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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优势范文1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主要特征有:第一,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第二,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第三,其结果由未来事项决定。第四,证实或有事项结果的不确定事项不能完全由企业控制。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等。或有事项与不确定性联系在一起,企业应当按照或有事项的定义或特征来判断或有事项。
二、或有事项带来的企业风险
1.对企业的经营风险的影响
或有事项的重要特征在于不确定性,它表现为一种因企业过去的行为而引起的一种潜在的债务或损失,如果这种潜在的债务或损失一旦成为现实,很可能造成企业一夜之间因债务不能清偿或因亏损而遭致经营损失甚至破产。如2012年4月6日,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了IPO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这家以生猪养殖为主业,没有进行排污及治理,相继爆出的土地合同和环保风波,募投环保齐亮红灯给公司IPO蒙上阴影。
2.对企业财务风险的影响
或有事项不确定性增加企业财务风险。或有事项确认入账时,依据会计准则应采用确认入账、注释披露等会计处理方式,如果操作不正确,会使财务信息失真;或有事项的风险释放,则会引起现金流出,若没有预提现金,极容易造成资金周转失灵,导致企业陷入困境;或有事项也被某些人所利用,进行资产转移,从而导致企业资产损失,进而影响企业对财务状况的认识和对企业财务质量的评估。如2004年,中国银行河南分行因贷款逾期未还,起诉河南服装进出口集团案开庭。对于这个尚未判决的诉讼该公司没有做出合理准确的估计,没能对资金做出预留,认为银行能展期,同时寄希望河南省政府、河南省商务厅出面同银行进行协调,但均未能取得成功。这个在2003年完成进出口总额近1.3亿美元,河南省最大的服装外贸企业,2004年遭遇资金链断裂,从顶峰跌入谷底,岌岌可危。
3.对企业管理和信誉风险的影响
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影响企业风险评估和防范,因此,企业在实施应对管理中很棘手。而将应集中披露的或有事项分散到报表的几个部分披露,或对或有负债不披露,逃避投资者的分析,也会导致投资者经济决策时会产生误判,从而对企业的发展产生怀疑,企业的形象因此会大打折扣。如2001年,渤海集团因未公开披露相关的诉讼事项而被证监会处罚,进而使投资者丧失信心,导致股价下跌。
三、或有事项产生风险的原因
1.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
市场的复杂性与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叠加在一起必然要求会计处理上的弹性,导致风险的产生。因为在不同的环境下,面对不同的不确定风险,要求企业完全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即绝对刚性是不明智的,所以在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方面,必须考虑到它的特点。
2.会计人员的能力不足
由于自身的素质差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对或有事项所涵盖的内容认识也不清晰,并且对相关制度的理解会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很多时候从业人员对于或有事项的报告目标、确认与计量的理解偏差,使得输出信息偏离实际。也有的会计人员思想仍停留在会计核算,没有意识到还要提供预防和分散风险的信息。
3.利益相关者盈余管理动机
或有事项风险存在利益相关者盈余管理动机因素,有时甚至以会计人员能力不足来逃避追责。为了企业利益和管理者利益,无视对企业的不利事项的存在,人为降低或有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达到较高的会计利润;或人为提高或有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使会计利润较低,达到避税目的。
四、企业对或有事项应采用的风险控制
减小或有事项对企业风险负面影响,可以从以下方面改进:
1.严格会计工作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充分揭示或有事项,还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进行分析、判断,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不利因素所造成的影响进行正确确认。同时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会计人员对或有事项认知能力、操作能力、分析能力。由于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给舞弊带来了可乘之机,因此要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做好本职工作,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2.建立或有事项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预警机制也是必要的。它包括责任划分、处置方式、预警方法和违规处罚。企业应根据风险管理策略,针对或有事项风险制定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对各种可能产生或有损失的经济事项进行严格的事前控制,避免短期行为和不利事项的发生。方案应包括风险解决的具体目标,所需的组织领导,所涉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或有事项发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以及风险管理工具。落实或有事项报告责任,确保信息反馈到位,处理到位,对于违规操作或不作为的应追究其责任。
3.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合伙企业的优势范文2
关键词:大型煤炭企业;期货市场;期货交易
中图分类号:T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177-01
2013年9月26日,动力煤期货正式登陆郑州商品交易所。动力煤期货的推出,不仅是对我国煤炭市场化体系的补充和完善,也将健全煤炭期货品种序列,为煤炭产业带来新的投资机会。我对大型煤炭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优势和主要方式进行了分析。
一、我国期货市场的概况
目前我国共有4个期货交易所,分别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有沪深300指数期货和5年期国债期货。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期货有精对苯二甲酸、甲醇、动力煤等13个品种。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期货有燃料油、石油沥青等12个品种。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期货有焦煤、焦炭等14个品种。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非常快,以大连商品交易所为例,去年前11个月大商所期货成交量6.46亿手、成交额43.8万亿元。而在1993年大商所开业时,当年期货交易量仅为14.92万手,成交金额21.08万元。大型煤炭企业初期可以选择动力煤、焦煤、焦炭和甲醇这些期货品种人手。
二、大型煤炭企业参与期货的优势
(一)拥有实物交割的优势
期货交割制度是保证期现归一的必要条件。煤炭贸易中运输成本直接影响煤炭价格和企业利润。拥有厂库或靠近交割库的企业在运输方面节省的费用相当明显。煤炭期货一旦出现套利机会,拥有厂库或靠近交割库的企业交割时会省去很多运费。
(二)拥有现货信息的优势
对于期货市场的投机者来说,建立信息渠道的成本是非常高的。即便是建立了信息的搜集渠道,他自己不参与现货经营,也很难理解期货信息对商品市场的作用。对于煤炭生产企业来说则可以很准确的判断买方的心理预期。比如说,如果连续几天没有人询问价格,基本上就可以判断当前的市场形势是比较疲软,那么这样就可以在期货市场上做空,而一般的个人投机者无法第一时间得到这个信息的。大型煤炭企业作为煤炭生产和物流企业,对煤炭价格的信息获取和分析判断具有较大优势。
(三)可以保持良好的交易心态
企业通过信息可以判断行情是否顺利,那么对于投机者来说,一旦行情的波动对自己的持仓不利,就会在心理上比较恐惧,从而影响对趋势的判断甚至是止损出局。大型煤炭企业作为一般是对煤炭期货做空,如果做对了方向,可以扩大自己的方向继续盈利;如果方向相反即价格上涨了可以交割现货。这样的操作可以保持―个良好的交易心态。
三、大型煤炭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主要方式
(一)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是指以回避现货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是指生产经营者在现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一定量的现货商品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进与现货品种相同,数量相同,但方向相反的期货商品(期货合约),以一个市场的盈利弥补另一个市场的亏损,达到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目的。
在预期煤炭产品现货价格下跌时,可以事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数量相当的煤炭期货合约(只需要用很少的保证金),提前锁定销售价格,在销售方面变被动为主动。若现货下跌,现货市场发生亏损,但期货市场上产生的盈利也可以弥补现货亏损。从而达到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锁定利润的目的。另外由于期货的保证金交易机制,还可以使企业通过套期保值来减少资金占用,降低经营成本。在预期煤炭产品现货价格上涨时可进行相反操作,用较少的保证金带来更大的收益。
(二)期货转现货
期货转现货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将期货平仓价格及现货交货价格达成协议,将期货持仓按协议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按协议现货价进行现货买卖,变期货部位持仓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期货转现货业务相对于期货交割具有交割地点、交割品种、交易价格的灵活性和交割时间的优越性,节约了期货交割带来的成本和其他费用。买卖双方协定好期货平仓价格和现货交货价格的基差后,也就对双方的成本和利润进行了锁定。如2013年11月份,锦盈贸易为新海电厂和伊泰集团双方提供了利用期货市场实现“定量定价、合作双赢”的套保方案,并于近日顺利实现期货转现货。
(三)期现结合无风险套利
某些时候,个别品种的期货现货的价差扣除价差费用还有一定的利润。这样的利润空间是投机者的炒股所造成的,套利的利润是等于期货的价格减去现货的价格再减去交割的费用。当出现这样的套利机会时,可以做空煤炭期货,并在交割月份进行实物交割。
(四)煤焦加工套利
由于平均1,3吨炼焦煤加工产生1吨焦炭和若干副产品,因而焦炭/焦煤的比价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范围。如果比价超出这一范围,可以通过买多焦煤卖空焦炭套利,即煤焦加工套利。
煤焦加工套利包括三种模式,分别为独立焦化企业模式、煤矿企业模式以及自有焦化厂的钢铁企业模式。对于煤矿企业来说,需要考虑是将焦煤期货卖出交割,还是将焦煤加工成焦炭之后将焦炭期货卖出交割。如果焦炭,焦煤的比价超出合理范围,则存在套利空间。据有关专家测算,如果焦煤期货价格在1000左右,则焦炭,焦煤的比价在1.51以上存在套利空间;如果焦煤期货价格在1500左右,则焦炭/焦煤的比价在1.46以上存在套利空间。
合伙企业的优势范文3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继续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办法,确保100%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各单位不得挪用或截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加大力度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尤其是再就业工作。确保今年全市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率达到50%以上。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要履行职责,增强责任心,在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同时,切实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或按规定分流到劳动力市场。
三、继续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0〕9号文件关于“中心城市应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今年我市各区、县级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实现100%社会化发放的目标。
四、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坚定不移地实现社会保险覆盖全市的目标。今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要向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各企业逐级下达。重点做好对街镇集体、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乡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外来工的参保工作。各级地税、工商、财政、法院及企业主管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强制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努力,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
合伙企业的优势范文4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界定
从法律角度考虑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涵盖三种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又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合伙企业又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按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原则,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征税办法是只需要缴纳企业收益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个人层次课税;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则需要缴纳两个层次的税负,公司的经营收益需要负担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实体层次课税,对于股东的股息所得、红利收入等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斯科尔斯等(1992)将既缴纳个人所得税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称为双重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及企业之外取得收入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所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
为此根据以上表述,本文将组织形式界定如下:首先,非营利组织,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是本文要研究的企业,也不属于本文的研究对象。这主要是因为非营利组织在其他许多国家也不是纳税主体,将其列为纳税的主体国家中,也会对其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本文将需要双重课税的公司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称为第一类企业组织形式;将那些仅就个人层次课税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由自然人合伙的企业称为第二类企业组织形式;如果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是由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组成的,自然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自然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合伙人为公司时,该公司的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称该类合伙企业为第三类企业组织形式。
二、企业选择最优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企业选择最优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目标是:利用国家税法的政策及可选择的条款对所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以此来获得节税收益,最终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税法所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义务人通过选择相对较低税负的纳税方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以此可以增强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从目前纳税筹划的实践来看,利用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之间在税务上存在差异,投资者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其所承担税负的差异会使其最终的投资收益有明显的差异,进而会影响到企业的整体税负及其获利能力。因此,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是成立企业之前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且,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所以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会导致税收政策的差异,这就为企业基于最优组织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除此之外,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三、税务成本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首先,投资者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三者之间的筹划与选择。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合伙企业,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对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如果向其自然人投资者分配股利或者红利事,还需要代扣这些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即公司企业要分别负担公司企业所得税和投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综上所述,投资者选择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投资者在以上三者之间的税务筹划与选择是在公司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之间进行选择和筹划;其次,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筹划与选择。相比分公司,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灵活,相当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而且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低于分公司。但是因为母、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人,所以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去冲抵母公司的利润;而分公司由于没有独立的财产,其一切经营后果都是由总公司来承担,所以分公司的亏损是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进而可以降低公司的整体税负。
四、非税成本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合伙企业的优势范文5
【关键词】 人力资本; 驱动; 合伙企业; 会计信息; 披露
近年来,许多从事创业风险投资、会计审计服务、法律咨询等人力资本密集型的企业,纷纷选择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这些企业以人力资本作为其经营绩效的主要驱动因素,本文将这类型企业称为人力资本驱动型合伙企业,并分析其会计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
在许多人力资本驱动型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以人力资本向合伙企业出资,并依据事先协商签订的合伙协议参与利润分配。这样的协议证明人力资本已被承认,或者说从财务角度已将人力作为资本对待。遗憾的是,明确地将人力资本参与利润分配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会计行为,笔者尚未发现。也就是说,即使是人力资本驱动型的合伙企业,其在人力资本会计信息的披露方面,目前仍然是有所缺失的。如何对人力资本驱动型合伙企业的人力资本进行定价,并在会计上加以确认和记录等系列问题,非常值得深入思考和分析。
一、人力资本驱动型合伙企业中人力资本会计信息披露动因的规范式分析
对于人力资本驱动型的合伙企业,虽有较为明显的个性特征,但也具有会计主体的一般特性,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应首先满足会计主体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基本规范和原则。
(一)“财务与会计统一”的基本规范
合伙企业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合伙人身上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经验及其表现出来的能力等质量因素之和。合伙企业因契约(合伙协议)而设立,主要分布于创业风险投资、会计审计服务、法律咨询等人力资本密集型行业。实践中,相当多的合伙人以人力资本向合伙企业出资,这些企业实质上已经实现了对人力资本的利润分配。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人力可以在财务上被认可为资本,全部合伙人都是资本所有者,并且共同分享所有者权益。笔者发现,固定比例分配法、工资和利息补贴后的余额比例分配法和平均比例分配法是合伙企业目前普遍使用的利润分配方法,它们都充分考虑了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这两种不同分配要素的影响,然而,在合伙企业现行的会计处理方法中却没有合理地核算人力资本。其中,在工资和利息补贴后的余额比例分配法下,合伙企业的利润首先要对人力资本所有者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偿,其数额在利润分配表工资项下予以列示,这里提及的工资并不构成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它是对人力资本出资的分配,构成了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环节。可见,合伙企业人力仅仅可以在财务上被认可为资本,但尚未被会计上确认并以会计信息方式披露,人力资本参与利润分配这一经济业务事实未予反映,企业财务与会计缺乏应有的内在统一。核算和披露相关的人力资本会计信息,才能够使人力资本参与利润分配这一经济业务活动在企业财务与会计上达到统一。
(二)“全面性”需求
企业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反映特定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会计的职能就是客观、公正地描述所依存主体的各项经济活动,提供给利益相关者全面可靠的会计信息。财务报告作为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是向企业管理者以及外部利害关系人传递会计信息的一种快捷有效的工具。凡是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会计要素均应予以会计处理,悉数进行记录和报告,最终以会计信息方式在财务报表中全面披露。作为创业风险投资、会计审计服务、法律咨询等人力资本密集型行业倾向采用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中人力成本相对较高;同时,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章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人力资本主体突破了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个体的限定,明确企业法人可以参与合伙(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人力资本主体范畴得到进一步扩充。无论人力资本主体数量多寡,人力资本都是这些企业价值的主要构成。显然,合伙企业会计上对人力资本参与利润分配这一经济业务事实不予反映是有失全面的,这样不仅财务报告所提供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下降,同时还可能误导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和财务报告的使用价值。
(三)“重要性”需求
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的判断基于所披露的交易或者事项信息是否会对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产生影响。合伙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共同治理的联合体,尤其以人力资本为纽带组织生产是它与其他类型企业区别的一个显著特征。对合伙企业而言,其绩效的驱动力主要来源于人力,在某种意义上,正是人力资本造就了这些企业的成功。创业风险投资是一个集融资、投资、管理、退出于一体的系统性金融活动,其运作对创业投资家或创业团队具有很高的要求,他们应该是具备一定技术背景,懂得诸多相关金融知识的企业管理的行家里手,人力资本的专业化管理是否到位往往成为创业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是以专业知识和信息为客户提供服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研发部副主任白晓红表示,专业服务机构本质上是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安身立命”的,而非靠其注册资本。作为最具有活力的生产要素,人力资本是这些企业的核心资本,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竞争地位,对合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主导作用。人力资本会计信息披露不足,不仅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的有关决策,还会进一步阻碍合伙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有关合伙企业的人力资本会计信息是各类利益相关者共同关心的企业重要性信息。
(四)“相关性”需求
合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所使用的诸多信息需要财务报告支持,企业财务报告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有用性上,而相关性是保证会计信息对决策有用的最重要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作为一种影响合伙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人力资本的价值是企业利益相关者所要及时掌控的,他们需要通过了解企业的人力资本状况来调整自己的决策,人力资本会计信息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显著相关。合伙企业财务报告除满足企业内部合伙人的使用需求外,还要满足合伙企业外部债权人和政府监管机构的需要,这些信息使用者可以对合伙企业所提供的基础会计信息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和运用。合伙人需要使用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相关指标分析,为其做出正确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外部债权人和税务、工商部门等需要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对合伙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合伙人的纳税情况和年度报告予以分析、核实与检验。因此,合伙企业一般需要向合伙人、债权人以及税务、工商等政府部门充分公开会计信息,信息使用群体对合伙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客观上提出了严格要求;同时,伴随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信息市场在整个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凸显,作为信息市场的重要支柱,会计信息市场显得尤为重要。合伙企业会计信息的生产者一般是人力资本所有者,他们与合伙企业的物力资本出资者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人力资本所有者具有信息优势,往往占有更广泛更直接的信息,但代表和维护的只是切身经济利益,人力资本会计信息披露就成为信息市场监管的客观需要;另外,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合伙企业实质上遵循一定产权安排基础上的人模式,物力资本出资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由于利己动机的客观存在和自身利益的驱动,人力资本所有者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损害物力资本出资者利益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这就意味着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行为本身不能脱离约束机制的持续监督,对物力资本出资者而言,人力资本会计信息披露无疑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利益保障。
二、人力资本驱动型合伙企业中人力资本会计信息披露障碍的实证性分析
(一)披露的适用会计规范依然缺失
1997年,我国第一部合伙企业法正式颁布实施,当时立法只对普通合伙作了规范。2006年新合伙企业法在原来单一的普通合伙基础上,适时引进国外相对成熟的有限合伙模式,这意味着我国关于合伙企业的立法建设逐步走向健全与完善。从某种程度上说,有关部门应该在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后,出台相应的合伙企业会计规范。非常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合伙企业的会计规范,合伙企业中人力资本会计信息如何披露,更无从谈起了。
(二)披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受到质疑
对于有限合伙这种合伙形式,普通合伙人的人力资本对于所在企业的作用相当重要,是唯一的凭借人力资本获得资本性收益的合伙人。从这个角度说,对相应人力资本进行较为充分的披露,既重要也必要,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也存在一个困惑,由于很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只有一人,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人力资本会计信息的披露,仅是一人的人力资本的信息披露,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受到质疑,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三、启示
综上所述,人力资本驱动型合伙企业应该披露人力资本会计信息,使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满足全面性要求,目前在全面披露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定客观障碍,随着相应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以及会计规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力资本驱动型合伙企业的人力资本会计信息全面披露必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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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优势范文6
【关键词】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冲突
从历史的角度看,任何一种企业形态的产生都不是孤立的,它总是吸收借鉴已有的企业形态并加以创新突破,这才形成自己崭新的企业形态,这样的产生过程就使得新产生的企业形态总是不可避免的带有已有企业的影子,企业形态的界限就是这样开始模糊起来的。企业形态模糊的结果就是投资人总是站在企业形态相同的基础之上比较两者之间的差别,从而选择最适合自己投资的企业形态。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本是平行的两个商事组织,但是有限合伙是普通合伙在吸收公司有限责任的基础上产生的,带有普通合伙无限责任和公司有限责任的双重特点。于是产生较晚的有限合伙就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很大程度上的相似性,再加上有限合伙在制度设计上的优势,反过来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构成了威胁。
一、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似性
(1)有限责任。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曾经是我国唯一的合伙企业形态,2006年《合伙企业法》在修订中新增了一种企业形态即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普通合伙在吸收借鉴公司有限责任的基础上结合普通合伙原本的无限责任产生的,这样有限责任将不再专属于公司,有限合伙人也可以利用有限责任保证自己的利益不被过分的损害,这样无疑将转移部分投资人的投资,从而缩减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用者。更重要的是,一旦有限责任专属于公司的观念被打破,尽管是局部的、有限制的、缓慢的,但有限责任与非法人实体的结合使得法人人格建立于有限责任的观念也面临被打破的危险,法人的概念同样将面临修正的必要。
(2)法人性。通常认为法人性包括独立名义、独立组织、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四个方面的内涵,但从这个角度分析,合伙也具有法人性或类法人性。首先,合伙企业具有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的能力;其次,合伙企业是一种组织,这一点毋庸置疑;再次,合伙企业实行企业财产与合伙人财产相互独立,合伙企业拥有自己的财产;最后,合伙企业能够独立地承担责任。尽管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但这种无限责任仅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即以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再从程序法角度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承认合伙企业具有实质上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对于有限合伙来说,它实质上已经具备了法人的特征,在这一点上,法国和德国走的更远,法国已确认合伙具有法人资格,德国虽未如此明确规定,但学者普遍认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合伙也已经拥有自己足够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而在法律权利能力方面,它们已经与法人没有任何区别”。
(3)法律定位的重合。2006年《公司法》修订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为人民币3万元,并且还可以分期缴纳,这样的规定使得设立公司的初始资本要求几乎不能构成小型企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障碍。从这个角度上讲,有限责任公司是基本上定位为中小企业。然而《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中增设的有限合伙从制度设计上也是定位于中小型企业。因此,这两个同时定位在中小企业的企业形态必然存在竞争,并且这种竞争还会更加日益激烈。
二、有限合伙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冲击
(1)税收方面的优势。税收是企业经营必须付出的、不能扣除的成本,因此在投资人选择企业形态时,税收成本也是其不可忽视的考虑因素。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2000年起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仅缴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但有限责任公司仍适用双重征税的规定,即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和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且因股东投资收益以公司税后利润为基础,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实际是双重税赋,这样股东的税收负担总体上就要重于合伙人。合伙企业在此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冲击简单明了,因为税收成本会引导对企业形态的选择。(2)融资方面的灵活性。首先,有限合伙人的融资范围比较宽泛,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还可用信用、自然人名称、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等无形财产出资;同时有限合伙也没有首次出资额和货币出资金额比例的限制;更没有严格的出资责任与之相对应;其次,有限合伙制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因为有限合伙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的存在无疑可以使贷款人相信普通合伙人会对企业债务负完全的清偿责任,从而可以使有限合伙的融资成本低于其他有限责任企业。(3)有限合伙有利于减少企业经营中的道德风险,降低监督成本。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但公司的经营者原则上不对公司债务负责,其有可能违背忠实与勤勉义务而谋求一己之私,此即公司治理实践中常发生的经营者道德风险。而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一方面负责整个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另一方面还要对合伙事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权责统一的经营模式使普通合伙人清醒地意识到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紧密地联系着,这就为普通合伙人殚精竭虑提高有限合伙的经营绩效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压力,从而避免或降低了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4)在有限责任的否认上有限合伙比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更小。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明确的,即放弃合伙事务执行权,如若执行《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款规定之外的事务,则承担无限责任。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尽管以股东有限责任为一般规则,但具有控制权的股东常常面临被否定有限责任的危险,因为同执行权相比,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更不好认定,控股股东行使任何控制权的行为都可能会被认定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在模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有限合伙人确定的有限责任会形成相对明确的责任预期,有限合伙因而在责任限定规则上形成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冲击。
三、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定
1.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点。如前所述,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在有限责任、法人性和法律定位等方面都有相同点,正是这些相同点使得有限合伙对有限责任公司已有的适用势力范围构成了掠夺。但是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能够成为两种不同的企业形态,其原因根源于它们之间的不同点而不是相同点,这也是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得以各自独立存在的法理依据。这些不同点表现在:(1)从投资人的构成上来看,有限合伙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与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的结合,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由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2)从出资上来看又有以下不同:出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并排除了劳务、信用、自然人名称、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等无形财产的出资;《合伙企业法》仅禁止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按照法不禁止则自由的原则,合伙人还可以信用、自然人名称、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等无形财产的出资,所以有限合伙的出资方式更为广泛。出资限制性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货币出资金额也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有限合伙的出资无此要求。出资责任不同。《公司法》为股东出资瑕疵规定了大量的补足、连带和违约责任,有特别严重情形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相比之下有限合伙则无此严格的责任制度。(3)从治理结构上来看,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保证公司经营权不发生异化,严格按照三权分立与制衡原理设置了完善的治理结构,具有制度化特征和理性色彩。相比之下有限合伙就没有有限责任公司这样完美的治理结构,它依靠普通合伙人自己执行合伙事务,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任意性,因为有限合伙人合性要素很强,合伙人彼此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并且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还具有担保作用,有了这两项保险有限合伙就没有必要设置诸如公司那样复杂的治理结构徒耗资源。(4)从表决方式上来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事项实行资本多数决,特殊事项资本三分之二决;而有限合伙一般事项实行人头多数决,特殊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
2.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定。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在有限责任、法人属性和法律定位上的相似性,导致了它们在适用范围上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可以重合的,即投资者在选择一种企业形态时既可以选择有限合伙又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两者的差别并不大。但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特点和规定方面的差异,使得在特定情形下一种企业形态相对于另一种企业形态而言更具有优势。具体而言:第一,从投资领域看,有限合伙制投资机构在风险投资市场中具有很强的适用空间。美国和英国80%的风险投资企业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中既有人合因素又有资合因素,它承载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既能扩大融资渠道,又能积极防范道德危险因素的出现,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制风险投资的弊端,从而在高风险、高回报的风险投资业中发挥积极作用,有望成为风险投资业的最佳组织模式;第二,从治理结构上看,虽然公司法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的最低标准,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公司法并没有完全放开关于公司治理机构的最低限度规定,也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公司形态中治理结构可以尽可能的简单但仍必须完整存在,公司完善的治理结构可以维持公司运转的稳定但也会造成效率低下,丧失最佳的投资机会;合伙虽然决策效率较高但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因此,投资者需要结合自身的特点选择最佳的经营方式;第三,从出资方式看,公司在出资方式上有严格的限制,如禁止信用、自然人名称、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等无形财产的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并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障,合伙无此限制。因此,对于没有大量货币资本的投资人来说,有限合伙会是比较合理的选择。第四,从税收成本看,有限合伙只征收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有限公司既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又要征收股东个人所得税,相比之下有限合伙无疑具有优势。
一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往往取决于该项制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有限合伙特有的资本结合方式和混合责任模式使得其有很广泛的适用范围,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有限责任公司已有势力范围构成了掠夺。需说明的是,人们无意否定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在现代经济生活当中的地位、优势及发展趋势,相反,笔者对公司在现代企业形态中的主导地位是深信不疑的。但是也要看到,公司还不能覆盖所有的经济生活领域,甚至在特定的领域内有限合伙比有限责任公司有更强的适用性。
参考文献
[1]张辉.合伙企业法与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竞争[J].2006年商法学年会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