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范例6篇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司法体制 法治 顶层设计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举措,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不可小觑,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改革目标,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笔者认为,理解与分析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举措,必须把握举措背后的顶层设计问题,冷静、客观地认识和判断当前改革的整体走向,从而更好地把改革落到实处。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法治背景

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目标。并且围绕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司法保障机制等关人民司法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定。

当下司法制度改革已有了良好的先决条件。党和中央重视法治建设,社会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司法体制逐渐趋于完善。深层次司法制度改革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要清醒地意识到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体制还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司法权行实的各种内部监督和制约的机制还未完全形成,司法体制的保障机制还不完善,还存在着种种司法不透明、不严格、不规范的现象。而这些问题,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所以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具体举措

注重“顶层设计”是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推进改革的核心思想,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特征就是强化司法权力的制度约束与尊重司法运行的内在规律的统一。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把“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把“权利救济”“定纷止争”“制约公权”作为司法制度的主要功能,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职权作为改革重点优化职权配置。

围绕“顶层设计”,2014年2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司法改革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2014年12月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

具体举措列举:实行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筹。不再实行按行政层级分层的保障体制,改由省一级统筹。建立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同时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健全职业惩戒,加强司法活动的内部监督。

三、具体举措评析

实行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筹。从根本上改变了司法机关受制于政府的局面,而远期的目标则是实现司法机关人财物主要由中央统一管理和保障,力图改变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的困境。通过规范职业行为,健全职业惩戒来消除源自司法队伍内部的腐败诱因,加强司法队伍的廉洁自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上两个方面的规定抓住了根治司法腐败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人群,以责任倒逼法治队伍内部的廉洁自律具有重要意义。审判执行分离,法院、检察院行政人员与专职审判、检察分离以及“员额制”的进一步实施,法律职业将进一步精细专业,也必将提高效率,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利。“办案责任制”明确了审判过程的主体责任,亦强化了审判质量及事后责任有效预防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问题的出现。推进严格司法,特别是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是司法审判的两大环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则是我国司法审判的核心理念,与此同时也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更好的保障我们每个人作为“潜在的罪犯”的权利。

四、结语

司法体制改革正以“中国速度”向前发展,改革涉及范围之广,触及层次之深,改革力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对未来产生的意义也是深远的。“顶层设计”足以彰显领导层的谋略与睿智,而具体措施体现出的是改革的“决心”与蜕变的“艰辛”。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值得欣慰的是,方向是正确的,各项措施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挑战与机遇并存,深化改革是唯一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关于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

[2]褚国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及其关键举措[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5.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范文2

一、在改革方向上要把握原则性,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和确保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的,就决不能改。”实践证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确保司法体制改革正确方向的政治保证和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而是要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广泛借鉴人类一切司法文明和制度文明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司法体制机制,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和体现。所以,中央明确法检两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后,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的组织关系保持不变,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正职仍担任同级党委政法委委员。改革中,各级法院应把思想认识切实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坚持“四变四不变”:即,人事管理体制变,党组织关系不变;司法管理体制变,党委政法委领导统筹政法工作不变;司法责任制变,司法机关维护地方稳定、服务一方百姓的职责不变;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变,中基层法院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并报告工作的机制不变,做到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确保公正行使好审判权。

二、在内外联动上要注重配套性,正确处理以审判为中心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关系。四中全会明确了我国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按照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设计要求,这一改革决定了整个诉讼制度要围绕审判程序来构建,整个诉讼活动要围绕审判程序来开展,最大限度地释放审判功能。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这一决定改变了“以侦查为中心”,把刑事诉讼构造从“流水线结构”拉回到“正三角结构”,形成侦查是为审判进行准备的活动,是开启审判程序的活动,执行是落实审判结果的活动,三者都要服务和服从“以审判为中心”。而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必须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四个机关”各司其职和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四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一要抓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试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关系,理顺审判委员会、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关系,理顺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关系,使三者互为作用、互相制约。二要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落实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宣判三个重要环节,坚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推进庭审实质化,真正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对辩护权的保护,确保侦查、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三要落实“直接言词原则”。要让相关人员站在法庭上直接说话,法庭直接听取证人口头证言,直接听取被告人的口头供述,直接听取被害人的口头陈述或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已有鉴定意见且存在争议的,鉴定人员要出庭陈述理由。四要认真落实好中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各级领导和司法机关要形成落实的合力,依法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营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社会条件和氛围,杜绝司法活动中的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

三、在上下协同上要坚持有序性,正确处理顶层设计、政策推动与基层探索的关系。目前,经中央批准,全国第一、二批共有18个省市区正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但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各项改革措施的关联性、互动性明显增强,必须在设计思路和推进方向上通盘考虑、配套推进、上下协同,正确处理顶层设计、政策推动与基层探索能动有效的关系。要注意做好“三个结合”:一要坚持顶层设计与发挥基层首创精神相结合。凡是涉及司法体制层面的改革,必须坚持自上而下原则。在遵循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基层创新,结合实践先行先试,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在具体举措和手段上大胆探索,在实践中检验改革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推动改革更具活力,反向丰富和完善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拿不准的,要逐级层报,避免打乱司法改革整体布局,引起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二要坚持深化司法改革与巩固现有成果相结合。加快推进试点,把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改革难易程度,尽可能积累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试点经验,按照可复制、可推广形成制度和规范,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开展提供可靠依据。三要坚持有理想和接地气相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方向越来越明确,目标越来越坚定,要坚决克服传统思维的束缚,突破利益格局,既要有理想,又要接地气,兼顾好当前实际和长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政策取向,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一线了解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期待什么,把解决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贯穿改革始终,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有更多的获得感,让社会感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四、在激励约束上要强化导向性,正确处理完善司法责任制与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关系。指出,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推进司法改革。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既是改革的重点,也是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一些法院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的问题。例如,审判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案件层层报批,权责不明;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行政化的请示,影响审级独立,对司法公正造成损害。因此,中央将强化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切入点,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根据中央精神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试点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健全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体制机制,保障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司法问责。在合理有效约束司法权力的同时,要切实保障和激励广大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就要同步推进办案责任制与职业保障制度的实施,确保落实好“四项”职业保障制度:一是要落实好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通过深化审判权运行方式改革和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保障合议庭依法独立审判,保证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使法官的职业权力得到有力保障。二是要落实好职业地位保障制度。法官一经任命录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将其免职、辞退或降职处分,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的稳定性,增强法官职业的神圣和尊荣。三是要落实好法官职业职级保障制度。认真执行中央确定的法官去行政化职级政策,搞好法官入额和遴选,向基层倾斜,实行与行政职级相对脱钩,提高法官薪酬,确保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四是要落实好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当前,法院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显示屏,法官的职业风险越来越大,要通过改革预防和制止一切对法官打击、报复、诬告和伤害的行为,依法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职业安全。

五、在继承创新上要坚持科学性,正确处理尊重司法规律与群众理解认可的关系。推进司法改革,既要立足国情和发展阶段,继承和巩固实践证明好的、有效的体制机制和作风传统;又要善于创新,敢于破除制约司法效能实现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改革要坚持科学性,就要尊重司法规律,只有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才能还原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本来面目。但改革也是不断扩大共识、凝聚共识的过程,人民群众的理解认可是检验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准。要坚持尊重司法规律与人民群众监督评判并重,既有序引导人民群众认识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又要让人民群众评说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从而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理解认可。一方面,要推动司法在科学规律的轨道中有序运行,努力实现法律认可的程序正义。深入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四项基础性改革,认真梳理司法活动的客观标准,清理与司法本质无关的考核事项,取消违背司法规律的绩效考核评比,重塑大众对司法行为的理性预期。另一方面,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努力追求人民群众认可的实体正义。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司法改革机制,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处理好改革深度、进度和社会承受程度的关系,增强改革的透明度、公开性,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同时,要以改革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加统一,要扩大人民群众司法活动的参与性和亲历性,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亲身感受司法的必要程序和环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范文3

我国司法实践的地方化十分严重,其外在表现为司法人员管理地方化与司法财政管理地方化,外部因素影响司法的问题时常发生。司法地方化会导致全国法律不统一,也会妨碍市场经济体系改革与完善,导致司法部门受到利益驱使的问题更加严重,地方保护问题也将不断加剧,而地方党政干预案件的现象,使司法不公现象更加严重,司法腐败问题无法彻底根除。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路径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坚持党的原则开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配合党的领导工作,充分认识到党的政治领导位置。通过我党的领导加强司法重要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面对艰巨的司法改革问题,必须坚持以我党的领导为前进目标。我党需要以宏观层面把控全局,并且协调各个部门,帮助社会各界了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调动群众参与司法改革的积极性。我党需要将微观层面上的人民意志,通过科学的立法上升为国家法律,通过系统的组织程序为司法队伍提供更加优秀的人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需要使广大群众思想上进行深入的改变,为司法体制创造出更加和谐、科学、规范的外部环境,加强立法活动的科学性,使作用不断提高,通过科学民主的方法提高司法领导队伍的专业水平。

(二)坚持司法改革的统一性司法改革的系统性较强,其中涉及了司法体制、司法制度、法律体系等方面,不仅涉及到经济与政治的改革,也涉及了地方与中央的关系调整,是行政部门执行职权、立法、司法的基本条件。我国有56个民族,为了使民族融合更加融洽,必须坚持法制统一,而法制统一的核心基础就是司法统一,所以需要构建出统一的司法机构设置、司法权行使、司法适用法律等内容。坚持以宪法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依法进行改革,将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在其一,使改革过程更加有序。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定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独立司法制度,加强司法体系的高效、公正、权威性,维护社会和平。为了实现司法体系的功能,必须坚持以党的前进目标为政策方针,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司法理念,全身心投入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中。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司法腐败问题,树立正确的司法风气,使依法治国得以实现。

(四)司法机关范围自改革开放以来,司法机关的定位发生了很大改变,上世纪末司法体系以四权理论为核心,将公检法司划分为司法机关。而之后的司法三权理论,将公检法划分为司法机关,在90年代中期,转变为只有法检部门为司法机关。而西方发达国家,司法机关只是法院,或者是独立检察院,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的下属部门,而我国的法院与检察院属于审判检察机关。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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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司法制度 法治 依法治国 

一、司法制度改革的法治背景

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目标。并且围绕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司法保障机制等事关人民司法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定。这个决定是我国第一次提出“法治体系”的概念,说明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彼此具有内在联系、互相影响、相互制约的“法治体系”慢慢形成。正如贺小荣所说:“传统意义上以法律体系为载体的静态法治正在向以法治体系为载体的动态法治转变;写在纸上的法律正在向生活中的法律转变;法律上抽象的权利正在向具体的诉权转变。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再次被关注,司法改革正面临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机遇。”

当下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已有了良好的先决条件。党和中央非常重视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然成为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及本质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社会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司法改革建设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逐渐趋于完善。深层次司法制度改革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要清醒地意识到,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现代化要求相比,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体制还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司法权行实的各种内部监督和制约的机制还未完全形成及完善,外部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且司法体制的保障机制还不完善,还存在着种种司法不透明、不严格、不规范的现象,司法腐败的惩罚和预防机制也不完善。如今存在的这些问题,直接制约妨碍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还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从体制上解决问题,所以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攻坚期。司法工作中的一些体制机制性、保障性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仍依旧繁重。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在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摆在了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这是司法改革工作中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机遇。

二、改革措施

司法制度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改革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面对种种困难和挫折不能选择逃避与忽视,积极解决才能促进司法制度改革的健康进行。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是偶然的,任何事物在前进发展的道路上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往往会伴随着各种挫折与挑战。直面挑战,解决困难,改革道路上应奋勇向前,义无反顾。

面对出现的问题要对症下药,直抓问题核心,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不能让解决过的问题一而再的出现反复,不做无用功。

(一)确立司法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对于司法权的地方性倾向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司法权与行政权互不干涉。司法权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司法权的行实不应受制与行政权,两者间只能是相互辅助。要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解决地方性政权对司法权的无理干涉,当今的中国司法体制还存在着诸多漏洞,给了地方政府干涉的机会。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都应独立于地方政府,统辖于上级司法机关,接受上级司法机关的管辖,与地方政府区别对待。司法权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就是要体现在不同于行政权的体制,不受行政权及其他外部权利的干涉。

(二)合理划分司法管辖区域

任何体制的建立之处都是不完善的,总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中国的司法体制从建立起,历经风雨,经受着了时代的考验,但依然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中划分的司法机关的管辖区域与行政机关的划分管辖区域一致,这并不合理。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制度,理应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司法体制,统一的司法系统。要解决这个问题主要应该解决我国司法系统的体制建设,改革司法体系,建立一个统一的、高效的系统,而不是用行政管辖区域来划分司法管辖区域。

(三)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体制

我国是一个民主的法治国家,社会和公民都有监督权,但我国的司法监督体制和机制并不健全,没有跟上司法制度的建设。要解决这个问题应从如何发挥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权着手,充分发挥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力量。在社会方面应加强社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力量,在公民方面应加强对公民运用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予以引导和强化。同时,也应该加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以及司法体制内部的监督。不仅如此,司法机关也应以更开放的姿态和更透明的权利运行来行实司法权。从而建立一个由外而内的健全完善的司法监督体制和机制,让司法体制在阳光下运行。

(四)加大司法人员培养培训力度

一个体制的健康运行少不了组成体制的个体的力量,我国的司法体制系统繁杂,司法工作人员数量庞大,但是整体素质不高,影响了整个体制的运行,而且还必将深渊影响。要解决这个问题应着眼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预备人才的培养。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要系统全面的开展,覆盖的范围要广,力度要深。至于预备人才的培养,要加大力度,要作为重点,要做到精益求精,不能揠苗助长,要培养出符合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的司法工作者。让新鲜血液注入改革中的司法体制,让改革更深入的进行,让我国司法体制焕发新的光彩。

(五)改革与社会发展同步

社会在不断发展,文明在不断进步,司法制度也应跟上社会文明的发展。司法制度的改革应促进我国的司法制度与社会的进步接轨,不至于拖累社会发展。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充分了解我国的国情,把握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脉搏,把司法体制改革当作社会进步的一种具体体现。

(六)创新司法制度改革理论

任何改革都需要相应理论的支撑,然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观念滞后,缺乏理论创新。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支持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创新,把新理论付诸实践,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创新不能闭门造车,也更不能纸上谈兵,创新理论只有结合实际、立足现实才能使之成为改革的理论支撑。反之,脱离现实,不符合基本国情,就会给改革造成不好影响甚至破坏司法制度改革至今所取得的来之不易的成绩。

(七)统一规划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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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认为,要深入理解和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这个重要论断的科学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所以是革命,是因为它作为国家治理领域的法治改革,属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一般来讲,革命就是推动事物发生根本变革,引起事物从旧质到新质的飞跃。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意味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基本方略、基本方式的根本转变,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通过法律上层建筑的立、改、废、释、授权等途径,有组织有领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从我们党的领导人的有关论述可以发现,不仅政治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是关涉国家政治体制和政治发展道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大问题。2014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既然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其他组成部分,如立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法律监督体制改革、全民守法体制改革等,当然也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

其次,全面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方式,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等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发展民主政治的角度讲,依法治国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角度讲,依法治国就是党在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和运用宪法与法律治国理政,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从法治的内在功能和价值的角度讲,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讲,依法治国就是不断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同时使这些法律和制度良好有效运行,实现良法善治。

再次,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法律的革命”。党的十以来,站在党和国家战略布局的高度,从多个角度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及其重大意义作出了精辟论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全面依法治国是法律上层建筑的重大变法或变革,是具有政治体制改革性质的“法律革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其中许多是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利格局调整的“硬骨头”,都是必须改的。而法治领域的改革涉及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认识和充分准备。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质是政治体制改革,因此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而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利用推进法制改革、特别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机,宣传和兜售西方的价值和司法模式,渗透中国法制改革;同时也要加强对国内理论界、传媒界有关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关注人民群众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利益诉求,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制改革,策动街头政治、大规模等违反法治的活动。

记者:这里的“全面推进”有何深刻涵义?

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把握“全面”、“推进”、“加快”这三个关键词的时代意蕴。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范文6

一、建构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构建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是一个深刻的司法改革过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确立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价值导向至关重要,决定我国司法改革的前途和命运。

(一)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司法改革的基本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基本范畴。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是司法所追求的根本目标,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机关存在的理由,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

司法公正是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情景概念,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度、地区,司法公正的内涵不尽一致,各种法学流派之所以形成,与司法公正概念的理解有密切关系。我国是一个不发达国家,但又被抛进了现代化的整体环境之中或世界之流中。因此,司法公正的概念要先后完成两个步骤:司法公正的近代化和司法公正的现代化。近代化的司法公正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裁判机能观,现代化的司法公正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裁判机能观。代近意义上的机能观强调审判只是逻辑工具,其目的在于实现实体正义,所以恶法亦法,审判只是逻辑的结果,弘扬法律至上。表现在诉讼目的上面,就是要实现法律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近代意义上的裁判观发展到现代,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裁判机能观:裁判机关不仅以实体法的内容为行使审判权的目的,还以形成正义的社会秩序为追求,以形成适合现实发展的社会政策为目标,以改善实体法律体系合法的秩序为自己的使命,强调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恶法非法,强调司法越优论。在这样的司法机关下面,程序模式、司法制度以及人民对司法的评价机制都发生了相当的变化,或者说是根本性的变化。对现阶段的我国来说,我们正处于近代时期,又处于现代时期,是近现代交会时期,我们正处于一种转型的社会,处于一种信息化和全球化、国际化的社会。因此,我国既有近代意义的裁判机能观的残余影响,又要面临现代意义上的裁判机能观的深刻影响。我们要实现司法公正比发达国家的司法公正任务更艰巨,所要超越的层次更多。

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迟来的正义等于不正义。司法效率是指解决纠纷所投入的成本与产出之比,成本低,则效率高;成本高,则效率低。一个法官、一个合议庭在单位时间内能生产出多少合格的司法产品?这就是司法效率所要回答的问题。因此,在单位时间内所产生的正义裁判,这种从数量上所进行的考察就是效率的指标。司法效率不是一种外在的司法公正的概念,而是司法公正的组成部分,是司法公正之下所要追求的一个目标,是司法公正前提下的一个递进式目标,而不是凌驾于司法公正之上的一个目标。司法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目标,司法效率是第二位的目标。现在有的法院提出“普通程序出精品,简易程序出效率”的口号,这种提法本身就违反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在司法领域,公正是生命力的永恒所在。

司法公正是一个含义极其丰富的概念,我国的司法改革就是实现这样一个含义极其丰富的司法公正,这就为我国司法改革带来了诸多特殊性和困难。我国的司法改革还要在更高层次上进行,面临着更加复杂的任务,我们要从多个方面和视角展开司法改革的路径,我们面临司法近代化和司法现代化的双重变革使命。司法改革目标的多层次性,需要在其保障手段上体现出来。为建构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这一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的司法改革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价值导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有序进行。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建构司法公正长效机制的价值导向作用

任何制度、机制的建构必须要以理念作价值支撑。理念是指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类型。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治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种理性的基本观念,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认知模式。法治理念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但又非常巨大的力量,社会主义法治能否实现的关键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的构建,而是依赖于人们的良好的习惯和逐步养成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构建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的价值导向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依法治国的理念为司法改革提供良好的法治背景。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强调的是法治的理念,其核心就是确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是建构司法公正长效机制的根本价值取向,只有符合依法治国的价值理念的司法改革,建构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才有依归,这样的机制才有良好的法治背景,才有无穷的生命力。

第二、司法为民的理念能为司法改革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对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工作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的重要保证。司法为民就是要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在各项司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尊重和保护人权,清正廉洁,甘当公仆。这是建构公正司法长效机制的本质要求,只有坚持以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为导向,司法改革才不会偏离正确的方向。

第三,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是评价司法改革的客观现实标准。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殷切期待。公平正义的内涵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法律保护,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等内容,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是评价和衡量一切制度和措施好坏良恶的根本标准。深化司法改革,建构司法公正长效机制,只有以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为导向,全面审视司法公正的时代内涵,才能确立客观科学的价值标准,这样的司法公正才能被社会认同,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度才能真正树立。

二、建构司法公正长效机制的观念障碍及转变途径

理念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理念也是一个深层次的价值导向,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其重要性是无以伦比的。目前,我国处于比任何国家更复杂的情况,在还没有完全实现近代化的条件下就要面临现代化的挑战,甚至是后现代化的挑战。新旧观念处于激烈碰撞、磨合的阶段,建构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还存在许多观念、理念的障碍。因此在现阶段,我们提倡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弘扬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最紧迫的任务,就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彻底抛弃两种观念,确保我国的司法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不走或少走弯路。

第一、抛弃法律虚无主义观念或司法工具主义观念。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审判理案件往往不以法律为准绳,而追求所谓法律外的效果。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往往忘记法律规定,而是按照政策来审判,当法律与政策发生碰撞时,法律要让位于政策,把法律当成推行政策的工具。我们知道,政策与法律相比,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可变性,而法律是可预见的、稳定的。如果审判完全以政策为依据,这种司法就会沦为政治的附庸。司法的独立性就难以体现出来,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在司法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是法律,而不是法律之外的东西。我们不是不要政策,政策是间接的,它必须通过法律而对司法产生作用。法院只服从法律,马克思说过,法官的唯一上司是法律。我国“五四宪法”也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否定了法外因素对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渗入。

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只服从两样东西:一是事实,二是法律。对于法律可以作出适当自由的解释,但如果完全离开法律进行司法,则会沦为司法的专制主义,司法的专制主义是对司法法治主义的根本否定。在法官的法律核心信念中,法官有责任维护法律,而不是根据与法律不一致的个人观点来判决,法官所作出的裁判应该与社会主义法治以及该理念所要求的一切相协调。[1]我们要实现司法公正,最为基础的一步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和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就毫无权威可言。如果法官作出裁判可以不以法律为依据,可以引用法律外的依据为裁判的理由,则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因此,我们现在要在司法领域树立起一个重要的理念:惟法律是从,依法律办事,以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为依据作出具体个案的裁判,消除违背司法规律的一些行为。现在的破产,债权人说了不算,债务人说了也不算,只有行政机关说了才算,破产还要领取指标。这实际上否定了破产法的作用,否定了司法机关的作用。司法工具主义或法律虚无主义是司法改革的第一个绊脚石,是建构司法公正长效机制最大的观念障碍,必须彻底清除。

第二、抛弃实体本位主义。这种观念的结果是程序虚无主义。实体本位主义比法律虚无主义要进步,但与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仍有较大距离。实体本位主义打出的旗号是法律的客观真实,要求司法机关追求裁判结果的正确。表面上看,实体本位主义似乎还不错,但揭开这种观念的面纱,就容易发现,实体本位主义容易导致一系列与现代司法理念特别是与社会主法治理念相背的后果。实体本位主义往往导致法院职权的无限膨胀,从而使司法领域人治主义横行;它会导致法外执法,使司法最终脱离法律;它会导致行政职权与司法相互渗透,导致程序主体的虚无化,使程序主体在程序中沦为客体的地位,难以体现主体性;而且还容易导致司法的不稳定性和司法裁判的不易执行,司法的结果难以受到程序的监控。

实体本位主义实质上是程序虚无主义,程序虚无主义实质上就是干涉司法提供的机会,为干涉司法提供机会实质上就是对司法权的否定。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将他们所认为的“结果正义”或“正义的答案”强加在人民法院头上,要求法院遵照执行,或者要求法院改变生效判决。如果司法结果缺乏应有的稳定性,朝令夕改,那就缺乏可信赖性,那就没有任何公正可言,社会正义也就荡然无存。

三、对新形势下建构司法公正长效机制的几点思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建构长效机制加以保障。新形势下如何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价值导向,深化司法改革,建构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这是一个新的重大课题,需要深入探讨。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价值导向,深化有利于司法公正长效机制形成的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理念是深层次的价值导向。深化司法改革,建构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价值导向,坚持司法法治主义和程序主义,实现自主司法和程序自治。但这样一种司法观念或司法模式,还需要有一个健全的的司法体制加以保障。缺乏这种体制上的保障,所谓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体制保障在西方国家又称之为“背景保障”,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在背景保障下体现出来的,它不可以脱离具体的司法背景。体制保障的主要方面就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没有司法的独立,很难做到司法公正;没有司法的独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成为一句口号。司法独立的体制保障其要求有三:

第一、实现司法权独立。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权力的分化以及相互之间的制衡,是国家和社会进步的表征。司法权从国家权力体系中剥离出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制约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司法权独立要达到以下两个要求:一是司法权与其它国家权力之间的界限是清晰的、明确的,它们之间不存在含糊、交叉的关系;二是司法权能够对其它国家权力产生足够的制约,它不能派生于其它国家权力,同时对其它国家权力具有制衡性。

第二、实现法院的真正独立。法院独立是指法院机构的独立,法院独立就是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构、司法权的载体能真正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2]尤其是在人财物的保障方面,法院不能受制于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超越,由国家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保障,这样才能避免司法法权的地方化、分割化,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实现法官独立,即法院内部的独立。司法独立原则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对外保持独立,避免遭受国家其他权力的侵犯,而且要求在法院内部保持独立,即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当由审理该案的法官和合议庭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作出裁判,不受其他法官和法院行政工作人员的干涉。内部独立是司法权独立和法院外部独立的具体体现和归宿,与法院外部独立相比,是在更微观的层面上对司法权独立的现实体现和制度安排,并使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性得以实现和维持。

(二)以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为根本要求,建构确保当事人诉权充分实现的机制

司法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方向。司法公正中一个重要含义就是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应有充分的、有效的利用权。如果当事人对诉讼程序没有充分的利用,那就不能构成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是一种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获得充分尊重为内容或标准的公正,是程序为本位的司法公正。确保当事人充分的诉权,应着力从四个方面构建:

第一、确保当事人在宪法上的权利得充分的利用。从宪法上看,当事人是权利的主体,享有宪法上的人权、诉讼权利和所有其它实体权利。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是主角,当事人享有的自治权、处分权、充分的参与权等各种诉讼基本权利,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当中的尊严、人格要受到尊重。当事人应当地诉讼过程中能够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司法的文明,应当能够产生对司法的信赖感。

第二、建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审判权和诉讼权这一对矛盾概念中,诉权应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审判权应服从于诉权,审判权来之于民,用之于民,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是主人,法院的审判就是要围绕当事人的诉讼权而行使。[3]“司法为民”就是体现这样的意思。法官应服务于当事人,法官要走下“神坛”,为当事人服务。这就叫司法的服务化,也是法官的公仆化和司法的温暖化、人性化。[4]

第三、确保当事人接近法院、利用法院的权利,从而保证当事人享有充公的司法救济权。要改变法院的衙门作风,法院就是一个“超市”,当事人可以随便进出,可以随便选择其所购买的司法产品。当事人的权应首当其冲地得到保护,改变目前所实施的立案受理制度,当事人的只要履行了法定的手续,法院就应当立案而不得以诉讼成立要件缺乏为由拒绝受理案件,更不得以诉讼缺乏权力保护为理由拒绝受理案件。要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通过法律援助使那些打不起官司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同时要切实推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要反思我国诉讼费用的合理性问题,切实降低当事人进入法院的门槛。

(三)以改革裁判者的选择方式为突破口,为司法公正提供良好的人才保障机制

在制度保障上,裁判者是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如果裁判者不公正,即使有公正的程序也是没有用的。选择培育优秀的裁判者,应着力抓好五个环节:

1、完善法官的遴选机制,让人民群众有权参与法官选拔的机会,使法官的产生一定要经受公正的考验;2、实行法曹一元制,即建立法官与律师的一元制与互动机制。[5]司法是经验主义的过程,需要有一定的经验积累。但现行我国法官的选择机制只看法官对法律规则的掌握程度,而不看对经验规则的掌握程度,这样的法官,必然在事实的判断上依赖于像鉴定人那样的外在因素。3、建立法官的责任机制。法官的责任机制主要包括主审法官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现在有人批评错案责任追究制,其理由是法官的言论应当受到豁免,而且裁判结果有多种可能性。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6]法官的言论只有在合法的情况下才能豁免。4、建立法官事后评价机制。可以由司法部门牵头组成质量评估体系,专门给法官评分。这种评估机构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5、建立法官的晋升机制。法官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对法官的配置应当是有差别的。法官应当逐级晋升,只有在基层法院达到一定年限后,经过考试合格,才可以到中级法院担任法官;依此类推,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当从高级法院选拔,高级法院的法官应当从中级法院选拔。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法官与诉讼的运用相适应,与法院的功能相适应。

(四)以强化证据保障制度为着力点,从证据的构建中充分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价值目标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