新形势下的地基处理方法

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为建筑业得到了一定水平的进步和发展,引用了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方法,也预示着建筑业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这样一个发展的大环境下,对于地基的处理方法也不断增多,当前情况下,科技含量较高而且经常被使用的地基处理方法主要有化学加固法和机械碾压法。化学加固法是使用胶结剂或者化学浆液运用电渗或者压力原理,通过高压搅拌或喷射、压入、灌注,使土粒与液体胶结在一起,进而提高地基土的力学与物理性质的处理方法;机械碾压法指的是主要采用振动碾、平碾、羊足碾等压实地基土,适用于较为大面积地基填土的施工。

5、结束语

本文旨在对建筑地基考察设计及地基处理技术进行分析与研究,首先阐述了建筑地质勘查的主要范围和相关的要求,其次介绍了特殊性土勘查时应该注意的几大问题,最后在以上研究的前提下浅析了地基勘查设计以及地基的处理技术。

参考文献

高层建筑类别划分标准范文6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把汕头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实施城市各项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规划管理职权,规范执法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城市规划依法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废止。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报国务院批准。

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或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根据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组织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专业规划由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专项规划依据城市规划编制,报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下一阶段的规划应当以上一阶段的规划为依据。

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规划设计资格。各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报送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各类规划、用地、建设工程使用的地形图纸,应统一采用北京坐标系统。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报刊上公布。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十三条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下列各项指标要求:

(一)建筑密度:新区多层建筑(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建筑或总高度不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下同)不大于30%,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或总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下同)不大于25%;旧区多层建筑不大于35%,高层建筑不大于30%。高层和多层建筑综合建设的地块或小区,其建筑密度分别计算。

(二)容积率:新区多层建筑不大于2.0,高层建筑不大于4.5;旧区多层建筑不大于2.2,高层建筑不大于5.0.高层和多层建筑综合建设的地块或小区,其容积率分别计算。

(三)建筑间距:新区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为建筑高度的0.8至1.0倍(点式建筑可取下限,单方退缩一半);高层建筑的一至九层,按多层建筑的间距计算,从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8米,从二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6米;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每增加3米单方间距增退0.8米。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多层建筑不得少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旧区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为建筑高度的0.6至0.8倍(点式建筑可取下限,单方退缩一半);高层建筑的一至九层,按多层建筑的间距计算,从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7米,从二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5米;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每增加3米单方间距增退0.7米。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多层建筑不得少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

(四)沿街建筑退缩道路红线: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其中多层建筑,退道路红线4米以上;高层建筑的一至九层,按多层建筑的标准退道路红线,从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增退0.8米,从二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增退0.6米;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每增加3米,增退0.8米。在城市次干道、支路及区间路两侧的建筑,其中多层建筑,退道路红线2米以上;高层建筑的一至九层,按多层建筑的标准退道路红线,从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增退0.6米,从二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增退0.5米;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每增加3米,增退0.6米。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以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交通流量及城市景观等因素增退道路红线。

(五)配套设施:新、旧区各项开发建设工程,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同步建设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六)绿化:新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5%,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少于30%;旧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0%,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5%。新、旧区工业小区及住宅、公共建筑小地块的绿地率分别按其住宅小区标准减少5个百分点。

(七)停车场(库):新区住宅小区及组团,按总建筑面积的10%至12%(高层建筑应取上限)配建停车场(库);公共建筑、商住综合小区及组团,根据车流量,按总建筑面积的12%至15%配建停车场(库)。旧区按新区标准分别减少2个百分点配建停车场(库)。城市公园、旅游区、别墅区、渡假区、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及车站码头等须配建停车场(库)的数量和规模,按实际需要,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八)建筑立面: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和维护建筑物的整体性,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旧城改造中的特危房密集片区和城市原村庄的旧村改建,确需放宽第十三条规定的规划指标的,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原则与要求:

(一)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按照城市详细规划成片成街区进行建设。

(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善居住和交通、绿化、环卫、给排水、通风、采光、消防等条件,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三)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严格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转产。

(四)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留一定数量代表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人文景观。对国家、省、市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体现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应确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和布局,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不得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

第十七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设书阶段,建设单位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符合条件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地段地形图,重要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初步定点通知书;

(三)建设用地初步定点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6个月内向国土房产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报,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总体设计分片或分段申请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招标、拍卖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当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取得用地后,应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更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确需改变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应报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市规划主管部门可对已出让的或已使用的地块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临时用地的,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土房产部门审批。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退还。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岸线、公共绿地、防护绿带、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高压走廊、气象探测以及学校、医院、体育场地、浴场、公共停车场、环卫、消防等公共设施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城市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损坏或移动。

第二十五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山地、荒地、滩涂、海岸、河岸进行采石、挖沙、取土、堆置废弃物及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村镇建设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

第五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年度投资计划批文及其他有关文件、建设项目拟建位置地形图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批复规划设计要点;

(二)根据规划设计要点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请批准,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审批;

(三)根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报请批准,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审批;

(四)根据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后,持施工图、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及其他文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2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有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建设的,应在期满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

中外合资或外资设计单位可按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资格等级承担设计任务,但应遵守我国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环保、消防、交通、海监、港监、水利、航空、气象、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人防、供电、通讯、无线电管理、市政、环卫等的建筑设计方案,应按有关部门规定送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旧城区、海岸、河岸、城市重要地段、城市建设项目已定点规划地段和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两侧各60米、次干道道路红线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私房。现有私房只能进行解危性维修和临时性门面装修,业主不得拆建、改建和扩建。

华侨房屋业主申请拆建的,按《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的规定执行。

其它地段,私人建造房屋的,应以集资统建为主,并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临时建(构)筑物的建设应当从严控制。确需建设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只能建造临时建(构)筑物,并应符合城市景观和交通要求。

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拆除。确有特殊原因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图纸的,应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对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除按规划保留外,应全部拆除;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拆除施工用房、围墙、工棚等设施,清理施工现场。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须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放样定位,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复建设工程红线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规划验收。

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于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将竣工图纸分送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八条  已建成的建筑物应按批准的性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章  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续建或临时设施等工程建设,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划管理,参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地、各单位自管用地以及河道、海域、或涉及净空控制、通讯设施、气象探测和军事设施等保护区范围的,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书面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管线工程建设,必须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必须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敷设,各项管线间的水平净距、交叉垂直净距及埋土深度等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三条  城市主、次干道的新建管线工程,应埋设在地下。现有架空的电力、电讯缆线和有线电视信号线等管线应逐步按规划要求改为地下敷设。新开设的微波通道,不得穿越城市规划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其他批准文件使用土地的,或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用地单位、位置、范围、用地规模和使用性质使用土地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单位、位置、范围、规模、性质或变更经批准的设计图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临时建(构)筑物性质、规模、高度,或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满不拆除的;

(五)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

第四十六条  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占用城市广场、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海河岸线的;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渠箱、测量水文标志及其维护地带的;

(四)危及自身或邻近建筑物安全的;

(五)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邻屋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或正常使用的;

(六)影响城市安全的;

(七)影响机场净空控制,妨碍飞行安全的;

(八)妨碍城市规划控制的通信、交通、消防通道的;

(九)严重污染或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卫生,不能整治的;

(十)损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古树名木的;

(十一)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十二)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用地结构、布局和重点工程建设的。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但近期内未实施城市规划的地段,其建(构)筑物尚可暂时利用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  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纠正措施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按规定补交有关费用,并可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当时、当地、相当等级的商品房价格50%至80%的罚款,不能以商品房价格计算的,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00%至200%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法建设单位可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筑设计单位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设计图纸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提请设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设计资格等级、吊销设计证书以及取消设计资格的处分,也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项目性质、内容和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提请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施工资格等级、吊销施工证书的处分,也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接到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停建通知或处罚决定后,继续建设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强行停止施工;对第四十六条规定范围内擅自修建的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建筑立面中的违法搭建物,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强行拆除。强行停工或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规划主管部门的通知,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对不执行违法处理决定的建设工程不予拨款、工程结算,不予供水、供电,不予办理入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确权登记。

第五十一条  违法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处罚款总额3%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或越权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其批准文件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原批准机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