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例6篇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1

关键词:辽宁省居家养老;物业企业;服务方案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3.028

1 物业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意义及可行性

辽宁在1996年先于国家四年进入老龄化社会。统计显示,2014年末,全省户籍总人口为4274.5万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837.3万人,占总人口19.6%;其中65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540.4万人,占总人口的12.6%。辽宁省市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占全国老年人口的15.5%,比全国老年人口高出4.1个百分点。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剧,老年人的养老、保健、精神文化需求日益突出,养老问题日趋严峻。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供需矛盾依然突出。2015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设施,发展社区和居家养老。2014年《辽宁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物业企业兴办或运营养老服务项目。

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于每个小区,对于居住环境和人员更熟悉,对小区设备有一定的管理和使用权,并有安全、清洁、维护等专业服务团队,为养老服务提供良好的条件,如果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必然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物业企业作为小区的管家,离居家老人生活最近,并且有自己的服务队伍,居家养老服务优势明显。物业企业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1.1 推动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

随着辽宁省老龄化步伐的加快,养老问题越来越严重,社会养老资源的匮乏也凸显出来。社区居家养老已成为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物业公司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为构建新型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构建各种养老服务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1.2 降低养老成本,减少社会养老压力

物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可以降低社会养老费用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养老的压力,弥补社会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不足。由于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小区开展工作,有许多服务的方便条件,物业企业通过员工培训和适当增加养老服务人员来提供养老服务,可降低养老成本。

1.3 物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体现其社会价值

养老服务是全社会的一个共同问题,不仅是由政府或一些养老机构可以完成,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物业作为一个服务业,致力于为老年人服务,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养老事业做出贡献,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努力,充分体现社会价值。

1.4 改善物业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物业公司参与养老服务,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些子女工作忙,没有时间照顾老人,或他们的子女不在身边,不能经常关注老年人的生活问题。让家庭的老人与距离最近的物业的贴心照顾,可以随时为老年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将让业主慢慢改变传统的物业意见,将让业主逐渐接受物业的生活作为自己的生活管家。物业管理公司参与养老服务可以改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促进物业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促进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和谐关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从而促进整个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2 方案设计思路

依据前期理论研究和实地调查分析结果,通过分析养老服务开展中的难点问题并尝试解决,并借鉴国内各地居家养老服务经验,设计物业企业居家养老服务方案,方案实施的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服务对象为物业服务小区内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方案覆盖面广,服务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

3 方案实施主体

方案实施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企业组建专门的养老服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也需要考虑成本效益关系,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物业服务企业会结合现有管理体系的内容,并根据其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及所提供服务的定位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便更好地把物业相关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衔接。

物业服务企业居家养老组织机构的配置取决于对服务对象的定位:服务于某些特殊群体,如空巢老人群体,这类群体在各小区中人数比例较少,仅需要选派“为人和善、耐心细致,具有很强爱心的”物业管理员专门负责其居家养老服务即可;若将服务群体扩大到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人,这就需要在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框架内组建一个专门的部门,即养老服务部,并选派和培训服务人员,负责老年业主的入户巡访、照料、活动组织、服务监督等工作,保障老年住户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等需求。专门从事养老服务部门建立初期,需全面掌握服务区域内老年人的情况,专职人员的配备需多一些。后期随着老年人基本资料完善及与各部门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的交叉融合,出于成本效益原则可将养老服务和部分物业服务部门进行岗位整合,部分职责转移到楼管员、维修员、保安员、会所经营等岗位人员上,即专职和兼职的养老服务人员相结合。人员配备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陪护人员、医疗护理人员等,根据服务需求动态调整。

4 养老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

物业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从初期的服务部分特殊群体逐步推广到物业区域内有服务需求的全体老年业主。在养老服务的开展中首要任务是掌握老年群体的基本状况,包括老年人的自理能力、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家庭状况、生活需求等,对服务对象的基本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进行分级分类。按照各层级的养老群体不同,制定不同的服务标准,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提供不同的服务内容。重点培育与老年人养老生活紧密相关的服务项目。对于生活能自理的老人主要采取社区养老中心和物业服务相结合方式提供养老服务;对于失独老人,物业派专人提供陪伴服务;对于高龄老人,主要由物业服务人员提供上门养老服务,服务包括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对于失能半失能老人,由社区和物业共同提供上门服务,并与专业机构联合,采用医养结合的方式提供生活服务、精神慰藉及医疗服务等。居家养老服务形式是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既请老人走出家门到老年服务机构中享受自己所需要的多种服务,也派专业服务人员走进家庭为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提供多种服务,同时为老年人的衣食住行提供方便条件和贴心服务。

虽然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应该是有偿的,但养老服务从本质上应该属于公共服务或者说福利范畴。因此,对于不同服务内容或不同服务群体应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在确保服务质量和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服务收费。服务包括无偿、低偿和有偿区别对待。如对于低收入、高龄、失能老人一般由政府补贴和企业降低服务收费标准来确保老人享受养老服务,如对于精神层次服务需求可由物业服务人员无偿提供。

5 养老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物业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定期探访服务。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定期上门拜访老人家,与老人聊天,下棋或进行老人喜欢而探访者又能办到的活动。定期访问,通常每周两次或三次,每次半天,根据老人的要求,增加或减少。为了做好探访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调查,力争派出与老人嗜好“投缘”、“合拍”的探访者,使相聚愉快,探访者需要有一定的服务质量和“技巧”。

(2)生活服务。主要包括室内清洁、洗衣服、做饭,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购买蔬菜和食品等材料。通常是由老人打电话给服务企业,为企业送去的。由于网上购物已经逐步达到了普遍规范的水平,服务公司可以派人帮助老年人代收发邮件。

(3)日常维修服务。物业企业派维修人员或请维修公司及社会服务机构,帮助有需求的老人定期检查维修非公共区域内的房屋、设备、设施等,或按照老人的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4)餐饮服务。可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联合经营老年食堂,为老人提供物美价廉,方便可口的餐食,还可为老人提供电话订餐并按时配送到家的服务,减轻老人的厨房劳动。

(5)电话确认健康服务。对孤身老人提供每日电话确认其健康状况的服务。由物业服务人员承担,收取少量服务费或免费服务。频率可以保持每天一次,以免影响老人休息。

(6)医疗服务。物业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紧密联系。老人家里安装专门的医疗报警按钮,与物业企业、就近医疗机构相联系。对年老多病的老人实行定期上门探视服务,对于行动不便又不需住院的老人积极协调医疗机构在家中治疗。服务人员密切关注老人健康问题并协助解决医疗服务需求。

(7)外出陪伴服务。力争一年内安排几次外出活动。不需要很长的时间,通常是几个小时。外出的内容也比较简单,包括购物、购物、到公园、动物园、博物馆等地的参观或游玩等。由老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打电话确定,物业服务人员为老人外出安排交通工具,并派人进行全程陪伴服务。

(8)建立老人休闲俱乐部。物业服务企业可利用会所的闲置时间及与社会机构合作,向老年人优惠开放活动场所,设置专门为老人服务的项目。定期安排老年人休闲娱乐活动,开办老年大学,丰富老年人生活。

(9)开展老年人咨询服务。对老人了解不多但有所需求问题,例如疾病、生活极其关系,开展老年人咨询服务,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度晚年。聘请各行业精英和专家学者,对老年人进行知识讲授和技能培训,开展涉及法律、科学养生、医疗保健、人际沟通、家庭教育等专题讲座和咨询指导。

物业企业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又适应多数业主“花钱买服务”的各类养老需求,有利于形成社会资源对养老服务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6 方案实施步骤和过程

物业居家养老服务方案的实施先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1-2个园区试运行,服务内容可以从基本的生活服务开始,服务部分老年人,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总结经验不足,完善后进一步推广。

方案实施过程如下:

组建养老服务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规范――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培训养老服务人员――养老服务试开展――养老服务监督检查和评价――养老服务方案改进――养老服务全面开展。

本服务方案只是从理论上对物业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进行了设计,还有待于实际应用,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1]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1014)[Z].

[2]辽宁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14)[Z].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2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村),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一种新型社会养老服务模式。目前,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44.1万人,占全市人口比例13.13%。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拥有2509张床位,仅占老年人口的5.7‰,绝大部分老年人在家中养老,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很大。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引入竞争机制,积极鼓励社会、民间参与发展养老事业,逐步形成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村)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组织为载体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2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网络基本建立,农村社区(村)依托乡镇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学校等现有场所,通过完善服务设施、增加服务功能,力争80%左右的乡镇(街道)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35%左右的行政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老年群众组织,开展以村民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至“十二五”末,基本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社区(村)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市场化运作机制更加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数量不断增加,不同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三)基本原则。要以政府主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引导和鼓励企业、民间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程度;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相适应,与社区(村)人文环境和老年人需求相适应,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要公益服务、福利服务、收费服务相结合,以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需要。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以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的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心理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方式:子女应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对子女外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要与其签订居家养老协议;对子女因故无力照顾的老年人,可采取机构服务、专业组织服务、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邻里互助服务等多种方式。机构和专业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和老年人的经济状况,采取政府购买和个人缴费两种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实行政府购买免费服务或低偿收费服务,对有稳定收入且经济情况较好的,可按市场价格有偿收费。

(一)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网络。

1、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市里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市老龄委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老龄办。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居家养老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老龄办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宣传、计生、发改委、财政、人事、建设、规划、教育、卫生、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文化、民宗、体育、广电、共青团、妇联、总工会、老年大学等单位要明确职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在社区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尽职配合、各类为老服务机构协调运作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城市社区要积极构建居家养老的“十分钟”服务圈。农村要创造条件,为居家老人提供便捷服务。

(1)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过选拔、招标、签订协议等方式,把服务质量高、服务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服务机构确定为居家养老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单位,有条件的社区可通过开设托老所、老年人餐厅,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卫生、优惠的配餐、送餐服务。

(2)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主动承担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提供上门随访、送医、送药、体检等优惠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和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到2012年,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在城市达95%,农村达60%以上。

(3)为老年人提供文、体、教等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活动,鼓励老年人参与精神文化活动,尽量提供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场所、设施等,指导老年人进行科学健身活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村),老年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达60%以上。重视老年人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心理咨询、心理辅导、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知识讲座、书法绘画和图书阅览等服务,到2012年,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建立老年学校,全社会老年人入学率达15%以上。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和婚姻等合法权利的服务。

(4)组织志愿者、义工开展助老服务。组织志愿者或义工开展长期结对帮扶服务、企业助养贫困老人等活动,对空巢、高龄、失能等老年群体,采用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服务,努力解决这些特殊老年群体在养老方面存在的困难。对确有需要的老年人,组织家政服务机构或专业服务人员上门进行生活照料;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可采取专人上门包户的方式提供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可开设老年人日间照料室,及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5)开设社区信息服务平台。在社区(村),应逐步建立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系统、邻里互助系统等多种求助和服务形式,建设便捷有效的为老服务信息网络系统。

(二)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的日益增多的实际,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合理配置资源,探索适应当地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1、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建居民小区、旧城旧村改造时,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通过新建、购买、租赁,或改扩建现有的老年公共服务设施,以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缺乏的问题。

2、合理整合现有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各部门设立在社区(村)的卫生服务所、文化站(点)、劳动保障工作站等为老服务机构,在社区(村)统一安排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兴办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资源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以满足老年人就地、就近学习活动的需要。

3、加快建设一批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力度,继续支持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敬老院建设,可充分利用已建福利服务中心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

(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建立专业服务队伍。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保证居家养老服务用工需求。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社区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应设立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注重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办理社会保险等。保证其有关待遇,切实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2、建立志愿者和义工服务队伍。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组织,不断完善志愿者招募制度和定向、接力服务制度;动员、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3、建立低龄健康老年人公益服务“时间储蓄”制度。本着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开展各种公益服务,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作为以后转换相应时间为自己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四)规范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机制。

1、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放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准入制度,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政策扶持,包括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实行备案制度,创造宽松发展环境,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

2、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民政、老龄等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通过签订协议、合同等办法,明确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责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3、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政府统一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具体对象和购买项目、标准、数量、方式等,由各地根据财力和实际需求情况进行确定。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规划,持续有序推进。各级政府要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业发展和社区(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本地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措施,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制度规定和工作要求,做到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健康发展。

(二)坚持试点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按照省老龄办、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全省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去年在我市选择4个城市社区、5个农村社区进行试点。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实施试点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试点单位试点经费保障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序、顺利开展,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积累经验。

(三)有偿优惠为主,政府购买为辅。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以有偿、低偿、优惠服务为主,政府购买服务为辅。各县(市、区)要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适当普惠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主要是70周岁以上的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老年人。要积极提倡社会组织、社区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邻里乡亲为高龄、失能、贫困、空巢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无偿、低偿服务。

(四)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涉及广大老年人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投入一定资金,确保这项工作正常运转。省上去年已下达各县(市、区)试点经费3万元,各县(市、区)财政应相应安排配套经费,同时要为居家养老服务公共设施建设投入启动资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97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规定,享受有关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办居家养老服务经济实体,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还要与已出台的有关社区建设、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卫生保健等政策措施的衔接,让老年人受益。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3

为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根据2020年省市民生工程《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党的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城乡三级中心建设。

到2020年底,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100%。同步在乡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已建成的城乡三级中心要实现正常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

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

于50%。

(三)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补尽补。

(四)智慧养老创新发展。

2020年底前,全市建设不少于1家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或遴选打造不少于1个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三、实施内容

(一)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建设

1、建设目标:建设市级养老综合信息平台,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系统,拓展服务功能,延伸服务范围,提升我市智慧养老服务服务水平。

2、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市民政部门牵头或委托第三方对智能化养老信息系统和为老服务水平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运行市区居家养老呼叫系统和信息平台的社会组织给予以奖代补。各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免费安装固定呼叫器,并给予居家养老呼叫信息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所需资金由所在区承担。

(二)城乡“三级中心”建设补贴

1、建设标准。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按照《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

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4、补助标准。对新建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经验收合格后,市级给予每个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补助范围。符合《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其中市级给予每个1万元的运营补助,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市)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三)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中、重度的失能经济困难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补助方式及标准。

1、继续实行高龄津贴制度:对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89岁每人每年600元、90-99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资金由县(市)、区承担,实行打卡发放,按月发放到个人。

2、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具有本区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月发放1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其中80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城镇低保且空巢老人每月发放3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扩面和提标。依托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发放电子养老服务券,充分利用智能化养老信息系统的为老服务项目,方便老年人就近购买养老服务。

未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电子券100、300元补贴的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低保老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鼓励各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不低于30元/人/月,有条件的县(市)、

区可适当提标。原享受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县(市)、区承担。新扩面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3、实施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经评定为中、重度失能的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老人,每月分别发放100元、200元的护理补贴,用于护理支出。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

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代养城乡“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养老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按照《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X政〔20XX〕X号)规定标准执行。

2、推进医养结合

补助范围。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后,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参照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实施步骤。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及困难、高龄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

1、继续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40元/床/年。其中,对于公办养老机构,省级给予每床20元的保费补贴,剩余部分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支付。

2、继续实施困难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落实《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通知》(X老龄办〔20XX〕X号),进一步推进“银龄安康”行动,为全区60周岁及以上低保、五保和困难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投保标准为40元/年/人,保费市、区按1:1承担,各县(市)自行承担。各镇街要加强宣传,鼓励、支持社会老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3、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已通过“银龄安康行动”参保的80周岁以上困难老年人不再重复参保。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XX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市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X政办〔20XX〕X号)有关精神确定。

实施步骤。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创建标准,根据各县(市)、区创建情况经评估后下达补贴资金到县(市)、区级。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市)级福利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

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

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各级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市、县(市)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

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

为切实发挥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作用,逐步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制定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如下:

一、主体责任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城乡三级中心的县(市)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体作为运行责任主体,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二、运行措施

(一)明确运营主体。

鼓励各地将具有服务提供功能的城乡三级中心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培育专业运营主体,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鼓励以县(市)、区或街道(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内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打包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二)明确功能定位。

按照《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明确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村级养老服务站功能定位。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本地区三级中心建设布局规划和功能设置具体标准。

(三)加强人员配备。

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人员配备要达到《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社会力量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要按照要求和实际服务需要完善人员配备。

三、管养措施及经费来源

(一)各地要落实三级中心法人负责制,完善法人登记。

(二)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逐个制定运营方案,委托给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

(三)各级政府直接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各级财政应将中心或站点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施维护纳入预算给予统筹安排,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应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和程序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四、监管措施

(一)各级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各地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严格对各中心、站点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奖补政策挂钩。

(二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4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5

立法过程: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的样本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这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从人大专门委员会起草、人大代表的多形式全方位参与、立法协商会议的召开、常委会的三次审议、最后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整个立法过程处处体现了人大主导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是我省立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 代表参与立法。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让代表全面深入地参与立法全过程,常委会通过多种形式创新代表参与立法的形式。一是在提交人代会审议前,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在初审和二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两次将条例草案书面印发给全体省人大代表,同时附上代表意见反馈表,请每位代表书面反馈。在常委会三次审议并形成提交人代会议案后,根据《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提前将法规草案通过网上代表履职平台推送给每位省人大代表。

二是根据省委常委会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10月中旬到11月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宝龙等30位省级领导人大代表以及三十余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赴原选举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大代表联络站,专门就条例草案听取基层政府、群众和代表的意见。省级领导干部代表所进驻的代表联络站覆盖27个县(市、区)的31个乡镇(街道),召开座谈会31场次,面对面听取300多人次意见,收到意见逾千条。

三是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10月下旬组织本选举单位的全体省人大代表就地就近进驻代表联络站,就条例草案听取群众意见,同时组织省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进行专题讨论。活动结束后,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将代表听取的意见和专题讨论的意见归纳整理,反馈给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四是8位省人大代表通过主动报名的形式,全程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调研、考察、座谈、论证以及常委会三次审议等整个立法过程。

―― 开展立法协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2014年12月9日,经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就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召开了我省首次地方立法协商会。省政协委员、各派代表、无党派人士代表、人民团体代表和社会组织代表共30余人参加了立法协商座谈会。与会人员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许多好的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茅临生作了总结讲话。茅临生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而立法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方面。要以此次立法协商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要法规立法协商的常态机制,使立法协商制度化、规范化。

―― 人代会审议法规。养老问题涉及每户家庭,为了使《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愿,增强法规的权威性,扩大法规的社会影响,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内容解读:处处闪耀人性光芒

中国从古至今几千年的小农经济社会,从来都是养儿防老,养老是家庭责任、子女责任。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家庭小型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对年轻夫妻可能要供养双方父母外加祖父母、外祖父母,大约4至12个老年人,让年轻人承担这么重的家庭负担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进步。由政府以及社会来分担家庭的养老责任,越来越成为一种符合人性和社会发展的趋势,社会养老逐渐为更多的老年人及其家庭所接受。

明确政府、家庭、社会在老年人养老上的责任分工

对于社会养老服务这个概念,也许许多人都会觉得陌生,在前期立法调研中,很多意见也反映,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养老不能丢,不能把养老问题都推给政府。为了防止误解,条例在一开始就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养老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可见,社会养老服务是以家庭赡养为基础的,是弥补家庭养老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困难和不足,给老年人养老提供一种更加多样化的选择。

同时,条例规定,社会养老服务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将政府、社会和市场三者的责任分工和定位清晰划分。

足不出社区 享受专业养老服务

不少空巢老人、独居老人即使身边没有儿女照顾,仍不愿意住进养老机构,原因就在于在自己熟悉的环境里生活习惯了,不愿意搬到陌生的地方。为了解决绝大多数老年人不愿意搬离原来生活环境的问题,我省提出了“9643”的发展目标,即到2015年,全省96%的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顾名思义,就是住在自己家里,享受专业机构的养老服务。目前,我省已建成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13143家,居家养老服务站16446个,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75%以上的农村社区,这个中心承担了食堂、洗衣房、图书室、室等诸多功能。

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上门探询、就餐、保健、文化、体育活动等服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 分类收住

一谈起养老机构,大家的普遍印象就是一床难求,排队要排到10年后。其实,这是对养老机构的误读。目前,我省养老机构从投资主体角度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公办养老机构,另一类为民办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是政府为了履行提供公共服务的托底线职责而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而民办养老机构是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这两类养老机构由于资金来源不同,功能定位不相同,在服务对象上也不相同。养老机构从功能类型来分,又分为护理型、助养型和居养型三类。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护理型养老机构为主。这是政府托底和保基本的职责所决定的,因而其应当保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的,应当安排收住。

为了保证公办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的公开公平,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住制度,向社会公开床位资源信息。

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吸引高层次人才

无论是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还是养老机构,能直接让老年人感受到好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离不开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目前,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存在着待遇低、工作强度大等问题,从而流动性大、高端人才不愿进来,培养出来的人才又容易流失。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质量,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指导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培养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进入本省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民间资本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组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工作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目前,省有关部门出台政策,从2013年到2015年,对入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满5年的大中专院校养老服务与管理等专业的毕业生,省财政按照中职2.1万元、高职2.6万元、本科4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同时,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自身进化和提升也是非常重要的,条例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专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护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养老服务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培训和鉴定补贴。

民间资本投入 政府引导鼓励

目前,我省共有养老机构2236家,其中公办养老机构1044家,民办养老机构1192家。民办养老机构已占养老机构的半壁江山。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制度,对这些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引导和鼓励。

为了保障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问题,条例规定民间资本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执行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民间资本利用城镇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用途的,按照有关规定免交土地收益金。

为了解决民办养老机构融资难的问题,条例规定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省有关规定确定其使用性质并进行地价评估后,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养老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就是说,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用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自有房产,进行抵押贷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性质,不能抵押,则可以用其自有房产进行抵押贷款。

同时,条例对养老机构的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贴以及税费优惠做了规定。自2008年开始,我省财政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到8000元不等的建设补助,要求市县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根据国家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给予减免征。

养老服务 规范管理

为了保证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里能享受到良好的养老服务,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条例规定,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地方标准,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养老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为了保证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权益不因养老机构的暂停或者终止而受到侵害,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核准后实施。安置方案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费用结算、实施日期等事项。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安置方案的要求,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养老机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养老服务市场竞争,从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入手,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从而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不断提高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全市至少建成31个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各社区居委会。通过招商引资或充分利用社区各种专业服务机构、单位和个人组成志愿者队伍及专业管理服务队伍进行运营,为老年人服务。

三、工作内容

各街道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有计划分阶段推进城镇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要以社区为单位,根据当地老年人实际需求,稳步推进,分类实施。

(一)选点建设。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要符合当地规划要求,选择交通便利,供电、排水、通讯等条件较好地方。要根据社区老年人需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防止乱摊大饼,杜绝假大空、烂尾楼现象发生。可采取“中心﹢站点”的模式,在人口密度较高、基础条件较好的社区,建设一个功能齐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同时在其周边的社区建设具有一定服务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形成居家养老中心站点的多层次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向周边社区站点的辐射作用。

(二)服务功能。居家养老服务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是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街道可结合实际,按以下三个层次逐步推进:一是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和简单的健身康复平台,满足其文体娱乐活动需要;二是增设食堂,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配餐送餐及其他家政、医疗、康复、陪护等各项上门服务;三是增加日间照料服务功能,为白天无人看护又不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全方位的日托或全托式服务。

(三)健全机制。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必须依托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参与服务,走社会化、市场化的路子。各街道可引进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托管服务,或让社会组织及企业加盟,在社区设置营业网点。要注重引导和培育一批服务质量高、讲诚信、管理规范、综合实力强的家政服务、餐饮服务、卫生医疗服务等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其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按市场机制实行市场化运营,打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品牌。

(四)资金保障。

各街道根据每所新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通过多种渠道统筹资金,选址及建设报民政局同意,建成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每个点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万元,补助运营经费每年5万元,不足部分由各街道解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通过招商引资采取公建民营方式运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领导为组长的市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推进、建设、监管等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责任主体,整合资源要素,推动社区落实,形成上下联动的强大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