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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的范畴范文1
从经济中最富于活力的企业来看,其生存、发展离不开信用,任何企业都不可避免要利用信用活动来保障生产连续进行或扩大生产。如果没有信用,企业只能在自有资金的狭小规模范围内维持,既不可能吸纳社会资金使企业规模迅速扩大,也不能使生产、流通发展速度超过以往任何时代。政府也离不开信用。政府发行国库券、国债,是向企业、个人或其他部门的借款;同时,政府也会作为债权人发放贷款。个人也是如此,个人一方面通过到银行存款或购买企业、政府债券成为他们的债权人;另一方面也通过消费信贷、分期付款等方式获得信用,成为银行或企业的债务人。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成为经济中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经济关系,成为连结经济各部门、政府、企业、个人最重要的纽带。
现代信用的内涵及形式
信用即借贷活动是现代经济正常运行不可缺少的剂。信用仅限于经济学的特定范畴主要是指经济活动中的借贷行为。
现代信用形式主要包括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和国际信用等。
商业信用是指工商企业之间在买卖商品时,以商品形式提供的信用。其典型形式是由商品销售企业对商品购买企业以赊销方式提供的信用。商业信用在商品经济中发挥着生产和流通的作用,这个作用是其他信用形式所不能替代的。商业信用保证了企业之间这种正常的必要的联系,保证生产和流通的顺畅进行。商业信用还具有加速商品价值的实现过程和资本周转的作用。
银行信用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形态提供的信用。银行信用是伴随现代资本主义银行的产生而产生的,是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银行信用有三个突出的特点:
银行信用的资金来源于社会各部门的暂时闲置货币,银行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将它们集聚为巨额的可贷资金,因而银行所贷放的是社会资金,可以达到巨额的规模。
银行信用是以货币形态提供的信用,它既独立于商品买卖活动,又有广泛的授信对象。
银行信用提供的存款方式具有相对灵活性,期限可长可短,数额可大可小,可以满足存贷款人各种不同的需求。
国家信用是指以国家为一方的借贷活动,即国家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信用。
国家信用的直接用途是调节国库年度内收支的暂时不平衡,也常用于调节财政收支的不平衡,即用于弥补政府财政赤字。国家信用还可起到调节经济的作用,如通过扩大总需求刺激经济总量增长;也可通过筹集专项资金发展重点产业以调整经济结构。国家信用还具有配合其他经济实施的作用。从政府宏观调控角度讲,增加政府消费和投资支出,可刺激经济增长,而在流通中货币过多,经济过热时,通过国家信用筹措资金或吸收货币,也可以达到调节经济的目的。
消费信用是指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信用。
消费信用对于扩大有效需求,促进商品销售是一种有效的手段,短期内可以发挥扩大消费需求和刺激生产的作用。消费信用往往被企业用作推销商品,扩大商品销路的一种手段以解决生产与消费的矛盾;消费信用对于促进新技术的应用、新产品的推销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它也是消费者扩大即期需求,增加消费者效用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在总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消费信用有利于扩大内需,提高总供求均衡点的水平。
国际信用是指一切跨国的借贷关系、借贷活动。它是国际间经济联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现代社会里,一国要想加快经济发展,必然要利用其他国家的先进技术、设备和资金。
现代信用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信用是保证现代化大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在社会化大生产这个总体运行中,各企业需要保持生产的连续性,否则生产就会中断,并影响相关企业和经济单位,但实际上这种连续性不是自然而然就有的,恰恰相反,很多因素会影响或阻碍生产的连续性,要想让生产继续下去,就必须利用信用,借入资金。所以信用可以从资金上为现代化大生产顺利进行提供条件。
在利润率引导下,通过信用实现资本转移,可以自发调节各部门的发展比例。利润率的平均化是以资本自由转移为条件的,这种自由转移离不开信用的支持,信用使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自由转移,导致了各部门利润率趋于平均化,形成平均利润率。平均利润率形成以后,各部门的等量资本要获得平均利润,并以此调节各部门的发展比例。
信用可以节约流通费用,加速资本周转。在信用制度基础上产生的信用流通工具代替金属货币流通,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存款货币流通,节约了现金流通费用,并加速了货币流通,甚至用电子计算机代替现金流通,节约了社会流通费用。信用加速了商品价值的实现过程,如商业信用和消费信用的发展,可以减少商品的储存量和与此有关的商品保管费用。
信用为股份公司的建立和发展创造了条件。股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是与信用制度的发展紧密相联的。股份公司是通过发行股票建立起来的,股票要发行出去,必须有大量的投资者购买股票,即人们都习惯于利用信用方式运用自己的货币资金。同时,股票是没有偿还期的,必须借助于信用方式保持其流通性,这样才使短期资金也能购买股票。信用聚集资本,扩大投资规模的作用通过股份公司的形式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关系日益渗透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将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全面进入商业化时代,商业信用的好坏对于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转和持续发展,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它是建立和整治社会信用体系的重中之重。结合我自身的工作实际,重点论述一下现代商业信用的现状及改革思路。
我国商业信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信用管理的社会基础差。我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是有着深刻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信用管理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就显得非常薄弱,其主要表现为:
没有建立全社会的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缺乏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难以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个人信用资料,无法对个人信用做出大体准确的评估。
企业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机构和制度。作为国民经济最基本的“细胞”,我国企业很少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对应收账款、商品销售,以及相关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地管理,更缺乏信用管理的基本制度。
行业信用自律管理薄弱。我国工商领域的行业协会发育很晚,其主体大多是从原来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脱胎而来,在行业自律方面缺乏基础,特别是对于行业内非国有经济成分的企业缺乏应有的联系,更谈不到企业信用方面的自律管理。
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目前我国在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开发都存在严重不足。
信用管理的垄断程度高。1978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没有信用制度与信用体系,经济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是依靠国家指令性计划体现的政府信用加以维系的。这个阶段的社会信用环境的特征是政企不分,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没有经营自,实际上没有商品的交易,只有产品的调拨。结果造成经济活动效率低,政府信用损失不断积聚,经济发展缓慢。1978年以后,进入改革开放时期,随着扩大经营自乃至产权制度改革,国有企业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政府信用开始退出企业并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随着政企逐步分开和政府信用退出,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开始出现,信用需要逐步增加。为了获得融资支持和开拓市场,非公有制企业由过去无序的恶性竞争产生的不讲信用,开始转为提高信用观念与诚实经商。从1999年开始,随着政府信用全面从企业中退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债务负担转化为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银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经营资金几乎全部依靠银行和商业信用。这一形势推动了企业信用观念的形成。但是,由于信用制度的不健全和信用体系尚未形成,企业逃废债务和企业之间“三角债”问题非常突出。目前,我国社会信用记录还主要集中于政府部门,组建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信用征集机构等,主要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或由其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信用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基本上由政府部门所垄断。
信用中介机构职业整体水平低。虽然经过十年来的发展,我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已初具规模,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经营分散,规模较小,信用中介机构执业的整体水平不高,也没有建立信用行业协会,缺乏行业自律,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
信用管理的体制不确定。我国政府行政机构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部门职能还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机构的设置也需要进一步合理化。特别是对于信用管理来说,由于近些年刚开始列入政府议程,涉及部门比较多,管理体制大体上还处于研究设计阶段,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信用管理上的“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无序状态还要持续一段时间。
综上所述,我国的商业信用管理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需要努力改进,切实加强。
加强我国商业信用管理的改革思路
现代意义上的商业信用在形式上不仅包括各类有形的货物,而且包括各类无形的服务。其主体既包括商业机构,也包括政府和自然人;也就是说,商业信用不仅包括企业信用,而且包括政府信用和个人信用。商业信用的目标不仅要考虑商业利益,而且应该考虑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并且还应符合世贸组织制定的统一规则,遵守有关的规定、协议,未经世贸组织授权,不能依据某一成员国内贸易立法或政策措施而单方面行动。
因此,现代商业信用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它体现了人们在商业活动中对责任、义务、契约、承诺等方面的兑现程度;不仅是一个经济学的范畴,而且包括了社会学、论理学等方面的内容,是参与商业活动各个成员的社会责任、法律意识、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与行为结果的综合反映。
抓好基础性的商业信用行业试点。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行业信用体系。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在帮助企业和职业从业人员提高信用需求,为会员提供信用服务等方面具有优势。通过组建行业信用服务机构,建立行业协会信用平台,形成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的行业信用环境,为发展社会化的联合诚信体系创造条件。选择商业行业作为信用管理的突破口,建立行业内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数据库,加强商业信用自律管理,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产生广泛而重大的促进作用。我国商业信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从大型商业企业的授信起步,在加强大型商业企业自身信用管理、获取有关信用数据的同时,征集相关从业人员个人及相关中小企业的信用数据。
制定合理化的商业信用行业标准。行业标准要有权威性、公益性、实用性。
建立社会化的商业信用评定体系。开展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培育企业信用观念,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塑造企业信用形象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目前阶段,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监管作用,对于各种不同机构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可以通过对外公示,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不断改进评级指标与方法,逐步规范评级程序与标准,从而更准确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督促企业加强信用管理。
建立现代化的商业信用服务系统。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提高信用服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建立和完善开放式的信用数据库。建立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
建立法制化的商业信用管理体制。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建立并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
信用管理的范畴范文2
关键词 诚信 信用管理 商业价值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识码:A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和成熟的今天,个人、企业、社会法人的信用是人们交往的必要条件和社会基础。建立在道德范畴的诚信,转化为人们经济交往和交易信用产品,构成当代社会一大特色。什么是诚信,我们的先哲说过:“真实无妄,始终不息,表里不杂,谓之城;徇物无违,四端百行,必以其实,谓之信。”就是说,“要真诚,要老实,表里如一,内外一致,并要始终坚持这样的品格,遵循事物本身的规律和特点而不去违反它,保持为人的根本,以实相对,并要永远保持这样的性格,这样才能够称的上是诚信的。荀子曰:“君子养心,莫若养诚,至诚则无他事也”。孔子也认为:“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①可见,在古代中国就对诚信有着深刻的论述和认识,有着深深的信仰。更有“人而无信,未之其可” ②的古训,做人是如此,那么在现代社会中,诚信是基础,是原则,责任是权利也是作为。诚信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之本。而在当今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信用缺失相当严重,本文研究的是信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价值。
近年来一些企业发生的经营危机,例如:乳制品行业的三聚氰胺事件,以及著名的双汇集团的瘦肉精事件,这些事件从表面上说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其实质是信用管理出现了问题,一个企业的产品能够进入市场正常销售,按照信用机制,那么它的产品应该是合格的,但事实上却是不能使用的。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质量合格的食品却不能食用,问题就出现在为了通过食品检测而弄虚作假,从而破换整个产业的信用机制,不仅仅是一个产品的的问题,而是一个行业的信誉问题,就是企业信用承诺放弃了,对消费者的信用承诺一旦放弃,其它一切承诺执行的再好也归零,最终会导致整个企业的经营危机,面向消费者的产品承诺是企业信用管理的重中之重,放弃这一点,无疑是舍本求末。这里的承诺有两个方面既一是契约承诺,二是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承诺。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产生各种经济活动。如原材料的购买,购买设备甚至雇佣员工都是契约即合同的方式产生的,合同中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构成契约的承诺,而商品的承诺,就是销售的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标准和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其产品的承诺就自然成立了。为什么会出现不遵守产品承诺的情况呢?最重要的原因是企业没有认识到信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信用的商业价值。而对于信用的商业价值,笔者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信用是关乎企业生存的大事
信用是社会群体中个人、企业和法人在商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无形资产。信用本身的内涵是指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信用是长时间累积的信任和诚信。信用难得易失,既是个人行为管理良好的结果,也是企业商业行为管理的成果。从经济学角度理解信用,它只是“借”和“贷的关系,即“在一定时间内获取一笔钱的使用权的预期。”③我们这里研究的是广泛存在于企业商业活动信守承诺,兑现承诺的商业信用。
信用按信用主体分为国家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我们重点研究企业信用。现代企业管理强调重视人、财、物的管理。这些固然是企业管理的基础。而在三者管理之中处处都渗透着信用管理,过去我们并没有将信用管理单独抽离出来研究/认识它,并重视它。我们这里谈的信用管理就是企业通过制定企业的信用方针和信用目标,组建信用管理部门,明确企业内部有关各方的职能、权限和义务,制定信用管理业绩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对信用资源进行规范管理。
二、信用本身具有商业价值,现代社会中每个人和团体生存于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则必然客观存在着一个诚信分值
企业信用是企业经营的必备要素,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信用的难得易失性。即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而信用的丧失可能只是一个很小的失误,典型的是一些食品企业,多年积累下的企业信用一夜崩塌。当企业以次充好来谋取短期利润,这时企业是在大幅度消耗其信用资产。信用资产一旦损毁,需要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危机公关,更严重的导致企业的破产。
(2)企业信用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的无形资产。作为信用资产载体,企业商标、广告、甚至是员工素质,是消费者产生信任感的重要因素。它是企业综合实力的外在化体现,产品的品牌价值越高,其积累的信用资产就越具有商业价值。优良而又丰厚的信用资产也就保证了企业良好发展预期。
(3)信用资产是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础。信用良好的企业其外部关系经营良好,更容易获得信任,它能使企业产品销售业绩很好,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好的利润,也更容易获得银行的贷款,市场开发能力也更强,相对的也节省了运营费用。尽管如此,“诚信是企业的一种重要无形资产,但是由于企业对其的商业价值认识存在不足,诚信缺失的现象时有发生。”④
近日有一则消息引起了笔者的注意,一家著名乳制品企业负责人抱怨,企业一年的针对产品质量的抽查次数达140多次,苦不堪言,而企业在应对检查时占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生产运营成本,造成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就是早前乳制品行业的三聚氰胺事件,引发公众对乳制品行业诚信的质疑,进而迫使政府不得不增加产品质量的抽查力度。因此诚信的缺失会带来企业成本的增加,很多产品质量问题从本质上是企业信用机制出现了问题。“企业在诚信经营时对于诚信带来的潜在收益有价感知时,便会自觉将其内化为自身文化的一部分”④
三、维护诚信,挖掘诚信价值,降低企业成本
企业的信用需要企业用心维护,同时也要挖掘市场价值。维护诚信是需要企业付出成本的,甚至是有风险的。现实中,经常有企业为了追逐短期的经济利益而放弃对诚信的坚守。有学者认为“诚信的缺失严重影响着社会稀缺性资源合理配置的效率,使得社会交易成本不断提高。并且指出,企业不讲信誉会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⑤
企业存在的最大的目的是获得利润,所以凡是有巨大商业价值的地方,就可能出现不诚信的行为。企业诚信或许会失去短期利益,但是却得到了消费者的信任。一些知名企业实行的售后服务、甚至是质量有问题便召回的政策,虽然会增加成本,但是却赢得了好的口碑,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企业的。诚信和信用的缺失,将使其难以在将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所作为。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诚信价值会越来越被更多的企业认识,譬如现在比较普及的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和企业信用管理系统,都已被很多企业纳入到了日常管理的很重要的部分,因此诚信行为会得到更多的鼓励,相反地,失信行为付出的代价会更大,所以诚信管理在当今的企业管理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作者单位: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财经学院)
注释:
①吕佳;.诚信——社会传统与法律映像.天府新论,2005年S2期.
②周立公. 诚信价更高——商业诚信价值论. 上海企业,2003年04期.
③莫君. 论企业信用管理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经营管理者,2011年23期.
信用管理的范畴范文3
论文摘要:供应链金融是一个金融创新的全新领域。分析我国供应链金融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业务模式,根据我国在信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从信用制度建设、全面风险管理提升和加强技术创新等方面构建我国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的设想。
近年来,我国金融界兴起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属于金融创新业务。随着现代物流业发展对金融服务创新需求的日益增太,服务于生产、流通和销售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业务实践越来越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成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业务实践
在我国,对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的探索,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物流银行”的设想到“融通仓”概念的提出;第二个阶段,从“仓单质押”业务的尝试到“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第三个阶段,从“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到供应链金融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在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实践发展上,我国形成了两条业务发展的主线模式:
其一是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结合生产贸易企业的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由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而提供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通过货权质押、信托收据、保险及公证、货物监管、提货通知、货物回购、资金专户管理、期货保值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来掌握货权、监控资金,为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式。
其二是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创新出来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融通仓等供应链融资模式。这种业务融资模式比结构性贸易融资模式更创新了一步,它是基于供应链金融的思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专注于对企业本身信用风险的评估,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的评估,这样既真正评估了业务的真实风险,同时也使更多的企业能够进入银行的服务范围。
二、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问题
目前国内外关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都比较活跃,特别是在国内,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在不断进行尝试。随着业务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信用管理问题阻碍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替代的局限。目前以银行为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基于所谓的核心大企业的信用替代而成立的,这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表现得很突出。即需要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和一家值得银行信赖的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而得到“某种资格的认定”或者借用大企业的信用,使其达到银行认可的资信水平。实际上是中小企业利用大企业的良好信誉与实力以及和银行稳固的信贷关系来为其提供间接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虽然在发展中,通过供应链管理建立了诸如“1+n”或者“n+1+n”这样的业务关系,然而这种融资组织管理方式的效果是使更多的金融资源向那些核心集团性企业归集,通常会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放大,用以对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更大的授信来支持该业务的创新开发,这样,信贷风险的聚集扩散效应往往会扩大。因此,仅仅依靠这种信用替代来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最终阻碍了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第二,信用管理的局限。在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是基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和基于供应链管理中银行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合作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虽然这两种创新模式解决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但目前也显现出发展创新动力不足的态势。在目前的融资模式中,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就需要了解企业抵、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以及承销商的情况等,还要查看各种权利凭证的原件、辨别真伪。这些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大大超出了银行的日常业务与专业范畴。另外,目前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模式的最高收益往往还超过不了传统银行业务模式的收益。因此,以银行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是动力不足的,很难成为银行的主流业务。
第三,技术手段的局限。目前供应链金融仅仅停留在银行和企业的层面上,供应链管理所依赖的网络信息技术目前在银行和企业中很难同步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落后会造成信息不完整准确、业务衔接不顺利流畅,往往还会引致风险的发生,供应链金融信息技术基础的创新问题亟待得到解决。由于供应链管理数据库对于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和产、供、存、销、资金具有实时监控的功能,需要具备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满足多方面查询的要求。因此,技术创新问题的解决是供应链金融创新得以顺利发展的关键,而目前的技术手段的局限性是很大的。
第四,信用组织的局限。目前的供应链融资仅仅局限在作为银行对传统业务的一种创新与补充。实践证明,在供应链金融组织中,银行为主体的融资组织形式是有极大局限性的。供应链融资往往会比传统的贸易融资具有更大的风险,传统的贸易融资强调的往往只是特定交易环节供需双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贸易的真实背景,而供应链融资不但要强调这一点,而且更加强调整个供应链风险的监控与防范,对供应链各个环节潜在的风险都要加以识别与控制,这就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并且,从目前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来看,供应链融资中的存货大部分是中间产品,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不易通过市场来评估其价值,也不易在市场上变现。因此,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更加复杂、所需要的措施也更加全面,而目前的信用组织形式很难满足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需求。
三、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建设
目前建设好信用管理体系是促进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一)必须加快供应链金融管理环节中的信用制度建设
1.建立中介信用机构,完善社会征信服务体系。供应链产业的信用问题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供应链产业参与者众多、行业和地区跨度大,容易产生供应链内生性的混乱和不确定因素。体现在既有产品与技术的更新周期频繁、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又有诸如自然灾害、战争与恐怖袭击等外部事件的影响,同时也会遭遇到企业战略的调整冲击,这些不确定因素都会增加供应链自身信用问题的风险。二是供应链产业的白发性扩散作用。由于供应链金融的信用基础是基于供应链整体管理程度和核心企业的管理与信用实力,因此,随着融资工具向上下游延伸,风险也会相应扩散。如果供应链上某一个成员出现了融资方面的问题,就会迅速地蔓延到整个供应链,这对于供应链自身的资金管理和综合管理是非常大的考验,也是对银行信贷管理的极大挑战。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征信信用管理体系,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问题凸显,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引发大的金融灾难。因此,建议尽快建立供应链金融中介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基于供应链产业的新型的中小企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服务机构,完善供应链产业的社会征信业务体系。
2.加快供应链信用管理环节法律规章制度建设。目前,我国有关供应链信用管理环节中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有关仓单质押、动产质押和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尚有许多空白,期待完善的地方很多。现实法律中,合同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仓单的法律地位,真正的仓单流通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一般物流企业签发的仓单又没有权威机构认证和监管,仓单的标准化程度低,使用和流通范围十分有限。同时,从我国的“物资银行”、“仓单质押”到“物流银行”、“供应链金融”的金融创新发展模式来看,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制度还须进一步健全。
(二)必须把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纳入到金融全面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涵盖了各层次的金融风险,全面风险管理偏好对资源分配起引导作用。它通过准确计量各类风险确定经济资本,通过经济资本的分配决定各类资产规模,改善业务组合的风险与收益配比关系,将有限的资源从效益较差而风险较高的业务上释放出来,为效益更好而风险可控的业务腾出空间oe6]由于供应链涉及不同的行业、不同技术领域和不同的行政区域,这就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金融风险。因此,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必须纳入到金融全面风险管理之中,这样才能有效地管理好供应链出现的风险。
信用管理的范畴范文4
关键字:药品市场市场信用分类管理
完善市场经济,加强市场经济的法治化,一直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但是,就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而言,完善的市场经济更应该是一种基于信用机制的经济体制。对此,我国的民商法律有明确的表述,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第6条亦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与信用相关的法则渗透了我国整个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我国药品市场已初具规模,在供销链链接、竞争机制、价格形成与管理、品质保证、广告管理等诸方面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经济转型时期,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和违法经营等行为屡禁不止,即使进行突击大检查或“严打”等手段,在地方保护主义等防护伞下也只是治标的办法,可以说,医药市场依旧面临着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
1我国医药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现状
1.1广义药品市场的主体信用缺失
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包括药品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契约关系规则,合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意志与能力。它包括很多方面的信用,诸如财务信用、合同信用、借贷信用等等。现今广义上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交易行为主体之间严重缺乏信任;合同信誉遭到严重破坏,债务纠纷不断;市场交易行为的失信。
1.2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
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在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过程中,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而遵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规范的意志和能力,并因此取得社会信任的程度j。现今狭义上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内部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在药品研制环节,研制不规范、资料造假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在药品生产环节,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淡漠,忽视质量管理,把产品标准、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等作为应付检查的摆设;在药品经营环节,经营企业过多过乱、层层加价,出租柜台、挂靠经营、虚假广告、非法市场等不法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在药品使用环节,降低质量要求或者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问题在基层和农村仍然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较多;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
2针对当前法律环境,我国药品市场中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所遇问题
2.1上位法的缺失
近期,全国不少地区纷纷着手重建社会信用。但是从各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试点情况来看,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是法律障碍,因为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一部国家法律涉及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
在药品市场信用方面,尽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9月出台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后文简称暂行规定),此规定对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信用等级的定义与分化、企业信用的激励与惩戒及其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要求,是对企业信用的征信和信用评价的有效尝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往往规定中所要求的款项不能实行或不能达到立法本意。如对失信企业的信息披露,因现行法律只限定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对象,是否可以对公众公布,为避免对外公布企业信息的行政诉讼,药监执法部门只能在系统内披露企业失信信息,从而导致了企业失信成本过低。
2,2现有规定的操作性不强
除了上述《暂行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难点外,《暂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惩戒和激励的措施过少过轻的问题。一些惩戒措施对企业的失信行为惩罚过轻,同时对企业守信行为的激励过少,从而既起不到对企业失信的惩罚作用也激励不了企业自动守信。
2.3信息记录不完全,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
因《暂行规定》对信用档案中应涵盖哪些内容也没有统一的说法,其中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信用档案应该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内容,但规定中限定档案内容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其具体是什么并未明确,所以造成各地的药品企业信用档案内容不一、信息记录也不完整。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各地对《暂行规定》中信用评价原则的理解不同,实际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样,往往只有定性的指标,缺乏一个定量的指标。
3国外设立的有关信用的法律制度及其特点
欧美发达国家的信用市场经过数百年的培育和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和管理机制。一方面,通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培育起了“讲信誉者生存、不讲信誉者淘汰”的良好信誉机制和信用环境。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大多都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和迅捷,并通过完善非政府的市场信息披露和社会信用评级体系,进一步增强了市场的公开和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授信方能够更加准确地掌握受信企业的信誉、信用状况,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准确性甄别出不同信誉价值的企业类型,实现了信用市场中唯一稳定的博弈均衡(授信,守约)J。上述2个方面使信用市场中的违约率大大降低,同时也使授信方判断的受信企业违约概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形成提供信誉资源与信用资源的激励和有效供给。
3.1国外信用管理的立法简述
在世界上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因为只有市场上信用经济成分相当大时各类信用管理服务才出现,才需要信用管理相关的基础法律来维持市场规则,只有信用管理专业法律健全的国家,才能上升为征信国家。
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已有l7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传播、使用等各个主要环节,《公平信用报告法》是其核心法律。1995年10月,欧洲会议通过了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这是欧盟在信用领域的第一个公共法律。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建立资信评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而美国建立市场评估体系是以市场为主导。
在亚洲,有消费者信用管理专业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包括13本、韩国、台湾、香港。
3.2国外信用管理法律的特点
3.2.1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规范比较完善从整体上了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所有现行的信用管理法律基本都包括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及使用等环节,并且整个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对个人信用体系的规制也包括对企业及政府信用体系的规制。
(1)有着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使得政府不必亲自参与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评价,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可为其提供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和传递方面更有效率同时也减少了政府成本。(2)法律对提供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也有较多完备的规制,使得中介机构能提供有效信息。(3)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如1966年颁布的《信息公开法》和1976年颁布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使得许多案件调查过程和方式都及时传递给公众和企事业单位,保障和增强了政府的信用度。
3.2.2致力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从外国信用管理专业法律的立法角度看,主要通过以下原则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1)消除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影响的原则。(2)金融机构平等和正当经营的原则。(3)控制信用工具发行的原则。(4)强制性开放征信数据原则。(5)指导征信机构的工作方式,并使其提供真实信息的原则。除法律外,美国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信用管理有关的规则,最著名的有“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和“统一商业准则”。(6)法律系统配套,具有相容性。
3.2.3具有保证信用法律体系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为使得信用管理法律有效的执行,发达国家都有各自保证信用法律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
4建立和完善药品市场信用法律制度的探索
4.1对广义药品市场的主体信用缺失规制的建议
4.1.1设立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规范,提高失信者失信成本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范畴,更是一个经济范畴。因此,信用问题就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法律与道德应当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如果法律无所作为,道德也是苍白无力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造成上述信用危机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的是法律缺乏有效的失信惩处机制,加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使得法律规范力和强制力居然成为对市场交易中的失信行为毫无办法的软约束。
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指导性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法律都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针对性也不强,对于个人失信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惩罚力度和方式。这种信用法律制度的真空状态,使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且客观上降低了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鼓励。低微的“失信成本”显然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4.1.2设立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法律规范,提高社会信用信息对称程度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资信服务行业也还在建立过程之中。只有对信用信息的来源和取得方式,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确保信用信息的完全和对称。事实上,当前我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并没有法律依据。由于信用信息的相对封闭和分散,或者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缺乏相关的法律限制,都可能造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而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公平使用信用信息,从而造成信用混乱。
4.2对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规制的建议
信用管理的范畴范文5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 信用问题 管理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界兴起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属于金融创新业务。随着现代物流业发展对金融服务创新需求的日益增太,服务于生产、流通和销售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业务实践越来越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成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业务实践
在我国,对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的探索,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物流银行”的设想到“融通仓”概念的提出;第二个阶段,从“仓单质押”业务的尝试到“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第三个阶段,从“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到供应链金融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在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实践发展上,我国形成了两条业务发展的主线模式:
其一是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结合生产贸易企业的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由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而提供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通过货权质押、信托收据、保险及公证、货物监管、提货通知、货物回购、资金专户管理、期货保值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来掌握货权、监控资金,为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式。
其二是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创新出来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融通仓等供应链融资模式。这种业务融资模式比结构性贸易融资模式更创新了一步,它是基于供应链金融的思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专注于对企业本身信用风险的评估,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的评估,这样既真正评估了业务的真实风险,同时也使更多的企业能够进入银行的服务范围。
二、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问题
目前国内外关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都比较活跃,特别是在国内,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在不断进行尝试。随着业务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信用管理问题阻碍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替代的局限。目前以银行为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基于所谓的核心大企业的信用替代而成立的,这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表现得很突出。即需要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和一家值得银行信赖的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而得到“某种资格的认定”或者借用大企业的信用,使其达到银行认可的资信水平。实际上是中小企业利用大企业的良好信誉与实力以及和银行稳固的信贷关系来为其提供间接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虽然在发展中,通过供应链管理建立了诸如“1+N”或者“N+1+N”这样的业务关系,然而这种融资组织管理方式的效果是使更多的金融资源向那些核心集团性企业归集,通常会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放大,用以对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更大的授信来支持该业务的创新开发,这样,信贷风险的聚集扩散效应往往会扩大。因此,仅仅依靠这种信用替代来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最终阻碍了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第二,信用管理的局限。在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是基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和基于供应链管理中银行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合作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虽然这两种创新模式解决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但目前也显现出发展创新动力不足的态势。在目前的融资模式中,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就需要了解企业抵、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以及承销商的情况等,还要查看各种权利凭证的原件、辨别真伪。这些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大大超出了银行的日常业务与专业范畴。另外,目前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模式的最高收益往往还超过不了传统银行业务模式的收益。因此,以银行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是动力不足的,很难成为银行的主流业务。
第三,技术手段的局限。目前供应链金融仅仅停留在银行和企业的层面上,供应链管理所依赖的网络信息技术目前在银行和企业中很难同步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落后会造成信息不完整准确、业务衔接不顺利流畅,往往还会引致风险的发生,供应链金融信息技术基础的创新问题亟待得到解决。由于供应链管理数据库对于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和产、供、存、销、资金具有实时监控的功能,需要具备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满足多方面查询的要求。因此,技术创新问题的解决是供应链金融创新得以顺利发展的关键,而目前的技术手段的局限性是很大的。
第四,信用组织的局限。目前的供应链融资仅仅局限在作为银行对传统业务的一种创新与补充。实践证明,在供应链金融组织中,银行为主体的融资组织形式是有极大局限性的。供应链融资往往会比传统的贸易融资具有更大的风险,传统的贸易融资强调的往往只是特定交易环节供需双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贸易的真实背景,而供应链融资不但要强调这一点,而且更加强调整个供应链风险的监控与防范,对供应链各个环节潜在的风险都要加以识别与控制,这就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并且,从目前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来看,供应链融资中的存货大部分是中间产品,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不易通过市场来评估其价值,也不易在市场上变现。因此,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更加复杂、所需要的措施也更加全面,而目前的信用组织形式很难满足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需求。
三、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建设
目前建设好信用管理体系是促进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一)必须加快供应链金融管理环节中的信用制度建设
信用管理的范畴范文6
关键词:信用立法;信用制度;信用管理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3-0109-04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信用制度是一种以信誉记录与公示为手段的具有高度自律性的社会化行为制约和激励制度,对于鼓励诚实守信和规范交易行为意义重大。目前,经过百余年的发展,西方国家已形成相对成熟的信用制度和信用法律体系,成为国家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一、西方发达国家信用立法概况
如果以法律规范为标志,西方信用法律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简单商品经济时代。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开始形成,现代信用制度也随之诞生,逐步趋于完善。如美国的信用管理行业诞生于19世纪40年代,但20世纪30年代才开始蓬勃发展,现代信用管理则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形成法律框架。在全球征信国家之中,美国是当今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体系最完备、信用管理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
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短短20年中,为了稳定经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美国先后颁布了17项有关信用的立法,且几乎每一项法律都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将信用产品加工、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均纳入了法律范畴,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管理各方面的法律体系,交织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转的法律环境。这17项信用相关法律包括:《诚实租借法》、《公正信用报告法》、《信用卡发行法》、《平等信贷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公平信用和贷计卡公开法》、《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甘――圣哲曼储蓄机构法》、《银行平等竞争法》、《房屋抵押公开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金融机构改革――恢复――执行法》、《社区再投资法》、《信用修复机构法》和《信用控制法》等等。其中,《信用控制法》在1982年6月30日由于美国政府的信用紧缩计划而被中止使用。在16项有效的信用立法中,7项用于保护个人权益,9项涉及规范金融活动,对征信数据环境、失信惩罚机制、公平授信的权利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了调整。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与信用管理有关的规则,其中最著名的是《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和《统一商业准则》,对消费者信用有关的法案作了简单、明确并符合现代信用管理的发展。
欧洲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因而也是信用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除英国在1894年出台了《数据资料保护法》外,与美国信用制度建设进程一致,其他西方国家信用立法也多在20世纪60至80年代陆续出笼。德国1970年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后几经修改,在1990年12月20日再次修订并颁布了新的《联邦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提供与利用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后来又颁布了《通用商业总则》、《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瑞典在1973年出台了《瑞典数据法》,英国在1974年颁布了《消费者信用法》,明确了信用管理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条件。澳大利亚在1988年颁布了《联邦隐私权法》,明确限制了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信息传播行为。其他欧洲国家也颁布有信用监管法律,如《奥地利个人数据保护法》、《爱尔兰个人数据条例》、《比利时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隐私保护法》、《葡萄牙个人数据保护法》、《意大利关于个人数据处理中保护个人数据与其他数据主体的法案(修正案)》等。最引人注目的是,欧盟作为区域性的政治和经济组织,为促进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并保证企业和消费者征信信息交流的畅通,在1995年通过了成员国共同遵守的《欧盟数据保护法》,将保护个人隐私权和开放数据之间取得平衡作为基本原则,禁止直接处理针对自然人个人的信息和个人家庭活动的信息。
二、西方发达国家信用立法特点
(一)立法目标着重于保护个人隐私权和维护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从各国信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看,着重规定了数据对象的查询权利、防止处理有可能造成损害或者痛苦的数据的权利、防止为直销目的而处理数据的权利、与自动决策有关的权利、获得补偿的权利、纠正和销毁、评估要求等项内容@,并着重于体现保护人权和维护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等项基本原则。这具体表现在:1.严格区分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和合乎国际惯例的数据,并规定合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用户类型和传播目的,从而既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又能使与消费者个人进行信用交易的授信金融机构或者赊销商取得授信;2.以法律强迫企业法人公开信息,消除企业法人对金融授信机构和消费者个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二)立法结构和内容体系完备
从各国信用立法的结构上看,大致由引言、定义、数据保护原则、个人的权利、豁免、过渡性条款、专员的权利与职责、通知、根据新数据保护法判定的犯罪等章节组成@,根据立法形成了包括公共信用登记咨询系统、信用评价制度、信用风险转移制度、信用管理制度的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如为更好地服务于金融系统防范信贷风险、央行货币信贷政策、央行金融监管,西方发达国家普遍以国家立法强制建立公共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并表现出法律健全、管理严格、央行直接管理等特点。如西班牙1988年26号法令规定所有在西班牙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加入西班牙央行管理和运行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许多国家如意大利、法国等国在《银行法》中对央行管理和运行系统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及要求。据世界银行统计,除最早建立该系统的美国主要是由8个企业(企业信贷登记和消费信贷登记系统各4个)分别经营外,其他国家的公共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大都由央行直接管理,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等。
(三)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信用管理模式
依据信用数据库经营方式的不同,目前世界上的信用管理模式大体有政府主管经营、企业自主经营和特许经营三种。
政府主管经营模式是由中央政府出资组成信用管理机构,并对信用业务实行直接经营管理的方式。其基本特点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由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和执行。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
以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资源,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信息,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各种力量,迅速建立起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欧洲部分国家,如法国、比利时、德国等采用此模式。
企业自主经营模式是所有企业可以依法自主地经营信用调查和管理业务,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仅通过制定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对之进行管理。世界上信用制度最发达和完善的美国采用了此种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以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市场机制作用发挥充分为基础,以先进的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为手段,以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规则,以完备的信用法律为保障。
特许经营模式是先由政府建立信用数据库,再由指定的信用机构进行商业化信用经营,或者由政府指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民间企业建立征信数据库,并进行商业化经营。应当说,特许经营模式兼有前两种模式的优点。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典型是日本,其建立了以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由于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的要求,目前国际上普遍的趋势是由政府主导逐渐向市场化运作转化,政府和中央银行主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其主要职能是制定确保信用管理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并保证信用机构的从业者能够合法地取得大量原始的、真实的有关企业、消费者个人信用和相关的行业发展的种种数据,并且能够合法地销售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和处理结果。
(四)立法保证信用信息公开
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美国国家安全法》、《隐私权法》、《统一商业秘密法》、《就接触秘密信息而进行背景调查的调查标准》等大量法律,在保证与企业有关的信用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同时,重点在法律上界定了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信息公开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关系,并赋予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收集使用政府、公用事业、行业组织和企业公开的各种信息的权利。可以说,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是支撑美国信用服务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五)促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和高效运转
信用中介机构是搜集信用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并提供信用信息、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评级机构、企业征信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等。信用中介机构对于控制交易风险、降低交易费用、规范交易行为都有极大的作用。为促进信息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西方各国非常重视建立健全信用中介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和运作规范,各国法律都明确了对信用机构的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能,并主要通过对信用服务市场的准入实行业务许可、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违法的处罚、依据信用中介机构违法的次数和程度设置退出标准等方式完成监管任务。
(六)建立有效的信用奖惩制度
在征信国家,信用作为规范市场和个人经济行为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不仅在经济生活中,而且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任何企业和消费者都要受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中的惩罚机制的约束。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严厉的失信惩戒机制以遏制商业欺诈和失信行为。这种惩戒机制包括:1.快速收集到不讲信用事件的信息,并取得相应证据。2.对事实加以鉴别,在较长时间内保存原始的不良信用记录,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痛的代价。如美国法律规定,破产记录要保留7至10年。3.对不讲信用的责任人适用“重典”严惩,让失信者承受非常高昂的违约成本。如法国规定生产假冒产品可判处两年监禁,罚款100万法郎;企业如果数次不能如期偿还债务,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美国法律规定生产、批发、销售假冒商品均属有罪,对产销者分别处以25万美元以上和200万美元以下的重罚,有假冒前科的,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并可判处10年徒刑。4.将处罚决定快速通报给相关机构,以形成社会对失信者的联合制裁。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信用监控系统,在遵照统一的法律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对失信者进行监控,使失信者无法逃避制裁。在对失信企业予以严惩的同时,一般都明确规定对于信用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股票和企业债券发行中则给予优先安排,可以获得银行较高的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利率价格。
三、西方发达国家信用立法对我国信用法制创新的启示
我国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为了维护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秩序,比较注意用国家立法维护社会信用。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会计法》、《票据法》、《消费者权益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都强调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对违反诚信的行为规定了惩戒措施。但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立法而言,现行立法稍显薄弱,不但在形式上未出台统一的信用管理法律,现有立法还表现出调控能力不足、信用保障机制不充分、信用奖惩机制不完善等缺陷。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信用制度的建立健全,应在充分考虑现有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立法经验。
(一)积极培育诚信文化
在美国,无论是企业还是普通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美国的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成立了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形成了良好的守信氛围,促进了信用法律法规的实施。要建立诚信国家,必须首先提高社会整体信用水平,增强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企业建立信用自律机制和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为良好信用法律的出台和贯彻执行营造出诚信为本、诚信兴业的社会氛围。同时,我们在建设我国信用法律制度体系时,应有开放、务实和创新的心态,既要与国际接轨,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规则相符,又适当考虑民风、民俗与国情,要能与过去的制度和法律相容,要有一定的继承性,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二)加强信用建设必须解决好国家干预经济和企业产权保护问题
欧美国家的信用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很好地解决了国家干预经济和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关系问题,国家干预经济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这些国家实行的是私有制,对私有产权的保护早已形成了系统、有效的法律制度。不同的财产所有者在进行市场交易时,必须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如果是财产的单方面转移,必须用契约的形式约定偿还的时间和条件,以保证产权人的权利。基于上述理由,欧美国家的信用法律主要体现在征信领域,即立法的重点在于保证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合理使用。上述两个问题在我国没能得到很好解决。对于我国来说,建设信用法律制度,必须注意解决好国家干预经济和企业产权保护这两个基础性问题。
(三)欧洲政府主导型的信用管理模式较符合我国国情
市场主导(美国)、政府主导(欧洲诸国)、两者结
合(日本)是西方各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的三种基本模式。美国的市场主导模式是典型的市场化行为,只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成熟,才有可能实行这一模式。欧洲的政府主导模式,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要求,主要是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的。我国的现实国情是政府掌握着企业的绝大部分信用信息,政府在管理企业、规范市场活动、改善经济环境等方面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而企业和市场的发展,总体上看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我国现阶段信用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必须以政府为主导:1.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市场培育和环境的形成。如政府带头采用信用评价结果,注意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以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2.将政府职能管理和监督信息形成基础信息平台,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加快信用立法以确保社会信用活动有序进行
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可以在客观上为信用的实现提供一种支撑的社会平台,使人们不能为、不敢为失信行为。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应积极从三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修改现行法律和拟订新法,为信用数据获取、使用、传播提供法律规范和保障;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如可先出台《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三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健全企业失信惩戒和授信鼓励机制,尤其是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