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学的人际理论范例6篇

精神病学的人际理论

精神病学的人际理论范文1

【关键词】 精神病患者 人格尊严 法律保护

在当今社会,精神疾病已成为常见病和多发病,精神病患者业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然而,侵犯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对患者群体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本文在论述现有立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着重阐述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在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方面所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立健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现有法律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保护

目前,很多人对精神疾病的了解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甚至缺乏起码的常识,这容易造成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情况。人们对精神疾病及其患者的看法存在思维定式,“精神病”、“精神病患者”仍与暴力、危险、不可预测、道德沦丧联系在一起。公众消极的思维模式逐渐发展为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这种歧视使已饱受精神病折磨的患者“第二次患病”,而这种“病”殃及患者的社会地位,导致对患者人格尊严的漠视。另外,社会公众严重缺乏对精神病患者的关爱和同情,特别是现代社会所谓“娱乐至死”精神的泛滥,使得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受到践踏。同时,如遗弃、虐待精神病患者的事例也屡见不鲜。

事实上,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相关法律来看,目前的确存在着一些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的法律法规。从国际领域看,在国际人权法中,有一批专门用以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宣言和原则,如《精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精神疾病患者人权宣言》等。其中,联合国大会于1991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为精神病患者建立了最综合性的国际人权标准,它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在承认精神病患者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从国内看,我国虽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但是法律中关于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应该是我们确认和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依据。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残疾人保障法》是现阶段我国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统一的精神卫生法,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于强制医疗制度存在极大争议,因为该制度涉及患者的最基本人权,对患者人格尊严有着重大影响,因此立法机关对此问题是慎之又慎,导致该法至今仍未出台。2001年颁布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随后,宁波、杭州、北京、无锡、武汉先后制定了精神卫生条例。这几部地方性条例均规定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

二、现有法律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多部国际人权法都涉及了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就受到了多方的质疑和批评:经治疗的精神病患者认为他们并没有充分地参与制定该原则;在收治程序中本来应有一个听取患者意见的过程,但《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实际上通过专家论证会把决定权授予了精神病专家等等。

相对于国际人权法存在的问题,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更多。一是缺少作为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反疾病歧视法。目前,我国缺少一部具体规制疾病歧视、专门保障疾病患者人格尊严的宪法性法律。二是民法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缺陷。《民法通则》忽视了对《宪法》第38条的立法落实,造成人格尊严权在实际纠纷中丧失了可诉性与救济途径,反而要躲在《民法通则》第101条名誉权的影子里“暗度陈仓”。也就是说,对侵害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往往是采取类推适用保护名誉权的规定。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因为名誉权本身是一项具体人格权,其客体是对人的社会评价,不能包容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人格尊严。另外,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也存在问题。首先,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在法律规范用语上使用的是“精神病人监护”,这并不妥当,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精神病”的称谓不雅并且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同时还公开了个人病情隐私。其次,我国的监护人监督制度不完善,在一些情况下,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嫌弃患者,甚至会做出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行为。最后,我国监护制度仅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并未明文规定意定监护,而对于一些精神病患者,他们并没有完全丧失意思能力,如睡眠障碍(包括失眠症、嗜睡症等)属于精神病,但该病患者大多情况下不会丧失全部意思能力,他们能够意识到谁担当其监护人更能尊重其人格尊严,因此如果剥夺这些患者自主选择其辅助人的权利,间接上也不利于保护患者的人格尊严。三是缺少一部统一的、专门维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是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最可靠的法律依据,而我国至今仍未出台精神卫生法,造成了相当大的法律空白。正如前文所述,我国仍未颁布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强制医疗制度存在巨大分歧,而我国现有的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没有明确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究竟什么是“必要的时候”并不明确,在实践中主要由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裁量,这样就导致政府机关可以不经任何司法程序,自行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强制医疗,而当事人没有举证和申辩的权利。

三、建立健全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一,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反疾病歧视法。在关于制定反疾病歧视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的问题上,有学者曾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法》,也有学者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反疾病歧视法》。笔者认为专门制定一部《反疾病歧视法》更为适宜和重要,理由如下:首先,疾病歧视问题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法学界与医学界的通力合作;其次,歧视问题包括多个方面,如果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法》,其内容未免过于庞杂,易造成博而不专的局面;最后,从世界范围看,对各方面的歧视问题进行分别立法已成趋势。

第二,应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和责任机制。当患者的受平等尊重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如果不赋予患者请求救济的权利,则患者的本权形同虚设;如果不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则是对侵害行为的放任。因此,一旦有歧视精神病患者的行为,应赋予患者及其监护人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权利;对于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失的,患者还应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公然侮辱精神病患者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公然侮辱精神病患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在民事法律方面,应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就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而言,首先,应当明文规定一般人格权制度。我国民事立法应当区分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确认人格尊严权作为一般人格权的地位,尽快建立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从而为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提供充分的民法依据。其次,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正确适用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及理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一般人格权只有零散规定,但毕竟不是完全空白,且此类问题还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在司法实践中如能正确适用这些规定及理论,则还是会有较好的保护效果的。目前司法实践是将一般人格权案件比照名誉权的规定进行处理,这种做法应当改变,实践中应适用一般人格权制度。

就完善成年监护制度而言,首先,应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规范用语由“精神病人监护”改为“成年监护”,将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精神病人及痴呆症患者从称谓上代之以精神障碍者,从而去除其称谓上的歧视性。其次,应适当介入公权力,建立监护人监督制度,可以参考《德国民法典》第1792条规定,设定专门的监护监督人,必要时甚至可以导入法院监督。当监护人有侵害患者的行为时,该专门监督人有权要求更换监护人。再次,区分精神病患者的患病种类及程度,对于具有一定意思能力的患者,仍应尊重其意思自治,赋予其意定监护的权利,由其自己选择有利于保护其人格尊严的监护人。最后,在确定监护人时,特别是在指定监护的情形中,除要考虑其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因素外,还应注重考虑其品德是否端正、是否有暴力虐待倾向、是否曾有歧视行为等。

第四,在精神卫生方面,应当尽早出台一部精神卫生法,以弥补法律空白。具体而言:一是明确规定精神病患者享有人格尊严权。另外,由于女性患者可能对两性关系的社会意义及后果缺乏认识,其极易受到不法犯,因此作为人格尊严权的重要内容,女精神病患者的性不可侵犯权应当予以规定。二是应当特别注重对强制医疗制度的规制。笔者认为,我国精神卫生法至少应在两方面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规制:首先是应当明确何种情况属于“必要的时候”,建议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以下情形为必须进行强制医疗: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有威胁患者本人安全的行为;有威胁他人或社会安全的行为。其次是应当充分考虑精神病患者本人的意愿,正如前文所述,精神病患者并不一定完全丧失意思能力,因此在对其进行医疗时,应尊重患者本人的意见,如其不同意,则不得强制,除非发生法律列举的必须强制医疗的情形。通过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可以有效遏制利用该制度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行为。三是建立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制度。依靠社区(城市街道、农村乡镇)的力量,包括精神病患者自身和家庭以及整个社区的力量,采取各种措施为患者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参考文献】

[1] 陈新民: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立法与实践[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2] 金俭:国外反歧视立法与借鉴[J].求索,2004(7).

[3] 唐静、强美英:反疾病歧视立法的相关问题探讨[J].医学与哲学,2006(7).

[4] 孙慕义:医学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精神病学的人际理论范文2

论文关键词 [,!]人格分裂 犯罪 刑罚 精神疾病

一、人格分裂刑法功能之认定

(一)关于相关案件的反思1.美国经典案例评析(1)“24个比利”案。威廉·密里根,被称为比利,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犯下重罪(3次抢劫、4次、4次严重伤害)却被判无罪的嫌犯。比利接受了由威尔斯﹒德里斯科尔博士制定的心理测试评估,结果认为他患有精神分裂症。之后他又接受了来自俄亥俄州哥伦布市西南健康中心的精神病专家多萝西﹒特纳的进一步心理评估,结果显示比利患有多重人格疾患。辩护律师以“犯罪时比利神志不清,不能控制自己”为理由为他辩护,并传召了四个精神病医生,一个心理学家上庭为其作证。法庭最终采纳了这个辩护,裁定比利无罪,但是必须接受强制精神疾病治疗。

(2)美国赫斯基杀人案。赫斯基涉嫌杀害4名女子,但杀害1名女子未遂。法庭上赫斯基的律师辩称,由于赫斯基有人格分裂疾病,“分裂人格赫斯基控制不了,所以供词就不能真正算是他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是他杀死了那4个妇女,如果当时是别人的灵魂控制了他,那他也没罪,充其量他只是杀人工具,是别人借他的手杀死了那些妇女。”12个陪审员中的5人认为赫斯基有罪而且他是健全的人;4人认为他没有罪,因为他精神错乱;另外3人则没有发表意见。最后他们对媒体说,司法制度本身有问题,对于赫斯基,他们只有两种选择:有罪或者因精神错乱而无罪,如果可能,应该判定赫斯基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应对犯罪行为负责。

(3)评析。通过以上两个案件以及更多其它相关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此类案件时,美国法庭通常会采纳辩护律师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若鉴定结果是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并且符合其中人格分裂的有关特征,那么此结果通常会对定罪量刑造成很大影响,一般来说会判定无罪。但如果鉴定结果是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精神病,但患有人格分裂疾患,法庭的处理就不太统一。但一般来说法官更倾向于认定行为人无罪,或认定有精神疾病,但应对犯罪行为负责。

2.中国相关案例评析(1)“红衣杀手”杨树明案。从1992年3月起至2006年2月的14年间,杨树明以侵害妇女为目标疯狂作案,先后致9名女性死亡,3人受伤。杀死受害人后,杨树明对有的受害人采取虐尸手段。2006年8月10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杨树明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13年,二罪合并执行死刑、。

此案的审理更顾及社会影响,虽然有学者对此案进行了人格分裂方面的分析①,但也主要集中于犯罪心理角度,并且也并没影响到法院的定罪量刑。

(2)评析。上述案件就现有资料来看,很多因素符合人格分裂患者犯罪的情况,但法院并没有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或者鉴定并未影响定罪量刑。司法机关多将其视同有完全刑事能力的人,直接进行处罚,忽视了人格分裂可能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影响的情形。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格分裂犯罪的规制仍处于混沌之中,如何处理更多依赖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舆论压力。同时,从我国已经审判的有关案件来看,我国倾向于不考虑人格分裂因素。根据现有的经典案例来看,我国并没有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做司法精神病鉴定,更不论鉴定结果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了。这显然是很不妥当的。

(二)人格分裂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责任能力在1979年《刑法》采用二分法,即有或没有责任能力;后随着研究的深入,发现其中很大一部分为部分责任能力状态,介于两者之间,故1997年《刑法》第十八条以三分法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强调对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受限是免责或减责的基本条件。

1.司法实践中对人格分裂的处理态度我国人格分裂患者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忽略,或者简单比照精神病患者的处理方法,依据刑法第18条进行认定处理。即要么认定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格分裂患者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没有处于人格分裂的状态,此时它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负责;要么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格分裂患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人格分裂状态,此时他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缺乏或部分缺乏辨认或控制能力,此时,他具有限制行为能力,应对其危害行为不负责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

2.对人格分裂刑法功能的评价人格分裂属于变态人格的一种,而变态人格实际属于精神异常,医学界有时不诊断为精神病,在司法实践中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这些人在初次犯罪后再次流入社会往往造成更大的危害。相比传统观念里公认的精神病人,这些人很多时候都有条理有逻辑,没有传统观念中精神病人疯傻癫狂的表现,他们往往外表腼腆羞涩,行事低调平和,甚至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职业。因此,相比重型精神病人犯罪,国家更应该考虑对这部分人的控制和监管。

二、人格分类刑法属性之分析

(一)人格分裂与刑法中的精神病范畴1.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我国刑法只对精神病犯罪作了规定,而没有关于人格分裂以及其他精神疾病或人格障碍的规定。而刑法中对“精神病”犯罪的规定,实际上应理解为对“精神疾病”犯罪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狭义的精神病。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为总类概念,是由于人体内外各种因素作用而引起大脑功能失调,产生以认知、情感、意 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从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神经症、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只是指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刑法学中,德国形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较有代表性,其刑法第20条规定的精神疾病医学条件是“病理的精神障碍”、“深度的意识障碍”、“心智薄弱”、“其他严重的精神异常”。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的医学条件是“精神缺陷”。法国刑法典规定的医学条件是“梢神紊乱”或“神经精神紊乱”。瑞士刑法第10条规定的医学条件是“精神病”、“精神障碍”、“弱智”、“意识错乱”、“智力发育低下”等。

而我国并未对精神病范畴做出明确规定,在1979年刑法前,司法实践中把此处的精神病认定为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紊乱,即重度精神病。但198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颁布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所使用的措辞均为“精神疾病”而非“精神病”。可见我们已经认识到过于狭窄的精神病范畴对司法实践是极不妥当的。即按照立法精神、目的与实际情况来讲,我们刑法中所要规范的应当是“精神疾病”而非狭义的“精神病”。

2.人格分裂与精神疾病笔者认为人格分裂这种人格障碍应算作精神疾病的一种。他们是包含关系。一旦我们明确将“精神病”扩大至“精神疾病”范围,那么人格分裂在内的人格障碍就自然受到刑法约束了。即使在没有明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今天,我们也可以合理推断虽然“人格分裂”不是狭义的精神病,但其病症决定了它也应受到刑法规制。

3.人格分裂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人格分裂不同于传统的精神病,在发病时,主体是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他们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性格、记忆甚至行为能力,其具体认定下文专门论述。我们应当明确,人格分裂会对刑事责任能力产生极大的影响,如果仅仅以“此人善于伪装”来掩盖这个问题,在法学和医学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二)外国立法例鸟瞰1.美国精神病辩护规则美国在人格分裂的司法实践道路上走得很远,其出台的各种关于人格分裂犯罪的辩论规则比较经典的有以下这些:

(1)麦纳顿规则:即如果被告人因某种精神病影响而缺乏理智,在案发之时不知其行为的性质或对错,则被告不负任何刑事责任。按照这种理论,人格分裂患者的犯罪行为是其精神疾病的产物,那么他应当被认定无罪。

(2)模范刑法典规则:因为精神疾病或者缺陷,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缺乏识别其行为的犯罪性或者缺乏使其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实际能力时,被告人对该行为不负责任;本节所使用的“精神疾病或者缺陷”,不包括仅由反复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其他行为所表明的变态人格。这一规则排除了心理变态和人格障碍,学界对此存有争议。在发生欣克利刺杀前美国总统里根案件之前,有很多州使用这一规则。

(3)“有罪但有精神病”规则:被告人在行为当时正患精神病且被告人患的是医学精神病,非法律精神病。做出这一“有罪但有精神病”的判决后,被告人可以进行一项单独的抗辩,即对“有罪但有精神病”判决中的“法庭命令精神卫生机构对或狱中的被告人提供抗精神病治疗”提出异议。并且这种方法也没有排除心理变态和人格障碍。

2.日本刑法第36条《日本刑法典》第36条规定“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心神耗弱人之行为,减轻其刑”,但日本的刑事审判机关对其理解却采取折衷主义的观点。并有“保安处分”处罚方法。

综合上述国家的做法来看,他们极少都没有将人格分裂作为单独的一项例外加以规定或解释,而是依靠刑法中对精神疾病犯罪的完备规定来进行规范。只要符合规则中规定的条件即可认定为精神疾病,在刑法中就有法可依了。而其中的大部分规定,从医学上看,也并不排除人格分裂疾患,即如果该犯罪人的确患有人格分裂,那么他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有精神疾病,这样他就可以适用刑法或者辩护规则的有关规定了。

(三)人格分裂在中国刑法中的应然地位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刑法要规制的“精神病人犯罪”实际上应理解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犯罪”。而人格分裂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则它应当是和现在所谓的“精神病人”一样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从事的行为也应当被具体分析。即把人格分裂整个纳入“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犯罪这个框架里具体讨论。

三、人格分裂在罪刑评价体系中的具体适用

(一)人格分裂在犯罪各个阶段的不同评价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关于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的判定,首先要在医学上诊断行为人是患有精神疾病、患有何种精神疾病以及精神疾病的程度;其次是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因为患有该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是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是由司法工作人员在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人格分裂患者的医学鉴定本文不再评述,我们主要分析第二个阶段,即行为人是否因患有人格分裂症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1.实施犯罪前可控制人格变化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明知自己在人格分裂状态下会实施犯罪行为,并且知道如何陷入人格分裂状态,即自己可以控制处于某一人格控制的时间或状态,而故意使自己陷入犯罪人格,实施犯罪行为。这属于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即使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也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2.实施犯罪前不可控制人格变化行为人不可控制自己的人格分裂状态,但在因病陷入犯罪人格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当时的状况可控制,即犯罪人格完整健全,犯罪时的各种情况都处于犯罪人格所支配的行为主体的控制下,犯罪人格对实施行为后可能产生的结果有预见,但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视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在处罚时可以减轻其刑事责任。

3.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人格的变化(1)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即在被抓获被审判时仍陷于犯罪人格中。此时,参照情况2进行处理。

(2)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即在被抓获被审判时已转换到另一人格,我们称之为非犯罪人格。此时,就面临争议最大的“对人格审判还是对肉体审判的?”之问题。有人认为对这个无辜的人格审判就好比“在审判他无辜的双胞胎兄弟”。笔者认为,人格与肉体不可完全割裂来看,他们都统一于主体,举一个例子,一个无恶不作的杀人犯犯罪后逃亡,在新的地方隐姓埋名痛改前非,变成一个守法善良人人称赞的好人,那么我们就不再追究其过去的刑事责任了吗?当然不是,即行为人现在的状态并不是豁免其曾经犯罪行为的理由。中国刑法体系是“罪责刑结构”,有了责任一般就会导致刑罚。而刑罚的目的通常 认为有报应和预防两个方面,犯罪后人格转换了,那么刑罚的预防意义已经明显下降,但报应意义依然原样存在。即不论其现在是否转换为善良无辜的另一重人格,其犯罪人格所实施的危害行为都仍应受到处罚。但估计到其病情,在对其危害行为做出犯罪定性的基础上,实际刑罚量就要有所调整。

(二)人格分裂对司法审判和行刑的影响若嫌疑人的确患有人格分裂,那么应当根据上文所述采取不同方式定罪量刑。如果定为有罪,就应当从轻处理或者采取强制医疗或者社区监管的方式。可以参照英国社区刑罚中的“疗养院服刑”制度,即承认其犯罪性和应受处罚性,但出于人道考虑,允许其在疗养院服刑。

四、个人建议第一,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对精神病做扩大化解释,可以考虑将刑法第18条中“精神病”措辞改为“精神疾病”或“精神异常”,将人格分裂等人格障碍纳入了精神病范畴。从立法上,给人格分裂犯罪一个明确无争议的地位。

第二,对于刑法中的“精神病”(建议改为“精神疾病”)范围,应该采取归纳法而非列举法,即规定符合“不能辨识”、“不能控制”等医学特征的行为都纳入刑法规制,而不能仅规定“精神病”而不明确到底什么算是“精神病。”

精神病学的人际理论范文3

武姣宁,女,1987年生,汉族,河北衡水人。现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10级社会工作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摘要:本文以成都市精神病医院的精神病患者为例,对其16名精神病患者分成两组开展了“德康小组活动”,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中的小组工作方法对精神病患者的社会性康复进行了介入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小组工作在巩固传统药物治疗的基础上,为精神病患者提供了心理和社会支持,对其社会的康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的路程大大缩短,为精神病患者的社会性康复提供了新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精神病康复;小组工作;社会性康复

引言

精神病是精神病是由于人体丘脑、大脑功能紊乱及病变而导致患者在感觉、记忆、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的疾病。这类疾病不同程度的影响着患者的正常生活和行为方式。传统的住院治疗将病患同社会完全割裂隔绝,这避免了患者治疗期间被外界环境所干扰,也造成了患者社会如:人际交往、社会适应等功能的衰退。使得患者无法重新回到社会只能栖身医院,并且形成恶性循环,即住院越久的病人越无法离开医院,成为习惯性住院病患。

如何有效的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提供社会支持,有条件的建立病患同社会接触的渠道,促使病患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的恢复,对病患认知、行为、心理方面的矫治和其生理能力、心理能力、社会能力等方面的恢复,具有重要意义。

一、相关文献回顾

目前,学界对小组工作对精神病患的干预与帮扶的研究不少,但大部分集中在“一头一尾”两个阶段,即病人患病较轻的初始阶段和病患治愈后的恢复修养阶段。例如,方亚明等(集体心理治疗对社区精神分裂患者干预二年的随访研究,2009)提出了“最少一次系统住院治疗,出院后病情稳定,并排除目前仍在住院治疗者”的研究对象选择标准,显而易见主要针对的是出院后的患者进行研究。

相对于前两者,正在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其小组工作的相关研究却显得较少,具有代表性的有:

童敏提出西方精神病患非院舍化和社区照顾运动为社会工作提供了巨大的空间,社会工作应当也有能力承担精神病康复工作的重任,并强调了这种模式的推广需要注重手段和方法的本土化1。

孙淑敏等通过对研究组进行:医护主动询问、针对家人的健康教育、组织病患参与娱乐活动、鼓励病患相互支持、组织社会团体慰问演出等方法,得出了社会支持能提高住院精神分裂病人应对危机的能力,改善症状,促进患者康复的结论2。

晋长华从病患家属对专业陪护者的需求,以及小组工作的基本理论方面进行了精神病患陪护小组工作的本土化思考,提出了社会需要精神病陪护的小组工作3。

吕书杰等提出了传统药物治疗并不理想,而小组工作能针对患者认知、行为、社会适应等方面发挥作用,并通过对某医院展开精神病康复活动小组活动,得出了小组工作的介入能够提高药物治疗的效果,缩短患者回归社会的路程4。

通过对上述学者研究的梳理不难看出,虽然是针对小组工作在精神病患者康复中的作用研究,童敏的研究更偏重非入院的患者通过小组工作模式得到社会支持,而非针对住院治疗的患者;孙淑敏提出了社会支持对患者康复有积极作用,但其采用的方法是以院方为主体向患者提供社会支持,而非是通过小组工作提供,这可能会在具体操作的有效性上存在问题;晋长华从社会需求的角度提出了精神病患者康复中小组工作的必要性,却没有对小组工作对患者康复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吕书杰从理论和实际案例入手论证了小组工作对精神病患者康复工作的积极意义,不过,其没有对“为什么小组工作会对患者产生积极影响”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二、小组工作与精神病患者社会性康复

1.传统治疗无法实现患者的社会性康复

精神病是由于人体丘脑、大脑功能紊乱及病变而导致患者在感觉、记忆、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的疾病。这类疾病不同程度的影响着患者的正常生活和行为方式。

精神病的治疗方法,根据患者的患病类型的不同和患病程度的轻重而有很大的差别,严重的患者往往采取封闭式的入院治疗。相对于国外技巧训练、同辈支持、职业服务、社区资源发展四位一体的精神病康复模式来说,在我国,精神病患的康复模式比较单一,主要依赖于医疗单位或其他专业机构来进行,方法也局限于传统的集中住院、封闭管理、药物治疗。这样是为了避免患者在治疗期间受到外界环境的干扰,从而保证治疗效果。但这种方式虽然可以有效的治愈生理或精神方面的疾病,却往往无法实现患者社会性的康复。所谓社会性康复是指患者社会:如人际交往、社会适应方面的康复。这种康复,无法在封闭住院的治疗方式下得到。

首先,住院治疗的封闭环境割裂了患者同社会的联系,使患者失去了接触社会的机会,无法与社会进行沟通与交流,导致患者在治疗期间逐渐丧失社会交往的能力,自我感觉迷茫、焦虑和受到歧视,产生认知和行为方面的障碍。

其次,住院治疗的命令式管理也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患者交流的自主性,使其在封闭环境内部的人际交往明显受到抑制,患者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日常行为被动、不愿与他人接触、自闭与独处、逐渐丧失社会交往能力等,不利于病情的治疗,甚至造成病情的波动与反复。

2.开放管理模式与医院工作模式评述

目前,学界提出解决此类问题的主要方法有“开放式管理模式”、医院为主体提供社会支持的“医院工作模式”以及小组工作模式等。

开放式管理模式目前在理论界较为流行,其目的是试图使病患同社会进行更多的接触,这无疑能更好的解决患者与外界封闭隔绝的问题。但是这种模式的问题是其管理成本和人员成本过高,对经费本就紧张的此类医院来说,不适宜广泛的采用。同时开放式的管理,对病患接触外界的可控性不高,这意味着患者所接触的不一定全是积极的、有利于病情治愈的方面,其也可能会因接触外界而引起病情反复。因此,这种模式在我国目前的医疗条件和社会环境下,不具有普适性。

医院工作模式是指医院为主体向患者提供社会支持,例如孙淑敏(2007)的研究。这种模式也存在着问题。其一,患者与医护人员长期以来地位不对等,前者对后者表现出了相当的惧怕。其二,医护工作人员长期生活在一起,在患者眼中,医护人员不能代表院外社会。通过与医护的交流不能达到患者与外界社会沟通的目的。其三,患者交流沟通是基于的是一种“自主性”,医院的管理目标是追求“有序性”,两者在根本上存在相悖,院方不可能保证向患者提供社会支持的长期性。因此,这种模式同样不具备广泛推广的意义。

鉴于此,具有康复、能力建立、矫正、社会化、预防、问题解决和社会价值等功能,既能作为联系社会的纽带又能平等有效的促进患者间沟通交流的小组工作模式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可借鉴的模式。

三、小组工作模式与患者的社会性康复

1.什么是小组工作

小组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一种专业方法,它是在小组成员的互动中,通过彼此分享、分担、支持、教育、治疗等小组动力,带来组员态度和行为的改变。在小组工作中,组员在工作者的协助下,通过与其他组员的互动,得到支持,改变其情绪、态度、行为,从而增强其应付社会环境变化的能力和自信心,使其更加的适应社会。

2.小组工作对患者的社会性康复作用

由于小组工作更注重实务的操作,因此其对心理障碍甚至是精神病患者的康复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封闭环境下的住院精神病患者的康复过程中,通过小组工作模式的互动与参与、交流与沟通、协作与竞争、游戏与训练等手段和方式,能够有效的调动病患的兴趣、激发病患的潜能、释放病患的压力、消除病患的紧张与不安,最终实现患者社会的恢复。

除此之外,小组工作模式相对于其他模式来说,还有两个最大的特点:其一,工作者来自院外。外界社会同患者之间,通过社会工作者作为媒介进行了连接。患者可以根据通过对工作者的观察来达到对外界社会的了解。第二,工作者与患者间身份平等。在整个小组活动过程中,工作者积极与患者进行交流,而非医护人员式的询问;工作者偕同患者参与小组活动,而非管理者式的命令或组织。这种身份地位上的无差别有助于消除患者的不安与紧张,有利于其社会交往能力的恢复。

因此,我们说,精神病患者康复的小组工作模式,既能够实现患者与社会的初步沟通,又可以过滤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还可以有效的促进了患者间的沟通交流,并能够借助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对患者进行多方面的帮扶,在患者治疗和恢复的过程中,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而以上这些,正是其他模式所欠缺和不足的。

鉴于此,我们以成都市精神病医院的16名病患为对象,进行了为期7周的小组工作,并进行了评估。

四、德康小组工作――以成都市精神病院为例

1.德康小组活动简介

德康小组活动是针对成都精神病院在院治疗的患者所开展的,参与此次活动的16名患者均属于住院治疗,且长期与外界社会相隔绝。我们按照“人人平等、充分尊重,自主自愿”的原则,引导他们组成小组,由社会工作者担任组长,共同完成了7周6次的德康小组活动。

第一次小组活动主题为:“认识你我”。首先,让小组成员与社会工作者相互认识,并且通过共同订立小组规范的方式,使组员对小组更有归属感及承担责任,确保组员能在以后的活动中更有秩序、更规范。

第二次小组活动和第三次小组活动以各种类型的集体游戏为主要内容,充分激发了封闭式住院治疗的患者与他人进行沟通互动的兴趣和积极性,对其社会交往能力的恢复产生了一定的有利影响。

在前三次小组活动的基础,又开展了“理解他人、尊重他人”的第四次小组活动和“强调与他人合作的重要性”的第五次小组活动。这两次小组活动均是以矫正小组成员在人际交往中的态度和方式为目的的,旨在使组员在人际交往中,能够理解身边的人、尊重身边的人,并且使组员能够明白,他们不应该孤立自己,他们是需要其他人的。

最后,在第六次小组活动中,我们的主题为:“我们的收获”。即请组员说出自己和其他组员在加入小组前和小组后的变化,并请他们说出对整个小组的活动的看法和意见,最后工作人员对组员的进步进行总结说明。

2.德康小组活动效果评述

通过六次的小组活动,我们观察到,大部分组员都发生了积极的改变。表现在:情绪良好,神情比较放松,组员之间交谈次数增多,状态较为稳定。通过16位组员社会性的量表的我们发现,25道题目中:a、“社会性”改善的有25道题,患者中改善人数超过50(不含50)的题有16道题,所占百分比为64。b、“社会性”无变化的有20道题,患者中无变化人数超过50的有5道题,所占百分比为3125。c、“社会性”明显改善人数超过50的题目为零,“社会性”变差或明显变差也都为零。

根据数据统计、数据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绝大多数的社会性活动方面,小组工作的介入对于16位精神病患者社会性的康复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五、结语

目前,小组工作由于其具有康复、能力建立、矫正、社会化、预防、问题解决和社会价值等功能,已被成功的运用到精神病患者康复活动中去。但是,针对于在封闭环境下的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的小组工作还极为罕见。而处于封闭环境下的精神病患者,由于长期生活在孤立、隔绝的世界里,缺乏与外界的沟通,惧怕外界环境,再加上患者之间交流很少,导致其社会交往能力衰退,无法适应外界的社会生活,往往更需要小组工作为其提供社会支持。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提出了小组工作的解决模式:通过作为“来自院外”且“身份平等”的小组工作者的介入,患者加入小组,参与游戏、体验互动、进行讨论等形式进行交流和沟通,并分享情感体验;打破患者与外界绝对封闭隔绝的状态,改变患者自闭、孤独、不愿与他人接触的状况,逐渐恢复患者人际交往与沟通的能力,消除病患对院外社会的恐惧与不安,解决封闭住院患者社会退化的问题;有效的调动病患的兴趣、激发病患的潜能、释放病患的压力、消除病患的紧张与不安,实现患者社会的恢复。

若能在医院推广实行传统治疗模式(药物模式)和小组工作模式相结合的治疗模式,无疑将更好的实现患者在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社会健康等方面的康复,促进患者早日出院,回归社会。(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参考文献

[1] 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 刘梦等.小组工作[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 吕书杰等.小组工作对精神病患者康复的介入研究――以天津市南开区某医院精神科患者为例[A].社会工作实务研究.2009.42-44.

[4] 童敏.精神病人社区康复过程中社会工作介入的可能性和方法探索[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5,(2).

[5] 李秀珍等.精神病患者康复期的心理分析及护理[J].牡丹江医学院学报.1997.(18):64-66.

[6] 郑春霞.健康教育对住院精神病患者治疗依从性探讨[A].天津医学杂志.2007.(15).260.

[7] 胡凤娟等.技能训练在住院精神病病人康复中的应用[C].中国医学研究.2008.(22).122.

[8] 孙淑敏等.社会支持对住院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影响[B].中国民康医学.2007.(19):1053.

[9] 晋长华.精神病患陪护小组工作的本土化探索[A].社会工作理论探索.2009.(7).16.

注解

① 童敏.精神病人社区康复过程中社会工作介入的可能性和方法探索[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5.

② 孙淑敏等.社会支持对住院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影响[B].中国民康医学.2007.

精神病学的人际理论范文4

【关键词】维权;森田

1. 维权理论精神障碍的人要坚决维护自己的权力,比如病人在他的父母面前或在他的爱人面前应该坚持自己的权力,这种维权理论在临床上对于病情康复会产生很大作用。比如我自己来说,以前对父亲总是畏惧,后来努力争取独立,我做到了,同时也坚持了自己的权力。我的病情马上快速好转,我的精神分裂后抑郁症状一个月内基本消失,这是我的亲身体验。再比如,在 我们家里,由于我父亲拥有绝对权力,母亲也有精神障碍的倾向,当然这在医学上叫老年痴呆症,又称老年性精神症, 是由脑的器质性病变引起的一种心理障碍.这时,母亲的症状是晚上哭,闹,乱说,后来,我和姐及全家人和亲戚跟她做工作,特别是父亲的态度发生了根本转变,家里从此变得民主。本来,母亲曾吃药,吊扩脑血管的水都不起作用的,现在母亲每天开开心心,病全好了,由此可见,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坚持自己权力,是可以不生病的,大脑也是可以变得很正常的,和健康人一样的。我愿把我的经验写成论文也将让更多的病人临床试用并受益。

2. 心理暗示理论根据森田疑病性素质理论即病人把正常的心理感受认为是病态并把注意力越发集中在此种感受上,这时病人要用心理暗示,暗示自己这很正常,正常人正常的感受,不要对之倾注,苦恼,他实际上什么病也没有,如果病人对之倾注,苦恼,就会主观上渐渐地构成病。

3. 森田主张“日日是好日,日新又日新”, 意思是工作和学习的一天则是好日, 否则就是不好的一天; 今日比昨日,明日比今日是更有意义的人生。

不被情绪所束缚, 过着对人生有目的的生活.而我则认为象森田这样的主张则会增加精神障碍患者的心理压力, 精神障碍本身就与心理压力过大有关, 所以我提倡减压疗法. 患者不可把自己的生活目标定得过高, 要切合实际在不出现症状(如主观痛苦感)的前提下, 使生活过得充实有意义. 这也是大多数正常人(天才除外)的生活准则。

4. 心理冲突处理理论,心理冲突是神经症状的动力源泉.当一个人出现两种对立的愿望或要求时,(如离婚还是不离婚, 对父亲既爱且恨)并必须做出抉择时所处的矛盾心理状态. 称心理冲突,心理冲突处理不好,导致神经症的形成.比如自己一直和父亲处理不好关系,对他既爱又恨,因为采取了不恰当的处理,(回避)所以我出现了神经症的症状学习了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 懂得对父亲的这种爱且恨是一种无意识的心理冲突,必须分析, 澄清和解决它,才能消除症状. 为此如果觉得 自己真正是正确的事, 我也会在父亲面前坚持自己的权力, 耐心地向他解释. 父亲觉得我有道理的事也主动和我沟通。

参考文献

精神病学的人际理论范文5

一、基本情况

##,男,汉族,中共党员,1958年2月出生,1983年毕业于河南医学院,获学士学位,1997年获河北医科大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南大学在读博士、精神科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同时还担任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河南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任委员、河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会长、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理事、河南省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鉴定分会理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院分会常务理事、中国cdc精神卫生中心执委、《临床心身疾病杂志》主编等。

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同志始终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卫生和教育工作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从医20余年,始终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精神卫生事业,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极高的学术威望。

三、刻苦钻研,不断创新,具有较高得学术威望

##同志在科研和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尤其在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研究等方面始终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在国内享有一定学术声望。

(一)在国内率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预测氯氮平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疗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观察精神分裂症患者服用一次量氯氮平前后各脑区、各频段不同时点定量脑电图变化,用健康人做对照,建立了数学模型及判别函数式,预测氯氮平对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正确率为86-100%,且判别能力的检验有统计学意义,为精神分裂症病人治疗个体化提供依据,从而避免盲目用药及经验用药,节约病人的治疗用药及治疗时间,查新国内外未见同类报道。被国内著名专家评价为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具有良好的应用与推广价值,现已被国内多家医院院采用,20xx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二)开展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治疗。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慢性致残性疾病,由于病因不明,目前尚无确实有效的防治措施,一年复发率高达30-40%。##同志在20xx年3月根据文献报道:影响精神分裂症愈后的关键时期是在病后头5年,此时精神功能的损害保持在一个水平,以后即使反复发作,通常不再进一步恶化,并且认为第一次发病是治疗的关键这一理论,成立了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病区,采用生物、心理、社会综合干预技术,取得明显效果,一年复发率横向比较降低50%左右。此项技术研究已被列入河南省科技厅重点资助项目,并成为卫生厅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精神科网络建设推广项目。

(三)参加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临床医疗项目《精神分裂症治疗效果与质量的评估研究》,作为子课题负责人,进一步深化精神分裂症的研究,探索精神分裂症的最佳治疗方案,以期在精神分裂症病因未解决之前获得最佳效果,部分研究已获成果。《首发精神分裂症临床特征、治疗与免疫指标的关系》获河南省教育厅科技进步一等奖,《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相关因素研究》20xx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四)近年来先后主编出版《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精神药物不良反应与相关问题》、《精神病学》、《医学心理与精神病学》、《精神科护理学》等专著5部,其中,《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一书获河南省首届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作为副主编出版《精神免疫学》、《中国心理卫生研究》专著2部;先后完成科研成果10余项,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二项,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50余篇。

四、医德医风好,积极为广大群众服务

作为一名医师,他医德高尚,具有高超的业务技术水平、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他始终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与自己的工作联系在一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对患者有求必应,见难就帮。许多慕名来找他看病的患者无论是节假日还是休息时间,只要他在家都及时赶到医院,耐心给病人进行检查治疗,在治疗用药时想方设法减轻患者的费用,甚至对极为困难的患者,他还常常拿出自己的钱物给予资助,有很多次病人返家时没有路费,他都自掏腰包给予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带头树立行业风尚,维护医院形象,不收礼、不吃请,拒收红包,拒绝开单提成。他的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受到了患者及同行的赞扬。

五、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作为中国cdc精神卫生中心执委、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河南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任委员、河南省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分会理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医院分会常务理事,他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在本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了带头和示范作用,为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一)三年来,##同 志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会多次,拓宽了自身的知识视野、提高了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参加在北京召开的世界精神病学协会,会上交流了《氯氮平的药物动力学与临床疗效的研究》,获边远奖;参加了美国全美精神科年会;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中美精神病学术会议暨第三次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年会,交流论文《一次量氯氮平对健康成人及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脑电活动影响的对照研究》,阐述了定量药物脑电图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应用前景,受到了与会代表的好评;参加了泰国瑞美隆国际研讨会,交流了瑞美隆对抑郁症治疗的经验;参加在上海举办的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第3次年会,当选为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委员,加强了国际学术交流,推动了本学科建设,提高了我省的学术地位。尤其在参加卫生部20xx年组织的四次精神卫生专家座谈会上,他为政府提供的如何将精神卫生纳入公共卫生建设、提高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岗位津贴、精神病人的欠费问题、精神科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受到了重视,并被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聘为执行委员会委员。通过其本人的不懈努力,争取到了20xx年中央批复地方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部分项目经费,为本专业今后的发展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他参加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的起草讨论工作,参与制定了我国精神病社区防治试点规划工作。作为我省两个社区试点建设,他按照“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资金项目--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项目”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的要求,在河南省新乡市区、新乡县各开展了一个精神病防治试点社区,分别覆盖人口40万人。通过组织举办项目管理、规范化治疗、个案管理、病人家属、民警及随访信息网络管理培训班等,共培训学员近千人;同时组织人员对两个示范区中62个社区、40个行政村进行了摸底排查,按要求登记了两个示范区重性精神病人447人。目前,由试点到全面铺开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三)每年召开河南省精神科年会及主办部级继续教育项目《综合医院抑郁障碍》、《抑郁症与焦虑症新进展》、《神经系统精神障碍》等。20xx年承办全国第九次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和全国精神病医院第七次管理学术会议,举办卫生部全国精神科医师”双基”培训班。

(四)在全省19所地市级精神病医院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为推动我省的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他作为发起人,召集全省地市级精神病医院院长拟成立河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20xx年12月已召开了成立筹备会议。

六、加强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在改革中不断向前发展

作为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院长,他不断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先后进行了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工作。他进一步完善落实了各项医疗制度,规范了医疗行为。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为解决患者“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他组织成立了扶贫病房,将贫困病人每月住院费用控制在 1500元以下、医保贫困精神病人每月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均含伙食费用);与新乡市残联联合开展了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每年发放救助卡200张。他强调人性化服务,邀请国内著名礼仪专家来院讲学,为病人从挂号到入院提供一对一全程服务,对空腹检查后的病人免费提供食品。他要求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了“争创温馨病区”、“六声服务(患者入院时有迎客声、接触患者时有问候声、发生误会时有道歉声、家属及病人有疑问时有解释声、患者合作时有致谢声、患者出院时有祝福声)”等活动,目前医院科室每周的文体活动、每月的医患大型文体活动已成为医院一道亮丽的风景。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医护人员的廉洁从医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进一步规范了诊疗行为,杜绝了“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不良行为,形成了廉洁行医、精诚奉献的良好氛围,行业作风明显好转,医患关系更加融洽。在行风评议活动中,树立了医院良好形象,精神文明建设步上新台阶。他不断加强医院硬件建设,近三年来先后购置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总价值1600多万元,医院固定资产总值达到7859万元,新建了9300多平方米的门诊医技大楼,标志着我院全部完成病房改造的第三期建设任务的6000多平方米综合病房楼正在建设中,极大的提高了医院的综合实力。

派专业人员到落后边远地区条件差的精神病医院进行技术支援并定期到当地进行义诊,为当地老百姓免费诊治。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在全省范围内举行大型宣传、义诊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对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促进社会精神卫生环境的建立和人群精神健康行为的形成。

七、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桃李满天下

精神病学的人际理论范文6

##,男,汉族,中共党员,1958年2月出生,1983年毕业于河南医学院,获学士学位,1997年获河北医科大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南大学在读博士、精神科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同时还担任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河南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任委员、河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会长、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理事、河南省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鉴定分会理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院分会常务理事、中国cdc精神卫生中心执委、《临床心身疾病杂志》主编等。

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同志始终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卫生和教育工作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从医20余年,始终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精神卫生事业,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极高的学术威望。

三、刻苦钻研,不断创新,具有较高得学术威望

##同志在科研和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尤其在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研究等方面始终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在国内享有一定学术声望。

(一)在国内率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预测氯氮平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疗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观察精神分裂症患者服用一次量氯氮平前后各脑区、各频段不同时点定量脑电图变化,用健康人做对照,建立了数学模型及判别函数式,预测氯氮平对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正确率为86-100%,且判别能力的检验有统计学意义,为精神分裂症病人治疗个体化提供依据,从而避免盲目用药及经验用药,节约病人的治疗用药及治疗时间,查新国内外未见同类报道。被国内著名专家评价为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具有良好的应用与推广价值,现已被国内多家医院院采用,20**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二)开展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治疗。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慢性致残性疾病,由于病因不明,目前尚无确实有效的防治措施,一年复发率高达30-40%。##同志在**年3月根据文献报道:影响精神分裂症愈后的关键时期是在病后头5年,此时精神功能的损害保持在一个水平,以后即使反复发作,通常不再进一步恶化,并且认为第一次发病是治疗的关键这一理论,成立了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病区,采用生物、心理、社会综合干预技术,取得明显效果,一年复发率横向比较降低50%左右。此项技术研究已被列入河南省科技厅重点资助项目,并成为卫生厅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精神科网络建设推广项目。

(三)参加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临床医疗项目《精神分裂症治疗效果与质量的评估研究》,作为子课题负责人,进一步深化精神分裂症的研究,探索精神分裂症的最佳治疗方案,以期在精神分裂症病因未解决之前获得最佳效果,部分研究已获成果。《首发精神分裂症临床特征、治疗与免疫指标的关系》获河南省教育厅科技进步一等奖,《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相关因素研究》20**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四)近年来先后主编出版《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精神药物不良反应与相关问题》、《精神病学》、《医学心理与精神病学》、《精神科护理学》等专著5部,其中,《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一书获河南省首届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作为副主编出版《精神免疫学》、《中国心理卫生研究》专著2部;先后完成科研成果10余项,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二项,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50余篇。

四、医德医风好,积极为广大群众服务

作为一名医师,他医德高尚,具有高超的业务技术水平、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他始终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与自己的工作联系在一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对患者有求必应,见难就帮。许多慕名来找他看病的患者无论是节假日还是休息时间,只要他在家都及时赶到医院,耐心给病人进行检查治疗,在治疗用药时想方设法减轻患者的费用,甚至对极为困难的患者,他还常常拿出自己的钱物给予资助,有很多次病人返家时没有路费,他都自掏腰包给予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带头树立行业风尚,维护医院形象,不收礼、不吃请,拒收红包,拒绝开单提成。他的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受到了患者及同行的赞扬。

五、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作为中国cdc精神卫生中心执委、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河南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任委员、河南省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分会理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医院分会常务理事,他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在本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了带头和示范作用,为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一)三年来,##同志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会多次,拓宽了自身的知识视野、提高了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参加在××召开的世界精神病学协会,会上交流了《氯氮平的药物动力学与临床疗效的研究》,获边远奖;参加了美国全美精神科年会;参加了在××召开的第一届中美精神病学术会议暨第三次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年会,交流论文《一次量氯氮平对健康成人及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脑电活动影响的对照研究》,阐述了定量药物脑电图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应用前景,受到了与会代表的好评;参加了泰国瑞美隆国际研讨会,交流了瑞美隆对抑郁症治疗的经验;参加在××举办的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第3次年会,当选为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委员,加强了国际学术交流,推动了本学科建设,提高了我省的学术地位。尤其在参加卫生部20**年组织的四次精神卫生专家座谈会上,他为政府提供的如何将精神卫生纳入公共卫生建设、提高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岗位津贴、精神病人的欠费问题、精神科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受到了重视,并被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聘为执行委员会委员。通过其本人的不懈努力,争取到了20**年中央批复地方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部分项目经费,为本专业今后的发展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他参加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的起草讨论工作,参与制定了我国精神病社区防治试点规划工作。作为我省两个社区试点建设,他按照“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资金项目--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项目”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的要求,在河南省新乡市区、新乡县各开展了一个精神病防治试点社区,分别覆盖人口40万人。通过组织举办项目管理、规范化治疗、个案管理、病人家属、民警及随访信息网络管理培训班等,共培训学员近千人;同时组织人员对两个示范区中62个社区、40个行政村进行了摸底排查,按要求登记了两个示范区重性精神病人447人。目前,由试点到全面铺开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三)每年召开河南省精神科年会及主办部级继续教育项目《综合医院抑郁障碍》、《抑郁症与焦虑症新进展》、《神经系统精神障碍》等。20**年承办全国第九次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和全国精神病医院第七次管理学术会议,举办卫生部全国精神科医师”双基”培训班。

(四)在全省19所地市级精神病医院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为推动我省的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他作为发起人,召集全省地市级精神病医院院长拟成立河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20**年12月已召开了成立筹备会议。

六、加强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在改革中不断向前发展

作为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院长,他不断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先后进行了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工作。他进一步完善落实了各项医疗制度,规范了医疗行为。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为解决患者“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他组织成立了扶贫病房,将贫困病人每月住院费用控制在

1500元以下、医保贫困精神病人每月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均含伙食费用);与新乡市残联联合开展了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每年发放救助卡200张。他强调人性化服务,邀请国内著名礼仪专家来院讲学,为病人从挂号到入院提供一对一全程服务,对空腹检查后的病人免费提供食品。他要求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了“争创温馨病区”、“六声服务(患者入院时有迎客声、接触患者时有问候声、发生误会时有道歉声、家属及病人有疑问时有解释声、患者合作时有致谢声、患者出院时有祝福声)”等活动,目前医院科室每周的文体活动、每月的医患大型文体活动已成为医院一道亮丽的风景。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医护人员的廉洁从医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进一步规范了诊疗行为,杜绝了“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不良行为,形成了廉洁行医、精诚奉献的良好氛围,行业作风明显好转,医患关系更加融洽。在行风评议活动中,树立了医院良好形象,精神文明建设步上新台阶。他不断加强医院硬件建设,近三年来先后购置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总价值1600多万元,医院固定资产总值达到7859万元,新建了9300多平方米的门诊医技大楼,标志着我院全部完成病房改造的第三期建设任务的6000多平方米综合病房楼正在建设中,极大的提高了医院的综合实力。

派专业人员到落后边远地区条件差的精神病医院进行技术支援并定期到当地进行义诊,为当地老百姓免费诊治。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在全省范围内举行大型宣传、义诊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对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促进社会精神卫生环境的建立和人群精神健康行为的形成。

七、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桃李满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