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范例6篇

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

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范文1

关键词:法治;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82-02

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首次提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化概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法治是其重要的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1]

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治文化建设是现代民主法治的灵魂。所谓法治文化,学术界有多种解释。笔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法律制度、法治精神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的程度和人们对法律信仰水平的总和。它主要包括法治精神、法治制度、法治行为和法治保障四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文化就是法律和文化的有机融合,是实施法治不可或缺的文化基础和人文环境。法治不是凭空而生的,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要受到相应的文化影响,任何法律的实施同样也要受到相应的文化解读、文化认同。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那就是法治的公平和正义。[2]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没有先进的法治文化,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法治文化建设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需求。文化具有潜移默化的功能,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思维与行为方式。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法治文化相当薄弱,而与法治文化相对立的人治文化则根深蒂固。与法治精神相悖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不正常现象之所以时有发生,固然有很多原因,但人治文化的影响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要逐步消除人治文化的消极影响,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就迫切需要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是因为,法律的制定需要先进法治文化的熏陶和铺垫;法律知识的普及需要先进的法治文化作载体;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先进的法治文化作保障。在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大背景下,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实现“文化”层面的法治与“制度”层面的法治之间的渗透与互动,能够有效地发挥两者之长,更好地培养全体公民的主体平等观、民主自由观、保障人权观、诚实信用观和法律至上观,使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体系得到全体公民的普遍认同和遵守,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提供坚实的精神支柱和强大的内在动力。

(二)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丰厚的物质财富是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丰富的文化食粮是社会和谐的精神保障。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取向的法治文化,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能够教育引导全体公民普遍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自由平等意识、公平正义意识,养成崇尚法治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助于诚信友爱氛围的形成,有助于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社会秩序的建立,有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关系的巩固。

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范文2

一 从人治走向法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质和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提出的“政治文明”这个范畴,当然不是个新的范畴,因为,在  此前,江泽民同志2001年1月10日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就已经明确地运用  了这个范畴,并且做了界定,他说:“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在以后的  文献中则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范畴。所以,要科学地认识政治文明,就必  须正确理解“法治”的本质。

什么是“法治”?“法治”是一个比较古老的概念。作为现代政治文明核心的法治,是  有特定的含义的,同时,它也有一个形成的过程。各个时代的“法治”概念,人们赋予  它的含义往往是不同的;而且,不同阶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对“法治”的理解和运用  也不同。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rule  of  law)概念和法治思想,是由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民主  革命中提出的。资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明确提出了自己的法治主张:国家和统治者必  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每个公民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任何机构如  果违法,都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法律面前国家与个人是一律平等的。资产阶级建  立了资本主义社会,把法治与民主结合起来,把这种法治思想主张用一种稳定的政治制  度固定了下来。应当说,这是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这种情况说明,在西方思想体系中的法治是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所以  ,在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不仅是一种思想主张,而且也同时是一种政治制度,是一  种政治制度中的体制状态,如果从统治方式上看,也可以说是一种国家状态。由此看来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一种思想、理论,也是一种制度、体制,因此“法治”是思  想与制度(包括体制)的统一。这就是说,我们既可以在思想观念的意义上运用“法治”  的概念,也可以在制度体制的这个角度来运用“法治”的概念。这里顺便说一下,我们  所说的“社会主义法治”这个概念,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

由于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民主政治的发展,“法治”概念的内涵和现代法治思想,也  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着。著名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治”(rule  of  law)这个概念  做了这样的解释:”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  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  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  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这部权威的法学辞典认  为;“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  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  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P790)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从本质上说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应当首先说明的是,我们在  这里所使用的“人治”这个概念,完全是在否定的意义上理解的:而“法治”则是在肯  定的意义上使用的概念。在治理社会和国家的问题上,究竟是实行法治还是实行人治,  其根本区别是什么呢?那就是要看在进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当着法律与领导者的个人  意志发生矛盾的时候,最终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意志,还是个人的意志高于法律。  在这样的情况下,所谓人治,就是在进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领导者把个人的主观意志  置于法律之上,国家的一切大事实际上是由领导者个人或少数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来  决定。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优秀成果,同时正确地反映了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而成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那么,  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什  么呢?这就是从我国社会的实际出发,尽快消除封建主义人治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这就是说,从人治走向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人治的政治传统是根深蒂固的。建国以来,  虽然进行了一定规模的法制建设,进行了司法改革,制定了一部分法律法规,但是由于  “左”倾错误思想的指导,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特别是到了文化大革命期  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在高度集权的人治下,出现了政治上野蛮,无序  、混乱的社会状态,使经济、政治、文化等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  无政府主义局面。这样,无政府主义与集权人治就构成了一种恶劣的因果关系。

在这种高度集权的人治之下,由于法制废弛,社会主义民主遭到了极为严重的破坏,  社会主义社会正常权力结构被严重毁坏,在社会主义民主遭到严重破坏,基本人权遭到  践踏、正常权力结构体系遭到毁坏这样的状态下,还有什么政治文明可言呢?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拨乱反正,一个重大的历史任务,  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重建社会主义法制。这次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会议在总结建国  以来,特别是在总结文化大革命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了认真  的讨论。在这次会议之前,即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在他所作的《解放思想,实  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报告中,对民主法制建设问题,发表了极为重要的意见。十  一届三中全会根据邓小平的这个讲话精神,在会议公报中第一次明确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  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  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  ,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  之上的特权。”同时还强调指出:“会议认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从会  议公报对问题论述的明确深刻性,从这些论述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来看,这的确说可以是  当代中国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的伟大历史转折点。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开辟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道路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由人治走向  法治的问题,一直是占有重要地位的。邓小平在1986年9月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的一  次重要谈话中,曾经明确地提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  和政府的关系。”[2](P177)在这里,邓小平第一次提出了关于法治和人治的关系问题  ,这对于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进行法治意识的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有重大  意义的。

在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中,一个尖锐的问题,是如何正确解决政党(特别是执政党)与  国家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在许多社会主义国家中,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现象是普  遍的。执政党的政治领导的国家化、行政化,实质是在实行人治。经过了文化大革命的  教训,后来又经过了各种各样的政治考验,使我们党下定了决心,必须实行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那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的实质内容是什么呢?这就是十六大报  告中指出的:“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  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从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质的这个概括中可  以看出,社会主义法治和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的基本要素。

二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目标

从人治转变为法治,这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和国家在  治理方式上的这个根本性的转变,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过程中一个质的飞跃。所以  ,法治,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和基本标志,因此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  ,而这个要求的实质内容,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根据对建国以来  的经验教训总结,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概括,提出了“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  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历史任务。党的十六大在理  论上则进一步深化了这个战略方针的思想内容。

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表明,作为一种思想和制度或体制的法治,它要发挥自己的特殊  作用,就必须有它的实践形式。在我国社会中,这就是“依法治国”。什么是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  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  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  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  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  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  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十五大对“依法治国”的这个概括,既是对“社会主  义法治”基本要求的一个科学说明,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质特征的深刻阐述。

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呢?

首先,是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在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各种机关  、团体、政党和个人的政治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最高准绳,都必须服从法律,实际上  就是要服从人民的意志。这就否定了传统的“国家至上”,“政党至上”的观念。每个  人都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任何  组织和个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意识上的这个根本性的变革,是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随着法治国家的建立,法律制度也必然产生根本性的变革,这主要是表现在整个社会  法律机构的专门化,法律权力运行的相对独立性。正如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立法、司  法、检察,都有专门的机构独立地行使其各种法律权力。立法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行  使,不受任何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宪法和法律具有相对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除了国家立法机关之外,任何机构、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宪法和法律  。没有不受法律制约的权力,任何权力的根据和来源都是宪法和法律,所以任何权力都  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总之,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

其次,是社会权力结构的进一步法治化。社会的权力结构状况,是该社会民主政治发  展程度的一个基础性因素,因而也是该社会政治文明发展历史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由  于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使社会结构日益法治化,而这种法治化了的社会结  构,就使各种不同权力主体的性质和地位。具有了确定的法律依据;各种权力主体之间  的关系,有了明确的法律界限;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交往,有了正常的法律规范。这样  ,就形成了社会的经济权力主体、政治权力主体、国家法律权力主体和国家行政权力主  体之间,建立在统一的法律关系基础上的、职能明确又互相制约的权力结构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和企业的关系、执政党与政府的  关系、国家和政府的关系(法律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关系)、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即企  业、政党、社会团体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等等都逐渐建立起了法律关系。

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范文3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人民检察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检察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加强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的必然要求。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对做好我的本职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明确了五个理念的内涵

通过学习,使我明确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是最高检提出的“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保证广大干警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每一名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作为一名党员,一名人民检察官,必须时刻旗帜鲜明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要求

通过学习罗干等同志的讲话和郭检在动员会上的讲话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使我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要求,掌握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树立了清廉从政的意识、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执法为民的意识、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责任意识,并以我院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荣辱观”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地审视自己的言行,看自己的观念意识是否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上的行为、做法是否违背了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要求。

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范文4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别与联系,并且总结出“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然后通过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我们进一步分析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并且提出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阐述了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德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辩证关系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二者究竟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曾成为一段时期内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需要有法律来为之保驾护航,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影响与支持,因而在我国,“法治”与“德治”应当同步并举。然而,诸方面的原因,却使得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说明,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的。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探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途径与方式应成为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所必须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

1、“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可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依据。分析如下:

(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与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作用。

(二)、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贯彻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纲要》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重要思想,规定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为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纲要》关于“爱国守法,明和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工作和学习中,要认真学习、全面落实。

(四)、理论分析

1、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精神。信用体现了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和法律意识。因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起来。

2、从哲学角度分析

⑴矛盾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法治与德治是一对矛盾,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⑵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是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先进的、革命的、科学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制约和影响的作用。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思想,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⑶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既是一种价值观,又是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的政治原则和道德原则。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有利于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和矛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

3、从政治学角度分析

⑴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思想,体现了人民民主的本质和社会主义的特征。国家实行使对内职能,既要依法打击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又要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国家发挥对内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

⑵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关于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把“爱国”放在了首位。爱国是公民对祖国的道德观念的体现,是对公民首要的道德要求。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主题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和道德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让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在中国历史上,曾有不少开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萌发并提出过治国不能没有法治又不能没有德治的思想,认为只有二者“并用”才是治国之大道。比如,孔子就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意即,严刑只能使百姓因害怕而不敢做坏事,但不能使人们自觉知耻而守法;相反,以道德治理国家,以礼乐教化人民,则可使百姓自觉知耻,自我规范。自我约束。

在西方国家,同样有人提出“法治”与“德治”的治国思想。但就实际看,纯粹的“法治”或“德治”并不存在,而是“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或并用。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具有本质不同。社会主义法制是自有法以来最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制,社会主义道德是比人类社会历史上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高尚、积极和健康的道德。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是对人类社会优秀文化遗产的吸收和借鉴,也是对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二)、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为我党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同志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思想和政治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严格地讲,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重视的。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在发展中也曾经历过曲折。特别是在“”期间,缺少甚至没有法治,最终酿成“”的历史悲剧。这时期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为我党在新形式下探索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鉴于“”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同时又强调:“解决以上所说的制度问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进行教育和思想斗争。”要“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邓小平同志关于既要抓法制建设,又要抓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为我党避免重犯“”那样的严重错误,减少失误,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广阔道路。

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国之道。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思想,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去年“七一”重要讲话中,同志再次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同志关于“法制”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党历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党对治国之道进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新的真理性认识,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三)、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当代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求。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又使优秀传统道德受到冲击和侵蚀,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思想和道德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在我国目前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四)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国。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在其运作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不仅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而且也离不开信用的维系和约束。社会信用出现危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成为一种混乱经济。诸如非法集资、虚假出资、制假贩假、蒙骗欺诈等不讲信用行为无不使市场经济不时出现病态和混乱,使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干扰和破坏。因此,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科学认识。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和行为规范,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首先,法律只对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评价,虽然调整时也考虑其主观过错,但并不单纯地调整其内在的思想活动;道德不仅对主体的客观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而且也对主体的主观思想进行调整和评价。其次,法律主要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道德则是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发挥作用的。再次,法律和道德调整的深度和广度不同。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具有广泛性,一般来讲,法律不宜调整干预的,则需要道德来调整干预。同样,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也具有以上不同特点,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正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全面科学的认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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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永刚.论邓小平的创新思维.当代高等教育发展研究[M].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9.

[3]黄蜺.正确认识与时俱进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J].人文杂志,2002.1.

[4]曹爱琴.与邓小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研究[J].思想研究,2002.1.

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范文5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执政治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发展目标,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任务促使党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应运而生,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在新的形势下对依法治国进行与时俱进的理解和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被视为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把法治设定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成为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

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范文6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是解决政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高检院、省院和分院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做出了周密的部署,作为基层检察院要真正落实各级组织部署,搞好教育活动,就必须深刻理解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时代特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以及在开展教育活动中应当重视和解决的几个突出问题。对此,笔者谈三点意见。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决策,符合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需求和生产力发展的规律

罗干同志在中政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斯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要适应现阶段形势要求,必须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政法干警头脑。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切实提高政法干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罗干同志的讲话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学习罗干同志讲话,我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不仅是一项重大决策,而且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和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以下四个方面能够充分说明这一点:一是经济发展,人们追求政治民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存的需求不断发展,从需求食物、居所和安全,到追求政治民主、寻求社会尊重和平等,社会需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这一法治理念。二是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就必须体现依法治国,法治理念就必须顺民心、合民意。三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政治,需要政法机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的成果。宽严相济,疑罪从无,教育挽救,以及变究问式庭审为控辩式庭审等,都是一些具体体现。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首先必须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增强开展教育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版权所有

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指导检察实践,在结合实际、解决问题、深化改革、推动工作上下功夫,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成效体现在思想有新认识、工作有新举措、队伍有新面貌上来。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坚定改革方向、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对于检察机关来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方向的必然要求,是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干警对这项活动必须高度重视,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克服与己无关、思想厌烦、消极应付等不良情绪,主动认真搞好学习培训,在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上下功夫。

要认真搞好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以及参加轮训等形式,增强学习培训的效果。全体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参加培训学习,把培训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必修课,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长,学有所成。在搞好培训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讨活动,形成高质量的理论研讨成果,通过理论研讨会和网络等方式交流。

二、现实执法理念存在的问题,反衬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鉴于我国几千年封建法律思想观念的承传和建国后长期"左倾思潮"的影响,现阶段我国社会法治理念中存在许多问题与偏差,制约和阻滞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当前司法机关在执法理念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

即在价值观念上,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政法机关被简单地视为工具,甚至认为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强调保障人权会对犯罪打击不力。在执法中人权意识淡薄,特权思想浓厚,随意抓人、捕人。习惯有罪推定,先入为主,重口供,轻其他证据。重从重从严,忽视按照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从宽从缓处理。

(二)重实体,轻程序

即在执法观念上,程序工具主义、虚无主义还有很深的影响。不少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违法不算违法。有的办案手续不全,文书不规范;有的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全面把握逮捕条件,以捕代侦;有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重实体,轻程序"是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的重要原因。从近年来处理的涉法上访问题看,很多执法过错都是出在程序不完善和不严格遵守程序上。

(三)重办案数量,轻案件质量

即片面追求办案效率的政绩观,忽视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与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执法理念一脉相承,并受工作评价标准、激励机制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片面强调办案数量轻视执法质量,办案下指标,搞攀比,不该立案的立案,立凑数案,有的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立案。

(四)重配合,轻监督制约

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执法办案的实践中,强调配合的多,认为这是关系到与犯罪作斗争的立场、态度问题,强调形成合力,不愿意接受制约监督,认为是找茬子,过不去,有的检察机关不敢监督,怕影响关系,照顾面子,搞迁就,放弃法律赋予的把关、监督、纠错的职责。配合有余,监督不足,有的导致错案的发生。

(五)重就案办案,轻运用司法职能维护和谐稳定服务大局

在执法中,存在单纯的办案思想,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简单地对号入座,不善于运用刑事政策指导办案,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的大局观念比较淡薄。重打击轻教育预防,重判决轻调解,重监管轻教育改造,重法律效果,轻政治社会效果。有的办案中不讲方式方法,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经济发展,有的执法缺乏文明作风和人文关怀精神,导致滋生怨恨情绪,有的案件办结,引发新的矛盾,引起涉法上访。

(六)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即本位主义的执法观,损害了法制的统一。由于执法机关现行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受制于地方,一些执法机关往往以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重,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中争取管辖权,对一些执法难度大、无经济利益的案件又相互推诿,或者为"保护"本地企业及本系统部门不顾司法公正,偏袒一方当事人。

(七)执法作风、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存在问题。

在我们一些检察人员中,无论是执法作风,执法水平,还是办案质量,以及队伍素质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执法观念陈旧,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水平不高,办案质量跑粗,给公正执法和执法为民带来一定影响。

因此,现实执法理念存在的问题,也反衬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要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必须认真查摆在思想认识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合的突出问题,这是教育活动的关键环节。为使教育活动不走过场,全体干警必须在查摆问题上下功夫,认认真真地按上级要求搞好对照检查。

要本着联系实际、边学边改、边整边改、解决问题的原则,进一步解决好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查摆出的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执法水平不高,办案能力不强,执法观念陈旧,工作作风漂浮等问题。要按照分院“面对奖牌找差距”活动中确定的“四个对照”的要求,进一步查摆和反思单位、部门和个人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荣辱观、队伍素质、案件质量、执法思想、执法作风和“三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自查、互查、上下帮查等形式,找准自身存在的问题,深挖思想根源。要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上找差距,从职业道德、执法作风上找差距,从执法水平、办案质量上找差距,使全体干警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认识上更加深刻,在行动上更加自觉。

查摆的效果怎么样,最终要看依法治国的理念是否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是否牢固,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是否明确,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是否真正确立,党性意识、党的领导的观念是否坚定。对查摆的问题要人人反思,深刻剖析,深挖根源,找准症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促进问题的整改,推进各项检察工作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公平正义。

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需要解决的几个突出问题

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目的,关键在于是否真正解决了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合的思想和工作上的突出问题,这也是衡量这次教版权所有育活动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我们必须扎扎实实抓整改,使干警在端正执法思想、解决突出问题上见成效,并牢固树立“七种意识”,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清廉从政的意识,牢固树立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意识,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牢固树执法为民的意识,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意识,牢固树立政法工作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意识,牢固树立党性意识。要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取得好效果,特别是要着力解决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1、明确责任,加强教育活动的领导。这次教育活动,时间长、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这就需要对教育活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必须切实负责,认真推进,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各主管副检察长和科长要分工负责,具体指导,检查落实。院班子成员既要做到带头学习,带头查摆,带头整改,又要搞好思想发动,解决干警中存在的厌倦情绪,把干警的思想统一到各级领导机关的部署上来,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一岗双责”,教育、业务两手抓、两不误。

2、统筹兼顾,搞好活动与工作的有机结合。这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我们必须坚持突出四个特点,一是要坚持开拓创新。无论是在教育活动的形式上,还是在教育活动的方式上,以及在教育活动的成果上,都要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有所效果。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检察工作实践,真正做到公正执法,执法为民,廉洁从检。二是要坚持结合实际。一定要承认自身存在的差距,要实事求是地看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无论是学习、查摆还是整改,都要结合我们每名领导干部和干警的思想和工作实际,一定要克服与己无关思想。三是要坚持解决问题。要通过教育活动使每名干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得到改正,执法思想得到端正,执法水平特别是综合素质得到提高,真正解决问题,不走过场。特别是要在抓好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素质上下大力气,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四是要坚持统筹兼顾。要打牢思想基础,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以及规范执法行为、深化专项整改等项活动结合起来,与实现省院考核目标和分院全国争先的“六突破”58个项点结合起来,处理好工学矛盾,做到各项活动有效果,检察工作有成绩,争先目标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