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6 17:39:30
[关键词] 物流 概念 物流产业
自物流概念引入我国,不过短短20多年。期间,我国物流理论的研究落后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甚至一些基本的概念问题都没有来得及“本土化”,物流产业已经已经进入实质发展阶段。但是,物流产业的继续发展,还需要我们重新研究物流的概念和本质问题。
一、物流概念及其本质
1.概念回顾
物流概念是随着发达商品经济的出现而萌芽的,美国和日本对物流定义的变化过程基本可以反映这一概念在全球的发展。美国学者阿奇・萧(Arch Shaw)在1915年出版的《市场流通中的若干问题》一书中指出:“‘物理性流通’(Physical Distribution,PD)是与创造需求不同的一个问题……”,这是大多数学者认同的最早物流概念。PD概念在美国经多次演变,发展成Logistics,再发展到了Supply Chain Management(SCM)。以“流通立国”的日本,把来自美国的PD译成日文“物の流”,后来更进一步简化为“物流”。
我国(大陆)的物流概念是于20世纪70年代由日本引入的,实际上我国“物流”是对“Logistics”的错误翻译,这个错误对后来的物流理论研究带来了根源性的影响。比如,王加林, 张蕾丽教授(1987)指出:“物流系泛指物资实体的场所(或位置)转移和时间占用,即物资实体的物理移动过程”,王之泰教授(1995)将物流定义为“关于实体移动过程的许多相关活动”,国家标准术语(2001)将物流定义为:“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这些定义基本都是对“实物流动”解释,没有能够结合我国实情“本土化”,与Logistics“后勤保障”的本来含义也相去甚远。
2.物流的本质
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不同国家对物流的本质理解也各不相同。美国的物流指导思想源于军事“后勤保障”、“全链(局)整合”思想,强调物流发展战略,因此,我们看到许多美国企业都以“物流”为跳板抢占全球市场。日本的物流概念经过本土化,转变成“物の流”、“第三利润源”,更加强调物流技术对城市交通拥堵的改善和对经济的直接促进,物流成为日本生产方式变革的“服务器”。德国物流则非常重视“货运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侧重于对综合运输的有序组织,不来梅货运村对水路、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的协调组织,已成为了现代物流园区的典范。因此,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对物流本质的把握是符合其实践需要的。
我国现有的物流概念表述较多地强调物流过程或活动,淡化管理。这在语言上符合中文习惯,却与Logistics本意存在差距,因为它没能诠释出物流思想精髓,淡化了物流管理职能,而物流管理恰恰精髓所在;它强调实体流动,淡化供应链概念;强调综合性,淡化专业性、个性化服务,有悖于经济进化逻辑。因此,我国的物流概念还处于“舶来品”的状态,尚未从本质上“中国化”,有必要探讨符合我国实情的物流概念本质。
物流中的“物”包含广泛。既包含物理性有形物品,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也包括无形的信息和服务等特殊“物品”。
物流是对“过程”的管理。物流必须以实物流动作为基础,离开物品实体的流动,物流是虚无的。但是,物流真正有作为的领域是围绕这个过程的计划、执行和控制,而不是这个过程本身。
物流是一个复杂系统。由于物流过程及其管理活动涉及独立性很强的运输、储存、包装、销售、消费等领域。要使物流过程的结果有效率、有效益,必须对物流进行系统化的规划设计,合理分配资源,追求系统最优,才能获得高效率和高效益。
物流是一种新的经济运作模式。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方式从批量生产转变到JIT生产,“实体移动”规模扩大,促进工厂、市场遍布世界,需要采用新的管理方式、运作模式加以指导,现代物流成为经济全球化模式的必然选择。
物流是一种战略。物流的精髓在于站在全局的高度,理顺供应链全程关系,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以低成本获得高效益和高效率。从宏观层面、长远发展来看,物流不应当是获取利润的短期行为,而是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战略举措。
鉴于我国长期受“计划”思想的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条块分割根深蒂固,本文认为,物流概念在我国的“本土化”应当强调协调与整合,注重打破部门、行业的分割,强调关系协调,重点是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从经济运作模式的角度去深化对物流本质的把握,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物流产业
1.物流产业的认定
作为产业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产业”指的是具有某种特性的企业的集合或系统。可以据此定义物流产业:指现代物流企业的集合或系统。如何界定现代物流企业成为界定物流产业的关键。
严格地说,“第三方物流(Third Part Logistics, TPL)”企业的才是真正意义的物流企业。广义上,只要不是买方或卖方自己完成的物流,都可以算为TPL;狭义概念则认为只有“第三方”采用现代物流理念、管理方法、技术手段实现的物流才能算作TPL。二者争论的关键问题是对传统运输、仓储等作业是否归入。实际上,TPL是一个现代概念,其发展已经超越了“哪一方”的限定。比如,有的大型企业,由于物流需求规模巨大,组建自己相对独立的子公司(部门),采用现代物流经营方式处理物流业务,如果子公司(部门)业务能力有剩余,还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当说,该子公司(部门)经营的物流都可称作为“TPL”。相对地,一些传统“第三方”,如传统运输、仓储企业,尚未采用现代物流方法、技术手段前,不能算作TPL。本文认为,TPL指的是现代物流,几乎是现代物流的代称,TPL企业的才是真正意义的现代物流企业。
西方物流理论和实践证明,TPL至少占物流总量的50%,物流产业才真正形成并趋向成熟。目前我国TPL的规模大概只占20%,尚未形成真正意义的、上规模的现代物流产业。
2.物流产业的属性
把物流产业归为服务业或第三产业已基本没有异议。物流企业是物流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而物流产业则是指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或机构的集合。物流企业生产的产品是物流服务,也就是指为物品在空间上的移动而提供的一种专业,物流产业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需要大规模提供物流服务的必然产物。
物流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处于基础地位,不同于简单的消费或生产服务。功能上,物流不仅通过运输、储存、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为国民经济提供支持,而且能够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其他产业发展。
3.我国物流产业的本质问题
源于对物流概念或本质认识不清,我国物流产业发展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缺乏理论指导。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起步晚,对物流的理论需求滞后,现有的物流理论仍然未能“本土化”。大多数理论研究还停留在国外观念的引入、经验介绍阶段;宏观研究比较多,主要是强调物流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实施物流的具体措施研究;缺乏高端研究,国内还缺乏真正权威的物流研究机构,也没有权威的物流专门理论刊物(比如核心期刊)。理论研究的不力,导致物流产业的实践活动处于摸索阶段,难于有跨越性的进步。
缺乏战略规划。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都有全国性的物流规划和物流法规,以引导和控制物流发展的方向、速度,更好地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出台全局性的物流规划,以致地方物流发展各自为政;引导物流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物流运作各方面的相关法规、标准也不健全,物流产业发展缺少政府保护。
缺乏系统协调性。物流产业涉及基础设施、生产方式、政府政策、经济模式等多个系统或领域,要求系统配套能力强,协调能力好。单就五种运输方式而言,相互衔接就存在很大的问题。政策方面,虽然从国家到地方政府在“物流热”中,都高度重视发展物流,但存在各自为政,炒作“物流”的嫌疑,全国逾千的物流园区空置率达60%,甚至有的地方交通条件还处于基本通达阶段,也规划建设物流园区,这是最好佐证。
(企业)缺少供应链整合。一方面,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许多工商企业仅仅把物流当作“第三利润源”,以牟取利润的短期行为多,基于供应链或价值链整合的合作、联盟则较少,更谈不上全球物流战略。另一方面,物流企业在物流需求缺乏的情况下,难以生存、发展、壮大,使得供应链发展陷入困境。
TPL供需矛盾。据统计,1997年~2000年,世界500强企业对TPL的需求由 40%增加到了56%。作为物流产业发展关键的TPL,近几年在我国发展很快,但形成的规模较小,TPL企业提供的单一、低层次物流服务多,高级、全程物流服务还比较缺乏,一些TPL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保证也存在很大问题。
三、对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建议
针对物流产业发展的本质问题,我们需要做好几个基本举措。
1.加强理论研究
这是理论界、科研机构、大学等部门或单位的主要任务。在理论研究领域,要特别注重解决物流定义、物流产业的界定、物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等基本问题,要构建符合我国实情的物流理论体系,为物流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在物流人才方面,应当承认,从原来运输、储存等领域转变过来的基层物流人才供应充足,但缺少具有现代物流观念、掌握先进物流技术、擅长物流运营管理的高端人才。因此,大学或其他人才培训机构,应当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
2.定制物流战略,健全物流法规、标准体系
这是政府当前在发展物流产业中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根据发达国家经验,物流产业发展,都需要政府主导,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法规体系、市场培育等方面,政府都要从战略高度出发,不断完善,给物流产业的发展营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3.打破条块分割,协调各种关系
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不可能设立一个独立的部门来发展物流产业,而需要计划、经贸、工商、财税、交通、通信、海关等诸多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虽然在我国长期受计划体制影响的情况下,各部门的协调运作是一项艰难工作,但2001年,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发展现代物流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证明各部门关系的协调是必要和可行的,应当继续坚持这种部委联合形式,最好定期召开联合会议,针对实际问题及时解决。
4.促进TPL发展
TPL的发展代表物流产业发展的水平,而我国目前TPL发展缓慢,主要是工商企业对TPL的认识不足,还保存着“大而全,小而全”的思想。要利用理论引导、政策限制、财税鼓励等手段,鼓励工商企业将非核心的物流业务外包,集中经历发展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同时,TPL企业应当主动与工商企业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提供优质、诚信、多层次、宽领域的专业物流服务,在供应链全局上为客户服务,帮助工商企业发展壮大,吸引更多的TPL客户,形成TPL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
四、结束语
我国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的立法沿革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刑法补充修改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在该决定中,我国刑事立法机关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这一概念,但是,在这个单行刑法中经济犯罪被称为“经济领域中的犯罪”,因这一概念的提出,从而引发了刑法学界对“经济犯罪”这一概念的研究和探讨。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没有经济犯罪的明确概念,与经济有关的犯罪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两章中,同时还有少量分布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渎职罪中。1982年《决定》从外延方面对经济犯罪进行了阐述,列举了经济犯罪的种类有: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从所列举的经济犯罪种类看,立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认定有两方面根据,第一,行为本身的目的在于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第二,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及其他活动的法律法规。但是,《决定》把盗窃公共财产等笼统地列入经济犯罪的范畴,虽然在实践中必要,但在理论上不妥。1997年刑法典进一步确立并发展了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成果,将公司企业人员、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设置于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将传统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张,将贪利型职务犯罪规定在贪污贿赂罪一章。
我国目前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学术论争及批判
“经济犯罪”概念在《刑法》中的变迁也改变了学者对“经济犯罪”概念的理论探讨,目前,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主要分为如下三类:
一是大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工业、农业、财政、金融、税收、价格、海关、工商、森林、水产、矿山等经济管理法规,或者盗窃、侵吞、骗取、哄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公民的合法财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此观点将一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都包括在“经济犯罪”概念的理论探究和蕾(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53)经济犯罪概念中。
二是中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活动或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或表现为利用职权牟取暴利的行为。即,经济犯罪是指一切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此观点依然将侵犯财产犯罪纳入经济犯罪中。
三是小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法规,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这种观点把经济犯罪分为五种类型:一是营利性的犯罪,如生产劣质产品、倒卖计划内供应的生产资料等;二是欺骗性的犯罪,如合同诈骗、信贷诈骗等;三是占有型的犯罪,如贪污、挪用等;四是交换型的犯罪,如受贿、行贿等;五是破坏性的犯罪,如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将传统的财产犯罪列入经济犯罪研究的范围。一般来说,学者都是从狭义说的角度对经济犯罪进行研究。大多数学者倾向于狭义说,陈兴良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行为人为牟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生产、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④还有学者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从事非法经济活动,严重侵害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⑤
对经济犯罪概念的错误理解和把握
(一)以经济犯罪是否具有多重违法性作为划分标准不科学
作为经济犯罪,必然以相应的刑法规范为依据。然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即属于各种法律的保障法。违反刑法的行为,必然已先违反了其他前置性法律。人们对经济犯罪违法结构就是这样认识的。然而,带有经济内容的其他类型犯罪也是这样,如果以犯罪行为的违法结构作为判断是否经济犯罪的标准,显然不妥。比如抢劫罪、盗窃罪,它们首先违反的是民事法规规定的财产占有关系。至于抢劫犯罪时使用暴力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不过是犯罪过程中的手段,并不能改变这种犯罪的物质经济内容。即使涉及、的犯罪,也同样首先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法规。
(二)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经济犯罪两者的认知混淆
经济犯罪是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的,这在理论上本无多大争议。所以,将所有贪利的犯罪视为经济犯罪未尝不可。犯罪者如不贪利,则无须实施这种行为。经济犯罪毕竟属于一种理论上的分类,它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则是一种法律的规定,它具有明确而严格的实在意义。两者既具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经济犯罪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在扰乱和侵犯法律既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和财产所有关系方面具有共同之处。这两种犯罪尽管有时表现形式不同,但两者可以发生交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绝大多数都是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刑法理论以社会不同领域和犯罪者贪利心理进行划分的,它主要相对于政治、军事、文化等不同领域而言。所以经济犯罪既包括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也包括了像贪污贿赂这样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经济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掌握较大的社会公共权力,当这种权力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时,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某些经济犯罪仍将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守法任一角度来说,研究经济犯罪,都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五、准确认定经济犯罪的概念是理论研究打击经济犯罪的关键理论研究从来都是为了应用于实践的,研究经济犯罪的概念是也是如此,既是为了更好地把握我国经济犯罪的规律,也是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不断增长的态势。笔者认为要准确理解经济犯罪的概念,应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经济犯罪必须表现为一种活动,发生在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经济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目的是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因此,经济犯罪只能发生在商品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及其管理过程中。#p#分页标题#e#
【关键词】会计本质 逻辑 哲学 研究思路
一、对“会计本质”存在不同见解的原因探析
第一,事物本质的特性。事物的本质是事物的质的规定性,与现象相比较而言,它具有内在性、一般性(共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同时,本质与现象又紧密相联系,一方面,本质不能脱离现象,要通过现象来体现;另一方面,现象不能脱离本质,没有不与本质关联的纯粹现象,真相和假象以不同的形式表现着本质。本质与现象的对立统一关系,既说明了科学研究的必要性,又表明了认识事物(尤其是事物本质)的艰巨性。马克思说过,“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事物本质的这种特性,是我们在认识会计本质时存在困难、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
第二,对“会计本质”这个概念缺乏明确而统一的认识。传统逻辑告诉我们,内涵和外延是概念的两个重要逻辑特征,也是我们在把握一个概念时所应明确的两个基本方面。概念是通过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来指称对象的,因而有其“所谓”,即它所指称的那类对象所具有的特有属性,叫概念的内涵。它反映的是事物质的方面的规定,回答“什么是”的问题。概念所包容的“所指”,即属于它指称的那些对象,被称为概念的外延。它反映事物量的方面,回答“哪些是”的问题。”并且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间存在着反比例变动关系:即内涵增加时,外延数量减少;内涵减少时,外延增加。
显然,“会计本质”强调的是“会计”概念的内涵。这就说明,要正确地认识和使用会计本质这个概念,关键是把握会计概念内涵也即“什么是会计”的问题;但由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间存在着上述紧密联系,我们还必须明确“会计”概念的外延。人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所说的“会计”一词有着丰富多彩的所指,有时指会计工作人员,有时指会计学科,有时指会计实践活动,有时指会计方法……由此可见,会计概念的外延可谓包罗万象。
但人们在研究会计本质时,往往忽略了会计概念的外延,易犯以偏概全的错误。例如:“会计的本质是一项管理活动”的观点其实是将会计外延所包括的会计实践活动等同于会计的本质(也即会计的内涵);“会计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则至少将客观存在的会计实践活动排除在会计外延之外;而会计艺术论、会计方法论、会计技术论、会计工具论、会计受托责任论、会计契约论等观点也存在着会计概念外延模糊的缺陷。对会计概念外延的模糊认识必然导致对会计概念内涵的不正确认识,从而不能正确地把握住会计本质。
二、在阐述“会计本质”时应符合的三点要求
第一,要抓住会计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特征,即是对诸多会计现象共同的质的规定性的提炼和概括。如上文所述,会计本质一词所强调的是会计概念的内涵,也即反映会计这一事物质的方面的规定性。因此,在叙述会计本质时,必须抓住会计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特征。这是能称其为“会计本质”的首要条件。但实际上,我们往往忽略了这一点。例如,“信息系统论”认为“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这一阐述对会计的属性进行了界定(是“经济信息系统”),并且,“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提法也比较合理――既突出了提供财务信息的重要地位又没有排除提供其他信息的可能性;但我们如果仔细斟酌一下就会发现以下两个问题:首先,它还是没有抓住会计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特征――“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确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目的、一个作用,但仅仅会计如此吗?实际并非如此,例如,统计、金融等活动(或者说系统)所提供的信息不也主要是财务方面的吗?其次,在会计系统中,“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其实主要是会计管理实践,而会计理论、会计学科等其他属于会计领域的范畴则并非如此。因此,这种观点还是有些以偏概全。
第二,能够与会计概念的外延相照应,从而与之一起完整地反映“会计”这一指称对象。我们已经知道,内涵与外延是概念的两个重要逻辑特征,并且两者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由此,真正意义上的会计本质(会计概念的内涵)应该能够与会计概念的外延相照应,能够阐释会计在其发展历史上出现的所有会计现象,也即能够囊括会计概念的外延所及的全部会计现象的本质特征。即要求,阐述会计本质时的表达具有足够大的容纳性。
第三,在表述上简明扼要。会计本质是相对稳定的,而会计现象复杂多变,要想让大家在了解诸多纷繁复杂的会计现象的同时把握住会计本质,我们必须用精简、准确的语言来表述它。
三、本文的观点:会计在本质上是一个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一,这一观点抓住了会计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特征――“反映和控制”这两大会计的基本职能。首先,会计职能与会计本质有着紧密的联系,会计本质决定着会计职能,会计职能体现着会计本质。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职能”是指“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它与“功能”、“作用”等概念均有不同,“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效能”,“作用”则泛指“对事物产生的影响、效果”(既包括有利的影响又包括不利的影响)。由此可知,职能不是泛指(或特指)事物所产生影响的全部(或部分),而是强调事物应该具备的一定职责(义务);它关注的不是影响本身,而是该事物本身固有的某些特性及其与其他事物之间的联系。因而我们可以将“会计职能”理解为会计在社会经济管理(理论和实践)中所应实现的职责、应起到的作用。而会计本质是指会计这一事物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是事物诸多现象本身所固有的共性(共同特征)中相对稳定的特征;它强调的是“会计”概念的内涵。由此可见,会计本质决定着会计职能,会计职能体现着会计本质。其次,会计的反映和控制职能是会计本质的体现方式之一。关于会计职能,界内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但是“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是反映和控制”这一观点是主流。例如,郭道扬教授在《论会计职能》一文中论述道,“正是从现代会计所处的环境出发,从现代经济管理对会计所提出的要求出发,以及从市场经济下会计所担负的重大经济责任出发,我们认为现代会计的基本职能应当归纳为反映和控制”。
第二,这一观点反映了会计的根本属性――“信息系统”,从而将会计概念外延所及的全部会计现象容纳在其中,并能够阐释会计发展史上丰富多彩的会计现象。当我们将会计视为一个以“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为目的的信息系统时,其构成要素有会计实践、会计理论及其研究工作、会计工作者这三个。首先,“会计实践”要素包括两个要素项目:微观层面的会计反映和控制实践,以及宏观层面的会计管制实践。这两个要素项目即是我们通常所指的“会计活动”或“会计管理活动”;但是,两者的实践主体有所不同――前者是实行会计核算和控制的各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也即各“会计主体”,后者则包括国家、各类统一会计规则的制定机构、会计工作监管机构等,它们对各会计主体的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调控。其次,“会计理论及其研究工作”要素与指向实践活动的“会计实践”要素不同,它在总体上、本质上属于认识活动的范畴,只不过“会计理论”强调的是认识活动的结果而“会计理论研究工作”则强调了认识活动的过程。其中,会计理论又包括会计基础理论和会计应用理论。再次,“会计工作者”要素,其具体所指不仅包括会计实践活动中的会计工作者,而且包括从事会计理论研究的会计工作者。最后,这三大要素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会计实践是会计系统中的主要构成要素,这是因为该要素不仅影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另外两个要素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而所有会计工作者的共同目的在于通过对会计理论的研究或应用来推动会计实践的发展。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会计工作者是会计系统中最具有创造性和能动性的因素,是联系“会计实践”和“会计理论及其研究工作”的纽带,同时又是会计实践活动和会计理论研究工作的主体。并且,该观点能够将会计系统与会计环境有机联系起来。会计环境指包括会计实践、会计理论及其研究工作以及会计工作者在内的会计系统存在和运行所依赖的外在条件的总和。实际上,“会计在本质上是一个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信息系统”这一观点本身就暗含着会计系统与会计环境的联系。可从两方面来理解这一点:其一,它是个“信息”系统。首先,一切系统都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其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信息的形成、处理及交换过程中必然会与会计环境发生联系,尤其当会计系统将它所形成的信息与系统外部的信息使用者进行信息交换时更是如此,因为系统外部信息使用者本身即是会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它是一个“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系统。经济活动本身总会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而这种环境必然会同时是一个以“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为主要特征的系统所处的大环境。这即是说,随着经济活动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的等各方面)的变化,会计环境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会计系统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出现的诸多会计现象就构成了会计的历史。例如,出现于原始社会的直观绘图记事(数)、简单刻记记事(数)以及我国于距今大约五千年前出现的“结绳记事”等现象和思想,其实就是在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及人类认识能力等条件下所形成的会计系统,且主要体现了会计的反映职能。
第三,这一观点具有简明扼要的表述形式。“会计在本质上是一个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信息系统”这一观点不仅具有较大的容纳性从而将会计概念外延所及的全部会计现象(散布于上述三大会计系统要素之中)容纳在其中,而且它还具有简明扼要的表述形式。这一点从其表述本身即可看出来。
四、以本文观点为基础构建的会计研究框架
本文所提出的观点不仅有利于对会计本质形成一个合理的共识,而且可以帮助我们以该思想为基础构建一个合理的会计研究框架或者思路,从而有助于更好地开展会计研究工作进而指导会计实践。该框架可用图1进行说明。
【参考文献】
[1] 葛家澍、余绪缨:会计学(修订本)[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2] 郭道扬:论会计职能[A];童道友:会计理论研究――湖北省会计学会1996-2006年优秀会计论文集[C].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2.
[3] 郭道扬:会计史研究第一卷[M].北京: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关键词:财产权 知识产权
一、引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图。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 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 )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ft )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图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著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
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100万印度卢比(约合2.2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独立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需要说明的是,学界对劳动力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在许多文献中,对劳动力的解释有两种:一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即劳动者;二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但笔者认为在经济学的意义
上,这两种解释都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力已经被约定俗成地作为商品对待(马克思即在《资本论》中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如果劳动力是劳动者,则不可能是商品,因为在废除了奴隶制的现代社会,作为人的劳动者不可以买卖,因而不是商品。至于劳动能力,则绑定于劳动者,任何情况下均无法分离,当然也不可以买卖,故不是商品。可见,在认可劳动力是商品的前提下,劳动力不可能是人,也不可能是人的劳动能力。
在本文中,劳动者和劳动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者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是有形的;劳动力是劳动者的劳动出力,其有效的部分物化于有形的产品之中或蕴含于无形的服务或信息产品之中,是无形的。显然,劳动者与劳动力密不可分。
关键词:财产权知识产权
一、引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wwW.133229.CoM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图。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intellectualpropertyrift)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图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著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100万印度卢比(约合2.2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独立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需要说明的是,学界对劳动力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在许多文献中,对劳动力的解释有两种:一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即劳动者;二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但笔者认为在经济学的意义上,这两种解释都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力已经被约定俗成地作为商品对待(马克思即在《资本论》中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如果劳动力是劳动者,则不可能是商品,因为在废除了奴隶制的现代社会,作为人的劳动者不可以买卖,因而不是商品。至于劳动能力,则绑定于劳动者,任何情况下均无法分离,当然也不可以买卖,故不是商品。可见,在认可劳动力是商品的前提下,劳动力不可能是人,也不可能是人的劳动能力。
【关 键 词】物权/产权/物权法/物权结构
我国民事立法中至今未使用“物权”一语,但在民法理论研究中,物权是一个重要范畴。民法学界关于物权的概念有多种见解。如认为物权是权利人依法支配一定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认为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1](P300);认为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P19)。最新出版的《中国物权法建议稿》(梁慧星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以下简称物权法建议稿)一书的作者认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建议稿第2条)。
我们认为,以上民法学界对于物权的认识的一个明显缺陷是,都侧重于权利主体对于物的关系,没有注意到由于物的存在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强调物权的“质”,没有认识到物权的“量”,即权利的边界性。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3](P204)。经济学的这种理解有助于我们认识到物权的界区性、相互性。物权的界区性、相互性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或为禁止权利人为一定行为,或为要求他人容忍权利人为一定行为。一言概之,物权的经济意义就在于,为人们利用财产的行为设定了一定的边界,物权就是权利人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支配其财产,并承担相应支配结果的权利。据此,本文试运用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物权进行新的探讨。
一 物权与产权
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物权法的制定也已提上了议事日程,物权制度及观念也逐渐恢复了其应有的地位。但是在对外开放之后,在向西方学习经济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英语在国际上的优势语言地位,我们主要是在向英美学习,尤其是通过经济学的大力引进和推介,英美法中的产权概念渐入人心,于是形成了物权与产权两种观念并行的局面。而且产权比物权更深入地融入了国民的法律意识,在大量的法规、规章中,在人们的交易实践中,都频繁使用产权一词,而物权则依旧主要只是一种传统大陆法学理概念。这种状况一方面反映了两大法系在我国融合的趋势,另一方面也从深层次反映出物权概念在现实生活中的局限性。
产权在英文中是property rights,直译即为财产权,因此产权就是财产权。由于“产权”一词是我国经济学界在研究西方产权经济学时引进的一个概念,并开始为法学界所关注;又由于产权一词是西方经济学尤其是英美经济学家在研究财产法律制度时经常使用的概念,因此在他们的著述中使用的产权指的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权。之所以在我国出现产权和财产权共同使用的情况,只是翻译和使用习惯不同而已。有些学者认为产权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而财产权则是一个法律概念[4](P124)。其实,西方学者大多是从产权起源于资源稀缺的矛盾这一点上来界定产权的,正是在这个层次上,西方学者对产权作出了比较一致的初步的定义。按他们的定义,产权是指人们是否有权利用自己的财产去损害他人的利益,用德姆塞茨的话来说,“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5](P97)怎样使人受益或不受损,建立什么样的产权规则,显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的问题,也是一个政治的和法律的问题。而且,英美经济学家并没有区分经济学上的“产权”和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正因为如此,在我国学者与科斯教授谈及这一问题时,他表示“我觉得这一点难以理解”[6](P26)。
产权一词在英美法中并无确切的涵义,只有在权利客体确定时,它才被赋予确定的涵义。从产权经济学家的文献中,我们可以归纳出产权有如下三层含义:
第一,完备的产权。完备的产权是指一个物品所能包括的权利束,都集中由一个主体所拥有,权利束集中而不分离。一个完备的产权包括:使用权,即在许可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物品的权利;用益权,即在不损害他人的条件下可以享受从物品中获得各种利益的权利;决策权,即改变物品的形状和内容的权利;让渡权,即通过出租把用益权转让给别人,或通过出售把所有权转让给别人的权利[7](P165)(P124)。这些权利构成完备的产权。不难发现,完备的产权在权利构成上相当于大陆法中的所有权。
第二,不完备的产权。不同时具备使用、用益、决策和让渡的产权就是不完备的产权。但是,不完备的产权不一定就是不独立的产权,产权独立的标志是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否则即为“产权残缺”。同样,如果权利客体为有体物,那么不完备的产权类似于大陆法中的他物权。
第三,广义的产权。广义的产权即“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5](P165)。如科斯所说的“污染权”、农夫的“免受铁路抛洒火花的权利”等。广义的产权在大陆法没有相应的概念。广义的产权更为强调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的权益边界。这种产权观才真正体现了产权学派的特色。它不强调概念,而强调现实中的权利界限清晰,不把独立的产权归结为所有权,而强调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从思维理念上看,它体现的是英美法中财产权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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