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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法范文1
电子商务,抛弃了以信函、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纸面文件来进行信息传递的方式,而传统的这些纸面文件大都需要当事人签名,否则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或不能强制执行。电子商务更快捷、更经济,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极易复制、数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丢失与毁坏,因此它也给建立在纸面文件上的国际国内贸易法律制度产生了冲击,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法律受到了各国的重视。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前者对电子商务合同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电子签名法》是2004年通过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颁布的单行法,主要涉及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及其法律责任三方面的内容,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两部法律,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也不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规制。如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94年国务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公安部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等。
二、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核心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
首先,电子合同的收到依赖于通讯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其次,在电子合同关于要约与承诺问题上,其与纸面合同的区别就在于电子合同如EDI合同订立的决策过程属于计算机自动化操作,这样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且由于其整个过程由计算机迅速操作,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将很难进行。如何通过法律对其进行定义很有现实意义。最后,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也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因为电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点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拥有计算机的任何地点,甚至经由手提式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电文。
(二)电子合同形式问题
贸易伙伴之间进行电子交易,主要是通过计算机屏幕加以显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唯一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证据的,只有在计算机内储存的电子信息。但是这些电子信息能否取得与纸质文件一样的法律效力,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人们的理解也不一样。
(三)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一个最大区别是“无纸”的信息传递,这就必须在电子商务当事人之间加进传递信息、提供信息技术设备服务、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能否安全、可靠的进行,电子商务第三方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探讨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电子错误问题
与传统的书面合同订立过程相比,通过电子数据订立合同是一种全新的、正在发展的合同订立方式,技术本身或人与技术的和谐等原因使得错误发生的频率更高。所以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可能发生的错误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十分必要。UCITA第214条b款对电子错误的责任承担有原则性规定:在一个自动交易系统中,对于消费者无意接受,并且是由于电子错误产生的电子信息,如消费者采取了下列行为,即不受其约束:(1)于获知该错误时,立即(A)将错误通知另一方,以及(A)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另一方,或者按照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第三人,或销毁所有的信息拷贝。(2)未曾使用该信息,或从该信息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为第三方获得。
(五)电子签名与认证
电子商务是一种非对面型的交易,当事人双方基本上只能依据对方自己披露的个人信息来了解其个人情况。于是交易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性导致虚构名义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价金后逃匿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是由于在电子商务中很难确认本人身份与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权限造成的。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便应运而生。
三、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完善
电子商务合同法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往往总是滞后于事务本身的发展规律的。就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而言,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加强对在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在于买卖双方一般不直接通过对面交谈,电话的联系,也不到实体店进行采购,因此,一旦发生质量纠葛,消费者往往是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一方。而且电子商家为了逃避税收,往往不给买房任何购买凭证,买家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仅投诉无门,而且还很难进行退货,即使退货也必须承担必要的运输成本。参考我国实际情况,在合同法中应注重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费者退货的权利。特别是针对网上购物,电视购物,预付买卖等,应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有撤约,及至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二是将广告法和合同法结合起来。电子商务消费者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不适宜的广告会起到误导消费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法强调电子签名,但是电子信息在网络中可能是公开的,从而造成买家的私人信息泄漏。
电子商务合同法范文2
我国《合同法》结合国际国内立法和实践的经脸,特别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有关规定,对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种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合同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了前曲性的规定,其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11条、16条、26条、33条、34条。第11条,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承认了它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书面的法律效力;第16条和第26条分别规定了数据电文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承诺的到达、生效的时间;第34条规定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虽然对数据电文合同的效力加以确认,解决了一直困扰电子合同有效性的书面要求问题。不过总体看来,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仍有不足之处.为了满足发展电子商务的需要。还有待对合同法和民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普,并通过单行法规对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加以规范.《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电子合同的效力的不确定性。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形式毕竟有很大不同,虽然《合同法》认定其为书面的形式之一,但在诉讼过程中,以这种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证据,其证明效力还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一方面,我国没有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根据现有的证据法,还无法确定电子合同与普通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另一方面法律虽然规定了数据电文的书面效力,但作为书面合同的一种签字、盖章便成了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事实上,对于电子合同,如果没有数字签名、一定的身份认证制度或其他证实交易双方的身份的制度的话,在如此一个虚幻的互联网络中的世界中,合法的法律效力、交易的安全也就无从谈起了。而且,这样一来数据电文的合同作为证据有效性的认定便更加困难了,因而数字签名问世包括身份认证制度的规定也是为了确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必要立法之一;第二,合同成立地点的地点确定的困境。《合同法》第16条和第26条关于要约承诺的生效的时间地点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成立的地点为:(1)以合同书订立的合同的成立的点为合同的签字盖章地点(2)以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投有主营业地的,以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准;(3)以承诺的生效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其中,(1),(3)没有可争议之处;(2)就有一定的问题了,第34条2款的承诺的生效地点的规定为: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住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一定则有一定的漏洞,当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比如最常见的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办事处,与我国的某一单位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这时仍以收件人在国外的主营业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并以此来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的问题,显然是不可思议的。所以合同法的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应加以补充,增改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营业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如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不存在与合同的订立和服行又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则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也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准。”
二、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签订实践中存在问题
(一)数字签名的法律问题签名是确定合同主体的重要证据,在我国签名主要使用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形式。电子商务与传统的面对面缔结合同或购买货物的方式不同,它主要是利用因特网这一虚拟网络空间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商务往来。这样,传统的书面签名盖章难以适用,因此,如何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身份,是电子商务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数字签名是通过一个单向函数对要传送的报文进行处理而得到的用以认证报文来源并核实报文是否发生变化的一个字母数字串,也就是使用加密算法制成的数字标签,依此确认参与交易方的身份,使用交易信息不会被伪造、篡改、冒充和否认,从而确保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如何确保交易者的真实身份和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抗否认性呢?在国际上有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思考不少方式,但最主要和应用最广的是通过建立认证中心颁发数字证书,进行信息加密和解密这一数字签名的方式来达到目的。通过建立认证中心,进行数字签名就可以安全地进行因特网上电子商务,不仅解决了传统纸质文件中签名和盖章的难题,而且可以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可靠和不可否认。为了确保数字签名的合法有效,1995年美国犹它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数字签名法,1998年国际商会制定了《数字签名法》,199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以便全球电子商务能够顺利进行。1999年欧盟也颁布了《数字签名法》。美国、德国、英国、新加坡、泰国等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自己的数字签名法来保证从事电子商务的数字签名有法可依。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认证中心有外经贸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之认证中心、湖南电信电子商务工程之认证中心,上海电子商务认证中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12家商业银行正在建设的金融认证中心等,但是我国尚未制定《数字签名法》。
(二)电子商务的程序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电子商务是通过数据电文缔结电子合同进行的,与传统签订书面合同不同,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如发生纠纷,应该由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管辖和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来解决实体争端?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何选择交易所适用的法律?如何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国际私法原则的适用?目前国内外都没有对此做出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法律提出了许多挑战。在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视听资料是法定7种证据之一,数据电文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在我国成为证据是不成问题的。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由人民法院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里的“其他证据”是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电子商务中,书证等证据通常被存储在电子计算机中的电子数据所代替,所以,以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符合作为电子证据具有证据效力的标准难以实现。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个种类,但未明确规定视听资料的定义、分类及其审查方式和标准,而电子商务的往来多是通过数据电文达成的,数据电文的原件与经过删改的数据电文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发生纠纷只能提取电子证据。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给电子证据的认定带来困难。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
(三)电子商务的支付法律问题完整的电子商务要求做到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都尽可能地在网上进行。在因特网上进行电子商务的支付工具与传统的使用现金、支票等支付手段不同,它是采用电子货币进行网上支付。目前国际上用于电子商务支付的电子货币主要有智能卡等信用卡、电子支票和数字化货币。由于技术创新的突飞猛进,出现了完全建立在网络上的虚拟银行如美国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网上银行的业务可以全部在网上进行。这样,就使得在电子商务中利用网上银行进行电子支付变得轻而易举。由于作为网上支付工具的电子货币很容易由私人和商家发行,而由私人发行的电子货币会侵犯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为此,美国和德国已经颁布法律,严格禁止私人发行电子货币。因此,迫切需要明确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电子商务的职责权限,尽快制定中央银行在电子商务中的总任务、目标、职责法规以及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方针、政策、法规、指导和约束下开展电子支付、电子结算的职责和权限划分。而且,我国的中央银行应该严禁个人和商家非法发行电子货币,未经许可,任何机关、企业和个人不准接受和使用电子支票、数字化货币等电子货币。针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支付方式不一,有的采用现金货到付款,有的采取邮局汇款,有的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应逐步建立和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电子支付工具以及建立在因特网上的统一的网上交易支付和结算方式,并修改原来不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法律,如我国《票据法》规定应采用纸质支票并签名盖章而不承认非纸质的电子支票的支付方式。应制定新的《网上支付管理条例》来使因特网上的电子支付方式合法进行。
(四)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法律保护问题电子商务是在网络虚拟环境下进行的,在这样一个虚拟社会里如何建立起交易者的信心和信用相当重要,因为不仅买卖双方不见面,商人在电子商城上卖假冒伪劣产品或没有货物却在网络商场上虚假地销售货物将如何处理?同时,因特网上有许多来自世界各地的黑客非法侵入商家、客户的网址,对当事人的加密信息进行修改,如何将黑客绳之于法?如何确保消费者的隐私权?黑客对网上开户银行的数据库进行修改,盗窃银行或客户的资金等不法行为,这些不法分子可以来自世界各地,我国目前有关计算机犯罪的刑法条文仅有4条,如何进行惩处?对此,我们应该通过建立网上商家的信用评级机制等制度以约束并减少网上欺诈行为。同时还应看到,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保护电子商务当事人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和网络环境,将难以真正改变消费者传统的购物观念和确立起电子商务的消费方式和信心。所以,应该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民事法律保护和进一步加大针对电子商务当事人所进行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通过加强与世界各国司法机关和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使犯罪分子难以逃避法律的惩罚,确实维护电子商务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合同法范文3
关键词:电子商务 现代物流 必然性 问题 对策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协同发展的可能性
基于信息化商务平台的共同要求。电子商务模式下,现代物流的运作是以信息为中心的,信息不仅决定了现代物流的运动方向,而且也决定着现代物流的运作方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通过网络上的信息传递,可以有效地实现对现代物流的实施控制。
电子商务对需求的多样性与分散性,为现代物流拓展了广阔的业务范围。电子商务要求现代物流提供更完善、更周到的服务,要求协助电子商务公司完成售后和更多的增值服务内容,这样现代物流的发展才有内在的动力与外在的需求,二者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电子商务为现代物流功能集成化、服务系列化提供了运作空间,提高运行效率。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现代物流企业可充分利用Internet巨大优势建立信息系统和网络平台,开展商品物流跟踪、客户响应模式,信息处理和传递系统,提供更加完善的配送和售后服务,现代物流企业应该认识到,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是合作博弈,网上网下及早合作可共创双赢模式。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协同发展的必然性
现代物流是实现电子商务的保障,是电子商务运作的重要部分,是信息流、商流和资金流最终实现的根本保证。电子商务的整个运作过程是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的流动过程,其优势体现在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和运作方式的高效率上。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业交易,毕竟是“虚拟”的经济过程,最终的资源配置还需要通过商品实体的转移来实现,否则就不会真正实现信息流、商流和资金流。只有通过现代物流配送,将商品或服务真正转移到消费者手中,商务活动才能结束,物流实际上是以商流的后续者和服务者的姿态出现,而物流配送效率也就成为客户评价电子商务满意程度的重要指标。
现代物流是电子商务实现“以顾客为中心”理念的最终保证,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个有效途径。电子商务的出现,在最大程度上方便了最终消费者。缺少了现代化的物流技术,电子商务给消费者带来的购物便捷等于零,消费者必然会转向他们认为更为有效的购物方式。现代物流的功能应该是把准确数量的准确产品在准确时间内,以最低的费用送到客户手中,它直接影响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的竞争力。
电子商务是现代物流和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电子商务的提出最终是为了解决信息流和货币流处理上的繁琐对现代化的物流过程的延缓,进一步提高现代化的物流速度。
现代物流的发展是电子商务的利润源泉。以现代电子网络为平台的信息流,极大地加快了现代物流信息的传递速度,为客户赢得最宝贵的时间,使货物运输方式科学化和最佳化。以快节奏的商流和先进的信息为基础的现代物流,能够有效地减少流动资金的占压,加速资金周转,充分发挥资本的增值作用,被认为是继企业节约原材料降低物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之后的又一经济利润增长点,是电子商务的利润源泉。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协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观念和服务模式落后。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其功能主要局限于信息交流,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认识。现代物流与电子商务脱节,重电子商务轻物流,导致配送效率低下,经常出现拖延交货期、出错等现象,无法满足现代社会人们对快速、准确、及时的现代物流服务要求。
与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发展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法规尚未完善。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融资制度、产权转让制度、税收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还远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现代物流企业跨区域开展物流业务时常常受地方保护主义困扰,发生经济纠纷时,有关的金融法规及行业标准对当事人之间经济责任难以确认。 基础设施落后,电子化、信息化程度较低。电子商务要求相对均衡的运行环境,要求企业有足够的后台支持系统来响应对方的即时服务请求,目前,市场达不到应有的经济网络规模,网络基础薄弱:网速慢、出口带宽不足、资费过高,而现代物流配送基础设施和配送管理手段更是落后,道路的建设、配送中心的规划与管理、仓储设施的现代化配置、配送运输工具的更新换代、物流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的优化等问题都亟需解决。
转贴于
人才的稀缺。国外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的发展实践表明,从业人员是否具有较高的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知识和操作经验,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国外的物流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物流教育系统,许多高校设置了与物流相关的课程,为物流行业培养并输送了大批实用人才。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育还相当落后,人才严重缺乏,无法为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协同发展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
我国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协同发展的对策
必须提高全社会对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的认识。电子商务是商业领域内的一次革命,而现代物流则是物流领域内的一次革命。国家与企业共同参与,共建电子信息化环境。同时,企业要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商贸活动,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吸引更多的制造企业和商业企业上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水平,从而促进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的发展。
选择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现代物流发展模式,实现现代物流配送体系的产业化、社会化。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电子商务企业不宜采用自建物流中心的物流模式,应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共同配送模式,削减物流企业间的不当竞争,从整体上提高供方取得价格优惠的能力,并实现优势互补,促进企业走向联合的规模经济之路。
整合业务流程,提供优质的多样化和个性化服务。电子商务的个性化、多样化特点,企业在商品生产、经营和配送上充分对应不同区域,不同时间和不同消费需求的客户需要,客观上也要求多品种、少批量、大频度的现代物流服务,通过电子化、集成化现代物流管理把供应链上各环节紧密联系起来,对顾客的个性化需求做出快速反应,如采用电子商务的“量身定制”方式,客户可以利用计算机或手机来决定商品何时送达目的地,收到后,信息将自动反馈到客户指定的计算机或手机上。
建立以信息化为核心的信息平台对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协同发展极为有利。搭建信息平台是运用互联网对企业业务流程的重新设计,电子商务是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的高度对称、融合与互动,信息流贯穿于商务活动的始终,引导着商务活动的发展,现代物流是商流的继续,是商务活动中实际的物资流通过程,同样需要信息流的引导和整合。现代物流朝着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柔性化方向发展,具有良好的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才能快速、准确地获取销售反馈信息和配送货物跟踪信息,从而大大提高现代物流企业的服务水平,提高电子商务的效率,赢得客户信赖,并不断降低成本。
制定一套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发展的可行性方案。根据消费者的收入、需求偏好、地理分布等条件的-
电子商务合同法范文4
【Keywords】tradition; accounting theory; accounting practice method; e-commerce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5-0059-02
1 引言
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一种商务活动,通过网络,商户、客户、合作伙伴等全都结合在一起,产生了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和市场营销方式。根据《2016年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6月,我国的网络规模达到了7.10亿,互联网金融类应用在2016年上半年保持增长态势,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目前,很多企业为了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特点,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也在不断与外部网络建立连接信息系统,积极参与到电子商务活动当中,这就意味着大多数企业的相关业务数据和会计数据将实现电子化和无纸化,这对传统会计理论和方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 电子商务发展对传统会计理论方面产生的影响分析
传统的会计理论包括会计基础、会计环境、会计目标、会计原则等方面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1 在会计基础方面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发展模式下,会计基础理论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会计主体会由过去的人为假定朝着更加复杂的趋势变化,因为电子商务模式下企业概念、主体界定等开始变得模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人力资源、社会影响、绩效等无形资产信息都无法被纳入会计假设主体当中,这就导致这样一个问题的出现,即“电子商务模式下,会计主体假设是否必要”。其次,在会计分期方面,电子商务发展是依托互联网来处理和维护会计信息的,几乎所有的会计信息需求者都可以利用互联网随时、随地访问企业会计信息,这就导致会计分期的重要性逐渐淡化[1]。另外,在货币计量假设方面,电子商务模式下,传统的票据和现金会被电子货币所逐步的代替,但是电子货币的产生和流通与现金、票据等的理论观念是有分歧的,加上电子商务模式下电子货币会在全球范围内随意的流动,这些都对会计处理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2 在会计环境方面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会计环境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现代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手段的应用大大提升了会计信息处理的效率,同时现代社会商业活动发展对会计处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其次,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在会计领域中的影响和渗透,对会计学科发展趋势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开始朝着多学科融合、边缘化学科的方向发展。
2.3 在会计目标方面的影响
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朝着多元化、高效率的方面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和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能够有效实现这一需求,从而保证了财富分配过程中会计信息应用的可靠性和有效性[2]。具体地说,现在的投资者或者潜在的投资者以及债权人、商务活动对象以及相关的管理部门都能够成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其次,会计工作将会朝着信息系统的方向发展,为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及时、高效地提供个性化需求。另外,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会计信息能够被有效地应用到商务活动综合决策当中。
2.4 在会计原则方面的影响
会计原则主要是指会计业务工作开展的原则,同样的,电子商务在这一传统会计理论方面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3]。
首先,电子商务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产生影?,这主要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企业历史信息数据不能够客观地代表企业的财务现状和企业的经营成果。而且基于网络的企业很有可能会在极短的时间内解散、破产,这些导致传统会计理论中的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失去效用。
其次,电子商务还对权责发生机制产生影响,在传统商务交易活动中会采用权责发生机制来确定收入和费用,但是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网络虚拟性的存在使得收付实现制变得更加符合实际,这样能够避免出现跨期摊配问题,而且也能够保证成本费用更加清晰、明确,同样的更加适应电子支付手段的要求。
另外,电子商务还对配比原则和及时性原则产生影响。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企业的各方收入和支出只要进行合理分配即可,不必进行各个会计期间收入和支出的配比,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有效实现了会计业务的一体化处理,有效实现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4]。
3 传统会计实务和方法受电子商务的影响分析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会计流程、会计报表、会计核算等会计实务和方法产生影响。
3.1 对会计流程产生的影响分析
连续性和单一性是传统会计流程的主要特征,主要是通过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的流程进行会计实务。而且在传统会计流程之下,财务报表是基于会计信息发展起来的,不能为相关的投资者和管理部门提供可靠会计信息。但是这些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由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原始单据的形式发生变化,主要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搜集和整理会计数据和会计信息,然后利用相关的软件进行处理,并且处理后的会计信息还能够及时在经营状态分析方面发挥效用。
3.2 对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分析
在传统会计实务和方法下,会计报表主要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提供货币性信息的,而且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会计报表所能够提供的信息是十分有限的。在电子商务发展影响下,会计报表的相关工作也发生了变化,会计报表的内容朝着综合化、层次化、结构化和实时化的方向不断发展,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丰富、系统[5]。并且会计报表的对象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除了提供给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相关人员之外,还会向诸如投资者、决策者提供相关的报表信息。
3.3 对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分析
电子商务模式下,会计核算的依??主要是各种电子单据,这些电子单据的收集、传递和处理都是极为便利的,节省了传统会计核算收集大量数据的烦琐。同时,会计核算的信息能够用网络的方式共享给有关部门,并且能够根据会计核算信息使用者的个性化需求进行多样化的财务状况报表输出、经营成果分析和现金流量状态分析等多项会计核算服务。
电子商务合同法范文5
电子商务是买卖双方通过Internet的信息流动来实现商品交换的。电子商务图书交易系统不仅能有效解决传统图书交易中存在的客观条件限制、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也能进一步规范图书交易活动;另外,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实施提供了全新的技术支撑平台和解决方案。
本文以系统思想为指导,将图书交易的商务理论与现代信息技术有机结合,研究并创建了一个适合现代化特征的图书交易系统,从而有效地解决图书交易中的信息管理需求。
二、基于Web的商务系统优势分析
与传统的图书交易模式相比,本系统具有以下优势:
1.扩展了图书交易范围。传统的图书交易,竞争不够充分,交易效果也不理想,而利用图书交易系统,可将图书交易范围扩大到全省、全国,既扩大了视野,也增加了经济效益。
2.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省了交易时间。采用本系统实施图书交易以后,业务流程全部放在网络上进行,快速有效,经济效益好。
3.节省大量费用开支。采用本系统以后,可大量减少传统图书交易方式中的差旅费、交通费、活动费等一系列费用。
三、系统设计思想及系统结构
1.设计思想
(1)基于大型数据库的存储和管理
采用SQL SERVER 2005为后台数据库。
(2)采用ASP.NET+Server 2005为开发环境
大部分程序在服务器端执行,当程序执行完毕后,服务器仅将执行结果返回给客户端,既减轻了客户端的负担,也提高了信息交互的速度。
2.系统的概要设计
系统的主要逻辑结构如图所示。
系统的主要部分包括:
(1)用户信息管理部分。包括用户登录、图书信息管理、客户账单信息管理。
(2)图书信息管理部分。包括图书类别管理、图书交易管理。
客户成功购物过程如下:
系统的大致流程如下:
四、系统数据库设计
系统主要数据表如下:
管理员信息表:Admin(编号,用户名,用户密码,权限)
图书类别信息表:classinformation(类别编号,类别信息,是否在首页显示,顺序)
送货方式表:delivery(编号,送货/汇款方式,价钱,顺序)
订货信息表:orders(编号,订单用户名,订货日期,图书编号,图书订购数量,订单编号,状态,收货人,收货地址,邮编,留言,汇款方式编号,送货方式编号,性别,总金额,姓名,邮箱,电话,用户编号)
图书信息表:(图书编号,图书名称,作者,出版日期,积分,详注,目录,市场价格,会员价格,订购次数,察看次数,折扣,类别编号,添加日期,vip价格,出版社,ISBN,页数,开本,版本,简介)
五、系统的主要模块及实现
系统按使用流程主要分为两个功能模块。
用户信息模块。包括客户、系统用户的信息注册、查看和更新。
图书信息模块。对于客户,列出图书的有效信息,以供客户购买。
具体实现模块如下:
(1)数据连接公用模块
数据连接方法:
SqlConnection conn = new SqlConnection("server=localhost\\sqlexpress
;uid=sa;pwd=数据库密码;database=DatabaseName");
(2)用户信息模块
主要用来实现用户的注册、登录及维护用户基本信息。
(3)图书信息模块
主要是查看图书信息列表、搜索图书信息、显示图书信息;还能实现在线网络客户对图书的购买、取消和完成结账等功能。
系统图书信息搜索中,又分为模糊搜索、高级搜索。
模糊搜索中,客户可通过图书大致类别信息查询图书信息列表。高级搜索中,客户可通过选择或输入图书的具体名称、出版社、出版时间或图书价格范围来进行查询。
(4)系统管理模块
主要实现图书基本信息的添加和删除,客户订单信息管理,商品类别管理等。
(5)数据导出导入模块
主要实现批量图书信息的导入和图书销售信息的导出。
(6)财务管理模块
主要实现财务信息管理。
六、系统安全性
系统采取了以下措施保证系统安全稳定。
1.身份鉴别和数字签名。系统采用了身份鉴别和数字签名技术,既防止收到伪造的信息,还要防止对方事后抵赖等问题。
2.分门别类管理用户。系统将用户分为:一般客户、系统管理员、图书管理员和财务管理员,不同的用户拥有不同的权限。
3.系统日志。系统对某些重要的数据和关键性操作会自动记录在系统日志中。
4.数据加密。系统采用了IDEA和MD5相结合的方法对数据进行了加密。
5.防火墙。主要目的是对受保护的网络实现访问控制。
七、结束语
基于WEB的图书交易系统是借助先进管理思想,结合图书交易实际情况而开发出来的产品化系统,该系统的实施,将使图书管理、图书交易、费用结算和财务管理等业务流程得到大幅度优化,工作效益得到提高,经济效益得到改善,相信该系统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合同法范文6
1.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规定性)
第一,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是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对商务在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长远来看,网络技术本身也提供了很强的商业激励,为商务提供了一种新的信用服务商业模式.在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下,交易活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在诚实信用上即使要求很高也不满足,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当事人要用合同来保护自己,这样,电子商务合同就成为诚实守信要求的必然。
第二,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最终目的来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有诚实信用的社会商业环境,而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使得这一良性环境很难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诚实信用下的商业环境是当前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目标。“契约即法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当事人一旦签订就必须诚信地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电子商务合同是以诚实信用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我国修改后的新《合同法》统一了此前的几个合同法,适用于整个民商事领域,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应适用于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作为合同的一种,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既然新《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执行原则的地位,那么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法律程序如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来看,也就应该以诚实信用为限定原则,即要以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
2.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的作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正如台湾学者林诚二先生指出的:“诚实信用原则系道德规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学者乃立之为法律之最高指导原则。易言之,诚实衡平原则系一种领导性规范。”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诚实信用原则更是电子商务中重要原则的支柱,即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它必然要上升为一种原则性的要求,并最终以多种形式进行奖罚。因此,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遵守诚实信用是一切合同包括电子商务合同都要履行的义务,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虽然这种原则往往表现为一种道德内容。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电子商务双方当事人相互约定,以诚实不欺、遵守信用的方式和态度签定和履行合同。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就其适用性来讲,应该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各个阶段,而就其地位来说,则应该是电子商务合同的重要执行原则。关于这一点,具体表现在:在电子商务合同订立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对先契约义务具有指引作用;在电子商务合同履行阶段,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原则与前提;在电子商务合同解释过程中,诚实信用是重要的解释原则和标准;在电子商务合同终止后,诚实信用原则是后契约义务履行的重要保障。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还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决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必须在诚实信用原则限定下才有可能实现。
3.电子商务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契合性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作用使得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契合。表现在:
一是相互规定性上的契合。从电子商务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要求来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本身就是诚实信用交易需要下的产物;就其最终目的来说,为了在诚实信用的环境下实现资本的有效运行就必然把这一原则加以强调,并上升到法律条款高度,如上面所述,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终止等过程中,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已经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了。从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作用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了。可见,两者在规定性上具有契合性。
二是两者所张扬的经济价值目标可以契合。从经济交易安全看:电子商务贸易是一种契约贸易,在这种契约贸易下,有效的电子商务合同以契约的方式为信任提供风险限定,从而为商务贸易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电子商务的灵魂,通过为电子商务合同风险分担确立的一般原则,能有效地救治合同失灵,保障经济交易的安全有效运行。从经济价值本身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蕴涵了丰富的经济价值,它本身所决定的高效性,能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它还具有解释电子商务合同、填补其条款漏洞的功能,如果与电子商务合同相契合,就能有效平衡合同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降低成本并实现资本的有效利用,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价值。
二、合同法支撑下的电子商务合同有效性问题探讨
1.功能问题上
我国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其实是以“功能等同”的方法认可了由“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为表现形式的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这种对电子合同功能的承认,是一个前提性的条件,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充分认可与支持,基本上解决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2.时间问题上
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着数据容易编造以及各种病毒侵蚀等问题,因此在现有法律滞后的情况下,新《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和第16条第2款也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而一般把数据电文到达的时间确定为承诺到达的时间。此外,合同法在第33条中还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之间可以以签定确认书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这对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立又进了一步。
3.地点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