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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生存与发展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现状: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网络手段为代表的数字化技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数字化技术不仅在各种工业领域得以广泛应用,而且给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开辟了新的途径。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世界各国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很多国家,尤其是中国,才刚刚起步。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长期经验的积累,主要靠口传心记、言传身教传承,具有活态性、生态性、传承性、变异性等特殊性质,保护难度较大。
我国现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基本上停留在拍照、采访、记录、物品收藏等简单的工作层面上,这种文字、录音、摄影、录像等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手段,曾保存了大批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书籍的生霉、录像带的老化、录像色彩的蜕变、录音带的失真等,都会使所记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不同程度地出现失真,加上拍摄角度的限制,影响了长期保存和利用。数字化技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许多全新的采集记录手段,包括图文扫描、立体扫描、全息拍摄、数字摄影、运动捕捉等。数字化存储技术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许多新的保护手段,包括通过数据库、磁盘阵列、光盘塔、光纤和网络连接以及一系列相关规定、协议,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有效保护。通过这些现代数字化采集和储存技术,不仅可以把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资料如手稿、音乐、照片、影像、艺术图片等,编辑转化为数字化格式,保存于数字磁盘、光盘等物质介质中,而且还可以利用多媒体网络数据库来存储和管理,使他们完整有序、便于检索,这能够整体提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水平。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明确提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自此以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才全面起步。
2006年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监督和直接推动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纷纷建立,积极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保护体系,并初步建立了涵括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专题数据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网络服务体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http:///main.jsp)开通于2006年6月9号,其宗旨是为了利用数字化技术和网络平台展示、传播中国和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知识,展示我国深厚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信息交流,凝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观念和理论共识,充分调动和利用全社会的学术、经济、舆论资源及社会公众的参与,以促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和健康开展。基于福客网(中国著名民俗网站)技术支持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数据库也向大众提供了部分较为详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文化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国家文化创新工程、文化惠民工程和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工程,2002年开始由国家图书馆组织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站涉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与服务项目包括:第一,精品文化资源库中的“中国古琴”、“中国昆曲”、“中国舞蹈”、“地方戏曲”等中国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粹,以数字化的文本、图像、音频等多媒体方式展示,提升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播的水平;第二,文化繁花(文化部直属单位数字化文化展示平台)、书海精藏(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展示平台)、文化广角(各地文化厅局数字文化展示平台)、文博精华(中国文物网站精品展示平台)等四大数字文化展示平台中包含了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如经典剧目、津门曲艺、民俗风情绘画等,其中福建省图书馆的“海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图片暨省图古籍保护成果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等都是综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数字化展示。
高校在这方面也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天津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中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数据的数字化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管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在推动民间剪纸艺术数字化展示方面作了大量的开创性工作。
二、我国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库存在的问题
1、现有数据库资料尚不完善
我国至今(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已经陆续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总计有1517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其中不包括扩展项目)。推荐项目是指国家名录项目公布前进行公示的名录项目,经过国务院批准公布后即为正式的名录项目。扩展项目是指即前一批或前几批已经是公布的名录项目,而这次不同申报地区或单位又一次申报成功,那么这次申报的名录项目就叫前面相同名录项目的扩展项目。如果算上扩展项目,我国目前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近2000项,而目前中国为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数据库信息统计中仅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812项,明显存在着严重的数据缺失。这证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作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2、现有平台相互孤立,没有发挥综合交互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最大的益处是不仅可以记录和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各方面的信息,而且可以在不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原貌的情况下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数字生产(数字复制、数字出版、数字再现)和数字传播,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独有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因此,利用数字化虚拟现实技术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进行产业化生产与经营,有利于形成新的行业及衍生产品,延长产业链,使文化产业的比重得到提高,这对当今文化产业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和意义。比如通过数字化技术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步伐,促使各民族服饰文化、民间技艺文化、民间文学、民间舞蹈、民间音乐、
消费习惯、交际礼节、节日庆典、娱乐游戏以及饮食文化等知识和技能的价值不断得到增值。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做的远远不够,这将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可持续性提出挑战。
三、如何更好的让我国现有非遗数据库发挥作用
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分类体系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种丰富、形式多样,既有多姿多彩的民俗文化,如风土人情、传统礼仪、宗教及节庆活动等,又有口头流传的各种民间文学,如传说、史诗、民间故事、寓言、民谣、谚语等;既有淳朴生动的各类表演艺术,如音乐、舞蹈、民间戏剧、曲艺杂技等,又有技艺精湛、美轮美奂的工艺美术,如面人、糖人、剪纸、编织、刺绣、彩绘、蜡染等。由于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不同、创造方式有别,对其数字化既要遵循普适性的保护原则与方法,又要采取因类而宜、适合各自特点的方法和措施。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传统性和整体性,在对其知识的系统性、复杂性和内隐性等特征进行详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从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美学、历史学、心理学等多重角度探索非物
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构成要素,提取知识的特征并对其进行归纳总结;从When、How、What、Where、Why五个方面分别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间演变、表现方法、形式、相应地域及其内涵,并对分类后的知识从语法粒度角度建立其间的关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多层次类型分类体系。即利用数字化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学术分类、信息化存储,以便科学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性的符号库和素材数据库。
2、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采集技术标准
针对目前全国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建设中存在的技术目标不一致、技术标准不统一、技术管理不规范的情况,立足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与国家数字化图书馆、数字化博物馆和国家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相配套,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创建、描述、组织、检索、服务和长期保存的需求,深入研究符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资源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包括资源数字化采集、资源描述(元数据)、资源组织、资源管理、资源长期保存等技术标准;制定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管理的统一、科学和规范的技术管理规程。并应用资源管理与分发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统一有效的整合,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采集、资源统一表示、资源权利信息描述、资源目录服务、注册服务、资源检索和等功能的实现。
3、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可视化表达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视化技术与物质文化遗产可视化技术有着本质的区别,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视化可以通过图片、视频、三维动画等形式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使用传统数字化技术进行可视化外,更多的是属于知识可视化的范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可视化还是一个崭新的领域,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多,离应用还有距离,但知识可视化是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有效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可视化表达主要包括知识源层、知识描述层、可视化表达层和知识应用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括了不同的知识源,如史料记载文档、民俗活动、民间技艺、戏曲、舞蹈等,这些知识源在语义上具有异构性。知识描述层描述文化空间知识的特征及其构成分类,如地域类、时间类、表现方式类、表现形式类、原因含义类等文化空间知识。可视化表达层阐述根据知识的特征及其构成分类,选择恰当的模型进行表达,以便于不同用户进行知识的学习、共享与创新。知识应用层可以让用户根据自身的文化背景、知识构成等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知识可视化表达方式来学习、构建文化空间知识等。用户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相关文化空间知识的学习与交流,自身的用户类型信息就会随之得到更新,并且文化空间知识经过学习与交流将会得到发展与创新,从而更新文化空间知识源。
四、结语
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是现代社会的两个“互为表里的超级产业”,信息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文化产品的生产、传播和消费方式,利用信息技术可以提高文化产品的原创力,开发新的文化产品,增强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和生命力。然而从产业发展的逻辑上说,信息技术只是手段,内容服务才是目的和核心。因此,我们应将重点放在内容的建设上,数字文化内容越丰富,信息的共享度就越高,人们从中捕捉的商机就越多。我国的信息技术产业正在蓬勃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进行合理开发与利用的前景更广阔,从而形成文化与传媒、信息交融的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作为高科技与高文化价值结合的产业交汇点,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有效保护的同时,更要使之上升为具有知识产权和资源资本属性的文化产品,更好地促进文化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创造出巨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向前发展。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机制
0 引言
消费者权益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这种权益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形成的,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符合市场主体的主观要求和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需求。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参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际上就是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国内市场的深化以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目前,“理赔难”、“销售误导”等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尤为严重,相关的保护机制还不完善,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民法保护机制,而整个立法过程又是一个市场参与主体反复进行博弈的过程,首先要处理好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建立彼此之间激励相容的机制,借鉴国外相关制度规范的有益经验,2013年,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首次修订,加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解决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为调解消费领域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完善我国消费者的民法保护机制。
1 文献综述
消费者在市场活动中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理应受到保护。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但是相关的立法还不完善,及时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市场法律规范经验是十分必要的,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已成为制定经济政策必须涉及的问题,国内外学者对这方面问题的研究非常丰富,涉及的领域众多。钱玉文在其《消费者权利变迁的实证研究》中探讨了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理论,主要从经济学和消费者思想两个角度出发,揭示了消费者这一市场主体法律人格的确立会对私法演变产生的影响;曾康霖在其《保护银行消费者权利》中基于银行金融业的法律关系框架,从宏观角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同层面进行了探讨;李树利在其《浅析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中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的特点,实际上也具有宏观的指导意义。
以上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学术研究成果,为本课题完善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机制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从立法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遵循了法学原理的逻辑起点。从文献的收集和梳理情况来看,国内对完善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机制的研究的学术关注明显不足,这一点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立法、赔偿制度和救济机制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现实意义。
2 国外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立法、赔偿制度和救济机制分析
2.1 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情况
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比较成熟,通过立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时间也比较早,仅从消费领域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的内容很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会不断涌现出一些新的消费方式,进而需要不断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这实际上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一个国家相关法律的完成程度实际上反映的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程度。就英国而言,其实行的是判例法,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非常详细且具体,从1971年开始,英国颁布了《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明确了工商企业、消费者、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973年实施的《公平交易法》则对公平交易和正当竞争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1976年颁布了《专卖价格法》,2002年对《商业法》进行了修订,总而言之,在经济利益和健康安全方面都得到了立法的有力保障。就美国而言,其实行的相关法案颁布时间更早,从1867年开始,陆续颁布了《纯洁食物及药品法》、《肉类检查法》、《修曼法》等,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消费者保护运动也在美国兴起,《产品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美国立法重心出现转变,开始由重视保护生产者利益转为重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德国而言,其在制定《民法典》时就已意识到,消费者在市场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1894年颁布的《分期付款买卖法》正式从立法层面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也是世界第一部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近年来,德国还转化了欧盟的一些法令,对民法典进行了改革。
2.2 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赔偿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确立是在1763年,随着英国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英国国内消费者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适用于消费领域,相关内容在《消费者保护法》中已有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保护适用范围在消费者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并不包括商业财产。英国是最早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国家,但是对这一制度应用最为广泛的却是美国,其适用范围涉及到侵权关系、财产关系、合同关系及雇佣关系,早在上个世纪初期,惩罚性赔偿制度就已被应用到消费领域,其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内产品质量和服务的提高,1992年颁布的《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确定,在产品侵权责任中,主要对生产销售者给予惩罚性赔偿,但从违法行为来看,消费者如果未遭受实际损害,则无惩罚性赔偿。
2.3 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救济机制
救济机制包括司法和非司法两种,英国这方面的制度比较保守,如公益诉讼制度,对提讼方有一定的限制性要求,对于公共权益行为的诉讼,私人不能够成为诉讼代表,法院也不会因私人的请求而作出赔偿判决,唯一能够担任公共利益代表的是检察长,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英国专门设置公平交易总局局长这一职位,该局长有权对消费者行为和商业性活动进行监督。美国的公益诉讼比较发达,救济机制比较健全,主要包括集团诉讼制度、小额法庭诉讼制度和消费者组织三方面内容,以集团诉讼制度为例,消费者领域集团诉讼具有普通集团诉讼的普遍性特征,同时也具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上,确认程序需要综合裁量,因法律政策等因素的变化,程序确认标准也会随之发生变化;通知程序是该诉讼制度的核心环节,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集团诉求的效率;和解程序则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诉讼决定,防止未直接参与诉讼成员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也能够降低诉讼的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德国救济机制体现为消费者团体诉讼和消费者组织两种形式,消费者团体主要通过诉讼担当和诉讼权利让与两种方式来获取诉讼权利,德国法院的采信依据为商品测试机构日常抽检结果,相关测试报告均可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依据。
3 我国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
3.1 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猛,消费者维权意识也在增强,从20个世纪80年代开始,消费者维权保护运动也逐渐兴起,通过立法来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首部专门用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正式颁布施行,此后先后出台了《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面对出现的一些新问题,2013年,我国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加之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全面修订,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相关法律规范仍存在一些漏洞,如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在国内的使用条件就过于严苛,总体而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仍在完善之中。
3.2 惩罚性赔偿制度
民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条款中,集中于民事责任制度中,在消费领域,又以民事赔偿制度居主要位置,按照民事责任中恢复原状的救济手段,要以受害人实际损失来计量赔偿数量,但是这种经济赔偿在实践应用中要低于实际受到的损失,而且也难以对不良商家起到惩罚性制裁的效果,无法起到警示作用。现阶段,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全面建立起来,在消费领域也少有体现,其在民法保护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主观要件设计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考量不足,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为只有存在故意才能构成赔偿的主观要件,即不包括过失甚至是重大过失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侵权行为都会免受惩罚,也就意味着很多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其二,倍数规定缺乏科学依据,新消法的惩罚倍数已经提升为三倍,同时也增加了最低赔偿额,这虽然是一种进步,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其三,计算基数设定不合理,赔偿基础以实际支出为主,并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目的,在这方面能够看出,相关制度在实际适用中还显得比较保守。
3.3 救济机制
目前国内民事诉讼案件多由基层法院审理,消费诉讼程序难以满足小额纠纷的需要,对于较小的案件,在维权中如果也要通过这一诉讼程序,必然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而且简易案件和一般案件的程序审理放在一处,也容易发生混淆。现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作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只是程序性的,并不是实体性的,这是我国司法救济机制不完善的具体体现,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诉讼效率的提高。再就是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消费领域的很多行为多是口头达成的,除了卖方和买方外,并无第三方在场,一旦出现消费纠纷,举证将十分不易,而且在维权过程中,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的举证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证不当还要承当相应的后果,这在一定还程度上削弱了消费者的举证能力。
4 完善消费者合法权益民法保护机制的一些建议
4.1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对于消费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此提出以下三点完善建议:第一,保证设计证据制度的合理性,所谓精神损害,是指消费者精神层面需求受到损害,而传统证据形式又很难将其具体体现出来,因此在设计证据制度时应区别对待,其关键点在于明确损害推定与事实自证之间的联系;第二,保证赔偿标准设定的合理性,不同国家对精神损失的赔偿标准并不同,如美国实行的是“无限量数额裁量”,而瑞典则对赔偿数额有限制,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执行标准;第三,应拓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该制度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所谓“严重”程度在实践中很难衡量,为此应对该制度的形成条件加以明确。
4.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此提出以下两点完善建议:第一,保证主观要件设计的合理性,应对行为人的主观要件的范围进行扩充,更好地发挥其惩罚和遏制的作用,西方国家多是以主观恶意程度来作为该制度的判断标准,主要考虑到故意、重大过失和恶意等主观要件,打击不法经营者明知故犯的恶;第二,不以惩罚倍数作为主要惩罚手段,惩罚倍数的增加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从立法上加大了该制度惩罚力度,但是以此为主要手段,效果并不理想,对此可以不设限,只是增加赔偿基数,增强该制度的震慑作用。
4.3 救济机制的完善
对于救济机制度,在此提出以下两点完善建议:第一,借鉴美国立法经验,设立小额法庭制度,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将小额消费纠纷划拨出来,进行独立审理,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还能够降低司法成本,对此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受案范围、诉讼时间和方式进行设计,同时还要对公益诉讼资格、诉讼费用等进行完善,在审判程序上达到经济、快捷、有效的目的;第二,提升相关组织解决消费纠纷的能力,在我国主要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消协作为第三方介入,并不具备约束力,其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在此可以借鉴德国立法,赋予消协一定的法律效力,并提高其诉讼能力,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为消费者维权举证以及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
5 结论
综上所述,本研究通过对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在借鉴国外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立法、赔偿制度和救济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消费者合法权益民法保护机制的一些建议,重点对精神损失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司法救济机制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够对相关立法工作和民法保护机制的完善提供一定的指导,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艳.论网络商业团购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民法保护[D].辽宁大学,2012.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3
一、非遗保护困境与出路的研究范式探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在当代情境之下如何操作方可绝地反击是目前大热的一个思考向度,一时间众说纷纭,大有“百家争鸣”之势。笔者认为,对于现存的种类繁多而看似彼此互不相关的多种非遗保护困境与出路探析提法,均可以根据其研究方式归入两类范式:“逻辑学范式”和“现象学范式”。“逻辑学范式”的思考向度是抽取出最简单的共同范式。其研究方式注重于从纷繁杂多的内容分析现场中抽离出一个具有普遍适应性的“公式”,以逐渐形成一个规范体系。“逻辑学范式”的优点在于可以使非遗保护工作规范化、步骤化、框架化,使得非遗保护实践确实做到“有方法可循”,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广泛的重要意义。但其封闭性空间向度与无实质内容的理想框架形式,往往会导致非遗保护或是落入模式化了的框架之中,使实际保护实践敷衍了事真正的非遗保护越走越远;或是使得非遗保护受制于主流话语权的操控之中,对非遗进行潜移默化的意识渗透,使得保护手段异化成为破坏手段,“伪文化”或“被同质化”、“物化”的非遗层出不穷。[1]“现象学范式”则是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做法,从个案的现象本身入手以期最终抵达本质层面。“现象学范式”采取消解中心、解放思想、逃离权威的做法,其在实践中往往跨学科进行个案分析,拒绝对所有个案采取统一对策。但“现象学范式”本身也并非尽善尽美,其缺陷在于容易导致某种离散与互不相关。“现象学范式”将非遗保护个案独立于非遗保护体系之外运作,其看不到总体保护体系,未能及时有效地借鉴体系之内早已存在的优秀经验与经验教训。[2]为了避免论述偏颇的弊病,较为理想的做法便是借用刘勰《文心雕龙》所提的“唯务折衷”方式,综合此二范式之所长,对非遗在当前时代视域中的传承保护之困境与出路加以探析,以期为濒危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提供全面、具体、恰到好处的思路整合。
二、“逻辑学范式”探析
(一)“无人的非遗”
“无人的非遗”困境主要表现在传承主体的缺失与保护主体的越俎代庖之上。非遗传承链的断裂问题往往是导致特定非遗个案濒危的直接因素。非遗保护应当采取“保护主体搭台,传承主体唱戏”的形式。在此,非遗的传承主体直指非遗传承人,而保护主体则是一个涵括了政府与其他民间相关群体在内的概念。首先,传承主体应当自觉担当起非遗保护实践的“唱戏”主角要务。当非遗的传承主体无有效性的保护作为时,保护主体再如何努力都回天乏术、收效甚微。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当代情境之下,非遗传承主体往往会因为缺失一种对于文化体认的自觉而导致特定非遗个案的“边缘化”危机。在此,必须警惕本族文化在非遗传承保护中“被精英化”的陷阱。在此,“民族认同”是个重要的心理无意识表征层面,指涉“在民族互动过程中以民族间的差异性为基础而产生的”。[3]换言之,“民族认同即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的认知和感情依附”。[4]缺乏最基本的民族文化感知基础,是导致非遗保护传承日渐力不从心的直接原因。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使文化视阙下的集体智慧结晶及核心价值观获得其在公众心理认同机制中的合法性与穿透力,继而将“民族凝聚力”透过“创新传承”模式与“审美教育”的纯粹向度自然内化。于是乎,在保护传承实践运作中,非遗所包孕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因子便于潜移默化中重构中华民族文化之时代精神内核,契合时代语境的崭新可持续发展模式应运而生。要走出“无人的非遗”困境,我们应当首先聚焦于培养非遗传承主体的“民族认同”上。其次,保护主体的适度协助是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前,非遗保护传承作为一个尴尬的在场,经受着双重压迫———“后现代”的解构与“精英文化”的意识形态渗透。针对此况,传承主体应当各司其职,各显神通,共同为非遗的传承保护实践“搭台”。同时,在“后申遗时代”,传承主体必须警惕一个职权行使的“度”的问题,切勿越俎代庖,喧宾夺主。如在政府方面,其正确的向度应当是采取高屋建瓴、总揽全局的“引导式”做法,集中全社会的物力财力资源以建构非遗的有效性保护传承空间。政府作为“领路人”,可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直接开展针对“传承主体”的评选、认定与培训工作,试行新型的教育理念而将传统的“师徒传承”观念拓展为“师生传承”方式,或面向更为广义层面的社会受众而进行非遗相关知识的社会普及活动等,诸如此类的举措均对杜绝“无人的非遗”窘境具积极意义。综上,对抗“无人的非遗”的保护困境必须综合调动非遗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的主动积极性,并能确实保证“权职分明,和而不同”的保护实践局面。
(二)“物化的非遗”
针对非遗精神性、抽象性、无形性的特质,当代的非遗保护实践往往借助科技手段将其转换为具体的有形物质形式。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存在一个非遗“物化”的困境问题———高科技对于非遗本身文化内涵的“冻结式保护”模式运作以及“保护性破坏”行为。首先,非遗项目被“冻结式”地保存于博物馆、档案馆、数据库之中成为人们凝固的记忆标本是个较为普遍化的运作陷阱。“冻结式保护”将非遗的序列边缘人为关闭,彻底隔断其时间与空间的维系,而将其视为一个独立自足的统一运作系统,如此保护行径实则变相提前宣告了非遗的消亡。其次,“物化的非遗”往往可能将某些意识形态层面上的分歧淡化、隐去,乃至于完全消解。扎根于“传统”与“自然”的非遗,以原始朴素的纯粹生命体验为思维向度,其基础意识层印记着人类童真时期的隐喻式的原初符号表达———巫术、图腾崇拜、神话传说等。这些因子似乎与“科学”话语主导的时代视阈格格不入。而当非遗诉诸科技手段进入“物化”程式之中时,这些因素被人为地遮蔽了。我们现在所知道的非遗相关信息,大抵都是带上明显官方印记的“赞歌”与震撼人心的“呼吁”,但对神秘、未经“物化”浸渍的非遗却知之甚少。要抵达真实,只有直面现场,身临其境地到特定的非遗知识承载空间中进行考察,否则其保护传承只能是落入闭门造车的程式。再者,作为没有文字记载而仅靠口传心授方式得以传承的非遗,利用高科技手段将其转化为具体物质形态以保存下来是必要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非遗原本传承方式的单一与脆弱。但在当前媒体话语膨胀、图像泛滥的现场,如何建立非遗知识的“纯粹性抵御场”以消解高科技潜移默化间的“霸权意识渗透”是个重要思索维度。毋庸置疑,科技的仿真手段较之非遗知识本身似乎能够给予其受众更多的真实感与具象感。如此一来,诉诸科技手段而造就的虚拟现实仿佛拥有令人难以抗拒的精神魅力,其在某种意义上赋予了具象化后的非遗更为广泛的公众穿透力与知识合法性。在日常生活“拟象世界”潜移默化的意识形态渗透中,社会受众对于科技虚拟后的非遗产生了某种欲望(我们暂且不论其为消费指向抑或审美指向)。“非遗意识”被移植至大众流行心理层,保护传承的工作被误认为是初具成效。然而,问题却亦接踵而至:活态无形的非遗本身与被科技固定下来的固定物化的拟象之间是否存在本质上的差异?“物化的非遗”作为一种模型生成的具象,其所传达的信息是否可以保证非遗知识的纯粹性?另外,作为后现代视阈重要表征方式之一的科技手段是否会在运作的同时,将其“解构”策略(消解深度,瓦解叙事)一并带入意义生成与传播的现场,从而引起非遗在浑然不觉之间的“异化”?倘若科技的在场当真存在置换概念的操作———将非遗变作“空壳文化”,借其幌子大行科技话语表征之实———抵抗的空间与时间向度是否需要斟酌一个合法性的问题?科技本身内涵着一种科学独霸的话语冲动,其彻底摧毁人文叙事知识历史根基的内在欲望甚至一度将人文叙事逼仄至危机失语的非合法化状态。如此,慎用科技手段开展非遗传承保护以预防其“保护性破坏”行为。总之,非遗保护可借用高科技的一臂之力,但切莫让高科技喧宾夺主,使得非遗的高科技保护本末倒置,在触及原则性问题的时候应当首先顾及非遗的保护。切忌将非遗保护等同于“束之高阁”式的“盖棺定论”。非遗的保护在于传承发展,非遗是动态流变的过程,而非永久固定下来的、仅仅是摆在博物馆等场所中供研究的静态遗产。非遗保护的目的在于传承与发扬,如将非遗通过高科技形式的胶片具象化,使得非遗保护向有形的形式转化;适度的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相结合以收获经济利益并达到非遗的宣传效果;以及通过建立动态型的流动开放展览馆模式来进行非遗的保护,都是非常成功的做法。#p#分页标题#e#
(三)“被同质化的非遗”
“被同质化的非遗”是当代非遗保护的又一困境。首先,这里存在一个关于“文化相对主义”视域下的“精英文化”压迫机制问题,一个指涉文化自尊与自信窘境的问题。在当代全球一体化情境下滋生的“精英文化”往往是使用“自然化”策略对“边缘文化”进行意识渗透的。“自然化”策略是掌握话语权的社会主体在构建“自我/他者”等级关系中惯用的伎俩,目的在于使得“差异”本身剥落“被强加的意识形态”的痕迹,继而表征成为一种与生俱来、不证自明的因素。如此一来,“差异”被期望可被永久固定而防止意义随情境的滑动倾向。我们必须认清的一个事实是:当代主流的意识形态往往是举着“尊重文化多样性”的旗帜大行“文化霸权”之实;“精英文化”对于“边缘文化”的意识渗透总是在“自然化”策略的掩护之下潜移默化进行的,“自然化”策略总是将“边缘文化”“定型化”作一种劣等文化形式。“鉴于对少数者声音的历史性的持久否定,我们必须认识到少数话语首先是主导文化对少数文化系统地摧毁的结果。[5]因而,在进行非遗保护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警惕“精英文化”的“自然化”策略压迫,确保非遗保护个案中的传承主体是在怀揣着本民族“文化自尊与自信”的基础上进行传承实践的。在这点上,我们可以采取的葛兰西“霸权”移置“主导”的思路。作为霸权的来源,权力被精英阶层的不同主体所争夺,文化间的谈判产生。而在此文化谈判以实现霸权的过程中,主导意识不可避免要被重设,边缘意识从而可以获得绝地反击的契机。
其次,“文化孤立主义”的制造的非遗保护困境。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应当时刻警惕“文化相对主义”向其极境向度发展而落入“文化孤立主义”的窠臼。“葱剥到最后是空的”。[6](P4)作为对抗“精英文化”与“文化中心论”而诞生的“文化相对主义”,其核心内涵在于消解文化不同形态之间的等级之分。但在为异质文化的多元存在局面大唱赞歌之际,“文化相对主义”本身却又存在一个悖论:如果所有文化都将其定位作“最优秀的文化”而自足于其内部价值标准与自有方式,盲目排外乃至于压制其它“异己”文化形态的话,“文化孤立主义”的转向便会不可避免。在“主体/他者”幻想建筑的同时,“文化孤立主义”关闭了其所有的序列,自行终止与任何异质文化的对话与交流。在非遗的保护过程中我们应当时刻警惕非遗个案陷入“文化孤立主义”的黑洞之中,盲目排他,乃至于无视基本事实与历史动态的演变进程,苑囿于一己的封闭空间内,采取静止片面的观点虚构着自身的种种“文化原貌”叙事。于是乎,真正的保护越走越远。此外,后现代语境下的非遗保护传承还存在一个“时代情境异化”的陷阱,这是导致非遗保护举步维艰的又一要素。哈拉维用“积体电路”(IntegratedCircuits)指称当前后现代语境下的混乱、平面化、网络状的社会与文化现实。当代的文化情境存在一个消解深度、瓦解叙事的向度。[7](P273)在这里被聚焦的问题包括非遗纯粹性捍卫的可能性。后现代以“支配的信息科学”(InformaticsofDomination)的即兴生产代替意义的谨慎再现,时代视域下的主体期待习惯了文化的“平面化”与“网络状”的表层混乱表征模式。[8](P278)文化发展总是通过“离异”与“认同”两个维度的相互作用而向前推进的。[9](P1)如此,后现代语境下的“文化转型时期”大背景给非遗保护实践提出了一个悖论:非遗活态传承中的动态流变因子与时代情境之间的相互抵触而又唇亡齿寒的矛盾关系。一方面,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核心的深层文化结构维度与时代情境下的流行文化表征意识形态相抵触。在非遗保护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警惕时代情境对非遗所进行的遮蔽、封存,乃至“异化”、“同质化”意识渗透行径,防止非遗发展掉入“空壳文化”的陷阱;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文化动态因子特质,却又在一定层面上赋予其随时代境遇的发展流变以合理性。德里达在其著名的“意义的循环”理论中提到过,在现存的二元对立秩序下,任何对于意义作出终极阐释的努力都是徒劳的,阐释只会导致更多的阐释,终究都不可避免地落入意义循环的怪圈。对抗“被同质化的非遗”切勿对非遗个案作刻意的意义扭转,如此之举只会给非遗本身带来意识形态操控层面上的书写印迹,让“原汁原味”越走越远。
事实上,对于非遗意义的阐释有如羊皮卷的书写,初始的意义从来不会消逝,只会不断地被重释、叠加。非遗作为一项纯粹的存在本身,其意义被时代视域下的不同主体所期待,继而以编码的方式植入其中。在经由共时性与历时性的双重动态演变之后,非遗的意义实质也随之发生了“羊皮卷书写式”的流变:初始的意义从未被抹杀(有些记忆只是暂时被封存了起来),而新的阐释已经完成了其渗入、叠加的进程。如此,只要依旧存在薪火相传的非遗传承主体自觉地对其族群文化进行体认,只要非遗个案中的特定文化群体认同基因未被社会机制抽离而作为一种“经验的存封”淡出人们的视野,只要非遗个案依旧是作为一项活态传承的文化遗产而非被冻结式地保护或者完全从世界上消匿,那么非遗的核心初始意义就可对抗其被同质化的危险而得以完整性保存。换言之,对抗“被同质化的非遗”的出路首先在于重构非遗传承空间并保障其传承主体的有效性实践。刘启锐在电影《岁月神偷》中曾指出:记忆是种权力而非本能。非遗作为一种活态的、无形的、靠口传心授得以传承的文化遗产,其价值核心在于自身所承载的集体无意识层面的生命记忆。在这里存在一个文化自觉的体认问题。对抗“被同质化的非遗”,我们还必须采取措施加强传承主体的“文化自觉”。这是一个难题,却有同时是一个突破口,非遗的传承主体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这一责任。同时,这是一个属于社会大众流行心理层面的问题,政府应当大力推行非遗保护的宣传教育,以在当前文化氛围内潜移默化地加入“非遗大众保护意识”因子,在时代视阈下的大众流行心理中形成一个“集体无意识”层面。#p#分页标题#e#
(四)非遗的当代“消费符码”转向机械复制时代的一大特征首先是知识与商业合谋,文化消费变得异常昂贵。作为审美,乃至于文化层面的奢侈品,非遗这一素被称作人民智慧结晶的历史文化积淀物却开始了从人们日常的消费比例中日渐被抽离的征途。它们被迫以“物化”形态作为特定族群的历史记忆标本,被冻结存封于诸如博物馆、档案馆、私人收藏者的橱窗中,还硬生生地给贴上了“文化奢侈品”、“高级审美趣味”一类的标签。如此,非遗不幸在传承过程中被消费符号化了。又或者,非遗就直接被揪着耳朵扔进了“文化产业化”的大熔炉,还美言其曰:非遗的生产性保护途径。只是,当传统文化因子在被商业化摆上了机械化复制时代轨道之刻,精神文化维度的相关物已被统一移离了其特有的专属区。而非遗本身的价值内涵,也就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被改写、分解、抽离,甚至被伪造的危机。作为特定族群文化记忆传承的动态因子,非遗首先是作为一种区域文化符码存在的,是人类历史文化多样性的瑰宝。但生产性保护背后的商业运作机制,其关注焦点却在大规模的生产普及与经济效益之上。如此冲突的直接后果是导致非遗本身的文化内涵被商业化过程潜移默化地抽空,贵州侗族的傩文化与祭萨风俗就曾落入此陷阱。“生产性保护”是个有待商榷的保护手段,因为在实际操作中,非遗“被产业化保护”的度始终是个边界模糊的问题。在“后申遗时代”的今天,我们似乎应该采取“激情的疏离”的态度,从沸沸扬扬的非遗“产业化开发”呼吁现场中抽离出来,冷静再思考这一商业化做法的实际可行性。
三、“现象学范式”探析
(一)诉诸现象本身
在“后申遗时代”,非遗保护的手段正逐渐形成一个类似于“逻辑学范式”的规范体系,各类非遗保护模式框架基本成型,似乎所有个案都可以从中轻易对号入座。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非遗保护工作规范化、步骤化、框架化,使得保护实践更加易于落实。但世界上尚找不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所有的非遗个案都一以贯之以其所属种类的保护做法,那么必然会导致非遗保护走向模式僵化、形式化、敷衍化的命运。对于非遗的保护,我们似乎更应该采取的是一种对现存的时代境遇下流行的“逻辑学范式”采取“激情地离散,理性地反思”的态度,抽离模式化、抽象化的后现代狂迷的“逻辑学范式”现场。对于非遗保护个案,我们应当诉诸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面向意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动采取具体的“现象学范式”,主动逃离权威、消解中心、发挥创造力,并注意克服“现象学范式”可能导致的某种离散化与互不相关的弊病。对于非遗保护项目采取个案分析策略,对目标非遗保护对象加以内部能力与外部情境因素两个维度相结合的思考,并结合其优势、劣势、机会、威胁相关要素加以整合,有针对性地进行对策思考。如此,便可避免落入非遗保护个案分析层面上的偏颇陷阱,并能有效避免以呆板有限的模板框架套用所有个案的敷衍性保护实践。
(二)个案分析———赫哲族伊玛堪的传承与保护
1.濒危的非遗:“伊玛堪”“伊玛堪”是赫哲族的曲艺说书形式,唱说交融,浑然一体,被誉为北部亚洲原始语言艺术的活化石。“伊玛堪”的主要代表性作品有《满格木莫日根》、《木竹林莫日根》、《满斗莫日根》、《阿格第夏日莫日根》、《亚热勾》、《西热勾》等,演出风格有“大唱”(以说为主)和“小唱”(以唱为主)之分。其腔调因内容不同而各异,历代演唱人在“赫尼那调”基础上演化出如欢乐调、叙述调、女调、少年调等。“伊玛堪”故事篇幅通常较长,一个故事要唱上好几天才能完成。其唱腔又各具特色,随区域与“伊玛卡乞发”(演唱艺人)的不同而不同。演出者身穿“鱼皮衣”,可以即兴在演出过程中将自己亲身经历的事情编入“伊玛堪”之中,加以润色。“伊玛堪”是赫哲族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艺术品类与审美娱乐方式,是赫哲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璀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11月23日,“伊玛堪”在第六届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会议被列合国“急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面对濒危的命运,保护“伊玛堪”的行动刻不容缓。
2.“现象学范式”的运作诚如胡塞尔“回到事物本身”的呼唤,“现象学范式”拒绝宏大叙事,主张通过“绝对意识”(AbsoluteCon-sciousness)[10](P107)关注研究对象本身。在实际操作中,“现象学范式”往往采用发散性的创新思维,集思广益式地对非遗保护个案进行跨学科的深入具体分析,而拒绝使用已经僵化定型的“程式化”规范进行实践操作。因而,“现象学范式”下的非遗保护往往诉诸诸如SWOT分析模型、PEST分析模型等途径对非遗保护个案进行全面剖析,力求将对象置于时代情境背景之下,综合其自身的优劣势以及外在环境的机会与威胁等相关影响因素,以为非遗保护个案“量身定制”适合的保护方案。如表1为“伊玛堪”的SWOT分析。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承人;认定程序;分类保护;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9-00-01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加强对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是“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关键。总体上,传承人的保护仍面临着极大的危机,尤以少数民族地区的危机最为严重,后继乏人、人亡艺绝的悲剧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在甘南七县一市等地的田野调查,探讨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传承人的认定问题
传承人的认定是传承人保护前提和首要步骤,只有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认定制度,才能遴选出能够真正代表民族文化传承人并加以保护。我国采取的是政府认定为主的传承人认定模式,文化部2008年颁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传承人的认定条件、程序等作了简单规定,但公示方法、异议等程序不具体,救济措施不明确,一旦地方政府官员出现偏私,就可能导致选出的传承人不合格,遗漏真正的传承人,影响传承工作的开展。
二、如何完善我州“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制度
(一)引进申报备案和群众推荐制度
将传承人认定的发起主体扩展到传承人自身和群众,引进申报备案制和群众推荐制度。这种认定制度可以有效扩展“非遗”传承人认定的发起人,进一步扩大“非遗”保护的参与面,让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常态化、程式化,减轻政府机关的工作负担,发现更多的传承人,提高传承人保护的效率。
(二)传承人评审时听取群众意见,引进专家考核机制
很多地方政府运用“非遗展演”的形式来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在选择申报传承人时,可能会倾向于那些文化程度高、对外交流能力较强、形象较好的传承人,而忽略那些自我表达能力较弱手艺极佳的传承人,导致评选出的传承人不是最具代表性甚至不合格。要避免这种流于表面的形式书,深入到群众中,听取群众的意见,深入了解传承人的传承历史和技能。
(三)制定合理公示制度,确定有效的异议细则。
在传承人评审中制定合理的公示制度,虽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要求国家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要向社会公示15天,但并未明确公示的方式、公示的范围、公示的内容等。对于身处大山中的少数民族群众来说,若在政府部门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几乎没有意义。因此,有关公示的方法、内容以及政府对公示内容的解释等,都应当加以明确并力求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和实际。
三、加大传习人的培养
各地在为传承人提供权利保障的同时,均规定了传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特别是传承人必须授收徒弟。调查发现,大多数传承人很难完成他们授徒义务,其原因并非传承人不负责任,而多半是“无徒可教”。因此,少数民族传承人的危机问题,不仅在于对现行传承人的保护,更在于年轻人不愿意学习老年人的技艺,民族文化传承后继乏人。
(一)大幅度提高有突出贡献传承人的津贴待遇,增加发放传习人津贴
目前,在甘南等少数民族地区,传承人的津贴根据其级别有所不同,国家、省、州、县四级传承人每年的津贴分别为1万元、5000元、3000元、600元左右。年轻人在外打工每月很容易获得一两千元的收入,每年几百元到一万元的津贴在经济上对年轻人缺乏足够吸引力。现行的津贴发放额度、对象和发放方式都应当作适当的调整。一是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可大幅度提高其传承津贴。二是可以在传承人津贴之外发放传习人津贴,选择部分确有兴趣学习非遗的年轻人成为传习人,发放约等于当地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津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三是将每年一次性发放改为按月发放,让传承人有“领工资”的安定感觉,鼓励传承人留在乡村安心传承和传习传统文化。
(二)保留农村居民待遇的同时提供城市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
一是加强经济生活保障;二是提高社会福利保障;三是加强精神关怀与鼓励。
(三)提供进入高校进修学习并获取国家认可的学历和职称机会
在津贴和社会保障之外,晋升学习的机会对年轻的传习人也具有较大吸引力,对于潜心专研民族文化的传习人,通过适当的考核机制,送他们进入地方高校进修培训。
四、加大传承人管理力度
(一)加强对传承人的合同管理
很多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均与传承人订立有合同,要求传承人每年必须完成一定的授徒、表演等任务,但调查中发现,所签订的合同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对传承人的考核也流于形式,所以要适当调整,规范合同内容。
(二)加强群体性传承人的认定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5
非遗艺术的保护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弘扬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很多国家来说,其保护的重视程度不亚于任何文化项目或是艺术作品。各国的非遗保护措施不同,但都以政府主导为主,成本较高,但保护效果较为显著。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国外的保护形势除了保护项目本身外,更多的是希望通过加大人们“文化自觉”意识来达到真正的长久保护效果。
但与其他国家的保护情况不同,我国在非遗保护上还属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的非遗建立的四级的保护机制,但存在着国家重视地方忽视的困境。非遗保护多依赖政府的扶持,长期处于“输血”,还没有具备独立的“造血”功能,我国非遗想要发展起来需要在保护方式和机制上进行创新。
设计与非遗的关系
设计,是文化艺术与科学技术结合的产物。而非遗作为我们文化的一部分,展现的正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产物。虽然我们的设计展现的是现代文明,我们试图在我们的作品中摆脱一切传统的影子,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传统文化如影随形,影响着我们今天设计的方方面面。因此,从本质来看今天的设计和非遗艺术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设计想要服务非遗是具备非常好的先天优势,设计和非遗艺术之间可以快熟的转换,通过现在设计去包装非遗艺术,展现非遗之美,甚至使传统的非遗具备现代的魅力,都是对非遗保护方式的一种探索。
设计服务非遗的保护方式
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推动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如《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等,明确提出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加强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非遗文化通过设计走向一种生产性保护是符合发展潮流的保护方式。
而作为设计来说,非遗的产业化保护道路并不是一两个单一作品能解决的,必须建立起完整的产业链。从非遗传承问题,到非遗作品缺乏现代市场,到全民的保护意识提升,都需要在保护方式中得到较好的处理。因此,提出设计服务非遗,必须与高校设计艺术教育相结合,走产学研一体化的发展道路。
1. 建立非遗文化的“文化自觉”意识
高校作为国家人才的培养场所,引入非遗文化,可以在年轻人中传播传统文化,为长远的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奠定坚实的基础。直接提高一代人文化保护意识,为后期非遗设计作品提供较好的社会平台,特别是对高校设计艺术学生的宣传中,挖掘更多人才投入到非遗保护的行业中来,直接解决目前非遗缺乏传承人的问题,逐渐转变全民对非遗的刻板认识,形成“文化自觉”意识。
2. 建立非遗文化的研究机制
高校的设计教育围绕现代设计为主,而非遗作为我们的宝贵财富完全具备研究和发觉的价值。在高校设计中成立专门的非遗研究机制,对现有非遗艺术进行整理归纳,一方面是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做好记录保存工作,另一方面借助高校设计教育的研究优势,对我们的非遗文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挖掘,也是中国特色设计如何体现的一种研究方向。无论是对非遗保护还是高校设计教育都是一种双赢的模式。
3. 建立非遗文化的再设计平台
在研究的基础上,为了做到非遗的“造血”必须要能对现有非遗进行包装推广和再创造。在高校设计类师生和非遗传承人的相互合作中,可以依托高校设计师生的现代思维,加上传承人的技术支持,对传统的非遗作品进行重新的设计,从作品的使用功能,到花色图案的再变形,甚至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引入,都是在保留传统非遗精髓前提下,使非遗作品更符合现代人的审美和生活需求,为非遗作品创造新的市场。从政府依靠,走上自主自足的道路。
设计服务非遗方式中存在的不足
虽然设计服务非遗具有一定优势,但在实际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首先,非遗与高校设计教育的合作,从长远来看优势明显,但就目前非遗的分布情况很多在乡村,高校资源比较匮乏,在实际的合作开展上具备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前期准备周期较长,经济效益较慢,会大大影响非遗传承人与高校合作的热情。其次,非遗名目多,依靠高校的研究和开发力度,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只能从少数做起,并不是一种能完全通用的保护方式。在实际运作中还需高校、非遗传承人及地方三者合作才可有效开展。
总 结
非遗保护工作是我国文化保护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先阶段多种形式的尝试都是对走出中国特色的保护方式的一种探索。而设计作为一种能创造较高社会价值的服务性行业,与非遗的结合先天优势明显,后期发展具备无限可能,因此,设计服务非遗是一条非遗保护的有效途径,值得推广。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
一、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互动影响
(1)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所产生的积极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自身的生存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根据各地非遗现状,将其规划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在政策和资金上加以倾斜,虽然不失为一种好的保护方式,但目前存在的非遗保护资金欠缺、非遗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亟待解决。而通过文化旅游开发建设,对非遗加以重视和保护,这无疑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2)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所产生的消极影响。由于近似于掠夺式的不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环境仍然或多或少地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所有这些不合理的开发,不仅误导和扭曲了游客的文化认识,而且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汁原味以及正常的文化传承,对于千百年来形成的优秀文化传统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破坏。有些商家盲目地追求最大利润,一味地去迎合游客的需求,不惜以破坏这些优秀的非遗资源为代价,这些行为都进一步加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非遗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过程中缺乏整体规划和合理配置。要想推动整个非遗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形势来进行整体规划以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对整个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州委州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旅游发展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但是目前仍然没有专门的非遗旅游开发规划,个别非遗项目的开发并未考虑其独特性、地域性,盲目跟风,造成了资金的巨大浪费。(2)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传承问题。人是推动整个非遗可持续发展的最关键因素。现阶段,许多非遗传承人面临着年纪偏大,传承技艺后继无人的窘境。非遗传承人所掌握的技艺受传承人所限趋于消失,而且年轻一代人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现代文化逐渐占据了文化主流,民族文化魅力削减。(3)非遗资源的开发深度不够且开发方式简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非遗资源涵盖面较广泛。博物馆展示以及节日节庆展示是当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非遗资源的主要开发形式。因为这些单一的开发利用形式,没有较好地体现出当地非遗资源深厚的文化内涵,这对游客来说是不足以满足其心理需求的,同时这对当地整个非遗保护来说也是没有借鉴意义的。
三、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化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建议
(1)当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非遗保护的认识。要推动经济与文化的和谐发展,对于当地政府来说,就必须加大对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非遗保护的认识,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抢救以及合理利用是非常有用的。所以,在旅游活动的场所及旅游过程中,要着重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和人文价值及对整个文化事业的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通过深入浅出的介绍,最大限度地激发群众对非遗资源的保护意识。当地政府只要认真贯彻这一工作方法,必将达到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双赢。(2)对开发模式加以创新,深度开发非遗资源。第一,当地政府要向那些知名度不高,但是文化价值较高的非遗资源政策倾斜。第二,要大力加强与旅游企业的合作。在政府主导下,加强非遗景区与不同地域的旅游企业的合作,可以多开辟不同主题的非遗旅游专线。全方位、多角度地进行非遗宣传和开发。(3)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培养机制。第一,要保护好目前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力度,对非遗传承方式也要与时俱进,加大改进力度,同时也要尊重以往的传承方式。第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每个非遗传承人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杨春晖.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魅力中国,2011(4):36-38.
[2]刘建平.刘向阳区域红色文化遗产资源整合开发探析[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