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例6篇

改造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改造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文1

关键词:起重机械; 安装改造; 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是现代化生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可以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有些起重机械还能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某些特殊的工艺操作,使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由于设备的特殊性,保证安全是工业生产中的首要问题,因此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最新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对调整范围、实施主体、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基本模式

起重机械在进行施工的时候,监督检验工作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在监督检验上符合基本标准,这样才能保证生产的基本安全问题。相比于旧的规则,在最新的检验规则中,将施工的项目具体分为两类,通过类别的详细划分,确定不同施工项目的监督检验模式之间的区别。A类项目要求起重机械的检验人员可以通过信息审查、现场监察以及设备排除的方式,对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进行监督监察。如果A类项目经过检验没有符合标准要求,则在整个施工程序中,不得再进入下一个工序中。B类项目相比之下更为复杂,要求监督监察人员按照更高的标准,并根据具体细则进行监督监察。

2.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必要程序

起重机械的施工监督检查的内容十分繁杂,涉及的条目较多,新的监察规则的附件项目表中,规定了监督检查项目的具体分类,即A类与B类,但是在现实的生产中,如果按照附件中的内容依次进行监察,不仅工作量繁重,而且可能导致一些没有意义的重复工作,使得监督监察工作效率低下。因此,为了提高工作的有效性,要优化内部管理,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工作。

监督检验工作程序性的基本表现为有序进行,要根据最新的监督检验规则规定的项目表的基本条目,首先对于设备的基本型号、起重机械产品的相关技术文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系统地检查,接下来对于施工现场的基本环境以及施工内容的前期工作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安全漏洞,再进行具体部件的问题排查,以及安全防护工作。最后,对于整体的施工的运转体系要进行系统检验,保证每个环节都平稳运行。具体流程如下所述。

2.1.首先对于设备基本信息进行检查,基本的形式以内容的校对核查为主。在这道程序中,对所有的A类项目进行系统检查 ,当完成工作并保证项目符合标准后,在进入到下面的程序中,并在具体的部件施工前,提交有关施工项目的检查工作记录。

2.2.在取得相关的检查工作记录后,进入资料核查的阶段。起重机械相关的技术工作检察人员在资料审查的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地方可以亲自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的抽查工作,通过对实物监察,确认资料中的具体工作内容。接下来可以通知相关的安装部门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工作,并进行机械功能的调试,保证机械工作正常,同时要提交检查记录。

2.3.接下来的阶段,要从具体实际出发,结合施工的具体内容,按照程序对于各项工作的试验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对于检查的顺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除了对于各项工序信息上的书面审查之外,还要对于机械本身的性能进行实物的检查,保证机械工作的安全性。在所有项目内容检查合格后,对于现场要进行整体监督,对于所有起重机械的安装、调试工作要实施监控,保证任何一个环节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以及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工作具体程序的有点在于,明确项目的具体类别,并将信息审查置于整个的监察体系中,不断优化内部管理程序,提高了监督检查的工作效率,并有利于其他具体工作的开展。

3.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见证程序

新的监督检验规则重点突出了见证程序的关键作用,并强调了工作见证的可追溯的特点。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以及重大维修中,相关的监督检查人员要实时向施工单位取得相关的工作见证。所谓工作见证,包括了机械的检验报告、施工进度记录表等,并要相关负责人对工作进行最终确认。如果相关负责人发现了施工工作不符合标准要求,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及时补正。所有的工作在进行确认的时候,要经过文件核查、施工现场监督以及机械设备的安全排查,确认的过程要符合程序并保证有效性,最后整理归档。通过这一程序,对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及时追溯到具体环节,并可以找到相关责任人,

4.结束语

最新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是生产安全的重要保证,对于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以及重大维修问题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于监督检验的过程做了明确的方法指导,尤其是在检验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使起重机械的操纵具备科学性与稳定性,以保证我国工业生产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胡秉霜,胡彩雯.《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中几个值得商榷的问题[J].安全.2010(03)

[2]郑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04)

[3]陆荣峰.浅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J].大众标准化.2009(05)

改造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文2

关键词:高速公路测量,监理,事项

 

1 施工准备阶段的测量监理工作要点

1)首要工作是编制详细的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中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有施工部位的测量工作的具体限差要求 ,测量自检和抽检工作的手段方法 ,测量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改进措施。细则编制完上报业主 ,由业主审核并修改。然后召开测量技术会议 ,会议主要目的是贯彻测量监理实施细则的各项条款并指出测量施工时的注意事项。

2)组织交接桩 ,与设计、 施工单位一起将合同段内的所有控制测量点、 辅助点、 中线桩等进行现场校验,并立即组织承包人进行复测。在复测过程中 ,发现点位与实际有偏移或者埋设不稳定等情况 ,应立即上报业主和设计单位 ,协调处理。

3)审查承包人的测量技术人员资质。承包人的测量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施工经验。作为测量监理工程师 ,应当对他们尤其是测量工程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察 ,如发现有不满足要求的 ,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

4)检查承包人的仪器设备。要求承包人上报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和设备的名称、数量、 型号及正规标定机构出具的标定证书 ,然后对其上报的仪器设备进行逐一检查 ,如有不符合要求的 ,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加。。

5)复核图纸。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在拿到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后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该马上对图纸进行复核 ,尤其对桥梁桩位坐标 ,路基纵横断面设计标高 ,桥梁、 构造物各部位设计标高 ,隧道、 桥梁和路基衔接处标高进行复核 ,如果发现问题 ,及时与设计代表联系。

2 施工阶段测量监理的要点

2.1施工放样方案的审批对任何施工部位进行施工测量之前 ,施工单位必须申报施工放样测量方案 ,经测量工程师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这项工作需要认真对待 ,首先要审查测量方案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其次要核算放样数据的准确性。

2.2 对报验单的审查和批复

施工方根据批准的施工放样方案进行放样。。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平面和高程的放样都必须填写施工放样报验单。。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当进行必要的现场巡视 ,以监督方案的执行 ,并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放样资料进行现场抽检 ,对抽检数据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数据进行比较 ,如符合规范要求则签字认可。在这一过程中 ,还应该注意经常检查控制点尤其是加密控制点的坐标和高程 ,因为施工现场情况复杂 ,很容易对控制点造成破坏或产生位移和沉降。

2.3施工过程中的测量监理

为保证施工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实地指导承包人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工作。首先应该注意对控制点的保护和复测。设计单位提供的一些原始控制点有可能在施工作业范围内 ,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要求施工单位的测量人员把这些点及时引到施工作业范围外或者引到施工完的稳定的结构物上 ,并及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加密 ,以免被破坏而影响测量放样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线导线点和水准点联测 ,保证控制点满足施工放样要求 ,在容易遭到施工干扰或控制点地质不稳时,应该适当增加联测频率 ,比如一个季度全线联测一次 ,或者在雨季过后增加一次全线联测。在南阳南邓高速公路项目中 ,因为当地的地质条件很差 ,全线基本都是膨胀土地基 ,采取后一种做法 ,在雨季后增加一次全线联测 ,很好的保证了导线点和水准点的可靠性。在桥梁施工过程中 ,对于关键部位 ,如桥梁桩位 ,结构物轴线等 ,要做到百分之百的抽检频率。在构造物施工时浇筑大量混凝土 ,如大跨度箱梁悬臂浇筑施工时 ,应加强变形观测;浇筑后还应对悬臂梁进行挠度观测 ,并将这些数据进行整理,以为下一步施工提供原始数据。

2.4 分项工程竣工后的测量监理

在各分项工程完工后 ,承包人都要在构造物上定出轴线和标点 ,并将数据资料整理好 ,填写报验单报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批。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该先对数据进行核准 ,然后到实地测量检查 ,确保数据在允许限差范围内。

3.交工验收阶段测量监理要点

高速公路进入工程收尾和交工验收阶段 ,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经过长时间的施工 ,原有导线和水准点难免被破坏或使用不便 ,此时测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在路基路槽整理和桥梁桥面铺装施工之前对全线导线点和水准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测 ,将该成果整理以便为下一步施工和工程验收提供测量依据。在路面施工中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路面结构层标高的检测力度 ,确定各结构层的不同设计厚度 ,同时应保证施工测量人员精心操作 ,严格控制好横断面上各点标高和左、 右宽度。在资料整理中 ,测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测量台账 ,及时填写监理日记并上交;保存好所有的原始测量记录 ,分类归档 ,作为质量评定和工程结算的重要资料。

4.结语

测量监理工作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高速公路建设三个阶段都有其重点内容 ,这就要求测量监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 ,在平时的工作中要耐心、 细致 ,不能有一点马虎。做好测量监理工作 ,测量监理人员除了要有扎实的测量专业知识外 ,还必须要掌握与国家工程有关的法律、 法规及文件精神 ,熟悉监理工作的一般理论、原则、 方法和程序以及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在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的同时提高自己的职业修养和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

[1]《工程测量》,水利电力出版社。

[2]《公路施工测量手册》,人民交通出版社。

改造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文3

【关键词】 精细化监理;预控;方法

【中图分类号】 TU71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3)04-070-01

在建筑领域中,工程监理作为建筑市场三大主体之一,它的作用已不可被取代。工程监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就是为业主提供满意的、高质量的、优质的服务,并且始终实施优质的服务。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就必须实现监理工作的精细化。以一流的管理水平、一流的技术能力、一流的服务态度,去实现对业主的服务承诺,进而实现工程项目的总目标。

以下我结合某医院综合大楼的监理工作,谈谈监理工作中的精细化管理。

在大楼的监理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精细化管理基本思路是:以合同(包括设计技术文件、规范标准等)为现场管理控制依据;以预控、巡视、平行检验、旁站为现场控制手段;以综合协调为现场管理控制方法;以工程款支付为现场管理控制措施;以施工进度计划为现场管理控制主线;以保证安全为实现工程目标前提;以工程质量为实现工程建设目标保证。

1 抓好预控,注重事前管理

1.1 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工作,每接手新工程,组织施工单位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尽可能把设计上存在问题在设计交底时,会同设计单位解决,尽可能把问题放在施工前解决。

1.2 认真编制监理细则,做好监理交底。开工前,根据监理规划,结合工程特点,编制详细、有针对性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交底,明确监理操作程序,明确工程监理重点,关键工序、部位的质量技术要求,资料收集、整理要求。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序施工方案,并提出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有针对性、防范性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在重点工序施工前,施工员、质检员对施工班组做技术、质量要求交底。尽可能避免盲目施工,减少返工,提高验收一次通过率。

1.3 抓施工单位质保体系,一个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关键是施工单位质保体系是否健全,质保体系是否正常运作。实际情况,施工单位质保体系往往是名存实亡,人员严重不到位,根据这一现实,我经常向施工单位负责人灌输质量意识,强调施工员、质量员必须到位,要求施工单位做好自检、互检、复检工作,否则监理不予验收。

2 严把材料、设备进场报验质量关

一项工程能否实现设计意图,保证使用功能、保证功能有效使用寿命,材料、设备质量的好坏是关键。保证合格的材料、设备进场使用,是监理法赋予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我平时注意搜集工程上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的有关资料,做到心中有数。材料、设备进场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质量要求进行实物质量检验、质保资料审查、及时见证取样。发现质量不合格或质保资料不全的材料、设备拒绝进场使用。

3 严格工序报验,未经验收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工序验收是保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必要保证手段。工程施工前,首先根据专业监理特点,列出关键工序作为监理停检点,严格执行样板开道,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下道工序不得进行。于隐蔽工程强力推行隐验挂牌制。对于分项及检验批的验收,项目内部两级复核。验收时,坚持按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验收,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质量问题,及时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整改合格方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平时加强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施工单位,该说的说到,该做的做到,做到的有记录,尽可能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尽可能避免返工造成经济损失。

4 进度控制,重抓落实

首先完善计划管理制度,规定计划申报的格式、内容及其时间,制定总计划及阶段性计划,定期召开进度计划专题会,专人负责计划落实,以周计划保月计划、月计划保总计划,层层落实。由于措施得当,现场组织严密,计划安排合理,大楼主体封顶提前60天。

5 投资控制,重在做细

监理工作要想得到业主的认可和满意,不仅仅是做好质量控制工作,作为业主投资控制的助手,监理更应该做好投资控制工作,帮助业主制定资金分解计划,做好工程款拨付控制,严格审查和控制工程变更,控制工程签证。对可能导致工程造价提高的方案反复审核,对现场各种土方、支护、误工等工程签证严格把关;根据工程进度,拟定设备、材料进场时间,严格控制提前进场,避免业主资金提前支付等,极大地维护了业主的经济利益。

6 合同管理,重中之重

监理工作的核心是合同管理。项目部一方面收集有关工程合同文件,及时编号归档;另一方面,熟悉合同内容,进行合同评审,分析优缺点,找出风险,对存在的合同缺陷,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对承建商申报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报告,按照合同和法律法规文件,做到公平、合理地予以解决。工程施工期间,曾经发生过因装修设计造成工程停工,监理首先将即将发生的工期、经济索赔问题,及时向业主进行了汇报,使业主提前决策;同时及时收集有关资料,严格执行索赔程序,对承建商申报的索赔文件认真审查,圆满解决索赔问题,赢得业主信任。

7 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安全隐患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建筑法》对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已经规定得很明确,要求监理单位每位监理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法律、法规,依法监理。在监理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做到了以下几点:

7.1 根据“条例”和建筑施工有关的安全规程、规范、规定、标准,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部分审查要点》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场监理检查要点》;根据工程特点编写详细的安全监理细则。安全监理责任到人。

7.2 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方案及应急救援方案,依据方案进行实物检查。

7.3 通过巡视、平行检查、旁站等手段进行安全管理。在起重设备、悬挑设备等大型设备基础浇筑及预埋件安装时进行旁站。

7.4 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日常监理中,把安全生产做为一项监理内容,监理日志应有相应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应发监理通知,并要求施工单位签收,以备检查。

8 做业主的参谋,给予参建单位技术支持

8.1 在做好监理工作的同时,积极为业主出谋划策。工程的特点,往往具有多变性,业主经常由于使用功能变化,要求相应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我一方面提醒业主到设计部门出具相应变更文件,另一方面根据自己的经验,帮助业主优选方案,按照满足使用功能,符合规范要求的原则,尽可能降低造价,方便施工。

改造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文4

关镇词:工程变更造价管理FIDIC条款

一、工程变更的涵义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文1):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将当合同中本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

因为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

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

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文2)。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三、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

3.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

3.1.1定价原则

l、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

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

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或者将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详见文3.除此之外,还因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例如,路面施工中要进行拌和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开办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

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

2、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

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见文1)。

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文6)。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见文4.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文5对此作了更清楚地规定。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3.1.2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

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

(1)直接成本:6.5元/M“;

(2)间接成本:1.5元/M3(3)利润:0.5/M3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8.5元/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8.5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8.0元/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第三种报价:6.5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

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

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8.5元/M3时更应如此。

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

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3或8.0元/M3的价格来计价。

3.2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3.2.1定价原则

l、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3.2.2定价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

例: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80元/M3.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

5/4×80=100(元/M3)

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

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12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100元/M2)高出20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80/M2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

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算价超过预算总价。下面以示例说明。

设某项目有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项工程,其工程量和标底价格如下表。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或不平衡报价时,其报价结果有所不同(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是基于路基工程开工早,适当报高有利于资金周转及提前受益)。

现假定路面在施工中由4cm变更为5cm;则采用不同的定价时会有不同的结算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未采用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定价时其结算总价为3965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向业主让利(10%),而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并末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420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由于采用路面的预算单价作结算价,使得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作出的让利l0%的承诺没有真实执行(承包商的路面报价是90元/M2,标底100元/M2,故让利10%)。

如果合同单价是一种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30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以低于标底20%的水平结算,而承包商在投标时并未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820万元,其结算总价已大大高于预算(标底)总价(452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原合同路面(4cm)的降价和不平衡报价因素使得其单价偏低的现象被新确定的单价完全消除,而挖方和填方报价偏高的现象仍在继续执行价。

变更工程造价表

工程细单位数量

(万)标底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备注

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

挖方31008.58508.080010.01000

填方M31005.55505.05007.0700

路面(4cm)M226100.0260090.0234080.02080

合计400036403780

变更路面

(5cm)M2261203120112.52925100.02600以第一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452039654300

变更路面

(5cm)M226120312012031201203120以第二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452044204820

变更路面

(5cm)M226120312011429641042704以加权定价法定价时

452042644404

3、加权定价法

以上两种方法均存在不足。合理的定价方法是在考虑路面(5cm)的单价时,在保持原有报价不受实质的前提下,对新增工程部分按概预算方法定价以此加权确定路面的单价。就上例而言,其合理的单价应为:

80+120/5=104(元/M2)

该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未考虑规模效益对成本和价格的影响。

4、定价方法的适用范围

上述方法中第二种方法适用于新增工程的定价,而第三种方法适用于原有合同工程作设计修改(尺寸修改)时的定价。在造价管理实践中遇到的会比上述示例要复杂得多,但不管如何复杂,价格公平是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四、工程总价的管理和控制

工程变更为承包商摆脱合同价偏低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为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监理工程师要搞好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和控制,首先应具备丰富的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其次,在进行造价管理之前,应对承包商的合同造价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并且加强单价分析,对因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单价偏高或偏低的工程细目及与此有关的工程变更,更应加强跟踪和控制。以下是一些在造价管理中应加强控制的工程变更:

(1)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

(2)单价偏高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

(3)单价偏低(亏损价)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

在变更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除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定价及单价合理性分析外,还应加强工程总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注意由此引起的其它索赔和反索赔的可能性,并保证工程总造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FIDIC条款52.3款规定,如果在工程交工结算时,由于工程变更以及工程量的估计误差使得工程结算款额的增加或减少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有效合同价是指合同总价中剔除计日工和暂定金额报价)的15%,则对超出部分给总价公平性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调整。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工程总价的公平性进行有效控制的一个有力规定。如何准确地执行这一规定则是在实践中难度较大的问题。关键是监理工程师首先应通过造价分析确定合理的总造价,然后比较二者之间的差别,再对超过15%的部分按造价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现仍以前面的示例为基础进行说明。设该项目在实施中除路面(4cm)变更为5cm外,其工程量清单中的挖方和填方的工程量有估计误差(或变更),其实测数量均为120万M3,而不是100万M3,则此时,如按前述的单价确定原则结算,项目的结算价格分别为4524万元或4744万元(见下表)。

总价合理性分析一览表

工程细目单位数量

(万)实测数量(万)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备注

单价金额

(万元)单价金额

(万元)

挖方M31001208.096010.01200

填方M31001205.06007.0840

路面(5cm)M2262611429641042704采用加权法确定单价

总额45244744

有效合同价36403780

超出比率24%26%

可以看出,不管承包商采用何种报价,其结算款的增加额均将超出有效合同价的15%。其中,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价时,其结算款的增加额更大,说明如按原合同价(或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原则确定的单价)结算,其结算价的不合理性加剧,因而有必要对结算总价进一步进行调整。

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时,承包商会从土方的增加中获得规模效益,但本例中承包商报价时已向业主让利(挖方、填方单价均比标底单价低),因此,两者相抵后,其结算款额4524万元仍是相对合理的,即总价可不作调整。

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时,承包商除获得规模效益外,还会从土方的超高报价中获得不合理利润,其结算款额达到4744万元,为有效合同价的26%,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因此其合同款额有必要调低。如考虑15%内的变化不作调整,而只调整超过15%的部分,且将挖方、填方的价格下调到8元/M3及5元/M3,,则调整后的结算情况是:

挖方:10×100(1十15%)十8×(120-100(1十15%))=1190万元;

填方:7×100(1十15%)十5×(120—100(1十15%))=830万元;

路面:26×104=2704万元;

合计:4724万元。

因此,通过该方法,下调了20万元,总价的不合理性相对受到控制。总价调整问题也是造价管理和控制中十分复杂的问题,它取决于监理工程师对合理总造价的正确估计。上述示例中已作了许多简化,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如工程量的变化意味着开办费用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但该例中没考虑。

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指南,航空出版社,1988

2.部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人民交通出版社,1995

3.杨子敏,袁剑波,公路工程造价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7

4.FIDIC,CONDITIONS0FCONTRACTFORWORKSOFCIVILENGINEERINGCONSTRUCTION,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

改造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文5

关键词:绿化;种植工程;质量监理

中图分类号:TU985.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01007103

1引言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是园林工程项目建设的核心,是决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理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它对提高园林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重大意义。笔者参加了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的绿化监理工作,本文以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绿化种植工程监理工作为例来探讨园林绿化监理工作。

h东湖绿道郊野段景观绿化工程是武汉市环东湖绿道工程范围一段。郊野段起于鹅咀,主要沿汤菱湖、团湖呈环路布置,经过落雁路、总观园、东湖生态园、新武东村、落雁景区终于磨山东门,全段长约10.8 km,包括东西两个标段,工期为2016年4~12月。

2懂设计、熟规范,做细监理细则

监理细则是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它的编制反映监理对工程、对图纸等的了解和熟悉程度,对后期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环东湖绿道工程郊野段监理在懂设计、熟悉规范的基础上把监理细则细化,是其成为后期园林绿化质量控制和检测的准则。

2.1懂设计,识图纸

懂设计是保证园林绿化景观效果的重要因素,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监理参加业主组织的景观施工单位见面会、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答疑会、园林方案评审会、景观协调会等会议,深刻领会设计意图以及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熟悉该工程交叉作业多、景观效果要求高等特点,有利于编制监理细则,对提高工程质量有较大帮助。

施工图纸是施工单位的施工依据,也是监理在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郊野段绿化监理认证审查图纸,落实图纸会审工作,对图纸中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合理化的建议;对施工过程中各种变更和新增图纸尽快熟悉,避免一些因图纸出现的问题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对编制监理细则具有一定意义。

2.2熟悉规范,勘查现场

在项目实施前,绿化监理再次学习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等一系列规范,这些规范是编制监理细则的依据,也是后期监理质量管控的依据,监理对此的熟悉程度直接影响后期的监理工作。

现场勘查对了解施工现场等具有重要意义,项目中监理除了5月3日第一次与业主、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外,多次与设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环境情况进行调研,对现场的植物、土壤、风向、水位等对绿化施工质量有影响的因子有较深的了解,使监理细则更加切合实际,方便后期的监理工作。

2.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在专监、监理员都非常熟悉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编制《园林绿化监理实施细则》。针对郊野段绿化种植工程的特殊性,对于专业性强、质量要求高的分项工程增加更加深入细致的建立细则,比如水生植物种植量大,景观要求高,增加《水生植物种植监理细则》,在夏季施工时由于施工季节的特殊性增加《反季节种植监理细则》,大规格苗木量大则增加《大树种植监理细则》等形成一系列详细的绿化监理细则,在这一系列监理细则中,对每项施工质量控制点、目标值、监理工作流程(图1)等进行详细阐述,以方便后期施工过程中的管控,对后期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

3懂专业、控程序,做实监理监督

随着园林绿化项目的增加,高品质、高规格的园林绿化景观的需求,控制园林绿化质量是监理的职责,但目前市场上监理参差不齐,监理依从的规范偏少,同时如果园林绿化监理不懂专业、监管不力,很可能导致施工效果与设计有差异,造成资源和资金上的大量浪费。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监理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严格控制各项施工工序,将监理工作做实、做精。

3.1加强专业指导,做精监理监督

郊野段沿湖全长约10.8 km,土壤等外界环境复杂多变,每处的土质及环境条件存在一定的差异;植物品种多样,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高,景观效果突出。这势必要求园林绿化监理必须识别每种植物、熟悉植物的生长,懂得一定园林美学等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才能将园林绿化工程的景观特性、效果达到最佳化,也能灵活地处理施工现场苗木种植的各种问题。

(1)懂专业是做实园林绿化质量监理的基础。郊野段绿化设计中要求实生苗严禁进场,苗木种植采用全冠移植等,只有懂专业,在苗木进场时才能判断苗木是否是实生苗,苗木修剪时才能判断每种树种修剪的方式是否合适,每种苗木在种植期间采取的措施是否恰当,如生态园靠湖一侧的设计一定数量大规格的樟树,但是此处土质条件不好,有些积水,要求施工单位在进行绿化种植中要深挖坑、坑里做好排水和土壤改良措施。

(2)具有一定园林美学知识让园林绿化质量监理更精细化。园林植物同园林建筑材料有一个最大的区别,不具备严格的统一型,每批来同种规格的苗木尽管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但是每棵树都有其独自的特性,如何将不同的植物种植在最佳的位置,让园林感官效果最佳,这就要求园林绿化监理具有一定园林美学基础,对苗木种植后的景观效果有一定的把控。如在苗木栽植过程中对每棵树的位置和栽植方向可以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同时只有要求懂专业,熟悉植物的生长特性,如对苗木后期生长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在苗木种植密度和配制中可以提出自己一定的专业意见,如在整个项目绿化种植过程中垂丝海棠的规格比设计规格大,按照原来设计进行种植,几年生长后会过密导致局部苗木死亡,这时可以给设计一定的专业意见。

3.2严格控制程序,保证施工质量

环东湖绿道郊野段在执行监理程序方面,坚持及时认真审核检查开工报告和施工准备工作,严格控制每道工序,强化重点工序的质量控制,及时检测已完工程质量,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开展监理工作,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使整个项目质量达到整体优化。

环东湖绿道郊野段施工中强调苗木种植后的景观效果,能营造出森林、野趣,使用了一定量的大规格苗木,为保证其成活率,在大规格苗木种植过程中严格控制每道程序,要求施工单位将每道工序做细做实,监理单位做实监督和管控。

大规格苗木种植工序控制过程中,重点控制了种植土送检、苗木进场、苗木种植等工序,这里以苗木进场为例来阐述监理的控制。苗木质量是保证其成活和景观效果关键因素,在整个绿道工程别强调苗木的进场质量,除一般验收标准外,对于树型不符合要求、山苗、树皮损伤等苗木严禁进场。为控制苗木质量,监理进行苗木进场验收的主要程序如下:运苗车辆进场但苗木未卸车之前,在车上进行检查是否是实生苗、树皮损伤、土球破损,抽查苗木胸径、土球大小等,如果有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卸车,整车苗木有1/2不符合要求就要求整车苗木退场;苗木吊下后对苗木逐一检查胸径、冠幅、土球大小等硬性指标要求,还应仔细观察每棵树是否有病虫害。如果是合格苗,现场填写苗木验收单,一树一档建立资料,当天做好苗木进场台账。

4懂方法,加强预控,做活监理管控

4.1讲究方法,灵活运用

监理工作方法多种,但对于质量监理控制的主要方法是巡视、旁站和平行检查。现场巡视是对施工现场的工作全面地检查和观察,是获取综合信息和全面掌握工程动态的有效途径,是对绿化质量“面”的控制。旁站是“点”的控制,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绿化监理主要工作模式是:每天对全线进行巡视,对关键部位、重点工序、隐蔽工程进行旁站,对每道工序严格平行检查,对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召开现场会议和工地会议,并将每天施工情况及时向业主汇报。

在项目施工过程当中,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绿化监理团队针对不同的分项工程内容和不同阶段的特点与现场进展情况,采取了灵活多样的监理方式,将点和面有效的结合在一起,灵活运用,对绿化质量进行有效的管控。如苗木到场验收时对于大规格苗木和特选苗木,每株都进行平行检查,对于草坪地被植物按规定进行抽检;对于危险性较大的苗木吊装、质量要求高的苗木种植进行旁站;对于绿化样板段工程从开始种植到后期的专家、甲方、设计评定会议实施逐步跟踪。

4.2加强预控,强化监理控制

监理常用的手段有三种:事前控制-预控;事中控制-平行检查和旁站;事后控制。预控是三种方法中最重要的环节。在郊野段的监理控制e强调预控,这有利于后期质量管控,提高监理效率,避免了许多损失。如在2016年11月寒潮来临之前一周的监理例会上对景观单位提出了气候变化会影响景观的效果,要求施工单位对此有积极响应,并报方案监理审核;两家景观单位积极上报方案,并根据方案对新栽植的苗木采取喷施防冻液、树体包裹等措施,监理审核方案后跟踪落实;在寒潮来临之际,针对跟踪情况以监理联系单的方式对景观单位在防寒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专业意见,如景观单位未采取防风抗倒伏措施。通过这一系列的事前预控,有效的减少了新栽植苗木因为突然寒潮而导致死亡的现象,提高了成活率,有效地发挥了监理的管控作用。

5结语

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绿化监理懂设计、熟图纸,懂专业、控程序,懂方法、强预控三方面进行绿化种植工程质量控制,将监理做细、做实、做活,获得较好的效果,也充分意识到监理工作在绿化工程质量控制中的重要性。但在监理过程中也发现了在园林绿化监理机制和规范不健全等问题,导致监理过程中缺乏一定的监理依据,比如绿化监理目前遵从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等的规范与法规,主要是施工阶段,导致监理参与设计工作时无法可依;如按图施工时监理进行现成管控的主要依据,但是为达到最佳的观赏效果,有些植物在种植过程中需要进行位置的调整或者数量的改变,监理在提出相关专业指导意见同样无法可依。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制度的完善将会促进园林绿化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能让绿化监理在园林绿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晓峰.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质量控制依据标准的探讨[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4,26(3):71~75.

[2]熊风根.谢爱文.浅析乔灌木栽植工程的质量监理[J].现代园艺,2011(8):48~49.

[3]程守刚,伍文才.监理工程师在绿化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作用[J].四川林勘设计,2012(4):73~75.

[4]冯学普,雷改平.城市小区绿化工程质量监理问题探讨[J].现代园艺,2015(19):127.

[5]姚斌.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质量控制依据标准[J].工业B,2015(30):232.

改造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文6

关键词: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对策;建议

1改革的原则及思路

1.1改革的基本原则

改革当前我国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必须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入手,充分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总结我国部分省市的改革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制度和相关工作机构,打造市场平台,规范监管程序,细化监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监管和服务两方面职能。

(1)国外经验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工程招投标在发达国家实行较早,政府对招投标的监管经验也相对成熟,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但在不同的政治体制和文化背景下,照搬国外经验肯定行不通。并且我国工程招投标也具有了一定的市场化程度,有些省市已经探索出了一些新的有效的监管模式和经验。所以,我们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借鉴国外监管经验,也要密切结合本国实际,充分考虑到我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公”原则是招投标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让所有招投标活动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杜绝“暗箱操作”,给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保证评标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是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投标监管机制的基本要求。

(3)法制化和制度化原则。法制先行、制度先行是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的重要原则。实践证明,“人治”化管理低效且容易导致管理的混乱。在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改革中,必须坚持法制化和制度化原则,建立一整套法律框架和制度规范来约束招投标各方主体,把整个招投标活动包括组织、程序、监督、惩戒等每一个环节纳入到法定程序中来,以此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4)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摒弃政府部门“重监管、轻服务”的弊端,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在改革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的同时,努力构造硬件齐全、功能完善、服务到位的公共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平台,为工程招投标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1.2改革的基本思路

针对当前我国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本研究主要提出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改革的5个基本思路:

(1)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政府工程招投标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招标投标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政府采购法》之间也有诸多矛盾,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从而为推进机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让改革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行。

(2)组建专门招投标监管机构。首先要解决机构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问题,建立起有权威的领导组织和综合监管机构。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组建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综合监管机构。从客观上加强政府对招标投标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从综合上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从组织体系上打破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

(3)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在积极推动监管体制改革的同时,尽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将部门的招投标和交易活动从原主管部门中剥离出来,整合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中心平台,实现监、管、办“三分离”和交易场所、信息服务、交易规则、运作程序、专家评委库的五统一”。

(4)推行全过程电子监察。利用高科技手段,借助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平台,建立电子监察网络系统,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电子监察和跟踪管理。

(5)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加强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市场行为完善评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评标专家信用体系和评价体系,依法严格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

2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按照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的原则和思路,提出以下监管机制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2.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招投标制度是规范工程建设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遏制行为的重要手段,这项制度实施的效果如何,首先取决于是否建立了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现有法律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下列设想:

(1)进一步明确界定《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公共工程交易方式选择中的“模糊”条款,己经在实际工作中造成诸多影响和问题,必须通过修订法律条款、出台实施细则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界定其适用范围和监管主体,从源头上解决两部法律及其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笔者认为,只要涉及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应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按照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而不应适用《政府采购法》,更不能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交易。

(2)修订完善《招投标法》相关条款。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行业飞速发展,而《招标投标法》制订时间较长,且一直没有出台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条款本身就存在漏洞,时间一长,这些漏洞日趋明显,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让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日趋隐蔽,甚至披上合法外衣,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一是增加或完善约束招标人行为的条款。招标人在招投标市场主体中占据主动地位,很多违法违规行为源于招标人对招标活动的操控,必须进一步规范招标人行为,通过增加法律条款,如细化标段划分标准、规范投标条件限制和招标文件管理等措施,强化对招标人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二是完善政府监管职能和监督机制。通过增设或完善条款,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管职能和监督机制。如增加“统一监管、综合监管”的相关条款,明确政府综合监管部门的设置和职能、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关系等。另外,对公共工程和私人工程实施分类监管,着重加强对公共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三是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日本相关法律不仅明确国家、特殊法人、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公共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责任和义务,更重要的是,日本法律的规定不是仅仅停留在法人或部门的责任上,而是直接将责任规定到有关责任人员身上,强调追究个人的责任。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必须进一步明确落实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尤其要明确界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等次和处罚的标准,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3)制定实施细则等补充性法规。2009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己经对《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的实施细则征求了意见,但尚未正式出台。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制定实施细则非常必要,必须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尤其是针对法律条款中界定相对模糊的环节,及时制定补充性法规,才能有效弥补法律的不足,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4)清理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由于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涉及很多行业,而各行业又有不同的管理部门,这样使得大量不同行业管理部门出台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中央与地方多层的立法也是造成其中混论重要的原因。必须在完善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对工程招投标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进行清理,由法制部门对“政出多门”甚至“相互打架”的部门规章进行统一修订,由地方政府对与“上位法”不符甚至相悖的地方法规进行清理完善,整合立法资源,解决内部冲突,构建统一规范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2.2改革监管机制和机构

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最根本的目标是消除“分头监管和同体监督”,实现“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监管办三分离”和“统一监管机构,统一服务平台,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流程运作、统一服务标准的‘五统一’”。

(1)成立综合监管机构。将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分设,由政府直接组建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其性质应是融合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如发改委)、行政监察机关(监察局)及其他监督部门(如审计局)等相关职能的专门招投标监管机构。主要职责为:制定招投标综合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指导协调各级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设和管理运行工作;负责招投标业务综合分析和统计;对招投标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政策性建议;建立并管理地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等;处理与招投标行为有关的举报、投诉调查和处理等。新的综合监管机构应由政府直接组建,不隶属于任何行政主管部门,其性质应为行政机关,不应为事业单位,以此保证监管机构的权威性。

(2)实现监管分离。新的综合监管机构不对具体招投标行为进行管理,主要立足于“综合监督、总体协调、政策研究”,指导、协调并监督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内具体招投标业务实施管理和执法,对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实现监督权与管理权分离。为保证综合监督机构职能不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能重叠或冲突,新的监管机构可设3个部门:综合办公室、执法检查办公室、投诉查处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政策研究、综合调研、业务指导、统计分析等工作。执法检查办公室负责对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法律法规及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情况、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群众对招投标活动的举报投诉,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建立统一服务平台。2009年7月,中办、国办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由此可见,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或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大势所趋,也是必然方向。要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原本分散在各部门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尤其是公共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市场进行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统一平台应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综合监管机构组建,不隶属于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从而真正实现“监督、管理、运作的三分离”。其主要职能是: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场所、设施设备和其他服务;核验招投标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协助监管部门监督市场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维护市场秩序;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统计、分析、评估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立档等。

2.3推行全过程电子监察

工程招投标涉及环节多,仅靠人力监督,费时费力,且效果不佳,必须积极改进监督手段,充分利用高科技网络技术,依托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开发应用电子监察系统,围绕工程招投标的关键环节设定监察点和相关指标,通过网络技术对业务系统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监督,实现电子实时监督和交易前中后全过程监督,有效解决招投标环节多工作量大、人手少、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防止暗箱操作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2.4推行网上远程评标

针对目前围标串标现象严重及评标专家人数欠缺、素质良荞不齐、易发腐败行为等诸多问题,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网上远程评标系统,以标书电子化、评委异地化、评标远程化、监察实时化和管理网络化为主要内容,实行“评标专家异地评标,监管部门网上监督”。网上远程评标由异地评标专家在异地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审评,将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三方进行地域上的格式,从而使招标人、投标人无法再评标前或评标过程对评标专家施以影响,有效防止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之间的串通。

以公共工程为主,明确网上远程评标的相关范围和标准,凡进入范围的,必须跨市或跨省使用网上远程评标。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加强对网上远程评标各方主体的监督,无论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必须有专人实施现场监管,确认评标专家身份,协助评标专家登录评标系统。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有形市场设立专门远程评标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评标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相关系统的数据录入、操作、维护等工作。重点加强异地评标专家工作质量的考核,对评标专家实行一标一考核,杜绝评标时间过短、评标差异过大、工作态度不认真等现象。

2.4加强机构监管

工程招标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专业性、技术性强。对缺乏招标能力的单位,必须要求中介机构招标。近几年,中介机构发展较快,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必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一步规范招标市场行为,加强招标机构监管,实现招标机构的依法健康有序发展。

(l)严格市场准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招标机构资格市场准入,严格实行招标资格认定,对招标机构申请资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认真评审,严格把关。一方面,要让具备条件的机构能够顺利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卡住,不能开口子。另外,为防止招标机构过多过滥,有关部门应按照“稳步发展、适度竞争”的原则,对招标机构数量进行适当控制,使其发展速度、规模与市场需求相适应。要按照《招投标法》的要求,对挂靠各种行政机关的中介机构责令限期脱钩,对明脱暗不脱的中介机构进行严厉制裁,充分体现《招投标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加强市场行为管理。严厉打击挂靠、出让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机构。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机构的行为,引导招标机构诚信经营,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促进招投标协会的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

(4)严格“市场退出”制度。通过严格的资质管理和全过程监督,对那些严重违法违规、后果恶劣且屡教不改的招标机构,坚决取消其资格,迫使其退出招标市场。

参考文献:

【1】张志轩.如何推荐安徽省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改革阴.决策,2007,(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