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交通违法处罚细则范例6篇

常见交通违法处罚细则

常见交通违法处罚细则范文1

附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实施细则

附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1996年3月21日  1997年4月8日修订)

为了加强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证券和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6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7号)的精神,以及我国证券和期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会城市的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管部门)对证券和期货市场行使部分监管职责。具体监管职责范围和权限如下:

一、负责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的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单位(以下统称被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前款日常监管包括对被监管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要求被监管机构报送季度业务报告并进行审核。

被监管机构应当接受地方证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地方证管部门应当维护被监管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

二、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资格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自营业务的年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负责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资格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负责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情况及其从业资格进行年检。

负责对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设立、年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负责查处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被监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或者期货市场投资者的有关证券或者期货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行证券、非法进行证券或者期货交易、外汇按金交易、境外期货交易以及其他破坏证券或者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证券或者期货的信访投诉和举报,调解证券或者期货纠纷和争议;涉及重大案情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负责监督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市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规范公司运作。

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授权,对公司发行股票和其他具有股票性质的证券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负责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被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进行监管。

负责督促上市公司在法定报告期间内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和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检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监督受到证券期货证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执行处罚决定。

八、地方证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提供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检查当事单位或者个人与案件有关的交易记录、结算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或者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向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并对调查中所知悉的情况和取得的资料保守秘密。当事单位或者个人、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调查时需要取得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所属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资料或者投资者资料的,除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所属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以提供的外,应当由行使调查权的地方证管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决定。

调查时需要查询当事人的银行帐户时,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直接进行查询。

九、经过调查,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地方证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当事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被调查事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方证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查处或者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地方证管部门查处:

(一)被调查事件涉及的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以上的;

(二)处以罚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需要限制、暂停业务资格或者撤销业务许可的;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方证管部门对被调查事件管辖权有争议的;

(五)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

中国证监会认为不适合由地方证管部门查处的案件,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查处。

十一、被授权的省会城市地方证管部门不负责本通知涉及的期货监管工作。

十二、地方证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告有关证券和期货市场执法情况的信息和统计资料。

十三、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对地方证管部门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诉;中国证监会对于地方证管部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理决定,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十四、被授权的地方证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证券或者期货市场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撤销其授权。

十五、被授权的地方证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证券和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查处证券和期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廉洁自律,杜绝一切腐败现象,使监管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实施细则(1997年4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证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期货事务进行监督、管理、稽查和协调,应当遵守《决定》和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地方证管部门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会城市的证券期货监管部门。

第三条  地方证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证管部门应当维护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按照授权范围履行监管职责。对于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  地方证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得干预被监管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主办或者协办有关证券、期货类报刊。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地方证管部门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对被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  地方证管部门应当建立被监管机构的定期报告制度。

前款被监管机构是指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的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期货交易所非经纪公司会员单位。

第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如下:

(一)经批准设立的被监管机构应当向地方证管部门报送批准设立文件、高级管理人员名单、机构地址或其他通讯资料。

(二)被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地方证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营业报告书和地方证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被监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地方证管部门报送年度营业报告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地方证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被监管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大亏损、清算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应当自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向地方证管部门提交临时报告。

第十条  地方证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监管机构提交有关交易和资产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  被监管机构应当向地方证管部门报送有关证券、期货方面的信息和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被监管机构应当在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事项向地方监管部门备案:

(一)被监管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等)的任命、撤换;

(二)被监管机构的名称、住址发生变更;

(三)证券经营机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地方证管部门应当建立对被监管机构的定期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可以分批进行,但每年至少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被监管机构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地方证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被监管机构实行抽查。

第十五条  地方证管部门应当建立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档案制度。

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档案包括: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专业培训情况、从业奖惩记录等。

第三章  案件查处

第十六条  查处证券、期货违法或者违规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地方证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查处下列案件:

(一)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被监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的有关证券、期货的违法或者违规行为;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行证券、非法进行证券交易、外汇按金交易、境外期货交易以及其他破坏证券或者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或者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移交的其他案件。

第十八条  地方证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单位或者个人,并责成其提供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二)检查当事单位或者个人与案件有关的交易记录、结算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文件或者资料;

(三)向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

被调查当事单位或者个人,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地方证管部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或者违规行为,应当立案。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被监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的有关证券、期货的违法或者违规行为,有权向地方证管部门提出控告和检举。

第二十一条  控告或者检举可以录音、笔录或者由举报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笔录、书面材料应当由举报人签名、盖章。

地方证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证管部门查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调查人员调查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地方证管部门授权调查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当在立案调查结束后1个月内作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地方证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论,决定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地方证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被处罚当事人。

受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收。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地方证管部门处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诉。

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不当的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十条  地方证管部门应当监督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执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部门作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案件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地方证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归档。

第三十二条  地方证管部门查处的案件超过授权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监督与协调

第三十三条  地方证管部门查处案件需要到其他省市调查取证,应当通知当地证管部门,由当地证管部门协助调查。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方证管部门对被调查事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查处或指定地方证管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地方证管部门查处案件,需要取得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所属登记结算机构的资料,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所属登记结算机构认为不宜提供的,地方证管部门可以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决定是否提供。

第三十五条  地方证管部门除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外,对中国证监会交办的事项应认真执行。需要提供资料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六条  地方证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告查办案件情况。在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对于中国证监会交办或者指定办理的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并且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地方证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证监会解释。

常见交通违法处罚细则范文2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顺序规定》认识,加强宣传培训。

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顺序规定》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时进步,人民群众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强行政处罚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又是保证人民群众的民利,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顺序规定》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顺序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把《顺序规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保证。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外地区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要采取各种形式对本系统行政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都能准确掌握行政处罚的基本顺序,特别是三步式”行政执法顺序的原则和基本工作要求,执法实践中运用好、施行好。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顺序规定》使群众更好地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压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统一、规范行政处罚顺序和行政执法文书。夯实工作基础。

(一)统一、规范行政处罚顺序和行政执法文书。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在全市系统内统一实施的符合本系统实际的具体行政处罚顺序和行政执法文书样本。对执行的奖励顺序和行政执法文书进行补充完善,重点是把“三步式”行政执法顺序的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贯彻落实以及推行说理式奖励等具体要求落实到行政处罚程序中。国家部委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尚未制定行政处罚顺序和行政执法文书样本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顺序规定》和市行政执法文书样本执行,对需要调整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于3月30日前将细化完善后的行政处罚顺序和行政执法文书样本,报同级政府备案后(直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部门正式文件通过网络媒体、公告、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施行,接受监督。

(二)全面实行行政处罚“规范、顺序、结果”三公开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将本系统实施的行政处罚细化标准,行政处罚顺序和行政执法文书样本,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适用依据和处置结果要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自由裁量配套制度和本系统实施的行政处罚细化标准,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公开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的运行情况。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相关配套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全面公开。二要切实推行行政处罚顺序公开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细化完善后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程序。以及本部门实施简易顺序、一般顺序以及听证顺序的具体流程。

各部门要将所有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奖励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三要推行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行政机关收集采用的证据等基本信息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处分的种类和额度等处理结果,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专栏,统一格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专人,作好行政处罚“规范、顺序、结果”公开工作。

三、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处罚审查程序、监督机制。

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质量,为严格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顺序规定》对适用一般顺序实施处分的案件,确定了查、审、定、执、监”五分离的工作制度,即执法机构负责调查、法制机构负责审核、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收缴罚款与做出奖励决定的机关相分离、监督执行人员与具体执法机构相分离的工作模式。各级各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把好案件承办关、审核关、审理决定关、执行监督关,牢牢筑起行政执法监督屏障,把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杜绝某一个人的表态算数,弱化部门的权力。

实现实施行政处罚调查与审查相分离、相制约。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查,一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审查职能。完善内部监督的有效形式,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调查、审查、决定三分离制度的具体措施。通过法制机构审查能够更好地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防止违法行政。依照《顺序规定》各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将调查结果、拟定的初步处置意见连同立案审批表和其他证据资料送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各部门行政处罚案件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顺序,各级部门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尚未设立法制机构的部门,要明确具体承办科室或专职法制人员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复核职能和行政处罚的日常监督工作。

实现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以一把手或主管领导为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二要建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相关业务科长及有关人员为委员的案件审理委员会,作为行政处罚重大、疑难案件的审议决定机构。主要履行职能: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将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讨论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应经常对行政处罚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对行政执法中先进的理念、良好的机制、创新的做法等进行总结并加以推广;对行政处罚过程中遇到新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加大个案监督力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三要推行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制订并推行“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有效防止重奖励轻纠正、只制裁不教育、一罚了之和办案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第一,回访形式。回访形式包括问卷调查、电话征询、上门走访、组织座谈等。对违法行为重大的案件,必需采取当面形式进行现场回访,对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要依照一定比例回访。第二,回访内容。回访的首要内容是征询当事人对办案机构及执法人员执法作风状况、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查执法顺序规范性,看是否存在行政乱作为现象;查公正执法情况,看是否存在违法办案行为;查办案人员工作作风,看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同时,监督被奖励人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第三,责任追究。案件回访人员由行政执法部门监察、法制或案件经办人以外的两名以上人员组成。回访中发现办案机构及执法人员确有执法过错、违法违纪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回访处置结果,切实加强执法队伍作风建设,防止违法违纪问题。

四、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创新工作方式。全面提升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质量。

能够客观反映奖励决定形成的全过程,行政处罚文书是行政机关记载对具体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奖励内容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书。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违法事实的表述和证据的列举全面透彻,法律适用和奖励依据逐一说明,行政相对人的知法、知情、知理的权益更充分地得到尊重和保障,可以从根本上化解被处罚人的抵触情绪,可以使其更自觉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缩短案件执行时间,减少行政争议。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的重要意义,正视当前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中存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案件定性及奖励依据论述过于简单、相关证据缺乏客观分析的问题,积极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最大限度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叙事完整、说理充沛,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做到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语句流畅、逻辑严密、用字准确。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交待案件来源,说明违法的事实,列举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明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说明当事人的陈说、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阐释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奖励决定内容、履行方式和救济途径。基本要求如下:

(一)表述认定的事实依据要清楚。紧扣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展开,保证案件事实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一要完整介绍当事人情况。二要详细交待案件来源,使案件的来龙去脉清楚明白。三要准确陈述违法事实。陈述违法事实时,要求对当事人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为的具体表示,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叙述清楚;同时,对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四要逐一列举相关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要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逐一详细列举并指出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保证事实和证据的关联性。五要如实说明执法顺序。执法顺序中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经过法定机构鉴定的应当如实载明。同时,还要写明向当事人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时间;当事人有无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情况;当事人提出陈说、申辩或申请听证的写明陈说、申辩的复核情况或听证情况;对当事人的陈说、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也应叙述清楚。

(二)法律适用的理由要准确全面表述。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对案件性质进行准确定性。案件性质认定要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着手说明理由。准确引用所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禁则条文内容,说明当事人的行为具体违反了该法条的什么禁止性规定,构成何种行为;准确引用与禁则相对应的罚则条文的内容。

常见交通违法处罚细则范文3

物业公司员工奖惩细则一为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奖 励:

一、 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及下达指标,年底评出的先进个人由集团公司进行统一表彰。

二、 对各有偿服务范围内的创收,按实际创收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给个人。

1、对发现查出偷水、偷电之行为并给予处罚,罚款部分按10%提取。

2、对工作中因有发明、技术改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员工,参加集团公司献计策、做好事“双十佳”评选活动。并按公司文件规定评选奖励。

处 罚:

三、 工作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处罚10元,10分钟以上处罚20元;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处理(30分钟以上为半天,1小时后为一天)。

四、 旷工半天,扣发本人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发本人两天工资;旷工超过一天以上做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五、 消极怠工,工作时间内上网、打扑克、下棋或干私活发现一次处罚20元。

六、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及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七、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影响工作并造成影响的,除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外,单位将据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因触及刑律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八、 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接受用户好处(包括喝水、抽烟、吃请等),一经发现除返还或赔补外,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九、 除工作需要外,严禁中午喝酒,不得因业余时间喝酒而影响临时性工作安排或住户的服务要求,发现一次处罚50元,如给住户造成损失(本物业服务范围之内的)由当事者一并赔偿。

十、 对水电查抄及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现一次除重新更正或补收外,处罚当事人100元。

十一、 对居民提出的服务要求,不得推诿不管或置之不理,发现或居民举报反映给公司一次处罚50元,出现居民上告或举报给公司以外的其他管理部门一次,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正当理由除外)

十二、 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人不按规定写请假报告的按旷工处理。

十三、 严格考勤并做好记录,做到日考日记,并于次月1日报公司经理,审核签字后备案并编制本月工资表,如发现考勤记录与实际出勤情况不符,扣责任人30元/次。

十四、 工作要负责任,因玩忽职守造成的辖区内各类事故及损失,按损失的实际造价予以赔偿。

十五、 对员工的各类处罚,均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物业公司员工奖惩细则二第一条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 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 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 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 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 通报批评;

2、 经济处罚;

3、 降级;

4、 辞退。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 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 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 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 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 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 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 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 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 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 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 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 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 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 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 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 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 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14、 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5、 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 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物业公司员工奖惩细则三奖惩原则: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

一、 奖励:

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员工勤劳敬业,团队奖:每年年终对各部门的管理、服务、纪律、任务完成、业务水平、部门内及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沟通等指标进行考核,全面达标的团队,获得最佳团队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1. 优秀管理者奖:根据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核标准,参考绩效考核成果,年终评出优秀管理者,予以奖励。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2. 优秀员工奖:根据各岗位员工工作业绩积累,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3.举报奖:公司任何一个员工,都有权利有义务对公司内部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漏公司机密、违法乱纪等行为向公司总经理举报,凡属核查无误、情况属实的有效举报,颁发举报奖。 奖励方式:为保障举报人的权益,此奖不公开授予,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特别颁发给获奖者一定数量的奖金。

4. 特殊贡献奖:为保卫公司财产、人身安全、忠于职守者;开发新项目有详细实施方案,且实施后获得显著效益者;为公司解决排除社会上较大难题,避免和制止不良社会影响者由总经理授予特殊贡献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一定数量的奖金。

二、惩罚:

惩罚是对出错员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惩罚积分与罚款并行的方式,即:每扣1分同时罚款的办法,(1分为10元)

1、 对下列违纪行为一次扣1-4分及相应罚款:

Ø 上班时间仪容仪表不整,装扮影响公司形象者

Ø 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或其他杂物者

Ø 在公司或客户面前大声喧哗或指手画脚者

Ø 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者

Ø 上班时间未经允许从事娱乐活动者

Ø 库房商品、个人物品、办公桌面文件、办公用品码放凌乱者

Ø 上班时间穿拖鞋者

Ø 高空作业不带安全带或安全带没有带好者

Ø 空调安装好后没有搞好卫生及补好墙洞者

2、 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一次扣5-9分及相应罚款

Ø 工作时间干私事,睡觉者

Ø 对非本职工作但有利益于公司的工作不予协助者

Ø 不服从主管领导的合理指令或工作分派者

Ø 对客户、同事污言秽语、不讲礼貌者

Ø 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团队及同事团结者

Ø 因服务态度问题导致客户投诉者

Ø

3、 对下列行为一次扣10-19分即相应罚款

Ø 对各级反馈的情况,经查属实拒不签字承认者

Ø 在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活动(公司组织的娱乐性质的集体活动除外)

Ø 上班时间酗酒者。

Ø 私自接受、索取回扣或礼物者。

Ø 工作态度恶劣、侮辱他人者

Ø 因过失泄漏公司机密者

Ø 违反规定私自动用公司办公设备及车辆者

Ø 知情不举,隐瞒他人严重违纪行为者

4、 对下列行为一次扣罚20分,并予以除名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Ø 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造成严重伤亡者

Ø 对客户投诉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严重后果者

Ø 蓄意破坏公司财物者

Ø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拘留、劳教、判刑者

Ø 故意泄漏公司机密者

Ø 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Ø 有盗窃、贪污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者

Ø 散布对公司不利言论,或从事损害公司形象、利益之行为者 Ø

5、 受惩罚的员工可根据其表现,经研究给以留职察看处分者

6、 员工有下列情况,应赔偿公司损失

Ø 员工损坏公司物品,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故意损坏的应加倍赔偿,非故意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赔偿。

Ø 员工丢失公司财物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赔偿。

Ø 其它造成公司损失者,视情节予以赔偿

7、 惩罚的实施

Ø 员工可以直接向总经理或行政部报告违纪行为;

Ø 部门经理对上述过失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情况做出处理决定,经行政部核查后予以处罚; Ø 总经理及行政部发现违纪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罚,同时对受处罚员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门经理按管理不力论处,处以与受罚员工相同罚分,凡主管和部门经理对违纪员工包庇、开脱的,处以受罚员工两倍的罚分;

8、 违纪罚款的缴纳:

Ø 对于员工违纪的处罚,部门经理应督促员工按照处罚额及规定的时限上缴 部;

Ø 罚款必须在罚单下达后5日内缴纳,逾期未交将加倍处罚;

Ø 对拒不缴纳罚款的人员将予以除名处理;

9、 员工申诉

Ø 认为公司处罚不当或有过失之员工,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准备相应的申诉材料向总经理提起申诉,在总经理接受申诉期间,员工可以暂缓履行处罚。

员工Ø奖罚制度

一.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员工,按不同事迹予以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立功、授予个人或集体荣誉称号、晋级和给与物质奖励。

1.对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贡献者;

2.在服务工作(生产)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3.严格开支,爱护公物,节约费用显著成绩者;

4.服务态度好,为公司获得荣誉者;

5.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准确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

6.为保护国家与公司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见义勇为者;

7 年终奖为全年总工资5%(当月有处罚及客户投诉的才能享受)

二 财务考勤制度

1 上班与例会迟到或早退1分钟至5分钟,按5元扣除。

2 上班与例会迟到或早退5分钟至10分钟,按10元扣除。

3. 上班与例会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按20元扣除。

4 上班与例会无故旷工按两天底薪扣除。

5 如在一年之内满勤,公司将给予50元奖励

三 凡犯有下列过失之一者,作辞退或开除处分,同时做罚款处理,触犯法律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 贪污、盗窃、、营私舞弊;

(2) 工作严重失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

(3) 恶意破坏公物或会员物品;

(4) 道德败坏,乱搞男女关系等;

(5) 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6)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

(7) 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和社会秩序;

(8)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优秀员工评选制度

1.每月评选一次优秀员工,符全以下条件员工均可参加:

(1)文明礼貌:言谈亲切、举止大方、精神饱满、着装规范整洁。

(2)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任劳任怨、责任心强、服务热情周到、工作到位、完成任务好、不计时间报酬,兢兢业业工作,有协作精神。为了集体的利益,甚至牺牲个人利益。爱护公司财产,节约意识较强。

(3)遵章守纪: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全月无请假,迟到,早退,旷工等),工作无失职、失误记录。

(4)团结友爱:尊敬领导、友爱同事(当面背后不讲不利于团结友好的言语)。

5) 有良好的团队组织,在团队中员工能互相学习、支持工作,经常开展寓教于乐的团队活动,员工精神面貌良好。

(员工投诉)

员工在工作中无论与同事、领导发生纠纷,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有不满之处或对工作安排不满,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投诉,但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 不得提供伪证;

2. 不得公开或私底下散布不满情绪。

3. 不得在事情得到调查解决之前,拒绝执行工作。

4. 不得固执已见,强词夺理,不服从仲裁。

物业公司员工奖惩细则 相关内容:2019年最新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下文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xx年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

新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出入境是指一国公民经本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和前往国家或地区以及途经国家或地区的许可,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签证,通过对外开放或指定的口岸从本国出境进入其他国家地区,或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返回本国境内。

2019年交通法规扣分标准细则 违章是很多车主都会出现的情况,那么你清楚20xx年最新的交通违章规定呢?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xx年交通法规扣分标准规定细则(新版)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2019年最新焦作市职工生育保险细则 社会保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而生育保险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据了解,焦作市上月出台的《焦作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下文是小编收集关于焦作市职工生育保险细则的亮点解读。

广州技能引进入户细则 广州技能引进入户细则最新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州技能引进入户细则,欢迎阅读!广州技能引进入户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上海网贷管理细则 网贷即P2P网贷,自从20xx年3月全球第一家网贷平台Zopa上线运营后,网贷这一电子商务形式在全球发展迅速。下文是上海网贷管理细则,欢迎阅读!上海网贷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继厦门、广东出台网贷(P2P)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之后,昨日上海金融办也发...

常见交通违法处罚细则范文4

违规违法特点

纵观2007年沪深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状况,我们不难发现有如下四个特点:

第一,违规公司数量有所减少。据Wind的统计,2007年沪深上市的所有1551家公司中,共有64家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81次处罚。与2006年的70家公司、共计98次涉嫌违规相比有所减少。特别是在2007年有多家公司IPO的情况下,违规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就更低。

第二,“问题公司”成为违规的重点户。据Wind的统计,64家涉嫌违规公司中,受处罚一次的有48家,遭受两次处罚的15家,一家公司遭受处罚3次;并有40次程度不等的罚款。值得关注的是,64家公司中有37家为ST类上市公司,其中嘉瑞等10家已经退市。可见,“问题公司”依然是违规违法易发和高发的公司。

第三,“信息披露”成为公司违规的主要领域。Wind的统计显示,81起处罚事件的违规类别是,大股东涉嫌非法占用公司资金案1起,涉嫌公司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等16起,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6起,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31起,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5起,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16起。由此可见,涉及“信息披露”的违规违法案较为普遍。

第四,违规违法涉及金额巨大。以杭萧钢构案为例,根据媒体的相关资料,犯罪嫌疑人先后操控买入“杭萧钢构”股票700多万股,一个月左右就非法获利4000多万元。杭萧钢构案成为迄今我国证券市场中涉案金额最大的内幕交易案和隐匿、歪曲信息的最大案件。

敢于原因

为什么一些“问题公司”会成为违规违法的主要当事者?为什么不及时、准确披露信息成为一些公司违规违法的主要选项?大致有如下原因:

首先,多数违规违法者的收益大于成本。法和经济学有一个基本原理,即尽管违规违法行为需付出成本,但更能带来收益。对于一个有过违规违法记录的组织和个人,再犯的边际成本会小于初犯者,且不论再犯者已经熟悉了违规违法的具体做法,降低了再犯的实施成本,而且即便被发现,造成的边际市场“声誉”损失也小于初犯者。由于再犯者的总收益会大于其成本,也大于初犯者的总收益,这就激发了再犯者屡屡犯规的冲动。这一原理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一些“问题公司”仍然会选择再次违规违法。特别是这些“问题公司”许多是由国企改制而来,公司的利益与公司内部人的利益关系不大,内部人可以通过不断地违规违法获得个人收益,带来的损失则可以推给公司。可见,这种产权关系不清的公司体制成为问题公司再次违规违法的重要制度因素。

其次,尽量隐蔽、歪曲信息是内部人用较小的违规掩盖更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手段。委托-和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上市公司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最高的一类企业组织,由于委托人和人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人几乎掌握着公司所有的信息,他们最容易利用信息优势和实际控制权获取私人收益。实际上,在激励和约束不到位的情况下,内部人确实在干着五花八门的违规违法行为。他们肯定不愿意披露更多的信息,因为更详细的内部信息一定会暴露他们更严重的经济问题。在我国,由于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企改造而来,不仅存在着“所有者制度的缺位”,公司的董事名义上是国有股东或中小投资者的代表,但实际上他们同经理层一样是与股东利益并不一致的“内部人”,包括代表董事在内的董事们常常与经理层串通共谋,利用内部信息大肆牟取私利,而监事会只不过是一个摆设,几乎完全听命于“内部人”。这样,内部人完全可以低成本地通过造假、歪曲等形式披露一些不真实的或无关紧要的信息。不难想象,这样的公司迟早会陷入经营困境,而陷于困境的公司更不愿意披露真实信息,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直至被淘汰出市。Wind的资料中一些ST公司屡屡不及时、充分、准确披露信息,并遭退市的事实就充分证明了这两者的关系。由此可见,我国一些违规违法公司的治理结构失效同样是公司“出事”的重要根源。

再次,证券监管体制不得力、法律惩罚不到位降低了违规者的成本。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担负着公司上市的遴选、市场的日常监管等多项职责,过多的职责实际上大大削弱了其监管职能的发挥。据我们的研究和观察,实际违规违法的公司数量远远大于已经被发现的。如果我们按照美国的标准来衡量,我国所有的上市公司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违规或违法行为,这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我们监管体制的不完善、标准低、监管职能不到位。不仅如此,我们的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实在太小,不仅比美国法律小得多(特别像萨―奥法案),比香港的相关法律也轻得多。此外,即使我们有了相关的惩处法律,比如新的公司法,但法律的可实施程度却很低,甚至有些违法者通过贿赂执法部门总能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这个结果就使得违规违法者的成本进一步降低。

如何禁止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违规违法的特点和成因,我以为至少可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加大对违规违法者的惩处力度。我们已经看到,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在不断加大稽查执法力度,集中力量查办了德隆、科龙、南方证券、闽发证券等一批大案要案,但是,多数采取的是一些如警告、罚款、自查之类的措施,高强度的重刑重罚使用的太少。这些轻度处罚的措施一方面违规公司完全可以应付过去,另一方面,对参与违规违法的个人没有造成太大影响。因此,监管当局应当依法采取更严厉的举措,而且一定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使违规违法的参与人付出应有代价。

常见交通违法处罚细则范文5

一、加强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程序规定》的认识

《程序规定》的实施,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强行政处罚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又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利,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程序规定》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程序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把《程序规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本地区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要采取各种形式对本系统行政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都能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特别是“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则和基本工作要求,在执法实践中运用好、施行好。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程序规定》,使群众更好地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统一、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压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夯实工作基础

(一)统一、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在全市系统内统一实施的,符合本系统实际的具体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样本,并负责本系统的贯彻落实工作。在具体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的制定过程中要做好与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样本的衔接工作。对国家部委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制定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样本的,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程序规定》和市行政执法文书样本,对执行的处罚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进行补充完善,重点是把“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的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贯彻落实以及推行说理式处罚等具体要求落实到行政处罚程序中。国家部委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尚未制定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样本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程序规定》和市行政执法文书样本执行,对需要调整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于月日前将细化完善后的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样本,报同级政府备案后(直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部门正式文件通过网络媒体、公告、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施行,接受监督。

(二)全面实行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增加行政处罚透明度,保证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将本系统实施的行政处罚细化标准,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样本,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适用依据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开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的运行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自由裁量配套制度和本系统实施的行政处罚细化标准,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要切实推行行政处罚程序公开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细化完善后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程序。以及本部门实施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以及听证程序的具体流程,相关配套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全面公开。

三要推行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各部门要将所有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处罚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行政机关收集采用的证据等基本信息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种类和额度等处理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专栏,统一格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专人,作好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结果”公开工作。

三、完善行政处罚审查程序、监督机制,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质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程序规定》对适用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件,确定了“查、审、定、执、监”五分离的工作制度,即执法机构负责调查、法制机构负责审核、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收缴罚款与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相分离、监督执行人员与具体执法机构相分离的工作模式。各级各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把好案件承办关、审核关、审理决定关、执行监督关,牢牢筑起行政执法监督屏障,把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杜绝某一个人的表态算数,弱化部门的权力。

一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审查职能,实现实施行政处罚调查与审查相分离、相制约。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查,是完善内部监督的有效形式,是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调查、审查、决定三分离制度的具体措施。通过法制机构审查能够更好地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避免违法行政。按照《程序规定》各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将调查结果、拟定的初步处理意见连同立案审批表和其他证据材料送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各部门行政处罚案件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各级部门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尚未设立法制机构的部门,要明确具体承办科室或专职法制人员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复核职能和行政处罚的日常监督工作。

二要建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实现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以一把手或主管领导为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相关业务科长及有关人员为委员的案件审理委员会,作为行政处罚重大、疑难案件的审议决定机构。主要履行职能: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将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讨论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应经常对行政处罚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对行政执法中先进的理念、良好的机制、创新的做法等进行总结并加以推广;对行政处罚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要推行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加大个案监督力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并推行“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有效防止重处罚轻纠正、只制裁不教育、一罚了之和办案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第一,回访形式。回访形式包括问卷调查、电话征询、上门走访、组织座谈等。对违法行为重大的案件,必须采取当面形式进行现场回访,对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一定比例回访。第二,回访内容。回访的首要内容是征询当事人对办案机构及执法人员执法作风状况、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查执法程序规范性,看是否存在行政乱作为现象;查公正执法情况,看是否存在违法办案行为;查办案人员工作作风,看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同时,监督被处罚人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第三,责任追究。案件回访人员由行政执法部门监察、法制或案件经办人以外的两名以上人员组成。回访中发现办案机构及执法人员确有执法过错、违法违纪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回访处理结果,切实加强执法队伍作风建设,防止违法违纪问题。

四、创新工作方式,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全面提升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质量

行政处罚文书是行政机关记载对具体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书。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能够客观反映处罚决定形成的全过程,违法事实的表述和证据的列举全面透彻,法律适用和处罚依据逐一阐明,行政相对人的知法、知情、知理的权益更充分地得到尊重和保障,可以从根本上化解被处罚人的抵触情绪,可以使其更自觉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缩短案件执行时间,减少行政争议。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的重要意义,正视当前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中存在的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案件定性及处罚依据阐述过于简单、相关证据缺乏客观分析的问题,积极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最大限度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做到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叙事完整、说理充分,语句流畅、逻辑严密、用字准确。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交待案件来源,说明违法的事实,列举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明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说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阐释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处罚决定内容、履行方式和救济途径。基本要求如下:

(一)表述认定的事实依据要清楚,真实反映案情。案件事实表述应以调查所得的证据为基础,紧扣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展开,保证案件事实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一要完整介绍当事人情况。二要详细交待案件来源,使案件的来龙去脉清楚明白。三要准确陈述违法事实。在陈述违法事实时,要求对当事人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叙述清楚;同时,对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四要逐一列举相关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要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逐一详细列举并指出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保证事实和证据的关联性。五要如实说明执法程序。在执法程序中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经过法定机构鉴定的,应当如实载明。同时,还要写明向当事人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时间;当事人有无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情况;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写明陈述、申辩的复核情况或听证情况;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也应叙述清楚。

(二)法律适用的理由要准确全面表述。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客观分析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对案件性质进行准确定性。案件性质认定要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着手阐明理由。准确引用所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禁则条文内容,说明当事人的行为具体违反了该法条的什么禁止性规定,构成何种行为;准确引用与禁则相对应的罚则条文的内容。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说明理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和《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时要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社会后果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对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结合《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相关规定做必要的说明,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

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明确写明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救济途径。各行政执法部门所属机构和职能科室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法律文书,要实现部门统一编号。

常见交通违法处罚细则范文6

【摘要】城市管理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领域中的重大问题,我国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着执法程序缺乏规范性、程序违法现象普遍存在的困境。这种困境存在的原因在于城管执法人员程序观念不强和城管工作具有多样性、即时性的特点,法律法规往往难以为城管执法工作规定细致的执法程序。基于此,我们应当制定专门规范城管执法工作的法规规则,在该规则中建构符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的简易程序,并为城管执法工作引入群众监督机制和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关键词】城管执法;程序困境;简易程序;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1-0037-01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城乡间的经济要素交流日趋频繁,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城市经济活动日趋繁荣。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城市规划建设的相对滞后,城市管理问题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领域的重大问题。为加强管理和解决多头执法、政出多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建立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城市市容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集中处罚权的试点工作一方面有效节约了行政资源,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不文明执法等现象的存在又抹黑了城管执法局乃至政府的形象。此种现象的出来,有城管队员个人的原因,当然,城管执法程序自身的缺陷亦不可忽略。

1 城管执法的程序困境

当前我国城管执法领域存在着种种不和谐的现象,这些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其中程序上的困境尤其制约着和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建构。

1.1 城管执法程序缺乏规范性:城管执法在程序上的困境首先表现为现行行政法规范中城管执法程序的缺失。城管执法本身是一种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模式,各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设置城管执法局作为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机构,统一行使原本由城市建设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享有的处罚权。在此种情况下,城管执法局的权限即由城市建设、工商管理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赋予,其权力来源具有多样性。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城管执法主体之执法程序,“全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专门法规” 。以《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例,该法第四章为“罚则”,该章规定了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对违法处罚行为的救济途径、执法人员违法责任等事项,而没有规定城管执法主体执法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当然,《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中所规定的程序理所当然地适用于城管执法行为,这两个法所规定的程序具有相当的原则性,其很难适应城管执法工作的具体要求,亦很难对城管执法予以有效的程序规制。

1.2 程序违法普遍存在:城管执法程序本身即有不完备性的特点,然而,在实证的层面,纵使这些不完备的程序亦难以得到城管执法主体的遵守,程序违法现象在城管执法中普遍存在。以最近曝出的“哈尔滨城管收缴商户元宵慰问敬老院”一事为例,在该案件中,城管队伍在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和处罚事由的情况下即将相对人放置于户外的元宵收缴。我们认为,纵使行政相对人将元宵放置于户外妨碍了交通,构成了占道行为,城管队伍在做出处罚时亦应当满足基本的程序要求,在履行告知、提取证据、听取意见等程序义务后方可做出处罚决定。当然,以上事例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并非独立的事例,“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现实中,许多城管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为屡有发生,这是是导致城市管理行政法律关系紧张化的重要原因。

2 城管执法程序困境之原因分析

城管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执法程序缺乏规范性、程序违法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城管执法工作具有特殊性,另一方面则在于城管执法队伍之程序观念不强。

2.1 城管执法工作的特点:城管执法工作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如前所述,城管执法局之执法权的产生为处罚权集中的后果,即城管执法局行使了城市建设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权,其可以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管理、无照经营和侵占道路等行为进行处罚,查处对象之多样性决定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多样性。另外,城管执法处罚工作还具有即时性的特点,对小商小贩的违法行政要当场发现当场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法规往往难以为城管执法工作规定细致的执法程序。

2.2 程序观念不强:程序观念不强是我国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在现实中,许多城管执法人员并非公务员身份,其由城管执法部门基于工作的需要从社会聘请,这些人一般缺乏专业的行政管理知识和基本的法学素养,甚至没有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程序观念缺失,综合素质较低,缺乏对民众权利的必要尊重。这种情况的存在,亦是城管执法之程序困境出现的原因。

3 城管执法之程序困境的对策

基于以上状况的存在,我们应当根据城管执法工作本身具有的特点建构符合城管执法工作的简易程序,并配之以相应的监督程序,从而促使城管执法的规范化发展。

3.1 简易程序的建构: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的法概念,其主要适用于非常规的行政行为做出过程中。在我国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处罚所遵循的普通程序一般是指《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规定的程序。在该节中,《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应当依次履行调查取证、证据审查、告知处罚事由、决定处罚、制作处罚决定书等程序义务。然而,由于城管工作具有多样性和即时性的特点,普通程序并不一定适合城管执法工作。基于此,我们应当制定专门的城管执法规范,在该规范中简化城管执法程序,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履行表明身份、告知处罚事由、听取意见、交付处罚书决定等程序义务即可。

3.2 监督机制的建构:针对城管执法人员程序观念不强的问题,仅采用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是不够的。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引入新的监督程序,让城管执法权行使在民众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下运行。一方面,要建立起群众监督机制,城管执法主体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对其执法权及其范围、执法程序进行公示,让城管执法工作处于民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要建立起检察机关监督机制。根据宪法的规定,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基于此,我们认为,我国应当在立法中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对于受到相对人举报的违法执法行为,由检察机关以涉嫌侵权渎职予以查处。

参考文献

[1] 马怀德.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