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盈利模式范例6篇

合伙人盈利模式

合伙人盈利模式范文1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址:X市(县)X街道(乡、村)X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各合伙方自愿合伙经营XXX(项目名称),总投资为X万元。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XXX(签字或盖章)

模板二:二人合伙协议书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约地点:

一、概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 项目合伙经营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出资额、方式、期限

甲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乙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双方的出资应于 年 月 日之前悉数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者,应对应付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以资金形式赔偿另一方由此直接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双方方出资合计 元(大写 元),为双方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时,需经另一方同意。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盈余分配:甲方享有 % 盈余,乙方享有 % 盈余。 债务承担:由双方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甲方承担 % 债务,乙方承担 % 债务。

六、入伙、退伙与出资转让

入伙:承认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同意;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退货:不可在合伙不利时要求退伙;任一方若退伙,应在 月之前,应告知另一方,且经另一方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需进行赔偿。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并且必须承认本合同,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七、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甲拥有权限: 义务: 乙拥有权限: 义务: 甲乙双方工作中不得越权操作,且应认真履行应尽义务。

八、禁止行为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九、合伙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

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甲乙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纠纷的解决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十一、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其他未尽事宜,本着共图发展的目标,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并进行补充、完善。

十三、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合伙人盈利模式范文2

兹有_____、_____、_____等人,为经营_______________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企业。

第一条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组建合伙企业。

2、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以_____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

(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

(2)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错乱、破产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

(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5、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_________、________等项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并由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出资

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元(或总计为十成),每一合伙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种类、数量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姓名、出资种类、价值量(以人民币为单位)、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____%,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纯利润的____%,按出资比例分配。

纯利润的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据不同工种,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

纯利润的___%,作为福利费用,按人数平均分配。

3、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全体合伙人推选______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合伙人有权在每月_____日至___日查阅帐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合伙债务的分担

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___________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入伙与退伙

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1)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2)合伙经营连续在_____月内出现亏损;(3)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表决中对合伙经营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规定:

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在退伙前一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转达退伙意向。

3、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条合伙的终止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偿合伙债务;(2)结清未付工资;(3)返还出资;(4)分配盈余。

第八条其他

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____月____日开始,至同年___月______日止。

2、合伙所有的明细帐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3、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的一个月内没有向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4、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

银行帐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会的合伙人共同签署。 本协议缔约人签名:__________

合伙人盈利模式范文3

三人合伙人协议范本一

一、企业合伙人协议、合伙人合作协议书

兹有_____、_____、_____等人,为经营_______________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企业。

第一条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组建合伙企业。

2、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以_____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

(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

(2)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错乱、破产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

(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5、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_________、________等项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并由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出资

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元(或总计为十成),每一合伙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种类、数量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姓名、出资种类、价值量(以人民币为单位)、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____%,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纯利润的____%,按出资比例分配。

纯利润的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据不同工种,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

纯利润的___%,作为福利费用,按人数平均分配。

3、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全体合伙人推选______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合伙人有权在每月_____日至___日查阅帐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合伙债务的分担

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___________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入伙与退伙

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

(1)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

(2)合伙经营连续在_____月内出现亏损;

(3)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表决中对合伙经营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规定:

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在退伙前一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转达退伙意向。

3、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条合伙的终止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偿合伙债务;(2)结清未付工资;(3)返还出资;(4)分配盈余。

第八条其他

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____月____日开始,至同年___月______日止。

2、合伙所有的明细帐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3、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的一个月内没有向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4、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帐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会的合伙人共同签署。

本协议缔约人签名:__________

缔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人合伙人协议书二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址:__市(县)__街道(乡、村)__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__(项目名称),总投资为__万元,甲出资__万元,乙出资__万元,丙出资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__%。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三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______(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盈利模式范文4

【关键词】 商业模式 机制 要素

商业模式创新从本质上说就是企业的管理创新,实践证明此类创断在某种意义上说比技术创新成效来得更快。例如我们所知道的仅仅有20余年,与联想公司同时起步的美国戴尔公司,其本身并不掌握着核心的技术优势,但它却独具慧眼在纵向价值链的整合创新中获得了全新的竞争优势。它创造了一类商务方式,利用互联网将价值链上的优秀环节所独具的个别优势整合成了戴尔公司的优势,实现了在新的方式指导下的低成本、差异化的竞争优势。给了人们新的启迪,应该说这就是商业模式创新。戴尔公司及其他个案的实践告知我们,此类资源的整合,将个别资源的优势进行互补,创造一个新的竞争优势的后面,存在着一种资源与资源的结构关系,例如上游企业资源、下游企业资源、主体企业资源以及其他环境资源诸如公共技术产品、金融产品、中介组织等都会在当今新的竞争态势下,在寻找新的伙伴,并结成某种网络过程中形成一种能够保证盈利的结构及结构关系。而这个结构关系是什么?这个结构导致的运行机制是什么?怎么就能影晌到盈利和持久盈利?而这些正是本文所想探讨的。

一、商业模式的含义

所谓模式,是指某个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在一定价值观和理念指导下形成的,能够与环境相适应而重复使用和被实践证明是有效运行的某种状态。它的形成意味着相对于客观环境,已经达到一个能够稳定运行和重复使用的状态;意味着这个事物的组成部分有着内在联系,这个内在联系(可以理解为由性质决定的规律)把各组成部分有机地结合形成具有某种特定功能的结构。其实,模式就是指由特定要素构成的,有着某种特定功能的相对稳定的结构。

所谓商业模式,可以定义为是指企业在现实的竞争中,为保证持久的盈利所选择的由特定要素及其内在联系所形成的结构及其功能引出的可以重复使用的运作方式。依据这个概念含义,其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三点:第一,企业在其追求盈利过程中,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和反复学习,确立的内部要素资源之间与外部要素资源相联系的某种具有实用的状态。这种状态已经相对稳定,并能够在其运行中反复使用和复制。第二,由于外部竞争环境不断地变化,所谓实用状态也是相对而言的。商业模式不是僵化的,即内部要素资源之间及与外部要素资源的联系方式,是与时俱进的。没有变化的商业模式,在竞争的动态中会失去实用价值。第三,既然称为模式,还有一点要注意,即不同模式所显示的个性中,蕴涵着一般共性的东西。无论要素与要素之间联系方式如何变化,不能离开决定其能否实现和如何实现联系的本质,即它们的内在联系是不能变的。

企业在市场中面对的是现实的竞争,而在竞争中如何能保持持久盈利,领导者离不开对战略进行思考,一般集中在以下两点:第一,企业与竞争对手的较量,总要以差异式、集聚式战略为指导,寻找自己独特的竞争能力和手段;或以低成本扩张战略为指导寻找自己独特的能力和手段。而独特的能力和手段都是建立在某种特定的要素与要素的联系方式之上的,即是建立在某种结构和模式墓础之上的。例如在争夺资源方面,如果是在规模竞争背景内,企业必须集中内部某种优势资源或资金或生产能力等,与供应商建立某种稳定的、相互依赖的供应关系。“企业联盟”就是可以选择的一种模式。河南新飞公司与美国通用电器建立的联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两者的互补性很大,新飞冰箱可以通过GE销售渠道进入美国市场,而GE家电产品通过新飞的渠道进入中国市场。第二,企业在与竞争对手较量中,深知原有的独特能力和手段,不会是持之以恒的,必须有变化。而如何变化?一是继续完善和扩张,二是选择和不断创新。而这种能够推出和完善自己优势的能力,是建立在企业运营机制基础之上的。例如,日本夏普公司之所以能够将液晶显示技术,从一个产品的开发模式扩张到另一个产品的开发模式,并能取得成功,背后是它能将内部研发机构、首席科学家、工程师,与投资者、与内部部门、与市场中顾客等的联系方式建立在一个有效的结构和模式内。这种能力是由其内部高效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组织制度决定的。

总之,商业模式有自身特定的要素和结构,它有形成和推动这种特定结构功能的内在机制。在机制作用范围内,它可以被重复使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企业在确定了的战略指导下,构建自己某种独特能力和独特手段的商务运作方式。一个运行中的企业在寻求自己独特能力和手段时,对自己的商业模式不能不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只有如此,你才可能知道自己为什么会是一个能够独立存在的企业。

二、商业模式的运行机制

1、结构

商业模式的基本要素应该有三个:主体企业、上游的供应商、下游的顾客。主体企业是模式中的主干要素,供应商、顾客是与之发生紧密联系的形成商业模式必不可少的要素。有了这三者可以保证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存在,至于其他一些与之相关的某些要素可以归为三个基本要素之中。比如投资者,或者说由投资者构成的董事会,本就是主体企业内部的要素。

(1)主体企业。在商业模式结构中,主体企业是核心要素,它关系着与供应商、与顾客在模式中的关系,关系着模式的稳定、变化与发展。

主体企业在商业模式结构中表现为两种能力:一是不断调整内部资源,重新组合新的业务单元的能力,以应付变化着的环境。以日本电器行业为例,2000年著名的索尼、东芝、日立、松下等公司经营不力,而夏普公司却独占鳌头,成为唯一一家盈利的公司。原因在于它调整了资源,集中于一个新的业务单元——液晶显示器。以此核心技术作为持续盈利的突破口,到2000年夏普在液晶技术专利中占到75%,凡涉及液晶方面的生产都要购买夏普的专利。当将战略模式扩展为液晶规模生产后,成本降下来,价格降下来,商务化实现了。二是审时度势调整资源,得时得利地放弃旧的业务单元的能力,以应付变化着的环境。例如,2000年当中国国内生产厂商投资生产移动电话,市场趋于过剩之时,诺基亚中国公司避其锋芒,不参与过度的竞争,将生产单元果断丢弃,调整资源集中于新型移动电话研究、设计。这种盈利模式的变更,为它参与下一轮的竞争争取了时间和可能的机会。这就是模式选择、模式变更的能力,它的驱动之源在于商业模式中的主体企业。

创造新的盈利模式的关键在于主体企业内:精明的投资者(董事会);优秀的CEO;优秀的员工。是他们凭借知识与经验,在相互结合,相互影响的架构中,寻找与把握着盈利机会。俗话说就是能够把握住新的盈利增长点。

显然,主体企业内的根本要素在于人,在于人的能动性能够将主体企业与供应商、顾客的关系建立在一个运行良好的框架和模式内。优秀企业概莫如此。台湾宏基电脑创始人施振荣,通过革新分配制度,将财富相对均衡地分配给优秀员工,极大地催化了员工的积极性,从而也催生了一个一个新的业务单元,创造了一个一个核心能力,找到了一个一个新的盈利增长点,持续地保持着独特的优势;同样,美国GE的韦尔奇以自己的智慧敏感地觉察到改变组织中权力分布结构的人文意义,充分信任和理解优秀员工,将其置于重要岗位、授予重权。在新权力结构面前,组织中岗位的层级隔膜消失了,人与人的关系亲和了,指挥链理性化,更加客观公正,从而催生了优秀员工的智慧,在模式选择、创新方面展现了他们的能力。

总之,主体企业在商业模式结构中处于核心位置,它的要素(投资者、CEO、员工)能够清楚地知道什么使得与竞争者不同,能动而自觉地为盈利不断探索商业模式。

(2)供应商。在商业模式的结构中,另一个要素则是主体企业的供应商。主体企业在其运营中必然要与上游的供应商结成重要的对应关系,正是这种对应关系,确保了主体企业的正常运行。这种对应关系,包含了在竞争中相互包容的意义,因此我们可以说对于主体企业来说,“供应商价值”这个概念是客观存在的。

在商业模式中,主体企业对于供应商来说,其意义在于两者是相容的,供应商对于主体企业来说其价值应该是“可供选择的合作伙伴”,是“同一个战壕里的”关系。价值内容包含:是否是有持久竞争力的伙伴;是否是有信誉的伙伴;是否有能与主体企业在自身传统和文化内涵对接的伙伴。总之,是否是一个对于主体企业运营有价值的合作伙伴。同时对于供应商来说,也存在着主体企业是否值得结成伙伴,其价值内容是否互为一致。一旦两者的价值取向在竞争的环境中趋于一致时,商业模式中两者的结构关系就会保持稳定。在现代企业的运作中这种关系的选择和确定(合作、合伙、联盟等),是确定商业模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主体企业与供应商在运营中保持价值取向的均衡,不断调整与完善伙伴关系,是确立商业模式的一个重要目的。

主体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存在着预期目标价值和感知目标价值的差距,因此在选择供应商伙伴时要注意:第一,主体企业要依供应商核心优势确立与供应商的关系。如上海汽车工业公司,在选择钢板供应商中,注意到了“宝钢”的低价位高服务的优势,选择其产品供应低端轿车用钢板。而同时又注意到了日本、德国公司高质量的优势,选择其产品供应高端轿车用钢板。第二,主体企业要以供应商的竞争力、信誉等确立不同的合作方式。如著名的体育厂商“耐克”公司,将传统的生产单元从主体企业中剥离出去,选择市场中有竞争力的、有信誉的生产厂家,以合作的契约关系供应其产品,保证了主体企业优质低价的优势。第三,主体企业要依供应商应变能力的高低确立伙伴关系。如我国广东的微波炉制造商“格兰仕集团”,当它还不能依自己品牌接受国外订单生产时,毅然灵活地、现实地选择“OEM”作为GE公司、松下公司的供应商。世界著名的客机制造商“波音公司”,与我国上海飞机制造公司、西安飞机制造公司所结成的伙伴关系,与上例同理。

供应商是商业模式中一个重要要素,它与主体企业所结成的关系方式决定了相互之间的交易成本,也决定了供求关系能否稳定,是主体企业商业模式选择中一个重要方面。这个关系体现了商业模式中的供应商价值,同时决定了主体企业为顾客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有顾客价值、是否增加了顾客价值。

(3)顾客。在商业模式的结构中,还有一个要素则是主体企业产品与服务的用户——顾客。主体企业以及与供应商结成的伙伴关系必然要与用户发生对应关系,这个关系的意义显得格外重要,它关系着主体企业在竞争中的态势,关系着主体企业能否持续盈利。当然也就关系着主体企业所选择的商业模式是否有价值。

在现代商业模式的结构中,主体企业对于顾客的意义体现为顾客价值,即顾客对主体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所预期的目标价值和现实中感知价值之间的关系。一句话,就是主体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满足了顾客的某种需求。

顾客价值内容包含:第一,是否能针对顾客需求设计产品和服务。通过对顾客心理需求和偏好的缜密分析研究,针对个性化顾客需求设计和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对不同层次顾客群,同一层次顾客群中的目标细分后的需求差别的分析研究,提供心理预期目标锁定的产品和服务,依据产品和服务需求发展方向,加大研发投入,提供顾客没有意识到的产品和服务,使其渴望的需求得以实现;在核心产品和服务方面,增加新的成分,为顾客提供独到的价值等。第二,在所提供顾客价值不变情况下,是否能降低顾客在心理上的价值损失也是顾客价值的重要内容。顾客在购得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在空间和时间方面所付出的非货币成本能否降到最低;顾客在购得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对主体企业的信任及依赖是否得到了最大的提升;主体企业在其产品和服务的提升过程中,是否得到了顾客的协作与决策等。

为了稳定模式中的主体企业与顾客的关系,实现顾客价值,主体企业在运行中须注意:第一,不同顾客之间的“感知价值”是不同的。因为人与人存在差别,首先是价值观不同,其次如人们受教育程度,阅历背景不同等。第二,同一顾客在人生不同阶段的“感知价值”不同,而且在购买某种商品和服务之后,别人的评价也会导致顾客对“感知价值”进行调整。第三,不同顾客群体心理预期的目标价值不同。如财富资源存在差别的不同阶层中,所谓高层次的会选择与地位相称的“尊严性”消费,其次选择时尚、质量、功能。随层次的降低,人们会将价格、实用作为目标。总之,顾客是一个复杂的要素,主体企业必须向其提供多样性的产品,才能保证顾客价值的实现。

顾客价值是主体企业在现实竞争中孜孜追求的,顾客价值与主体企业价值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在市场经济背景内,主体企业的价值是通过顾客价值在市场中再现的。显然,在商业模式结构中,主体企业与顾客结成的关系的性质与形式,是模式中最重要的结构。

2、运行机制

模式是可以重复选择和运用的,关键在于企业必须构建适应模式变化的机制。

(1)主体企业与供应商、顾客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经营层面的机制。企业竞争说到底是对顾客和资源供应的争夺,一个要想持续获取盈利的企业,都必须在经营层面上不断推进和完善与顾客和供应商的关系,而如何推进和完善,则是主体企业经营中所追求的。联系的方式可以变,但必须是以要素的性质为依赖和基础。例如,我国著名的服装厂商“雅戈尔公司”总裁李如成先生,他深知为了实现顾客价值的增值,必须做大做强。他将上游服装面料与主干企业的联系模式,将下游与顾客联系的模式,以自己投资方式将其纳入雅戈尔集团之内。这种模式与现代企业供应链管理相悖。但他认为这是被迫的,是因为高价的进口面料与不规范的零售商。选择与当代主流模式不符的模式,是由特定背景导致的。不论选择何种模式,关键在于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外部交易成本与储存运输成本。只有降低成本,才有竞争力,才会保证顾客价值的实现。此例告诉我们,经营层面模式的选择是与客观的时局相联系的。例如,世界著名计算机商戴尔公司,在经营层面商业模式的选择上,大胆地进行了革命。一改传统计算机商家的传统模式,以满足用户个性需求为目标,在与供应商、顾客联系模式方面大胆创新,开创性地利用互联网实现了与顾客交易过程的电子化,快速、大范围地实现了与顾客的联系,保证了顾客价值在新的模式内得到了实现和增值;开创性地依顾客个性化的需求设计与定制,继而将生产委托于IBM、英特尔、惠普,在新的模式内,节约了生产管理的费用,节约了定制生产过程中的交易费用、节约了跨地区沟通联系的费用,从而降低了成本,抢得了时间,保证了顾客价值的实现。此例告诉我们,经营层面模式的选择,必须建立在要素的经营性质基础之上。

在模式选择过程中值得另提一笔的是电子商务引发的新模式的层出不穷,应该说这是模式变革过程中带有革命意义的新动向。例如“无店铺模式”,它是网络零售商在网上将商品直接供给顾客、节约了顾客购物时间成本,也节约了主干企业中间环节的经营成本;例如“信息服务模式”,它是网络商人利用网站、网页直接为需要信息服务的顾客提供的服务,快速、便捷、收费低廉,赢得了顾客等。以上这些模式,引领了模式变化新潮流,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经营层面上的运行机制,本质都是以不断适应顾客和供应商的价值追求为目标,以结构中客观的环境背景和要素的性质为基础建立和完善的。经营层面经营机制有效与否,靠的是能否不断推陈出新的机制性结构。

(2)主体企业改善和商业模式变革的运行机制。企业间的竞争,即争夺顾客和资源供应的竞争是在动态中进行的。企业的环境条件,外部系统的发展是经常的变量,经营层的商业模式是随环境的变更而变化的,是主体企业结构系统与外部系统互动反应的现象。而推动模式变化发展的是主体企业模式结构中的机制功能完成的。这个机制功能,是商业模式结构中的驱动部分,是核心层部分。在现代企业内,正是由上述“主体企业要素”内的优秀投资者、优秀CEO、优秀员工,在智慧、经验高度结合基础上体现的,是三者结合与联系的结构功能导致的。它保证了盈利方式的吐故纳新,保证了商业模式的推陈出新。例如,上述的台湾宏基电脑施振荣先生,是他的智慧与经验变革了分配制度,当他作为创业者并非是最大的股东时,人格的魅力已经渗透在组织内,感召的权力使优秀员工真诚地团结在他的周围,使组织有了取之不竭的精神源泉,在这个背景下,施振荣作为CEO与其员工的共同应付变化的决策将会更有信心,模式的推陈出新将会符合时局,更为有效。而盈利以及持久的盈利又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与他们结合,保证了宏基事业的青春常在。显然,商业模式的核心结构应在于此。

总而言之,经营性机制以其拥有的资源(核心优势、能力、关系和知识),及其经营关系(供应商与主体企业、主体企业与顾客)创造了商业模式中有效的经营方式,而经营方式作为一类模式在变化的环境中又必须推陈出新,关键即在于能否不断倾心于构建结构性的运行机制。经营机制和适应环境变革机制,二者的统一,构成了我们视野中的商业模式。

综上所述,当企业传统的盈利方式在竞争中不断失利,现代商业模式进入我们视野的今天,对商业模式的关注是非常重要的。正如人们对日本卡西欧模式、夏普模式、索尼模式,美国的戴尔公司模式、耐克公司模式的关注一样,毕竟它们以其独特的模式个性赢得了竞争实力。这些模式的鲜明个性千姿百态,存在着异质、异方向的结构关系,但是在多样性模式的后面却潜存着同质、同方向的结构关系。这就是模式结构的核心——体现着顾客价值、供应商价值和股东价值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制度。理清要素与要素之间的关系,描述出它们的结构和商业运作机制,显然是有着鲜明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周厚健:用精细化恢复利润[J].南风窗,2001(5).

[2] 王波、彭亚利:何谓商务模式[N].经济观察报,2002-07-01.

[3] 吴春波:当今什么规则没变[J].中外管理,2002(7).

[4] 杨龙、王永贵:顾客价值及其驱动因素分析[J].管理世界,2002(6).

合伙人盈利模式范文5

关键词隐名合伙 有限责任 立法模式

一、问题引出

2007年11月8日,钱某(乙方)与由李某与王某夫妻开办的,经营者为王某的张家港某绣花厂(甲方,系个体工商户)签订绣花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乙方出资人民币23万元给甲方,由李某与王某用23万元购买15头的两台绣花机给甲方做合作资本。绣花机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不管甲方每年赢利多少,按每年11.5万元回收成本,甲方保证两年内返还乙方本金23万元。合作期限为两年,合作期满若要继续合作,双方可提前一个月再另订协议。当天,乙方向李某交付23万现金,李某向乙方出具了收据。李某于第二天向某厂家购买了两台绣花机。后由于经济不景气及王某认为两者之间为合伙关系,应当共负合伙企业的盈亏,不应向乙方支付23万元,则迟迟没有向乙方归还23万元。2009年1月5日,李某与乙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甲方于2009年8月向乙方支付11.5万元,2009年12月31日前将23万元支付给乙方,乙方将两台绣花机折价5万元卖给甲方,甲方同样将该笔款项于2009年12月31日向乙方支付完毕。2009年8月23日,李某给乙方出具结欠乙方借款28万元借条一份。嗣后,甲方迟迟未向乙方归还28万元。2009年9月30日,乙方想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某和王某归还28万元。

对于本案如何认定法院关系?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认定为租赁关系在本案乙方的实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结合本案的整体情况、双方当事人订立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及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该协议完全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合伙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乙方在本案中出资23万元购买了两台绣花机构成实物出资,则乙方为合伙人。其实,上述两种观点都不正确的,乙方构成隐名合伙人。

二、隐名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隐名合伙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商港所遵行的“康曼达”(Commenda)契约:一方合伙人被称为stans,只提供资金但呆在家里;另一方合伙人被称为tractator,从事航行。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以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约定一方对另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与经营,分享经营利润,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经营损失的合伙。经营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

隐名合伙的特征:

1.隐名合伙的主体为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隐名合伙有出名营业人和隐名合伙人组成。所谓出名营业人,是指在隐名合伙中,将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名义经营事业的一方当事人;所谓隐名合伙人,是指在隐名合伙中,依约出名营业人的事业投资,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另一方当事人。隐名合伙只能由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两方组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是数人。

2.隐名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隐名合伙人负出资义务,如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拥有分享收益的权利,出名营业人享有使用、支配隐名合伙人的出资的权利并负有分配营业收益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另一方处获得利益。

3.隐名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隐名合伙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不是以隐名合伙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故为诺成合同。

三、设定隐名合伙的相关依据

(一)隐名合伙制度的法理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确立隐名合伙制度符合自愿原则。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事先对采取隐名合伙的方式可能出现的结果作出分析并愿意采取此种合作方式,那么只要隐名合伙合同的内容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合同履行不会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就应当设立隐名合伙在并加以完善。

(二)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投资积极性,更大限度地吸收社会闲置资金

社会成员投资渠道多样化将成为一种趋势。隐名合伙作为投资对象具有两方面的优点,一方面隐名合同能保证投资人在小范围的人身信任关系中进行投资,另一方面投资人可以就其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必直接参加合伙经营管理。如果我国法律上设立隐名合伙制度,那么投资人可以选择隐名合伙,对他们比较信任的经营者或企业进行投资,分享经营收益,一旦发生亏损,仅承担有限责任。这对于那些既有投资意愿又只想在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者而言,无疑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完美的投资平台。同时,设立隐名合伙制度为那些主观上不愿意出面经营者或不善于经营者提供理想的投资途径。

(三)能够依法保障合伙人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一旦合伙企业解散、破产,做为合伙人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公民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第三款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一样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是不同的;一方面,从性质上看,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体现的是一种合同之债的关系。而有限合伙则一种企业形态,作为商事主体,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成立要件不同。有限合伙的成立以登记注册为要件,而隐名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仅以合伙人之间的书面合同为成立要件,不需登记。有限合伙具有公开性,而隐名合伙具有隐蔽性。

故,采用隐名合伙制度,就可以隐名合伙人的身份参加多个合伙组织并在出资限额内承担有限责任,那么隐名合伙人所参加的某个合伙企业一旦资不抵债或解散、破产就不会对其他合伙企业产生恶性的债务风波,危机其他合伙企业的稳定,这样既可以保护隐名合伙人的积极性,又不至于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有利于解决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律对隐名合伙未作规定,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则无法可依,同是隐名合伙纠纷,会认定为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的法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把隐名合伙作为普通合伙,适用普通合伙的规定,认定隐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的法官则把隐名合伙纠纷视为借贷合同纠纷,把隐名合伙人作为出借人,把出名营业人作为借用人,判决出名营业人归还隐名合伙人出资并支付利息,隐名合伙人既不能参与盈余分配,也不用分担任何损失。有的法官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判令出名营业人给付租金,返还设备。这种现象的发生有悖司法公正。如果我国建立了隐名合伙制度,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时便有法可依,避免了当前司法不一的状况,有利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统一。

四、隐名合同的立法模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商立法上,隐名合伙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是主体立法模式,即:将隐名合伙作为企业的组织形态之一加以规范。如《德国商法典》在第二编“公司和隐名合伙”中单列一章规定了隐名合伙,把隐名合伙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并列,把隐名合伙作为一种独立的商事主体加以规范。二是合同立法模式,即:把隐名合伙作为合同加以规范。如《日本商法典》第三编第四章第535条规定“隐名合伙合同,因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对方的营业出资,分享其营业所得利益而发生其效力。”

该章对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要求、姓名或商号使用、盈余分配、合同的解除、合同终止的原因及后果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关于我国隐名合同的立法模式,有学者主张应通过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或完善合伙法的方式实现。有学者主张应在《统一商法典》中确认或将其规制在《有限合伙法》之中。笔者认为,隐名合伙系一种合同关系,应设立在合同法之中,在《合同法》中增设“隐名合伙合同”一章,用专门一节规定隐名合伙制度。对隐名合伙的特征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出名营业人与隐名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予以设定。出名营业人的权利义务有:拥有财产权,执行合伙事务的独立权,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等;隐名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根据合同约定或出资比例收取合伙收益的权利;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出资额限度内承担有限责任等。同时,对隐名合同的终止情节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期完善隐名合伙制度。

参考文献

[1]伯欠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丁耀堂译.日本商法典.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3]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江平.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5]马强.合伙法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6]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7]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刘辉明.浅议我国确立隐名合伙制度的现实价值.http//law-star.com/cac/12355. htm.

[9]陆国庆,刑炜军.我国建立隐名合伙制度可行性初探.中国社会科学学院研究生学报.2009(2).

合伙人盈利模式范文6

关键词隐名合伙 有限责任 立法模式

一、问题引出

2007年11月8日,钱某(乙方)与由李某与王某夫妻开办的,经营者为王某的张家港某绣花厂(甲方,系个体工商户)签订绣花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乙方出资人民币23万元给甲方,由李某与王某用23万元购买15头的两台绣花机给甲方做合作资本。绣花机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不管甲方每年赢利多少,按每年11.5万元回收成本,甲方保证两年内返还乙方本金23万元。合作期限为两年,合作期满若要继续合作,双方可提前一个月再另订协议。当天,乙方向李某交付23万现金,李某向乙方出具了收据。李某于第二天向某厂家购买了两台绣花机。后由于 经济 不景气及王某认为两者之间为合伙关系,应当共负合伙 企业 的盈亏,不应向乙方支付23万元,则迟迟没有向乙方归还23万元。2009年1月5日,李某与乙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甲方于2009年8月向乙方支付11.5万元,2009年12月31日前将23万元支付给乙方,乙方将两台绣花机折价5万元卖给甲方,甲方同样将该笔款项于2009年12月31日向乙方支付完毕。2009年8月23日,李某给乙方出具结欠乙方借款28万元借条一份。嗣后,甲方迟迟未向乙方归还28万元。2009年9月30日,乙方想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某和王某归还28万元。

对于本案如何认定法院关系?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认定为租赁关系在本案乙方的实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 法律 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结合本案的整体情况、双方当事人订立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及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该协议完全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合伙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乙方在本案中出资23万元购买了两台绣花机构成实物出资,则乙方为合伙人。其实,上述两种观点都不正确的,乙方构成隐名合伙人。

二、隐名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隐名合伙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商港所遵行的“康曼达”(commenda)契约:一方合伙人被称为stans,只提供资金但呆在家里;另一方合伙人被称为tractator,从事航行。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以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约定一方对另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与经营,分享经营利润,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经营损失的合伙。经营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

隐名合伙的特征:

1.隐名合伙的主体为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隐名合伙有出名营业人和隐名合伙人组成。所谓出名营业人,是指在隐名合伙中,将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名义经营事业的一方当事人;所谓隐名合伙人,是指在隐名合伙中,依约出名营业人的事业投资,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另一方当事人。隐名合伙只能由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两方组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是数人。

2.隐名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隐名合伙人负出资义务,如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拥有分享收益的权利,出名营业人享有使用、支配隐名合伙人的出资的权利并负有分配营业收益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另一方处获得利益。

3.隐名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隐名合伙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不是以隐名合伙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故为诺成合同。

三、设定隐名合伙的相关依据

(一)隐名合伙制度的法理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确立隐名合伙制度符合自愿原则。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事先对采取隐名合伙的方式可能出现的结果作出分析并愿意采取此种合作方式,那么只要隐名合伙合同的内容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合同履行不会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就应当设立隐名合伙在并加以完善。

(二)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投资积极性,更大限度地吸收社会闲置资金

社会成员投资渠道多样化将成为一种趋势。隐名合伙作为投资对象具有两方面的优点,一方面隐名合同能保证投资人在小范围的人身信任关系中进行投资,另一方面投资人可以就其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必直接参加合伙经营管理。如果我国法律上设立隐名合伙制度,那么投资人可以选择隐名合伙,对他们比较信任的经营者或企业进行投资,分享经营收益,一旦发生亏损,仅承担有限责任。这对于那些既有投资意愿又只想在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者而言,无疑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完美的投资平台。同时,设立隐名合伙制度为那些主观上不愿意出面经营者或不善于经营者提供理想的投资途径。

(三)能够依法保障合伙人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一旦合伙企业解散、破产,做为合伙人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公民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 发展 。虽然第三款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一样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是不同的;一方面,从性质上看,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体现的是一种合同之债的关系。而有限合伙则一种企业形态,作为商事主体,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成立要件不同。有限合伙的成立以登记注册为要件,而隐名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仅以合伙人之间的书面合同为成立要件,不需登记。有限合伙具有公开性,而隐名合伙具有隐蔽性。

故,采用隐名合伙制度,就可以隐名合伙人的身份参加多个合伙组织并在出资限额内承担有限责任,那么隐名合伙人所参加的某个合伙 企业 一旦资不抵债或解散、破产就不会对其他合伙企业产生恶性的债务风波,危机其他合伙企业的稳定,这样既可以保护隐名合伙人的积极性,又不至于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有利于社会主义 经济 秩序的稳定和促进经济的 发展 。

(四)有利于解决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 法律 对隐名合伙未作规定,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则无法可依,同是隐名合伙纠纷,会认定为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的法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把隐名合伙作为普通合伙,适用普通合伙的规定,认定隐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的法官则把隐名合伙纠纷视为借贷合同纠纷,把隐名合伙人作为出借人,把出名营业人作为借用人,判决出名营业人归还隐名合伙人出资并支付利息,隐名合伙人既不能参与盈余分配,也不用分担任何损失。有的法官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判令出名营业人给付租金,返还设备。这种现象的发生有悖司法公正。如果我国建立了隐名合伙制度,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时便有法可依,避免了当前司法不一的状况,有利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统一。

四、隐名合同的立法模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商立法上,隐名合伙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是主体立法模式,即:将隐名合伙作为企业的组织形态之一加以规范。如《德国商法典》在第二编“公司和隐名合伙”中单列一章规定了隐名合伙,把隐名合伙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并列,把隐名合伙作为一种独立的商事主体加以规范。二是合同立法模式,即:把隐名合伙作为合同加以规范。如《日本商法典》第三编第四章第535条规定“隐名合伙合同,因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对方的营业出资,分享其营业所得利益而发生其效力。”

该章对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要求、姓名或商号使用、盈余分配、合同的解除、合同终止的原因及后果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关于我国隐名合同的立法模式,有学者主张应通过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或完善合伙法的方式实现。有学者主张应在《统一商法典》中确认或将其规制在《有限合伙法》之中。笔者认为,隐名合伙系一种合同关系,应设立在合同法之中,在《合同法》中增设“隐名合伙合同”一章,用专门一节规定隐名合伙制度。对隐名合伙的特征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出名营业人与隐名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予以设定。出名营业人的权利义务有:拥有财产权,执行合伙事务的独立权,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等;隐名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根据合同约定或出资比例收取合伙收益的权利;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 会计 账簿等财务资料,在出资额限度内承担有限责任等。同时,对隐名合同的终止情节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期完善隐名合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