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存在问题和建议范例6篇

居家养老存在问题和建议

居家养老存在问题和建议范文1

关键词:舟山市;养老政策;现状;建议

1.养老政策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老龄化和高龄化日益加剧, 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养老制度的完善关系国计民生,成为普通百姓关注的热点。舟山市人口也呈现高龄化发展趋势,加之舟山市地域特点,老年人口健康状况欠佳,使舟山市养老问题越发 突出。因此针对舟山市养老问题的研 究及对养老政策进行的分析显得尤为 重要。

2.舟山市养老政策现状分析

近年来,舟山市逐步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坚持“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三位一体的建设理念,初步建立起符合舟山市实际的新型城乡养老服务体系。而舟山市最新出台的促进养老发展的规划、意见条目多,内容广,同时覆盖促进养老服务和相关产业的各个方面,旨在促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布局更加合理,养老机构建设更加协调,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更加完善,养老服务队伍更加专业。虽然舟山市政府出台的养老政策已较为完善,但其中仍存在部分问题。

(1)养老政策虽多却落实不到位。由最新颁布的政府文件来看,养老政策虽条目多且详细,但是养老政策原则性的提议较多,具体实质性的措施较少。虽然政府的文件中明确了促进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土地、资金要素和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细化了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但由于部门政策职责的不统一,实施政策过程中仍然存在实际操作难以落实的现象。

(2)养老模式受限制。目前,舟山市重点发展的居家养老服务尚处于粗放型阶段,项目主要仍以日常起居为主。舟山市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依托社区居委会,但受居委会人员、场地及经费所限,制约了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拓展,提高了居家养老的标准,限制了居家养老服务的普及。此外,舟山市专业的养老服务队伍尚未完全形成。相关从业人员的护理专业知识缺乏,各个偏远地区的养老院普遍存在低龄老人照顾高龄老人的现象,部分重点养老院也不例外。

(3)城乡与区域差距大,难以统筹。近年来,舟山市政府出台了不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部分地区也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相对城市而言,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体现在养老和就医融合方面发展缓慢。除医疗方面外,舟山市政府养老政策对各个小岛的普及力度及对当地养老院的政策扶持力度都显得尤为不足。

3.完善养老政策体系的建议

第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在科学的养老服务发展规划之下,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强化政府的引导和引领作用,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及时落实相关政策,定期向社区有关负责人了解养老院、养老社区的情况,切实解决问题,做好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工作,并且适时组织进行督查。

第二,大力扶持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大力培育社会力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业,鼓励并给予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第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资金投入,用于养老机构的建设、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志愿者队伍培育、居家养老设施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扶持,等等。

第四,扩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切实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加强从业人员统一培训教育,对那些通过社会力量建立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工作人员提供补贴,并号召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投入到养老服务中。

通过对舟山市政府出台的最新养老政策及养老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舟山市最新出台养老政策较为全面。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对养老服务方面投入的增加,在政府和社会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养老服务体系会逐步完善,惠及更多老年人。

参考文献:

居家养老存在问题和建议范文2

2012年11月26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其网站上了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同时公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此来征求全国上下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

应该看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和推出,不仅十分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且也是广大城乡居民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热切期盼。自从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于2011年7月实施以来,取得了广大城镇居民的欢迎和实施后的初步成效,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一方面有一部分居民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定年限,但是又无力继续缴纳,因而不能满足退休条件;另一方面,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又可能意味着放弃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有些人面临两难的选择,处于无法办理的局面。从这个角度来讲,实现职保和城居保的衔接有着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十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更是一件大好事,也标志着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向着健全完善又前进了一大步。因此,为了实现我国公民的职保和城居保能够更好地进行衔接,提出如下四个方面意见建议:

一、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只是规定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没有提到工龄的折算问题,而在实践中,遇到较多的是有一定年限的工龄,但是,由于职保没有缴金或者缴金年限不够,也就无法办理退休。因此,建议在转入城居保时,应该要制定工龄如何转移计算,这是因为在职保中工龄是视同缴费的。应该充分认识到,工龄的折算问题,实际上涉及到许多人的实际利益。

二、对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中,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但是,个人缴费的清退在实际操作中比较难以操作,也容易引起投保人的反感。为此,建议还是修改成和第五条的规定一样,把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如果这样做,不仅在实际操作中相对容易操作,而且也容易让投保人所接受。

三、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应该针对目前城居保的缴费积极性普遍不高的现象,采取一些积极鼓励的办法和措施。为此,建议城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转入职保账户中的时候,能否同时转入一部分的国家补贴(例如,同时转入政府补贴的10%),希望通过这一措施,能够提高一些居民参加城居保的积极性。

居家养老存在问题和建议范文3

【关键词】养老模式;社会保障;农村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滞后,农村的养老问题越来越凸显。一项调查显示,中国只有5%的老人有入住养老机构的愿望。可是即使仅有5%的养老床位缺口仍然大得惊人。建立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道重要防线,也是实现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我省目前农村养老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目前农村养老的基本方式有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养老保险、储蓄养老。我省农村养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单一家庭养老模式存在欠缺:居家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现在农村依然以家庭养老为主。而现在农村家庭子女减少到一两个,青壮年外出打工,留居独居老人越来越多。再加上农村经济来源单一,增收难度大,使得一些家庭养老矛盾突出,引发不少家庭矛盾和冲突。

“空巢老人”问题突出:2013年中秋节前夕一对空巢老夫妇被发现死在出租屋里多日,子女都不知道。类似的事情时有发生。随着老龄化社会逐步迈近,空巢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现代社会竞争压力很大,好多年轻人自顾不暇,更不用说抽出时间来照顾老人了,空巢老人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不能得到满足,生活的难处可想而知。

病有所医差距太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完善,很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水平较低的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往往只能由家庭承担。即使老人家庭有能力支付医药费用,往往也会因为农村医药资源短缺导致的就医费用相对昂贵而又使得他们“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陷入疾病与贫困的恶性循环之中。

农村老人精神生活单调:当前我省农村老年人在物质供养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及精神文化生活则常常被相对忽视,问题也显得越来越突出。当前我省农村的公共文化活动匮乏,老年人的闲暇时间多数只能通过聊天、看电视、赶集等方式打发,精神文化生活十分单调,缺乏有效的组织引导,导致一些老年人在封建迷信活动中寻求精神寄托。其中以空巢留守老人的精神孤独更为严重。

二、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建议

解决好农村养老问题,是政府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此我们建议: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存在严重的城乡分割,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协调城乡发展的现实要求。农民在年老时,能像城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样领取养老金,逐步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户生活救助范围,让生活困难的老年人都能享受到低保、医保待遇。

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农村很多老人不愿意离开家乡进入敬老院生活,河北邯郸肥乡县大胆实践创造性地探索出了“集体建院、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农村社会养老新模式,利用村委会闲置的房屋改造建设,免费供老年人集中居住。水电暖设施及费用由村集体提供,入住老人其他生活所需的衣、食、医等费用由子女负责,院内老人在生活上互相照顾,不用配备专门的服务人员,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建院、入住、养老成本。“离家不离村,就地报团养老”的养老模式让留守老人、独居老人搭伙养老,就地享福。2012年3月,民政部在河北省邯郸市召开了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推广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养老模式,在那以后,河北全省已经建起了2万多所“互助式养老院”,覆盖了建制村的40%。目前,已经有内蒙古、湖北、甘肃、陕西、宁夏、河南和黑龙江等省份在推广这种模式。

建立尊老敬老爱老的舆论环境。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注重加强对孝文化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大力学习、宣传、贯彻《老年权益保障法》,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力求家喻户晓。各地建立乡规民约,开展“五好家庭”评选活动,将敬老、养老列为重要条件。许多村镇成立了老年协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对尊老敬老的行为大力表彰,对不尊敬、不赡养老人的行为进行舆论谴责,强化子女的孝顺意识,使“孝”成为一种社会行为准则。

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老年组织建设。要将老年服务组织机构延伸到村、组,扩大老年协会的覆盖范围,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老年协会护老维权的职能,在生活、法制宣传、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可以更多的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种活动,更大范围地促进老年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干部作用,对农村贫困高龄空巢老人实行义务帮扶制度。农村党员干部是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骨干力量,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排头兵”。通过解决农村党员干部的待遇保障问题,激发农村党员干部活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结合开展基层党建和创先争优活动,对辖区内的高龄空巢老人登记造册,实行“一帮一”的义务监护和帮扶制度,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干部作风的转变,充分彰显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 叶敬忠,贺聪志.静寞夕阳——中国农村留守老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居家养老存在问题和建议范文4

浙江是全国老龄化趋势较为严峻的省份之一。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4.17%。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2013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连续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监督,并于2015年的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全国第一部综合性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2016年7至9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厉志海和内司委有关领导带队,分别到宁波、温州及有关县(市、区)进行执法检查。

浙江成为全国养老服务的“领跑者”

2015年3月1日起,《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正式开始实施。作为全国首部由人代会通过的社会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态势良好。

全省上下先后出台配套措施,作为实施条例的重要抓手。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养医结合示范点建设、消防安全整治等相应的工作措施。各地也加快政策配套力度,如宁波、金华等市配合条例施行,出台细则办法,在提标扩面、执行操作上加大力度。

执法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产业促进政策落实较好。省政府和财政部门强化了财政投入政策。2015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老年福利支出比上年增长40%,全省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业比上年增长23%,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比上年增长44%。

机构养老是社会养老服务的重要力量。我省民办养老机构已占养老机构的半壁江山。检查中发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有42个市、县(市、区)出台了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杭州、宁波、湖州等地打破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限制,对实际收住老人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进行补助。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在条例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用地可以作为商服(养老)用地的操作细则,为养老机构从金融机构获得抵押贷款创造了条件。实践中,温州瓯海区一老年公寓首开先河,获抵押贷款3000万元。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也发现,围绕“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紧紧将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医养结合等老年人最直接、最迫切的需求列入工作重点,着力推进,取得良好成效。

省政府连续4年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列入“民生十大实事工程”。目前,全省已建照料中心20730个,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89%的农村社区。照料中心服务功能逐步增强,其中助餐服务拓展明显,各地通过单独建立老年食堂、开设助餐点和老年餐桌等方式,去年共为117万老年人提供了助餐服务,金华市近90%的照料中心配备了食堂,较好解决了部分老年人就餐服务问题。

到2015年底,全省已建康复医院42所、护理院23家、老年关怀医院1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160多个;全省有三分之一的养老机构内设了医疗机构。社区居家养老医疗服务进展明显,有398家照料中心内设医务室、护理站,6098家照料中心和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巡诊机制。

“短板”和不适应的地方需重视

不过,执法检查中同样发现,我省养老服务工作中仍有几方面问题需引起重视。

首先是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还不够健全。检查发现,部分农村偏远地区缺乏养老服务设施,城市老旧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用房没完全到位;有的已建照料中心也存在布局不合理、用房面积不足等问题;一些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也不齐全,服务水平还比较低。医养结合的护理型医疗和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布局不够合理、不够到位。

其次,部分政策措施落实还不到位。“主要体现在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不够完善、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机制有待建立健全、民办养老机构融资难问题仍然存在3个方面。”参与执法检查的省人大内司委相关人员介绍说,一些金融机构虽有投入的意向,但始终担心养老机构收益不稳定,一旦发生风险,即使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在后续处置中也难以变现。

照料中心持续运行存在困难。据调查,一家中等规模的照料中心,运行一年,单是人工、水电等费用至少需4万―6万元。部分地方政府虽然建立了运行补贴制度,但大多补贴在3万元左右,离保障日常运行需求还有差距。全省还有20%的市、县(市、区)尚未建立运行补贴制度。

医养结合还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主要是医养政策未能有效对接。比较突出的是失能半失能老人长期护理与医疗护理的项目未能衔接,部分项目难以纳入医保报销范畴,个人自费负担长期护理费用压力较大。

力争形成养老服务“市场化+”的局面

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

检查组提出,要不断深化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明确养老服务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方向。“尤其要深入学习今年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上关于人口老龄化工作的讲话精神,加强条例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对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

我省具有市场经济先发优势,执法检查组建议,要努力在养老服务业方面形成“市场化+”的局面,依法落实相关的激励保障政策至关重要。

首先是依法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既要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予以优先保障,以进一步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的积极性,也要加强土地用途监管,使养老机构用地真正用于养老服务。”

同时,要适度增强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要积极探索政策性融资担保,将养老机构融资项目列入政策性融资担保的范围,从而分担贷款风险,提升金融机构向养老机构贷款的主动性。

居家养老服务一直是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核心和重点,也是解决我国养老问题的重要举措。检查组建议,要着力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水平。

居家养老存在问题和建议范文5

第二次全省老龄工作会议,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就要结束了。省政府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肖永安副省长多次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汇报,省长办公会专题进行研究和安排。上午,肖永安副省长代表省政府作了题为《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我省老龄工作新局面》工作报告,回顾总结了第一次全省老龄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深刻分析了当前我省人口老龄化以及全省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全国老龄办十分关心和重视贵州的老龄工作,袁新立副主任专程来贵州,亲临会议指导。

会议期间,表彰了贵阳市老龄办等20个“全省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马世华等30名“全省老龄工作先进个人”以及代维等10名“全省敬老助老先进个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六盘水市、黔南州、南明区等地分别做了经验介绍。这些经验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各地积极探索做好老龄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值得我们很好地学习和借鉴。与会同志围绕永安副省长的工作报告,结合各地工作实际进行了讨论和交流,对老龄工作的许多重点和难点问题讲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已经在肖永安副省长的讲话中阐明了,有的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这次会议开得很及时,也十分必要。会议时间虽短,但内容丰富,主题鲜明,收效明显,达到了预期目的。大家普遍反映,通过这次经验交流和深入讨论,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理清了思路,坚定了信心,明确了任务。

下面,我受永安副省长的委托,就如何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讲几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老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这次会议对全省老龄工作作了全面的安排部署,事关我省今后一个时期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的大局。会后,各地要尽快向党委、政府汇报,成员单位要向本单位的党组(党委)汇报,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讲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要利用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的契机,促进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重视发挥老龄工作在构建和谐贵州、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加关心和支持老龄工作,加强和改善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确保老龄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在贯彻会议精神过程中,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认真排查困扰老龄工作的薄弱环节,理清制约老龄事业发展的瓶颈障碍,明确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要发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精神,以创新的思路,创新的方法,创造性地推动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次会议表彰了一大批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他们的事迹非常感人,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宣传受表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老龄工作,更加关注老年人。同时,各地要把贯彻会议精神和学习*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党的*即将召开,要以*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丰富工作内容。只有将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和学习*精神结合起来,才能使我们的工作做到“高屋建瓴”,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大局。各地贯彻会议精神的情况,请于年底前上报省老龄办。

二、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去年底经省政府批准颁布实施,《规划》讲了“*”期间我省在老年社会保障、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老龄产业、老年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所要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为全面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了宏观指导,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老龄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与此同时,各地也积极开展了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到目前为止,贵阳市、六盘水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铜仁地区等5个市(州、地)已经出台了本地老龄事业发展“*”规划,铜仁地区10个县(市、区)除一个县外,全都出台了本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遵义市、安顺市、黔南州、毕节地区已将《规划》上报政府待批。

发展老龄事业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规划》的实施工作,听取、了解和掌握本地实施《规划》的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认真制定和落实各项涉老政策,为广大老年人办实事、解难事。各级老龄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参谋助手作用,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地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规划》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力量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切实加强基层老龄工作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老龄工作部门的努力下,我省基层老龄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我省基本形成了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老龄工作组织网络,80%的村(居)委会成立了老年协会。但是,发展不平衡,基层组织建设还比较薄弱,与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要求还有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有的县(市、区)老龄工作体制不够完善。二是有些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尚未落实;三是绝大多数村(居)老年协会没有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基层老龄工作的开展。因此,各地要认真贯彻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各级老龄委要切实加强对基层老龄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加大协调力度,积极推动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重视基层涉老资源的整合,针对基层为老服务设施总体短缺与有些部门、单位的基础设施闲置的状况,积极实施基层涉老资源的有效整合及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要继续开展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创建工作和敬老模范村、敬老模范社区等评先创优活动,树立和推广基层老龄工作先进典型。努力做到基层有健全的工作机构、有稳定的干部队伍、有完善的活动设施、有丰富的服务项目、有科学的考评机制,进一步推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的实现,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四、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日益增多的老年人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随着农村城镇化、家庭小型化以及生活方式、养老观念的深刻变化而迫切需要社会化为老服务的支持与帮助,迫切需要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供养为补充的养老服务新路子。在城乡社区全面推进、普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正是构建新型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性工程。

今年上半年,省老龄办根据省老龄委的工作安排,在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开展了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得到了贵阳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市老龄办的大力支持,进展顺利,目前试点区已全面进入实施阶段。从实施情况看,试点时间虽短,但效果非常明显,居家养老服务深受社区广大老年人的欢迎。省老龄办将及时总结贵阳市的试点工作,并推广成功经验。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究制定扶持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各级老龄办要组织力量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全面分析掌握城乡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供给情况,制定实施方案,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要积极协调成员单位,制定出台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为居家养老提供政策保障。各地要在明年普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首先在城市社区逐步推进,然后再向城镇和农村延伸。

五、加讲查研究

居家养老存在问题和建议范文6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问题;推广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健全,为进一步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实现全国统筹积极探索和努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国家积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城乡居民享有养老服务,但是可以看到在制度设计等方面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或者漏洞,加强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认识探索,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内涵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称。国家在2010年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并且鼓励其他地区也要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尽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合并。为了响应国家政策要求,各地区都在积极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政策法规,结合地区实际,开展合并试点,以期有效提升城镇与农村养老保险并轨水平,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公众的养老保障权益。这项制度的出台进一步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界限,促进了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进程迈进,更好地彰显社会公平。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总体上看还存在以下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公众的参保积极性依然不够高。二是政策宣传不到位,公众现代保险意识和思维还没有形成,对养老保险的重要性缺乏深刻认知。三是基层参保覆盖面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很多政策和内容难以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