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报告书范例6篇

督察报告书

督察报告书范文1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坚持一案一总结,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加大改革力度,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补齐制度短板,夯实法治基础。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从正反两方面典型中汲取经验教训,筑牢思想防线,堵塞监管漏洞。

对此,x市委制定了《关于运用典型违纪违法案件推进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工作办法(试行)》,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办后,要准确运用“六书”“两报告”“两建议”的方式方法,坚持有案必鉴、以案促改,推动各级党委和相关单位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用足用好办案成果。

一、当前工作运行情况

重视程度不断提高。x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六书”“两报告”“两建议”撰写和运用的通知》,各区纪委监委按要求认真开展“一案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工作,对开展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增强。2018年,x市各区纪检监察机关制作的“六书”“两报告”“两建议”数量是前两年的2.4倍,普遍做到了审查调查和“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文件规定有效落实。调研发现,各区均能认真落实市委、市纪委监委相关制度规定和文件要求,各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部门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现实困难,按照“谁办理、谁组织”原则,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被审查调查人员深刻反省、真诚悔过,组织、指导其撰写“六书”,及时起草“两报告”“两建议”,并及时移送发案单位,有效推动了“一案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工作落到实处。

文书运用日益规范。调研显示,各区均能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六书”“两报告”“两建议”相关文书,拍摄警示教育专题片、编制警示教育材料、召开警示教育大会,以身边案、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推动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工作深入开展。各区均能形成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常态化制度,能够固定以常委会成员集体阅读相关案例忏悔书、剖析报告,谈认识、谈体会、谈反思的模式,均能积极主动抓好相关发案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

制度机制不断完善。调研走访的地区,均能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细化职责分工、工作机制、考核问责等,推动“一案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常态化。有的纪委监委建立起对发案地区和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将其纳入日常监督工作内容,经常性地开展整改“回头看”,强化跟踪督促,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还没有把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摆上重要位置,依然把更多精力放在查办案件上,认为撰写“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属于额外负担,在工作部署之初就未将案后总结和案后促改工作纳入审查调查方案,以办案时间紧、力量不足为由应付了事,导致查办案件与撰写“六书两报告两建议”不能做到同部署同落实,查办案件的治本功效未能充分发挥。

能力素质有待加强。实践中,也确实有一些审查调查对象和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理论素养不高、文化水平偏低,撰写“六书”的质量较差。也有一些办案人员政治站位不高、文字能力欠缺,梳理分析能力不强,不擅于剖析问题,撰写的报告、建议缺少针对性、操作性。

统筹衔接不力凸显。调研发现,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没有确定牵头部门对落实“六书两报告两建议”情况进行统筹,撰写、运用、问效等各环节缺乏统筹安排、衔接配合,相关部门各自为战的问题凸显。还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只满足于形式上的落实,在移送“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后,缺乏跟踪问效机制。

制度机制有待完善。考核机制欠缺,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未将“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工作纳入纪检监察业务工作范围,未能做到同部署同考核,使之成为一项“软指标”,只有在上级机关明确要求或人手比较充足的时候才抓一下,“推推动动、不推不动”的问题突出。实践中,有的基层单位制发“两报告”“两建议”缺少明确时限,导致移送发案单位不及时的现象比较突出。

适用范围缺乏标准。调研发现,当前“六书”适用对象范围扩大化与缩小化现象并存。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六书”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要求对采取留置措施的审查调查对象,无论级别高低,无论其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系统性,一律要撰写“六书”,有的稍显牵强。而有的单位为了缩减时限,则以为保证“六书”质量为由,人为缩小适用对象范围,未按规定要求相关对象撰写“六书”。

三、相关对策及建议

抓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充分认识到案件查办和以案促改工作都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深刻认识到撰写和运用“六书两报告两建议”的重要意义。要深刻认识到,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成功查办一起案件,就好比打赢一场战役,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能打审查调查硬仗,更要善于“打扫战场”、搞好“战后重建”。要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从“消极应付”向“主动落实”转变,做到高度重视、提高质量;将以案促改工作从“与办案割裂”向“一体推进”转变,实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将单纯的“办案思维”不断向“标本兼治”转变,切实起到筑牢思想防线、堵塞监管漏洞的根本作用。

抓顶层设计,强化统筹协调。要做到将撰写和运用“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工作与纪检监察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推进,始终贯穿监督监察、审查调查、教育整改各环节。要建立监管机制,确保牵头部门始终抓好统筹安排,抓好工作衔接、成果运用和跟踪问效等案件查办的后续环节。要建立督办机制,督促审查调查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制作和移送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建章立制。建立考核机制,将撰写和运用“六书两报告两建议”的工作情况纳入纪检监察业务工作考核体系,以考核促落实。

抓责任落实,提高工作质效。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意见和实施办法,以及相关制度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委主导推进、部门协调配合、案发单位具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工作纳入审查调查工作方案,审查调查部门及时按规定要求移送发案地区或单位、被审查调查人亲属;监督检查部门要注重运用“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开展监督,既检查联系地区或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又定期跟踪问效推动联系地区或单位从严管党治党;宣传部门要及时跟进、主动对接,认真做好警示教育等工作;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督促整改落实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工作高质量发展。

链接

什么是“一案六书两报告两建议”

x市纪委监委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典型违纪违法案件中,应当深入剖析案发根源,形成“六书”“两报告”“两建议”等警示教育素材。

督察报告书范文2

切实抓好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是教育整顿的关键环节、成败之举,是市人民检察院必须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必须履行的时代使命。下面小编整理了“六大顽瘴痼疾”整治自查报告,希望大家喜欢。

一、“六大顽瘴痼疾”主要内容

根据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动员会部署安排,确定要以突出问题整治带动面上问题整改、作风形象改观,集中整治“六大顽瘴痼疾”:

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2.违规经商办企业;3.违规参股借贷;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5.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6.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7.离职检察人员违规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

二、“六大顽瘴痼疾”存在问题

通过深入学习教育提高检察干警查纠问题的思想自觉和政治自觉,通过全面排查、深挖细查,共发现属于“六大顽瘴痼疾”范畴的问题11个。其中,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1个,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4个,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6个。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个别人员认识不清,对于不属于填报的情况进行填报;个别人员填报内容不完整,没有详细记录被记录填报对象基本情况及简要情况等主要内容,不能全面反映过问情况;记录报告主体不全面,没有做到全覆盖。

(二)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检察机关对监狱报送减刑、假释案件相关资料不全面、不及时问题,没有通过正式方式及时纠正,审查不认真不细致。

2.检察机关对监狱提供的减刑、假释积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等减假依据停留在事后书面审查,忽视同步对罪犯考核得分客观性、真实性的实质考察、审查;对罪犯的询问没有做到全覆盖。

3.针对监狱重视劳动改造轻视思想改造、对罪犯认罪悔罪教育改造力度不足问题,检察监督不实不细。

4.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特别是事前监督、同步监督不到位;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机关审核不扎实不全面。

(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发面存在的问题

1.司法不规范导致数据错误、报表失真。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长期无结果的案件中,因部分案件案卡填录不完整,文书上传不及时,导致公安机关已立案或已撤案的案件在检察统计报表中仍显示未立案或未撤案,公安机关已答复的案件在检察统计报表中仍显示未答复。

2.司法不严格造成监督不力。对部分立案监督案件停留在公安机关是否答复上,未进一步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情形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超过法定期限答复的情况未履行监督职责。

3.卷宗装订不规范。个别刑事案件卷宗中缺少检察机关送达回证、公安机关答复文书,个别案件卷宗封面填写不完整甚至填写信息错误。

4.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专人管理制度落实不细。

5.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短板,导致成案率较低、办案效率不高、办案效果不佳。

6.司法体制改革完成后,被指定管辖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基层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流转程序掌握不够,案卡填录不规范,影响数据统计和分析研判。

三、“六大顽瘴痼疾”整改成效

对发现的上述11个问题,我们认真落实“减存量、控增量、防变量”要求,建立台账,责任到人,措施到岗,具备条件的立查立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创造条件限期整改,一项一项抓落实;坚持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举一反三,标本兼治,跟踪问效,整改不到位不销号,长效机制不建立不过关。截止10月18日,已整改到位5个,完成制度机制建设5项。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整治情况

1.加强教育引导。组织学习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典型案例通报,在办公楼显示屏滚动播放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在微信公众号、检察局域网转发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传作品,制作开通防止过问案件手机彩铃,印制《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应知应会50问》口袋书,开展多种形式教育,强化守规自觉。

2.督促个人填报。采取个人填报、组织补报、受理举报等多种形式,制作专用保密信封打消干警填报顾虑,最大限度地摸排有关违规问题。建立线上线下逐案记录报告制度,督促办案人员同步填写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记录报告事项。

3.加大督察力度。实行月通报制度,每月对全体检察人员填报情况汇总分析,查找问题和不足,印发通报,督促整改。对15个零报告部门,采取分管院领导参加部门会议、与部门负责人提醒谈话等方式,帮助查找原因,督促做好记录。有2个部门的干警补报了符合要求的《报告表》。

4.建立长效机制。出台《常态化推进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工作细则》,规范填报事项、填报程序及办案人员线上线下填报要求,细化学习教育、责任分工、督导检查、结果运用、追究问责等日常管理。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顽瘴痼疾整治情况

1.全面采集信息。完善各类检察人员及其亲属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在编干警、借调人员、书记员及聘用人员按要求认真填报个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共采集个人信息1073条。

2.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多渠道排查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班子成员带队广泛走访,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全面收集检察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问题。

3.认真细致甄别。协调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检察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组成专班对收到的261条反馈信息认真甄别,经调查,2名聘用制书记员、3名聘用人员有经商办企业情形,虽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但也应从严管理,经谈话提醒后,2名聘用制书记员主动注销了名下企业,3名聘用人员书面承诺依法依规经营。

4.推行动态监督。出台《检察人员及其配偶、检察人员子女及其配偶经商信息查询通报制度》,加强动态信息监管。组织检察人员及其亲属按人员类别分别向市院签订承诺书,就不违规经商办企业、不违规参股借贷、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作出承诺。承诺书留存政治部备查。

5.探索协作机制。为从源头上预防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发生,实时掌握检察人员及其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参股、从事经营活动信息,目前正与 有关部门联合建立经商办企业信息查询协作机制,定期查询检察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信息,规范检察机关人员日常管理,杜绝违规问题发生,确保检察队伍的纯洁性。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官退休离职后违规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情况

1.开展重点案件监督。对今年以来三门峡监狱办理的16名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和12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回头看”。对正在提请减刑、假释的102名罪犯的相关材料全面审查,建议并督促法院对10名重点罪犯开庭审理。对审判人员在提请前、开庭中与罪犯本人、管教干警、同监舍罪犯的谈话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5名罪犯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2名拟假释罪犯依法提出不予假释的书面意见。

2.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协调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对监狱报请减刑、假释报请程序和报请期限的日常监督;与三门峡监狱会签《关于加强罪犯计分考核监督工作的规定》,强化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从根本上解决监督不力问题。

3.强化检察监督手段。针对保外就医罪犯病情鉴定程序不严格、责任主体不明确现状,督促4个基层社区矫正中心对6名因病保外就医人员及时组织重新司法鉴定;针对暂外服刑人员“回头看”中发现的社区矫正机构1名暂外人员再犯罪情形,发函督促基层检察院监督纠正;针对监狱对罪犯教育改造重视程度不够问题,向监狱发出加强监管干警培训力度、重视对罪犯思想教育改造的检察建议。

4.规范离职人员管理。组织自查。在2017年11月1日以来离职的12名检察人员中未发现违规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情况。关口前移。出台规定,在办理检察人员离职手续时,同步签订不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承诺书;与市司法局会签《关于检察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信息通报的九条措施》,实现信息共享、动态管控。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情况

1.明晰查纠方向。重点排查“一部门(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两环节(审查逮捕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全面排查本院受理的30起案件线索,同时阅卷评查基层院已办结的21起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应立未立、立不及时以及调查不透或结论定不准等问题;逐案自查2019年以来办理的刑事案件,逐案评查2017年以来办理的不捕不诉、刑事申诉等案件,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应捕未捕、应诉未诉、漏罪漏犯等问题。

2.强化规范管理。研究制定《三门峡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规定》,修订完善《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线索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统一制作《三门峡市检察机关执检部门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统计表》《三门峡市检察机关受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台账》,规范案件线索管理,严格调查备案制度,加强对案件线索处理的统一把关。

3.加强学习教育。收集最高人民检察检院及其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课件、经验和学习资料,刻录成光盘发放两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干警,建立自学制度,并将学习情况纳入本业务条线考核内容,督促干警自觉提升工作能力水平。下发《关于规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流转注意事项的提示》,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办案节点填录工作。

督察报告书范文3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主要工作

20xx年,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本届人大二次会议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将“严格规范司法”作为贯穿全年的工作重点,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一、依法强化法律监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能,努力为首都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从源头上严防冤错案件。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公诉是启动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一旦错捕、错诉,就会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导致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坚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治、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一是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市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办案细则》,细化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办案标准、工作流程。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全部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真核实证据。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派员参加现场勘验,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16086人;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1753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督促侦查机关完善证据、查清事实。二是准确把握起诉标准。针对刑诉法严格了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市检察院制定《提高公诉办案质量的工作意见》、《规范不起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要求承办检察官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必须核实关键证人证言,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对侦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排除非法证据55件。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各类犯罪依法提起公诉25204人;对于司法解释调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提高盗窃和抢夺定罪数额,导致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751人。三是着力统一司法尺度。针对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等新型犯罪,非法集资、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发犯罪,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43类问题,积极协调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编发指导案例160余件,确保同类案件依法作出相同处理。

在诉讼中依法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是依法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对检察机关受理的全部案件,依法告知诉讼参与人在每一个环节的权利、义务,增加告知文书99种,完善书面、口头“双告知”制度,依法送达告知文书时坚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详细解释,确保诉讼参与人清楚、明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加重视律师对维护权益、保障公正的积极作用,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变更强制措施等意见,认真核实、记录入卷,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对律师查询案件、阅卷、会见当事人,全部实行网上预约、严格依法办理,全面落实与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三是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 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犯罪。依法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的56名未成年人,经过考察帮教,作出不起诉决定,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其中9人考上了大学。北京市有4个基层检察院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四是完善涉军案件办理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国防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害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依法加大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一是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的问题。针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达不到证明犯罪标准等突出问题,集中进行通报、提出监督意见。针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情形,依法监督立案146件,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375人;提出书面监督意见253件,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形。二是重点监督纠正不当裁判的问题。依法办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153件,抗诉意见采纳率达到75%。针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判决没有依法加判禁止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仍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问题,依法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13件,监督审判机关改判和纠正,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切实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依法提出抗诉5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达到85%。针对民事执行监督中发现的执法、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制造虚假民事诉讼、骗取巨额资金的问题,以涉嫌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和诈骗罪立案侦查5人。三是重点监督纠正刑罚执行的突出问题。对刑期未满就提前释放的罪犯,逐案审查;重点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人员进行专项检察,17名违法保外就医的罪犯依法全部被重新收监。同时,坚决查处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司法人员受贿、渎职犯罪,立案侦查5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依法惩治腐败的重大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505人,同比上升15.3%;其中百万元以上的案件120件,占31.2%;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137人,同比上升85.1%。

依法严惩重大职务犯罪。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北京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发生在驻京国家部委、国有大型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20xx年,我们先后查办了上级交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信访局等13个系列专案,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目前已经立案114人,其中省部级2人、厅局级20人,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2人。依法审查起诉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等省部级职务犯罪4件。这些专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仅在查办一起涉案13人、受贿数千万元的专案中,抽调本市各级检察院400余人,持续数月奔赴全国20个省近百个地区,调查取证近千人,查清了全部事实,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全流程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司法没有特权,必须依法规范。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受理线索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都纳入依法、规范、受监督的轨道。一是规范线索管理。实行所有线索由市检察院集中管理、统一评估、重点督办,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允许初查影响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过去经初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但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到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消除影响。二是规范侦查活动。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到凡接触犯罪嫌疑人必录、凡讯问必录、凡搜查必录;对立案侦查、逮捕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拟不起诉的,一律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一律实行电子台账、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讯问合法、取证规范。三是依法开展追逃追赃,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对潜逃的95名职务犯罪嫌疑人逐人、逐案建立信息库,持续查明犯罪事实、赃款去向,通过网上通缉、边防控制、国际合作、敦促自首、亲情感化等多种方式,追捕、劝返21名外逃人员归案。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警示教育,与医疗卫生、工程建设等20多个单位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协议,联合开展巡展,注重以案说法,引导公职人员远离“潜规则”、依法廉洁履职。各级检察院依托查办的案件,在国有企业、金融、司法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预防调查,深入分析案件背后权力寻租、资源分配不合理的制度漏洞,积极向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预防报告76份,其中两项报告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十佳报告。搭建行贿犯罪档案便捷查询平台,把缺乏诚信的企业挡在招投标公平竞争的门槛之外。

三、依法稳妥推进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市检察院研究制定《深化检察改革实施意见》、《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改革方案、重大事项,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在主要检察业务部门、3个基层院推行改革试点,着力解决行政化办案模式导致司法责任分散、虚化和难以落实的问题。一是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按照现有检察官三分之一的比例择优选任主任检察官,配备相应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建立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专业化办案组织,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二是形成明确的权责清单。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决定权外,其他权限由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排除干扰、公正司法。

深化检务公开改革。坚持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检务公开机制。一是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建立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从20xx年9月1日起,当事人及人可以实时在互联网上查询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等14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处理结果等100多项程序性信息;对起诉书、抗诉书、刑事申诉决定书等6大类法律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外,全部统一上网、提供公开查询;及时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等重要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司法公信。二是全面推广案件公开审查。对127件有较大争议和社会影响的拟作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以及刑事申诉、民事申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听取当事人、人、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的意见,强化释法说理,以公开促公正。三是全面整合便民服务平台。把接待等候、业务咨询、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等功能,统一整合到各院的检务大厅,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北京市有13个检察院被最高检评为“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探索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一是成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依托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立第四分院,落实司法改革新要求,成立由资深检察官、组织人事部门、法学专家等组成的遴选委员会,从全市检察院、法院系统遴选检察官,集中办理跨区划的行政类、知识产权类、环境资源保护类、交通运输类检察案件。二是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托与市政府法制办共建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涵盖26家执法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推动各区县逐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移送案件,促进依法行政。三是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针对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诉讼程序等问题,为此项改革的落实做好准备。

改革业务管理机制。一是完善信息化办案系统。实现案件一律在网上办理,所有司法行为全程留痕,所有办案数据真实准确。对26项核心业务数据、692个办案关键节点实时公开、动态监控,并从绩效、案件、时间、人员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院、各部门、每名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二是改革业务考评制度。取消对各级院计分考核排名,建立定期集中通报案件质量、司法办案中突出问题的制度,不允许为追求办案数量下达指标,不允许为了考核业绩弄虚作假,确保按照司法规律依法办案。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督察力度,针对发现的取证不到位、证据审查不细致、文书制作不规范等19项问题,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并限期整改,督促检察人员依法、规范、文明办案。三是切实提升司法能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利用9个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摸底考试、全员技能实训,公开通报考试结果、存在问题,在15个业务领域评选出176名业务标兵和骨干。全市检察机关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专门人才53人。昌平院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西城院荣立集体一等功。坚持从严治检,始终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监督自己,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2人,确保队伍清正廉洁。

自觉接受监督。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20xx年9月,市检察院向市人大会报告了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的情况,配合人大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30余次,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挂账督办代表建议12件,积极将相关意见转化为深化检察改革、提升司法水平的具体措施。二是主动接受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办结政协委员提案5件,向市政协通报检察改革进展情况。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互相评价机制。深化检察开放日制度,邀请各界群众走进检察院了解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切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人民监督员库,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起诉等环节的监督作用,共监督评议案件33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的检察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位代表、委员为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呼吁、建言献策,让我们备受鼓舞。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委员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目前,全市检察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司法能力亟待提高。部分检察人员法治意识不够牢固、业务素质不高,办理新型复杂案件、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出庭证明犯罪等能力仍有不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还需加强。二是对深化改革的认识不到位、破解难题的主动性不强。各级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务公开等改革的进展不平衡,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机制行政化的问题亟待解决。三是司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检察人员执行法定程序和办案纪律不严格,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规范司法行为、狠抓队伍建设、深化检察改革中切实加以解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工作任务

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遵循司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在连续两年狠抓严格规范司法的基础上,再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以证据和质量为核心,防止冤错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每一个案件都严格遵循证据标准、法定程序,健全客观性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工作机制,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严厉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重点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的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服务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坚决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始终保持惩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办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犯罪,深入查办涉及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健全线索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对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进行专项检查,切实提高侦查法治化水平。依托查办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预防调查、年度报告等工作,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促进廉政机制建设,切实发挥预防工作对于保护和教育干部、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积极作用。

依法规范诉讼活动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深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和程序违法等问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切实加强释法说理、法制宣传等工作,促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改革任务,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形成权责统一、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干预查办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建设,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健全主动重要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文书、便捷查询程序性信息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切实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努力建设过硬队伍,全面增强司法能力。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信仰法律、坚守法治,把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司法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司法办案行为。开展新一轮检察业务实训,完善与公安、法院的岗位交流锻炼制度,切实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努力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加强案件流程管理等基层基础工作,实现从注重办案数量向注重办案质量转变,从封闭式管理向公开透明管理转变,从侧重内部监督制约向全面接受外部监督转变,确保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零容忍,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各位代表,在充满希望和变革的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基本概况

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某些重大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 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检举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并提出防范对策;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办理与境外的个案协查等工作。

多年以来,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指导下,在市政府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走在全国前列、当好“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两个表率”的目标,坚持“学习、规范、创新、提高”的新思路和“三基”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首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严格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积极维护首都社会政治稳定;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积极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深入开展预防犯罪工作;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统一;不断深化改革,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新动力;坚持从严治检,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改革管理、理论研究和检察保障等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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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还不够到位,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进行检察监督。并且,应当从立法上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监督权,着重从源头和结果两个方面加强检察监督,重视案件移送,强化立案监督。同时,健全衔接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论文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运行方式。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而刑事司法是公安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行为。虽然我国实行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二元分级处置模式,行政违法有别于刑事犯罪,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具有密切的逻辑关系,即严重的行政违法可构成刑事犯罪,所以行政执法工作与刑事司法工作具有衔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但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还不到位,存在以罚代刑、证据转化难、信息沟通不畅、协作配合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以罚代刑使某些违法分子逃脱了刑事制裁,使得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证据转化难使某些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难以转化为刑事案件,切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信息沟通不畅和协作配合不规范难以形成合力准确打击经济犯罪,监督机制不健全难以形成倒逼机制,落实责任追究。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决定了其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强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整顿办”、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连续出台的多个规定具体细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于人民检察院在衔接工作的监督职责也作出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能够切实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强化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的查处力度,从而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因此,应当完善检察监督机制,促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一、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权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已成为当代行政法治的重要问题,其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治思想,行政法治思想是法治思想的组成部分,它是根据法治的“普遍服从良法”的精神而形成的原则和原理,也就是政府行为要受到正义之法约束。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就必须由法律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权。虽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和意见中均包含有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部分内容,但总体看来尚不够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且这些文件法律效力较低,造成司法实践中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不理、不配合等问题,使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缺乏刚性。因此,必须加强立法,从法律的高度,在《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等法律中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监督权,有对行政处罚结果的查询权、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调查权和移送案件通知权。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关单位、个人控告、举报、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形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就《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审查或就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经审查或调查后认为情况基本属实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件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业性问题,人民检察院有权向行政执法机关咨询,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确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案件而行政执法机关未予移送的,人民检察院有移送案件通知权,经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通知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三日内移送,并将移送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情况向控告或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书面答复。行政执法机关经人民检察院发出移送通知后仍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源头监督,重视案件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首要环节。行政执法机关能否准确移送、及时移送直接影响着涉嫌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能否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行政执法人员严重违纪或涉嫌犯罪,还直接影响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以及能否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加强源头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

(一)监督来源

主要来源于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控告或举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行政执法涉嫌犯罪的案件应该移送而不移送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或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予以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派员查阅案卷材料。

(二)监督内容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依据、理由和程序两个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理由包括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是否妥善保管、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涉案物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需要检验鉴定的是否有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等。程序方面主要包括案件移送是否逾期、职务犯罪线索是否移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恰当等。

(三)监督手段

包括查询、调查、阅卷等。人民检察院可以查询案件情况、调查案件处理过程、约谈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查阅案件材料等。

(四)监督结果

包括移送案件通知、发出检察意见和追究刑事责任三个方面。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或逾期移送的,发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通知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如仍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将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或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由其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移送。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责任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意见或将证明违法违纪的事实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或材料,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线索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结果监督,强化立案监督

结果监督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结果的监督,即立案监督,强调的是对公安机关审查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是行政执法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第一步,也是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最重要一环。

立案监督的启动由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有关单位及个人提起。立案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否及时受理及立案、立案后是否久侦不结、立案后撤销案件是否适当等。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有权进行跟踪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未及时受理或立案的,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或立案侦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存在不予受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立案后又撤销案件、久侦不结的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于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作出的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既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或举报。人民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或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情形,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应当立案侦查的,有权向公安机关发出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并将立案情形反馈给人民检察院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控告或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审查结论或案件处理情况书面告知该单位或个人。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督促,促使刑事案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四、健全衔接机制,完善配套制度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监督内容,要确保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案件进行有效的检察监督还需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若干机制。

一是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化网络建设。依托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投入必需的财政资金,借鉴各地的检察实践,研发信息共享平台,规范操作管理系统,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信息联网共享。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将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情况以及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发至共享平台;公安机关应定期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发至共享平台;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将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情况发至共享平台。信息共享平台由行政执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设定专人负责,及时更新案件信息和进程,实现案件信息的及时跟踪和监督。

二是完善案件移送制度。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以及证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同时明确移送期限和受理审查期限,即应当在行政执法办案期限内作出决定并移送,如没有规定办案期限应当自立案查处违法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移送,侦查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重大复杂案件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是建立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公安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制度。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对于某些线索、迹象比较明显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在掌握初步的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司法机关介入,由其对行政机关的取证行为、内容和方式进行指引,从而确保指控证据取得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督察报告书范文5

立而不查自侦案件监督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过于原则、缺乏程序性的具体规定和相应的保障措施,至使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红河州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实务工作中反映出较突出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如通知立案的标准、对通知立案案件立而不查、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监督等问题,在剖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施监督的职能,并把其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法典。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初始阶段,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打击和惩罚刑事犯罪、防止罪犯逃避刑事惩罚,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但是,由于立法过于原则,缺乏程序性的具体规定和相应的保障措施,实践中碰到一些辣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98年1月19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只就立案监督中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时限、接到《立案通知书》后的立案时限和有关材料移送问题作了规定。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自己的《刑事诉讼规则》,但对一些具体问题仍未作明确规定,解决不了刑事立案监督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监督立案的条件标准、公安机关被通知立案立而不查等问题),使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和效果。本文拟根据红河州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以来碰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①,进行探讨,并提出一管之见。

一、刑事立案监督中,通知立案的条件问题

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报案、控告、自首等线索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交付侦查的活动。立案条件是确定刑事案件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86条作了明确规定,即有犯罪事实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由于立案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初始阶段,决定了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各个刑事诉讼程序中要求。

①笔者对XX市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以来的案件作了全面的分析(受理案件178件,其中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90件,发出《通知立案书》15件36人),对监督工作中存在和反映出的问题,采取调卷和与承办部门探讨的方式进行调研。

最低有犯罪事实,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存在,即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危害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证据予以证实。但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或犯罪事实确凿无误是嫌疑人所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根据刑法规定,对行为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追究的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确有必要。据此,立案的条件可以理解为,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有犯罪嫌疑存在,不具有无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但要进行审查批捕、审查、交付审判等刑事诉讼尚需通过侦查手段进一步查证属实的,就具备立案条件应该立案。据此不难看出,按《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工作中,通知立案的条件也即公安机关应该立案的条件。但高检院要求:为了确保立案监督的质量,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应从严把握,一般应是能够逮捕、、判刑的案件。②这种给立案监督的调查提出过高过严标准,将诉讼活动中批捕、、判决等环节对证据要求的不同标准,等同于立案监督标准的做法有悖于《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的立法原意。由于高检的这一要求,使得各地检察机关所制定的"立案监督暂行规定",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都不同程度有所提高。究其原因,一是检察机关没有正确熟悉监督立案后的撤销案件问题,认为自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一定要能够批捕、并被判决有罪才是监督成功的,而监督立案后通过侦查查明没有犯罪事实或达不到逮捕条件的,就是没有把握好监督立案的条件;二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有的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不理解,在行动上不支持、不配合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初步调查认为嫌疑人有犯罪嫌疑,需要立案侦查进一步查清全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如认为理由不能成立而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被通知立案后带有情绪,不认真进行侦查工作,采取立而不侦,将犯罪嫌疑人直接报捕,如通知立案时的条件低于批准逮捕的条件,这种立案后不加以侦查而直接报捕的情况,就只能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不再享有退回补充侦查或另行侦查职权③。必然造成自己通知立案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尴尬局面。如某县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张某涉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乘被害人醉酒之机,将其装在裤包内的人民币4000余元窃走(有目击证人的证实,但证人不能证实钱的数额),检察院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认为公安机关以被盗人民币数额只有被害人报案时的陈述,而且没有明显的作案现场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立案后,公安机关虽作了立案处理,但不作必要的侦查就将犯罪嫌疑人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导致该案监督立案后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检察机关在确定通知立案的条件上,有从严把握提高立案条件标准的做法。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条件即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应该立案的标准,否则,必然导致《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应监督立案的案件,与实际监督之间相互衔接不上,出现空白,因此,不应随意提高通知立案的条件。这需要解决一个观念问题,转变监督立案的案件一定要能够批准逮捕、甚至要求都应做到有罪判决的要求。从刑事诉讼程序来看,立案的结果并不是唯一确定的,立案后引起的诉讼程序是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达到逮捕条件的报请审查批捕、审查、交付审判等;而对于查明犯罪情节显著稍微或没有犯罪事实存在的,依法撤销案件④,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能认为是监督立案的质量有问题,工作不慎重。当然对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撤销案件不当的,应当依法纠正。只有解决好熟悉问题,才能在立案监督实务工作中正确执行法律,正确把握好"应该立案"的条件,做到不偏不倚。

二、公安机关接到《通知立案书》后拒不立案或立而不查的监督问题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监督缺乏程序性的具体规定和相应的保障措施,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有这样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因与妻子的矛盾被其岳父指责而脑羞成怒,扬言要用手榴弹炸死岳父,并身背装有手榴弹的垮包进行威协闹事。公安机关接报案后赶到现场,经多次喊话未果后强行从窗子进入屋内,从王某身背的垮包中缴获6枚军用手榴弹(王某未反抗)。事发后因其家庭矛盾已缓解和一些其他原因而未作立案,检察机关把握情况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答复已经立案(事实上未立),检察机关多次进行监督都被对方以已经立案正在侦查而搪塞,该案自1997年发案至今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公安机关对于刑事犯罪案件拒不立案的做法检察机关如何监督?还有的公安机关对刑事犯罪案件线索采取"立而不查"的做法。如我州红河县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一件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被通知立案后,由于有抵触情绪,采取消极态度立而不查,仅批准逮捕后的执行逮捕就拖了11个月近一年的时间,在检察机关多次监督的情况下才予执行。对这类形式上作了立案决定,而实质上不进行侦查,中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做法,检察机关又如何监督?

对于刑事犯罪案件拒不立案,或采取形式上作立案决定,而实质上不积极开展侦查,久拖不决的做法如何监督,《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犯罪案件,作了明确规定,即报请省级检察院批准直接立案侦查,但对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案件未规定,按高检院的解答⑤,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报同级人大常委会。这一解答实质上是一种妥协的做法,以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应有的地位极不相当。我们认为: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拒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省级检察院批准直接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拒不立案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此时人民检察院直接对案件立案侦查是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的,亦是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相适应的。人民检察院对监督公安机关无果的直接立案侦查,与《刑事诉讼法》第18条关于公、检管辖案件范围的分工并不矛盾,前者是属于刑事诉讼监督的范畴,后者属刑事案件管辖问题,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正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通过法定监督程序将公安拒不立案的案件直接立案侦查,这在性质上已不属于案件管辖问题,而是属于履行法律赋予的立案监督职能,应明确规定这一职能。对立而不查的问题,理论上看通过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是能够避免的,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立案后,报捕前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很难实施有效监督,因为这一诉讼阶段的侦查工作开展情况检察机关不可能很清楚,对立案后侦查活动监督的滞后性,弱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的监督职能。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刑事诉讼法的统一贯彻实施,一是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具体的立法解释,对公、检、法等各部门制定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则》、《规定》进行统一,尤其是各部门需要相互衔接而又熟悉不一致,各持己见的地方必须统一。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部门各自解释,各持己见,互不相让的情况,保障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二是检察机关应建立完善、具体的立案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通知立案案件的跟踪监督。对监督立案的重大案件和影响大的案件,应提前介入,了解把握立案后的查办情况,符合逮捕条件的,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对已批准逮捕的监督立案案件,审查批准部门要介入侦查活动、督促办理。

三、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监督问题。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9条规定了审查批捕部门和审查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与针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相比有所区别,主要是:

1、从监督对象上看,针对的是自侦部门不报请决定立案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针对的是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而人民检察院内部各部门,都是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对案件是否立案,也都是由侦查部门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但是,对于一些重要线索,本应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假如侦查部门初查后不予报请,检察长就无法决定。所以,侦查部门是否报请立案,对人民检察院是否决定立案侦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检察机关有案不立内部监督的一个要害环节。因此,人民检察院内部的立案监督,针对的主要还不是本院侦查部门应该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行为,而是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决定立案侦查行为的监督。

2、从监督措施上看,不是通知立案,而是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措施是通知其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并没决定立案的权力,且人民检察院内部的立案监督针对的只是侦查部门不报请决定立案的行为。所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或者审查部门假如认为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决定立案侦查的,不是向侦查部门直接发出通知,而是写出《建议立案侦查书》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后转侦查部门。如建议不被采纳,也不能通知立案,而是报检察长决定。

3、从监督的线索来源看,只规定了审查批捕部门和审查部门审查案件中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与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相比,对应于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监督的内容,没有规定。即对人民群众举报、控告的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犯罪线索,最先受理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应当立案而未报请立案的监督未作规定。

督察报告书范文6

一、县法院衔接工作职责

(一)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其进行接受社区矫正教育,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告知其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矫正对象系未成年人的,应指定其监护人陪同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矫正办)。

(三)收到关于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作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分别抄送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

(四)对本辖区内的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回访和随访,考察其刑罚执行情况,并向县矫正办提出工作建议或共同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

二、县检察院衔接工作职责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建立与县矫正办定期联系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察,对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工作环节和矫正各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察。

(二)发现县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监狱、看守所没有按规定将矫正对象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县矫正办的,或者公安局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有关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对于提出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有关机关不采纳纠正的,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三)对矫正对象能认真改造、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有立功表现的;或者不思悔改、抗拒改造、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建议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派出所按法定程序给予相应司法奖惩。

(四)认真审核矫正对象的司法奖惩建议材料,如发现建议不当或有违法情形时,依法向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拟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认为有必要的,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矫正办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在开庭审理时通知县矫正办派人参加旁听。

三、县公安局衔接工作职责

(一)派出所与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确定一名所领导担任联系人,负责与当地司法所的联系与协调,共同做好辖区内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二)收到监狱、外地法院和看守所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盖章签字后转递县矫正办。

(三)派出所在办理矫正对象相关手续时,应当询问矫正对象是否已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四)派出所要做好辖区内矫正对象的摸底核实工作,对没有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矫正对象负责进行查找。

(五)县公安局对在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依法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发现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打击。

矫正对象被处治安处罚和被收监的,要及时通报县检察院和县矫正办。

(六)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减刑建议,及时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七)矫正对象外出(指县外。下同)时间在4天以上的,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审核后,由派出所报县公安局审批。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县公安局须在5日内对请假事宜作出批复。

(八)及时审批矫正期满对象解除矫正鉴定表,应在7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鉴定表送回县矫正办。

四、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工作职责

(一)县矫正办对县法院、县公安局和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回执。对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联系,补齐所缺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及时送交回执。

(二)县矫正办在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执行地司法所,并指导和帮助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

(三)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报到手续时,应指定专人指导其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接收过程中,对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已送达,而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应设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应及时通报派出所。对于矫正对象已到司法所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尚未送达的,司法所应先行接收及时开展矫正工作。

(五)司法所负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等日常监管台帐的建档工作。法律文书均由司法所收集归档,每月向派出所提供社区矫正名单及报表。派出所不另行建档,如需调阅相关档案,司法所应予以配合。

(六)全面客观地考察矫正对象遵纪守法、认罪态度、学习劳动等方面的情况。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县矫正办按规定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

(七)审批时间在3天(含3天)以下的假期,审批后报派出所备案。外出就学一年审批一次,督促请假人在校期间,每月书面汇报一次;放假期间,假期开始5天内,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以后每半月当面汇报一次。审批因奔丧、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请假,可在请假人填写请假表并留下联系地址、电话后批准外出,假期后督促请假人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八)司法所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天,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期满前20天将书面鉴定送辖区派出所审签,期满前15天送县司法局审查,期满前10天送县公安局审核。

(九)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次日,司法所应当向本人宣告,并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同时,向矫正对象所在的村(居、社区)组织、单位和志愿者通报。禁止提前宣告“解矫”,也不得随意延时“解矫”。

(十)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矫正办要及时通报县检察机关、原判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县矫正办每月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抄送矫正对象名册、报表及各类简报,及时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程,以便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一)社区矫正—般以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为执行地,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负责接收,实施矫正。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时,以其常住地为执行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配合并协助常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要履行职能相互配合,督促矫正对象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1、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当制作、留存签到表,由矫正对象签字;给矫正对象制发签到卡,由矫正办工作人员签字,作为矫正对象每次参加学习、汇报和公益劳动的依据。

2、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进行口头思想汇报并递交思想汇报的书面材料。经批准外出务工、就学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用书面汇报的形式进行,但内容、次数不能减少。

3、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一次请假最长为三个月。假期结束后必须到司法所销假。一般不准许被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外出。

4、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迁居,需要变更矫正执行地的:在本县范围内变更的,由原执行地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签署意见,经县矫正办审核后,报县公安局批准,并抄报原判法院和原执行地检察院备案;跨县变更的,经市矫正办、市公安局审核后,迁出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应在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副本(或复印件)、社区矫正对象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转递迁入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和矫正办。

外地矫正对象迁入我县的,县公安局和矫正办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5天内转送相关派出所和司法所。

5、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严管”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原判决(裁定、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第一次未向司法所报到的,由司法所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二次未报到或年累计三次未报到的,由司法所将其列入“严管”;连续三次未报到,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报告派出所,给予治安处罚。被判处(裁定)缓刑、假释的矫正对象,治安处罚后仍不报到的,或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县矫正办向县公安局通报后,由县公安局提请原判(裁)机关依法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

6、社区矫正志愿者要督促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改过自新,每季度向司法所汇报矫正对象表现及管理教育情况。

7、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由县矫正办告知原执行(决定)机关,按规定予以收监。

七、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1、各司法所必须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至少每季一次的公益劳动,做好公益劳动的登记和考核。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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