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产业促进法范文1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a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启动于2003年12月31日,历经近13年立法进程,于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电影局负责人表示,这部法律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得以制定、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是我国思想文化领域中具有创新意义的立法成果,也是意识形态领域中立法的成功范例和文化体制改革的里程碑。它弥补了我国文化立法工作的短板,丰富了文化法律制度的内容,是文化产业领域专门立法的一次成功的探索实践,对于文化领域的其他立法工作将产生积极示范作用。

这部法律贯彻体现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很好地处理了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和确保正确发展方向的关系、降低电影准入门槛和提高电影管理水平的关系、推动电影创作繁荣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该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相结合,坚持规范管理与增强服务相结合,坚持繁荣发展电影产业和保障公共文化事业相结合,是一部切中发展需要、推动电影更大繁荣的法律文本。

当前我国电影产业正处于繁荣发展的关键时期,《电影产业促进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电影作为“产业”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指导原则和扶持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化和升华了多年来电影产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用法制的手段来解决电影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了法治轨道,夯实了电影产业发展的法制基础,为创造中国电影大发展大繁荣的美好未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制定得再好,也需要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以彰显威严、发挥效力。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已于该法施行之日取消了《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不再单独发放《电影技术合格证》,并首次提示“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应在家长陪同下观看”;今后还将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同时抓紧修订配套法规规章,忠诚履行职责,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电影局负责人表示,电影业界从业人员要认真熟悉和掌握、自觉践行和遵守法律精神。《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施行,必将为推动我国电影产业健康发展、从电影大国成为电影强国保驾护航。

电影产业促进法范文2

【关键词】纪录片;产业化;法律

研究中国纪录片法律的必要性

纪录片产业化需要法律保障。中国纪录片要承担起对内传承文化和对外宣传的使命,就要逐步实现规模化效益,形成从产出到进入市场的整体链条。当下,中国纪录片正进行艰难的市场转型,走产业化道路。所谓产业化,是指形成一个产业的过程,其核心内涵是生产的连续性、产品的标准化和生产过程的集成化。产业化必须在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下进行,在一个有良性竞争环境的自由市场中进行。也就是说,纪录片欲进入市场,就必须有相关法律对其产权和公平竞争进行有效保护。促进中国纪录片产业化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制。

发展中的纪录片遭遇法律难题。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记录影像已经变得越来越平民化、大众化。另一方面,随着DV的兴起,“拍摄者”的范围越来越广,“个人影像时代”来临。由于DV体积较为小巧,即使不用脚架也能拍摄出合格的画面,这就赋予了DV拍摄者较大的自由性和随意性,因此越来越多的非专业拍摄者投身于纪录片的拍摄。毋庸置疑,DV的优势是便于携带,可随时记录,也可以进入狭小细窄的空间,但正是这样的随意拍摄削弱了拍摄者的责任心,再加上拍摄者水平和素质的良莠不齐,会激化纪录片领域各种利益的矛盾冲突,加大纪录片涉案几率。

纪录片的特性与专项法律缺位之间的矛盾。纪录片具有关注社会现实的特性,记录真相的行为有时可能会曝光社会阴暗面,触怒强势群体,因此有些拍摄者会成为暴力侵害的对象。例如美国纪录片《海豚湾》因揭露日本捕杀海豚,导致拍摄团队中有一名成员不幸遇难。在我国国内也有很多纪录片导演在走着颇有些悲壮的记实路,例如贾樟柯的《小山回家》在展映过程中多次被人威胁警告。

纪录片的特性给拍摄者带来了拍摄风险,因此,为更好地促进中国纪录片的发展,应有专项法律对其进行保护。但事实却是当纪录片拍摄或者拍摄者本人遇到拍摄难题时,只能利用民法对自然人的保护进行保护――新闻记者的名誉权、人身安全、被摄对象的财产权和隐私权,却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护介于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之间的媒体形象。

对中国纪录片法律法规的现状分析

目前中国并没有就纪录片单独立法,有关纪录片的法律法规零散地分布于各个法律领域,举其要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大类作简要分析:

第一,纪录片相关立法综述。

宪法领域。《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民法领域。《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而纪录片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第二章第一节第九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范围,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规定的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在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在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在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和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中,比较重要的有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法律救济,第五十三条著作权违约责任。

行政法领域。第一,《电影管理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将纪录片纳入《电影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内,故以下《条例》所述的“电影”均包括纪录片。《条例》第50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片、纪录片、美术片及儿童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条例》于第二章规制电影制片,比较重要的有第八条限制电影制片单位条件和第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登记制度。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标明电影禁止内容、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影审查程序;第五章规制电影发行和放映,比较重要的有第三十六条电影发行单位和电影放映单位资质条件、第三十七条电影发行许可、第三十八条电影放映许可;第六章规定电影事业保障,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专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改造;(三)电影院的改造和放映设施的技术改造;(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事业的发展;(五)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第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该《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包括总则,第二章出版,第三章复制,第四章进口,第五章批发、零售和出租,第六章罚则和第七章附则几部分内容,涉及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环节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第二,纪录片相关立法的特点。

没有对纪录片进行单独专项立法。没有就纪录片单独立法,且有关纪录片的法律法规散乱地分布于各个法律领域的现状,让纪录片创作者难以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找到合适的行为准则,当纪录片拍摄或者拍摄者本人遇到问题时,只能适用民法对自然人的保护进行维权,在法律实务中情况异常复杂,这一方面使得纪录片涉法问题难以快速有效地解决,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纪录片人维权的负担。

在立法上纪录片依附于电影,受到了诸多限制。从《电影管理条例》的立法角度看,立法机关将纪录片归为电影的一种,与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并列。一方面,纪录片和故事片等接受相同的管理和制约,例如限制制片单位条件和制片单位登记制度以及规范审片程序等;另一方面,在一些鼓励性措施中,由于语义模糊笼统,纪录片仅作为在《条例》中提到的电影事业的一部分,无法切实地主张权利。

这样的立法现状首先是忽视了纪录片的特性。纪录片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同故事片等相比传播诉求和传播效果不同。当今,纪录片已作为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承载着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使命,如果不将其与故事片、美术片等加以区分,笼统列入电影片的范围进行法律调整,将会消解纪录片的独特价值,不利于纪录片创作。

其次是忽视纪录片的发展现状。近几年纪录片有“回暖”之势,再加上DV促使更多人投身纪录片拍摄,把纪录片领域的法律问题都归到电影片的门类之下必然加大司法难度。

对立法重点的把握不符合纪录片产业化发展趋势。纪录片产业化需要的是面向市场,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配置作用,在这个层面之上再辅之以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和引导,并利用民商法中的相关规定维权。但现实是,经济法和民商法相关法律缺位,没有出现专门性立法,而在行政法领域的相关立法和政策较多,这说明我国立法机关还是将纪录片作为政府管理下的文化事业,未将其视为文化产业从而纳入市场竞争的轨道中来。

此外,行政法下的相关立法主要规定管制措施,涉及的激励和保护内容也大多为原则性条款。根据“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的原则,私权主体的自由不受公权主体的随意干预,而行政法领域关于纪录片的立法过多,极有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干预纪录片的自由发展。

对中国纪录片产业法律制度设计的初步构想

目前,国际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典型模式有三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民间主导和产业政策中心型,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和文化政策中心型,一种是以韩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和产业政策中心型。无论促进模式的选择如何,将促进政策法律化却是一种普遍的做法。世界上起步较早的文化产业发达国家,普遍选择修改现有法律,以适应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典型的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多次修改了著作权等法律。作为文化产业后起之秀的日韩两国,则选择了专门出台文化产业促进法的方式,这种方式对于我国的纪录片产业立法有着极大的借鉴价值。故笔者针对纪录片相关立法的一系列问题,拟提出如下设计:

第一,出台《纪录片产业促进法》促进纪录片产业化发展。

国家对纪录片产业进行财政资金上的支持。一方面加大力度对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广泛吸收各方资金,并在税收、银行贷款等方面对纪录片产业进行相应的扶持;另一方面成立专项基金,让纪录片投资公司从基金中获得相关贷款。

促进制作生产。相应地减少禁止性法律条款,在纪录片题材和审查方面适当宽容,放松对纪录片产业的管制,并加强对制作商的制作扶持力度。

促进流通。法律规定在搞活流通中,政府应致力于促进纪录片商品的活跃性及流通的信息化;加大版权保护力度,促进纪录片作品在市场中的二次销售。

促进纪录片产业基础形成。包括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对技术开发的促进等措施。支持创立规模大、资源充足的纪录片制作团队,走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的道路。

第二,出台配套实施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除了制订经济法领域的产业促进法给予宏观支持外,还应在其他法律领域加以微观规制,以全方位地实现法律对纪录片发展的促进作用。

拟在教育法领域加入加强纪录片人才培养的相关内容;在民商法领域加强对纪录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性内容,要切实保护拍摄者的人身安全和权利空间,规定拍摄者行为的边界,以及保护被拍摄者自愿接受采访的权利。

第三,加强对纪录片工作者的普法宣传。拍摄纪录片不仅仅是个人的艺术创作,也是一项社会活动。随着纪录片产业化发展,纪录片投入市场后还将面对多方权益碰撞。“无规矩不成方圆”,加强对纪录片工作者的普法宣传,加强他们的维权意识,不仅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还将提升整个纪录片行业的规范化规模化程度。

参考文献:

[1]刘雅婧.中国纪录片挣扎在产业与法制边缘[N].法制日报.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11(4).

[3]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学生常用法律手册[G].法律出版社,2011(1).

[4]张红军,毛阅.中国纪录片产业链现状分析及策略建构[J].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1(06).

电影产业促进法范文3

我国电影商业化的过程中,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的情况还比较少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影片制作公司的资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文化作品,很难进行价值评估和抵押设定。因为我国信用体系还在建设当中,金融市场不够发达,拥有合适的抵押品是获得银行贷款的重要条件。抵押品的缺乏使得电影制作公司很难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二是从银行的角度看,虽然我国电影市场规模扩张很快,但是总体还比较小,加上缺乏抵押品,产业单笔贷款规模也较小,所以银行缺乏开展电影制作贷款的积极性。三是电影审查面临的不确定性很大,增加了贷款的风险。公映作品的审查制度非常严格,一个电影作品如果最终不能通过审查,前期投入即付诸东流。电影作品投资制作的这种特点,进一步增加了其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

虽然多家银行给影视公司提供贷款的案例已经不少,但综合来看,拥有完整的文化产业信贷政策和流程,对包括电影产业在内的文化产业全面涉足,并与北京市文化产业创意产业促进中心等文化产业机构具有全面联系的,目前还只有北京银行。

北京银行的“影贷”模式

作为北京市的地方商业银行,北京银行涉足文化创意产业条件得天独厚。不过,作为人们消费的奢侈品,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市场机制运作下快速发展还是最近几年的事情。北京银行开展文化产业贷款业务时间并不长,但是却发展得非常迅速。2006年,北京银行完成了《构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研究》课题,该课题提交了北京市政府。

北京银行的课题,是北京市政府振兴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的一部分。2006年11月,为推进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北京市政府成立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该组织是北京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专门从事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常设机构。在融资方面,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是北京银行向北京电影公司贷款的重要中间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对北京银行许多贷款的发放都进行中间协调。为了减轻北京文化产业企业的利息负担,2008年4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出台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企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利息进行50%~100%的贴息。目前,华谊兄弟等电影公司的多部电影贷款已经获得贷款贴息。

北京市政府的积极扶持对促进北京地区银行发放文化产业企业贷款作用显著,北京银行行动最为迅速,在2007年与电影产业的全面合作迅速展开。2007年11月6日,北京银行正式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并采取了为文化创意企业贷款设立50亿元人民币的专项授信额度、将文化创意企业列为最优先支持项目、扶持九大类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建立文化创意资深专家服务团队、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审批贷款等积极措施。2008年5月,北京银行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北京银行与华谊兄弟传媒将开展全方位的战略合作,其中北京银行以版权质押的方式向华谊兄弟提供1亿元的电视剧多个项目打包贷款。2008年7月,北京银行举行了以“贷动文化、创意无限”为主题的文化创意金融产品推介会。这是继5月为华谊兄弟的多个电视剧项目提供1亿元贷款后,该行支持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所迈出的又一实质性步伐。

此外,北京银行还与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和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分别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为其提供融资授信、资金结算等一体化优质金融服务。为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北京圣彩虹制版印刷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发放5400万元贷款。从贷款华谊的电视剧、贷款光线传媒的电视节目、贷款保利博纳电影发行到贷款给万达院线影院建设,北京银行对影视行业的文化创意贷款支持已经涉及到从制作到发行再到终端的各个环节,为金融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对接建立了一条完整的金融链。

北京银行负责文化创意金融贷款产品研究的部门领导表示:作为世界各国文化交流中心,北京更具有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得天独厚的丰富资源。再则,该产业的高附加值、环境污染少、发展空间巨大等特征,有助于吸引各类VC(风险资本)、PE(私募股权基金)和商业银行共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电影产业从银行获得贷款有两个关键的影响因素:一是政府的支持。北京市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支持是北京地区众多银行积极参与电影产业贷款的重要因素。虽然其他大城市也有促进当地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但是像北京市政府这样具有实质性支持政策的城市还不多,北京市政府的很多做法值得其他城市借鉴。二是要解决影视公司的抵押担保问题,降低银行贷款风险。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很多,最直接的就是政府出资设立专门的抵押担保公司,并有效降低影视公司获得担保公司担保的门槛。随着我国居民精神消费的不断增加,加上政府一定的支持,影视公司贷款难的问题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电影产业加强投融资体系建设的着力点

根据我国电影产业的特殊性,电影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需着力加强如下方面:

成立专职政府机构。市场需求是构建我国电影产业投融资体系的出发点,但是在促进投融资体系建设中,政府的作用必不可少。专门政府机构的职责有:一是作为电影产业企业和资金提供方的中间人,并向双方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这对企业融资作用非常明显,而且也不是一般市场经济主体能够做到的;二是对融资企业提供必要的利息补贴,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通常做法,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必不可少;三是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政策,作为参与市场较深的政府机构,专职政府机构对市场的了解深入全面,为制定电影产业行业政策提供基础素材,有利于行业发展;四是制定指导性的电影产业利益分享机制,为PE或者VC进入提供方便,当然这些指导性政策并不要求企业遵守,而是给了一个很好的参照作用。

成立专业性的担保公司。电影产业公司和资金供给方缺乏对接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资金供给方如银行、PE等对电影产业相关知识知之甚少,在这种情况下,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就显得非常必要。在这方面,一般性的担保公司并不能代劳。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很多一般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条件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相差无几,如果企业从金融机构不能融到资,那么它也就很难从担保公司获得担保。

专业性担保公司因为具有专业知识,对抵押品等方面的要求就会相应降低,这有利于企业获得担保,并最终更容易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

鼓励银行业对企业提供贷款。影视公司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最大难处是缺乏抵押品,难以把握贷款风险。解决办法有:

一是政府直接成立电影产业担保公司,对银行提供给影视公司的贷款进行担保。担保公司可以吸收对影视作品有较高评价鉴赏能力的专业人士进入,对影视作品的质量或商业前景进行评价。担保公司可主要针对中小影视公司展开业务,因为相比大的影视公司,小公司更难获得银行贷款。

二是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作用。影视作品从获得制作许可到最后拍摄完成通过审查,中间过程不确定因素很多。保险公司可以针对中间某一环节开发出新的保险品种,减少影视作品制作过程中的风险,为引入银行贷款打下基础。另外,保险公司对影视公司海外版权收入提供担保,对影视公司获得银行贷款也很有帮助。

另外还可以设立文化创意产业版权质押登记中心,方便影视公司影视作品进行版权质押。或是在文化产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城市设立地方性文化产业促进中心,作为银行与电影产业衔接的中间人。

鼓励民间资本、企业投资电影。民间资本或企业参与电影产业的方式可以采用PE或者VC的方式。鼓励民间和企业投资电影最重要是要建立相对标准化的民间资本或企业对影视作品的参与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现在国家已经逐步放开产业投资基金。从影视制作方面看,可以考虑让一些有实力的投资机构成立电影产业风险投资基金,通过基金份额购买的方式让包括民间资本、企业在内的资金进入,具体操作由投资机构进行。利益分享机制上,可以考虑采取票房或者盈利分成的方式,从而增加投资机构参与宣传或者推广的积极性。当然,这种机制也可以引入到院线建设、影视作品发行环节。

电影产业促进法范文4

但是,当前国产电影的发展仍面临着进口电影的冲击。今年春节档之后,进口片以近乎碾压的态势,在票房上击败了国产电影。

新法施行后,国内市场会呈现怎样的态势?国产电影如何在其帮助下逐步强大自身?3月30日,由微影时代和微影数据研究院主办、壹娱观察协办的“微影娱乐数据沙龙”上,多位专家及业内人士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微影数据研究院分享了一组关于他们发现的“中仓影片”的数据,所谓“中仓影片”,就是中国区票房高于北美市场的影片。2013年时大概有3部,2016年就有8部,几乎是每年都在增加。

与之相随的是,进口片一边倒地碾压国产片。在春节档之后的约50天里(2.10~3.27)国产片总票房成绩为11.4亿元,其中新片总票房仅4.2亿元,但进口片总票房达到52.2亿元。从票房区间来看,国产片无一能过10亿元,仅有的两部破10亿元电影均为进口片。1亿~10亿元区间中,国产片有1部,进口片则有9部。1千万元~1亿元区间,国产片有6部,进口片有1部。让人感叹的是,票房在1千万元以下的电影中,清一色全是国产片,达27部。

对此,清华大学教授尹鸿表示,过去我们总以为中国观众给他点喜剧、爱情,再加点武打就搞定,但是观众成熟很快,这个阵地失去之后,再守住就难了。资深电影制作人及编剧麦田则认为,现在市场的主旋律是焦虑,不知道从哪儿上手,但并不担心未来的市场。

为了保护国产电影,《促进法》另一个引起关注的地方是,对其放映时长做了明确的规定,规定每年国产电影放映时间不得低于总放映时间的三分之二。

曾深度参与《促进法》拟定工作的尹鸿解释称,目前国产电影发展压力还很大,三分之二的放映时间标准相当于一个防火墙,在未来遇到更多进口电影时,用这样的规则给国产电影留一些空间和时间。“大部分欧美国家,包括韩国都是在经过缓冲期之后市场才放开。原来韩国也有三分之二放映时间的限制,但现在其本土电影发展起来之后,这个配额限制已经取消了。”

不过,根据微影数据研究院的数据,目前国产片放映时间还远未达到三分之二的标准:2016年国产片放映时间为42.5亿分钟,进口片放映时间为36.7亿分钟,国产片放映时长占比约为54%,并未达到三分之二的标准。这一占比在2017年的前3个月(截至3月 28日)甚至进一步缩小,国产片放映时间仅为总放映时间的42.5%左右。但从影片数量来看,国产片则要远高于进口片。2016年有417部国产新映影片,进口新映影片仅90部。2017年前3个月,国产新映影片为62部,进口新映影片仅有19部。

不^,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虽然国产片以超过总影片数四分之三的数量才获得了国内市场半数以上的票房,但国产片的每分钟票房却要高于进口片。数据显示,2016年,每分钟票房国产片为6.3元,进口片为5.2元。2017年截至3月28日,国产片每分钟票房达到7.8元,进口片则为4.9元。这也从侧面证明了一些尾部国产片的排片量之低。

微影数据研究院武剑表示,这是因为国产片占了一年中包括春节档、暑期档、国庆档等重要档期,这些档期一方面几乎没有进口影片能进入,国产片排片几乎达到100%,另一方面它们也比其他档期有着更长的时间。

“今年前3月这近100天的时间里,进口片因为没有进入春节档,仅用了50天就以更少的影片数量,完成了与国产片几乎一样的票房成绩(国产片76亿元,进口片64亿元)以及比国产片更高的放映时长。”武剑说。

事实上,2016年1月~4月,曾出现过“票房造假”的现象。根据微影数据研究院提供的分时票房数据显示,这些“幽灵场”均出现在凌晨1点到6点,且场场票房惊人。鉴于此,武剑对国产片三分之二的放映时间表示担忧,院线或以类似的手法来达到放映时间标准。

不过尹鸿则解释称,《促进法》中对早前的偷漏瞒报票房等违规现象已经有具体的惩罚措施,而对于类似三分之二放映时间等规定,还只是做了大框架的设定,使得以后在制定细则时有法律依据。“这个细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对中国电影市场电影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判断来具体化。”

电影产业促进法范文5

【关键词】电子商务; 国民经济; 经济增长。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的作用与影响。

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的作用和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缓解了传统产业对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的压力。

改革开放 30 年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在全球的经济地位大大提高。但是近几年中国的经济连年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靠高投入、高消耗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得以实现,消耗大量资源也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以煤炭为例分析,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消耗国,最保守计算,到 2020 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耗总量将直逼 30 亿吨标准煤,这是难以想象并且很有难度的。这些煤炭燃烧消耗之后产生的生有害气体严重影响地球的自然生态环境。如果这种状态一直进行下去而得不到改善,那么中国经济将面临资源严重紧缺甚至枯竭的风险,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造成巨大压力。

电子商务是实现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与重要举措。在资源配置方面,电子商务有着传统产业无法替代的优势。

电子商务大大提高市场效率,通过利益杠杆优化资源分配资源配置将趋向最优状态。电子商务降低了传统产业在经济中的比重,从而降低资源消耗,减轻了传统产业对资源环境的破坏,最终影响到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2、电子商务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加速第三产业的发展。

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了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从而能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互联网、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服务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得到逐步提高。电子商务也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电子信息等相关行业将会取得快速发展,从而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方式向着低投入、低消耗、高效率、高产出、保护环境的集约型方式转变。电子商务通过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加速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电子商务为中国企业创造发展机遇。

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依赖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基础。如今的时代是市场激烈竞争的时代,企业若要自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手段来提高企业竞争力。企业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来提高交易水平和服务质量,降低商品成本来确保自身的竞争优势。电子商务的运用将给为我国企业经济的发展创造机遇。

首先,电子商务可以提高信息使用效率,降低信息成本。电子商务突破行业和产品物理特性以及时间空间的限制,使得在全球范围内随时随地进行网上交易,大幅度扩大了交易范围。通过互联网传递和储存,企业的信息成本大大降低,从而对电子商务发展也能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其次,电子商务减少交易的中间环节,降低销售成本和购买成本。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为供货厂和消费者提供一个直接交易平台,大大缩短了买卖双方之间的距离,从而企业可以降低库存甚至以零库存的模式进行生产经营管理,降低了库存成本。另外,电子商务可以降低销售询价、报价和确定存货等活动的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最后,电子商务使得供货商和消费者及时获得对方的最新数据。通过互联网,企业可以及时准确地了解到市场上的各种需求信息,解决传统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信息交换的速度和准确性,降低交易双方的成本,从而为顾客提供所更好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

国内生产总值( GDP) 是国民账户核算体系( System of NationalAccounts,简称 SNA) 中一个重要的综合性指标,也是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核心指标,被公认为能衡量测试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最佳指标。国内生产总值的计算方法有支出法,收入法和生产法三种。本文根据支出法来对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进行详细分析。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用于最终消费、投资,政府购买以及净出口总额。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用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国内生产总值( GDP) =消费( C) + 投资( I) + 政府支出( G) + 净出口( X - M) 。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增加消费、投资、政府购买和净出口等因素来促进国民经济增长。

1、消费对经济的作用。

电子商务为人们提供了种类丰富的产品,更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物质和文化的需求,因此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热衷于网上购物,增加消费支出。电子商务的发展为计算机、互联网、物流,会出现更多的就业岗位,进而刺激消费。电子商务高效便捷、能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的特性,极大地吸引了商家与消费者,双方共同促进经济发展。网店规模将逐渐增加,消费者也更多地传统面对面的直接交易转向网上交易,从而促进了消费和流通。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势必会引起相关电子产品的消费大大增加,促进计算机互联网产业经济发展。

2、投资对经济的作用。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方式,在我国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之后,逐渐被接受并成为业界热议的焦点话题之一。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企业在库房、存货、物流运输工具等基础设施方面增加固定资本投资。电子商务将促进网络广告的发展,激发了企业对广告的投资需求。从现实来看,电子商务可以扩大资金来源、支撑体系建设。面对 2008 年的全球金融风暴,我国电子商务利用其优势,成为企业度过经济寒冬的重要选择。因此,投资机构对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对其发展前景也越来越充满信心。

3、政府购买对经济的作用。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之相关的道路和交通工具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这方面的政府采购也相应会增加。这些配套服务需求的增长能够使得消费者对价格变化做出快速的反应,会引起市场的波动,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此外,由于电子商务对网络数据安全性、企业商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有严格的要求,政府也会增加相关采购支出来保证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行,因此对国民经济的增长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

4、净出口对经济的作用。

电影产业促进法范文6

关键词:电影衍生品;知识产权;商品化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80-02

近年来,我国电影市场空前繁荣,票房收入呈现井喷式的增长,2015年,我国年电影票房总收入突破了440亿元。作为“十二五”规划中的国家级战略产业,电影产业业已成为引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先驱力量。尽管如此,我国电影产业链还不够成熟,营利模式较为单一,票房收入与植入式广告约占总收入的九成以上。而在全球电影产业最为发达的好莱坞,电影衍生品收入占影片收入的73%,远高于电影票房。如美国《星球大战》三部曲的全球票房总收入是18亿美元,而玩具、游戏、图书、唱片等电影衍生品的总收入的销售额却超过了45亿美元。如果说,电影作品本身主要满足了人们的精神诉求,那么作为电影产业链终端环节的电影衍生品,则将触角延伸至人们不同层次的生活需求,从而带来丰厚的利益回报。

一、电影衍生品的知识产权属性

电影衍生品,是指根据电影而衍生出来的后电影产品,是除银幕放映以外一切增加电影产业下游产值的产品,包括各类玩具、音像制品、电子游戏、服饰、海报甚至主题公园等。这一概念最早发端于美国,在国外的电影市场环境中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发展历史。电影衍生品表面上看去与一般产品无异,却能引发消费者的追捧与购买,它的价值追根溯源在于其衍生于电影,跟电影情节、人物、情感联系在一起,使其具有了特殊的价值,而这恰恰是蕴含其中的知识产权的价值。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对电影衍生品的权利属性进行剖析:一方面,其作为知识产权载体,而享有物权;另一方面,其蕴含了音乐、美术、文字等作为版权保护客体的无形权利。因此,衍生品是有形权利与无形权利的复合体。实现电影衍生品价值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将蕴含在电影中的人物、情节、动画、场景设计等创意元素与周边产品结合后,将知识产权商品化的过程。被赋予了商业价值的特定知识产权在商品化后成为了权利人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学理上将其称为商品化权。所谓商品化权,通常是指将蕴含商业信誉,具有商业流通价值的角色或角色特征及其他形象因素进行二次商业性使用,从而在商业领域创造出一种大众需求,以达到商业促销目的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创作者有权将该形象要素投入商业领域利用而获利的权利和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进行商业使用的权利。商品化权的主要内容在于权利人经济权利的保护。商业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主要实现对知识财产价值的二次开发利用。广义的商品化权中,人物、姓名、肖像、虚构角色、声音、装潢等要素均可以成为其权利客体。而狭义的商品化权,仅指将作品中的角色投入商业使用的权利,即角色商品化权。在电影衍生品中,玩具、服装、饰品、音像、日用品等多为利用电影作品的人物、姓名、肖像、虚构角色等要素实现这些日常产品的增值。事实上,电影衍生品可来源于不同的电影要素,并不局限于角色形象,只要是跟电影密切联系能激发消费者购买欲望的要素,如场景、情节、道具等都可以成为商品化的对象。可以说,电影衍生品的权利内核就是商品化权,是权利人自己行使或授权他人行使商品化权,制造、使用、销售特定权利商品以实现获利的过程。

二、我国电影衍生品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障碍

我国在连年电影票房屡创新高的形势下,衍生品产业的发展却举步不前,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授权机制不健全

衍生品的授权是指电影的版权方允许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运用电影中的元素,制作玩具、游戏、光盘等相关产品进行商业活动,而企业进行生产的前提是支付一定的版权费。当中国商家竞相争抢哈利•波特、变形金刚等舶来品的衍生品授权时,国产电影衍生品的授权却乏人问津。除了商家对国产电影衍生品盈利能力信心不足外,电影版权方与可能的产品制作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造成授权难产也是主要的症结。一方面,想购买衍生品授权的商家无法及时获知版权方欲出售版权的信息,另一方面,版权方又很难找到愿意合作的制造商。另外,授权操作的不专业同样导致合作难以为继。按照国外的惯例,授权通常通过两种方式来进行,一是在给付版权方一定数额保证金的基础上,按产品的销售额由被授权方与版权方按照一定比例来分账;二是被授权方一次性付给版权方版权费从而买断衍生产品的版权。而国内一些电影版权方常常突破授权的行业底线,实行无保证金授权。这种授权方式因为缺乏对被授权方的约束,可能导致衍生品盈利后,版权方可能无法获得约定的利益从而引发纠纷,进而对双方的合作造成消极影响。

(二)盗版侵权产品猖獗

近年来,很多制造商未经授权,擅自生产电影衍生品。或以被授权方的正版产品为原型,大量生产盗版产品,以批发市场为主要销售渠道,依托“电子商务”,形成了完整的盗版产业链。如当电影《让子弹飞》热播时,未经授权的盗版麻匪面具在网络上热销。再如,市面80%以上“喜洋洋与灰太狼”的卡通产品为盗版产品,其获利却数倍于正版产品的经销商。盗版横行带来了几个问题,一是盗版衍生产品往往制作粗劣,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二是其以低廉的价格占据了大量衍生品市场份额,吞噬了正版经营者的利益,挤压其利润空间。

(三)相关法律缺失

目前我国电影产业版权保护的立法除《著作权法》之外,还包括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些法规规章虽然对电影市场的管理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较低,缺乏司法程序,因此还不能实现对我国电影作品版权的有效保护,特别对于电影衍生品的保护力度较弱。此外,我国迄今仍未将商品化权作为独立的无形财产权加以保护,这就使得作为多种权利复合体的电影衍生品遭遇侵权时往往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考虑到维权的巨大成本,版权方在遭遇侵权时往往无奈地放弃了衍生品收入,更无从谈起衍生品市场培育。中投顾问薛胜文曾经说过,如果美国电影市场的版权保护状况与中国相似的话,那么即使好莱坞的电影创造再高的票房收入,其衍生品收入也将达不到影片收益的一半。所以,要想促进国内衍生品行业的发展,相关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三、促进我国电影衍生品产业发展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授权制度

通过电影行业协会建立完善的授权机制,如建立预交保证金制度和售后利润按比例分配规则。鼓励制造企业积极依法获得电影元素专用权,并运用法律的救济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授权方可采取分类授权的方式,将不同类型电影衍生品的生产和销售权授予不同商家,使得不同被授权方在产品品类和地域上具有排他性。这一方面加大了授权方的获利空间,同时也避免了被授权方因为产品的同质性而产生的恶性竞争。此外,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电影版权人可加大与电商的平台合作,既拓展了衍生品的销售渠道,又可以掌握较为真实的销售数据,有助于双方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实现对衍生品的全面保护

确立商品化权是促进电影衍生品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设立商品化权,并规定其可以构成在先权,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的法律趋势。”由于商品化权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而只是作为学理上探讨的一种法益,无法像法定权利一样得到完善的保护。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所保护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涉及到智利成果的不同方面,保护条件、目的差异显著,尚未正式入法的“商品化权”常常处于“非此即彼”的模糊地带。故而当衍生品侵权纠纷发生时,由于无法可依而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为突破这样的窘境,我们应该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寻求将商品化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加以保护的路径。此外,特殊标志保护模式为电影衍生产业保护给出了另一种启示。当今国际上早已经确立了对五环等体育运动特殊标志保护。那么,对于在电影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标志形成的衍生品如麻匪面具、飞天扫帚等也可借鉴这一制度进行保护。

(三)打击盗版,提高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建立衍生品制造行业的行业自律规则,实行对盗版产品更严厉的制裁措施,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中加强处罚的力度,提高罚款的数额。注意净化网络销售渠道,阻断盗版衍生品的网络销售。通过法律宣传加强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设立相关制度鼓励消费者举报盗版产品的生产、销售商,规范市场秩序。

(四)建立培育衍生品产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衍生品不是电影符号的简单重复,而是对电影元素地深入挖掘,拓展了电影的创意空间。所以,电影版权人应该首先转变衍生品开发的观念,不要只把衍生品看成是电影的附属品,而要本着持续发展的理念,把衍生品作为电影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电影版权人应加大与设计公司的合作深度,不断丰富衍生品的种类,尝试开发一些个性化的衍生品,满足受众多元化的需求。再次,电影版权人应该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建设合理的市场预期,预测电影上映后可能受到欢迎的电影元素,评估衍生品可能产生的市场销售额,提早设计、策划,待电影上映时借影片的热度推广衍生品,以避免过去出现的正版衍生品滞后于电影放映周期、盗版衍生品横行的状况。最后,电影版权人应加大与院线的合作,在电影院设置衍生品销售专区,加大宣传与营销力度,转变过去常常把衍生品与爆米花捆绑销售从而给人们留下的低廉劣质的印象。使衍生品作为电影文化载体的一部分,渐进式地培育人们的衍生品消费意识和消费观念。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