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工作报告范例6篇

督察工作报告

督察工作报告范文1

一、明确职责,找准定位

在机构改革中,全省工商系统普遍单独设立督察机构,体现了督察机构在工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体现了省局党组对督察工作寄予的殷切期望。到督察队工作后,我面临着机构新设、人员重组、职能整合等现实问题,如何明确职责、理清思路、进入角色,成为我到任后面对的首要课题。

一是选调人员,搭好框架。考虑到督察队的工作职责和机构设置涵盖综合、基层建设及教育培训和督察三大块业务的实际,我积极争取市局领导支持,优先从市局机关选调两名综合业务素质过硬的干部到督察队工作,局党组也确定了一名下派出期满的干部到督察队任副队长,协助我工作,在此基础上,我根据督察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本队人员进行了初步分工,搭起了机构组建的基本框架。

二是加强学习,明确思路。如何找准做好督察工作的切入点,是我到任伊始后思考的重要问题,我认真研读省局印发的“三定方案”,对督察的具体工作任务进行了认真地梳理。同时,组织全队人员对“三定”方案中关于督察队的职责规定和省局印发的督察工作规则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初步明确了督察工作的职责、内容、目的、方式、方法和要求。考虑到督察队承担的工作职能,绝大部分是从机构改革前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和法规等机构剥离出来的,很多工作具有一定的连贯性,我要求全队人员积极与办公室、人事、监察和法规等机构接洽,主动做好相关业务的交接工作。在认真学习讨论省局、省队有关文件精神,领会督察工作职能特点的基础上,我们集体研究,制定并印发了督察队成立后的第一个年度工作要点,初步理清了工作的基本思路。

三是积极主动,进入角色。机构改革涉及到人和事的调整,期间系统干部当中存在着一定的观望心态。对此,我在全队人员中提出,做好督察队的各项工作必须增强主动性,要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权限积极开展工作。目标责任管理是做好系统全年工作的“纲”,纲不举目难张。围绕建立“确责、履责、问责”的目标责任体系,3月中旬开始,我们迅速开展了拟定责任目标的调研论证工作,当有的单位尚未进入状态时,我们已七易其稿,起草了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就市委、市政府对工商部门的目标考核工作主动与市目标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对接沟通,积极主动的工作,羸得了市局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督察机构作为直属机构,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直属单位。表现在其工作对象即涉及本级,又涉及基层,即涉及内设机构,又涉及直属单位,既包括系统内部,又涉及系统外部,工作内容繁多而零碎。这些特点决定了做好督察工作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一是突出针对性,增强操作性,目标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在目标责任管理方面,重点在突出考核指标的针对性、增强目标考核的操作性。在我的主导下,系统目标责任制,实行了百分值考核,调整了奖惩事项,明确了考核标准,力求做到指标设置合理、文字表述准确、操作简便易行,呈现出以往未有的特点。在系统目标责任制制定过程中,我注重广泛开展调研论证活动,在机关和基层两个层次分别组织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在向市直单位目标管理办公室报送了我局年度目标考核事项及考核指标设置中,突出服务发展主题,做到考核事项设置科学合理,考核方法简便易行;在落实省局重点工作目标中,解析考核特点,强化责任分解,敦促各责任单位扎实抓好落实。

二是立足长远,梯次跟进,达标升级活动逐步深入。按照省局关于推进工商所规范化建设达标升级工作的部署和安排,我们制定了基层建设三年工作规划,明确了基层建设工作的重点、目标和具体实施步骤。对照省局创建标准和要求,分层分类制定达标升级创建工作方案,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示范化工商所创建达标的时限、数量,以及创建升级的比例、标准,做到既注重达标创建活动,更注重创建升级工作。今年,全市系统重点在淅河、南郊、广水和洪山等四个基层工商所的AAA级示范化工商所创建升级方面狠下功夫,淅河工商所已成功被省局认定为全省工商系统AAA级工商所达标升级示范单位。同时,我们已经起草了AA级工商所验收考核办法,开展了对基层工商所AA级达标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认定了南郊、广水和洪山等3个AA级工商所达标升级示范单位,并分别给予2万元的创建奖励,激励基层单位进一步开展达标升级创建活动的信心和决心。

三是紧扣主题,注重实效,作风纪律整训扎实开展。围绕“强化责任心、强化落实力”整训活动主题,以学习教育为切入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发了系统整训活动实施方案,细化了整训活动日程安排,督察机构承担了工作专班职责,组织了集中学习和讨论交流活动;以查纠问题为着力点,多措并举,深入查摆。采取设立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开通投诉电话和网上信箱、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认真组织开展了自己找、交叉评、领导点和暗访察活动,深入查找作风纪律问题;以规范整改为落脚点,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组织各单位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强化个案问题的即时整改,同时梳理管理遗漏,健全制度规范,修订各项制度30余个;强化责任追究,推进履责尽职。对发现的问题,建议分别依照督察规则、系统干部问责实施办法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着力促进行政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行政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四是分层分类,实用优先,干部教育培训稳步推进。注重以基层工作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采取办班教学、跟岗学习、练兵比武、资质培训和学历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能。大力推进市局和各区市县局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效果和培训责任的“五落实”,全年重点举办综合业务、服务发展、市场监管等3期培训班,在教育培训中,还建立起培训情况通报制度、培训学习档案管理制度、培训绩效考评制度、远程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和教育培训考试制度。

五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政务督察和执法督察不断强化。围绕省、市局的工作重点,按照系统督察工作规则的要求,组织系统各级开展各类督察暗访活动75次,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并下发督察整改建议书和督察整改通知书95份。督察内容涉及基层建设、政务值守、所容所貌、规范执法、作风纪律整训、着装规范、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个方面。在督察活动中,认真制订工作方案,严格组织实施。对在督察工作当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纠正的责任督察对象现场纠正,对其它一些具体问题,责成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较好地发挥了督察机构应有的职能作用。

三、遵章守纪,洁身自好

一是加强学习,转换角色。转任新职后,我在头脑中认真地进行了思考,认识到自己必须把学习放在进入新角色的首位。在学习理论方面,我对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工商行政管理概论等理论知识进行了认真学习,对总局、省局年度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学习领会,在业务学习方面,我对近两年来省局针对系统督察工作出台的政策文件和工作安排部署进行了系统的学习,重点学习了省队年度工作要点和省局、市局年度工作报告,使自己宏观上对全年工作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直观的了解。

二是遵守制度,做好表率。制度是一个单位各项工作有序、有力、有效运转的基本规范,要求单位的每个成员都必须自觉遵守。自己作为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作为督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更要身正为范,带头遵守制度规定。到督察队工作以来,我能够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和工作纪律,在工作中讲大局、讲纪律、讲服从。在遵章守纪方面,不讲客观、不谈理由,无条件服从。

督察工作报告范文2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今年来,我们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包括对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监督。一是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和深挖余罪漏犯为重点,对提请逮捕和移送的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了案件质量。今年以来,共依法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诉漏犯4人,追诉漏罪4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次;二是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0余条,经审查,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份,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4件5人。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职责。我们认真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指示精神,结合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教育干警从公正司法的要求上,从履行职能的责任上,明确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使干警牢固树立起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二是寓监督于配合,建立合作机制。为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制定了《公诉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实施办法》,通过提前介入、邀请听庭、提出取证建议等方式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今年以来,共提前介入侦查活动27件次,提出取证建议50余条;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分流处理实施办法》,对轻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又明确请求不再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探索试行非刑罚化处理,根据案情,分别作出不、建议侦查机关撤案处理。目前,已分流处理1起轻伤害案件,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保证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严格依法把关,确保监督质量。工作中,始终把保证监督案件质量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把关决策作用,做到“四个必须研究”,即:对拟不捕、不诉、追捕、追诉的必须研究;批捕、改变侦查机关定性的必须研究;审查认定的事实、数额变化大的必须研究;需立案监督和纠正违法的必须研究。保证了案件追得上、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让被监督部门信服,经得起历史考验。今年来,追捕、追诉的漏犯和追加的漏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均作有罪判决;监督立案的案件,提起公诉1件1人,已作有罪判决。

二、制约侦查监督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现行法律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至今仍没有立法意义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规范,侦查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无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一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力度不够,存在“重配合、轻制约”的现象。二是“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没有程序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如何选择提前介入时机,侦查机关与监督机关各自应承担什么职责和义务等,均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三是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是口头或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作保证,监督效果不理想。

从监督的实际效果上看,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监督滞后,监督意见的效力难以保障。由于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受案、立案、破案及处理情况事前不掌握,只能在审查批捕、审查环节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一般发生在侦查活动过程中,很难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立案监督工作,由于对侦查机关立案、撤案情况并无法定了解渠道,检察机关只能根据当事人以及单位和群众的反映发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但因事过境迁,事实的查证和认定更加困难,自然也就说不上依法及时监督纠正。二是个别部门和人员存在对监督意见不愿接受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和撤销案件拥有监督权,但侦查机关接到关于应当立案或应当继续追究犯罪的通知后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规定配套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监督效果。

三、健全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想法和建议

监督侦查活动是否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漏发生,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采取与监督任务相适应的监督形式是保证监督目的实现的关键。

1、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侦查监督工作。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认真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切实把侦查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审查批捕和审查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而未的,坚决依法追捕、追诉,防止打击不力。同时又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对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依法不批捕、不,防止冤及无辜。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版权所有

2、将互相配合原则贯穿到侦查监督工作中,由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移。认真贯彻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原则,讲求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和纠正只强调监督而忽视配合的错误倾向,做到配合不失原则、监督不伤感情,在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虚心接受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特别是在侦查监督程序规定不完善的前提下,加强探索研究,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多做一些有益的完善侦查监督程序的尝试,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建立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特点的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解决对证据要求不一致的问题,提高诉讼效率;制定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发案、破案以及立案、撤案活动告知制度,保障检察机关适时派员介入侦查活动,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提高侦查监督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督察工作报告范文3

一、责任落实情况

1.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和廉政谈话制度,按照工作要求每季度认真总结情况,上报监督责任汇报,针对各归口监督单位股室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要求按照规定填写好《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实手册》,督促推动党务、政务等领域办事情况公开工作,落实党组定期报告制度,切实抓好关键少数的廉洁思想建设。按照县纪委要求,扎实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政宣传工作,通过交流互动,干部职工表示这种发生在身边的案例更接近工作生活实际,更能够引起大家的共鸣,警示效果也更加有力。

2.围绕党章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监督检查,根据县纪委通知,我组于12月24日至29日期间对统战系统、农业系统、林业系统进行了专项督查,严肃工作纪律,端正各单位人员的态度,大部分单位都能按照要求执行规定,少部分单位也存在着工作资料略为简单,讨论不够充分,民主评议制度体现不足等问题,但是通过我组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归口监督单位在对待党内政治生活方面有了更加严肃认真的态度。

3.注重主职监督,聚焦少数关键。督促各机关党组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一把手末位表态”等制度,督促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我组年初就印发了文件通知各单位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工作落到实处,要求各单位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今年下半年,我组对福音山森管局和肥源林场分别就节假日值班问题和财务交接问题下发了《监察意见书》,并督促整改落实,纪检组长积极主动参与各归口监督单位的重要会议,切实履行纪检监察组的职责,发挥“探头”作用。

4.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扶贫领域作风督查,干部工作日饮酒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巡查等工作,坚决纠正“四风”。根据县纪委要求,以“春雷”行动和“飓风”行动为核心,以涉农项目资金发放情况为突破口,认真开展专项督查工作。通过明查暗访、交叉抽查、财务审查等方式,重点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违反市委禁酒令等顶风违纪行为进行检查,紧盯节假日期间“四风”隐蔽变性等问题,各单位大摆酒席之风得到明显遏制。积极协助县委巡查组开展巡查工作,主动应对发现的问题,谨慎开展调查工作;配合作风办做好关于会场纪律、联网考勤等问题的处理,严肃工作纪律,如实调查取证,按照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纪检组现在人手不充足,没有足够的人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督查工作,作风方面的督查手段有些欠缺和单一,过于依赖直接检查,没有形成间接侧面检查、缺少多角度全方位的关于问题线索的印证,查处问题的主动性有待提高、力度有待进一步深入,纪检监察工作的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锻炼,需要全方位系统性的学习和实践。

2.职责定位上有些尴尬,实际执行上有些困难,除去驻在单位以外,其余归口监督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会议,虽然我组制定了相关规定,但是我组在参会决议方面仍然处于被动地位,项目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也存在着滞后现象,不能很好的发挥预警作用。在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等方面,由于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的现实情况,纪检组存在着监督上的客观困难,对领导干部执行党纪法规政策决议等方面的监督容易流于形式。而因为人力、精力、时间上的客观实际,针对扶贫领域的专项督查工作力度有待加强,方式也比较单一,缺少同上级部门沟通协调的机会和经验,欠缺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督查工作的经验和水平,同其他纪检监察组的交流多、配合少,更多的是停留在个人交际层面,没有形成纪检监察的合力,实际工作上的震慑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3.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藕断丝连,由于工作上的复杂性和考核上的痕迹性,各单位以及我组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形式主义。在党风廉政建设定期报告方面,每季度一报告,一些单位的主体责任汇报和第一责任人汇报都是由办公室人员撰写,很多时候单位一把手只是后期查阅一下,曲解了制度制定之初的本意,进而导致许多总结报告有些时候不能联系实际,不能切合自身工作查找不足,容易犯“高大上”的错误,甚至发生季度报告重复使用的问题。由于日常工作原因,对驻在单位的警示教育相对来说有些不够,监督检查力度也有待加强,两个林场因为地处偏远、人员分散、工作地点不固定等实际情况,我组对他们的监督检查颇为不便,督查力度不够,督查方式有待创新。

三、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1.进一步端正心态,提高警惕心,遇见问题,要学会创新方式方法,勇于革新,主动做事。

督察工作报告范文4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huanhu”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工作验收的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防城港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办发〔2019〕9号)的任务分工,我委认真组织落实整改。现将有关整改验收情况报告如下:

一、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我委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的实施方案》内部分工文件,组织相关科室对照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台账在委内部进行初步验收。

二、整改目标要求实现情况

按照《防城港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整改目标要求,制定单位内部工作方案,对涉及我委的整改问题均已按措施要求落实到位。

三、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严格项目备案。按属地管理按项目所在区域进行备案登记,经我委备案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落户在防城港经开区和高新区内。二是积极协调推进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设。我委2018年已组织召开推进企沙和大西南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专题会议,召集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监督管理局、防城港经开区等部门研究推进工业园区污水提供改造事宜,积极推进大西南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工程。经开区内大西南污水处理厂已投入运行,企沙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已进入收尾阶段。

督察工作报告范文5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安慰自己”为你整理了这篇工业园区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工作验收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我委涉及的整改工作是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2018年“回头看”指出的问题十五:“沿海三市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滞后,反馈意见指出的‘大量工业废水冲击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直接超标排放’问题依然突出”。整改目标是“优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加快问题整治及建设,确保2019年年底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完善园区污水收集管网,有效收集处理园区污水。加强企业监管,确保企业排污达到纳管标准。”整改措施是“有效收集工业园区污水后通过依托方式进行达标处理,其中沙潭江以西排入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沙潭江以东排入到大西南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现将工作验收情况汇报如下:

一、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一)政策措施

我委制定了《防城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2019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及措施》,按照工作要求,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完善园区污水收集管网,有效收集处理园区污水。加强企业监管,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实施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确保企业排污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二)工程措施

为妥善解决园区污水排放问题,我委行文提请市政府同意云朗科技园一期项目排污管网建设方案,目前已建成一条排污管道从云朗科技园一期项目顶管穿越北部湾大道接入文昌大道污水管网,餐饮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通过污水提升泵站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排查整治

我委加强对园区企业的环境监管,不定期对园区开展巡查检查,要求企业严格落实各项环保规定,保障园区环境质量。今年以来共组织3个检查组,16人次参与环保检查,重点对佛堂村加油站、华美立家家居建材广场、桂海国际农产品冷链物流中心、食药监楼项目、云朗科技园一期、IT门户小镇等开展检查,并对园区进行巡查。经查,园区未发现污水乱排现象。

二、整改目标要求实现情况

防城港高新区排污系统分为沙潭江以西片区排污系统和沙潭江以东片区排污系统。

(一)沙潭江以西片区云朗科技园一期项目排污问题已解决。现已建成一条排污管道从云朗科技园一期项目顶管穿越北部湾大道接入文昌大道污水管网,餐饮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通过污水提升泵站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沙潭江生态科技产业园目前尚无企业入驻,无污水排放。华美立家建材市场污水通过污水三级池处理后,沿北部湾大道外沿街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桂海冷链项目污水排入化粪池,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沙潭江生态科技产业园(一期)工程项目为沙潭江生态科技产业园启动区医学创新赋能中心3栋研发中心已建成投入使用,配套7条路网已开工建设。我委要求入驻企业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标准实现达标排放,目前园区仅有生活污水及餐饮废水,无工业废水。

(二)目前沙潭江以东片区目前无企业入驻,无污水产生。沙潭江以东的文昌大道东延长线已全线通车,玉石滩大道已基本具备通车条件,配套污水管网也在同步建设;防城港医药制造产业园及配套工程项目举行开工仪式,建设沙潭江大道、皇城坳大街和高新区医药制造产业园南片区和北片区。

三、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沙潭江以西片区企业排污问题已基本解决;沙潭江以东片区目前无企业入驻,无工业污水排放,我委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建设完善排污设施。

四、验收结论性意见

沙潭江以西片区企业排污问题已基本解决;沙潭江以东片区目前无企业无排污问题,排污设施正在加紧建设。

督察工作报告范文6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履职情况;监督现状;可行性;设计

一、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现状

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以下简称“两长两员”)由人大选举或任命,但人大却没有对“两长两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亦鲜有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长两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事例。

(一) 监督的立法不健全

虽然作为具有统领性、总括性质的《宪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不可能对人大常委如何监督人民检察院作出细则性的规定,但作为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只是对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表述为“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监督检察工作的途径除“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外,还把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群众反映的问题等六种情形作为检察机关向人大作专项报告的议题,但如此规定也只是以监督中发现问题要求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和质询而己,没有对要求“两长两员”定期向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空白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以《专项报告》或定期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的方式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这种报告主要侧重于检察机关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或某项专项工作的情况。然而,人大常委会任命“两长两员”后,“两长两员”如何履行职责、是否正确履行职责,由于没有相关机制、没有相关法律明示要求,人大常委会没有、也不可能掌握“两长两员”的实际履行职责情况,“两长两员”也无法主动向人大报告其个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建立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工作机制的可行性

(一)理论依据

一是人大监督的概念来看。监督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的活动(1)。而人大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一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活动(2)。这里无论是监督、还是人大监督的概念都包含了对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

二是从检察人员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来看。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由具体的检察人员实施完成,检察人员的行为是否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直接影响着检察职能的行使。而处于监督者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检察工作,也同样应该包括对检察人员行为的监督,对“两长两员”的监督就完全属于其监督范畴。

三是监督的类型来看。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纵向监督,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那么只要是属于检察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有必要的都可以、也应该向人大常委报告。

(二) 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是《宪法》依据。第62、67条分别规定,全国人大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此条说明“两长两员”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大常委会监督同级检察院的工作,同样也应该包括对检察人员的监督。

二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和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21-23条,明确省级以下检察长的选举,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同级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两长两员”由人大及常委会产生,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就应该成为必然。

三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9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报告议题范围:一是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是本级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是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是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是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六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此条描述的六种情形只能从检察执法主体即检察人员个体行为中得到反映,接受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是检察人员,甚至还可能是“两长两员”,因此,在上述情形下“两长两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不论正确与否)就当然接受了常委会的监督。

(三)现实可行性

一是有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机制。目前,检察机关建立了每半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接受审议的制度,同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或专项活动,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此制度的前提下,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将“两长两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审议,使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对“两长两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完全可以成为现实。

二是有要求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和质询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检察工作报告时,检察机关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一定数量的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检察院的质询,就启动了检察机关相关人员接受质询的程序,使检察人员个人履职行为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不可避免。

三是有年度考核述职的机制。检察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检察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成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向全院干警述职,处以上领导干部要向组织部门报告履职情况,“两长两员”就更加应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

三、构建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工作机制的设计

(一)健全和完善立法,明确规定“两长两员”定期报告履职情况

一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法条中增加一条作为第28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在第9条“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报告议题”范围中,增加一项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报告。三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在第7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中增加一项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四是《检察官法》。在第8条“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中增加一项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

(二)启动履职专项报告

一是专项报告的时间。以人大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为标准,“两长两员”向人大专项报告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二是专项报告的人员。“两长两员”的人数在各级检察院占大多数,全部人员每年报告履职情况难以成为现实,因此,可按照每年3-5人的比例向常委会作1-2次专项报告。三是专项报告的形式。既可以每次以1-2人个人履职专项报告,也可分别以检察长履职专项报告、副检察长履职专项报告、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职专项报告、检察员履职专项报告的形式进行。四是专项报告的内容。专项报告的内容一般是指“两长两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也可以结合各个时期上级机关开展的专项活动进行报告。五是及时上报,精心准备。形成书面的专项报告,按照《监督法》规定的时限报告人大常委会,以便委员及时掌握专项报告的情况。同时相关人员应尽可能多地掌握相关数据,以便顺利回答委员的询问或接受质询。

(三) 人大常委会监督程序

一是了解专项报告。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前了解专项报告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成绩等,熟悉“两长两员”需要履行哪些法律规定的职责,以便会上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或质询。二是特定问题调查。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特定调查、特别是要求对质询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才能作出决定、决议的,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开展调查,检察机关和相关人员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三是专项报告。单个专项报告的,报告人在会上先作自我介绍,然后宣读个人履职的专项报告;非单个专项报告的,可派代表介绍相关人员简历后,再宣读报告,但其他报告人须例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或质询。四是审议和决定、决议。对于“两长两员”的日常专项报告,委员对照“两长两员”的职责范围和法律规定对专项报告人是否履行职责、是否正确履行职责进行审议,并对履职情况提出建议或意见,决定是否通过。对特定问题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同时要求专项报告人就决定或决议落实的情况限期上报人大常委会。

参考文献:

[1]监督学概述,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