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例6篇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1

1.1样本来源

1.1.1调查方法。对安徽省巢湖市两个农业大县(和县、含山)的470位农民进行问卷调查,最终收回421份有效问卷,有效率达到了89.8%。

1.1.2样本概况。在被调查者中,男性322人,占68.6%;女性99人,占31.4%。年龄结构主要集中在50~60岁,50岁以上的278人,占66%;其他年龄结构的143人,占34%。被调查者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家庭收入是务农与务工并兼,其中务农的主要是以种植业为主。被调查者中,小学及不识字的农民占72.4%,初中程度的占20.7%,高中程度的占5.0%,大专及以上的占1.9%,平均受教育年限是5.1年。农民整体的受教育程度偏低。在被调查者中,84.2%的农民听说过现代农业技术,只有15.8%的农民没有听说过现代农业技术。在被调查的421位农民中,78.3%的人乐意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只有21.7%的人不愿意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

1.2研究方法

1.2.1模型选择。由于农民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意愿是一个二元因素选择变量,所以选择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影响农民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意愿的因素。设农民愿意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的概率是P,其中P的取值范围是[0,1],则1-P为农民不愿意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的概率。对P进行Logit转换,即定义logitP=ln[P/(1-P)],易知logitP的取值范围为(-∞,+∞)。以logitP为被解释变量建立线性回归方程:logitP=α+βiXi,可得下列公式[2]:P=1/{1+EXP[-(α+βiXi)]}式中,P表示农民选择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的概率;β表示影响因素的回归系数;i表示影响因素编号;X是自变量,表示第i个影响因素;α是常数,表示回归截距。

1.2.2变量设定。影响农民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意愿的因素是多样的,通过对和县和含山县农民的调查和分析,提出了可能影响农民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的因素,具体包括农民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对现代农业技术的认知度、家庭收入、农民培训与需求的一致性、家庭种植面积、种植年数。在此基础上设定变量,各变量及其含义为:①是否愿意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是=1,否=0;②年龄,20岁以下=1,21~30岁=2,31~40岁=3,41~50岁=4,50岁以上=5;③性别,男=1,女=0;④受教育程度,5年以下=1,6~9年=2,10~12年=3,13年以上=4;⑤家庭收入,5000元以下=1,5001~10000元=2,10001~20000元=3,20001~30000元=4,30000元以上=5;⑥种植面积,0.20hm2及以下=1,0.27~0.40hm2=2,0.47~0.67hm2=3,0.67hm2以上=4;⑦种植年数,5年以下=1,6~10年=2,11~15年=3,16~20年=4,21年以上=5;⑧对现代农业技术的认知度,是=1,否=0;⑨农民培训与农民需求的相符度,是=1,否=0。

1.2.3模型假设。假设一:农民的年龄、性别、受教育年限等自身特征影响农民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的意愿;假设二:农民种植年数、种植面积、个人总收入对农民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有着重要的影响;假设三:农民个人对现代农业技术的认知以及农民培训是否符合农民实际需求等其他相关因素也会影响农民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的需求。在以上影响农民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的解释变量中,预期性别、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种植面积、对现代农业技术的认知度、接受教育培训模式是否符合实际需求对农民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需求具有正向影响,年龄、种植时间对农民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需求具有负向影响。

1.2.4数据分析。采用E-Views3.1统计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设置选定变量标准水平为α=0.05。

2结果与分析

分析结果表明,McFaddenR-squared的值达到了0.889637,说明数据对BinaryLogistic模型整体拟合效果较好,模型具有统计学意义。且LRstatistic(8df)的值达到了393.2925,Probability(LRstat)的概率为0,说明模型建立有效。根据logistic函数的意义,用比数比(OddsRatio)解释模型中变量即Exp(B),它表示其他因素不变时该解释变量发生一个单位的变化所引起的比数比自然对数值的变化量。在该模型中,比数比表示的是农民愿意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概率与农民不愿意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的概率之比。变量性别、年龄、农民培训与农民需求的相符度对农民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的影响非常显著,而变量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种植年数、种植面积、对现代农业技术的认知度对农民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的影响较显著。同时还可以看出,性别、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种植面积、农民对现代农业技术的认知度、农民培训与农民需求的相符度的系数都为正,说明这几个变量对农民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的影响是正影响,这和初期的估计一致。性别这一变量的系数为2.199755,其概率为0.0824,对因变量在0.01水平上具有极显著影响,即男性较好,这是因为男性在接受现代技术方面的心理比较开放,更加愿意并且也更加容易接受现代农业技术。受教育程度的系数为1.706778,概率值为0.3967,对因变量在0.1水平上有较显著影响,即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农民,获取信息的途径越多样化,对新事物的认知水平也有提高,接受新技术掌握新技术的能力比较强,他们能够认识到现代农业技术对农业生产的高效、高产作用,相对来说也更加愿意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变量农民家庭收入的系数为0.381884,其概率为0.6831,在0.1水平上具有极显著影响,说明家庭收入越高的农民支付能力越强,他们会比较乐意拿出收入中的一小部分来支付培训费用,通过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来达到提高农业生产的作用。变量种植面积的系数为0.855012,其概率为0.3022,在0.05水平上影响显著,种植面积越多的家庭越倾向于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因为种植面积越多的农民,农业生产越是高产农民收入越是乐观,所以培训的效果对种植面积多的农民有着深远的影响。变量农民培训与农民需求的相符度的系数为7.472032,其概率为0,在0.01水平上影响显著,农民培训若是符合农民需求的,能够给他们带来实效的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农民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的可能性也会比较大,因为这直接和他们的收入有很大的关系。农民对现代农业技术的认知度这一变量的系数为0.318436,其概率为0.0320,在0.05水平上影响较为显著,农民对现代农业技术的认知度越高,他们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的积极性越高,因为认知度越高的农民其对新技术比较关注,了解颇多,能够认识到现代农业技术会给农业生产带来高产、高效作用,所以这个群体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的积极性也相对较高,农民的意识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影响农民具体的行为。由表1还可以看出,变量年龄、农业种植年数的系数都为负,说明农民的年龄越大,小农意识和传统观念比较强,对新鲜事物具有抵抗情绪,认为自己的种植经验可以为农业种植提供帮助,他们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的愿望很低甚至会有抵触情绪;相反,年轻人对新鲜事物的关注程度比较高,更愿意接受新鲜事物。农业种植年数越久的农民越不愿意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因为他们认为自己长久积累的种植经验足够为农业生产提供指导。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2

关键词: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

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达到962件(如表1所示)。经审查批准,到2003年7月24日,已授予植物品种权391件,大部分为大田作物品种。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一)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三)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四)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六)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展动向研究不足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四)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五)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六)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入1991年文本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七)积极发展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

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素质,扩大品种权人队伍,适应国内外品种权服务的需要。同时,采取措施增大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农业部科教司、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品种权及种业科技走出去战略实施研讨会交流材料汇编》

2、邓岩:《WTO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科技,2003年第2期

3、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4月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3

关键词:农村职业中学;种植类专业;课程设置;课程模式;技能训练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12-032-01

课程的设置决定着教学内容,决定着学生的知识结构。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学校就应该培养什么样的学生,课程就应合理有效的设置。而在现阶段,学生的知识结构与市场脱节了。

目前,我校种植类专业课程主要以学科课程为主,即按文化课、专业课和技能课三类课程构成,每类课程又分设若干门学科我国职业高中这种学科课程模式,基本上是照搬我国中专的课程模式,课程则源于50年代全面学习的前苏联课程模式。学科课程模式偏重于强调系统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的学习。这既有利于班组授课的形式、便于教与学,又符合循序渐进原则和人的认知规律,优点很多,特别适合目前甘肃省三校生高考的模式。我校现有的课程模式为:一年级主要开设文化课,语文、数学、英语开三年,二年级主要开设专业课,三年级则进入全面复习备考阶段。受甘肃省三校生高考的限制,每年3月底所有的课程必须结束,4月份相当一部分学生则要参加部分高校的单独招生考试,其余的则要参加5月份进行的甘肃省三校生高考统一考试。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地方老百姓总是希望自己孩子通过高考然后上大学,老百姓基本上不愿意接受孩子在高中阶段技能训练(他们认为那是民工干的事),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是“大学生”,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信心不足。多方面的影响迫使学校减弱了技能课程的教学,像普通高中一样大力加强理论课教学促进学生参加高考,完全满足了家长的让孩子“考取功名”的愿望。学生到三年级参加白银市举行的技能鉴定,拿到证书后就可以直接拿到三校生高考的120分的技能分。平时的技能课主要以兴趣小组的形式进行,学生自愿参加,按技能项目分类训练,然后选拔优秀的学生参加市、省以及部级的技能大赛,获奖后将在三校生高考中加分。高考落榜的学生学校安排就业。技能训练体力消耗大,而且很脏、很累!现在的学生大部分比较懒惰根本不愿意参加技能训练,老是不切实际的想着“座办公室,当白领”。农村职业学校实训场地不足,实训器材也不足,而且种植专业的实训需要大量的农田,我国的农田大都承包给农民,学校基本上没有农田,种植专业的实训还要受季节、气候的影响,多年生植物的实训难度更大。尽管学校做了很大的努力建设了一些校外实训基地,但种植类专业的实训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文化课比重偏大,几乎就是“以普教的眼光看职教、以普教的模式办职教”。

但是,学科课程模式极不利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形成,专业教学不能很好地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特别不能满足不断涌现的新行业、新工种的社会需求。同时,职业高中学生受在校学习年限、新生入口知识水平的差异的限制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规范的涌现,学科课程模式更是不能适应。目前,我国技能型人才严重不足,种植类的技能型人才缺口更大。笔者所在的会宁县60万人口绝大多数是种植类的农民,这些农民文化水平太低,都是凭经验种地基本上不懂啥种植技术,更不知道如何研究农业技术,生产效率非常低,真的是“职业农民不职业”,因此也导致身为农民的家长不赞成学生选择种植类专业。西北地区的农民太穷了,西北地区的农业太落后了,祖祖辈辈的农民生活并不理想,农民都想让自己的孩子跳出农门。中国作为农业大国是不可能让大多数农民跳出农门的,要根本改变农民生活水平只有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一方面农民迫切需要掌握现代农业的种植、加工等实用技术,急需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文化素质,提高农产品质量的竞争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生产。

种植类专业的实训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比如,实训小麦种植技术,从选种、播种到收割至少要四个月的时间,实训就要全程跟踪,中职学生三年组多能完整的实训两个生长周期。苹果树从育苗、栽培到结果大约要五年,中职学生在校三年,自己无法完整完成一个生长周期的实训。因此,学校就要做好长期的打算,每年都培育一些果树苗,每年都种植一些小树苗,这样几年后就可以形成良性循环,以后学生入学一年内就可以完成各个阶段的苹果树种植的实训,一年内就可以完成对苹果树的认知。实训中我们可以做一些错误的修剪、错误的农药比例、错误的农药喷洒时间、错误的种植间距等,以期和苹果树的正常生长形成鲜明的对比。这样要比深入农户的果园实训更系统化,农户的果树对学生实训来说还是有些参差不齐。

种植技术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植物的生长过程是无法模拟的,中职学生在校三年只能对植物的生长做一个基本的认知,特别是对多年生植物的认知更是肤浅。学生毕业回农村发展,我们仍然需要跟踪教学始终和学生保持联系。植物特别是多年生植物的生长受气候的影响较大,具体到农业生产中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学生在校三年学的知识是无法应对的,这时我们就需要继续跟踪实训帮助学生继续提高种植技术,这样学生也能及时给老师反馈信息,让老师积累更多的经验提高老师的实训教学水平。植物生长的复杂性和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决定了种植类专业教学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作为种植类专业的学生参加农业生产后需要不断的接受实训,长期实训,甚至一辈子都要实训。作为种植类专业的教师同样需要长期的实训,不断的积累经验。

当下,农业职业教育仿佛步入了一个怪圈,一方面政府加大了对农业职业教育和助学补贴的力度,而培养的人并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并没有实际有效的出路。另一方面,农业专业对社会和百姓的吸引力依然微弱,而现代高效农业生产与管理以及新农村建设对新型农业人才求贤如渴。因此,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种植专业应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德育、智育、体育等全面发展的种植和经营管理人才。

参考文献:

[1] 中职专业课程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彭川,江苏教育,2011年Z3期

[2] 浅谈中职专业课程改革,中国科教创新导刊,赵秀梅,2011年24期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4

一、发展政策性农业种植险的重要意义

1.发展农业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手段。农业是受自然制约因素较多的高风险产业,建设现代农业更需要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作后盾。现代农业主要是在农业领域推广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逐步使农业从全自然农业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提高人类规避和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不论是在农业土壤改良,良种研究、农业科技运用等方面,还是在发展农业环保、生态农业等方面,还必须依靠农业保险,特别是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障与支持。

2.发展农业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保障。通过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发展农业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质群体,弱质群体更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与发展。在农民农业生产如种养殖业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规避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确保农民收入实现和收入增加。

4.发展农业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实现我国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农村是关键,国家在实现农村小康社会中除加大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科研,农村小城镇建设及农村医疗、养老保险等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外,农业保险将在实现我国农村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发挥十分积极的重要作用。

二、政策性农业种植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保险意识不强。一是认识不到位。大多数农户对农业保险感到生疏,对种植业保险的了解仅仅停留在旱灾的认识层面上,因而不能自觉地通过保险来防范生产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二是存在侥幸心理。部分农户认为当地的地理条件比较优越,旱灾的风险不大,买农业保险的必要性不高,认为交了保费如果没有灾害发生,反而增加了不必要的支出,使农民不愿意参保。三是农民收入不高。目前,我国部分农民收入还比较低,大多是一家一户的零散经营模式,年收入仅用于生产、生活及教育子女等方面开支,没有资金用于种植业保险方面的开支,加之农民投保难度大。

2.农业保险机构难度加大。一是成本大。农业保险应该是针对某一行业,在大范围内长期开展,针对一家一户的农业保险是没有出路的。但从目前看,我国农业多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模式,农户土地比较分散,开展业务不便,让保险公司直接面对千家万户,势必造成成本加大。二是查勘难。农业灾害发生后,受灾害程度大小、受灾面积、灾害发生次数等因素影响,保险公司查勘难度加大,由于没有较专业的仲裁部门,在查勘和理赔上保险公司和农户很难达成一致,往往是农户要求较高,保险公司堪赔定损低,容易产生纠纷。三是赔率高。农业灾害危害面广,成灾率高,一旦成灾,风险损失率提高,农业保险机构赔付率加大,无法获得经济效益,经营积极性下降。

3.缺乏政府必要的支持和立法保障。一是对投农户支持力度不足。二是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工作的随意性很大,农民对农业生产保险认识上有误区,影响了农民参保积极性。三是政府的财力有限,只能采取其他的一些政策来扶持农业保险,无力向农业保险提供特殊的资助和补贴。

三、对完善农业种植险机制的几点建议

1.强化农业保险立法,有效规范农业保险发展。法制建设是农业保险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制定了农业保险的法律规范,农业保险才能依法经营。因此,应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构建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法律形式规范农业保险,明确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地位及各级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将整个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农业保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强化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把推广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当成“三下乡”等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广泛宣传,大力营造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工作氛围,让农民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定义和意义,了解农险的基本知识和参加农险必要性。让农民知道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保险机构经营,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特定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的保险活动,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让广大农民充分认识保险、理解保险,自觉地通过保险来防范生产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强化政府支持力度,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一是积极利用财政政策,加大政府补贴的力度,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给予保费补贴,降低农户保费比例,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及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中央财政预算,通过建立国家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应对农业巨灾可能对农业保险体系造成的毁灭性打击,让更多的农户从中受益。二是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协调配合,统筹规划,统一协调规避农业风险,增强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责任感,转变服务方向,进一步提升服务“三农”水平,保障农业保险健康稳定发展,保证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顺利建立和实施。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5

关键词: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

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达到962件(如表1所示)。经审查批准,到2003年7月24日,已授予植物品种权391件,大部分为大田作物品种。

表1植物品种权申请情况表

年份19992000200120022003合计

品种权申请数量115112227290218962

分植物种类申请数量大田作物蔬菜果树花卉牧草

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

从申请年份来看,1999年申请量为115件,2000年为112件,2001年为227件,2002年为290件,2003年前七个月的申请量已达到218件,有望突破300件。申请量逐年上升,表明育种者和育种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如图1所示。

图1历年植物品种权申请数量

从申请植物种类来看,大田作物872件,蔬菜55件,果树23件,花卉11件,牧草1件,大田作物的申请数量占到了90%以上,这表明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分布不均匀(如图2所示)。

图2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的品种构成

从申请单位的性质来看,基本以科研单位和国内企业为主,其申请数量分别为577件和266件,占到了申请总量的87.6%;其他为教学单位78件,国内个人申请28件,国外企业申请13件(如图3所示)。

图3植物品种权申请单位构成

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23个单位的102个授权品种或申请品种的实施情况的调查,4年多来,品种权人获得转让收入3047万元,开发纯收入17287万元,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476万元,平均每个授权品种获得收入169万元。实践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在线

(一)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三)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四)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六)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展动向研究不足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在线

(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四)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五)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六)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入1991年文本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七)积极发展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

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素质,扩大品种权人队伍,适应国内外品种权服务的需要。同时,采取措施增大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农业部科教司、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品种权及种业科技走出去战略实施研讨会交流材料汇编》

2、邓岩:《WTO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科技,2003年第2期

3、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4月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6

近年来,随着种植业结构调整以及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国内各地种植作物种类复杂多样,植物及植物产品流通量大面广渠道多,开展植物检疫工作出现了新的困难和挑战。为了适应新形势,我们必须及时改变以往常规的工作思路,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植物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大,群众意识淡薄、认识不足

植物检疫专业性、技术性强。社会相关群体对植物检疫认识、态度、防控力度上长久以来都有别于动物疫情,致使植物检疫得不到社会和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重视和支持,检疫意识自然淡化、淡薄,警惕性不高,导致管理难度加大,相对人的配合、执行力度差,许多防疫措施难于落实,疫情预防不力;据调查,99%的客商果农的态度是:以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单纯为了享受果品绿色通道“全省一证通”在陕西境内各公路收费站免收公路车辆通行费。他们在种苗繁育、农产品贸易过程中,遇到铁路、空运窗口必须索要《植物检疫证书》,才来办理检疫手续,主动参与接受检疫的意识淡薄,无证调运现象频频出现。

2.领导重视不足,各行业配合差,检疫执法难度大

由于植物检疫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没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在这一点上与动物检疫有着明显的差别,各级领导对此普遍重视不足,致使多年来市场检查和行政处罚是农业植物检疫的薄弱环节,人们把农业执法有别于公安、工商执法,接受检疫意识差,抵触情绪强烈,执法工作难度增加。

3.植物检疫中漏报漏检现象严重

随着种植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检疫工作逐步向多种农作物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延伸,工作量逐年增大。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没得到及时补充,加之大部分群众对检疫工作的认识不足,没有自动报检的意识,漏检现象十分严重。繁育蔬菜种子、花卉、果树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基本不进行检疫申报,无证调运现象普遍存在。随着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进一步放开,上级各部门之间没有做到有效配合,对植物检疫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我县近期签证量骤然下降,4月份日平均签证10份,比往年同期下降90%以上;同时调入我县的瓜果、花卉、蔬菜等大量农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书现象十分普遍,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也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提供了“绿色通道”。

4.检疫队伍人员不稳定,整体素质不高

植物检疫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执法工作,专职检疫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与专业素养。近几年,由于我站人员调动频繁,新老交替较多,造成检疫队伍青黄不接,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非专业人员进入检疫队伍的较多,培训不足,个别人员对常规的农技知识掌握不够,加之知识老化,整体素质不高,势必导致业务工作中出现顾此失彼现象。

5.经费不足,制约检疫工作地顺利开展

植保植检工作纯属公益性事业,县财政预算未安排植检专项资金,检疫经费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非疫区项目配备的部分检测设备因缺乏必要的材料而未开展检测。这样如果出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就会造成防除工作难开展或进展慢,进而造成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与蔓延。同时也对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阻截带来了极大地困难,对我县的农业生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二、植物检疫工作思路与对策

1.加快立法,正确行使检疫机构的职权

建议国家以现有的《条例》为基础,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尽快颁布《植物检疫法》,对有害生物入侵的监测、预警、控制、防治技术的推广和果品调运检疫的行为规范等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对其工作的正常开展予以有力保护,使植物检疫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行驶植物检疫机构的职权。把植物(动物)检疫证书作为农产品市场准入的一条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将为植物检疫工作带来新的生机。

2.加大产地检疫力度,确保果品生产安全

产地检疫是调运检疫的关键和基础,只有不断加强产地检疫工作力度,加大产地检疫投入,才能保障调运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对发现的植物检疫对象要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各级业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汇报程序和奖惩制度,做到外松内紧,既要保证信息畅通,又要预防相关信息外露。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一是稳定和充实检疫队伍。新录用人员要实行上岗培训,进行执法资格考核,其聘任、换岗和调离均须征得上级检疫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同时,在乡镇设立植物检疫报检员,负责当地种苗和农产品调入、调出的植物检疫、疫情普查和上报工作。二是更新知识,提高素质。检疫员应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疫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及考察活动,通过学习,使检疫人员了解和掌握现代化科学应用技术,并鼓励检疫人员对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的学习研究和应用,全面提高检疫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4.加大经费投入,多方面争取项目

植物检疫是一项行政管理性和公益性事业,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建议各级财政应把农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常性的事业费投入。一要确保农业植物检疫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使植物检疫人员安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二要确保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经费,确保检疫有害生物疫情普查、疫情铲除、检疫技术研究、农业植物检疫执法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大力争取上级业务部门所需实施的项目,以此来改善办公条件,进一步完善植物检疫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提高发现和控制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能力。

5.狠抓产地检疫、严把调运检疫、加强市场检疫

(1)狠抓产地检疫:认真开展县境内农作物种子苗木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调查摸底和建档工作,收集经营方式、经营种类和单位性质等基础。按照相关农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农作物产地检疫规程在生产繁育积基地实施产地检疫,严格建立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繁育基地,抓好生产环节的基础管理,生产出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