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管理办法范例6篇

建筑企业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企业”是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物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跨地区施工”包括:

(一)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建筑安装企业、广东工程承包公司和广东建设承包公司出省承包建设工程;

(二)省厅(局)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和基地在本省的中央部属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本系统以外的建设工程;

(三)市、县属建筑安装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企业)承包本市以外的建设工程;

(四)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建筑安装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

第四条  跨地区施工的企业经营活动,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由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五条  属第三条(二)、(三)项的企业跨地区施工的,应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请注册,领取《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的,应向广东省建委申领《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方可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请注册。其中进入广州市和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承包市属建设工程的,可直接向当地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领《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并注册。当地建委应按季度将情况综合报省建委备案。

第六条  申请注册应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一)属第三条(二)、(三)项企业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介绍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

(二)属第三条(四)项企业的,应提交所属省级建委(建设厅)或中央主管部门的介绍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和银行、财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第七条  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可在本省投标独立承包工程。需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应先向广东省建委提交招标单位发给的投标邀请书(或相应的函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申领《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准许证》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八条  属第三条(一)项的企业离开发照地到省内其他地区承包工程的和属第三条(二)项的企业离开发照地到省内其他地区承包本系统工程的,均应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工程,按其每次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注册。需在我省建立永久性基地的,应向省建委提出申请,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如有更换,应于更换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办理变更手续。施工企业有关招工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应持营业执照(或副本)、《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或《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银行申办开户手续,方得开始经营。

企业离开工程项目所在地,应撤销银行帐号,缴销《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或《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和《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本省三级以上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承包工程,可实行总承包和分包,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总承包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第十三条  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承包的工程,需分包的,只能分包给广东省的企业。需招用临时劳动力的,应经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审核,并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得聘用。

第十四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应按规定交纳税费。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应每季度向省建委报送《建筑业生产完成情况一览表》(国统综129表)。

第十五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伤亡事故,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迅速查明原因,并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上报。

因施工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施工企业应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工程投标准许证》和《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等,不得出租、借用、转让、涂改和伪造。

施工企业的银行帐号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由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一)对违反第五、七、八、十条规定者,由建委限其在1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责令停工,并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第九条规定者,由省建委责令限期改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

(三)对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委、银行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者,由建委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责令其停工,限期撤离该工程;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的,由施工企业赔偿,并对施工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者,由建委责令其停业整顿,追究企业领导人责任,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六)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罚没款一律上交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跨地区施工企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执罚单位应将处罚情况如实记入该企业的营业管理手册。

第二十一条  本省施工企业出省承建工程,应填写《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出省承担工程任务审批表》,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建委批准。

出省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当地的有关规定。

建筑企业管理办法范文2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及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从组织、管理、指挥生产方面负安全责任,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助经理组织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整改,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四、负责对新工人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对各科人员的安全责任教育,并检查其落实执行情况。

五、在深入基层,现场检查施工进展情况的同时,认真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并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彻底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成有关人员及时整改。

六、每季度定期进行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考核。

七、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总工(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单位技术情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二、对施工生产中一切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经常把安全技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次研究,安排施工生产技术工作时,必须同时研究,安排安全技术工作。

三、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工程设计的图纸审核,施工方法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垂直运输设备的选用,以及确定架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有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性强,实用效果好,成为科学指导施工的技术依据。

四、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问题应列为重大科研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下达科研任务,组织力量攻克技术难关,彻底改善劳动条件。

五、组织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特殊施工工艺的技术措施,督促各生产单位实施和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工艺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六、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审查或提出设计方案时,必须同时提出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设施方案,同时要检查实施情况。

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公司颁发的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检查监督各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和使用,以及安全生产执行落实情况。

三、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施工思想教育,对新工人进行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的教育,编写教育材料。

四、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经常深入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指导。

五、负责组织审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六、组织好安全方面的会议,总结安全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广安全管理先进典型。

七、按照伤亡事故管理办法规定,做好事故的处理,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指导项目部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计划。

三、协助安全部门编制安全教育计划。新晨

四、领导财务部门确保公司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资金及时拨付。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应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督促检查工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不违章指挥。

二、定期研究分析工地的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竞赛活动,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采取措施、落实人员、落实经费、限期整改。

建筑企业管理办法范文3

1、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载明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公司的必要条件,并纳入资格审查条款;非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洽谈中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公司;

2、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在合同备案时审查外地建筑企业是否在本地注册公司,否则不予备案;

3、外地建筑企业在办理安全措施审查手续时应出具本地公司营业执照;

4、外地建筑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应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外地建筑企业注册成本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经理等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变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必须变更的,须向县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建立外地建筑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纳入我县建筑业统计体系,外地建筑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定报制度执行。对外地施工企业注册的本地公司视同本县企业,可参与本县评比、推优。

四、外地建筑企业应在本县依法纳税。

1、外地建筑企业在参加本县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或工程业务洽谈时,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纳税承诺书,承诺工程施工中保证依法纳税,工程中产生的营业税、所得税等所有税费均在本地足额缴纳,否则,工程建设合同不予备案;

2、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外地建筑企业的纳税承诺情况信息传递到地税主管部门;

3、外地建筑企业在取得工程建设业务时,必须持注册本地公司的营业执照,向我县地税主管部门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4、地税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外地建筑企业的纳税情况信息传递到建设主管部门。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外地建筑企业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项目管理财务报告,否则不予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外地建筑企业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项目管理财务报告信息传递到地税主管部门。

六、在县经济开发区和临港产业区申请建设项目立项和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扎口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税务信息和办理纳税登记,并督促各有关企业缴纳。

七、建立建设、工商、财政、税务、公安、优化办等主管部门联系人和联席会议制度,不断研究和改进管理办法,建立外地建筑企业纳税评价体系,对违反规定的外地建筑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坚决将有偷税行为的外地企业清出我县建筑市场。

八、鼓励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法人公司

建筑企业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审查

第七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审批(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资质管理部门)。

第九条已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五)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六)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七)企业的验资证明;

(八)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九)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时,还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条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应当先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资质预审时,企业需提交第九条(一)、(三)、(四)、(五)、(七)、(九)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第十二条经审查合格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开展承包工程活动的需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十三条由于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建筑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原建筑业企业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管理由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附营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承包活动的,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七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资质审查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审批结果送交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多种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个主要资质的同时,申请其它承包工程范围。

第十九条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一级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其它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由于情况变化,当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等级或承包工程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由资质管理部门通过资质年度检查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进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一般在资质定级三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规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企业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合格,优良品达到30%以上,并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或一项部级工程质量奖,也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除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企业所在地工程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分别出具的企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综合鉴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企业资质的升级、降级,实行资质公告制度。公告由资质管理部门不定期在地方或行业报纸上。其中一级企业的资质公告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资质变更手续完成后,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工程承包活动。少数市场信誉好、素质较高的企业,经征得业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度超出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条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二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必须待企业资质条件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后,方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三级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要缩小其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情节严重的,可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资质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确实有明显改进,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三条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和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一般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办理;企业的降级等变更事项应随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因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管理等问题涉及资质的升降级时,有关部门可提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资质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6月。

年度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过去一年的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及项目经理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应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3、企业的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内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没有申请资质年度检查的企业,经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管理部门除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扣发资质证书3至6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建筑企业管理办法范文5

一、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程发承包管理的各项规定

建筑工程实施专业分包或劳务作业分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施工分包合同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主体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让给其他企业施工,不得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业务转包或再次进行分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强令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施工分包,或以发包人的身份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队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现场各专业施工队伍的资质、发承包合同备案、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区建工局和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书面报告。

二、坚持诚信发展,严格遵守“双清”工作的各项规定

1.自觉遵守建筑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承接施工业务前,须到区建工局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登记以单个工程为对象,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须持《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申请表》(附件1)及该表中要求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到区建工局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登记每年开展一次,企业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末前,持《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申请表》(附件2)及该表中要求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到区建工局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登记的,原则上不予参加我区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直接发包或施工分包活动,不予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2.积极贯彻“双清”工作的各项规定。工程建设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款,并应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兑付分包工程款和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各施工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前须与区建工局签订预防与清理拖欠民工工资责任书,施工过程中须依法与所使用的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规定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督促施工项目部贯彻落实民工权益告知、民工工资计酬手册等制度,并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工程监理企业要定期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分包工程款情况和各施工企业支付民工工资情况,督促整改各类拖欠行为。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应责任主体应积极妥善加以处置。

三、加强动态监管,逐步推动“双清”工作步入长效化管理

1.加强宣传教育。区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动员和部署全年的“双清”工作,并由区清理拖欠工程款与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特称区清欠办)与区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外地建筑施工企业驻区项目部、相关建设单位签订“双清”工作目标责任书;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过程中,区建工局要向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送《“双清”工作须知》(附件3),宣讲“双清”工作的注意事项和相关要求;在日常建筑市场检查巡查中,区建工局要做好“双清”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各方面的宣传教育,逐步在我区建筑市场营造诚信发展、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区建工局要把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来抓,建立执法检查层级管理制度,落实项目包干负责制。对每一个建筑工程,要确保执法检查的次数不少于4次。要把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备案情况、施工企业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等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以便准确掌握各建筑工地的“双清”工作动态。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每季度的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通报中给予通报批评。对以往在我区出现过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所承建的建筑工程,区建工局要适当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

3.强化拖欠隐患排查治理。建筑工程在进行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须联合开展一次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发现拖欠隐患要及时加以整改,整改到位后将排查整改情况如实填写入《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登记表》(附件4),然后提交区建工局。区建工局收到《登记表》后,应安排专人对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抽查,确认无重大拖欠隐患的,在《登记表》中“抽查情况”栏内签署抽查意见,并将《登记表》转交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经签署抽查意见的《登记表》是建筑工程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要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存。

四、实施失信惩戒,强化拖欠问题的处置力度

1.对出现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且未在区清欠办及区清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限定时间内妥善处置到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负责人实行限期整改制度。整改限期根据企业及施工项目负责人拖欠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在处置拖欠问题中的诚信度决定,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整改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我区承接新的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建筑施工企业因拖欠问题未及时处理到位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清出我区建筑市场。

2.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实施失信惩戒。工程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兑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原则上该工程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暂停实施。建设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且到办理新的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仍然未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新工程的施工许可。

五、加强部门联动,全力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建工局要加大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力度,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综合运用各项法律和行政手段,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分包工程款。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拖欠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快速处理。区司法部门要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非诉讼调解活动,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携款潜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恶意讨薪的违法行为。

附件1:《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申请表》

2:《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申请表》

3:《“双清”工作须知》

4:《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登记表》

附件1: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申请表

南京市*区建筑工程管理局:

我公司计划在你区参与工程的(招投标/直接发包/施工分包)活动,现申请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相关资料附后,目录如下:

1.企业法人委托书(加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印章,内容包括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税务登记证、《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在南京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

4.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原件(省外企业,由所在省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5.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和企业拟派建筑造师无在建工程的证明原件;

6.企业法人出具的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原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时企业和施工项目部负责处置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发生拖欠问题且未按限定时间处置到位时自愿接受*区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相关文件实施的失信惩戒等)。

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

(单位印章)

年月日

¬¬¬¬¬¬

备案号:[]第号

受理人意见:审核人意见:

此表一式三份,区建工局工程管理科、招标办、行政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附件2:

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诚信备案申请表

南京市*区建筑工程管理局:

我公司现向你局提出市场诚信备案申请,相关申请资料附后,目录如下:

1.企业法人委托书(加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印章,内容包括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在南京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

4.区招标办、安全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无失信行为的证明;

5.企业法人出具的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原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时企业和施工项目部负责处置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发生拖欠问题且未按限定时间处置到位时自愿接受*区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相关文件实施的失信惩戒等)。

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备案号:[]第号

受理人意见:审核人意见:

此表一式三份,区建工局工程管理科、招标办、行政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附件3:

“双清”工作须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共同做好我区建筑业领域预防与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你们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

1.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不得强令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施工分包,或以发包人的身份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队伍施工;

2.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款,并监督总承包企业按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款,督促施工现场各施工企业依法与所使用的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

3.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现场各专业施工队伍的资质、发承包合同备案、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我局工程管理科、安全质量监督站书面报告;

4.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让其他企业或个人挂靠本企业资质施工,不得将主体施工部分进行转包或将主体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让给其他企业施工,不得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分包的,应按规定办理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5.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次进行分包;

6.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聘用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规定为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目前南京市强制推行建筑业领域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企业在建设单位交纳社会保障费后,应及时为进入施工现场的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注册),依法支付民工工资;

建筑企业管理办法范文6

类型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行zd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部门规章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政府规章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20号)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7〕3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7〕9号)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13号)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7〕6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15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25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京建法〔2017〕13号)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XX〕3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法〔20XX〕4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混凝土布料机安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XX〕14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4号)

关于实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的通知(京建法〔2012〕24号)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质〔2017〕206号)

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京建发〔2017〕411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京安监发〔2017〕18号)

标准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17)

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选用技术规程(DB11/T583-201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DB11/T1132-20XX)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 11/945-201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