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例6篇

精神科护理的概念

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犯罪客体;法益;内涵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6-0238-02

关于犯罪客体内涵的表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存在权利说、法律规范说、法益说、社会关系说、社会关系与生产力说、社会关系与权益说、社会利益说、权益说和犯罪对象说等学说,社会关系说是目前通说。而犯罪客体的内容应该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比较妥当,而不宜为社会关系或者其他范畴。

1 法益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内容是法益,那么什么是法益呢?对于法益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应该先设定若干原则,而后再在这些原则的限度内对法益进行界定,这样对概念的界定才更具有周延性和准确性。

第一,法益必须与利益相关联。法益不可能离开利益,关于法益的内容一直存在着利益说和状态说之争论。虽然二者并非绝对冲突,但把利益作为法益的内容更为精当。利益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当某种状态所反映的是人们需求的一种秩序时,它便是利益。从这种层面上说,某些状态本身也是利益。然而我们很难说,任何利益都是一种状态,例如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就不宜称为状态。可见,利益可以包含属于法益的状态,而状态不能完全包含属于法益的利益,认为法益的内容是利益的观点是合理的。

第二,应该纯粹以刑法的观点来界定法益,即法益概念只能限定在刑法范围内,而不能基于民法的、行政法的观点来界定法益概念。因为这里谈的法益概念具有特定的话语环境,其是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实质性内在标准,而不是其他部门法用以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

第三,法益必须具有可侵犯性。法益作为犯罪所侵害或威胁的利益,必须具有可侵害性。从受保护的角度而言,法益被称为保护法益,即法所保护的利益;从受侵害的角度讲,法益被称为被害法益即犯罪所侵害或者威胁的利益;如果是不可能遭受侵害或者威胁的利益,也就没了保护的必要。

根据上述界定法益的三个原则,可以将法益界定为:受到侵害或者现实威胁的而为刑法保护的利益。

既然已经界定清楚了法益的概念,那么为什么将法益作为犯罪客体的内涵而不是社会关系等范畴呢?

2 社会关系等学说自身的理论缺陷

2.1 社会关系说的理论缺陷

首先,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始于前苏联,20世纪20年代中期,苏维埃社会是一个阶级社会,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是它的主要矛盾,因此,苏维埃学者A.皮昂特科夫斯基首次将犯罪客体表述为“某个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在生产关系基础上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犯罪客体界定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可以正确揭露刑法的阶级性。可见,皮昂特科夫斯基所倡导的“社会关系说”,适应了前苏联无产阶级初期的需要,并在当时具有时代的合理性。“社会关系说”具有明显的时代痕迹。但问题是,社会主义社会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社会。社会条件、社会结构变了,犯罪客体理论也应该与时俱进,否则理论就会脱离实际。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由于当时我国的国情以及国际环境,接受了前苏联的犯罪客体理论,曾经适应了阶级斗争的需要。但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继续坚持“社会关系说”则与时代主题不合。

其次,用社会关系来表述犯罪客体的内容不具有全面性。一切犯罪都有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所侵犯的对象,也是刑法所保护的目标,因而用来表述犯罪客体的范畴必须能够涵盖刑法所保护的所有的客体。然而社会关系则不能完全涵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能把生产力排除在外;犯罪所侵犯的客体还应包括自然环境。这不是仅用社会关系就能全部涵盖的,用社会关系来表述犯罪表述犯罪客体的内容也不完全符合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例如,保障自然资源的合法利用,保护珍贵的动植物等,都不能仅仅理解为保护社会关系。刑法第二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中,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显然也不能仅仅归结为社会关系。

可见,社会关系说因为其本身的缺陷,不具有说服力。社会关系不适合作为犯罪客体的内容。

2.2 其他学说的理论缺陷

权利说旨在保护市民自由权利,有积极的一面,但是权利作为犯罪客体的内容则不具有全面性。在我国刑法条文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中,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财产权利等这些可以用权利来表述无异议,但是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等则用权利来表述则未免过于牵强。同样的,在刑法分论规定的某些具体罪名中,用权利来表述犯罪客体确实也是很牵强的,比如伪证罪等。

法律规范说从深层次上看到了犯罪的客体不仅仅是刑事法律条文本身而且是条文背后的文化规范或者法秩序的精神,然而其并未能解决刑事犯和行政犯的问题。此说代表人物迈耶认为,刑事犯是违反法规范与文化规范的行为,而行政犯虽然违反法规范却不违反文化规范。这似乎否认了行政犯具有违法的实质内容。为此,迈耶进一步说,行政犯只是因为法律规定而违法,但是其实质是行政利益。行政利益和文化规范是不同的概念,那么同样作为犯罪的实质,二者的共同本质是什么这就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而此问题的答案恰恰能从更深的层次上说明犯罪的本质与犯罪客体。

社会利益说、权益说虽然看到了在我国刑法条文中的大部分规定能找到利益或者权益的内容,但是由于其范围过于宽泛,体现不出刑法的领域性,犯罪客体作为一个刑法的专业术语,应该体现出其学科的特殊性,应该用刑法的观点来界定犯罪客体的内容,因而其也不适于作为犯罪客体的内容。

犯罪对象说主要是看到了哲学上客体的含义以及其他学科中关于客体的内容,哲学上的客体是指主体认识和活动的对象,民法中的客体主要是人、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为了保持这种概念上的一致性,刑法中的犯罪客体概念理所当然的指犯罪对象。但是这种学说存在缺陷,首先并不说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这样用犯罪对象表述犯罪客体的内容就缺乏了犯罪客体的全面性。另一方面,刑法中的犯罪客体具有其学科的特殊性,其要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刑法的任务――保护法益。仅考虑犯罪行为的对象不足以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性质,必须透过行为所直接影响的人或物寻求出背后的实质即法益,才能完成犯罪客体的前述使命。

社会关系与生产力说、社会关系与权益说,这两种学说虽然也看到了社会关系说的缺陷,带有一定的补充性和修正性,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这种修补论也摆脱不了社会关系说、权益说等本身的理论缺陷。进一步说,社会关系与权益说具有社会关系说和权益说二者身上的某些缺陷。

综上所述,无论是权利说、权益说、社会利益说、犯罪对象说,还是社会关系说等诸种学说本身都具有其缺陷,其相对应的内容并不适合作为犯罪客体的内涵来阐述。

3 法益说本身的理论优势

法益说本身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论优势,使得用法益来界定犯罪客体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3.1 全面性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第二条的规定,犯罪所侵犯的和刑法所保护的是国家、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从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看,大量出现的也是权利、秩序等,这说明,犯罪所侵犯的或者刑法所保护的内容包括、安全、制度、权利、秩序等,而这些都是可以用法益来概括的。可见,用法益来概括刑法的这些保护内容具有全面性,而这正是“任何犯罪都有保护客体”所要求的。

3.2 体现犯罪客体的刑法领域性

法益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用法益来表述犯罪客体则可以体现出刑法学科的特殊性。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犯罪是犯罪人与国家的对抗,刑事责任解决的犯罪人对国家应该负担的责任,犯罪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刑事法治秩序,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到了动用民事、行政法律难以预防和治疗的程度,因此才需要动用刑法。刑法作为一部与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资格及财产等权利联系最紧密的一部法律,其犯罪客体有学科的特殊性,只有用“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来界定其内涵才能充分地体现出这一点。

3.3 与刑法的目的相吻合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来保护法益。事实上,刑法是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认识和确认其根本利益的基础上,认识和协调各种利益,并保护被确认为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对客观存在的各种利益的正确认识和协调是刑法的创制与实施的核心内容。将犯罪客体界定为法益,有利于刑法目的的正确贯彻。

3.4 恰当地揭示犯罪的本质

德国学者李斯特认为,实质的违法性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日本学者前田雅英说,刑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更大多数国民的利益而统治社会全体的手段,故国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是违法性的原点。因此,首先将违法行为定义为导致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一定程度以上的可能性)的行为。法益是指应当由刑法来保护的利益。在这里提到的违法性的实质和犯罪的本质是统一的。从我国刑法理论的现状来说,通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质上就是对法益的侵犯或者威胁,社会危害性和德日等刑法理论上的实质违法性是统一的。因此,用法益来表述犯罪客体可以较好地揭示出犯罪的本质。

4 对一个问题的澄清

有学者在反对用社会关系来表述犯罪客体的内容时,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这样必造成犯罪客体内容的精神化,即造成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所反对的法益概念的精神化。这里所提到的“犯罪客体的精神化”实质是在说把犯罪客体的内容定性为抽象的、观念性的东西。德日等国在二战后呈现出反对法益概念精神化的趋势,其重要理由是法益概念的精神化既可能导致法益概念丧失应有的机能,有可能导致刑法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

用法益来定义犯罪客体并不能避免犯罪客体内容的精神化,同时也没有必要刻意的去追求犯罪客体内容的物质化。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或者价值,简而言之就是法益。首先利益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其必须要能涵盖刑法条文中所有的保护对象即秩序、、权利、安全、制度等这些范畴,然而要想包含这些内涵和外延有很大差异的概念,则就必须找出这些概念的共同本质所在,这必然需要对之进行抽象,甚至需要高度的抽象。另外,犯罪客体本身是被犯罪事实要素所说明和反映的对象。因而犯罪客体的内容是抽象概括的结果,用法益来界定犯罪客体没有也没有必要去回避犯罪客体的精神化。

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护理 说课

Presentation of Teaching Design on " Nursing care of patients with schizophrenia"

【中图分类号】G4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183(2013)11-0364-02

说课是教师在教育教学理论的指导下,独立备课的基础上,于讲课前或讲课后系统地将某一教学内容的教材、教法、学法、教学程序等方面的思路、教学设计及其理论依据面对同行或教研人员口头全面地进行阐述,通过听者评说、互相交流,使教学质量、教师自身素质及教研活动的实效性共同提高的一种教学研究和师资培训活动[1]。现就《精神科护理学》中“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护理”的课前说课设计为例与大家共同探讨。

1 教材分析

1.1教材选用:本节课所用教材《精神科护理学》全国医药类高职高专护理专业“十二五”规划教材,由高国丽、崔巧玲主编,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出版。适用于三年制大专护理专业二年级学生,还选用了精神科护理学习题集、临床思维精神病历集、医学心理学等相关辅助书籍,以及一些与精神疾病有关的电影、电教片,如《A Beautiful Mind》、《Schizophrenia-A Stolen life, stolen mind》等。

1.2教学内容:选自该教材第八章《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护理》,分为疾病概要和护理两节内容。在精神疾病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也是护理学生参加护士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

1.3教学目标: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分析,以及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确定知识、能力和素质三大目标。

1.3.1知识目标:掌握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临床表现、分型;熟悉疾病的治疗过程、护理措施;了解心理社会因素与疾病的关系。

1.3.2能力目标:能识别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临床特征,能制定合理可行的护理计划。

1.3.3素质目标:培养严谨求实、一丝不苟、尽心尽职的工作态度,形成科学的思维方式,提高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树立强烈的爱伤观念。形成关注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的服务理念,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1.4重点及难点

1.4.1重点:精神分裂症的临床表现、分型、护理措施。

1.4.2难点:精神分裂症的诊断。

2 学情分析

本次授课对象为高中起点普通专科护理二年级学生,已具备一定的医学、护理学基础,并养成了一定的学习习惯,对护理学的学习已经入角色。因此,必须在此基础上采用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和学生积极主动参与的学习方式,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逐层深入,使学生能系统的、准确的、熟练的掌握教学内容[2]。并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教学资源,巩固学生所学知识。

3 教法分析

采用传统的板书教学与丰富生动的多媒体教学相结合,将讲述法、列表对比法、案例教学法、总结归纳法、练习法等几种教学方法融会贯通在本节课的教学过程中,使得教学内容直观充分的展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4 学法指导

在校二年级学生对精神疾病缺乏临床经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应用已有知识能力不足。教师必须在教授知识的同时,引导学生掌握一定的学习方法,提高课堂效果。通过本次课,主要引导学生掌握学会对比、分析、归纳总结问题,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应用已有知识以及自主学习的能力。

5 课程设计

5.1 复习旧课,导入新课:以提问的方式对第二章第二节“精神疾病症状学”相关内容加以复习,加深学生对已有知识的巩固。并以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翰.纳什的案例导入新课,引起学生的兴趣。

5.2 讲授新课

5.2.1 目标展示:掌握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临床表现、分型;熟悉疾病的治疗过程、护理措施;了解心理社会因素与疾病的关系。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做到心中有数。

5.2.1 讲授课程内容:精神分裂症的病因和发病机制对于大专护理学生难以理解,主要采用对比法、图片展示、推理法以及病例介绍的方式,帮助学习做以了解。临床表现及分型是是本节课的重点内容,采用讲述、复习已学知识、图片展示、列表对比、举例、概括等多种方法。例如将青春型临床表现概括为“乱”,单纯性概括为“懒”,紧张型概括为“僵”,偏执型概括为“疑”。使复杂问题简单化,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护理是本节课另外一个重点,在讲述时一改过去填鸭式教学,强调启发式教学,采用讲述法、讨论法、回答法。引导学生在临床表现的学习基础上提出护理诊断,结合已有护理知识制定合理可行的护理计划及措施。通过传统教学和多媒体教学,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3 课堂小结:提纲挈领的梳理本节课所学知识点,重述重点、难点,帮助学生加深记忆。

5.4 课堂练习:通过3-5道练习题,了解学生知识掌握情况,查缺补漏,提高教学效果。

6 教学反思

成功点:课程导入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了学习动力;教学环节齐全,方法灵活多样,并能融会贯通;加强了课堂师生互动,学生能愉快而紧张的学习。

改进:需加强与临床的联系,利用寒暑假多到精神病院学习进修,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利用可以时间组织学生观看《A Beautiful Mind》、《Schizophreni-A Stolen life, stolen mind》等。让学生在快乐中学习,加强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综上,通过说课活动,一方面可提高教师,有助于培养造就研究型、学者型的医学专业教师;另一方面,在说课过程中,教师向同行和专家阐述教学设计及其依据,对教育理念的更新,教育方式的发展,教育理论的理解、掌握和应用,教学过程的研究和反思,无疑都是一种可取、积极而有效的途径[3]。并逐渐成为衡量一节课好坏的重要尺标,值得研究应用。

参考文献

[1] 鞠红霞,刘柳,林宁.关于高职教育精品课程建设中“说课程”的认识与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08,(14):5-6\

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文3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注1) 蒋志培(注2)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3),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注4)。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种翻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或定义和其特点,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注5)。有的学者主张从知识产权的范围了解该概念(注6),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用概括式给知识产权下定义(注7),还有的学者建议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注8)。 从国际上看,对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立法、执法和一般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本身并未给知识产权下概括性的定义,它们只是规定列举了知识产权应当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则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是同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情报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情报(注9)。但该教程无须经过条约成员的签字和投票,也因而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对于条约和法律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规定了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如何调整此种权利关系、保护此种权利的实现,也就完成了任务。而此种任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应当在理论上在深入对其认识的基础上给予其合适的理论概括,包括赋予其准确的概念。 由于国际上有专门制定和操作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和各种理论观点对我国影响颇深。以至于学者评价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的几次"热" 与"冷"根源均来自国际双边谈判和国际公法领域(注10)。又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进入我国是近20年的事,我国虽然在知识产权理论教学研究的巨大成绩(注11),但应当承认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是正在建立和发展中,不能说成熟和完善,这不但因为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起步晚,还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注12)。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其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注13)。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 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注14)。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注15)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注16) 其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注17)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注18)。 其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注19)。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注20)。 所谓概念(CONCEPT)的含义,是指在头脑里所形成的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注21);对某事物内在、潜在和优先的看法、总体的观念(IDEA UNDERLYING SOMETHING,JENERAL NOTION)(注22)。所谓定义,是指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所作的简要说明(注23);对词语等确切含义的表述(STATING THE EXACT MEANING (OF WORDS, ETC.))(注24)。可见确切的概念、准确的定义,无论中外,始终是人们追求深入认识某一事物、准确把握该事物本质属性的明确表述。这种表述不但存在,而且在人类认识世界的长河中必须作出,并且能够作得越来越完美。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们对某一事物内在本质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螺旋式上升,不断反复无穷尽的过程;每一步认识的深化即使存在偏差或错误,都是向真理跨进了一步。对知识产权概念和对该领域中其他理论问题的研究范围也要遵循这种世界观。 所谓范围说与概括说分别从被研究对象的一翼入手、深入,范围说着重在知识产权含概的范围上,让人们对知识产权都包括什麽权利一目了然;概括说不满足于对知识产权范围中权利"帐单" 的列举,试图把握和概括知识产权的本质,但有时又太牵强附会。无形财产体系说看到了人们对知识产权概念认识的不满足,力图作出新的概括,解决人们的认识中、认识与实践中存在的矛盾,意义重大。但以无形财产体系的新的概括代替已经约定俗成的知识产权,不但在国内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存在理解问题,而且在与国际交往中也会使国际同行产生某种程度的沟通困惑,还不如就说大家都懂的"INTELLECTUAL PROPER RIGHT" (知识产权)来得痛快。 如果进一步深入分析上述关于知识产权概念的三种主张,发现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虽有侧重点的不同,但很难就说它们那一种主张就是片面的。那麽,能否在无形财产体系说的认识理论基础上,汲取范围说与概括说的有益侧重点,再提出对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的定义,或者对以上叙述的定义进行更深入、新的理解呢?这是可能的。 在英美法系中,知识产权被解释为受到专利、版权和商标法等法律保护,与设想、 设计、音乐创作、艺术成果和文学作品有关的权利。每个法都赋予作者、艺术家、设计人等权利人以商业利用其成果的权利,都创设了一类无形财产(注25)。当今世界比以往任何时候,美术、技术和组织等的智慧产品是人类最有价值的财产(注26)。知识产权的"知识"可能成为自命不凡、炫耀的概念,但它获得了最通行的传播;知识产权的"产权"确立了一个涉及鼓励、促进人类创造性的法律角色的主要政策(注27)。知识产权法是关于保护、促进人类创造性而排除违法限制其成果传播的法律,它涉及人类智慧创造的全部:文学、可视艺术、音乐、戏剧、有用信息的编辑、计算机程序、生物工程、电子工程、技术、化学、产品设计、新植物种类、半导体布图设计、人类识别特征和贸易识别符号等(注28)。 在大陆法系中,除德国最早出现知识产权的概念外,承袭了德国民法大部分内容的日本,在范围上及用语上均有与德国相近的地方(注29)。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知识产权的概念,但它却是法国各种知识产权法的产生的依据,它还使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在转让等处置方面,以及在诉讼程序上进一步得到统一(注30)。1992年法国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成为了大陆法系的一个突出典型。先受德国后受日本民事立法影响较大的我国台湾知识产权学者认为,知识产权(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或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简称IPR,我国台湾称为智慧财产权)指法律赋予财产权保护的心智创作品,有别于动产或不动产,一般认为是无体财产权。但是只有少数情形能享有法律上财产权的保护。法律上所保护者,由各国依照自己的国情及文明发展,予以界定(注31)。知识产权用语内涵随着时代与使用者而有不同。依照早期的欧陆用法,它针对著作物,很少用来指商标。时出今日,此用语已获得国际承认,出现在多项国际协定,包括范围较观广,而且日益扩大的趋势(注32)。可以看出,两大法系以至整个世界的知识产权界都是从本质属性和明确的范围两个方面界定知识产权和其概念。我们还能看到,虽然技术发明、商品、文学艺术作品等知识产权所依存的实体自古就有,但知识产权则只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注33),并且其涵盖的范围不断扩大。 因此,我们在分析当今各类被通称为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应当首先着力把握被知识产权所保护众多对象的本质,既注意保护对象的整体本质,又要注意每一类保护对象与它对象的本质差别;然后(或同时)掌握其整体和每类所保护的确切范围,并将其本质和范围两者结合起来,以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知识产权及其概念。 笔者曾遇到这样的案例:作者的一部普通书稿被印刷厂不慎丢失,作者以印刷厂侵犯其知识产权(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终审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判决该作品视为发表,被告赔偿原告稿酬和精神损失共几十万元。此案原告要求保护的和受诉法院判决予以保护的,是不是知识产权(著作权)?还有一个案件,某书画社委托某金属制品厂制作合金纪念币800套,双方经公证订立合同并履行,该书画社在经抽样验收接受全部纪念币后,公证现场销毁了制作纪念币的全部模具。事后两年余,书画社以接到消费者退货发现部分纪念币英文字"WORLD"少了字母R为由,向法院起诉该金属制品厂歪曲篡改其设计作品、侵犯知识产权(著作权),要求赔偿损失。受诉法院判决该金属制品厂构成侵权赔偿书画社经济损失几百万元。第三个案例是某勘探大队与某乡镇企业之间发生的纠纷。该勘探队于70 年代对某县石膏矿床进行了地质勘探,完成《某石膏矿地质勘探报告》和《补充地质勘探报告》。1991年6 月钟某、陈某承包开采石膏矿,使用了地质勘探队的地质资料。双方因钟某等拒付地质资料使用费引起纠纷,某地质勘探队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知识产权。一审法院判决经审理认为原告不享有权利,驳回某地质勘探队的诉讼请求。后经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审予以改判。最高法院认为,地质勘探队经勘探取得的地质资料,受我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规的保护,依法属于有偿使用范围。地质勘探队依法对该资料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某石膏矿及陈某等未经许可使用该资料,并拒付合理使用费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根据该 石膏矿床的地堪投入及其重置成本、勘探风险、行业利润,被告使用资料开采矿床的规模、范围、获利情况等综合考虑,终审判决石膏矿及钟某、陈某等向地质勘探队支付人民币209万元使用费,各被告间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3个案例当事人争讼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原告向法院提起保护的权利是不是知识产权,他们享有什麽性质的权利?在此,权利人和审判案件的法官所遇到的不仅仅是在知识产权法列举的权利范围内"对号入坐"的问题,而的确有一个如何从本质上把握知识产权的属性、深刻认识知识产权本质的问题,不该将不是知识产权的认定为知识产权,也不该将本属知识产权范围应当保护的却不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从范围上来说,前两个案件都是以知识产权范围中的著作权予以保护,表面上是在知识产权范围内;后一个案件地堪资料还有属于"智慧财产"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吗?这些都属于对知识产权概念本质把握的问题。我们有理由认为,深刻认识知识产权的本质,把握知识产权的内在属性,以及各类知识产权属性的区别,与掌握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是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或最高审判机关行使司法解释权的过程中,把握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内在属性的规定性,比展示和列举其保护范围要重要得多。尤其在像我国知识产权现代保护机制起步不长、国民知识产权观念不强,知识产权法制又屡受干扰的情形下,从本质上把握、从范围上界定较全面、深入地开展对知识产权等概念的研究,是十分有意义的??nbsp; 因此,笔者认为,在对知识产权本身和有关概念的研究中,应当注意:知识产权本身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同的,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客体依存的载体也相互区别。在把握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其特点时不应将它们相混淆。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信息"(注34),此种信息依附于一定的载体之上。不断被复制的这些载体,在市场上价值的体现主要在于其所蕴含的信息。此种信息主要来源于人类的智力创造性劳动,信息的属性是人类智力创造的一种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权益。而知识产权则正是此种知识财产和精神财富在法律上的体现,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正像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 ·鲍格胥博士在WIPO日内瓦总部大楼大厅圆顶的题词所说的,"人类的聪明才智是一切艺术成果和发明成果的源泉。这些成果是人们美好生活的保证。国家的职责就是要保证坚持不懈的保护艺术和发明。" 在民法中,对独立于民事主体的客体保护制度渊远流长,从罗马法的客体制度到充分发展的大陆法系客体制度(注35),以及英美法系的财产制度(注36),其保护逐步扩大到知识财产的范围。法国法学家将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注37)。在英国法理论中,知识产权属于"诉讼上"的财产。还有一些西方学者也将其称为无形财产权(注38)。我国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则用过智力成果、无体财产、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知识产品(注39)和智慧财产等。这些观点都各有提出的理由和客观依据,但又常常使人并不满足。在我国,到底如何概括知识产权的客体最为得当,也最能反映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潮流呢? 笔者赞成这样的观点,智力成果的概念偏重于客体的精神属性,而知识产权则主要为一种财产权,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我们译为"知识产权",但其含义仅为财产,并不能得出全部知识产权都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有学者曾透彻地分析过此问题(注40)。 无体财产、无形财产的表述,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主张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第一和最重要的特点,且该特点把它们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来(注41)。但是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实施行为的界限与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在此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的近代民法学家将具有一定财产内容的权利视为无体物。将知识产权的客体与知识产权的本体都概括为无体物,显然易造成法律概念上的混乱(注42)。民法上的无体物已有约定俗成 的说法,是为法律所拟制的权利(注43)。这也就是说,无体财产除知识产权外还有先于知识产权而归结到"无体"之中的其他民事权利,如物权设定或债权转让的标的。 知识产权虽然是国际公认的知识财产的概念,但将权利自身又作为自身权利的保护对象,就象毫无意义的同意反复不可采取,不利于准确地把握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 知识产品概念的提出确实是令人兴奋的另辟蹊境,它表现了客体的非物质性,也突出了其为人类创造的兼具商品和财产特点产物的属性。但是知识产品与知识财产两个概念相较,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拥有其的主体范围更广泛,就象用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来描述,比用 INTELLECTUAL PRODUCTS 更为普遍、更易为人们所接受一样。此外知识产品的表述还易使人们对其与知识产权物质载体相混淆。 考虑到知识产权中保护的精神权益内容,其与知识财产相关的精神权益也应当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然而,涉及民事主体的精神权益不都与知识产权有关,因此,只有与知识财产相关的精神权益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所以,笔者认为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概括为知识财产和其相关的精神权益最为适当。 当今世界的发达国家,无一不是在人类智力创造和知识财产聚集历史地、社会地发展阶段不断充盈、扩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从而使人类创造的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财富或权益得以保护。知识产权此种属性经一、二百年的发展通过一系列国际公约、条约的签订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国际公约并不能取代各国的国内立法,更不能代替各国知识产权的执法和理论研究。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达成的共识的基础上,各国根据不同具体情况立法与执法,以及不断发展的理论研究的重任责无旁贷地落在各国政府和知识产权法律界的肩上。因此,根据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国内知识产权法界定的保护范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类智力创造的知识财产及相关精神权益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法律赋予智力创造主体并保障其创造的知识财产和相关权益不受侵犯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它是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任何人都有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一旦侵害了他人知识产权,就违反了某一民事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我们从问题的整体和实质方面区分和界定了知识产权的客体和知识产权的概念后,还应当以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内国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的范围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既把握权利的实质又掌握各类知识产权领域具体情况和表现形式,把握权利的法定范围,及不断发展处于发展、变动状态的国际条约、内国法和知识产权界约定俗成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国际条约、公约是通过国内立法在内国发生法律拘束力的。因此,前述范围的确定应当以本国知识产权法为标准和依据。 国内知识产权界对知识产权所具备的特征有不同的表述。通说将知识产权的特性概括为无形、专有、地域、时间和可复制性(注44)。也有的学者将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为权利双重、法定、专有、地域和时间性(注45)。还有学者概括为保护对象的创造性、客体的支配权利性、地域性和公共利益限制性(注46)。论述知识产权的特性,应当定义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即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而具有的特征。不能将权利客体的特征与权利本身的特征相比较,这会产生概念的混淆和逻辑的混乱(注47)。另外也应当注意知识产权中的各类组成部分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等都各有属性的区别,有的特征某一类知识产权具有或最为突出,而在其他类知识产权则不具有或不很突出。这也决定对知识产权整体特征的概括。从上述三种具有代表性的主张分析,专有、地域和时间性基本上无争议。法定性,有的学者称为依法确认性(注48)。法定性是揭示知识产权的产生或取得一般为法律的直接确认,依法确认的形式为先由权利人向主管机关申请,然后由主管机关负责审查(注49)。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由主管机关通过核准、授予或者登记等方式,赋予某一项知识财产、智力成果以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注50)。所以将法定性 作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专家们争议也不是很大。权利的双重性在著作权领域表现得十分突出,且在掌握著作权概念时必须把握著作权权利双重性的特点,否则就不能掌握著作权的实质和根本。但在其他众多的知识产权家族中,并没有人身权利的性质,通常表现为单一的权利属性(注51)。所以就权利的双重性作为知识产权的整体特征,似有牵强(注52)。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但认为无形性是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就引起了逻辑上的混乱,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在于其权利客体即知识财产的非物质性特征(注53)。然而,鉴于知识产权客体无形确系知识财产有别于其他财产的独特特点,也可以将其客体的非物质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但是那种特征不能涵概各类知识产权情形不仅有"权利双重性"问题,还有商业秘密就不具有时间性、发现权不具有独占性等等。 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其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与可复制性,法定性、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其中前两项为知识产权利客体与其他民事权利客体的差异而成为知识产权的特征;后四种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 我们在前文已经论述过,知识产权的客体为知识财产和其相关精神权益。这一客体与其他民事权利客体如有形财产相比较,最为显著的特征是非物质性和可复制性。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既生产出具有外在形体的物质产品,又生产出不占有空间没有外在形体的非物质产品。知识财产和其相关精神权益就是人类以智力劳动创造出的非物质产品,虽然知识财产和精神权益有依存的物质载体,但该载体不同于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只有掌握知识财产和精神权益的非物质性,才能更好地深刻理解和准确掌握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才能更好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可复制性,是指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虽"无形"但一般可以复制,如果不可复制就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作者的思想、作品如果不复制在有形载体上如纸张、磁带等,就不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如果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被复制在专利产品上,并能被不断地复制,就不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Trips规定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具有可复制性,否则其就不能在商业领域中被利用,就不具有任何市场商业价值。知识财产的可复制性,区别了其与一般科学原理等理论的界限。 知识产权法定、独占、地域和时间性的四个本身的特征,其中法定性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产生上,知识产权不但一般的是被国家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而且其主要权利的产生是具体的经过法律程序而被国家法律所认可的。独占性或称专有性,是知识产权存在形式的特征,它总是作为权利人的一项排他权利而存在的,如果不具有了权利人的独占地位,权利人也就失去了权利。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排他性,如在有形财产中,法律不限制人们对相同房产享有所有权,但对一所房产不能同时转让给多个受让人。而在知识产权中,对一项技术享有的专利权可以排斥任何使用该项技术的人,甚至它是另行独立开发的此项技术。各类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并不是都呈现出相同的表现形式。如商业秘密的独占性,并不能排斥他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相同的商业秘密。但以此否认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也缺乏说服力。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是为知识产权划定了时空范围:地域性总是在一定主权国家的领域内或不同地区的法域内,众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等的订立,使地域性有时会变得模糊,但地域性的特征不但是知识产权最"古老"的特征(注54),也是其最基础的特征之一(注55);时间性主要指知识产权的权利的有效期,其产生的更深刻的根源是对权利的一种限制,技术和知识都要得到广泛地传播,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过了法定的时间此种财富就回归于社会或君主,符合科技和知识发展传播的规律和频率,促进人类智慧劳动的成果不断产生。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注56)。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 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虽然1618年的英国首先处 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但最早的商标成文法应当被认为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注57)。1875年法国又颁布了确立全面注册商标护制度的商标权法。以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当推英国于1710年颁布的《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注58),被称为《安娜女王法》。法国在18世纪末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使与出版印刷更为密切相联的的专有权逐步成为对作者专有权的保护(注59)。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沿用法国作者权法的概念和思路(注60)。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后颁布了两个《版权条例》,于1898年颁布过《版权法》。1899年日本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年在过去版权立法的基础上颁布了《著作权法》(注61)。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来源于 19世纪50年代的法国,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说为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注62),一说为1896年德国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注63)。但美国是最早产生现代意义上竞争法的国家,其立法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除大量判例外,还有《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注64)。英国现代竞争立法相对较晚,但以案例法著称的英国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可以追溯到15世纪,较全面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成20世纪的中叶,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贸易管理法》、《转售价格法》、《公平交易法》等(注65)。1905年德国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重新进行了制定,并多次进行了修改。 1957年又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使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更加完善,为德国的经济高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国的后尘,又在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该法以后经过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体界定了12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法力度,除高额罚款外,还有刑事制裁(注66)。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的制定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同时这些国际公约本身就又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围设立和扩展开来。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订立及其不断修改、发展史代表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历史。当今世界,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重视程度几乎已经超过了对知识产权内国法的重视,如果内国法不适合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还要不断修改内国法。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几乎把全球的国家和特殊经济区动员起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越来越趋于国际化了。因此,把握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就如同掌握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标准和发展的趋向。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不将几个主要的相关国际公约作为研究的重要课题。真正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称得上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当属《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们覆盖了工业产权和版权等广范的知识产权范围。除此之外,一个世纪以来,在工业产权领域共有15 个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在版权领域共有10个公约,主要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著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等。此外还有《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还有一些地区性公约起着独特的作用,如《专利申请形式要求欧洲公约》、《欧洲专利权授予公约》等。在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断发展变化,保护范围越来越广,保护水平越来越高,保护标准及违反公约的争端处理机制越来越具体、有效。我国正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最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事业正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的,是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过程中成熟和完善起来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时期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无国际商贸和保护"夷人权利"的烙印。

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文4

通过对《科学教育的原则和大概念》的学习、理解,我尝试在《动物怎样保护自己》一课中运用大概念的理念进行教学设计。

从概念教学的角度出发,《动物怎样保护自己》的教学内容可以在“动物对环境的适应”概念层次下,从两个方面进行设计――动物的行为能够适应环境的变化和动物能够适应季节的变化。

经过对学生情况的分析,将《动物怎样保护自己》的教学内容设计为两课时,第一课时,学生学习有关“动物的行为能够适应环境的变化”分解概念的内容,如保护色、拟态、逃跑、硬壳保护等动物保护自己的方法;第二课时,学生在第一n时的基础上形成有关分解概念“动物能够适应季节的变化”的认识,如换毛、冬眠、迁徙,使学生螺旋式地形成科学概念――“动物能适应环境,通过获取植物和其他动物的养分来维持生存。

我尝试通过探究,初步发展学生对科学概念的理解。学生课前收集、记录一些动物保护自己方法的资料,教师帮助学生梳理,让学生认识动物保护自己的方法。

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 护士;自我管理;业务素质

现代管理的最高境界是实现员工的自我管理。员工的自我管理能力是一个与其工作质量密切相关的因素,也最终体现到企业形象上。因此,提高员工的自我管理能力,是现代管理者研究的课题。护理工作是一种以“人”为服务对象的特殊职业,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护士个人独立完成对病人的护理操作,这就需要护士掌握工作质量标准并能自觉按照标准去工作。这样,护士的工作态度、责任心、业务素质及自我管理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它直接影响护理质量和病人的康复。同时,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健康观念发生了变化,人们对健康服务需求的质和量都在增加;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使得护理服务和护理技术都有可能受到投诉。因此,使得护士工作压力增大,甚至产生职业倦怠。为了确保护理质量,同时减轻护士职业压力,加强自我保护,护士需要转变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我管理。现阐述如下。

1 自我形象管理

1.1 掌握自我概念,做好自我管理

自我概念是一个人对自身存在的体验,即一个人对自己的看法。它包括一个人通过经验、反省和他人的反馈,逐步加深对自身的了解。自我概念是个人身心健康的必要元素,它影响人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护士是一个职业概念,是一个人整体自我概念的一部分。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护士的职责和任务是:“帮助病人恢复健康,帮助健康人促进健康”。护士被人喻为“白衣天使”,护理工作是令人崇尚的职业;从护士所受的学历教育及职称晋升来看,护士和各专业的知识分子一样,是知识分子的一部分。因此护士要对自己的职业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认识到自己职业的特殊性,自己的职业使命,树立正确专业价值观和专业自信,自觉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1.2 做好新型的护士角色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医学模式的转变,护士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护士不仅是恢复健康的照料者,还是健康教育者、管理者和研究者[1,2]。这样,多元化的护士角色,使护理的功能得以扩大。护士应在充分认识其角色转变的基础上,扮演好自己的职业角色,以“整体护理”的理念护理病人,改变传统的护理形象,由被动的医嘱执行者,转变为主动的健康促进者。

1.3 按照护士职业礼仪要求,做好自我仪表形象管理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护士想让自己打扮的更漂亮、更时尚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美的标准因职业而异,每种职业都有各自的仪表礼仪要求。护士的工作对象是受身心疾病折磨的病人,他们需要护士给他们以照顾、安慰和鼓励,希望护士和蔼可亲,容易接近。因此,护士的仪表应该是自然大方,典雅朴实。这是护士自我形象管理的重要内容。

2 自我素质管理

2.1 自我品德管理

人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其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人的思想认识、人生观以及精神境界虽然各不相同,但护士的工作对象为病人,因此思想品德尤为重要。它直接影响病人的身心健康,以致影响工作质量。为此,护士要做好自我品德管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带着耐心和同情心,主动为病人服务。

2.2 自我安全管理

护理工作有其职业风险。首先,护士有职业暴露的危险,即在日常护理操作和与病人接触的过程中,随时有被感染的危险。因此,护士要掌握医院感染的有关知识,并且有预防医院感染的理念,自觉地做好医院感染的防范工作,在保护病人的同时,严防自我职业暴露。其次,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执行,护士的服务态度及护理技术都有受到病人投诉的可能,护士要增强法律意识,同时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三查七对”工作,更要做好与病人的沟通宣教工作。还要及时准确地做好护理记录,做好自我安全管理。

2.3 自我业务素质管理

随着护理学科的不断发展,护理理论的不断完善,护理学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应用学科。护理模式的转变,使护理工作范围及工作场所扩大。护理工作范围由病人的治疗护理扩大到对健康人的预防保健;工作场所由医院扩大到社区。这就要求护士不仅掌握护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术,更要掌握疾病的预防保健知识,并且能够应用沟通技巧,对病人及健康人做好有关疾病方面的宣教指导工作。这对护士的业务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还有,医学新技术日新月异,各种新的诊疗手段应用于临床,护士要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更新护理知识和技术,树立终身主动学习的意识,自觉做好自我业务管理。

2.4 自我文化素质管理

一个人的文化素养直接影响他对事物的认识和看法,同时关系到一个人的精神世界和个人修养。一个文化素养高的人,具有良好的理解能力、应变能力和沟通能力,这对于提高工作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护士的工作兼体力和脑力,从接触病人进行护患沟通,到护理技术操作,再到护理文书记录,都与个人文化素养有密切的关系。现代护理教育进行大学教育,在各家医院,都希望聘用接受过高中教育的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护士,这说明个人文化素养对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护士在工作中,应不断从多方面提高个人文化素质,以满足工作需要,同时使个人精神世界得到充实,提高个人的生活质量。

总之,护士良好的自我管理,既有利于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减轻精神压力;同时有利于护理服务水平和护理质量的提高。因此,护士应做好自我管理。

【参考文献】

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文6

 

一、环境科学素质的概念和内涵

 

我们认为,环境科学素质是指人们在环境方面具有一定的科学知识和方法,并在科学精神和价值观的指导下,通过理性分析、科学判断所形成的科学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态度、行为能力和行为践行水平的综合反映。

 

理论上,一个具备较高环境科学素质的公民应该是掌握了必须的环境科学知识和方法,崇尚并具备了基本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面对现实与未来的环境问题,均能够在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的指导下,运用掌握的环境科学知识和方法,以及可查询的科学证据与信息,进行综合的、理性的分析和判断,给出现实环境中的最优行为选择倾向,并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较为理性的环境保护理念、态度和一定的环保行为能力,而且能够在较为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始终坚持选择,积极践行。

 

二、环境科学素质的内涵分析

 

环境科学素质是一个崭新的概念,不是简单的环境素质、环境意识等概念,也不是仅仅在科学素质定义的基础上,加上一个环境保护领域的限定范围。

 

首先,环境科学素质确立了“科学性”在环境科学素质形成过程中的基础性地位。强调在学习和掌握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知识和方法的基础上,同时要具备科学精神和思想,并在科学精神和思想的指导下,综合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对实际面对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理性分析和科学判断,并通过这个分析和判断的过程,内化形成个人的、系统的、科学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态度,以及与个人行为能力水平相平衡的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和付诸实践的行为预期。“科学性”将伴随整个环境科学素质的养成过程和实践过程,它既是环境科学素质养成的基础,也是环境科学素质能够产生社会效益的保障。

 

其次,强调了“意识”是在科学分析、判断过程中内化、升华而形成。环境科学素质定义中的“意识”与简单的、朴素的初级环境保护意识有着明显区别。简单的、朴素的环境保护意识没有科学知识基础,他可以来源于社会舆论宣传的口号,来源于人类潜意识对美好资源环境的向往,来源于生产、生活中个人利益的驱使,或者是个人的生活习惯与风俗等等,例如人们对青山绿水自然美景的喜爱和保护,对个人生活空间的爱护以及由此产生的废物管理和处置习惯,由于生存地区资源限制或经济原因导致的对资源的节约意识等等,这些“意识”的形成没有经过科学分析、判断和升华的过程。这种朴素的意识往往在面对某一特定的问题或某一领域的具体问题时显现明显。因此,在将这种意识独立于理论基础和形成过程之外,作为评价个人和社会整体意识水平的测量尺度时,往往会给出一个全社会“环境意识较高”的假象,这种“较高的环境意识”在没有科学知识支撑的情况下,缺少了“意识”向“行为能力”转化的原动力,从现实意义的角度来说,这种朴素的初级环境保护意识对于整体环境问题的解决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

 

而环境科学素质中的“意识”,是一种科学的意识,是经过科学的洗礼后,内化而升华的环境保护意识。相比于朴素环境意识它具备了三种特点:一是环境科学素质中所指的环境保护意识脱胎于个人的学习、分析和实践过程,具有良好的科学理论和实践基础,具备了情况判断和指导行为的能力;二是环境科学素质中的环境保护意识是动态的、广义的,不限定于某一领域,或者某一具体环境问题,这种意识在不同的领域,面对不同的环境问题时均可以重复显现并发挥作用,三是环境科学素质中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的同时,将伴随着行为能力的生成,意识与行为能力相伴相生。这个特质极大的提升了科学的环境保护意识的现实指导意义。

 

第三,将“行为践行水平”作为环境科学素质的核心落脚点。国外公民科学素质水平的核心落脚点是“对科学的理解和支持”,6我国公民科学素质的落脚点是“行为能力”,4’5环境素质的核心落脚点是“正确的环境行为”,7环境意识的落脚点是“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能力”。8上述观点都是基于“意识决定行为”的理论基础,认为“有意识+有行为能力=有行动”。这个观点在大多数社会行为领域都是成立的,但是在环境保护行为的实践中,“有意识+有行为能力”的简单组合距离有行动不仅不能划等号,而且存在着非常多的不确定性。从科学的环境保护意识到行为的实践要受到成本因素和其他自然人为环境保护行为实践率的影响。因为个体在选择是否践行环境保护行为时,不仅仅要考虑各种成本因素(例如经济成本、个人舒适度等),很大程度还要考虑他人不采取环境保护行为对自身采取环境保护行为产生的损失和抵消作用,进而可能选择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践行环境保护行为,从而导致全社会都不践行环境保护行为的困境,这种结果使得仅仅关注于“有意识+有行为能力”的环境科学素质不再具有现实意义。例如,公众具有节约用水的意识,也具备节约用水的行为能力,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的公众在一些公共场所(如公共厕所、宾馆)或家庭生活中(如过度洗澡、洗衣等)不选择节约用水的行为。又如近年在我国形成的垃圾焚烧、PX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公众的不支持行为,这种“有意识+有行为能力”的组合,社会调查的结果分值很高,但是这种“虚高”的意识和行为能力,对于环境的改善是完全没有现实意义的。因此,本文将“行为能力和行为践行水平”纳入到环境科学素质的概念中来,而不是将践行水平作为环境科学素质的外在表象来研究。这种环境行为的实践,是在科学意识和行为能力的支撑下,克服了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和阻碍而发生的纯粹的环境保护行为。

 

三、环境科学素质的三维理论模型

 

环境科学素质包含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方法、环保意识和态度、行为能力和践行水平三个维度。

 

(一)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方法,是指对环境科学技术术语和概念的基本了解,对环境科学技术研究过程和分析方法的基本了解。知识层面要求理解与环境保护柏关的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基本术语和概念,了解环境保护技术领域的通用技术名词和术语;方法层面要求能够理解环境科学研究的过程,理解常用环境保护技术方法,理解环境科学证据与结论的关系,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分析方法。

 

(二)环保意识和态度,是指对环境保护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是环境行为转化的原动力。本研究所指的意识和态度,是具备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意识和态度,而非简单的原始朴素意识和态度,要求公众具备正确的环境保护观念,科学认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客观理性看待环境问题,理解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并能够清醒认识到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行为能力和践行水平,是指基于对科学、技术与社会相互关系的了解,能够对环境事务做出客观判断、理性处理以及正确践行的能力。行为能力包括学习查阅能力、理性分析和判断能力、对生态环境的适应和改造能力、个人行为的约束能力、公共事务的参与能力以及对社会消极因素的抗拒能力;践行水平包括个人环保行为的实践与持久性、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环保行为的实践和持久性,强调自觉去践行。

 

四、公民环境科学素质的层次结构分析

 

研究者们对科学素质的层次结构,有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认为可以从“有、无”来判定。类似于文盲和脱盲,一个人或者具备科学素质或者不具备科学素质,这两种状态之间可以有一个明显的划分界限。另外一种观点是通过科学素质的高低来衡量和划分层次,认为科学素质不是简单的“有或无”的关系,而是“高或低”的关系,可以根据高低水平划分不同的层次结构。

 

本研究认为,仅仅通过简单的“有或无”来衡量环境科学素质,或者通过“高或低”的标尺来描述环境科学素质,不能够真实的反映公民环境科学素质水平。因为环境科学素质是一个综合素质,是个人多方面素质、意识态度以及行为的综合反映,我们认为,环境科学素质用“处于不同的状态”来定义更加合适。按照三维结构模型,公众的环境科学素质水平,可分为如下状态,。如表所示,三维结构维度的排列组合共计得到了8种结果,其中三维结构内容均为“无”的情况,可以视为完全没有环境科学素质的状态,是一种“启蒙状态”,从目前社会环境与调查结果来看,这种人群数量非常少,不具有代表性和研究价值;第二种到第八种组合的结果,都可视为为“有环境科学素质”,根据每个维度的具体情况,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7种结果。其中第五种和第七种结果是一种理论模型下产生的结果,现实情况中基本不存在这种情况,我们很难理解和解释为什么会有环境科学知识和方法都合格的人,没有一点环境保护的意识态度和行为能力,也不能解释掌握一定环境科学知识和方法,同时也具备行为能力并进行了有效的实践的人,会没有正确的环境意识和态度。因此这两种组合结果也没有研究和分析的必要。第三种和第四种组合结果,我们可以命名为“本能的环保行为”和“朴素的环保行为”,这两种行为都缺少科学性指引,因此可将这两类人群合并为“朴素的环保行为状态”来研究。下面,将详细对四个典型状态人群进行分析:

 

(―)朴素的环保意识状态

 

就个体而言,目前大多数的公众都处于这个状态。他们可以结合自身的感受和从媒体、社会宣传得到的零散(甚至缺乏科学依据的极端环保理念)信息,形成目的性简单(以对自身有益为主)的环保意识和态度。这类人群很容易在各类调查、访谈中表现出对生态环境的高度关注与关心,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支持与理解,但是在具体怎么参与、如何参与和具体问题的解决中,尤其是面临自身利益的时候,则出现困惑甚至非常矛盾的选择。例如生活垃圾的处理,公众都会表现出支持生活垃圾的分类和无害处理,但是当要在自家附近建立焚烧厂或填埋场时,则表现出极度的反对和不理解。社会上称之为“邻避运动”,其实这是朴素环境保护意识,遇到涉及自身利益的环境保护问题后,非理性意识被迅速放大和极端化的表现。这种意识水平,参杂上其他社会因素,例如政府公信力、社会阴谋论、以及缺少科学依据的舆论引导时,会迅速的演变为行为人自以为“科学、合理、正确”的社会行为。比如垃圾焚烧厂的建立,只要有极少数人随便抛出一个“焚烧有害”的所谓科学结论,就迅速的将公众的朴素环保意识唤醒、扩大,演变为缺少理性的公共社会事件。这说明缺少科学知识支撑的朴素环境意识,某种程度上是在增加环境保护工作的难度。在缺少科学知识支撑的环保意识面前,公众通常无法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科学判断,很容易被误导并相信错误的信息(心里学上都是倾向于向更坏方向发展的,也就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观念),这时的科学证据、论断和专家的科学解读,均会被强大的公众集体意识绑架,进而被孱弱的社会公信力等社会因素削弱的毫无说服力了。因此,这类人群是最需要加快开展素质提升,提高其知识水平,以期形成科学的环保意识和态度。

 

(二)朴素的环保行为状态

 

处于这个状态的公众基于道德约束、社会规范等原因形成了浅层次的环境保护行为。以个人行为为主,是一种无意识、无科学基础、未经过深度思考和选择而发生的行为(从众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类明显特征的人群,一类是生产者,以个体生产者为主,他们出于利益需求,例如高附加值、高利益的环境产品的生产与流通,促使他们选择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另外一个人群是以追求时尚为主的消费群体,他们在概念炒作的指引下,以追求时尚、高端生活为主要导向,选择有机食品,选择有环保理念的时尚产品。这个群体的行为虽然不是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是其现实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对改善环境有益,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整体社会环境行为的养成,形成了一个良好的环境行为践行氛围。尤其是一些环境意见领袖的环境行为的选择,他们在毫无科学理念支持的前提下,通过个人的号召,带领某个村或者社区的一部分人,按照意见领袖的思想,直接开展了环保行为的践行,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这种行为虽然不能对全社会形成真正的影响,但是他对促进社会的环境行为的养成,科学的环境意识的形成,是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的。

 

(三)科学的环境意识状态

 

这个状态的公众基于科学知识、方法的学习和了解,经由个人思考、分析、判断、选择,内化而形成对环境保护的正确认识。具有科学的环保意识和态度的群体,以精英阶层和知识分子群体为主。这类群体人员数量不够庞大,基于个人素质的综合修养,形成了较为科学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态度,或者具备较高的科学知识储备,潜意识中形成了较为科学和完善的环境保护理念。这类人群可能出于各种个人的、社会的因素干扰,使他们仅仅停留在高意识(或者高意识的形成状态),他们喜欢坐而论道,却很少起而行之。或者刚刚打算起而行之,又觉得自身力童过于渺小,又继续坐而论道。这类人群是缺少一个“起而行之”的社会氛围。只要时机成熟,可以迅速成为环境保护的实践者和中坚力置。这类人群,如果遇到第一类人群,会很愿意向他们传道授业解惑,但是却不会引领大家一起践行。他们遇到第二类人群,会在意识的感召下,迅速的加入到第二类人群的行列中,并帮助第二类人群提升行为的科学性,一边传道授业解惑,一边进行具体实践。

 

(四)科学的环保行为状态

 

这个状态的公众是真正具备环境科学素质的人群。基于科学知识、方法的学习和了解,经由个人思考、分析、判断,选择,形成对复杂环境问题的理性分析和科学判断,能够给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并能够排除感情、习惯、经济等因素干扰,赋予实践。这种状态是个人环境科学素质的最高状态。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