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市场采购工作计划范例6篇

外贸市场采购工作计划

外贸市场采购工作计划范文1

吴敬琏曾评价说,利丰集团是香港甚至世界范围内商贸业的一个著名创新者。利丰的当家人冯国经、冯国纶兄弟,被称为“亚洲最有头脑的商人”。利丰独具特色的全球供应链管理,更使其四度成为哈佛商学院出BA的教学案例。本刊对利丰集团旗下的利丰研究中心进行了专访,他们认为,独特的“三年计划”和组织架构,是利丰多年来不断创新拓展的最重要法宝。

反观内地,贸易公司往往大而全、小而全,还没有建立起类似利丰这样成熟的组织架构。而扩展到所有行业的范围来看,内地企业在创办4~5年后普遍会遭遇“平原化”的发展瓶颈,仿佛再无攀登高峰的可能与动力,极易被后来者追上,或被创新者淘汰。利丰的成功经验可资借鉴,打破这一魔咒。

1利丰的角色演进:从中间商到全球供应链经理人

在美国任何一家商城里,都会有30%~40%的商家是利丰的客户。消费者们基本不会注意到利丰,但在各类服装以及家庭用品背后,却都是利丰在提供服务。供应链的演变与发展造就了现在的利丰模式。正是依靠这种有效的“供应链管理”,利丰能够比竞争对手更快、更准确、更灵活同时更低成本地为客户提品,并将来自供应链上的收益最大化。

从1906年创办以来的100年间,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利丰的业务角色,可以说随着全球经济的演变,经历了从简单中间商到全球供应链管理者的历史性转变:

第一阶段:采购――中间商(1906年至20世纪70年代初)

20世纪初冯柏燎和李道明在广州创办利丰时,世界经济还处于轮船时代,中国正处于清朝末期。那个年代,从西方乘船到中国要3个月,从西方寄一封信到中国也要1个月,在中国工厂里没有人会说英语,而美国商人也不会说汉语,冯柏燎由于精通英语,充当了中国供应商和美国客户之间买卖的中介人角色。当时,利丰作为沟通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桥梁,可以获得约15%的佣金。

到了利丰第二代掌门人冯汉柱时代,利丰基本上仍然充当中间商角色,在撮合买卖双方的过程中收取佣金。不过,二战后,利丰从事的贸易已从对中国的转口贸易转为香港本土的出口贸易,作为买方的客户和作为供应商的厂商的影响力迅速扩大,采购商的生存空间日益缩小,所收取的佣金也逐渐减少到10%、5%甚至3%。利丰集团主席冯国经回忆说:“1976年,当我结束在哈佛商学院的教书生涯回到香港时,我的朋友曾警告我说,像利丰这样的采购商将会在10年内消失,他们都认为‘采购是夕阳产业’。”

第二阶段:地区性采购公司(20世纪70年代初至80年代中期)

20世纪70年代初期,从美国学成返回香港的冯国纶、冯国经兄弟先后加入了家族公司。当时,香港经济已完成工业化,随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西方国家实施限制性纺织品配额制度,香港制造业厂商开始将劳动密集型生产工序或产业外迁至亚洲区周边国家。利丰作为欧美客户的采购,也开始将其采购网络从香港地区扩展到台湾地区、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这一时期,利丰逐步发展为地区性采购公司,其业务也从单纯的采购向供应链的上、下游延伸。

1998年,冯国经在接受《哈佛商业评论》采访时曾详细解释利丰的这种转变:“对客户而言……如果他们仅仅需要在香港做生意的话,大多数的大型买家都能够管理自己的采购业务,他们知道该和哪十家厂商做生意,而不需要任何帮助。但是,如果客户需要在整个较大的地区范围内做生意的话,采购业务就会变得较为复杂。在纺织这个行业,配额支配着全球的贸易。例如,当你知道在香港的配额已用完,这便意味着是时候从台湾购买该种配额产品了。”

“要了解产品也很困难。我们知道台湾的化学合成品比较好,但香港则是购买棉花的好地方。我们会结合台湾和香港的优势,提供完整的产品,而不单单依赖香港,生产单一的产品。从很多国家进货使我们能够装配各种部件,我们称之为‘混合包装’。举例来说,要向一家主要的批发商销售一套工具,我可以从一个国家买人扳手,从另一个国家买入螺丝刀,然后组合一个产品包。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利润,尽管并不多。”

这一阶段,利丰的角色已经从单纯的中间商扩展到“生产计划的管理者和实施者”。对此,冯国经解释说:“在原有模式操作中,客户会说:‘这是我们需要的商品,请到最好的地方帮我购买。’而新的模式则是这样运作的:我们四大客户之一的工he Limited公司对我们说:‘在下一季度,我们所想要的就是这种外形、颜色和质量的产品,你能提供一个生产计划吗?”

“根据客户设计师的草图,我们会进行市场调查,寻找合适的纱并对样品布料进行染色,以达到与客户要求的颜色相一致。然后,我们会根据产品构思生产出样品。买家看过样品后会说:‘我不太喜欢那种样品,我喜欢这种,你能生产多些这种样品吗?’接下来,我们会为整季产品制订完整的生产计划,具体说明产品结构和生产时间表,我们会和所有原材料供应商和工厂签订合约,然后,我们会策划和监督工厂的生产,以确保质量和准时交付。”

第三阶段:“分散生产”管理者(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

20世纪80年代初,世界经济衰退,西方工业国家实行更严厉的贸易保护主义,而邻近的台湾地区及韩国、新加坡等地区也加强它们的竞争力,香港制造业产品出口面临日益困难的市场环境。1982年至1985年,香港经济出现空前倒退,这是工业化以来从未出现过的。正当香港制造业内外交困之际,一股新的经济力量乘时而起,为香港经济提供新的动力,这就是中国在1979年开始实施的经济开放政策,使香港重新恢复了它作为中国对外贸易最重要转口港的地位。

香港制造业厂商经过几年摸索、试探,在向南中国内迁的同时,也有部分向东南亚、亚洲区内其他较远的地点,甚至在包括巴西、捷克、洪都拉斯、毛里求斯、墨西哥、波兰、南非及津巴布韦在内的世界各地投资设厂,形成了以香港为总部的庞大生产网络。这一网络义和世界各国的全球化市场网路交织在一起,形成更为庞大的全球性经济网络。

随着香港厂商将其生产工序和产业向全球各地扩散,利丰的贸易经营模式进一步演变,成为“分散生产”的管理者。在分散生产模式下,利丰在香港从事诸如设计和质量控制等高附加值的业务,而把附加值较低的业务分配到其他最适合的地方进行生产,使产品实现真正的全球化。对此,利丰研究中心所著《供应链管理:利丰集团的实践经验》以生产一个毛公仔为例加以说明:利丰综合价格和质量等各方面因素,从韩国

购买毛公仔的周边布料,从中国内地购买毛公仔的填塞料,在所有的生产原料采购完毕后,整件毛公仔的制造在劳动力成本比较低的中国青岛进行。正如冯国经所说:“对分散生产进行管理是一种真正的突破,这迫使我们不仅需要精通物流和运输,亦要懂得剖析价值链。”

利丰将这种分散生产的管理模式又称为“无疆界生产”模式。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利丰先后展开对英之杰采购、太古贸易、金巴莉以及colhy集团的收购,以拓展其全球采购网络。

第四阶段:全球供应链经理人(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利丰收购金巴莉,在“分散生产”管理的基础上向“虚拟生产模式”发展。在该模式中,利丰与境外客户直接签订供货合约,向买家提供所需产品,即直接充当客户的供应商角色。当然,利丰仍然不拥有工厂,所有产品的生产仍然是以外判(又称外包)的形式交于厂家进行,不过,利丰负责统筹并密切跟进整个生产流程,从事一切从产品设计、采购、生产管理与控制,到物流、航运以及其他所有重要的支援性工作。

这一阶段,利丰实际上成为全球供应链经理人,对来自欧美客户的每一份货品订单,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供应链的优化配置,从而创造出一条最有效益的供应链,为客户提供具成本竞争力的产品,并从中赚取最大边际利润。利丰向客户提供的服务领域,除了负责以产品为中心的工作,包括市场调查、产品设计与开发、原材料采购、选择供应商和生产监控之外,还监管一系列的进出口清关手续与物流安排,并对有潜质的原材料供应商、工厂、批发进口商和零售商等在供应链中占有关键位置的企业进行融资,以便使供应链上供求双方的企业都能够以最佳状态运作。

利丰模式独步全球

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司将供应链管理的概念纳入他们的战略议程中,国际上一些著名的大企业,如惠普、IB出、戴尔电脑等,在供应链管理实践中都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在全球范围而言,香港的利丰集团无疑是其中的佼佼者之一。美国哈佛商学院就对利丰的供应链管理实践做了多个商业案例分析,《哈佛商业评论》称利丰的供应链管理为“香港风格的供应链管理”,具有“快捷、全球化和创业精神”。利丰贸易有限公司总裁乐裕民(BruceRockowitz)表示,在这个世界中,各采购国之间将没有边界,而利丰拥有在一个“平的世界”中管理供应链的独特模式。“在美国任何一家商城里,都会有30%~40%的商家是利丰的客户。消费者们基本不会注意到我们公司,但在各类服装以及家庭用品背后,却是我们在提供服务。”“供应链的演变与发展造就了现在的利丰模式。”正是依靠这种有效的“供应链管理”,利丰能够比竞争对手更快、更准确、更灵活同时更低成本地为客户提品,并将来自供应链上的收益最大化。

冯国经曾举例说明利丰的全球供应链管理模式:

“比如说我们获得了来自欧洲一个零售商的10000件成衣订单,这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需要我们在韩国(或印度尼西亚)的分支机构直接韩国或(或印度尼西亚)货品的业务。可能的做法是,我们从韩国买纱并运往台湾进行纺织和染色;同时,由于日本的拉链和纽扣是最好的,而大部分都是在中国内地生产,因此,我们会到YKK(日本的一家大型拉链厂商)在中国内地的工厂订购拉链;之后出于配额和工人状况的考虑,我们认为在泰国生产是最好的,便再把纱和拉链等运到泰国进行生产。又由于客户要求迅速交货,因此我们会分别在泰国的5间工厂下订单,这样,我们便能有效地为客户度身订造一条价值链,尽可能满足该客户的需要。

在收到订单的5个星期后,10000件衣服就放在欧洲客户的货架上,它们看起来像是在同一间工厂生产出来的(例如,它们的颜色完全相同)。可以想象当中的物流及工序的协助是如何完善的。这不仅是一种高增值、真正能做到全球化的产品,而且是前所未有的。该产品的标签上或许会写上‘泰国制造’,但却不完全是泰国产品。我们分解整个生产过程,并为每个步骤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我们并不寻求哪一个国家可以生产出整件上佳产品,取而代之的是我们对价值链(生产过程)进行分解,然后对每一个步骤进行优化,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生产……这样做的好处不但抵消了物流和运输的成本,而且使我们能借着提供高增值服务而收取更高的费用,公司能生产出更复杂的产品并更快捷地进行交付。”

2持续前进的秘密武器:零起点再出发的“三年计划”

近年来企业管理的一种最新发展思潮,就是从现在先跳到将来,先考虑未来世界经济的总体环境,确定公司在这种大气候中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目标,再向后计划。利丰的三年计划就融合了这种思想,从三年后的目标出发,回望企业现况,找出差距,然后利用SWOT分析方法,分析企业的优势(Strengths)、弱点(Weaknesses)、机会(Opportunities)和威胁(threats),扬长避短,利用机会,制订企业跨越距离的发展策略。

与其他公司相比,利丰集团企业管理的一个最重要特点,就是管理层冯国经、冯国纶兄弟对公司发展实施有目标规定的“三年计划”。

2010年,乐裕民曾这样形容利丰的“三年计划”:“每隔三年我们都会考虑公司革新的问题。我们花一年的时间去审视哪些要做出改变……我们想推倒一切,从头再来。我们放眼未来,勾丽蓝图,预见今后的贸易将如何发展,并考虑公司会遇到经济衰退等等其他问题吗?我们志存高远,放眼未来,为公司寻找发展的方向。如果我们发现存在缺陷,便会通过变革来弥补。为此我们形成了一套战略,而此战略一旦形成,我们将会贯彻执行。虽然这个过程非常繁琐,但这恰恰是利丰的成功之道”。

利丰集团董事总经理冯国纶认为,公司经历了多次转型,深深明白到市场环境变化莫测,所以每次做“三年计划”时,都要从最低的一层开始思想:

“这个生意是否值得做下去?”零起点计划,虽然较为繁复和耗时,但优点是计划在没有包袱的情况下做出来,使企业管理层保持清醒,真正根据最新环境和企业状况,评估和展望企业的将来。

“三年计划”的最初意念,是来自中国政府关于国家发展的五年计划。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的数十年间,同家一直对经济发展制定五年计划。冯氏兄弟认为,这种体系“可以使公司向前看,但又不会看得太远。”一个固定年期的计划有助企业达成中长期的日标,使企业有计划地成长。这个固定年限的计划可使企业订立特定的经营目标,并按照目标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并使企业转型和改造成为企业持续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如果按照国家以五年为期做计划,对企业来说年期太长,有可能令企业跟企业快速转变的市场脱节,计划脱离实现环境;而如果计划的年期只有一两年的话,计划目标就会太短视,缺乏让计划深化和贯彻的时间。因此,取其平衡,以三年为计划年期:第一年是计划和开

展;第二年是整个企业努力落实计划,争取达到H标;第三年达到目标并做检讨。三年给予企业各个部门同转的空间,应付与计划有所不同的外部环境转变,并把握最适合的时机去达到目标。

2008年4月,冯国经在接受台湾《商业周刊》采访时表示:“如果公司要管理得好,你一定要有你的Regularity(规律、节奏),不能今天是这样,明天是那样。但这不表示我们没有危机感。所以我们变,从稳定追求平衡,就用‘三年计划’。计划订下来,就三年不变,三年来一次大变。zem Base(零基计划)造好之后又Regul”。”“在快速移动的世界中进行计划,需要不断反应变化,也需要提供足够的稳定性来执行计划。快速流动的资讯以及变动的环境是为了回应风向的些微变化,但是,一艘回应所有风向变化的船只永远到不了岸边,所以,船长需要订一个目标,使全体船员专心一致地朝向目标,然后,再定期重新评估所在位置并做出修正。”

冯国纶在美国读出BA时曾听到一个很有名的故事:一家制造马鞭的企业,一门心思去研究如何做好马鞭,把马鞭做得出神入化,但却不知道世道已发生变化,社会已不再需要马鞭了,结果这家企业最后被迫倒闭,这个故事说明了解市场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冯国经兄弟认为,等到环境转变才想到要去适应环境的企业,只是属于小学级、中学级企业;能够事前预测到环境的转变,提前改造企业使之去适应未来环境的转变,才属大学级企业。因此,利丰决定每三年停下来全面检讨一次,看是否需要改造自己。

冯国纶解释说:“我们有固定的三年计划。计划的思想就是我们不想转移目标,我们想明确目标。在每个‘三年计划’开始的时候,我们坐下来从根本上观察公司的业务。我们用倒推计划的方法,先确定三年时间内想达到的目标,找出我们现在与未来目标之间的差距,然后再看要达到目标我们必须做些什么。”利丰“三年计划”的制订,大致分四个步骤:

第一,通过环境分析预测三年后企业发展的基本景观

任何企业的发展都脱离不了现实经营环境。因此,利丰的“三年计划”首先从环境分析入手,包括对企业未来三年的出口市场、采购市场、外汇变动、产品技术、资讯技术、客户乃至消费者的需求等各种因素的深入分析,描绘出三年以后的经营环境,即企业发展的基本景观。

第二,从公司的愿景出发,根据预测的企业环境景观制订具挑战性的发展目标

公司的愿景是一个带领企业经营的长期方向,然后根据方向和环境制订计划目标。利丰的愿景是:“为世界各地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合适、合时和合价的消费产品的最佳贸易公司。”从这一愿景出发,利丰在每个“三年计划”都将根据未来企业环境变化制订出发展目标。这一目标首先应该是可达到的,因为如果目标与企业的客观实际情况不符,无法达到,这对企业没有任何好处;其次,这一目标必须具挑战性,因为在一个高速转变的环境中,不思进取的经营将不可能保证企业持续领先。利丰认为,一个具挑战性的目标能鼓励公司管理层和员工走出舒适的环境,通过寻找新市场和新经营方法,达成更高的目标。而要挑战极限,企业就必须走出过去成功的模式和框框,探索发展的新途径、新方法。

第三,从公司目标回望企业现况,找出差距,制订跨越距离的策略

冯国纶表示,近年来美国企业管理的一种最新发展思潮,就是从现在先跳到将来,先考虑未来世界经济的总体环境,确定公司在这种大气候中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目标,再向后计划。利丰的“三年计划”就融合了这种思想,从三年后的目标出发,回望企业现况,找出差距。然后利用SWO工分析方法,分析企业的优势(Strengths)、弱点(Weaknesses)、机会(Opportunities)和威胁(Threats),扬长避短,利用机会,制订企业跨越距离的发展策略。

冯国纶强调,运用逆向思维制订的“跨越距离策略”需要有新思维。他举了一个生动例子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从这里(利丰公司位于长沙湾的利丰大厦总部)到九龙尖沙嘴,如果给定3个小时,可以考虑以跑步的方法达到目标。但是,如果只给15分钟,再用跑步这种旧思维就无法按时到达目的地,因此必须有新思维,如考虑以‘打的’的方法实现。”他认为,往后推的计划,有利于推动企业运用非常规的新方法或新途径实现目标。例如,利丰在1996年至1998年的“三年计划”中,就是突破了以往企业内部增长模式,通过收购天祥洋行,使之融合到集团之内而达到营业额和盈利倍增的目标。

第四,根据策略组织实施计划,并因应环境改变修订策略

策略一旦确定,就需要切实推行,组织实施,包括投入资源、人力,制订实施时间表,公司各部门如何改变组织架构去配合策略的实施等等。当然,利丰的“三年计划”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因应客观环境变化去做适当调整。如2000年,利丰碰上收购Colby集团的难得机会,虽然此项收购事前并未列入计划,并且也因而使公司未能实现计划的部分预期目标,但利丰相信该项收购将像收购天祥洋行一样,长远看会给公司带来更大效益,因此迅速展开有关收购。

自1992年上市以来,利丰贸易经历了六个“三年计划”,总体而言取得了成功。其实,利丰的“三年计划”白1989年私有化时已开始实施。经过三年时间,利丰完成结构重组计划,将集团的贸易业务分拆上市。上图是历次“三年计划”的具体目标及实现情况。

“三年计划”为内地企业摆脱“平原化”发展提供借鉴

张家敏(利丰发展有限公司及利丰研究中心董事总经理):我们跟清华大学的教授一起研究过这个问题,内地的一些企业一般做到四五年,最多八年的时候,就会有一个“平原化”的发展瓶颈,很难再有大的突破。经营了105年之后,利丰的业务之所以还能够不断上升,不断打破这种企业“平原化”的情况,“三年计划”是我们的秘密武器。每三年重新再出发一次,面对新的目标,就必须想出新办法,利丰成功的关键就在于百年来不断地创新,无论面对什么情况,要达到既定目标,就强迫自己要想出新的办法来,这些新办法带来我们的很多转变。如果利丰的经验可以帮助内地企业解决“平原化”问题,那么“三年计划”是一个很好的入手。

为了克服“平原化”,我们一来发展自己的业务,即有机增长;二来收购兼并别人的业务,以期带来新的业务成长。利丰的收购兼并有很多,过去30年中依保守统计,收购了至少40家外国公司。我们的“三年计划”都是公开的,从怎样制订和实现“三年计划”可以引申出很多案例,看到我们怎样去面对过去的诸多困难。

林至颖(利丰发展有限公司利丰研究中心高级经理):我们的“三年计划”的具体做法是,比如从2008年到2010年,一般从第一年(2007年)开始预测三年之后的远景,了解供应商网络和客户群以及全球宏观经济的走势,规划出一个三年后的远景和目标。然后倒回来,看看现在比三年后要实现的那

个远景还有什么差距。然后在每年都定下具体目标,包括营业额、盈利率以及一些营运指标。定下来以后无论外界环境发生任何变化,三年之内都不会改变。

比如上一个“三年计划”,从2008年到2010年。在2007年我们做预测的时候,房地产、股票市场和整个全球经济都发展得很好,我们制订了一个进取的“三年计划”。但是2008年~2009年一下子遭遇了金融危机。我们最主要的客户都在欧美,零售商、品牌商、连锁店的很多世界500强企业都是我们的大客户,金融危机对它们的打击很大,使得我们的采购量下降,也牵连受到很大冲击。但是我们的三年计划没有改变,生意不好了,我们就要再想别的方法,比如开拓国内市场,兼并收购一些有潜力的公司来强化我们自己的业务,争取把那两年中失去的业务份额再增加回来。最终结果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

冯氏兄弟是亚洲最有头脑的商人

冯邦彦:对内地企业来说,利丰最大的启示就是其经营管理的特色。我跟很多内地的管理学教授交流过,从经管管理的角度来说,利丰做得非常出色。国际上对冯氏兄弟的评价也很高,被称为“亚洲最有头脑的商人”。因为冯国经早期曾在哈佛商学院做教师,从商以后一直跟美国名校管理学者保持非常密切的联系,所以两人非常了解最新的管理动态,善于把西方先进的经营理念跟中国的管理特色结合起来。

(采访/马新莉)

3独特的组织架构:大恐龙变小快灵

贸易公司具有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超级灵活性,100人规模的公司已算中大型贸易企业,超过5000人的利丰贸易,如何克服尾大不掉?利丰寻找到一个真正“以顾客为中心”的解决方案,以部门为基本运作单位,尽可能令整个部门集中服务一个客户。整个公司有上百个单位,各自组成盈利中心,由不同的企业家管理他们擅长的范畴,满足香港人“人人都想当老板”的企业家精神。从管理学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很扁平的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及竞争力,正如冯国经所说,这是一种“即插即用型”的组织结构。

在企业管理中,冯国经、冯国纶兄弟极为重视以客户主导,高度重视企业家精神。他们的这些管理哲学形成了利丰独特的企业管理架构和管理机制:

第一,建立灵活而以客户为中心的组织营运架构

1973年上市以后,利丰逐渐建立起以客户为中心而不是按地区划分的组织营运架构。目前,利丰拥有超过250~300个分组专注于特定的客户需求,每个分组的运作就像一个独立企业,分组经理拥有允分的决策权以满足顾客快速变化的需求。1998年,冯国经在接受美国《哈佛商业评论》采访时,对利丰所建立的以客户为中心的组织营运架构曾有一个清楚的说明:

“我们公司的基本运作单位是部门。我们尽可能令整个部门集中服务一个客户。我们也会把较小的但有相同需求的客户集中在一起,并成立一个部门只为他们提供服务。例如,我们有一个名为‘主题商店’的部门专门为华纳兄弟商店(Warner Brodlers S工ores)和雨林咖啡馆(Rainforest Care)之类的客户提供服务。这种围绕客户而建立的组织结构十分重要,因为我们的H标是为每个顺客度身定造一条价值链。

“因此,以顾客为中心的部门是我们公司组织架构的基础。来看看Gymboree部门,这是我们最大的部门之一。该部门经理廖瑞霞和她部门总部的人员拥有自己位于香港利丰大厦内的独立办公室。如果你经过他们的办公室,你会发现,大约有40人全神贯注地为Gymboree 工作,通过每张办公桌上的计算机软什直接与Gymboree联系。全体职员被分成几个专门小组,分别负责技术支援、市批销售、原材料采购、质量保证和船运工作。由于Gymboree从中国内地、菲律宾和印尼购买大量产品,因此,廖瑞霞会派驻小组到上述国家的公司分支机构。在与公司有贸易往来的26个同家或地区中,她在其中的5个地区均拥有自己的小组,而职员是由她自己聘请的,这样,如果她需要从某一个同家(如印度)进货,该处的分支机构就会帮她完成。”

第二,建立有利于发挥创业精神的企业营运机制

作为一家具有轻型资产特性的大型贸易公司,利丰集团获得迅速发展的关键有两点:其一是在快速多变的国际市场环境中如何能保持灵活、有效的运作;其二是如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并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创业精神。因此,利丰在公司组织架构的设计方面,以规模细小的产品部门为基础,并重视创业精神的发挥。每个部门约经营2000万至5000万美元的业务,并由一位具有领导才能的企业家来负责管理,这位领导人会像管理自己的公司一样来管理这个部门。

冯国纶说:“我们称这些分公司的经理们为‘小尊荣’(Little John Waynes,是一个著名的美国好莱坞演员,经常扮演具有勇气和爱国精神的人物)――他们总想到外面用枪打坏蛋。他们不愿意待在这里(指办公室)签署类似支票的东西,并且拥有市场营销的经验――他们不是行政人员。”用冯国经的话说:“我们所聘请的那些人,他们若不在利丰工作的话,便会开公司经营自己的生意。”正如哈佛商学院案例《利丰贸易》所指出:“(利丰)大部分顶尖的贸易员工――事业部经理、产品组别经理和执行董事――都有能力建立自己的贸易公司并与‘利丰贸易’竞争。”因此,利丰必须设计一套有效的营运机制去留住这些经理,并发挥他们的创业精神。

冯国纶说:“虽然我们在美国读书,但我们觉得商业机构是社会的环节,不可脱离社会道德及人际关系。毕业回港后,发现香港和美国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如中国人做老板的心理很强,而且在每一个环节都要与人竞争。”因此,冯氏兄弟将利丰的每一个运作单位当作是一家小型公司对待,以便与外间的公司竞争,而利丰对每一个运作单位都给予很大的支援。“这就像中国人所说的‘如虎添翼’。员工会觉得自己是老板,百分百发挥到最好,而我们则提供很大的财力支援他们。他们会觉得,帮利丰打工好过自己做生意。”

从管理学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很扁平的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及竞争力。正如冯国经所说,这是一种“即插即用型”的组织结构,可以在实际操作中运行一个而关闭另一个,或者说,“能在一夜之间创造或毁掉一个团队”。冯国经在经营管理中继承了父亲冯汉柱的观点:管理是一条双程道――你照顾员工,员工自会照顾你。要管理一间地域上分隔甚远的公司,关键是经常为员工提供优良的培训以及保持紧密的联系和沟通。团队合作相当重要,一家拥有上万员工的跨国公司,绝不可能只由一两人制订所有决策。冯国经明白大多数香港人最终都想当老板,因此冯氏兄弟把利丰重组,以迎合这些“企业内的企业家”。

第三,建立一套灵活而有激励性的薪酬福利制度

利丰在赋予部门经理独立经营权的同时,亦设计出一套灵活而完善的薪酬福利制度,将公司的业绩与员工的升职和薪酬挂钩。无论是不同等级或是流动员工,利丰都会根据员工当

年的工作表现及分组业绩来给予报酬,甚至可以说,利丰管理层员工的收入是没有封顶的。冯国纶表示,高收入是留住高层员工的必要条件,利丰庞大的供应商网络、行政的支援和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制度能帮助顶尖的贸易员工赚取比他们自己经营一家小公司更多的收入。

在这一制度下,利丰的高层员工的流失率是相当低的。利丰执行董事陈浚霖表示,利丰的重点是留住产品组别经理和事业部经理,因为他们维系着利丰和客户以及供应商之间极为重要的联系。

第四,在充分分权的基础上保持严格的中央监控体制

必须指出的是,利丰的管理体制,实际上是一个严格的中央监控与充分权利下放相结合的体系。所有的产品小组都可充分运用公司所下放的权力白行运作,但有两件事则是必须经过公司总部的,这就是财务控制和信息管理。从另一方面来说,利丰总部负责财务、信息科技和行政等工作,对从事贸易服务的前线100多个产品小组给予强有力的支援服务。为了促进全球各个地区跨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利丰的政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由各区域部门经理商讨重要的决策行动,并负责向其属下部门传递整个集团运作的信息。利丰的中央数据库记载了全球所有与公司有联系的生产商的记录,利丰通过其在全球40个国家或地区的80家办事处的合作,可以为客户寻找到最佳的生产元件与生产方式,为客户提供最佳的供应链方案。利丰的这种管理体制,兼具小公司的灵活性,同时又有大公司实力雄厚的财政及信誉支援。

崇尚内部“企业家精神”

张家敏:跟高科技行业一样,我们消费品行业也是变化很大的。我们的客户即零售商,为了应对市场变化和季节更替,要迅速做出不同款式或味道的产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快速供货。

一个贸易公司要做得灵活,组织架构不能太大。一个人也可以做一个贸易公司,100个人已经是一个中大型的贸易公司了。而我们现在整个集团有35000多人,贸易采购部有10000多人。站在零售商的角度看你,一定觉得你会反应很慢。要把一个架构变得既有大公司的优势,又有小公司的灵活,利丰建立了一种很特殊的组织架构。

利丰算是全世界最大的消费品贸易公司,我们的客户在消费品行业都互为竞争对手,但是他们都找同一家贸易公司为自己服务,这对他们来说肯定是经过很多考虑的。一方面,要找一个有实力的贸易公司,可以保证持续供应产品,因为所有产品完全由供应商来供应,万一中断,整个生意就陷入瘫痪,所以客户要求供应商一定要有信用。从这个角度看,客户喜欢找利丰这样大的有实力的贸易商。

但另一方面,你像恐龙一样巨大,必定很不灵活,所以我们就把具体客户分成不同的小组,让客户感觉到,利丰是有一些人专门为自己服务的。而且,为具体客户服务的具体材料不会互相交流,有关客户的情况一定要保密。

利丰集团下属的利丰贸易,现在大概有250~300个小组,每一个小组在运营的时候就像一个独立的公司,只是没有注册营业执照而已,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性。部门主管的收入,都是根据他所做的生意跟利丰管理层预先制定的提成挂钩,总收入没有上限。这样就可以让他很灵活、很有企业家精神地去独立运作。部门主管可以决定是否接某个订单,决定在哪里采购零部件、雇用员工的数量、融资的办法、物流配送的方式,都由这个小组自己说了算。这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管理的方式。

但是无论这个架构如何扁平化,最后产品质量如何、是否环保、是否合乎法规,都要这个部门主管去负责任。从这个角度看,公司总部又控制得很严格。

(采访/马新莉)

4扩大有机成长:提供增值服务,转变业务模式

为了实现有机成长,利丰开始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其可口可乐公司宣传产品采购业务的案例,生动体现了利丰在增值服务方面强大的动作能力。为了更贴近地域上相隔遥远的欧美客户,利丰转变了沿袭已久的业务模式,到欧美本土去做批发商,风险更大,收益也更多。为了拓展全球采购网络,利丰奉行“双线收购”政策,战略性的大收购和填补型的小收购两手一起抓,对利丰扩展产品平台及地域覆盖范围产生了莫大帮助。

提供强大的增值服务

在商的业务模式中,利丰作为中介人的身份为客户提供一系列增值服务,而在虚拟生产模式中,利丰作为供应商的角色为客户直接提供所需产品。利丰可口可乐公司宣传产品采购业务的案例,生动体现了作为商的利丰为客户提供的一系列增值服务。

可口可乐宣传商品的采购业务原本由可口可乐属下的各个单元企业负责。鉴于消费者对可口可乐宣传商品需求日增,为了统一可口可乐的市场推广策略,集中和提升采购能力,可口可乐公司需要监管及控制一切附有可口可乐商标的产品。所以他们力求寻找一个合作伙伴发展集团式和全球性的采购业务。

2001年,可口可乐公司委任利丰为其宣传商品的国际供应链合作伙伴,利丰与其他供应商合作,确保一切附有可口可乐商标的商品能够符合品质、安全及社会道德等方面的特定要求。当年圣诞节期间,利丰为可口可乐推出了一款圣诞树的宣传商品。这棵圣诞树的设计很有创意,内装小电灯泡,插上电源后可以发光、旋转并奏出圣诞音乐,在市场上广受欢迎。最初,可口可乐的市场推广部门只提供给利丰一个圣诞树的初步构思和图样,利丰的产品开发小组在此基础上创造了一个样品。可口可乐认可了这个样品之后,利丰同时找到四家工厂来生产这款圣诞树。在生产过程中,利丰严密监控每一个厂商的生产流程,以确保这四家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就像从同一家工厂生产出来的一样。

圣诞树的订单成为利丰有史以来最大的一份订单,利丰共向拉丁美洲的可口可乐市场推广部门运出了700个装满圣诞树的货柜,只用了10个星期,就完成了从设计、生产到最后运送制成品的所有工作。

在科技应用方面,利丰与可口可乐还一起开发了一套网上应用软件,建立采购网站,利用信息系统优化供应链的运作。这个网站促进了两家公司相互间的有效沟通,还成为一个信息传递和资料汇总中心,可口可乐的成员公司可以随时登录网站下订单或者加单采购。

登陆美欧的“本土”策略

1995年一2002年问,利丰贸易的收购对象主要集中在亚洲市场,其中尤以香港采购出口商为主。不过,自从2003年~2004年开始,利丰贸易便发生了“静悄悄的革命”,集团将收购的重点转向美国的本土市场,特别是美国市场中拥有庞大销售网络的经销商和著名品牌,实施登陆美国的“本土策略”(Onshore Strategy)。这一转变的背后,是利丰贸易与美国经销商长期建立的深厚关系,以及利丰贸易本身强大的供应链管理能力,这些美国客户对利丰贸易有信心,都希望利丰贸易能够进而他们的品牌经销。为此,利丰贸易成立利丰(美国)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专责实施登陆美国的“本土策略”的相关业务。这一策略更成为利丰贸易在2005年一2007年“三年计划”中的关键市场策略,被视为带动集团盈利增长的主要力量,可以使利丰贸易更有

效地参与客户在各个层面的供应链管理及决策。

1.专卖品牌

利丰贸易从2004年起开始发展多个专卖品牌。2005年~2007年,利丰贸易通过收购美国的经销、零售商或从设计师处取得直接生产专卖品牌的货品的特许和权利。过去,利丰贸易只能为佳能等品牌提供采购制造的服务;取得专卖品牌后,利丰贸易可以从设计到采购、生产、质量管理、物流等一手包办,直接将产品卖给零售商。为了加强这方面的业务能力,利丰贸易从2005年起开始针对培植专卖品牌的能力进行多项收购,如收购AME公司的卡通人物的特许使用权,买下Rega工工a以吸取经营专卖品牌的设计与推销技巧等等。

2.自有品牌

利丰贸易通过收购规模较小的公司,取得专门为一个品牌设计的制成品供应给零售商。这类客户需要以自己的独特品牌推销独有的服装及日用消费品品牌,与其他竞争对手相区别。他们需要更积极的服务、设计上的意见及物流支持,利丰贸易的白有品牌业务正好为他们提供了一站式的解决方案。

3.特许品牌

利丰贸易为已经有知名度的品牌(如迪士尼)开发特许商品,在该品牌专门店销售。它通过控制产品设计、采购、产品交付、质量管理、定价和储存等米加强品牌的效应。与其他品牌管理商相比,利丰贸易规模大,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价格,而且熟悉供应链管理,可以快速地对市场的变化作出合适的反应。

利丰贸易登陆美欧的“本土策略”,其核心是收购美国本土拥有品牌的经销/零售商,从中获取各类品牌,包括专卖品牌、白有品牌和特许品牌,发展美国的本土业务,从而巩固和拓展利丰贸易的核心市场。根据利丰研究中心的研究,这一策略背后的战略考虑主要有四点:“首先,通过为零售客户提供更多服务并提高价值链功能,可以收取更高的服务费并提升边际利润,因为设计与品牌管理服务的利润比采购外包高出一倍。

其次,利丰贸易在香港的总部与其最大的美国客户相距太远,登陆美国的本土策略可使利丰贸易与顾客的距离更接近,关系更密切,当顾客开始规划他的新业务时,便会想到利丰贸易。

再次,业务身处美国会得到最快的信息,利丰贸易可以快速地反应并应对所有可能对业务有影响的变动。

最后,利丰登陆美国,可以打人美国的进口市场。利丰贸易注意到美国的进口市场存在巨大的机会。很多分销商及中介公司通过利丰贸易采购产品在本土出售,既然如此,利丰贸易只要建立美国的本土业务,便可以直接为零售客户提供包括设计、制造和物流的一站式供应链。”

2003年~2007年期间,利丰贸易先后收购了约10家美国公司来实现其计划,使本土业务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这一时期,利丰贸易的美国本土业务的营业额由零增长至10亿美元。2008年以后,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海啸,欧美市场资产价格回落到较合理水平,利丰贸易加快推进登陆美国的“本土策略”。2009年10月,利丰贸易宣布以总价不超过4.018亿美元收购美国Wear me Apparel的绝大部分资产。这是利丰贸易近10年来最大的一项收购。Wear me Apparel主要经营美国年轻男士服装和儿童服装,并管理着国内品牌、专卖品牌、私人品牌及卡通人物特权的一系列组合,这些组合由传统及中档次百货公司至大型零售商等分销渠道发售,由纽约分公司负责经营。除了服装设计、采购、特许经营、市场推广及销售童装等业务外,该公司的另一项重要业务――Calvin Klein、Ecko、工imberland、Hurley、US Polo Assoeiation、Disney等十个知名品牌的权也将转移至利丰贸易名下进行管理。

利丰美国登陆美国的“本土策略”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业务发展快速。截至2010年底,利丰美国经销的品牌已多达数百个,产品包括服装、鞋类、童装、小皮具、家纺(床上用品)等,业务量约占利丰贸易总业务量的四分之一。更重要的是,将利丰贸易经营的供应链从过去的采购环节拓展到经销环节,使利丰贸易的业务进一步迈向高增值领域。

2008年开始,利丰贸易将登陆美国的“本土策略”复制到欧洲本土,并成立利丰(欧洲)公司,总部设在英国伦敦。2010年2月26日,利丰欧洲宣布将收购英国成衣制造商Visage集团,以使公司在发展最为迅速的欧洲市场进行扩张。Visage集团是一家英国白有服装品牌生产商,客户包括英国顶尖的高级及大众化零售商,总部设在英国曼彻斯特,并在香港、上海、广州、达卡及德里设有海外办事处,在英国、中国香港及内地、孟加拉国和印度拥有500位员工。Visage Group在男士、女士.及儿童服装的设计及产品发展方面,拥有卓越的专长及能力。利丰贸易以1.73亿英镑(20.76亿港元或2.64亿美元)的代价收购Visage集团。瑞士银行发表研究报告表示:“这项收购帮助利丰扩大了资产组合,也减小了过于依赖美国市场的风险。”目前,利丰欧洲已拥有100多个品牌经销授权,合作伙伴包括玛莎、工ESCO等欧洲最大规模的零售商。

经过数年发展,美欧本土业务已成为利丰贸易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柱。2010年,利丰的美国及欧洲的本土业务营业额分别达26亿美元和11亿美元,占公司年度营业总额1241.15亿港元(约合159.12亿美元)的16.34%和6.91%,即本土业务占利丰贸易营业总额的四分之一左右。

“双线收购”拓展全球采购网络

2004年以前,利丰贸易购并策略的主线,是寻求大型或具有战略性的收购,例如收购英之杰采购、太古贸易以及金巴莉公司等,借助这类公司所建立的强大的客户关系来开拓新的市场和业务,进一步加强本业的实力。不过,自2004年起,利丰贸易开始奉行“双线收购”的策略,在继续寻求大型或具有战略性的收购的同时,开始实施积极的填补式收购,即收购比自己规模小的公司,以拓展新业务范围,获取技术,扩展现有能力,以一年收购3~5个较小型商贸公司(每个收入基数约为1亿美元)为目标。

利丰贸易总裁乐裕民表示,利丰贸易“其中一个关键策略是进行一连串较小规模的收购项目,以提升集团在不同范畴的实力”。利丰贸易认为:“借着将该等公司并入利丰,集团可借助该等公司所建立的强大客户关系及其在本业的实力,从而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根据利丰研究中心的研究,这一时期,利丰贸易的收购兼并对象有四个衡量标准:一是可以拓展市场地域或客户网络;二是可以拓展产品的种类;三是可以拓展采购网络;四是收购后可以优化效率,提升盈利。冯国纶表示:“这些收购将对集团扩展产品平台及地域覆盖范围产生莫大帮助。”

变身批发商,占领微笑曲线的两端

张家敏:我们进行业务模式的转变,是因为我们发现有一些欧美的客户不在香港向利丰下订单,而是在美国和欧洲向一些进口商下订单。进口商是批发商,不是等有了订单才去进货,而是通过授权,自己已经生产出一些产品来,有一定规模的库存,跟零售商保持沟通,一有产品就及时推荐给零售商。

我们觉得自己也应该去做这种进口商的角色,这跟以前的模式是不同的,风险稍微加大了。自己要先开发产品,有一些存货,过一段时间把存货卖给零售商以后才能收账回来。但是我们做得很成功。

林至颖:利丰的最主要客户都在欧美,我们以前是传统的中间人和采购商。从上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因为在香港或内地跟他们交流距离实在太远了,所以我们有了一个在岸的策略,就是在欧美建立一支团队专门为这些客户服务,从贸易中间人变成批发商,向零售商和品牌连锁店建议店里应该卖什么商品,给他们很多不同选择,然后我们在全球组织生产帮他们做出来。这种模式的利润比较高,因为我们为客户分担较多的风险,负责为客户解决所有问题。这个模式成功以后,我们推广到欧洲去。欧洲是比较分散的市场,而且每个国家的消费文化都不一样,我们在各个国家都建立了这样的团队去专门服务客户,也做得很顺利。

外贸市场采购工作计划范文2

关键词:国际工程;材料供应;流程;

中图分类号:F01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08(C)-0053-01

近年来,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处在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国际承包工程的物资配给工作也是一项计划性、系统性、综合性、地域性、时效性的复杂工作,涉及普通贸易、进出口贸易等业务范围,是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本人结合多年国外项目物资配给的工作经验,建议其工作大致可遵循“总体采购计划―市场深度调研―分类采购计划―采购实施和计划调整―跟踪调查及档案建立”的业务流程,列述如下:

1、总体采购计划:项目开工前,须依据合同、设计、规范、可研报告等文件编制物资总体采购计划,明确物资采购的种类、数量、标准、周期、存储要求等项目。总体采购计划是物资配给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的物资种类、数量等的变化,应及时对总体采购计划做出相应的更正和补充。

2、市场深度调研:市场调研分为项目开发阶段的初步市场调查和项目实施阶段的深度调研,在进行市场深度调研过程中,须遵循以下重点:(1)区域划分:本土市场、他国市场和母国市场三部分。(2)采购原则:以本土市场为主,其他市场为辅,并侧重母国市场。(3)调研重点:本土市场是物资配给的核心市场,须在调研深度、广度方面加以侧重,包括当地的政策法规、资源分部、港口条件、运输状况、物价指数、交通条件等,以及本国的政治稳定性、经济发展潜力、风俗习惯、、汇率风险、政府办事效率等大环境的调查;并进行实地考察,保证调研的准确性和前瞻性。尤其要进行材料分包商比对调查,选定具备供应能力、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对于本土市场无法配给的材料,须在母国或他国进行采购,属于国际贸易范畴,需要注意的是所在国进口规定、关税和港口等情况。

3、分类采购计划: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后,需制定分类采购计划,即明确每种工程材料的采购地点、采购方式和采购周期等。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宜:(1)合法性:不同国家对经济、贸易等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不能完全参照母国的常规做法。尤其要了解当地的司法流程和办事效率,多数不发达国家的司法流程比较慢,如果出现经济纠纷,即使通过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往往时间很长。如未进行充分的调研,将会对项目造成比较大的阻碍和损失。(2)合理性:对于本土采购的物资,要明确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采购合同要严格遵循当地政策。中国公司对外承揽项目大多在亚洲、非洲、南美等经济不发达国家,当地工程材料多数属于卖方市场,而且不规范。因此要结合业主和监理公司的意见,进行材料采购前的材料检验、报批工作。对于进口物资,除提前进行检测、报批等。值得注意的是,要严格考察材料供应商的经营合法性,对于自然资源的开采是否有开采许可证。(3)前瞻性:物资配给的有效性将直接影响项目进度和成本控制,在制定分类采购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政局稳定性、经济发展走向和材料市场的供应能力等因素,尤其要参考国际宏观经济指数来判断当地材料市场的价格指数和供应商的供应能力。这样,在科学、合理的预测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调整采购计划,尽可能的规避汇率、物价及本土供应能力的风险。

4、采购实施和计划调整:实施过程包括物资的采购、集货、运输、接收、进场和计划的调整。海外项目往往具有时间短、任务重的特点,尤其是工程材料缺乏的国家,因物资供应不及时而造成的工程延误案例比比皆是。(1)材料分包商考核:在进行初次交易后,需要在市场调研阶段的初步了解基础上,进行更为广泛和系统的考察。对材料分包商的资信、供应能力、办事效率、供应可持续性等方面,要做全面的分析和比对,优中选优。(2)市场供应能分析:采购过程中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市场跟踪,对于关键物资和大宗物资的供应渠道和供应能力要做全面分析。尤其是货源紧张、供应商单一的物资,要充分认识到供应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项目风险,未雨绸缪。(3)采购计划的调整:基于上述原因,需要对采购计划进行实时的、准确的、前瞻的调整工作,使其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5、跟踪调查及档案建立:在物资采购过程及接收完毕后,须及时建立、更新客户档案和市场信息。(1)材料分包商调查表:材料分包商调查表是客户档案的必须文件,主要体现并记录客户的基本情况和双方交易情况,须存档备查。(2)合格分包商名单:在进行完善的供应商调查后,须对资信较好、具备供应能力、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供应商进行分类,列出合格分包商名单,作为物资采购的指导性文件。(3)材料价格信息:承包商需要对市场价格走势作全面的跟踪,一方面控制物资采购成本;另一方面,对于物资价格变化比较大的物资,可以对业主进行索赔,而价格跟踪记录及相关资料势必不可少的。

6、在档案建立过程中,须遵循以下原则:(1)完整性、连续性:海外项目的人员流动比较大,在档案建立方面需要保证不因人员的变动而造成档案的遗失或中断。对于重要档案,需要海外公司集中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2)客观性、保密性:档案的建立不应掺杂个人主观因素,对市场、客户的基本信息要做好准确、客观。同时,客户档案须专人管理,对外保密。

外贸市场采购工作计划范文3

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还处于建立的初期,学习和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立法目标、法律适用范围和采购方式的选择和适用三个方面对WTO《政府采购协定》、《联合国经济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及国内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随着我们对世贸组织的加入,加入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迟早的事情。对此,我们在立法上应该有所准备,在采购的基本制度和运行规则上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在加入GPA之前,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合法贸易壁垒的作用,为国内的相关产业提供必要的保护。在确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的时候,要从采购项目的角度出发,利用项目资金的公共性、项目的竞争性和公益性的标准进行衡量。政府采购的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性的问题。从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目的上来看,应该将采购的重点放在那些公开程度高,竞争性强,规范性比较突出的采购方法上,对其他的方法的适用要加以严格的限制,从而保证政府采购制度和观念的健康形成和发展;同时,要明确每种采购方法的适用条件,使采购者在采购实践中正确选择采购方法,使法律得以真正地贯彻实施。待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之后,再给予那些限制竞争的采购方式以更多的关注,发挥它们的合法贸易壁垒的作用。

Abstract

Uptillnow,theregulationsystemofgovernmentprocurementhasjustgotitslife,sostudyingandlearningtheinternationalgovernmentprocurementlawseemssonecessarythatwemustdoitimmediately.Thisarticlefromtheviewoftheaim,thescopeandthemanneranditsusescopeofthegovernmentprocurementactcompareandanalyzethe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GPA)andtheModellawofprocurementongoodsprojectsandservicesissuedbytheUnitedNationsCommunityonTradeAct.Afterthejoiningof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itwillbethesubjectoftimeforchinatosigntheGPAandope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markettowardtheworld.Sosomethingmustbedoneinourlegislationtoprepareforit,theregulationinofbasicsystemanditsrunningruleshouldfitthecommonrequireofinternationalprocurementlaw.ButbeforewesigntheGPA,weshouldusethesystemofgovernmentprocurementasagoodtradevallationwhichcanprovidesomedevelopingorimportantindustrywithlegalprotectionfromtheforeigncompetition.Todecidethescopeinwhichtheprocurementlawshouldapplicable,weshouldstartourviewfromtheprocurementitems,andanalyzebythesestandards:whetherthefundfortheitemispublic;whethertheitemiscompetitive;whethertheitemisforcommonweal.Themannersofthegovernmentprocurementandtheiruseisthetopsubjectinthesystem.Tofitthegoalofourgovernmentprocurement,weshouldputtheemphasesonthemannerswhichisopencompetitiveandwellregulated.Othermannersshouldbelimitedtoensurethesystemandconceptformhealthily.Foreachmanner,itshouldbeclarifiedwhenandwherethemannercancomeintouse.Soeachmannercanbeuseexactly.Afterchinaopenitsprocurementmarket,moreattentionshouldbetakenonthoseuncompetitivemannersbecausetheyarelegaltradevallation.

序言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的组织为了公共利益或自身机构的运转或职能的需要而使用公共资金进行的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是公共消费领域的一种制度性的创新,堪称是一场革命。目前,该制度已经成为多数国家管理公共支出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主要是各国的中央及地方政府,所以采购的金额往往十分巨大,一般要占到一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所以各国的政府采购占据了本国贸易的一大块市场。在过去的一百多年中,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和完善。相应地,这些国家都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已经慢慢演变成了国际贸易的一块重要阵地。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和统一政府采购市场,一些国际组织起草了一些国际性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其中较为重要的要数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了。

应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认真研究国际上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对我们的制度建设是很有帮助的。本文拟从对这两个国际法律文件与我们国内的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文件的比较出发,分析当前形势下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面临的问题和应该采取的对策。由于政府采购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多个学科的综合性课题,若作全面的分析恐怕一本几百万字的洋洋洒洒之作也难以胜任。本文仅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标、适用范围和采购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得出一些建设性的结论。

第一章.国内外立法简介

第一节.WTO《政府采购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简称GPA)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1之一,它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2。

《政府采购协定》是在原《关贸总协定》第七回合谈判于1979年达成的《政府采购守则》的基础上经过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谈判而达成的。1994年4月15日,该协定在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政府采购协定》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表明了各缔约方缔结《政府采购协定》的原由及该协定拟达到的目标;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定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和防止歧视的其他措施等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政府采购协定》并未被纳入加入WTO必须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之内,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或《GATT》1947的缔约方自愿参加。该协定只适用于签字方,对世贸组织的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迄今为止,GPA共有27个成员方3和21个观察员方。目前,中国台北、冰岛等45个地区和国家正在申请加入这一协定。其缔约方约占世界贸易组织的全部成员的五分之一,且绝大多数为发达国家。

GPA是政府采购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化的法律表现,是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之一,其目的是进行全球范围的政府采购自由化的制度安排。GPA进行自由化的方法就是消除基于国别的贸易歧视,通过对招标等竞争性采购程序的规定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非歧视原则,从而降低和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拓展世界贸易市场的范围。

第二节.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是在该委员会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5。贸易法委员会是联合国大会为促进国际贸易法的协调和统一、消除因贸易法的差异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而设立的机构。其成员包括所有区域的国家和经济发展处于各种水平的国家。贸易法委员会决定拟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是因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现行采购立法不够完善或已经过时,以至使国内的公共采购处于一种效率低下的局面。更为严重的是,有的采购机关还存在着腐败孳生、权力滥用的情况。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处于过渡阶段的国家,因为其缺乏可用于公共采购的资金,所以尽可能以最有利的方法进行采购是十分重要的。《示范法》就是要给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国内立法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蓝本,作为各国评价和更新其采购法规和惯例时参照的范本。另外,《示范法》还有助于减弱或消除因各国相关采购法规的差异和缺乏明确性而造成的对国际贸易的障碍。总之,《示范法》的目的就在于对正在改革其政府采购制度以增加经济的市场取向的国家或正在考虑制定采购立法或更新其现有采购立法以进一步消除对国际贸易的障碍的国家起到帮助作用。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由序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序言部分列明了制定政府采购法规的目的。正文部分由57个条款组成,分为总则、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条件、招标程序、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招标方法以外的采购程序、审查等六大部分,对整个政府采购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节.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中国的政府采购实践起步很晚。90年代中期,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我们从国外引进了这种用市场的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方法。从96年开始,深圳、上海等地相继开始了政府采购的试点实践。事实证明,这种制度有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有三十余个地方政府颁布了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开始了政府采购的实践。近几年,政府采购在国内的发展较快。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了一些全国性的政府采购规则,构成了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目前在国内的法规中,最具影响力的要数财政部1999年4月17日根据《预算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国内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及操作规范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并授权各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同年6月份,财政部还了对该《办法》的配套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规则和对招标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方案。2000年9月份,财政部又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前者具体规定了采购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手段,后者为采购过程中的标准化操作提供了标准。另外,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在2000年也了《总后勤部军用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军用物资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范。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用来调整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方式和过程。为了更好地执行《招标投标法》,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7月1日又了《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这些《办法》和《规定》对招投标过程做出了具体的和细化的规定,为实际操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为了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规范体系,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起草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划确定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起草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属第一类立法项目,规划要求在九届人大任期内出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设立的政府采购法起草组于1999年4月9日成立,正式开始了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工作6。2000年10月该起草小组提出了政府采购法的初稿,并于12月召开了政府采购立法的国际研讨会。来自全国一些省级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官员和美国、德国、挪威、澳大利亚和丹麦的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会议对政府采购法的初稿进行了逐条地讨论,提出了中肯的和富有建设性的意见。起草小组目前正在根据国际研讨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初稿进行研究。并将在充分吸收有关意见和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修订性的第二稿。根据立法计划,在2001年底前,该法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7。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框架主要是由《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各地方政府据此做出的地方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搭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将由该法勾勒出我国的政府采购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为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了相应的后勤保障。

第二章.比较分析

第一节.立法目标

如何确定一项法律的立法目标和价值选择,是一项法律制度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因为它关注的不仅仅是“为什么立法和怎样立法”的问题,还将面向未来,对国家的执法、司法活动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特别是它们在成文法的解释过程中的重要功能,在大陆法系国家尤其受到重视。所谓“目的决定方法”,不同的立法目的决定了法律具有不同内容。

一.国内外政府采购立法目标的比较

WTO《政府采购协定》所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各国的采购制度及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对其它成员方的供应商给予平等的竞争机会等方面,其目的便是将政府采购市场纳入整个的世界贸易体制之中,降低和消除政府采购造成的贸易壁垒。也就是说,GPA所关注的重心不是政府采购制度,而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待遇。

GPA的上述特点在其序言中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序言中将各成员方缔结GPA的目的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8:

1.通过建立多边的权利义务机制,实现世界贸易的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扩大化,改善世界贸易的运行框架;

2.消除成员方在其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对国外的供应商的歧视性待遇;

3.增加成员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管理规定、程序和做法的透明度;

4.通过建立有关通知、协商、监督和争端解决的国际程序来保证公正、及时、有效地履行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定,并尽最大可能保持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5.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需要,允许其得到一些特殊待遇。

相对而言,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则更多地关注政府采购本身的制度建设,它从扩大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竞争性范围出发,强调政府采购市场面向国际市场的开放,强调将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引入到采购机制之中,从而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应该说,《示范法》是各国政府采购立法的理想境界,它的出发点是如何最大程度地促进采购过程中的竞争、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的自身的目标。《示范法》也提出了给予所有的供应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这样客观上就开放了政府采购的市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示范法》的这些特点在其序言当中同样得到了体现:

《示范法》在其序言中列出的该法的立法目包括以下内容:

1.尽量节省开销和提高效率;

2.促进和鼓励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采购过程,从而促进国际贸易;

3.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为供应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竞争;

4.规定给予所有的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

5.促使采购过程诚信、公平,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6.使有关采购的程序具有透明度。

由于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是利用它节约财政资金,所以更多的关注政府采购对采购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对采购项目质量的保证以及对腐败的抑制。至于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问题,作为我国对外开放体系中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还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我们对政府采购制度还处于建立的初期,目前的中心任务是如何保证其正常有效的运行。这些特点从下面的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而正在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草案规定得更为明确:

1.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3.保证政府采购项目质量;

4.促进公平竞争;

5.抑制腐败。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国际法律文件尤其是GPA对国内政府采购立法的要求主要是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问题。我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在多边贸易谈判中,一直没有承诺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也就是说,我国尚未将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列入议事日程。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所承担的双重任务

从对国内外的政府采购立法目的的分析中我们得出结论: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的核心任务有两个,一是建立起以竞争为特色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第一个任务是显而易见的,在此不作进一步的论述,对第二个任务,分析如下:

目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变成了简单的时间问题。伴随着中国加入WTO的进程接近尾声,国内的各项产业在相当的程度上即将被纳入统一的国际市场,参与无情的市场竞争。无疑,WTO的加入为我国的产业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和更加巨大的空间,国际市场的风云洗礼也会造就一批批成功的企业。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对一些行业来说,将会遭遇到残酷的、严峻的竞争环境,这些行业主要包括:农业、电信、汽车、服务贸易领域的金融、保险、航运、旅游、中介机构,还有高科技产业、互联网、电影业等。我国农产品的关税将从现在的45%降到2004年的17%,重点农产品将降至14.5%,这就意味着国内的农产品价格会进一步地下跌,广大农民将遭受到很大的损失;届时,外资进入中国电信服务业已是必然,虽然对老百姓而言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付出的代价很大,对国内电信业的冲击也不小;汽车关税每年降10%,到2006年将降到25%。如果我们取消了关税并取消进口配额,国外汽车在5年后进入我国市场将是看得见的事实;根据协议,我国将在2005年之前,允许外商独资银行经营银行零售业的全方位服务,并允许其开办人民币业务,这对于我国正处于改革之中的金融保险业来说,无疑是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到2005年我国将不再对半导体、电脑及电脑产品、电信设备等产品征收关税,实行国际通行的零关税。这将使国内市场成为真正的国际市场,国内企业面临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届时,中国也将允许外资进入中国的互联网业,在中国建立IPC(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这也许是加入WTO之后所有行业中变化最快的,挑战性最大的一个行业。

应该说,中国加入WTO之后对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科技、文化等领域产生的影响远不止这些。国内的上述产业与国外的同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如果一下子被推进国际竞争的惊涛骇浪之中,丧失了庇护性政策的保护,其命运是令人担忧的。

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其核心目的便是降低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从而开拓一个跨越国界的统一的国际市场,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促进各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为保护自己的国内产业,往往会设置一些贸易壁垒,用来限制来自国外相关产业的冲击,待国内产业成长起来之后,再逐渐将其推向国际市场。否则,国内产业便有被国际市场冲垮的危险,从而造成本国经济过分依赖外资的局面,形成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所以各国都非常重视相关贸易壁垒的设置。

贸易壁垒大至可以分成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大类。关税壁垒是通过对外国进口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的方式来削弱国外产品在国内的竞争力,我国对进口汽车所征收的高额关税便是一例;非关税壁垒是指通过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或进出口检验检疫标准、实行进口配额制度等方法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数量。WTO对贸易壁垒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量将非关税壁垒变成关税壁垒,从而使相关国际贸易发展的可能性得到保障,并使贸易成本具有可预见性;二是尽可能降低关税壁垒,为国际贸易的进行降低和清除障碍。所以,我国加入WTO之后,便面临着这样的情况:一方面,绝大多数的非关税壁垒都已消失,国外的产品和服务可以直接冲击到国内的市场;另一方面,关税已降的很低,对国内不甚发达的相关产业的保护力度大打折扣。对这些产业而言,这无疑是在其前进的道路上设置了一道万丈深渊,要么奋力一搏,跨过去,海阔天空;要么径直跳下去,摔个粉身碎骨。很明显的是,掉下去的可能性要比跳过去大得多。所以,这些产业的命运不能不让人担忧。

正所谓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加入WTO之后,能够保护这些稚嫩产业的新的一村便是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录4中的四个单项贸易协议之一。它属于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对象的范围之内,但对这些协议的接受是选择性的。并非WTO成员国必须接受的一揽子义务,也不是希望加入WTO的国家必须签署的文件。

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公共事业的职能广泛,公共支出和需求巨大,政府采购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起着巨大的调节作用。按照国际上的常规算法,各国每年的政府采购总额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占财政支出的30%左右。从理论上讲,我国的政府采购不会低于这一比例,政府采购的总值可能相当于1万亿人民币左右。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意味着一块非常巨大的市场,相信世界上没有一个供应商会对这块蛋糕不感兴趣。

由于加入WTO并不一定接受《政府采购协定》(GPA),也就是说并不意味着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要对外开放,中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也没有承诺要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定》。所以,除了特殊情况外,中国的政府采购机构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购买外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类似于因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贷款而不能不向外国供应商公开招标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这些特殊情况,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或中标人就应该是国内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这就为保护国内的相关产业提供了可能。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采购制度限制了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的市场范围。这实质上是一种合法的非关税壁垒。

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两个核心任务,第一个是建立起以竞争为特色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这一任务目前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是大多数人提到政府采购马上就能联想到的;第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对此,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就显得有些不足了。如何合理地构建这一壁垒对国内的相关产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首先,我们要处理好开放与保护的关系,决定两者的恰当比例,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其次,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制度中的各种机制设计合理的壁垒,既要表明我们对外开放的决心和诚意,又要达到实质上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所以,这一问题应该引起立法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以便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我国对GPA应持的态度—形式上远离,实质上靠近,适当时加入

从前述的两点任务出发,我们就很容易得到对待国际法律文件的原则立场。对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因为我们现在并不加入,但从长远来考虑,迟早是要加入的,所以应该从包括采购方法、运行规则等在内的基本制度和体制上与其保持一致。

GPA的特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建立了完全而又充分的竞争机制,保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得到体现;二是强调对其它成员方的供应商给以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第二点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开放的规定上,第一点则贯穿于它所建立的整个体系之中。所以我们在客观的体系和制度上对其尽可能地接纳实际上是秉承了它的第一个特点,这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而对第二个特点,我们的一个原则性规定便将其回避掉了: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里的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的50%的货物。这样的规定非常直接地将国外的供应商排除在了我们的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虽然干净利落直截了当,但是与目前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贸易发展现状的要求不能很好地接洽。如果在法律中这样规定,是很难得到我们的贸易伙伴的赞同的。高明一些的做法是在法律上给国外的供应商进入我们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可能性,然后在程序上进行严格的限制,达到形式上允许而实质上禁止的效果。一旦我们加入了GPA之后,不用修改法律只要改变实际执行中的相关规则和条例就能够达到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目的。从我们的《政府采购法》的草案来看,我们将政府采购市场对与我国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国家的供应商开放,并对其给以国民待遇。这种规定对于我国逐步开放这一市场提供了解决方案。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观点来看,由于我国政府将继续奉行对外开放的战略,逐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将我国的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市场之中,所以加入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的全球性安排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发展目标,也是政府采购发展的一个必然归宿。中国政府已经承诺最迟于2020年开放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随着中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这个日程很可能会提前9。

由于政府采购市场占着世界贸易的一大块比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发展中国家在政府采购问题上继续坚持封闭和保护的政策将受到来自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越来越大的客观压力,各国普遍奉行的歧视性购买政策也将受到更多的限制。这是因为政府采购支出的相当一部分是来自国际金融组织的资助,这种资助要求采购必须按照国际上的规范方式向各国的供应商进行平等的开放,允许他们进行公平竞争。这种资金的比重在高收入国家中只占6%,在中等收入国家占到16%,而在低收入国家会占到18%。也就是说,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政府采购的相当一部分将不得不对外开放,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无歧视的公平竞争的采购方式。

目前,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加入GPA一直都持谨慎态度的原因主要是担心本国的国内产业尤其是一些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基础性产业还不能适应国际竞争的环境,一旦开放了政府采购市场,本国得到的好处将十分有限,然而付出的代价却是巨大的:这些产业很有可能在国际竞争的大潮中被击垮。所以,GPA也被成为“富人的俱乐部”,其成员方往往是发达国家或高收入的国家或地区。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政府采购立法可以完全不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向纵深程度发展,一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只是个时间问题。同时,公正、透明、有效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最终也是离不开国际市场的。国际贸易一般都推行互惠原则,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开放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才能使我国真正有实力的产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这个无比广阔的市场。我国加入GPA,虽然会带来一些问题和困难,但是也存在有利和有益的一面,所以延迟的时间不宜太久。这表现在:

首先,GPA所构建的是一个开放透明、公平竞争和讲究纪律的采购制度体系。竞争性的采购方式,使政府采购单位可以获得来源于世界各地的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也使得采购国可以获得更多的对外贸易的机会,同时,采购过程也处在了全世界的监督之下。这一方面有利于消除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节省大量公共资金,同时推进本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世界资源根据市场规律进行合理的配置。

其次,目前GPA的贸易自由化的要求还不是很高,各国政府可以自主地决定相关领域的开放程度,加入之后,将有利于一些优势产业发展的国际化。本国政府对GPA的义务的控制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只有本国政府列入附件1的政府采购实体进行的采购才承担相应的市场开放的义务;第二,对于次中央政府的采购,成员方可以严格按照互惠原则协商确定彼此开放的领域;第三,不实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应的对外开放领域只取决于两国政府的双边谈判,本国可以有选择地决定对相关国家开放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第四,GPA第23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方面的例外,来限制GPA适用,从而维护成员方的国家。然而,究竟什么是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该协议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这实际上为各成员方回避相关义务提供了一个口袋条款;第五,该协定对于发展中国家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措施。同时第5条规定了可以允许成员方相互协商来排除适用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了可以有条件地使用贸易补偿。所以,如果能够利用好GPA的这些限制性条款,选择适当的时机早日加入GPA,将对提高中国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和对市场的适应力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当然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运行也会有显而易见的帮助。

四.原产地规则——分隔国内外政府采购市场的千里之堤

前文已提及,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中目前着重要解决好的有两个问题:一是要尽快建立起廉洁有效的政府采购机制,使整个的政府采购过程有法可依;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问题。政府采购市场是否对外开放的问题实际上是国内的政府采购是否接纳外国商品的问题。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目前暂时还没有考虑对外开放,也就是说来自国外的产品和服务是没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过程的。由此,对外国产品的定义和范围的划分就显得异常重要了。按照我国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条的规定,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的50%的货物。从本质上将,这一规定是一项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igin),系指任一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简言之,是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法规。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然而伴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涉及关税计征、最惠国待遇、贸易统计、国别配额、反倾销、手工制品、纺织品、政府采购甚至濒危动植物的保护等诸多范畴。在WTO协定的一些关键性条款中(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以及有关保障条款等)都涉及货物原产地这个因素。因此,许多国家都分别制订了繁琐、苛刻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判定标准往往带有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原产地规则已不仅仅是单纯的海关的技术性(统计)问题,它已经发展成为西方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已演变成非关税壁垒的措施之一。

对政府采购而言,原产地规则不仅涉及国外产品的认定问题,还牵扯到最惠国待遇、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待遇问题,但这些问题最终都要落脚于判定某一商品的国籍。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对这一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强调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所奉行的原产地规则应该与该国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对相同成员方的相同产品或服务的进口或供应所实行的原产地规则的一致性。

显然,只有对那些用进口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而成的商品才有辨别原产地的必要。对此,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即认为只有当原材料在加工国得到了实质性改变之后才能被认为是该国的产品。所以,原产地规则的关键就变成了决定实质性改变的标准,这些标准很多,而且每种都有其优缺点。从世界范围来看,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三类:增值标准、特定的加工工序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下面对三个标准的特点和优劣逐一进行分析:

(一)增值标准

增值标准主要用于考察进口成分或受惠国本国成分在受惠国出口制成品价格中的百分比,从而确定其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这个标准十分直观,但缺点也十分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原料、零部件的进口到制成品的加工制造完成往往要有一段时间,其中一些不可预知的、不稳定的因素会影响到原料、零部件或制成品的价格,从而使产品的增值幅度会随时间而变化。变化的因素主要为以下三方面:第一,货币汇率的波动。生产商可以用一种外国货币购买原材料,又可以用本国货币支付劳动和气它生产费用,然后用第三国货币销售出去。这些货币之间的汇率是经常波动的,其变化幅度有时会影响到最终原产地确定的结果。第二,主要原料价格的变化。众所周知,石油、石化产品以及皮革制品其原料的价格有时会发生急剧的变化,因而制成品的价值相对于原材料的价值增长幅度会很大,若以增值标准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在原材料价格发生变化的前后,结果就可能不一致。第三,销售价格的变化。同样的产品在不同的销售季节,销售价格就会不同;有时出口商、生产商的销售意图也会影响到产品的销售价格。很明显,制成品的销售价格的不同,也同样会导致不同的原产地结果。

2.进口国为了核实进口产品的原产地,海关当局要对生产商的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由于语言不通,会计方法差异,这种检查会耗时费力,又会增加生产商或出口商的负担。

(二)特定的加工工序标准

特定的加工工序标准是通过“加工工序清单”来体现的。加工工序清单是对产品生产过程的具体描述,它规定只要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有几个生产阶段或生产工序是在给惠国(或受惠国)内完成的,这种产品就被赋予相应的原产地地位。相对于增值标准,这个标准更透明、更清楚,但是存在如下问题:

1.对于产品的生产(加工)工序哪一道重要,哪一道不重要,显然只有生产厂家最有发言权,因此受惠国原产地规则行政管理当局所制定的加工工序清单,难免有不合理之处。

2.一般说来,产品的加工工序会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而随时进行改进或调整,因而一种加工工序很可能很快就被淘汰,但已经被法典化的原产地规则,对加工工序标准的修订总要滞后很多。

3.要对产品制造中的每一道加工工序加以描述,需要时间和资料,因而是不容易做到的。而且对于这种描述,没有现成的国际准则作依据,各国有各国的自主决定权,因而要通过多边谈判对各国的加工工序清单加以协调是很困难的。

(三)税目改变标准

这种标准是通过商品税目的改变来确定商品的原产地。再这一规则中,一国用进口的原材料制成某一商品,只有这一制造过程达到一定的程度,使之足以改变进口原材料的海关税号时,这一商品才被认为原产于制造国家。这种方法在原产地规则中起着很大的作用,目前国际协议也经常使用这种方法。它是美国起草关贸总协定原产地国际法规的基础,且被乌拉圭回合谈判所采用,它也是美国——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提议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制定法规的基础。这种方法把商品分为两位数字的章水平,四位数字的税目水平,六位数字的子目水平和八位数字的统计水平。这种方法的优点是阐述清楚,没有模棱两可的情况,容易被贸易商所掌握。

但是税目改变的标准也并不完美,它作为衡量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也存在着问题:

1.该方法不是为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而制定的,所以单纯采用它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有时是不合理的。这表现为:首先税目变化并不意味着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如植物产品经过冷藏、制成水状或果酱装罐等储藏加工工序而变成产成品,并不能说明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但是这种加工却实实在在的导致了产品税目的变化。其次是进口原料同其制成品相比,已经明显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但是税目却没有变化。这一现象在化学品中表现的较为突出。

2.针对上述两种情况,有些国家把这些例外商品列入“例外清单”,但是这种做法又减弱了税目改变标准所具有的透明性及客观性。这种“例外清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进口成分在受惠国加工后改变了税目号却不能被认为是已经过实质性改变的产品清单(否定清单);另一种是进口成分在受惠国加工后,税目没有改变却被认为发生了实质性改变的产品清单(肯定清单)。但是这类清单如何列示完全是由各国当局自主决定的。

虽然税目改变标准作为实质性改变标准尚有不足之处,但同其他两种标准相比,它最为客观公正,而且它是以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做法为依据,使得各国的原产地规则比较容易协调。但是要准确、合理地确定一种产品的原产地,还需用其他的标准加以补充。这正是各国制定原产地规则是应遵循的原则。我们可以从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原产地规则协定》第9章第2款看出这一点。改款规定税则分类变化是实质性改变的基本标准,同时“对特定产品或一个产品部门制定原产地规则时,应以补充或例外方式考虑和详细阐述如何利用其他要求,包括从价百分比和(或)在为某些特定产品或一个产品部门制定原产地规则时的生产和加工的操作过程”。

我国原产地规则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986年12月6日,我国海关总署实行了《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原产地领域制定规则,它参照了197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的《京都公约》。《规定》第一条标表明了制定该规则的意图:“为了贯彻实施《关税条例》中有关两种税率运用的规定。”根据规定,海关判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时有以下两种标准:一是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生产或制造国即为原产国;二是对于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或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判定“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则为:《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发生改变;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超过30%以上。该规则对什么情况下适用何种标准来判定其是否经过实质性加工没有明确规定。

1992年5月外经贸部开始施行了我国第一个《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办法。规则参照了《京都条约》和当时的乌拉圭回合《原产地协议》(草案)的规定。一般出口产品要取得中国产地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全部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制造;二是部分或全部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产品必须在我国经过实质性改变。判定实质性改变标准如下:①在我国境内进行主要的及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该标准适用于附在《规则》之后的“加工工序清单”中的绝大部分产品,按四位数归类共252个税目。②经过了规定的制造加工工序,并辅以当地增值百分比(不低于25%),按四位数归类,共166个税目。③税号发生改变,即海关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有了改变。

当然,从政府采购的角度出发,我们关心的更多的应该是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应该只是一种参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还是《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从进口规则来看,判定标准极不具体,标准过于简单,十分缺乏可操作性。依据该规则进行的海关统计对双边贸易统计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以此来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手段是十分乏力的。从出口规则来看,对如何利用原产地促进产业进步同样缺乏足够的重视,加工工序清单所列产品太少,有的则要作相应的调整。我国原产地规则有进口、出口原产地规则,相互自成一体,分别由不同部门制定和管理,尚未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贸易管理工具而加以充分利用。

如前所述,原产地规则关系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就目前而言,它决定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对那些商品开放;从长远来讲,待我国加入GPA之后,还涉及到最惠国待遇和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待遇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原产地规则还不能胜任这些工作,制定明确具体的原产地规则已经迫在眉睫了。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决定了其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就决定了其据以发挥作用的基础。客观地讲,国内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决定了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大小,而国际条约如GPA的适用范围则决定了成员方对外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大小。

一.国内外立法的比较分析

GPA在第一条中对其适用范围作了规定,该范围的划定是从三个角度进行的:一是各成员方的采购实体上的限制,规定凡是在该协定附录1中所列的实体所从事的采购都应遵守该协定;二是对采购的形式进行了界定,规定成员方政府的任何以契约的形式进行的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分期付款购买、有无期权购买以及产品与服务的联合采购都要遵守该协定。三是从采购标的的价值上所作的界定:凡是符合以上两个标准的标的额高于政府在附录1中所承诺的最低限额的采购项目都要遵守该协定。从GPA的立法目的上讲应该将尽可能大的政府采购范围纳入其适用范围,以利于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考虑到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实际需要,不可能将各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毫无保留地对外开放。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应该说,为了争取有更多的成员方加入,GPA对各国的自主决定权还是给予了一定的尊重的。因为各成员方可以在附录中自主承诺适用该协定的采购实体10,但实际上,由当事方自由裁量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在国与国之间的双边谈判中,各国往往都非常重视其它的成员方的已有承诺范围的示范作用。所以总的来说,各国的承诺范围的差别并不是很明显。合同标的额的门槛价格是划定政府采购范围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GPA对合同的估价方法作出了极为详尽的规定:估价应该考虑所有形式的报酬;不得规避本协定的适用而分割合同;必须分解的采购项目的估价要参照近期的类似合同的实际价值进行;租赁合同的估价应为合同的总价值11和或月摊付额的48倍12;对于包含选择性条款的合同,估价基础应为允许进行的最大限度的采购的总价值。

《示范法》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其第1条中规定了该法适用于采购实体进行的所有采购。要想实现《示范法》的目标,就需要使其得到最广泛的应用,因此,虽然《示范法》有条款规定把涉及的国防和安全的采购排除在外,颁布国在其采购法或实施条例中也可指明另外的不适用部分,但颁布国不宜在其立法中对《示范法》的适用范围作更多的限制。为使《示范法》得到最广泛的应用,第一条第3款规定,即使是排除在外的采购类型,也可以由采购实体斟酌决定适用《示范法》。纵观《示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该法实际上是将适用范围的相当程度上的规定权交给了各国政府。这有利于各国针对本国的不同情况做出适合本国国情和利益最大化要求的规定。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该法。也就是说,任何性质的组织,不管其是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是私人组织,只要其进行的是投标活动,就要遵守该法的规定。第三条从采购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来源的角度划定了该法的强制性适用范围,根据该范围,强制招标的主体可能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甚至包括私营企业13。

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将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纳入了其调整范围。这里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并将采购定义为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另外,该办法把下列五项内容排除在外: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急需采购的;

4.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5.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认定的其他情形。

正在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草案与该办法相比,对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有了一些变化:首先,在采购的定义中增加了“建设”这一方式;其次,明确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定义,划定了较为清晰的范围;另外,在采购的资金来源上,明确财政性资金占采购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的项目,应该执行该法。

二.划定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标准

从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规定上来看,政府采购的主体只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预算资金进行的采购和国家军事机关进行的采购不包括在这一范围之内。对于军事机关的采购,因其涉及国防安全和军事秘密,不纳入调整范围很好理解。但是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采购也在调整之外,恐怕是出于担心政府采购制度会干涉企业的经营自的考虑。相反的观点认为,政府采购的实质内容便是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过程,它带给这些企业的只是节约资金和提高效率,所以前面的担心大可不必。另外,在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采购资金在财政资金支出中占有相当重要的比例。丢掉这块巨大的蛋糕,无疑会使政府采购的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

目前对国有企业是否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调整机制的争论所涉及的实际上是这样一个问题: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到底应该依何标准进行划定?无论是一个主体还是一项具体的采购,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总是依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尽管这种标准有时候是非常不明确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它是客观存在的。

从对GPA的分析来看,这一标准应该是:成员国从自己对成本——效益(Cost-benefit)的分析出发来决定其提交的协议附件中的名单的自主选择权。各国在进行这种分析的过程中,应该适当考虑开放采购市场所获得的额外采购的机会14。但是,这一标准在更大的程度上是平衡各缔约国利益的一个标准,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划定其适用范围的标准。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采用了选择方案的形式。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第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应该将某一实体的采购纳入适用范围时,应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政府是否向该实体提供了大量的公共资金,是否为了确保与采购合同有关的实体履行付款义务而提供担保或其他的保证,或以其他的方式确保采购实体履行合同义务;

2.该实体是否由政府管理或控制,或政府是否参加对该实体的管理或控制;

3.政府是否对该实体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给予独家经销特许,垄断权或准垄断权;

4.该实体是否负责向政府或财政部门报告盈利情况;

5.是否有国际协议或国家的其它国际义务适用于该实体从事的采购;

6.该实体是否由特别法设立,以便开展活动,实现法定的公共目的;

7.通常适用于政府合同的公法是否适用于该实体签订的采购合同。

可以肯定的是,《示范法》的这一规定几乎包括了所有的应该考虑的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分为资金来源、管理特点、项目性质、采购的竞争性和采购实体的法律形式几个方面。但这些规定似乎只是一种表面现象,从本质上讲,决定将某一类政府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的问题实际上是要确定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的问题。

我们认为,划定一国政府采购的法律适用范围的标准有三个。首要的是采购资金的公共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一个扩张性的标准,可能不适当地扩大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其次便是竞争性的标准,它可以在一些采购主体的不断变化的采购时间中,动态地确定哪些项目应该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第三便是公益性,这一标准涉及到现代公共管理变革的主导思想,相对对于传统的采购理念来说具有革命性的意义15。三个标准中,第一个是基本性的,第二个是排除性的,第三个是补充性的,只有将三个标准综合在一起考虑,才能科学地划定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确立这一标准的出发点应该是政府采购的立法目标。从基础上讲,一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首要目的便是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节省公共资金。所以说,政府采购资金的公共性无疑将成为确定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首要标准。从前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这一标准目前已经被我国的国内立法所确认,并在正在制订中的《政府采购法》的草案中有了反映。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各国对相关经济政策的调整,一些利用公共资金的实体逐步参与了商业性或竞争性的活动,因此,对这些实体的公共管理的必要性就需要重新考虑。因为这些主体从事的活动具有竞争性,其业绩就可以通过市场得到检验,如果政府对其补贴或管制,就很容易造成市场竞争的扭曲,相应的,这些竞争性的采购活动就不宜被纳入到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体系之中。也就是说,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或者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所从事的竞争性的采购活动都不应该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所以,竞争性也就应该成为划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的标准之一。

在现代的政府采购的发展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而且该趋势有愈演愈烈的倾向。那就是利用私有资金进行公益采购,BOT融资便是其适用的典型代表。这类采购的特点是用私人的资金建设公共工程,再用该公共工程收回的资金清偿私人的债务。由于这种采购往往与特许经营权相挂钩,且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所以各国往往都将其纳入到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之内。这类采购的本质特点便是采购项目的公益性,所以,我们又得出了规范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第三个标准:项目本身的公益性。

值得强调的是,以上三个标准的载体或是对象应该是个体的或是某一类的采购项目,而不应该是某种采购主体或是采购对象。这样,就可以较为精确地划定出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既不会造成对经济主体正常经营的不适当的干预,又不会留下管理上的漏洞,造成对财政资金的浪费。所以,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也应该从采购项目的角度出发来规定其适用范围。但是从前文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是从下面三个角度进行的:一是其适用的主体,二是采购的资金来源,三是政策性的限制。这样的规定具有一刀切和抽象性的特点,不利于很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因为实践中我们所遇到的是一个个的采购项目,我们要决定该项目是否应该遵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是否要按照特定的程序运行。规定得过于原则,且不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往往会使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第三章.结论

我国目前正在制定政府采购法,该法将成为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的结构性法案。相对而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的比较晚的,所以在很多地方要学习和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立法经验,并对之加以分析和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取舍。从立法目的上来讲,我们主要是出于节约财政性资金和促进采购效率的提高的角度出发的。尽快建立起来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使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都有法可依,这已经成了业内人士的共识。另一方面,在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不断扩大化和一体化的今天,政府采购市场与国际贸易市场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正确处理好这一关系对于我们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所以,我们应该在对国际政府采购立法进行充分而又细致的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

对于GPA我们目前没有承诺加入,也没有必要和实力加入,但是这并不说明我们永远都不会加入这一协定,选择有利的时机加入GPA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以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是有益处的。在加入之前,我们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制度的合法的非贸易壁垒的作用,在不断开放的贸易格局中充当国内的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保护伞,使这些产业安全度过幼儿期,待羽翼丰满之后,在投入到国际竞争的洪流中去。在决定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国商品的态度问题时,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确立我国的合理、适当而又明确的原产地规则。因为这一规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哪些商品可以进入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将来我们加入GPA之后,它又与最惠国待遇问题、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待遇问题等息息相关。

在确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的时候,我们应该从采购项目的角度出发,设定明确的标准来衡量相应的采购项目是否应该纳入到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这一标准中首要的是采购资金的公共性,其次是竞争性,第三便是公益性。三个标准中,第一个是基本性的,第二个是排除性的,第三个是补充性的,只有将三个标准综合在一起考虑,才能科学地划定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两个基本问题,具有基础性的地位。这两个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采购法的目标决定了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能否恰当地划定反过来又影响着采购法的目标能否得到很好地实现。

从对国内外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的比较分析出发,我们得出了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立法所要解决的两个中心任务:一是建立起以竞争为特色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这两各中心任务决定了我们对WTO政府采购协定所应该采取的态度:形式上远离、实质上靠近、适当时加入。要完成上述的两个中心任务,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技术问题就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原产地规则。

从对国内外政府采购立法的法律适用范围的比较出发,我们得出了划定该范围的标准。标准的明确有利于范围的正确划定,当然也就有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

参考文献:

1.于安,《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2.于安,《中国的政府采购及其立法》,《政府采购评论》第二辑;

3.于安,《WTO〈政府采购协定〉的法律结构》,《中国财经报》2001年4月17日第三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6.WTO《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

7.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及《立法指南》;

8.曹富国,《政府采购之现代意义及中国政府采购改革与立法》,《政府采购评论》第一辑;

9.刘慧,《政府采购与立法》,《政府采购评论》第一辑;

10.郑云瑞,《政府采购制度若干问题的立法研究》,《中外法学》1999.5;

11.王小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法学研究》,2000.1

12.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13.曹富国,《政府采购方法的选择、适用与程序设计》,《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14.曹富国,《政府采购法主体之比较研究》,《法学》2000年第七期。

15.郑瑞志,《中国政府采购法研究综述》,《政府采购评论》第一辑;

16.AnnetBlankandGabrielleMarceau:HistoryofGovernmentProcurementsNegotiationsSince1945,PublicProcurementlawReview1997No.2

1这四个附件分别是《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后两个协定已经失效。

2参见于安《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1,第二期。

3这些成员方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中国香港、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士、瑞典、美国、英国、荷属阿鲁巴和欧洲联盟。

4还有库尔克斯、拉脱维亚和巴拿马。

5但是,《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并无意取代《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包含了关于服务采购的条款。

6参见《法制日报》1999年4月10日。

7参见于安,《中国的政府采购及其立法》,《政府采购评论》第二辑,第14页。

8参见《WTO政府采购协定》序言。

9中国财经报,2001年2月5日第一版。

10对于每一个成员方,附录1包括5个附件:附件1包含中央政府实体;附件2包含地方政府实体;附件3包含依照本协定进行采购的所有其他实体;附件4列明本协定涵盖的服务;附件5列明所涵盖的建筑服务。

11定期合同。

12不定期合同或有疑问的定期合同。

13参见曹富国《政府采购法主体之比较研究》,《法学》2000年第七期。

外贸市场采购工作计划范文4

一、主要林产品贸易大国贸易政策及经验

根据林产品大国实施的与林产品相关的贸易政策及法规,其政策主要包括:

( 一) 林产品进出口相关政策与措施方面

1. 普遍实施较低的进口关税和较严格的出口限制

就林产品而言,进口关税并非主要的贸易措施,发达经济体一般已取消大部分林产品的进口关税,平均关税水平基本在 5% 左右,对木浆或其他纤维质材料、再生纸、纸张与纸板、纸浆等产品均已实现自由化 ( 见表 1) 。各国对林产品的出口限制不尽相同,2008 年世界贸易组织中共有 17 个成员对林产品征收出口税,世界林产品贸易总量的 25% 将受此影响。各成员对原木出口的限制均比较多,有17 个成员采用不同程度的原木出口禁令与采伐禁令 ( 见表 2) 。

2. 限制出口的非关税措施形式灵活且使用频繁

一定程度上对林产品出口起到阻碍作用的非关税措施主要有:———检验检疫规定愈加广泛与严格。发达经济体对林产品的进口报关以及木质包装的植物检疫要求更为严格。主要经济体基本已全面采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 简称 IP-PC) ISPM15 号标准进行除害处理。自从 2002 年开始实施 ISPM15之后,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 SPS 年度通报数量激增。1995—2009 年,向 WTO 递交的木制包装材料相关通报共计 141 份,其中亚太地区共有 44 份,非洲 3 份,北美 11 份,拉美与加勒比地区 64 份,欧洲与中亚 11 份,中东 3 份。2002 年和2003 年,欧盟曾经就我国背离 IS-PM15 的规定向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议委员会提出相关的特别贸易关注问题。关于全球木材移动的其他检疫标准还包括: 松柏科商品的特定检疫标准 ( EPPO 标准 PM8/2和栎属与栗的 EPPO 标准 PM8/X) 。未来对于害虫防止和森林风险管理的标准将越来越多而且更加严格。———绿色政府采购被大多数发达国家普遍认同与接受。绿色政府采购已被各主要发达国家认同,并建立中央政府购买林产品来源合法证明的系统。金融机构采取辅助措施帮助打击非法采伐并通过金融措施引导绿色采购。———技术 法 规 与 标 准 众 多。欧美国家的林产品管理标准、技术法规与各类标准 ( 技术标准、管理标准) 类别众多,各项技术标准与要求越来越详细与复杂。产品的强制认证与生态标签将成为重要趋势,尤其是环境检测问题成为二次加工林产品面临的问题。

3. 实施形式众多的各种林业制成品出口支持项目与计划

各国均出台了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支持的措施以及其他政策性金融措施,如美国的多种出口促进项目、短期和中期出口信用担保、小企业支持以及多种补贴计划 ( 见表 3) 。欧洲一些国家采用过桥融资、运输担保、一些针对中小企业的特别计划,欧盟实施泛欧网络计划等。

( 二) 林业和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措施

1. 各发达经济体热衷于可再生能源,与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生物质合作计划增多国际能源署提出了一个新的“2010—2016 生物能源战略计划”。美国 2010 年颁布的美国生物能源政策———可再生能源标准计划和2009 年颁布的生物质作物援助计划 ( Biomass Crop Assistance Pro-gram) 均涉及了生物能源的使用与补贴计划。2010 年加拿大提出加拿大生态之路计划 ( Bio - pathwayProject) 。生物能源对林业产业的消极和积极影响均开始显现,各国在对生物质作物的补贴计划实行的初级阶段发现若干了问题: ①开始反省是否需要取消对林产品传统原材料的补贴资格; ②欧盟发放可再生能源义务许可证 ( ROC) 导致林业相关企业的困境。

2. 绿色建筑项目、生态创新项目受到重视与鼓励

在传统的木质建筑结构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分别推出了置业措施和 “木材优先”法案与措施,为房屋翻新以及能源多样化提供融资; 欧盟委员会 2010 年 4 月呼吁欧盟竞争与创新计划 ( CIP) 支持生态创新项目。这些项目将 “大大影响木材的使用”,并影响木制品产业。

3. 森林、木制品与碳市场联系愈加紧密,各国纷纷开始森林碳经营

森林、木制品与碳市场联系愈加紧密,各国纷纷开始森林碳经营。对于工业化国家来说,关注的焦点是拟定与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变化与林业相关的碳核算议定书。关注的核心是 “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认可”。2010 年3 月1 日,欧委会采纳了一项绿皮书,其中提出了欧盟保护森林的方法以及森林资源与情况的信息,这对于木制原材料供应有益。

4. 林业与各国气候变化行动的关系愈加紧密

以加拿大为例,2007 年12 月10日加拿大宣布 “气候变迁调适行动”( 2008—2011) 由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公共健康部等数个政府单位执行,四年大约共需经费8500 万美元。加拿大联邦政府还建立了 10 亿加元的纸浆及纸张绿色改造计划。

5. 环境措施在未来可能构成林产品贸易新的壁垒

欧盟内部采用了多种强制性或自愿性的环境措施 ( 见表 4) ,这些措施增加了森林管理和林产品制造的成本,目前尚未反映在林产品国际价格之中。

6. 企业的社会责任侧重点转变为 “企业环境与社会责任的平衡”

2010 年对 100 个全球纸浆、纸业与包装制造者的研究表明,企业社会责任行动多数在金融与可持续性报告中提出,内容包括: 资源与能源使用、可持续的林业、污染及废物管理、减缓气候变化、社会支持、健康卫生与良好环境等。林业部门企业社会责任在未来几十年内将变得非常重要。

( 三) 林业投资与国内发展战略扶持措施

第一,国内支持计划与林业发展战略基金大量推行。美国的农业与食品研究倡议———基金计划 ( AF-RI Foundational Program) 和 Hatch 法案公式资助等,每年为林业的科研、创新活动提供大量资金。法国启动林业发展战略基金提高林业部门的竞争力并促进法国木材生产能力。

第二,2007 年开始,几个国家开始实施对外商在本国进行木材深加工的投资优惠政策。部分国家林业投资政策与绿色采购相挂钩。

第三,鼓励国内加工增值政策一般与限制原木出口政策并行,对大量依靠进口木材发展林产品加工业的国家产生巨大影响。

( 四) 林业可持续发展与产业管理和促进措施

1. 全球范围内打击非法采伐行动密集

非法采伐已不仅限于单边和国内的行动,也在双边、多边层面开始影响到林产品从生产到贸易的各个环节。目前关于非法采伐的政府间或区域行动计划包括: 《八国集团森林行动计划》,森林执法与施政( Forest Law Enforcement and Govern-ance,简称 FLEG) ,森林执法、施政与贸易。应对非法采伐和不可持续森林经营的多边协议与论坛包括:联合国森林论坛 ( UNFF) 、国际热带木材组织 ( ITTO) 、联合国粮农组织、《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欧盟内部关于非法采伐的立法将更为严苛:禁止非法原木入境; 木材以及木制品必须能够通过供应链追溯责任( 纸制品除外) 。

2. 已具备系统与完善的林业管理与促进体系

发达经济体的行业协会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 协助林业主管机构推行标准或执行部分许可申请业务; 协助制定和推进本行业内部的标准; 制定相关行为守则促进成员企业更好的遵守关于非法采伐的各项要求; 为成员企业提供信息平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支持; 帮助企业理解并提出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问题; 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国内行动与国际合作。

二、对完善我国林产品贸易政策的建议

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林产品贸易政策经验的分析,结合我国林产品贸易的现状,可以总结出我国林产品贸易和林业发展的方向和工作重点。

( 一) 建立完善的林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体系

第一,谨慎征收出口税。采用出口税等措施是解决过度开发问题的重要补救措施,但是在解决自然资源问题方面,通常是一个次优的措施,进一步明晰产权可能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另外,出口税征收易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相悖,我国并不应该贸然增加林产品或木材资源的出口税。可以通过国内税措施,来调整木材资源、林产品的国内生产、加工、消费和出口。

第二,我国应该尽快完成“两完善”、 “一构建”、 “走出去”、 “深挖掘”几个方面的迫切任务,进一步规范国内市场,增加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与主动性,增强我国林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两完善”即完善我国自身的林产品技术标准与规范、完善本国绿色政府采购制度,这是符合国际趋势的自我规范与要求,也是我国产品顺利走入国内市场的保证。“一构建”即建立本国的森林认证体系与标准。我国对于森林认证尚未有国家层面的认证标准与正式的认证机构,开展本国的森林认证体系有助于帮助我国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减少出口方面遇到的困难。实行我国自身的森林认证体系并实现国际上的互认,对于我国林产品长期的出口非常有利。另外,我国应系统分析与研究绿色采购的问题。“走出去”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从政府而言,应针对林业与林产品开展贸易协议谈判或对外投资,通过互惠的方式打开市场并获得稳定供给。从企业的角度来说,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国际经营,也能够解决各国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强调导致我国进口林产品原材料供给不足的问题,以及我国产品长期定价低的问题。“深挖掘”即深度挖掘非木质林产品的出口潜力,利用非木制林产品的多种优势,大力宣传,采取补贴、出口促进、国外展览等多种支持手段促其快速增长。

( 二) 实施系统化的林业产业发展综合支持措施

1. 将森林以及林产品贸易提高到战略地位,从 “弱林业”向“大林业和强林业”发展

很多发达经济体采用 “大农业”的概念,将林业并入该范畴之内,因此大量给予农业的支持计划与研发补贴等等均给予林业。鉴于林业与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紧密关系,我国的林业与林产品贸易应该提升到一个战略的高度去审视和考量。尤其是我国现在已经成为林产品的进口大国,如何处理好涉及林产品贸易的多种问题,尤其是如何参与到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制定中去,如何开发我国自身的碳市场,对于我国林业部门的未来发展具有战略性的意义。

2. 高度重视森林与生物质能源利用的战略价值

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经济体,开始注重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与补偿研究。适当给予生物质能源补贴,确定补贴的数量与方式,规避补贴过程中可能对林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我国林业未来发展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外贸市场采购工作计划范文5

近年来,我国商贸业快速发展,对商贸物流以及整个商贸流通的供应链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打造优质的供应链体系,为市场和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产品,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关键。

采、供、销一体化

作为2012 年成立一家年轻企业,广东思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哲”)凭借在快消领域多年的行业基础,深入商贸流通领域,提供采、供、销一体化服务,借此打造优质的供应链体系。

在谈到采、供、销一体化服务时,思哲总经理曾广云介绍道:“通过采、供、销一体化服务,借助于高效供应链体系,我们力求把更多的国外优质食品供应到国内市场,让中国的消费者能够以最划算的价格购买国外的商品,丰富自己的生活。”据悉,围绕着这一目标,思哲在很多方面下足了功夫。采购方面,在主要食品原产地:东盟、欧盟、美洲等地,思哲都设立了采购代表处,并且采购代表会持续刷新食品采购清单,拓展产品目录。例如每年的6、7 月份,是加拿大拉宾斯大樱桃最佳上市时间,思哲的采购代表会及时跟当地种植户洽谈,力争以合理的价格把樱桃供应到国内市场。

为了保障商品质量,思哲建立了安全屋体系。商品在采购时就必须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对该类食品的相关规定,进口到国内之后,在这个操作的过程中都严格按照食品级QS 认证等级处理。在销售渠道,思哲不仅跟华润、吉之岛等大型连锁商超结成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线上也与天猫、1 号店、京东建立了合作关系。

在采购环节,利丰贸易却并不是做单纯的采购,而是早已脱离了一手买进、一手卖出的简单模式,1996 年到2002年期间,利丰贸易经历了采购采购公司无疆界生产虚拟生产整体供应链管理等多个阶段,转型为一个供应链的协调者。利丰贸易主要从事的是消费品的出口,以欧美市场为主要出口市场,采购基地则主要集中于亚洲。但利丰贸易在全球建立了采购网络,可以用最优惠的价格获得最优质的货源,这一优势不仅为利丰提高了利润空间,也使更多的客户忠实于利丰贸易的服务。

作为华南领先的快速消费品行业经销商,广州华新商贸有限公司了 100 多个国内外知名品牌,涉及饮料、食品、日用品和酒类四大品类商品;同时,为上万家客户提供高效的营销服务,拥有现代商场渠道(30 多个系统,涵盖KA 卖场、连锁超市、传统百货、便利店等)、流通渠道(上万个客户,全面覆盖珠三角二、三级批发客户)、餐饮渠道(500 多个客户,包括星级酒店、餐厅、酒吧等)、特殊渠道( 开拓学校、工厂、网吧等客户) 等立体化、多层次的销售通路。

物流如何保障?

商贸物流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流配送的主体。思哲在物流方面投资巨大,其位于番禺区的配送中心使用WMS 系统高效管理仓储,自有运输体系覆盖整个珠三角,长期合作的国内专线公司运输网络覆盖全国各省。

同样,以“巩固分销,发展物流”作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广州华新商贸有限公司志在集合物流优势和规模优势,为品牌厂家大幅降低运营成本。目前华新商贸正积极筹备建设新的大型物流基地,建成后将形成辐射华南地区的全方位物流供应体系。届时将实现物流配送全信息化管理,大广州地区(广州、番禺、从化、增城、佛山、顺德),在24 小时以内可以送达。当前,随着商贸业的高速发展,如何加快构建现代城市配送体系,在满足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对配送需求的同时,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作为企业,如何在城市配送方面有效满足客户需求,支撑业务发展,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新出路。

曾广云表示:“在应对城市配送难题方面,思哲一方面不断优化企业自身资源配置,一方面积极寻求、整合市场资源,充分利用其他资源。目前,200 公里以内的配送半径,我们一般使用自有车辆;在广东省内,超过200 公里配送半径范围,我们会协同社会车辆进行配送;而省外则直接跟专线公司合作。”

共同配送,指多个客户联合起来共同由一个第三方物流服务公司来提供配送服务,它是在配送中心的统一计划、统一调度下展开的,通过作业活动的规模化降低作业成本,提高物流资源的利用效率。共同配送是构建现代城市配送体系的核心内容和重点工程之一。广州市近年来一直在积极推动共同配送工程建设。

对此,曾广云表示:“我们的物流中心是一个开放平台,不仅可以为本公司的商贸流通提供体验和服务,也向其他企业开放,加入共同配送体系。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够利用其他社会资源,开展共同配送,提高我们的配送效率。”

做有效供应链

曾广云反复强调,思哲要做的是有效供应链,“中国消费市场发展到现在,个性化需求特征日益凸显。不同年龄段的消费者逐渐培养了自己的消费偏好和品位。以前企业的做法都是想办法把库存卖掉,现在我们反其道而行之,先准确收集到客户需求,把握市场需求、客户喜好,再进行采、供、销,注重客户体验,这样才能在库存和成本方面取得理想效果。”

无独有偶, 近年来利丰集团实施了Oneworld 企业资源管理系统,将产品市场信息和供应链信息有效地进行管理,使得市场和销售人员能够更准确把握市场,做出正确决策。

与大批量的销售不同,零售业的管理更加讲究精确的数据和完善的服务。利丰集团专营OK 便利店的成功商务模式是顾客主导和信息技术的综合应用:电子数据交换、仓库管理系统、电子销售点管理系统和内联网系统。众多的零售终端能搜集到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为供应链的上游提供信息。如OK 便利店将物流系统全面升级,加入了Exceed Technologies 的仓库管理系统,配合微软SQL 服务器,使OK 便利店能系统地为仓库安排收货、运货、货物管理、预测以及报告活动,这是一般的仓储系统所不能达到的。目前,OK 便利店的工作效率已经由10 年前的12 秒完成一宗交易降低至如今5—6 秒完成一宗交易。

外贸市场采购工作计划范文6

一个月时间就这样很快的结束了,回顾自己这月以来的工作,可以说是有很多的地方值得去回忆。作为一名行政助理,我要做的工作有很多,不过我始终觉得说起来也挺小事情的,这些小事都在我不断的工作中逐渐的去解决,自己的工作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亲爱的读者,小编为您准备了一些月度个人工作总结,请笑纳!

月度个人工作总结1通过这段时间的努力不难发现__月份商场的销售业绩是令人满意的,虽然是诸多员工共同努力的成果却也蕴含着自身的一份努力,所以我在感到庆幸之余也希望以后的工作中也能够取得这般好的成绩,针对这类状况我也总结了__月份完成的销售工作从而对自身进行分析。

经过简单的分析不难发现销售技巧的娴熟运用才是自己得以进步的原因,虽然商场领导有时也会在工作中提供帮助却也要凭借自身的努力才行,无论是努力过程中的充实感还是业绩得以提升的成就感都是令人感到喜悦的,所以我比较珍惜在商场的销售工作并为此付出了不少的心血,若是在领导提供平台和机遇的情况下仍然无法做好销售工作未免显得自己太没用了些,所以我将目标放在客户开发的工作之中并真诚对待每个人,无论是商场服务礼仪的体现还是真诚待人的方式都容易得到客户的认可,但是在开展销售工作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自身的弊病并在同事的建议下加以改进,在得以进步的同时也能够感受到商场的温馨氛围对自己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在探寻业绩提升的方法之时也参考了同事的工作方式,毕竟总是闭门造车很容易令自己在销售工作中陷入思想上的误区,所以商场领导也会定期开展会议并与员工们探讨工作上的事务,经过相互间的交流找出自己在销售工作中的不妥之处并加以改正自然能够得到不小的进步,再加上我也十分用心地学习商场销售技巧自然能够在4月份得到不错的收获,只不过若是能够将这份优势继续保持下去则能够得到较大的提升。

为了加强对销售流程的认知导致我在商品知识的学习方面也花费了不少努力,主要还是随着各类新式商品的出现导致我对这部分知识并不熟悉,或者说是很少能够挤出时间学习商品知识来提升自身的底蕴,这样导致随着时间的流逝导致部分客户的需求很难得到满足,尤其是对某种品牌比较执着的客户往往需要在销售工作中探讨对方感兴趣的话题,所幸的是我经过这方面的教训已经意识到学习商品知识的重要性并会在下个月中不断努力着。

通过__月份的努力不难发现自己在销售工作中存在着不少可以进步的空间,所以我会审视这段时间的收获并分析自身在工作中的不足表现,须知想要进步就得发愤图强自然不能够指望领导与同事永远都会无底线地帮助自己,我会尽快沉淀下来并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保持高业绩的发展趋势。

月度个人工作总结2这一个月的工作做的磕磕绊绊,不是很顺利,虽然勉强做到差强人意,但是距离自己和岗位的要求还很远。以下是对__月份工作做个总结。

一、__月份材料采购工作情况

__月份生产形势有所好转,采购的工作量有所增加,加上采购?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钡牡髡约暗缍瞥Ъ业慕粽牛吹ゲ晒海杂谟行┎牧系募笆倍壬嫌行跋臁_月份最头痛的事就是电镀了,价格提高了,还要自己接送,好话说了一大堆,还不能及时镀出来。对于生产上的采购材料,除了客观原因(如资金延迟,采购任务下得急,供应商来不及交货等)之外,基本都能即使到位。

二、值得肯定的地方

(1)采购的各项工作,包括各项计划、方案,一直与生产部门紧密联系,切实满足订单的生产需求。

(2)与部分供应商建立了良好关系,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洽商,努力为公司争取了优惠条件,有效减少采购成本。

(3)在资金紧张的状况下,与供应商协商,支持公司生产,并有效的建立了几家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材料在采购回来后,跟财务部门沟通比较不及时,未能迅速后清晰的报帐,致使财务部工作量加大,减慢其部门工作效率。

(2)在付款方面还没有做到更好的协调方式,导致了个别供应商不满的情绪。

四、解决的办法

(1)对支付采购费用的情况做好记录。让采购部各项支付情况清晰明了并有据可寻。

(2)库存问题的处理,需要与物控部一起协调好。主动咨询,可一起完成采购成本与库存成本的权衡分析等,更加紧密联系两个部门。

(3)对于有计划外的交易出现,预算数额与实际操作的数额相差较大,则需要与物控部、销售部、生产部沟通好,尽可能完善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

五、本部门的工作思路和采购员密切沟通

随时应付紧急采购任务,改进采购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沉着应对各种计划外情况,更有效的对采购工作进行管理规划,与各个部门联系更加紧密,更好满足订单的需求,努力做到采购的,为公司节省采购成本。相信采购部工作将会有更大的突破和改善!

月度个人工作总结3回顾过去的几个月,我认真学习。全心全意,以礼待人改掉了原先在校期间的一些坏脾气,并在不断的实践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成长为一名合格的销售员。

在__商场的的店员实习共计几个月,从一个学生转入销售员的职位,在这个对我来说全新的领域里,我感到自己在销售知识的欠缺和对这个行业的规则的陌生。

于是我从对的产品开始了解。

在刚刚上岗期间.我知道了包包陈列的很多学问,一个系列就是一组个性风格的陈列方式,直接的让产品在顾客面前体现他的风格,让顾客一目了然。

在销售过程中我的感悟是在掌握产品知识的以后,如何让自己的销售技巧提高。我觉得在几天的实习中我总结出如下几条:

1、精神状态的准备。

2、身体的准备。

3、专业知识的准备。

4、对顾客的准备。

当我们了解了相关的产品知识的时候,就是我们掌握销售的第一部,让自己的销售业绩提升还需要我们对顾客的性格,穿衣风格所该配的包类型等的了解,只有握顾客的心理,推荐适合他穿衣风格的所配备的包包。

月度个人工作总结4深入分析当前国际国内海运市场的新特点和周边港口竞争日趋激烈的严峻形势,按照公司年初部署,结合港口实际,进一步统一思想,团结一心,加快发展,抢抓机遇,创新思路,狠抓突破,迎难而上。

一、领导重视,加强管理,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今年年初,为贯彻实现集团公司“以港口中转为支撑,起飞物流中心”的战略目标。公司确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航线经营为突破口,做强做活港口经营,促进港口经济跨越发展的工作目标。在航线市场开发方面上半年在保持三条国际海运航线正常运营的基础上,重点开发内贸和外贸集装箱航线,通过内贸及外贸内支线来拉动外贸航线。在货源市场开发方面立足荣成扩展到整个半岛地区,进一步延伸到青岛及整个内陆地区,抓好重点货源的开发。随着公司领导班子的重新调整,为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加强管理,充实力量,理顺部门内部事务,拓展外部业务,夯实工作基础,开创市场开发新局面。我们市场商务部设立了三个中心,七处办事处。进一步细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人人都管事,事事有人管,有效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双重定位,做活航线市场,大力培育港口核心竞争力。

我港起步较晚,相比周边港口国际航线不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市场商务部按照公司计划,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充分发挥港口与船公司双重功能,将开发内贸线和外贸内支线作为新的突破点和增长极。月份,开辟了石岛泉州线,在短短的几个月的时间内航线经营由初期亏舱进入爆仓,并由十天班单开,加密到五天班对开,外贸内支线也将逐步实行周双班运营。目前,我们市场商务部正在筹备石岛上海线、石岛泉州、广州线、石岛温州、宁波线的开通事宜。预计月底外贸内支线整班运营,内贸线五天班运营。内贸及内贸内支线的陆续开通,将使我港的联通网络遍布华东、华南地区,进一步增强了对腹地的辐射力、影响力和竞争力。

总体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全年各项工作指标的圆满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_年上半年,我们市场商务部三条航线共完成箱量。

月度个人工作总结5本学期我校全面贯彻以“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为宗旨,以培养队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规范队员的行为习惯,形成校园的文明风尚为核心内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指导,狠抓养成教育;以生命教育为主线,以少先队活动为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为全校队员构建了健康成长的大舞台。写景本月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阵地建设,实施少先队现代化工程。

1.我校大队部常规活动、阵地建设常抓不懈,每天的红领巾五项常规、红领巾监督岗值勤活动,周一的升旗仪式,每月的大队干部例会等从不间断和停办。

持之以恒、有条不紊的工作为全校队员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成长氛围。

2.加强辅导员的队伍建设。

我校少先队组织始终不渝地抓好辅导员的配备、选拔、培训工作,为辅导员的学习、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定期召开班主任(辅导员)会议,组织学习研究工作,提高辅导员的少先队工作水平。

3.加强少先队阵地建设。

加强少先队基层组织建设,认真做好新队员的入队工作,努力使我校的少先队机构建设再上新台阶。

4.精心布置宣传阵地,橱窗、班报等力求主题突出,图文并茂。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体验活动真精彩。

学校还应利用重大纪念日,庆典等每月都要组织规模较大的活动(请注明本文转自写作频道),通过这些大型活动,能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收到较好的社会效益,形成学校、社会、家庭的教育合力。例如:1、学雷锋精神展青春风采讲故事比赛。2、学雷锋精神展青春风采歌咏比赛。3、校园吉尼斯。4、共青团成立90周年现场绘画比赛。5、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征文比赛。6、慈善一日捐。7、雅言溢满校园经典浸润人生诗歌朗诵。

三、增强安全意识,创建平安校园

“安全第一”是我校师生的共同口号。本学年我校将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杜绝学校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与家长沟通,大力向社会宣传食品卫生、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防溺水事故等安全意识,聘请校外有关人士开展专题讲座,防微杜渐让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提高认识,确保校园一方水土的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