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主义伦理学范例6篇

情感主义伦理学

情感主义伦理学范文1

Abstract:In the past Stevenson, emotional and ethical doctrine of thinking saw the diversity of possible conflicts of value judgments and value judgments that the differences attributed to emotional differences. And why would such a difference in the emotional conflicts, contradictions and differences in these emotional content behind the existence of what is, emotionalism and not as seriously. Stevenson made in this respect further research into the emotions of modern systematic theory, theory of the synthesizer.

关键词:斯蒂文森 情感主义 道德语言 价值判断

Key words:Stevenson emotional moral language value judgments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1CZX06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项目编号10XJC720002)

作者简介:孙菲菲(1976-),女,湖南东安人,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

陆劲松(1975-),男,布依族,贵州开阳人,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逻辑学。

一、伦理分歧的性质

斯蒂文森并不赞成将所有价值判断上产生的差异矛盾都归结于个人间的情感差异。在斯蒂文森看来,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弄清楚道德问题与科学问题的差异,以及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他认为在伦理论争中存在着分歧,这些分歧有些是情感方面的,有些不是情感方面的。“把道德问题同纯科学问题区分开来的,主要是态度分歧。”[1]所以,斯蒂文森从分析现实的争论和分歧入手,提出了“信念分歧”与“态度分歧”两种分歧理论。信念的分歧是由于双方各持己见互不让步,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尽力提出证据,或者依靠新的发现而不断的修正自己的观点。其特征以这样的形式来表述:一方相信P,另一方相信非P或者某种与P不相容的东西,双方都坚持自己的意见,而反对对方的意见,互不让步。当两个人对同一事物持有相反态度,也就是说,一方赞成,一方反对,而且至少其中一方的意图改变对方态度或者怀疑对方态度的正确性时,就说他们存在着态度上的分歧。斯蒂文森把这种分歧称为“态度的分歧”。

斯蒂文森进一步对态度分歧和信念分歧如何达到一致进行了研究。他认为态度的变化常常随着信念的变化而变化,信念上的一致常常可以导致态度上的一致。伦理学中存在某种“替代证明”的东西,对于任何祈使句,我们都可以问:“为什么?”这个“为什么”就是在要求一个理由。只有当祈使句被用于改变听者的态度或行为时,理由才能有效地支持祈使句。斯蒂文森把这种理由称作“支持性理由”。在典型的道德争论中,支持性理由是通过支持道道判断改变对方的信念来支持祈使句的,这种信念可以改变不愿服从的态度,从而消除分歧达到一致。两种分歧之间关系的性质是事实性的,而不是逻辑性的。分歧的存在说明人们之间实际存在着不同的判断、认识和态度等。态度上的分歧总是与信念上的分歧相辅相成。在逻辑上,我们可以设想人们在没有信念分歧的情况下产生态度上的分歧,但事实上却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因为,人们对某一对象的认识和判断往往支配着他们对该对象的态度,而对某一对象的态度又反衬或影响着他们对该对象的认识和确信。当它们同时发生并相互影响时,其中必有一种是居支配地位的。态度的变化常常随着信念的变化而变化,信念的一致可以导致态度的一致。

二、道德语言的意义和功能

当人们听到一个符号和对这个符号作出反应,二者之间是一种复杂的因果关系,因为倾向性在论及复杂的因果环境时是有用的。在这些环境中,某种被说明的事件是许多自变量的函数。在所要求的心理意思上,符号的意义不是任何时候都伴随符号的某种具体心理过程,而是符号的倾向性。反应依伴随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是由听者的心理过程组成的,刺激则是他所听到的符号,因为倾向性总是涉及到因果关系的背景。

在价值判断上的这些分歧,有些是情感方面的,有些则不是情感方面的,是属于信念方面的。[2]态度上的分歧植根于信念上的分歧,改变态度的方式之一就是从改变信念着手。然而,尽管信念的改变是态度改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理性只能直接改变人们的信念,而不能直接改变人们的态度。

1、道德语言的用法

语言在日常使用中,有两种不同的用法:一是描述的用法,使用词句是为了记录、澄清或交流信息,这是科学上使用语言的典型用法,目的是为了让听者相信这一陈述或相信说者相信这一陈述。另一种用法,可以称为“能动的”用法,目的在于发泄感情(如在感叹句中),产生情绪(如在诗中),或促使人们行动或具有某种态度(如在煽动性演讲中)。伦理语言的使用就属于这种用法。因此,伦理命题与祈使句大致相似,主要是用来鼓励、改变或纠正,而不是简单地描述人们的目标和行为,在这些方面它们都不同于科学命题。当然,这种区分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因为实际生活中,两种使用常常交织在一起,甚至在同一命题中,也常常同时包含着感情表达和信念表述这样两种目的。

劝导性定义在伦理学中的使用,是伦理学区别于科学的重要标志,也是规范伦理学没有客观和统一标准的根本原因。每一个人、每一个学派都在利用道德术语的描述意义和情感意义的二元性质,或者改变描述意义(如把“善是整体利益”,变为“善是个人利益”),把“善”的情感意义加在个人利益上,使其他人对:个人利益“持赞成的态度”,或者改变情感意义(如“不要受义务”的束缚,因为义务是弱者的保护伞”),把改变了的情感意义(由褒而贬)加在原来的描述意义上。无论以哪种方式,定义都是结合情感意义和描述意义而完成的。在情感上,它给被定义词以赞扬、推荐或贬抑,而在描述上,它指出了赞扬或谴责的对象。前者给予了劝导的力量,后者指出了劝导的方向。劝导性定义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定义, 对道德术语下定义,不过是以其情感意义为手段,达到某种“欺骗”目的的过程。

2、道德语言的意义

由于强调存在两种不同的语言目的,斯蒂文森把“描述意义”与“情感意义”做了进一步的区分,一种符号的“描述意义”是它影响认识的意向,假如这种意向的产生是由于在交谈中有该符号用法的复杂条件而引起的。假如这种意向被固定,至少被语言学法则规定了一个适当的范围。“描述意义”实际上与信任、想象、猜想以及假设等心理活动密切相关。而对于“情感意义”,斯蒂文森是这样定义的:一个词的情感意义就是一种由于这个词在情感领域的历程中,需要激发思想的内涵,或者需要坦率表达观点的内涵。这与描述或表明态度的表达明显不同。[3]

如果把言语的意义仅仅规定为它所指称的对象,就不得不承认唯有在描述上使用词时,词才有意义。但这个结论是不符合常识的,因为人们在能动地使用词时,也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起到沟通感情的作用。言语的意义不能在词的外在关系上去找,而应该到词对人心理的刺激或人对词的反应中去找。这样,我们就能看到,一个符号既有与描述用法相应的描述意义,也有与能动用法相一致的情感意义。前者在于该符号影响认识的倾向,后者则是符号由于在情感情境中的使用历史而获得的唤起或直接表达(而不是描述或指称)态度的能力。伦理术语的典型用法是能动的,因此,情感意义就是其标志特征的意义。

3、道德语言的功能

道德语言的功能与道德语言的意义是紧密相联的。道德判断不仅其具有表达判断者感情的功能,而且具有引起、改变接受判断者的情感、态度的功能。注重这方面的研究,是斯蒂文森与其他情感主义者不同的一个特点。罗素虽然最早注意到道德陈述的感情因素,井且说,“某某是善的”,意思是“要是大家都想要它、该多好啊!”它不是在作陈述,而是在表达一种愿望。但他并没有注意到道德判断这一能动功能。艾耶尔在说到道德术语可以表达情感时,曾提到过其影响听者情感为作用,但一笔带过,也未作深人探究。斯蒂文森由于深受杜威伦理思想的影响,更侧重于道德判断的后一“实践”功能,即能动地引导某人具有某种态度的功能。在历史上和现实中,规范伦理学所做的道德判断大体可以归为两类,它们可以从他的两个分析模式中得到解释。第一个分析模式是他为了研究方便而提出的“工作模型(working model)”的展开,如:

“这是错的”,意思是“我不赞成它,你也别赞成吧!”

“他应该这样做”,意思是“我不赞成他不这样做,你也别赞成吧!”

“这是善的”,意思是“我赞成它,你也赞成吧:”

其中每一个都由两部分所组成,第一部分是陈述:“我赞成……”,“我不赞成……”,描述说者的态度。第二部分是命令:“你也……吧!”用来改变或加强听者的态度。这个模式描述了几个常见道德命题的意义,而不是在给道德术语下定义。实际上,“某某是善的”在描述上是非常复杂的,既可指作它的动机,它产生的原因,也可指它所遵照的标准等等,在情感上常常是“引导”而不是命令人们改变态度或产生相应情感。

由于人们很容易给伦理术语指定更复杂的意义,他们常常坚持认为存在着这些意义。从而引起需要加以着重阐明的问题:理解日常生活用语的灵活性。因为第一模式仅仅论述了许多可能的分析中的一部分,在这些分析中,描述的对象被限于说话者的态度,所以必须设计出第二模式来研究这些意义。两种模式都认为伦理学术语在情感上是能动的,不存在特殊的语言学和方法论问题。第二模式的显著特征就在于它提供了一种附加的描述意义。在第二分析模式中,伦理定义是说服性的,而在第一分析模式中的伦理定义却是中立性的,没有情感或态度上的倾向性。因此,第二分析模式中的伦理定义本身就影响到伦理语词的描述意义和情感意义的结合。

斯蒂文森对道德语言的分析曾经在西方伦理学界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宾克莱甚至说:斯蒂文森于1945年发表的《伦理学与语言》一书则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详尽、最精确的情感伦理学理论的代表作。[4]也许它的最大贡献是表明了规范伦理判断既有描述的因素,又有情感的因素,尽管正是后者才是它的最根本点。许多当代哲学家都同意斯蒂文森的这一观点:道德术语确有一个描述的对象,不过他们不同意把情感作为道德语言的最显著特征。由于斯蒂文森的挑战,导致他们去观察人们实际使用道德语言的方式,然后尽力用比“情感的”更精确的术语来陈述各种用法。宾克莱的这一看法虽然不尽全面,但也确实指出了斯蒂文森在非认识主义伦理学的发展过程中承先启后的重要地位,指出了斯蒂文森理论上的贡献和失误,代表着一大批英美伦理学家的基本观点。

参考文献:

[1]斯蒂文森.伦理学与语言.[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p10

[2]斯蒂文森.伦理学与语言.[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p13

情感主义伦理学范文2

[关键词]西方德性伦理;理论化;复兴之路。

1958年,安斯库默在英国皇家学会的哲学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现代道德哲学公认为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复兴的标志。德性伦理分为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和反理论化的德性伦理这些主张理论化的思想家包括努斯鲍姆!、斯洛特、赫斯特豪斯、大卫?威金斯、亨利?理查森等人。以反理论思潮著称的德性伦理为何后期出现理论化的主张,其思想根源、理论意义何在,很值得探讨。

一、复兴的起点:理性的拓展。

如果说主张反理论的德性伦理主要起源于对康德主义的不满,那么,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则主要起源于对功利主义的不满。他们认为,善的多元性被忽视;理性仅仅被作为工具性的运用,即理性仅仅能沉思手段而不是目的;情感和欲望成为了非认知性概念,即它们常常在功利主义的哲学,尤其是经济学中被视为当然如此。努斯鲍姆等人试图拓展理性的范围,让理性和沉思在我们的道德哲学和政治生活中发挥比功利主义常常所承认的大得多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重视理性,他们很喜欢诉诸亚里士多德,同时,对康德怀有同情之心,甚至希望综合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在这些方面,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学与主张反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学有着很大的区别。

其一,相信善的多样性,批判功利主义。相信善的多样性,是欣赏理性的德性伦理学家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发展而来的观点。在他们看来,人类生活所珍视的善是多元的,不可公度的。友谊、正义、勇敢、谦虚等等?每一个,就其自身而言,对于行为者来说都是必须追求的。对它们的追求就是要把它们本身视为明确的有价值的目的,而不是作为实现更进一步的价值,如快乐和满足的手段。

因此,这些思想家强烈地反对人类生活中善的可公度性,把它们当做获得快乐或满足的手段。因此,他们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在功利主义那里,功利?常常是某种单一的价值的最大化的观念,在功利主义者看来,在生活中各种独特的善都臣服于某种特定的并非某种其他类的善。同时,功利这种观念还引进了自利的优先重要性。这些正是德性伦理所要反对的。

这些德性伦理学家反对功利主义主要在社会科学和公共政策方面,因为功利主义常常根据其效果论所构成的经济学理论来引导社会公共政策,其思想完全与从德性伦理学所引导出的社会公共政策相悖。德性伦理学家们常常提倡在社会实施仁爱、关怀等德性,关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斯洛特提出了普遍仁爱的思想,希望在社会中推行德性正义,把人与人之间的关怀、关爱视为高于经济利益的目标。他反对从功利论引导出的社会理论和政策。边沁认为:一个行为是善是恶,只要考虑它的结果如何而定。

其所以是善,是因为它能够引起愉快或排除痛苦;其所以是恶,是因为它能够引起痛苦或排除愉快。从同一个动机,以至任何动机都可以产生善的、恶的乃至无善无恶的行动。功利论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与其将财政津贴直接用于福利事业或公共事业建设,不如将财政津贴交由大企业再陆续流入小企业和消费者的手段更能促进经济增长。这种经济学说的倡导者实际上就想要说明推行普遍仁爱动机事实上就是弊大于利,消减福利事业和公共事业有助于社会的发展。斯洛特认为:如果每个人包括经济学家都不知道,冷酷无情的资本主义竞争要比人们相互之间更多地给予仁爱,尤其是同情穷人所带来的结果,创造更高水平的福利,而认为资本主义的冷酷无情在道德上是比善良和怜悯更好的动机,这看起来就不符合直觉。当然,也许有些人会认为如此冷酷无情或许并不是件坏事。因为即使动机在道德上可耻,它的结果是好的,这绝不是有良知的人所希望看到的社会发展方式。正是对这种情况的分析和论述,斯洛特认为,好的效果并不能证明动机是善的。就此而言,德性伦理学在涉及社会公共政策方面要比效果论更有说服力和吸引力。

其二,理性能够调节各种善之间的关系,并且把握最终目的。主张理性追寻的德性伦理很重视理性的作用,然而,这种对理性的重视与功利主义不同。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任何行为都要以功利、效果来评价,就必然要求对行为的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和预见,即重视理性的判断力和明智的计算。功利主义是把理性作为实现功利最大化的工具,它臣服于感性的苦和乐这两个主人的统治之下,本身并不能沉思最终目的。而德性伦理则认为,理性不仅作为工具来调节各种善之间的关系,而且它本身还能够把握人生的最终目的,引导情感和欲望。

如所周知,既作为社会成员而存在,又作为个人成员而存在。在社会中,个体总是以某种身份处于某种地位,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样在家庭关系或朋友关系中,又要承担与之相应的义务,从而具有其各自独特的价值。即使两个孩子,不管他们在质上多么相像,甚至我们可以假设他们是双胞胎,但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各有其价值。但是,在社会关系、家庭关系、朋友关系中,彼此冲突的义务是广泛存在的。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彼此之间是不同质的。而且鉴于他们每个人都具有其内在价值,彼此的独立性就会造成令人痛苦的冲突。在解决这些价值冲突时,功利主义会问:我应该为他们投入我的时间和资源吗?提供多少?德性伦理学认为,这种方法根本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因为许多问题的解决根本无法量化。从德性伦理的角度来看,每种德性都体现了珍视具有内在价值的特别目的。就此而言,各种德性和它们之间是有序而和谐的。这种有序而和谐代表了一种珍视有价值事物和把它们组织起来的愿望。从古希腊的社会状况来看,我们可以把这看成是其多神论的伦理表现形式:在古希腊,神是众多的、彼此独立的,你必须尊敬每一个神。但是,正如威金斯和理查森所看到的,强调具有内在价值的这种特别目的的组织性协调绝非轻而易举。毕竟亚里士多德的沉思充满了困难。然而,理性能够发挥其作用,形成理论或某种规范,帮助人们沉思。所以,威金斯说:我深入思考((提出不受欢迎的怀疑,借助理性的科学理论,与其说来自对科学的激情((不如说希望通过概念的魔力,把理论转化为规范性的要求,或相应的规则系统,由此免去理性沉思的所有痛苦。也就是说,理性的沉思能够协调各种善之间的关系。

当然,人们可能会同意理性或沉思能理解多元性和不可公度的善,但否认在人类生活中理性能沉思最终的目的,如同石元康所指出:现代人对于理性的观念做了一个大的转变。人们不再认为理性能够处理目的世界的事情,理性的功能只是推论及计算,它所能处理的是经验世界以及工具世界的东西我们要了解经验世界时,理性的功能是帮助我们做计算及推论。但是什么才是有价值的东西这回事,完全只能由主观的喜好来决定。亚里士多德的阐释者就是持如此观点,认为作为人生的最终目的必须通过非理性情感、宗教权威或传统习俗等来理解。威金斯和理查森认为,亚里士多德并不认为如此!。

事实上,整个%尼克马可伦理学&就是一个对最终目的进行理性沉思的扩展了的例子。如此沉思,在很大程度上,如同威金斯和理查森所主张的,一方面产生高度概括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另一方面,基于你以同样方式理解了其他目的,从中选择。理查森所引申出关于沉思生活最终价值的观点,可以称之为亚里士多德主义理性的当代表现。

因此,理性不仅调节各种善之间的关系,而且在沉思中就向上扩展了它的作用。这样一来,最终目的,不是像典型的功利主义那样由欲望和感觉所确立,而是由理性所确定。

其三,理性渗透于情感,情感并不仅仅是无意识的冲动。理性在沉思中向上拓展了它的作用,确定了人生的最终目的,与此同时,理性采取一种密切相关的方式,向下阐述了欲望和情感的结构。这些德性伦理学家认为,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完整人格能够由理性来引导。德性是一种涉及情感和行为的中道,因为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能够修正激情、引导道德选择,直到在激情和道德选择中展现德性。自我控制并不是亚里士多德主义有德者的理想状态,因为仅仅行为自控的人和他的情感的自然流露之间不一致。默多克举出了很典型的例子。一位婆婆对儿媳在行为上无可挑剔,但自认为自己在遏制憎恨和嫉妒的情感。在去看儿媳的途中,随着时间的流逝,她批评自己的自私情感,直到她以新的比较正确的图式取代了利己遮蔽中的图式。她的情感也就随之而改变。尽管她的行为和过去一样,但是,从德性伦理学的角度上看,她已经在道德上做了非常有意义的工作。用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语言来说,她现在是一个有德性的人,而不仅仅是一个自控的人。

这些德性伦理学家们还反对把情感看成无意识的冲动。赫斯特豪斯认为,亚里士多德很重视人的理性,承认情感具有理性的成分,而不是仅仅表现为动物性的非理性冲动。在她看来,德性与行为和情感有关,道德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情感教育。她以种族主义为反例,认为极端种族主义就是由于种族主义的灌输所形成,其中情感教育从儿童时期就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努斯鲍姆认为,情感构建了我们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图景。情感在道德哲学中被赋予重要的地位,并不意味着它由此获得特别的信任,从而免于理性的批判性审视。在努斯鲍姆看来,一种好的伦理学理论就是发展适宜的情感的理论。鉴于此,她运用斯多葛的思想,对个人的情感做了深入的分析和理性的探讨,从而使她在学术上备受瞩目而达到新的顶峰[9]。她认为,那种把情感视为完完全全的非认知性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努斯鲍姆还提出了情感启蒙的观点。她指出:哲学治疗人类由于错误观念而产生的疾苦。它要治疗人的灵魂,就像医生治疗的是人的身体一样。在她看来,如果我们是真正的当代亚里士多德主义者,我们就必须给自己设定如下任务:通过教育来帮助人们选择合适的价值目标,我们能够而且应该根除诸如种族仇恨之类的不良情感,它们是能够通过教育改变的思想和判断。

总之,这些自称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很重视对道德心理学的研究,认为情感并不是无意识的冲动,理性不仅能够渗透在情感中,而且还能把握调节各种善之间的关系,把握最终目的。

二、复兴的特色:伦理理论化。

与崇尚情感、传统的反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学家不同,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学家,认为只有伦理理论化,德性伦理学才能真正与规范伦理学相抗衡,从而成为真正独立的第三种伦理方法。斯洛特指出:这些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学家们负有重任,来解释他们所提出的理论与效果论者、康德主义者以及其他人所提出的伦理学类型的区别,同时证明他们所提出的理论是有道理的。因此,我们首先需要看看这些主张理论化德性伦理学家是如何诠释伦理理论的内涵,这种伦理理论的内涵与主张反理论化的德性伦理有了哪些不同,然后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他们是如何阐述接受伦理理论的原因。

(一)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学家视野中的伦理理论。

努斯鲍姆认为,伦理理论的界定是个很棘手的问题,因为这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分歧。这些分歧如此之大,如果接受它们就等于直接承认了伦理理论已经陷入危机。比如说,如果认为伦理理论能解决一切道德两难,或规则没有例外,这本身就意味着这些伦理理论是错误的。而一些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又往往拒绝给伦理理论给出明确的定义,比如,拜尔指出,伦理理论应该是具有清晰性、普遍性、系统性、等级秩序,但没有提供这些理论的一般界定,因此,当她认为亚里士多德、休谟都没有伦理理论时,就令人怀疑她所提出的伦理理论标准。应当说,努斯鲍姆的确看到了伦理理论与反理论中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如何理解伦理理论。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们对伦理理论的攻击,很大程度上就如同罗伯特?劳顿所说,反理论的道德理论的概念是有目的地过于狭窄。它并不能准确地反映伦理理论的本质和特征。

努斯鲍姆正是在对罗伯特?劳顿等人关于反理论思想家们所提出的伦理理论的总结基础之上,明确地提出了主张伦理理论化的伦理理论的六条标准:

其一,为实践问题提供建议。在努斯鲍姆看来,一个伦理理论要能指导实践,能够为我们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这种进步一定要求把理论没有变通地直接运用于实践之中?相反,它需要对制度革新和道德教育具有指导作用。

其二,阐明了如何验证信仰、规则和原则的正确性。

努斯鲍姆认为,对于任何一个理论而言,最重要的是它能够为我们道德判断提供如何继续前进的说明。同时这些说明也会为进一步的判断与阐释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因此,理论能够阐明如何验证信仰、规则和原则的正确性。

其三,系统化并拓展信仰。努斯鲍姆进一步指出,伦理理论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调整伦理经验材料,使之系统而有序,通过必要的修正与放弃,将不一致的变成一致的,并能够揭示出各个相关事物之间的联系,从而将原则运用于尚未经考虑的伦理经验之中,引导人们的具体判断。同时,各种伦理经验材料的系统化,在帮助人们做出具体判断的过程中,使人们逐渐形成某种信仰。

其四,天下论文具备某种程度的抽象性和普遍性。在努斯鲍姆看来,伦理理论具有相应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一个伦理理论并非仅仅由具体和特殊关系的具体陈述汇集而成。理论之所以为理论,就在于它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的抽象性,能够指导未来。

其五,可普遍化。努斯鲍姆认为,一个伦理理论应该适用于所有行为者,而并非仅仅适用于某个特定的社区或宗教社团的成员。每一种好的理论都具有触类旁通的效力。它可能包括,也可能不包括对家庭关系、朋友关系以及人的性格倾向方面的质疑,还有是否代表其本人的意见。如果说理论不能涉及这些方面,这种理论只能是空洞无力的,不能算为理论。从某种意义上看,理论的普遍性是高度具体的,能够进行相应的指导。

其六,明确性。一个伦理理论就是针对一系列行为的指导原则,能够为人们提供相应的明确指导。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能明确人的一切方面,如人们的内心世界所在的爱与宗教信仰就很难明确化。同样,这也不意味着它在许多确定的环境中不能提供明确的指导。在这里,努斯鲍姆看到了理论自身的有限性。事实上,她就把那些把伦理理论歪曲为凡事都要提出明确的原则的观点排除掉了。

总之,伦理理论,按照努斯鲍姆的归纳,是指具有明确性、系统性、清晰性和某种程度的抽象性和普遍性,可以用来指导实践一系列的推论。应该说,努斯鲍姆对伦理理论的概括,有效地把一些反理论思想家们所强加给主张理论化的伦理学家们的显著谬误删除了,如道德两难的问题、规则的例外、原则先于境遇的无例外等级秩序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努斯鲍姆特别把理论和普遍性的规则作了区分,因为她认为伦理理论的任务是描述普遍性规则的特点、作用和局限性,给规则提供一个相应的解释。也就是说,伦理理论实际上内在地包括了规则的产生和形成,但不等同于规则。这样一来,伦理理论和反理论就具有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比较的可能。

(二)接受伦理理论的原因。

接受伦理理论的重要性可以从德性伦理的批判对象、伦理理论自身的重要性和人类基本需要的满足等三个方面来探讨。第一,从德性伦理的批判对象来看,德性伦理的主要对手是那些理论化的规范伦理。斯洛特敏锐地看到:

康德主义、契约主义和后果主义都是理论化的最佳例子。

鉴于这些理论在当代伦理学中的重要性,任何反理论的伦理学能够或将被视为对于这些伦理学很好的替代物或竞争物,这是极不可能的。现在,德性伦理学日益受到认真对待,我想,部分原因在于德性伦理开始显示能够形成结构宏大、内容丰富而明晰的理论,容许与其他流行的伦理学样式进行评判性比较。而且如果德性伦理学(某种形式或解释)能够完成伦理学的系统理论化所必须完成和做到的,就比康德主义者、后果主义者或契约主义者所能证明的,更看上去可信或更有条理,那么这比较有利于德性伦理学。[1](p.336)因此,从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的抗争角度来看,德性伦理需要实现理论化。

第二,从伦理理论自身的重要性来看,理论对实践所作的第一件事就是击败那些使重要思想沉寂的恶的理论。道德先驱帮助改变大众思考这些事情,如奴隶制度、对妇女的征服或非常穷困者的权利,至少有些像理论一样的成分在他们的思维中。他们明白所有的被运用于白人的道德思考还可以运用于黑人,适用于男人的同样适用于女人,普遍性的强制实施预防与许多熟悉的道德要素相联系的穷困,和非常穷困者的困境有特殊的关系在德性伦理学家看来,关于家庭暴力中的婚内强奸的主流理论?妻子不能指控她丈夫犯了强奸罪,因为按照他们之间的承诺和契约,妻子已经把她自己交给了她的丈夫,她不能撤回自己的承诺[13](pp.941-1001)?内化了许多男人的日常丑恶行为,并使他们的恶行合理化。女权主义理论以论据反驳它的假设,同时阐述了社会法律制度要关注妇女的尊严和独立人格,从而导致旧有的理论有所改变。最终,他们提出了关于配偶的义务和权利的理论来取代它。[ ]

努斯鲍姆认为,我们习惯中一些关于人的尊严和声望的概念导致我们憎恨另外一些人或团体,并且试图以侵害性的行为来对待他们。如果我们停留在非理论化的批评性论述和实践的水平,如同反理论者建议的那样,我们可能会被抛弃,像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所说的那样,一些善的思想被自私、侵害性和渴望统治他人的堕落情感败坏了。即使最终这些思想没有沉寂,也无法以协调的方式驾驭实践。有时这些善的思想仍然会成功,但它们的成功不会持久。因此,普通人的判断要超越自身的范围,向哲学寻求帮助,力求使善的思想以明白的、系统化的方式排列,以能在未来清楚准确地在不同的生活领域中使用。在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看来,这样我们可以抢在前头,建立起一个思想堡垒来抵抗急需解决的蔑视他人尊严的倾向。当我们受到诱惑时,我们能利用它自我反思。同时,伦理理论可以通过抛弃腐朽的愿望、判断和情感来形成好的判断。努斯鲍姆认为,一方面,伦理理论把善的思想变得更加清晰、明确。清晰而明确的理论可以如同快刀一样割断自欺欺人的罪恶之源。另一方面,伦理理论可以给我们关于错误本身的说明,提示我们自己认识自我,不断反思自我,扩展善的领域。毕竟伦理理论并不要求我们彻底相信一个人,但它要求我们听取一个观点后就相信自己。它反对奴隶式的服从。

另外,善的伦理理论塑造了良好的法律和制度。努斯鲍姆认为,当今世界,恶行仍然普遍存在,善的伦理理论能够提醒我们创建制度性的机构对他们进行攻击。因为有着足够多的人认为要制定好的法律和制度,来限制某些人的不良行为,所以,国际法发展起来了。但是,我们社会生活中有许多不利于伦理理论发挥作用的因素,其中之一就是不相信理论而仅仅崇尚情感和直觉。在一个非理性的力量以及相关理论甚嚣尘上之时,发展善的伦理理论塑造法律和制度就是十分必要而有效的。因此,在德性伦理看来,我们并不是生活在康德和塞涅卡所向往的有序伦理实践所构筑的天真世界中。我们很清楚,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了邪恶和残酷的理论、自私自利的情感以及不良判断的世界之中,好的情感和判断需要竭尽全力才能普及和求得生存。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理论。如塞涅卡所说,当我们的敌人拿起了武器,我们需要我们的武器更加精良、更加系统,才能抵御他们。至于反伦理理论的观点,他们认为是天真的。天真的确是很荣耀的事,但真实的世界是邪恶的,它需要哲学(理论)。第三,伦理理论化还能够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即想象力和好奇心。在德性伦理看来,伦理理论化不仅有助于和规范伦理相抗衡,驱除那些陈旧的恶的理论,构建良好的制度,而且还能充分反映和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想象力和好奇心。

一方面,想象力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能力之一,其中,道德想象力是人类不能没有的东西。没有道德选择性的想象能力,有目的的道德变化、成熟、改革和演变都无从谈起。甚至试图证明现存道德实践的合理性,或重新评价和捍卫过去道德实践,都将失败,因为一旦创造性地想象道德理想的基本能力被否定,所有合理性论证的策略都将不可能。对道德现状的捍卫和批评都借助现存的实践和态度需要评价而预设了想象理想的能力。在日常评价的具体标准方面,伦理理论对道德想象力的需要甚至是更为明显。为了知道具体标准在现在的背景中如何运用,等等,不依靠道德想象力就不能决定哪些规则是和身边事例相关,道德沉思和判断就不可能产生。道德想象力至少以四种方式进入普遍性的道德判断:1.有选择性地突出一个情景中的某些细节,发现道德原则与身边的例子相关;2.权衡身边的例子和其他原则已经证明可运用的其他例子之间的相互关系;3.解释各种涉及明确表达原则的潜在含义(比如,对待所有人就像对待他们自己);4.从这种特别状态的例子中提炼出某种可理解的道德规则,因而用一种新颖的方式来处理它。因此,在道德沉思和判断的每一阶段和每一刻,富有想象力的过程是需要的。

正因为如此,伦理理论化在人类道德想象力的培养和扩展方面是必不可少的。毕竟伦理理论不仅寻求解释和批判现存的道德现象,而且还提出了道德生活应该如何,用R.G.科林伍德的话说,构建可能的世界,其中的一些,在以后的发展中,思想将发现真实,或行为将产生真实。在构建可能的世界中,伦理理论不仅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和评述道德变化和发展的道路,而且还能够被用来捍卫正在出现和将要出现的需要进一步支持伦理实践的理想。所以,伦理理论化能够满足人类想象力,尤其是道德想象力的基本需要。

另一方面,伦理理论化还是人类表达出他们的普遍好奇心的主要活动之一。劳顿认为,作为具有自我意识的理性的存在,生活在具体的持久的具有特别传统的社区,人类深深地体验了需要来表达他们是谁和他们来自何方,探索人类在宇宙中的地位。尽管这种探讨可以采取的形式众多,甚至无穷,但是,人类是理性生物,能够从宏大的和长期的角度来观察事物,还感到必须对他们的观点进行合理性论证,一种不可避免地采取的明确形式就是理论的形式。伦理理论作为人类好奇心的一种必不可少的表达。毕竟,你不能#尝试?或#不去尝试?成为一位理论者。理论不是一件简单的意图或愿望或有意识的事情。理论是一件必要的事情:一种冲动,一种欲望。总之,在德性伦理学家看来,无论从德性伦理的批判对象、伦理理论自身的重要性还是人类基本需要的满足等方面来分析,德性伦理的理论化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德性伦理发展的重要前提。

三、伦理理论化的意义。

情感主义伦理学范文3

—、规范论生态伦理观的贡献与缺失

规范论的生态伦理观,主要表现为强调行为后果的功利主义与强调行为动机的义务论这两种理论倾向。由于它们都以普遍的生态伦理原则来评价人的环境行为是否正当,并要求每一个人都遵守共同的生态道德规范,因此,它们的这种共同特征就被当作是生态伦理学中的规范论视野和研究方法。虽然,规范论的这两种生态伦理观,并没有找到一种全面、坚实的理论依据,也不具有充分激励生态道德主体保护自然环境的积极性的能力,但是,它所取得的一些突出的成就,也不是可以简单地加以否定的。它为生态伦理学的健康发展和完善,提供了一个初始的知识基础和道德资源,即使具有错误、教训和理论的严重局限性,也可以启示生态伦理学研究的后来者。

首先,生态道德关系是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的关系,环境行为是连接着主体与客体的,作为行为,它具有主体道德外显,现实存在的客观状态方面,因而需要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寻找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而不能只是在主体身上寻找。规范论生态伦理观从生物个体、生态系统、生物圈的层次进行生态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的理论基础的探索,提出内在价值、系统价值、生物共同体、大地共同体的范畴,寻求生态伦理原则与生态道德规范的外在现实的客观根据,并努力探索各个不同层次的生态道德对象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用以指导与约束人们的环境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次,基于人类生命与非人类生物的生物特征,以及生命对生态环境的高度依赖,规范论的生态伦理观提出了一些普遍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虽然这些原则和规范具有抽象性、形式化,离开与人类主体的道德品质缺少联系等不足,但是,在全球生态危机的严峻情势下,它所提出的原则和规范,有许多却是人类生存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要求,甚至是最起码的道德,例如,尊重自然正常的生态过程,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的稳定、繁荣和美丽,人类的非生存需要不得牺牲生命物种的基本生存需要等。

    而且一些原则和规范,如泰勒提出的自卫原则,分配正义原则、补偿正义原则等,还具有化解具体情境中人与自然冲突的作用。再次,规范论生态伦理观根据生物学、心理学、动物行为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甚至宇宙学、现代物理学等现代科学知识来论证其生态道德主张,虽然具有直接将科学等同于伦理学的缺陷,跨越了西方传统的“是与应该”的鸿沟,需要采取合适的方法,以消解“自然主义的谬误”。但是,如果认为对科学知识的认知不具有增进生态意识和帮助人形成良好的生态道德重大作用,则又走到另一个极端。事实上,在阅读辛格、泰勒、利奥波德、柰斯、罗尔斯顿、甚至拉夫洛克和马古利斯着作中的科学知识时,难道我们没有由衷地形成对生命物种对地球生命系统的关心的情怀、对大地共同体的生态责任感!我认为,把现代科学融入伦理学,经由这些科学的认知明显地、实实在在地影响人们的精神状况,发挥增强生态意识和生态道德感的巨大效果,正是规范论生态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和贡献,只不过是我们没有找到科学认知对生态道德感的这种复杂的作用机制,没能进行令人信服的解释而已。最后,规范论所提出的生态伦理原则与生态道德规范,尽管不能够从内心深处充分激励不同的个体的生态道德的自觉性,但是它的明显的优势是具有保护环境的实践针对性,有许多原则和规范,不仅已经参与了不同国家可持续发展中的生态政策和环境法规的制定,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而且由于它面向实践的特点,就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实际上,有些共同的生态道德要求与基本环境行为规范在社会中的长期宣传,以及在环境教育中的实施,已经使不少人逐渐树立了生态道德感和环境义务感。

当然,规范生态伦理观也存在重大的缺失。按照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批评意见,规范论的生态伦理观与现代人际伦理领域的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的主流范式,关注的是人的行为的正当性,而不是行为者本身,它们把普遍的行为准则作为核心,而忽视了人作为行为主体的生活意义,人要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人的完美品质和德性的成长问题。因此,一种完备的生态伦理学不仅应该提供人们行为的指导规则,而且更应当促进人与自然交往过程中的美德的形成,应该更加关注行为者的道德主体的品格和德性。人对自然行为是否正当与合理,是由人的整个人格或品质决定的,而不是仅仅由关于行为的普遍的外在规范决定的,因此,在对待自然的态度和行为上,生态伦理学应该主要致力于培养具有生态德性的人。具有生态德性的人才有动机和能力去选择有利于促进生命繁荣和环境美好的行为。规范论所强调的生态伦理的普遍准则和义务要求,并不能有效地激发不同道德主体的行为动机,因而不能充分地激励人们自觉自愿地关爱生命与关心环境。

除了缺少根本的德性论视界之外,规范论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局限是把人与自然多样化的复杂伦理关系简单化和片面化,从而希望用一种简单化普遍原则和道德要求,以规范论的外在约束方式去处理极其复杂的生态伦理问题。例如,从生态伦理所应关怀的道德对象来看,规范论的各种流派,都只考虑到一种道德价值的对象,比如,动物解放主义和动物权利论只考虑到高等动物,生物中心主义只考虑所有动、植物的个体,生态中心论则只考虑生态系统的整体稳定和完整、生态过程的正常,而忽略了对多维道德客体价值的同时考虑和相互关系的协调。从规范论各种流派的建构其理论基础的方法看,像内在价值、权利、自由、利益等许多人类道德领域的概念,移植到动物、植物等生物或生态系统上,虽然对认识生态伦理的复杂关系具有启发作用,但并不是十分适宜与合理的。而将生态系统的稳定、繁荣等生态规律的特征直接当成是生态伦理的要求,否定了科学与伦理学的区别,是一种不合理的论证行为。而且,由于受当代科学的理性分析和逻辑推导的影响,规范论的各种流派几乎都忽视了伦理学的道德情感和道德心理的微妙机制,许多时候把生态伦理学变成了冷冰冰的理论分析和逻辑推理。

规范论的生态伦理观由于以上原因,特别是缺乏与生态道德主体的德性相关的目的性动因,道德情感的机制,因此,其生态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在生态实践过程中存在着理论与现实的分离,抽象普遍的形式主义要求与具体实现方式的脱节,很难完全落实到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实践中,难以充分纳入到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去,更不用说,对不同人类个体、社群,民族等生态道德主体的生存目的、生活意义、生存方式的根本性影响了。面对自近代以来,尤其是工业文明以来物质主义过度发展,泛滥成灾,几乎要瓦解地球生命维持系统的严峻危机状态,如果没有道德主体德性、品格、境界的极大提高,重新确立人的生存意义,改变目前的生存方式,并依此形成与人的德性完善相一致合理的、多样化的生态道德规范,即建立起一种德性与规范相融合的生态伦理学,地球的生态好转和恢复就不会有希望。

二、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突破与局限

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环境德性伦理学)的兴起,被人们公认为是以美国学者托马斯?希尔1983年发表的论文《人类的卓越理想与自然环境保护》为标志的。希尔通过反思“什么样的人会倾向于破坏自然环境”以及“如果我们肆意破坏自然环境,那么我们将会变成什么样的人”,把规范生态伦理的我们应该做什么转移到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即转移到人的内在品格上来但是,这一新的研究视野和方法引起学术界的积极回应,则是在国际环境伦理学会与美国哲学协会西部分会于2000年举办了主题为“环境德性伦理”的研讨会之后。

德性论生态伦理观把关注人的环境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合乎环境道德规范转向环境行为的主体及其德性。罗纳德?桑德勒指出:“伦理学的中心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生活?’回答这个问题当然需要提供一个我们应该如何行为的解释。但仅仅是关于行为的一套规则、一个基本原则或者如何做决定的程序并没有完全回答这个问题。一个完善的回答在形式上不仅包括我们应该怎么做而且包括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因此,对环境伦理学而言,“完备的伦理学看起来不仅需要关于行为的伦理(anethicofaction)对环境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指导,而且应该提供关于品格的伦理(anethicofcharacter)提供关于环境我们应该做和不应该做什么的态度和精神定势(dispositions)。”m2德性论的生态伦理观强调的是作为人与自然关系的能动性的道德主体方面,注重其对待自然的行为背后的人的动机和目的,要求在人与自然交往的过程中,关注人应该具有那些态度和情操,在平时应该培养人对自然应该具有的那些品质和美德。即是说,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视角在于强调,人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优先于人应当做什么,强调对人的环境德性的养成和培育优先于对人的环境行为的规范性约束。

    如果把生态伦理学的重心转向作为道德主体方面,而不是行为的自然客体的要求方面,那么,生态伦理学所要求的环境美德,就势必要从主体方面去寻找。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提倡者的确是这样做的。比如,托马斯?希尔对谦逊、感恩和自我接纳,赫斯特豪斯对审慎、仁慈、节制、同情和谦逊,弗拉茨对友谊,詹尼弗?威尔士曼对仁爱和忠诚,雷恩?瑞克森对团结,比尔?肖对尊重等传统的人际德性重新进行阐释,把它们延伸和扩展到自然领域,这就形成了人与自然交往过程中需要的环境德性。显然,德性论环境伦理学首先是传统的人际道德这些德性扩展到自然界的结果。在笔者看来,这种做法,显然是对美国着名的大地伦理学家利奥波德扩展道德共同体对象的一种“反转式模仿”或“倒置式模仿”。我之所以如是说,是因为利奥波德拓展生态伦理学的道德对象时,是将道德客体的对象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水体……大地。而德性论环境伦理学则不是扩展道德客体,而是反过来扩展道德主体的性质。当然,除了扩展传统的人际德性途径之外,也还有其他一些途径和方式。例如,通过解读环境保护的典型人物的生活事迹来归纳环境德性的内涵,通过以美德伦理来联系环境问题进行理论建构等。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以复兴一种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思想,以人类的兴盛为目的,强调自然世界的繁荣是人类生存不可脱离的生态环境,主张将自然世界的繁荣作为一种目的本身,而包含在人类的兴盛之中,环境德性是推进人类和非人类作为个体或共同体达到兴盛的品格特征。

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另一个重要见解,是主张环境道德行为不仅具有理性的动机,而且具有情感态度。这种情感态度不仅可以施之于人,而且可以施之于人以外的动物、植物、各种生态景观,这种对自然物和生态环境的关心、热爱、同情、慈悲、敬畏等情感,是人们帮助和拯救危难中的动物、保护和培育植物、美化和恢复环境的各种道德行为的情感动力。这不光与规范论生态伦理观的抽象的、形式主义的原则要求不同,甚至与复兴传统德性论的道德理性主义方式也不相同,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道德情感主义路线。在西方,对道德情感的心理机制的解释是由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提出的。休谟断言,同情是人类普遍具有的自然倾向,一切道德行为都是以行为主体的“同情”为基础的。而这种同情的合理理解,就是现在道德心理学中所说的“移情”。道德主体通过自身的想象去感知他人的心理活动,使他人情感状态进入自己的内心,从而引起自己的情感共鸣,引起同情、慈悲、关怀等利他主义的道德行为。虽然移情最初只是指人类主体站的情感体验,但他可以扩展到主体与客体之间,即将对人类本身的关怀扩展到非人类的存在物之间。而这种通过移情产生的更为深广的对他人和天地万物的关怀思想,在中国的儒家传统伦理那里就早已出现了。是故美国的德性伦理学者迈克尔?斯洛特指出:“休谟认为,正是有了移情的能力,我们才会产生依照道德而行为的意向,也才会领会道德给我们提出的要求……休谟在此所表达的见解,其实在儒家思想中早就有过探讨,当儒家谈论‘仁者与天地万物为一体,莫非己也’的时候,他们实质上就是在谈论移情现象。因此,我认为,在西方出现之前,移情现象,移情的基本概念,就早已在中国思想中发挥了作用。王阳明,程颢,甚至可能还有孟子,都将移情视为道德或者伦理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而我在此将要展开讨论和辩护的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尽管它从休谟那里接受了一种更为直接的灵感——事实上在许多早期的中国哲学家那里早已有了先行的探讨。”移情有助于说明我们为什么关心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甚于邻人,关心邻人,关心人类甚于动物,关心动物甚于植物,关心植物甚于无生命之物。这是一种符合人类移情天然倾向的现象。根据德性论的生态伦理观的情感态度的观点,当代人的确应该利用情感机制激活已经钝化,甚至猴灭了的敬畏自然、关爱生命的生态良心,重新培育关心自然的情感品质,把我们的生态关怀的情感扩大到飞禽走兽、花草树林,所有生命物种,以至于山川湖泊,江河大地、乡土自然,以及整个生命共同体居住的地球生物圈这个的绿色家园。

笔者认为,以上就是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两个重大突破。当代生态伦理学的发展的确非常需要德性论的视角和方法,但是它也存在着不足之处。首先,尽管德性论提出了被规范论忽视或强调得不够的主体德性和道德情感,但是,它对生态伦理学的完整性和复杂性认识得非常不够,主张仅由德性论的向度和视野来建构一种生态伦理学是极端片面的,是缺乏整体性的复杂智慧的偏见。在一个完整的生态伦理学中,德性和规范都是有机统一的,因而都是不可或缺的。虽然规范论的观点有只强调自然物方面的客观外在约束,具有形式化、抽象化的性质,是不合理的、不如人意的,但一种共同的生态道德规范还是必须的,它可以通过人们对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关系的深刻理解来重建。如果仅仅从道德主体的德性品质或境界去对待人的环境行为,那就会使人们的道德态度走向以主体的需要为标准主观主义,这种完全从德性走向自然关怀的主张,甚至会导致将环境德性当成人类兴盛的一种手段的人类中心主义,正好走到了规范论中只强调生态道德客体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另一种极端。

    其次,德性论生态伦理观主张从传统的人际德性扩展环境美德,尤其是主张从人类的兴盛来扩展环境美德是不够充分的和比较狭隘的,甚至可以说带有“自恋情结”。因为仅仅从人类自身的角度去扩展环境美德或生态美德,就会有意无意地忽视自然物的习性、利益和需要,也会忽视人类与所有其他生命物种共同组成的生命共同体这个大家庭的整体需要和利益,甚至不会自觉地去为这个生命的大家庭做出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而这种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恰恰是生态道德中无功利的利他主义的最高境界。因此,这种仅仅从人类自身角度扩展出来的美德,其人类的性质还是过于突出,而自然性、环境性、生态性也就必然不够充分和完整,骨子里还存在着利己主义、不够谦虚和傲慢自大,还需要从与自然的交往过程,以及对博物学、生态学、环境科学、地球科学等知识的学习中来理解自然,克服这些不良习性,真正形成对自然界的谦虚、敬畏、感恩和关切等全面的生态美德。再次,在道德的调节方面,道德很难专门针对内在的思想和情感品质,而是需要与人的行为表现结合起来。所以,德性与规范需要统一。因为人的德性和德行是统一的,德性是道德的内在方面,德行则是行为的外显方面。

    人对环境的行为尽管是由人的德性决定的,但是道德必须通过作用于主体的行为,没有一种生态道德评价可以只依据一个人的德性去进行褒扬或谴责,相反,我们是通过一个人真实的环境行为经历,例如环境卫士或环境破坏者对待环境的不同行为来了解他的德性,从而对其展开如实的褒扬或谴责。仅仅德性方面还不是道德调控的对象,人们不能只是根据德性去提倡和禁止人的环境行为,而是对特定情境中的行为提出倡导和约束的要求。在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也必须针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才能引导和禁止人们对待自然的特定行为,也才能使环境美德的形成和培养具有环保实践的依托。最后,德性论生态伦理观在解释道德主体的环境行为的道德动机时,一方面采用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的理性主义方法,另一方面又用休谟的情感主义方法。事实上,在人们实际的伦理行为中,道德行为认知方面的理性因素和情感因素都是存在的,只是所包含的成分多少和作用大小不一样,并没有断然分开。对环境行为的两种完全分裂的对立解释,是现代西方伦理学理论中的一种“精神分裂症”。要有效地克服伦理学中的这种精神分裂症,培育当代人所需要的生态美德、高尚情操及各种生态文化素养,需要人们从环境伦理、生态美学、宗教信仰的诸多角度,去认真地研究和体验理性与情感复杂的相互渗透过程和作用机制,片面地采用非此即彼的方法来处理这类复杂问题,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

三、以德性为主规范为辅的视野融合

作为一门完备的生态伦理学,必须包括德性论和规范论这两种视野和研究方法,它们是生态伦理学整体的两个不同的侧面,是互补的,也是应该融合的。实际上,规范论生态伦理观中的大地伦理,就包含着大地情感的美德,深层生态学的自我实现,也包含着对生命物种和生物圈的关怀与爱的美德,简朴生活的美德,动物解放论对高等动物遭受人类商业化生产、消费中的各种折磨、虐待所饱含的慈悲、同情和关切,也体现了髙度的生态美德,只不过它们由于主要关注的是道德行为的合理性,遂忽略了从道德主体的内在品质去加以专门的情感研究。而德性论生态伦理观中比较包容的学者,也主张环境德性伦理与主流的功利主义、道义论和契约论等规范论生态伦理是兼容而互补的,而不是排它的。最为根本的是,从全球生态危机的紧迫态势和导致它的各种复杂因素来看,只采取规范论或者德性论的研究视角和方法,都不可能承担探寻促进人类生态好转和恢复的完备理论和实践方式,二者都同样需要,都有着各自的独特作用。所以,在生态伦理学的发展中,人们不应该坚持独树一帜的半截子真理,而应该走中庸之道,自觉地使这两种研究视野和方法有机地融为一体。当然,我们提倡的这种视野融合,并不是一种折衷主义的融合,而是一种既分主次,又各自发挥其作用,且能相互促进的融合。

生态伦理学必须以德性和境界为主,是因为现有的环境状况主要原因是我们人类长期以来对待自然的错误态度和行为的后果,而要完全改变它,也是首先需要我们人类道德主体的目的、动力、情感、精神品质有一个良好的状态,才会有合理的生态道德的设计和实施。而生态的原则和规范,也是随着道德主体的德性品质的自我超越和自我完善而阶段性地提高和升华,而不是永恒不变的僵化机械的原则。就生态美德的现实而言,在人类生活中,像具有生态美德的环境杰出人物,虽然极其稀少,但是,就是依靠这少数人物的美德,给我们人类保护环境带来一种理想追求和希望。由于这些具有生态美德的人物的示范和引领,人的德性和生存境界才能不断升华和完善,人类的环境道德水准才会日益提高。因此,德性论的生态伦理其主导倾向是理想性的崇圣向上的激励伦理。而规范论的生态伦理,是根据人类已经造成的生态后果,以客观的现实状况为基础,建立起拯救环境的普遍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而要求人们在环境行为上遵守最起码的生态义务,以防止环境继续恶化。尽管它也提出一些具有崇高德性的道德义务要求,但是,由于是以其不偏不倚的普遍原则、平均主义地要求每一个人,它的主导倾向则是止恶防非,约束人的环境行为违背共同义务的惩罚伦理,可以说是一种起码道德或底线道德。虽然仅仅依靠这种底线道德不可能推动人类根本改变地球的环境退化趋势,但是如果人们连这种最低的道德要求都不能做到,而只是高谈生态美德,难免堕入凌空蹈虚的空谈。显然,我们既要胸怀理想,又要脚踏实地,把德性论的激励机制与规范论的约束机制结合起来,才能逐步有效地提高整个人类社会的生态道德水平。

生态美德是由人对不断完善的生活意义的不懈追求来决定的。如果世界上大多数人追求真正意义上的幸福生活,向往人与社会的和谐,与天地万物的共生,与自己的心灵协调,必然会形成感恩自然、关爱众生、珍惜资源等善良品质,也会在生活方式上寻求符合自己个性的文雅、健康、充实、安宁、高尚和简朴的生活方式,自觉地减少对环境的压力,积极地为生态恢复奉献自己的力量。然而,当今世界的严峻现实是,整个人类从生态足迹的使用上看,已经用去了近两个地球,地球的生态状况仍在加速恶化,但世界上绝大多数人依然盛行物质主义的幸福观,人们都以高消费的奢侈生活为目的,加之相互攀比,唯恐落人之后,由此整个世界沉溺于纵情物欲享受之风,这种情况尤其以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为甚。但是,在物质财富丰剩,生物圈又加速退化的情景下,世界上仍有许多人不能满足基本的物质生存。故那些比较实际的学者,如生态经济学家赫尔曼?E?戴利,便主张实行零增长的稳态经济,同时采取限制最高和最低收入的办法,以及增强生态道德规范的作用,来保障每一个人的健康的物质生活的满足。而那些看得更为深远的学者,如历史学家汤因比,日本学者池田大作,都认为,人类要从根本上保护生物圈,就必须追求真正有意义的人生价值,克制人对物质的贪欲,把爱和慈悲扩大到所有生命物种及其生存环境。[6]385_432从生态伦理学的视野来看,前者具有规范论的意义,后者则具有德性论的意义。尽管要让大多数人改变长期形成的以物质享乐为目的的人生价值观非常困难,但是我们亲历的生态灾难、环境污染、资源短缺,都迫使人们必须逐渐改变那些既不利于环境,又不利于人的身心健康的错误的人生目标和生活方式,尤其是对青少年和下一代加强生态美德的教育和培训,让他们从小就参与接触自然、享受生态审美体验、关爱自然的各种有益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注重培养真正有意义的人生价值观和幸福的人生目标,培养和形成各种良好的生活方式,培养新一代的生态公民。随着人们长时期的不懈努力,与生态文明要求相适应的社会风气和大多数的人生价值观与生活方式,就会逐步养成。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种生态道德规范、各种规章制度,甚至法律法规,用以保障大多数人的基本生活物质需要和环境安全的需要,有效约束那些过度消费、加重自然负担的生活方式与环境行为。

关于生态德性的研究,现在还停留在个体道德主体的水平,因为它是西方学者首先提出来的,受西方个体主义思维方式的影响,还没有从整体的角度研究社会群体的生态德性,例如民族、阶级、社团等道德主体,尤其是主权国这种最重要的道德主体的生态德性。我认为,缺乏这一层面的研究,是生态伦理学的最大缺失。主权国家既是一个政治组织,又是一个集体性的道德主体。世界上大多数人都生存在主权国家之中,这些人也很少有人能够改变这些国家的发展导向,超越其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的约束。而现在世界上大多数主权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是物质主义导向的,都把发展经济,增加物质财富当成自己国家压倒一切的目标,在这样的目标面前,保护全球生态环境,也都只是迫于世界舆论不得不做做样子罢了,即使要保护环境,也是只顾自己国家的环境,而置他国的环境和地球生命维持系统于不顾。在生态伦理的意义上,现在绝大多数主权国家都是国家利己主义者。全球的资源竞争、环境纠纷、领土争端,几乎都是出现在主权国家之间。因此,在国际社会领域,如果世界上大多数主权国家不能形成基本的底线生态道德和崇高的生态美德,则抑制全球环境的加速恶化就是毫无希望的。

   显然,在世界范围内,只有大多数主权国家确立了基本的生态底线德性,并且为地球生态状况好转和恢复开始培育一定的自我牺牲的崇高生态美德,每一主权国家社会内的个体,才会在国家生态保护的价值观、伦理观、政策法规和各种制度的影响下,有利于逐步转向轻物欲享受,重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生存方式的方向上来,地球的生态好转和恢复才有希望。当然,在强调主权国家形成生态美德的重要性时,也必须同时强调在国际社会以公平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以及确立适宜的方法及合理的程序,对主权国家的环境权益和环境责任进行公平的分配。“环境正义和生态道德是保障生命共同体之基本善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缺少任何一方,都无法实现正义与德性的相互制约,从而保障生态伦理在实践中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如果缺少生态道德,仅仅追求环境正义,各个主权国家就会以环境正义为借口,只顾争夺环境资源而不愿放弃自身利益,从而使地球的生态环境继续恶化下去。如果只是提倡生态道德,而不同时主张环境正义,则那些自我奉献和自我牺牲的国家和民族的环境利益和生态利益将得不到公正的对待,就会挫伤这些国家长期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具有自我奉献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国家和民族就会越来越少。”因此,我们在提出主权国家需要形成新生态德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国际社会的生态伦理规范对各主权国家环境行为的调节与约束的重要作用。

情感主义伦理学范文4

由安斯库姆发表的《现代道德哲学》一文所发起的对现代道德哲学的猛烈抨击之后,随之便开始了挑战冰冷、完美而狂妄的理性绝对权威,颠覆传统道德哲学过分关注规则的统治地位,这便构成了追寻德性的起点。实际上,西方德性伦理学家之所以复兴德性伦理学,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认为近代以来流行的义务论和结果主义这两种理论存在着重要缺陷,如:强调行为,忽视品质;所提出的一般原则(规则)不能解决具体情境中的问题等。德性伦理虽然古已有之,但在近代曾被忽视了多年。作为对古典德性伦理的复兴,安斯库姆的工作则代表了当代道德理论的最新进展。何谓德性?江畅教授指出:“德性是人运用理智或智慧根据其谋求生存得更好的本性的根本要求,并以生存得更好为指向培育的,以心理定势对人的活动发生作用,并使人的活动及其主体成为善的善品质,即道德的品质。”它具有指向性、意向性、多维性、统一性、稳定性和普适性这五个特性。或者,“德性是一种关于行动、欲求和感受的内在化倾向/秉性。但它是一种理智倾向/秉性。它涉及到行为者对判断或者实践理性(practicalreason)的运用,因而它不仅仅是一种习惯”。换言之,德性伦理以德性为核心,规范伦理围绕规则打转。规则伦理学关注可普遍化的规则,德性伦理学关注人的美德和幸福生活。规则伦理学将建立道德规则视为宗旨,他们认为那些规则能够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提供理性指导。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那些拥有复杂规则的道德哲学家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并不比医生、警察以及其它职业者更为高明”。在德性伦理学家看来,规则伦理把人的道德行为规约为道德规则,这是对于人类道德生活的简单化、机械化理解,而正确的应该是坚持更多地用道德情感和社会的传统来追求道德行为的价值。因为一个人为解决困境而给出的建议是否合理,最终取决于其道德品格而不是规则体系。若一个人已经具备了高尚的道德品格并且敏锐而富有同情心,那么他无需规则的指导和帮助也会作出正确的行为,规则对于道德上正确的行为既不充分也不必要。一个德性之人是一个不会感到道德规范(规则)对自己有约束力的人,是一个“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人。德性伦理关注人的美德和幸福生活,它以德性为核心所做出的种种探索,都力图在证明道德的根基就是人本身。正如皮彻姆所说:“在道德生活中,人们考虑最多的,常常不是不断地固守原则或规条,而是更倾向于可信的品性、善良的道德感和依据真实的感情行事。”在德性伦理学那里,道德的根据又重新回到了行为主体。它的崛起,说明了道德不只是公共的规则,而是包括了个体或团体自愿接受的道德品性与道德理想以及源自个人的道德情感等。具体而言,自麦金泰尔《追寻德性》的出版,反主流规则伦理学声势浩大,演化出一场名副其实的“德性伦理学运动”,复兴运动阵营中产生了一批学者。就拿其中改变了现代道德哲学方向的三大重要人物之一的威廉姆斯来说,他认为理性是情感和欲望的仆人,他强调情感和欲望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中的重要性,他对直觉、情感、欲望等非理性在引导人们获得道德价值方面有信心。在这一点上他和休谟的立场是相当接近的,他把道德行为看成源自人的意志和情感的行为,理性在道德领域也有自我限制性。他曾问道:有没有道德哲学的阿基米德基点?他认为那是不存在的。他“诋毁人类事物中哲学理性的志向,反复强调非理性情感的重要性”。寄希望于“反思(reflection)”———一种思考方式,能够鼓励人们采取合乎人性的规范:即通过对真理、真诚和个人生活的意义的思考,来采取某种道德规范。同时,他指出,我们所需要的批判都来自直觉的彻底批判,伦理史上著名的“苏格拉底的问题”(Socrates’question),涉及的就决不是一件普通的小事,而是我们应当如何生活的一个大问题,原因正如他在对伦理生活的本质和复杂性的讨论中所说的,即试图利用内在理由和实践必然性的概念强化:伦理生活必须是从一个人自己的第一人称的观点来过的生活,而人类伦理生活的本来面目和复杂性是不容曲解和低估的。或者说,伦理学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古希腊人提出的那个“我应该如何生活”的问题,而不仅仅是道德、责任和义务。这也是一种伦理观。威廉姆斯的这种伦理观与亚里士多德的是相一致的。也即作为研究人生幸福/兴盛的学问,伦理学的主要工作不在于建立规则而在于生活本身,在于人本身。或者说,伦理学就是好的生活的学说:对人类本身而言,“好的生活”的条件是:正当的生活是什么,人类之成为人类的生活方式是什么。而理性狂妄的结果主义和义务论陷入理论的规范化误区,不能够为探究“我应该如何生活”这个问题提供指南,无从告诉我们如何更好地行动和生活。显然,以现实生活重构德性的探讨,在当前的影响则如日中天,体现着回归古典伦理主张的强劲未来。

二、鼎足而立:规范伦理学的正确发展之路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结果主义和义务论的拒斥是德性伦理学复兴的契机,也是德性伦理学今后进一步发展的方向。实际上,当代德性伦理学是通过批评规则伦理学兴起的。概言之,德性伦理学拒斥规则伦理学的关键在于:它要立足于“行为者”。而不仅仅是以行为来对规则(或道德)伦理学做一个德性论的“还原”,它要把行为者看作是一个统一的人性整体,从而给行为评价提供前道德的评价依据。反之,规则伦理学是从某种抽象的人性论前提出发致力于规约行为的正确与否,由此忽视了作为一个整体的行为者自身。或者反过来说,规则伦理学关于行为的道德评价中的行为反映的仅仅是某种抽象的人性侧面,而不是行为者全部。而德性伦理学的总体特征则表现为:“它更多地是以行为者为中心而不是以行为为中心;它更多地关注‘是什么’(being)而非‘做什么’(doing);它更多地追问‘我应当成为怎样的人’而不是‘我应当采取怎样的行动’;它更多地采用特定的德性论概念(如:好、优秀、美德)而不是义务论概念(如:正当、义务、职责);它反对将伦理学划归为某些提供特定行为指导的规则或原理”。反之,也不乏批判德性伦理的一些天真幼稚的声音,如认为它在某些解释方面是不够完整的;它无法充分地解决在应用伦理学中出现的悖论,如堕胎问题;它不提供一个需要禁止的行为的细化列表,而是聚焦于如好人的一般观念,对特殊的事实却几无言说,尤其在复杂的境况中不能为行动者提供行为指导,更甚至于为了解决理性的狂妄而很有可能造成非道德主义。就此而论,笔者认为只能这么来看待,也即就道德地位高低而言,德性伦理高于规则伦理;但就道德建设秩序而言,规则伦理则先于德性伦理。这也是由于文化传统的多样性以及不可通约性,自然就不可能为世界建立起一种统一的绝对的道德规范。正所谓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那么,是非、对错、好坏、优劣到底如何衡量?或者说,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循有可能是通过一些不同的进路:或信念、或理性、或直觉、或感情、或习惯、或对赏罚的预期、或有关因果来世天堂地狱的观念、或对上帝的爱、或上述进路的某种结合,那么究竟是否需要考虑一种道德上的多轨制呢?结果主义、义务论和德性伦理学三者是否应该求同存异而和谐发展?答案是肯定的。本文的观点即要表达的意思一定是:我们不能在结果主义、义务论和德性伦理三者之间作一种非此即彼或它的选择,因为恪守对他人以及社会的义务与实现自我完满的伦理生活都是道德主体完整的道德生活的应有之义。即便它们之间存在差别与对立,但并不具有根本性的不同,这种对立始终是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且是统一于现实的伦理生活之中的。或者说,德性伦理学或结果主义抑或义务论这三者在当代社会中都是不可以单独涵盖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现实的出路,不能为德性伦理寻找其实践依据,也不能为规则伦理辩护,而只能是客观地评价两者的功能,依托不同的生活领域,界定两种类型伦理学所应关涉的范围。只是,德性伦理学作为一种规范伦理学①,它的研究摆脱了“唯科学”的理性主义的束缚,回归了丰富多彩的“生活世界”中来,从而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显得比规则伦理学所显露的那种律法气质更为优雅和从容。但不论它的势头多么强劲,它也并不能撇开规则伦理学而独自撑起规范伦理学体系,它只能是规范伦理学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因为健全的规范伦理学体系的功能以及其功能实现的方式应当是多元的。它不仅要有规约功能、行为的道德评价功能,还要有教化功能、道德主体的自我完善功能等。在实践生活中,德性伦理从个体的整体人格入手,对人们更深的精神层次予以伦理关怀,从而达到理想的道德实践之目的;规则伦理则通过为社会提供规则向导,以保证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在此,暂且不论伦理学中其他许多不尽相同的功能,就上述所列举的一些主要的并与本文意图相关的几个功能当中的规约功能而言,它是德性伦理学与规则伦理学两者都具有的,只不过这两者履行这一功能的方式不同,前者主要是通过道德主体的自我完善来实现,后者主要是通过道德规则对道德主体产生的道德要求来实现。因此,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温和并中道(中庸)的态度,客观地认为德性是对规则的一种必要纠正,双方平起平坐,相互依存、补充,在人类生活的不同领域(层面)各司其职,两者融合起来对于人类道德生活提供完备的解释。事实上,当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外伦理学人开始意识到这一点,他们己经摆脱德性伦理学发展初期那种一味地批评现代道德哲学、要求复兴德性伦理的肤浅心态,并开始构想一种更现实的伦理整合方案。罗莎琳德?荷斯特豪斯(RosalindHursthouse)在不久前出版的《论德性伦理学》一书中承认她的理论仍是一种“新亚里士多德主义”,同时也认为德性伦理学、康德义务论与结果(功利)主义这三种伦理学之间的界限由于最近的发展而变得有些模糊,但她中肯地指出让德性伦理学唯我独尊并非她的目的。“其实,我更希望未来的、在所有这三种流派中培养出来的道德哲学家们,能够不再感兴趣把他们自己分类列属于这一流派或是另一流派。

情感主义伦理学范文5

[论文摘要]在对生态伦理学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结合生态伦理学所涉及的主要流派对其内部自然观念的发展变化进行梳理,指出生态伦理学发展的基本理论趋向;进而厘清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发展路向,即个体主义路向和整体主义路向。

关于生态伦理学的界定问题,国内一些学者认为生态伦理学是环境伦理学内部以生态学为依托对传统伦理学进行改造的环境伦理学。…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生态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是指自然界有机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生态系统,所以生态伦理学强调人只是生态共同体中的一员,而非其中心。正由于生态伦理学以生命实体乃至整个自然为研究范围,关注生态系统中所有自然存在物,强调生态的整体利益,所以理论相对较为激进,因此在环境伦理学中具有独特的理论地位。

就生态伦理学的特点和关注的问题而言,可以把动物权利论/解放论、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整体主义涵盖在其研究范围之内。其中,生物中心主义立足传统伦理学理论,以生命个体的权益作为自己关注和研究的重点,而生态整体主义立足于生态学,以生态整体作为自己研究的重点,试图把伦理关怀的范围由生命个体拓展到整个自然系统。

在生态伦理学内部,针对自然的伦理观念从生物中心主义到生态整体主义经过了一个从关爱生命实体到关爱整个生态系统的过程,其目的都是要扩展人类道德关怀对象的范围。而这种自然伦理观念的转变恰恰体现出它的两条基本致思理路,即个体主义路向和整体主义路向。

一、生物中心主义视角:从个体生命角度出发的生态伦理学

生物中心主义包括施韦泽‘傲畏生命的伦理学”、泰勒“生物平等主义伦理学”以及辛格“动物解放的伦理学”、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伦理学”,它们的基本观念是把人以及人之外的其他生命个体纳人道德关怀对象的范围之内。

1923年,施韦泽提出一种以生命为中心的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冲破了传统伦理学只限于关注人与人之间行为和关系的观念束缚,力图把善赋予其他的生命。在他的哲学视域里,一个人能否成为真正有道德的人,不在于他是否是一个理性的存在物,不在于他是否具有内在的善,而在于他是否把一株植物、一个动物的生命看得与自己的同胞的生命同等重要,自然界中的一切生命没有所谓的高低贵贱之分。敬畏生命的基本原则就是:‘菩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生命原理。”这一伦理观念的显著特点就是要求我们对生命采取一种敬畏的态度,其目的是通过直觉、体验等培养、提高我们的德性。本质上,这种伦理观对以往的传统伦理观提出了革命性的挑战,使人们发现伦理在本质上不是有限的,而是无限的。

泰勒尊重自然的伦理思想是对施韦泽敬畏生命伦理思想的延续和发展。生命在施韦泽的观念中不仅仅指的是人类的生命,还包括自然界的其他物种,像动物、植物等。泰勒继承和发展了施韦泽的生态伦理学思想,以善为基础概念提出,任何生物均是由自己的本性决定了它们都拥有自己的善,善是对其生命事实的描述,所以,人类与其他的生命形式一样都拥有绝对平等的天赋价值和道德价值。

从理论形态上看,这类生态伦理学关心的对象仅限于生命个体,只重视生命个体的权利和价值,而对生物共同体所具有的实体属性却视而不见,而且也没有看到人对生物种群及生态系统的道德责任。但是,无论是动物权利论还是动物解放论,乃至生物平等主义都是从关爱个体生命出发,试图重建人类对自然的伦理观念。

二、生态整体主义视角:从生态整体角度出发的生态伦理学

生态整体主义以生态学思想为理论范式,利用生态学的基本原理把自然界的有机体、有机体及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生态过程和生态系统整体都预设为道德主体。其目的是通过道德主体范围的拓宽,对生态环境问题做出伦理解答。生态整体主义主要有三个流派: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奈斯的深层生态学和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伦理学。

三个流派通过对问题的解答,力图转变人们对待自然的态度,建立一种生态的、整体的观念。例如,利奥波德大地伦理学的基本思想是要扩展道德共同体的边界,他说“土地伦理只是扩大了这个共同体的界限,它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者把它们概括起来:土地”0141193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被大地伦理学视为最高的善。利奥波德同时认为现代生态学已经证明人类只是生物共同体中的一员,他曾这样表述道:“……土地伦理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重,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重。””我们人类要学会像山一样思考,大地伦理学的建构不能缺少人类对自然的情感体验,共同体的拓展过程不光要依托生态学所提供的知识,而且也需要我们的情感。

从理论形态上看,同前类生态伦理学相比,生态整体主义认为不仅生命个体具有道德主体的地位,而且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也是一个道德主体,所以人类应把自己伦理关怀的范围从个体生命延伸到整体生态系统,应对整个生态系统负有道德义务和责任。为此,生态整体主义的哲学家们都从整体生视角出发,依托生态学的相关知识,力图对生态系统所具有的道德主体地位的合法性进行确证。他们认为,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是其他有机个体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在其中无论是有机物,还是无机物都处于相互依存、内在关联之中,生态系统本身固有的整体性、过程性、相关性使其具有不依人为判据的内在价值,所以自然本身就是一个价值主体、伦理主体。

正是基于上述两个理论视角,生态伦理学内部形成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两条基本进路。这一方面是源于生态伦理学内部自然伦理观念的变化;另一方面是生态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伦理学,担负着一个责任,即为解决环境危机所表征的一系列问题提供指导人类行为的道德准则,但在理论实践上,它却无现成的伦理原则可以直接运用。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就在于,从起源上说,应用伦理学不是单独发展了传统伦理学中‘原理’之后的‘应用’这一部分,而是起源于现实生活中无法‘应用’传统伦理学的原则来加以理解和解决的问题领域,换言之,是起源于现有的原则在同一问题上的相互冲突、以至相悖而使现实实际上无原则的问题领域”。所以,生态伦理学采用了多元化的方法来探寻解决问题的途径,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是它的两条基本路向。

三、生态伦理学的基本进路:个体主义路向和整体主义路向

如何把道德身份拓展到人之外的其他自然存在物,既是个体主义路向,也是整体主义路向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一般意义上,传统伦理学只承认人的道德身份,认为人对自然并无直接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所以,道德身份范围的拓展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如何拓展的问题,是生态伦理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作为个体主义路向主要流派的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和生物中心论是以人之外的生命个体作为道德的主体,从个体生命的权益、价值出发论述它们应具有何种道德地位、道德权力和责任等问题。在本质上,这些理论是建基于传统伦理学的情感范畴框架之内,用人的情感来感知动物,所以具有西方传统情感主义的理论特质。就具体而言,个体主义路向的生态伦理学是对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和康德的道义论思想的借鉴和运用,其实质是对传统伦理学理论及概念的延伸和移植。例如,辛格对平等的基本准则进行重新诠释和扩充,试图使平等原则运用于其它物种,论证了所有动物拥有平等权益的正当性。他提出,各种动物之间感知能力、智力水平的差异并不能成为他们能否享有平等原则的依据。这一思想直接源于边沁功利主义伦理学,边沁认为感受痛苦和享受快乐的能力是获得权益所不可或缺的条件。

整体主义路向在对个体主义路向进行批驳时,首先肯定了个体主义路向以生命本身作为判据对道德身份的拓展,是伦理思考的重要转折点。这一思想把道德关怀的对象由人推及到自然界的大多数生命存在物,从而赋予伦理学新的理论意义。但是这一思想过于强调生命个体的权益,而没有考虑非生命自然存在物和生态共同体的实在性以及整体性,使其理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显得过于片面。而‘一个完整的伦理学必须给非生命的自然物体(比如河流和山川)和生态系统予以道德关注……生态伦理学应当体现‘整体性’,比如物种和生态系统以及存在于自然客体间的关系等生态‘总体’应当受到伦理上的关注”。整体主义路的这种观念的确立,完全得益于生态学思想蕴涵的整体性。现代生态学的深入发展,使人们逐渐认识到自然界中的物种是普遍联系的和相互依存的。受到现代生态学对生态系统的生物物种之间相互依存关系以及生物与非生物环境间紧密关系和相互作用的启发,整体主义路向的学者通过强调系统的整体『生使道德身份拓展到人类以外的其他非生命存在物。他们基于生态学的相关知识提出,这些非生命的自然存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系统整体的观点来看,它们本身就具有价值,这种价值是道德身份的判据。

情感主义伦理学范文6

【关键词】消费伦理 伦理信念 伦理意识 权术主义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公民消费情景下的伦理决策逐渐呈现多元化和差异化的趋势,受享乐主义、效用主义等观念的负面影响,中国市场上购买使用盗版软件、消费仿冒名牌日用品等非伦理消费行为比较突出。调查显示,2007年中国软件个人用户盗版率高达69%,大中学生在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此外,大学生恶意透支信用卡、故意拖欠助学贷款等负面报道也屡屡出现在报端。种种迹象表明,青年学生的非伦理消费问题值得关注。

一、文献回顾

消费伦理是指导消费者在选择、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过程中遵循的行为规则和标准。消费伦理水平通常通过消费者对伦理上受到质疑的消费行为的感知状态——伦理信念来反映。这些受到质疑的非伦理行为可以细分为非法获益、被动获益、主动获益、没有伤害等四种类型。其中,非法获益是指消费者主动发起,从被普遍认为是非法的行为中获益的行为,例如向保险公司骗保;被动获益是指消费者充分利用他人失误而被动获益的非伦理行为,例如拿走服务员多找的钱;主动获益是指消费者从那些无法确定的行为(不一定非法)中主动获益,例如花几小时试穿各种衣服但不购买;没有伤害是指消费者感觉不会危害他人才会采取的行为,例如购买使用盗版软件。四种情景下的伦理感知状态体现了消费行为的伦理倾向,因此众多学者利用这四个维度来检验消费决策的伦理水平。

伦理意识和权术主义等道德哲学变量是区分不同消费者伦理特征的重要变量,也是解释消费伦理决策个体差异的原因变量。伦理意识包括相对主义和理想主义两种类型,其中道德理想主义者强调决定行为发生的内在合理性,不强调行为的结果,主要依赖道德理想和道德规范作出道德决策,他们认为伤害他人普天下都是错的,因此应该避免。相对主义者反对广泛使用的道德规则,认为规范因时间、情景和文化等变量而变化,他们仅仅依赖行为结果作出道德判断。而权术主义者重视实效、保持情感距离,相信结果能替手段辩护,坚持“只要行得通就采用”的一贯准则。通常情况下,消费者的伦理决策与理想主义伦理意识程度正相关,与相对主义伦理意识和权术主义程度负相关。

在现有的消费伦理理论中,主流研究集中于西方市场,不仅研究的对象集中于西方,从事研究的力量也主要集中于西方。正如Vitell(2003)指出的,消费伦理研究的众多结论需要其他文化背景,特别是第三世界背景下类似研究的补充和支持。按照Hofstede (1979;1983)的文化分类,中国人被界定为绝对主义者和遵循者,在集体主义文化环境下他们支持群体福利,尊崇领导意见,强调分享、合作和群体和谐,遵守道德规则和行为规范,追求理想主义的道德意识。但遗憾的是,在中国大陆,尚无消费伦理领域的系统研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代表,中国具有与西方截然不同的文化,因此在中国大陆背景下开展研究非常必要。尤其是消费自主性和个性化消费受到广泛推崇的今天,奢侈消费、攀比消费、不文明消费等涉及伦理问题的消费现象在青年学生中普遍存在,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青年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是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研究假设

道德感知发展是区别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个体差异的个体变量,人们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道德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很多研究已经证实,道德发展在伦理判断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Kohlberg(1976)通过横向和纵向研究定义道德发展经历前传统水平、传统水平和后传统水平三个阶段。社会个体在三个阶段的道德判断中分别体现了具有避罚服从和相对功利取向、寻求认可和遵守法规取向、社会法制和普遍伦理取向等特征。按照道德发展理论,大中学生正处于传统水平阶段(从12岁到青春期),这个阶段的个体依赖家庭、同伴、社会群体等相关群体的期望来判断对错,接受所在群体或社会的规范。与前传统水平阶段(12岁以前)相比,这一阶段的个体开始纠正过去主要依赖外来回报和惩罚判断行为好坏的做法,逐渐开始用自己的眼光观察、学习并接受法律、规则、价值观等不同表现形式的社会规范;与后传统水平阶段(成年以后)相比,这一群体在伦理判断上显得比较幼稚,原则性不强,缺乏正确理解和运用道德标准的能力,对个体在遵守道德及社会个体主体平等性等方面缺乏足够的认识,具有易变性,容易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处于此阶段的青年学生伦理表现的好坏与环境因素密切相关。

在我国,大学阶段是青年学生脱离家庭独立步入社会的过渡阶段,在此阶段,他们离开家庭庇护,开始在更加复杂和宽松的环境里按照自己的标准思考和分析社会行为的合理性,并自主作出行为决策。在此阶段,他们基于传统价值观念的伦理信条逐渐成型,消费伦理意识趋于稳定,已经具备起码的道德是非观念,因此在非法获益和被动获益等伦理界定清晰的情景下,他们能轻易判断行为的对错。但由于社会经验和能力的不足,当老师、家长和课本传输的理想化观念与现实发生冲突时,享乐主义、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等思想形态容易导致他们对原有的理想和意识产生怀疑,当面对没有伤害等复杂情景下的伦理困惑时,他们在道德标准(本体评估)和行为结果(目的评估)的比较中更可能直观地依赖后者作出伦理判断,因此很容易丢弃传统的伦理标准,随波逐流,从而表现出非伦理的行为倾向。

中学生生活环境比较单一,受到外界干扰较少,他们的伦理意识更多地具有基于传统伦理标准的理想主义特征。同时,在消费问题上他们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更多依赖于家庭作出选择,且受家庭道德干预的力度远远大于大学生。因此,即使在面对没有伤害等复杂伦理情景时,他们也可以依靠家长作出合理的伦理选择。

概括起来,与中学生相比,离开家庭独立生活的大学生在消费伦理判断上可能会呈现出以下特点。其一,在面对非法获益等容易判别的伦理情景时,他们能轻易作出独立判断,但在面对没有伤害等界定比较模糊的复杂伦理情景时,他们却可能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影响而作出非伦理的选择,即所谓伦理判断的二元性。其二,在独立消费过程中,当大学生们运用理想化的道德标准无法理解一些现实的道德困惑时,他们可能会怀疑甚至丢弃那些过去已经被灌输的传统的伦理道德标准,而在一定程度上开始相信道德伦理的相对性,并追求行为的功利主义。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1:与中学生相比,大学生在伦理判断上具有更大的二元性;

H2:与中学生相比,大学生具有更弱的理想主义倾向;

H3:与中学生相比,大学生具有更强的相对主义倾向;

H4:与中学生相比,大学生具有更强的权术主义倾向。

性别是影响消费伦理决策的重要变量。很多研究证明,女性比男性更关注伦理问题。例如,Rawwas & Isakson (2000)发现性别这一变量可以被用来解释学生的欺骗行为; Ford & Richardson(1994)发现女性比男性更关注伦理问题;Beltramini et al.(1984)发现女学生比男学生更关注伦理问题;Chonko & Hunt(1985)认为女性经理比男性经理更关注伦理问题;Ferrell & Skinner(1988)发现在市场调查中女性展示的伦理水平高于男性;Whillple &Swords(1992)发现女性比男性对待伦理道德问题更加严肃;Rawwas(1996)发现女性消费者比男性消费者在评估非伦理消费行为时更趋向于具有伦理性。由此提出假设:

H5:女生比男生更能拒绝伦理上受到质疑的非伦理消费行为(非法获益、被动获益、主动获益、没有伤害等)。

本文通过检验以上五个假设来比较分析大中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的差异,并寻找产生非伦理问题的原因。

三、研究方法

1、测量工具

伦理信念通过Muncy-Vitell量表测量。本研究通过主成分因子分析方法(正交旋转法)获得四个因子,与Muncy & Vitell(1992)、Vitell et al.(1991)等研究基本一致。KMO和Bartlett球形检验结果(KMO=0.905,Bartlett值=3351.499,p=0.000)显示该样本适合做因子分析,总体及四个因子信度系数大于0.50(见表1)也证实因子分析的合适性。

伦理意识通过伦理立场量表(Ethics Position Questionnaire)测量。该量表包含两部分,分别测量理想主义和相对主义伦理意识程度。相对主义和理想主义量表信度系数均在Nunnally(1978)认同的0.70的范围之内。

马基雅弗利主义(权术主义)通过MACH IV量表测量。在本研究中,该量表信度系数高于类似研究,可被接受。

2、样本

本研究分别在不同高校和中学做随机拦截调查,共发出问卷1000份,收回890份,最后用于分析的有效问卷407份,其中中学生202份(女生占40.6%),大学生205份(女生占37.6%)。无应答偏见检验无显著意义,独立样本T检验证实两个样本可以合并分析。

四、结果与讨论

本文主要使用三种分析方法:一是多因素方差分析(MANOVA),主要为了判别大、中学生在伦理信念(4个维度)、伦理意识(2个维度)和权术主义(1个维度)等7个维度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二是多元鉴别分析(MDA),主要用来确定以上7个维度中最能区分大、中学生伦理特征的维度;三是单因方差分析(ANOVA),分别检验大中学生的伦理特征是否与性别变量显著相关。

多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见表2)显示,在伦理信念的四个维度中,大学生明确拒绝非法获益和被动获益等非伦理行为,对主动获益行为判断比较模糊(均值为2.83),但趋于容忍没有伤害的非伦理行为(均值为3.31);而中学生能明确拒绝四种情景下的非伦理行为。比较而言,大学生在不同伦理情境下的伦理表现存在比较典型的二元特征,即在非法获益、被动获益等伦理界定比较清晰的环境下,大学生能够作出明确的伦理判断,但是随着伦理界定的逐渐模糊,特别是在没有伤害这种复杂的伦理情境下,大学生不能正确作出伦理判断;而中学生在四种伦理情境下表现都比较一致。因此研究假设H1得到了完全检验。

多因方差检验结果还显示,大学生的相对主义伦理意识维度和权术主义维度高于中学生,而理想主义伦理意识低于中学生。因此研究假设H2、H3、H4得到了完全检验。

多元鉴别分析中的典型负荷结果(见表2)显示,在伦理决策(伦理信念)的4个维度中,没有伤害维度是区分大中学生消费伦理特征的最典型变量,这说明购买盗版软件等没有伤害的非伦理消费行为是区分大中学生非伦理消费行为的最好维度;在消费伦理哲学变量(伦理意识和权术主义)中,理想主义伦理意识是区分大中学生伦理特征的最典型变量。这一结果表明,相对于中学生而言,大学生消费非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理想主义道德意识的削弱。

单因方差分析结果(见表3)显示,大学生只在没有伤害情景下的伦理决策受到性别的显著影响,且女性伦理程度优于男性,而中学生的伦理决策不受性别影响。因此假设H5得到了部分检验。

比较而言,大学生在伦理行为方面因性别而呈现出个体差异性,但在伦理意识方面具有一致性;而中学生在伦理意识上受性别因素影响而呈现出个体差异性,但在伦理行为方面没有显著的个体差异性。这说明,中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的个体差异主要表现在伦理意识的形成过程中,尤其是在正确理解和认识相对主义道德观念时存在明显差异;而大学生的非伦理消费问题的个体差异却表现在伦理行为执行过程中,尤其在没有伤害的复杂伦理情景下个体差异比较明显。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大样本问卷调查完全检验了研究假设H1、H2、H3、H4,研究假设H5得到了部分检验。本研究发现,大学生在消费活动中的非伦理问题比中学生严重,且这些非伦理问题的产生与消费情景密切相关,即在伦理界定不清晰的情境下具有非伦理倾向。尽管大中学生在理想主义、相对主义和权术主义等维度都存在明显差异,但导致大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理想主义程度的弱化。此外,大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的个体差异主要表现在没有伤害伦理情境下的消费行为上,而中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的个体差异主要表现在对相对主义伦理意识的认识上。

这些研究结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德育工作在我国大中学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社会群体对购买使用盗版软件等行为的长期容忍和漠视,这些新兴的消费行为缺乏必要的主流价值评价标准,在这种复杂伦理情境下,青年学生没有足够的行为能力(认识能力和抵御能力)作出正确的伦理选择。因此,在德育实践中,除了要引导青年学生培养锻炼在复杂伦理情境下的道德判断能力外,更重要的是,要积极引导社会群体正确面对新兴消费现象,力图在相应领域与时俱进地建立广为接受的主流伦理判断标准,及时消除一些新生消费领域的伦理困惑。

这些结论还表明,在中学和大学两个不同的人生阶段,青年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的表现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我们的德育工作者采取针对性措施实现重点突破。第一,对于大学生而言,应该强化基于传统道德价值观念的理想主义道德教育,重点引导他们正确认识享乐主义、实用主义等观念,辨正分析社会现象,提高他们独立分辨是非和自觉抵御不良社会习气的能力,力促他们正确稳健地处理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困惑;更重要的是,高校作为大学生道德教育的唯一主导方,应该关注对其日常消费行为的正确引导,促使他们发自内心地厌恶购买盗版软件等非伦理消费行为,从根本上治理大学生的非伦理消费问题。第二,对于中学生来说,应该继续发挥家庭和学校不可替代的基础性教育作用,将德育工作引入到真实的生活情景中,提高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在现实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促使道德信念尽快走向成熟稳定,避免德育效果的延迟性;同时,应适当提高他们的消费自主性,在实践中培养文明消费、合理消费、诚信消费的习惯。

(注:本研究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70672038。中南民族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编号:YSZ09002。)

参考文献

[1] 王卫华等:2007年度中国软件盗版率调查报告[EB/OL].http://www.sipo.gov.cn/sipo/xwdt/ywdt/2007/200705/t2007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