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履职报告范例6篇

公司履职报告

公司履职报告范文1

2012年在公司及集团本部领导的关心下,在同事们帮助和支持下,较好地履行了工作职责,现将一年来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加强学习  提高素质

2012年1-7月我从公司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坚持把学习作为立德做人之本,做好工作之基。牢固树立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理念,坚持每天读书看报,浏览网页的习惯,系统地学习了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领会党中央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的政策意见等学习资料,以此提高自身政策水平,准确把握以纪检监察工作为中心,以科学规范化管理为重点,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为目的,在公司党委领导下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1、补充修订了以公司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专业部门、县级分公司负责人为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工作责任,把握工作要点,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有组织、有机构、有人员、抓到底;2、制定工作方案。印发《**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机构专兼职监察人员调整后工作职责及2012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公司兼职监察员日常工作考核办法》《**公司关于开展党员干部廉洁从业主题宣传月活动方案》《关于开展“四查四看”明查暗访工作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具体要求,做到有的放矢,狠抓落实;3、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了市公司与各县(市、区)分公司(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19份, 党员干部员工廉洁从业承诺书300余份,其工作要点列为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之一,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架构,进一步完善了党委统一领导,班子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教育  提高认识

廉政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上半年公司党委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业务发展的重要措施,坚持从抓教育入手,在意识形态领域下功夫,把握党员干部的思想脉搏,强化廉政建设认识水平,努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1、以廉洁从业教育为主题,在全司上下掀起学廉、说廉活动,组织公司党员干部聆听了省分举办反腐倡廉报告会、参与了市政府开展警示教育讨论会、观看了《忠诚与背叛》电教片学习,开展廉洁从业知识测试、参与人员300余人次,举办以“树立廉政风气  构建和谐企业”为载体的学习专栏1期,响应了说廉倡廉---书法摄影作品参选工作,向省分监察室提交书法摄影参选作品6幅;2、为公司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党员领导干部配发了《**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常用文件汇编》《**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组织党员干部重点学习《廉政准则》和中央、省领导关于廉政建设方面的讲话,进一步深化认识,深刻领会主题教育的精神实质和内容要求,坚定理想信念,增强自律意识,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防线;3、组织开展了以内部网络速成递方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奋斗成果一夜化为乌有”原沈阳军区贪腐军官忏悔警示录和“莫因贪小而为之”原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交通局局长受贿罪警示录等领导干部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片。

三、完善制度  规范行为

上半年,在认真落实上级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外,公司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结合现代企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在以往收集整理和汇编各项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生产管理的重点领域的重点环节,制度建设肓区,以领导人和关键岗位为重点,加强对廉洁风险点的排查,分析、评估和监察,按照务实效用的原则,修订细化内部管理制度126余项,进一步规范对权力运行环节的控制,使公司今年上半年各专业项目13个,总投资3400万元大额资金的运作中无一例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有效的提升了廉洁风险制度前行、关口前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促进了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关键岗位风险排查、风险防控的自觉性。

四、强化服务  履行职责

公司履职报告范文2

xxxxx活性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24日,位于xxx八达岭,公司占地面10000平方米,公司总投资100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活性炭生产、加工、销售。我公司2018年安全职业健康工作在xxx安监局和工业园安监站的正确领导下,始终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围绕安全制度完善、安全体系化管理、安全隐患排查等方面做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制定了2018年度安全、环保目标,于2018年8月1日与部门、车间责任人签定责任状,成立了安委会。

(二)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制度的建设,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我公司严格坚持安委会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的落实,公司对原有的《生产管理细则》加以了完善。健全了各种安全台帐,针对“三违"现象,公司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强化管理、严格制度、奖罚分明。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制定了培训计划,2018年度对新工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共开展了二个班次的培训,将主要管理人员送到宜春市安全生产科技培训中心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培训,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安环部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全持证上岗。

(四)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2018年度我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提取安全费。安全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2、配备必要应急器材、设备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3、安全生产与安全评价支出; 4、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5、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2018年度安全投入共计10万元。

(五)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开展了安全风险辩识评佑、开展了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下整改通知单、责任到人,限期完成,并上报“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两个15天”上报系统,进行隐患闭环管理。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针对重点危险装置异常情况建立了应急措施。并告知所有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2018年8月10日公司开展了消防演练,要求管理人员“四懂、四会”,针对公司易燃、易爆如何做好安全隐患排查,要求人人都会用灭火器,强调火灾在可控范围全力抢救,火灾在不可控范围做好人员疏散,人的安全放在首位。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公司完善了《重大事故申报制度》,公司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和《关于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于在生产、经营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死亡或重伤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及时、如实的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2018年公司安全零事故。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公司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隐患定期排查、隐患治理、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我公司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并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隐患严格按照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

 (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苗头。首先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其次,根据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每年不少于-次举行安全、消防应急演习活动。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我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都按国家规定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相关从业人员都具备了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资质条件。制定了详细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并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对新员工、转岗人员和外来施工人员按规定在进入工作岗位之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公建立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建立了“三级安全教育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时间按上级部门的规定严格要求,做到人人培训上岗。

(四)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认真执行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抓好目标责任落实,做到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的全面管理,对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学习落实。切实把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位。

(五)定期检测检验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安全阀、压力表等按时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校验。特种设备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设施台帐。

(六)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

    积极配合上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上报。  

xxxxx活性炭有限公司

公司履职报告范文3

一、履行职责情况

20**年,在上级各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我们在企业管理、构造和谐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年接待游客47589人,门票收入76,2万元,码头沙滩阻赁共计80,2万元,全年支付职工工资34,6万元,缴纳养老统筹21,7万元,支付税款2,5万元,开支管理费用,水电,绿化,办公用品9,9万元,广告宣传促销,光盘制做,印制宣传册带5,2万元。20**年共开支78,1万元。回顾一年多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实际工作中深刻领会党中央确定的各项工作方针的深刻内涵和新时期加强两个“务必”的重大意义,以及“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创新发展。

2、注重企业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主张“以人为本,守法诚信”,引导广大员工“以企为家,共同发展”。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企业振兴发展的源泉和根本动力,只有公司全体员工把聪明才智充分发挥出来,并应用到公司管理与生产经营中去,公司才能发展;因此,我们要依靠员工促进企业发展,就要培育先进的企业,引导员工把“诚信、情感、责任和程序”贯穿于整体工作中,发挥才智、敬业爱岗、求真务实、规范操作,为公司树立良好的信誉,为共同事业的长远发展达下坚实的基础。

3、加强民主管理,以真诚和友谊建立良好的同事关系和社会关系。一是从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入手,深入实际地解决好公司经营管理和与职工有着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以及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工作。二是注重维护公司领导班子的团结。做到目标一致、职责互补、荣誉共享,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都能事前沟通,会前通气,充分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发挥整体合力,改进工作,促进发展。

4,始终把思想作风建设摆在第一位。自担任公司总经理以来,我不断提升思想素质、开阔视野、充电扩能,始终把上级和公司广大员工赋予我的权力当作一种责任和义务,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上级的指示、决定,一切从公司以及广大员工的利益出发,从不以个人私利侵害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做到了敬业勤政、廉洁奉公、关心群众疾苦,并以此影响教育自己的家人。

5,积极解决好职工的实际困难,今年由于物价上涨,职工的工资也确实很低,根据职工反映和公司的实际,为每个职工夏季每月涨了300元,冬季100元。

6,为了确保公司长远发展,年处对十一名在职职工进行了辞退,得罪了不少人,20**年我们继续对办公室人员进行改制,力求做到能者上,庸者下的原则,基本上办公室不留多余的闲杂人员,这样还得罪一群人,但是,我不怕得罪人,为了公司今后能够走上正规的管理道路,得罪几个有何妨?所以,明年办公室的改制请所有的干部职工监督。

二、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总结我个人的工作,离上级的要求与企业发展还有一定差距。表现在一,政治理论不够丰富、二,业务知识学习不够扎实;三,对办公室工作人员管理不够严格,四,官僚作风严重,五,没有能够作好上访职工的思想工作,给县委政府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对次,我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当然,个人总结难免片面,我诚恳地请求大家对我多提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发展和我个人进步。

事物的发展总是在推陈出新。不充电,个人素质难以提升;不改革,企业难以展开腾飞的双翼。今后,我将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我将与公司领导班子一起带领全体员工深化企业改革,解决包括企业管理、经营发展解决好职工切身利益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促进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公司履职报告范文4

工作重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物业管理工作

我们过去对各区域实行的传统的物业管理模式,缺乏专业的管理经验,又无物业管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同时也得不到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多年来形成门卫人员工资低,仅靠所收取每户10元/月的费用来应对各方面的支付难以维持,导致物业管理用工纠纷及安全责任,物品丢失无法划分等,安全事故得不到妥善处理,管理难以规范,住户思想还停留在吃大锅饭,一切靠公家的想法上,所以给管理造成不规范、不到位,不能达到服务要求,鉴于此种情况,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司反复考察筛选,与每个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谈判和双向选择,最终决定聘请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管理各小区,通过各方面的测算,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走访、宣传、调查了解,并在6月11日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使得物业公司在6月21日顺利进场,并通过半年多时间的运作,从各小区住户反应的情况,及这次12月10日召开的各小区业主代表座谈会所反应的情况,总的情况是好的,不管是服务、安全,还是卫生等各方面都较以前有所提高。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硬件方面,我们的安全监控设施还不到位,安全得不到保证,要求公司尽快解决,服务公司、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有待加强,环境卫生有待提高,这些都是我们下一步需要督促的工作重点。

2、创卫工作

在创卫方面,我们服从社区的管理和指导,协调于社区与物业公司和业主三者之间起到了协调和桥梁作用,积极为各小区做好服务工作,认真搞好每次的迎检工作。我们还制定了卫生、巡察制,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头,分片进行负责管理,做到每周对卫生巡查一次,对卫生差的及时与物管公司进行沟通,限时进行整治。这样,使得在每次的县、社区各项检查中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年来共协调各种关系5余人次,处理突发事件10余人次。

3、周转房的清退工作

此项工作难度大,问题多,公司工作地点分散,多数在区乡工作的职工,因各方面的原因,如子女就读问题、父母年老多病问题、家庭婚姻等问题。在城里要求申请租住住房的比较多,加之过去由于各种因素审批出去的住房人员,结构较为特殊复杂,所以给我们上半年的清退工作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和困难,为止在工作中,我们积极想办法、出主意,克服重重阻挠和困难,领导带头,大家团结一致,首先进行细致的讲解、宣传等,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共清退住户43间套,接受申请60余份,安置入住51户,改造单身居住房12间,多年来形成的住房不合理,老大难问题得到了解决。

4、生产厂、所职工水电管理方面

过去各厂,所内部用电管理不规范。随着公司逐步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和对各种基础数据要求的不断提高。在今年9月份公司在经过充分的调研下,决定对各厂、所内部用电性质分为生产、生活、办公用电三大块。由公司办、农电部、经营部、计量所组成的规划小组,并统一进行了规划,由各厂、所自行组织实施安装,于10月底完成安装,并在11月5日前由安检部、公司办、农电部、经营部、计量所进行工程验收。

由于此项工作牵扯面大,紧密联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过去的用电不规范,管理混乱,未能严格安表计费,用电性质混乱,电量考核及不到位,线路走向不统一,线路老化,职工的思想未能转变等诸多问题,给我们这次的改造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由公司办、农电部、经营部、计量所、安检部组成的一行人员,我们精诚团结、统一思想,严把质量关,制定了周密的改造计划,各部门既独立又协作的关系,克服重重困难,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共同推进此项改造的规划任务。杜绝了过去的私拉乱接现象,确保了收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规范了内部管理,确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公司的节能减排起到了良好的经济作用。

此项工作共规划了12个所、3个厂、5个站、班,安装办公及职工生活考核表74只,安装到户表869只,安装路灯表46只。

5、日常维修工作

公司履职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

公司履职报告范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口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下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违法违规行为及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合规负责人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合规负责人应当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十八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5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二十条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协会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要求。

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等活动的子公司,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选派人员作为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并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采取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建议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的考核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性的专项考核内容。合规性专项考核占总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协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与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合规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至少进行1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合规负责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避免合规风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己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职履行审查、监督、检查和报告职责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二)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住所地或者经营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行业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强化合规负责人任职监管、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

前款所称行业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公司内部经营活动可能导致证券基金行业、证券市场产生重大风险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