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法治社会管理模式思考

人本法治社会管理模式思考

一、当前社会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利益冲突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体现形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市场经济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传统的社会关系形式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呈现出物欲化、陌生化、疏离化,家庭关系的脆弱化越来越突出,利益的冲突成为社会冲突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深化改革不断推进的今天,利益的机制不断地重建,利益的格局也在不断地调整,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通过传统的方式方法来处理当前的社会矛盾已经变得力不从心;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大量的劳动力涌向城市,流动人口大量的增加,原来对人口的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显得格格不入;由于社会信仰的缺失以及社会管理不能有效防止犯罪的发生,再加上犯罪分子的水平也在不断地提升,呈显出不特定性的特点,使得犯罪问题的防御和打击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缺少对矛盾排查和化解的有效机制

由于当前的矛盾处理机制不健全,使得大量的纠纷在体制内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寻求体制外的通道来解决,造成了大量的信访和群体性事件。以信访的情况为例:信访的总量依然很大;信访中反映的问题相对地集中。这些问题都是一些老生常谈的问题,也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但是通过传统的处理方式始终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在今天仍然很难解决。由于这些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以及多方利益集团的参与性,使得问题解决的难度很大。由于社会矛盾得不到真正的解决,解决问题的机制没有真正的建立,以及原来的调节机制已经不能有效地调节日益复杂的矛盾,导致冲突的暴力化。

(三)管理手段单一,政府职能和社会管理的需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社会管理的核心是人,说到底是对人的服务和有效的管理。当前的各级政府大都在忙于应对领导的各类人物,使得社会管理出现了头重脚轻的问题。当前很多基层政府在管理中容易出现在服务上偏向强势群体、在管理上侧重弱势群体的现象。在管理上政府依然依靠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的手段,这重粗暴的处罚形式缺乏透明性和约束性。这重粗暴的处罚方式缺少有效的依据,这种依据的缺乏也降低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也正是这种恶性的循环最终导致了矛盾的升级和固化。

二、人本主义管理思想的思考

“以人为本”是我国基本的治国理念之一,并且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社会的本质是一切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一切实际物体的本质都是人。人是现实世界的根本,实践和感性生活又构成了人的根本,没有实践基础的人是不能够形成现实的世界的。就像马克思所说:“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生产,正是整个现存世界的基础。”“以人为本”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的精华所在,更应当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是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是维持秩序的工具。“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原本只是战国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提出的一种治国思想,表达了人民作为统治基础的治国思想,当代的人本主义思想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强对人的自由、尊严的重视。当代人本主义的核心是强调人是哲学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求尊重人的生命、情感、意志、本能的意义和价值,把人当做世界的本真和最高存在。人本管理是指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实行人性化、人道化及人文化的管理。社会管理是以人为核心的社会管理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化解社会活动和应对社会风险以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社会管理的要求,也是应对当前社会管理问题的出发点。

三、法治思想

法治的思想给世界带来了深刻的理性影响,他是关于国家管理、统治在法律上的程序和原则。西方的法治思想源于古代的希腊,古代希腊的智者是当代法学家和政治家智慧的源泉。古代希腊人最大的梦想和追求是法治和自由。古代的希腊人为西方的法治开创了先河,柏拉图提出法律应当凌驾于国家之上,任何的官吏或是个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样一个国家才能取得长治久安。而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又在其老师的基础上提出:“法律必须是在人们普遍承认的真理中产生的,而在真理中产生的法律又必须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可和尊重”。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为法治提出了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法律必须是得到人们普遍认可的基础上制定的,所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维护人们的利益的。二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尊重,法律应当是管理所有人的方式,而不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法治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提出了四个全面,其中全面依法治国就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法律最高权威原则和政府权力要受到法律约束是法治的核心原则。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在组织、公共行政活动及职权的制度、原则、程序、方式等方面都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依法组织、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以及政府内部的事务是法治的基本内涵。在战国时期韩非子、商鞅等法家代表就提出“一切断于法”和“一民一轨莫入法”等原则,然而以法家为代表的法治实质上是依法治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然而当代的法治内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代普遍意义上的法治的基本内涵往往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人们的基本权利。

法律应当尊重人们最基本的权利,法律在制定时应当尊重人们的基本权利并对政府的权利加以限制;法律的原则要求法律必须保护公众最基本的权利并且对政府的权利加以限制,否则法律在实质上就会成为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

(二)通过法律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

法律在基本原则上充分体现了对公众权利的保护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然而法治只有深入到政府的日常管理中才能真正地体现依法治国,才能使公众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政府无权不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剥夺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三)必要的司法救助途径。

任何的制度如果没有合理的实施渠道都将是一纸空文,任何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都应当得到完整的法律救济,他应当包含司法的各个方面。

四、人本和法治角度的社会管理思考

社会管理的核心是人,人是一切矛盾的起源,也是一切问题处理应当回归的本源。马克思提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国古代也提出“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三个代表”更是提出了“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本管理”不仅是社会管理的目的,更是社会管理的方法。任何脱离了人的管理都是低效的,从根本上讲都是无用功。任何脱离了人的社会管理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只能使得社会矛盾不断地积累。法律的人性假设是人性本恶,认为人具有动物性,具有避苦求乐、弱肉强食等特性。因此当人成为社会人的那一刻起,就已经默认达成了某种契约,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社会管理者或是执法者,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也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目的的实现都需要制度的保障,首先我们要保障法律的制定是以人为本的,是符合大多数人的愿望的;其次社会管理本身必须是符合法治要求的;最后社会管理的方式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人本管理”和“法治”分别代表了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内涵和实现手段与方法,二者是不可割裂、和谐统一的。民主与法治是当前时代的主旋律,“人本”毫无疑问应当是当前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核心价值理念,而“人”之所以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如此地突出,归根结底是因为“人”是社会管理和创新的逻辑起点和最终价值。

(一)人是社会的主体。

马克思说过:“认识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中国的古代对社会的主体是人这一论断有很多的表达。如在《礼记》中说道:“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神鬼之会,五行之秀也。”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马克思指出:“人是社会活动的主题”;“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因此,“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人的职能和活动……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和活动方式”:“人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所以马克思非常重视人作为社会的主体地位。

(二)人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

马克思在人的本质论和社会本质论中已经明确地指出人和社会的关系,强调了社会的发展必须以人为核心。社会的管理之所以要出新,归其原因是因为传统的矛盾处理方式不能够适应新时代社会管理的需要,价值论告诉我们当主体的预期和客体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时,人主体必然会寻求革新,以使主体的需要得到满足。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人。我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其内容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完善、政府职能和水平的提高、维权渠道的通畅、矛盾化解的健全等,这些内容中任何一项都必须通过人来实施,并且都是为人民服务。

(三)“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的创新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彰显

在20世纪末,当人民对社会主义发展市场经济产生质疑时,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作出了最朴实的解读,他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这句话中对社会主义本质的阐述的逻辑起点和目的是“人”。德国学者韦伯在《社会与经济》中提出“统治的和合法性”问题。通过本书我们可以了解到合法的统治一定是能够被多数人接受的统治。从韦伯的统治合法性论述中我们还可以了解到能够得到公众认可的治理才是现代社会应有的治理。只有得到绝大多数民众支持的统治方式,才是一个稳固政权应当使用的统治方式。而现代社会,能够得到多数人认可的统治方式只能是法治。只有法治才能取得长治久安。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个由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选择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依法治国成为我们必然的选择。十五大我国提出依法治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的理政观念实现了从依靠德治、礼治的人治社会到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的重大转变。然而从社会管理的立场上来看,当前矛盾激化的突出原因是因为以下几个方面:一社会管理中依法行政的观念淡薄,在具体的社会管理活动中不能真正地做到依法办事;二民众对法治的信仰不充分,民众对法治的信仰缺失,导致法治没有得到充分的实施。

五、结语

社会管理究其本质是人的管理,人始终是社会管理的核心,任何不以人为中心的管理都不能够达到社会管理的最终目的“人”。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从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还是从社会主义的本质来论述,还是从社会主义的信仰的角度,都要求我们在社会管理中做到以人为本;人都应当也根本就是社会的核心,也是管理的核心,更是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本”又要求我们必须尊重人的生命、尊严、理想和自由,这就从哲学的角度要求我们在社会管理中要以人为本;社会矛盾的本质是社会中的人的矛盾,这就从实际需要出发要求我们在社会管理中必须做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需要有力的保障,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形式,以及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是我们的必行之路。只有通过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才能更好地处理当今社会越发复杂的社会矛盾;只有通过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才能有效并令人信服地排除和化解矛盾;只有通过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才能使得政府的权利得到很好的约束;只有依法进行社会管理“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理念才能得到实现。面对当今复杂的社会管理局面,我们必须坚持“人本”的管理理念,坚持法治的管理方式,才能保证良好有效的社会管理的实现。

作者:张文杰 单位: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