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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范文1
序号
检查计划名称
检查方式
(现场、非现场)
检查
比例
检查事项
依据
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时间
1
安全监督检查
现场
5%
1.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情况。
2.项目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3.项目危大工程管控工作落实情况。
4.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交底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机司机、电梯司机)、司索、指挥、设备安拆工、架子工、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交底情况。
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深基坑、高支模、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四口五临边”等分部分项工程、设施、部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消防安全及气瓶(主要是氧气、乙炔、煤气瓶等)使用安全情况。
8.项目文明施工、围挡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
9.其他安全管理内容。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设、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单位
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
2
城镇燃气上半年安全监督工作
现场
33.3%
1、检查燃气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燃气企业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燃气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检查燃气企业在设备设施、消防、防爆、防泄漏、防火墙、充装记录、气瓶存堆、制度规章、资料档案、三级教育、人员持证、应急预案、实操演练、管道安全标示、警示标示、检修维护、管线巡查制度和安全防护保卫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隐患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区内燃气企业
2021年6月
3
城镇燃气下半年安全监督工作
现场
33.3%
1、检查燃气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燃气企业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燃气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检查燃气企业在设备设施、消防、防爆、防泄漏、防火墙、充装记录、气瓶存堆、制度规章、资料档案、三级教育、人员持证、应急预案、实操演练、管道安全标示、警示标示、检修维护、管线巡查制度和安全防护保卫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隐患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区内燃气企业
2021年12月
4
年中质量大检查
现场
13%
1、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在岗及履职情况;
2、在建建筑工程强化质量管理情况;
3、深基坑开挖和支护工程情况检查;
4、按照建材打假的要求对在建工程建筑原材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5、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落实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推进工程样板引路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021年6月
5
年终质量大检查
现场
13%
1、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在岗及履职情况;
2、在建建筑工程强化质量管理情况;
3、深基坑开挖和支护工程情况检查;
4、按照建材打假的要求对在建工程建筑原材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5、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落实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推进工程样板引路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021年12月
6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现场
5%
1.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情况。
2.项目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3.项目危大工程管控工作落实情况。
4.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交底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机司机、电梯司机)、司索、指挥、设备安拆工、架子工、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交底情况。
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深基坑、高支模、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四口五临边”等分部分项工程、设施、部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消防安全及气瓶(主要是氧气、乙炔、煤气瓶等)使用安全情况。
8.项目文明施工、围挡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
9.其他安全管理内容。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设、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单位
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
7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现场
33.3%
1.有无工商营业执照、住建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质监部门的充装许可证;
2.从业人员是否达到100%持证上岗,有无培训;
3.生产安全制度、消防防火制度、应急预案及演练是否完善;
4.防雷、防静电、储罐、计量仪器、烃泵装卸设备等是否检测合格;
5.燃气运输车辆是否100%持有区交通局核发的危化品运输许可证。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大亚湾区燃气企业
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范文2
关键词: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安全管理
1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
(1)燃气管网竣工资料不完善。城市中某些施工时间较早的老管线,当时的竣工图为手绘图纸,且竣工资料不够详细。随着城市道路、人行道、绿化及周边建筑的改造,有的地下管线已没有数据和参照物可寻,极容易造成施工时对地下燃气管线的错误定位而引发燃气管线事故的发生,从而严重威胁着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2)施工破坏。现如今城市道路及旧城改造建筑施工频繁,再加上城区通信电缆、电力电网等改造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如今很多城市市区铺设的燃气管线大部分为PE管,其机械性能不如钢管,在受到外力的作用下容易破损。据统计,全国一半以上的室外燃气管网事故均为第三方破坏造成,这种因施工破外导致的燃气事故不仅给当地燃气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还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安全用气。(3)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在城市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现场质监员对燃气管线安装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焊接质量不合格等因素,在钢管埋设过程中,将没有做好防腐处理的钢管或已被损伤防腐层的钢管直接埋设到地下,使被损坏防腐层的钢管直接与土壤接触,从而加快了燃气管线的腐蚀,缩短了燃气管道的使用寿命,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造成了隐患。(4)管网巡线制度不完善。巡查人员在巡查时没有进行仔细巡查,发现外单位在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施工,只简单地进行了口头交接,没提供该地段的竣工图纸,或提供图纸后没进行详细地测量定位,也没有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凭自己的主观想法进行施工,这也是造成燃气管线被挖破的主要因素。(5)违章建筑。没有经过严格规划的违章建筑的乱搭乱建,给燃气管网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将调压设备封闭在违章建筑内,甚至有些违章建筑用于生活、生产,一旦燃气泄露,后果将难以想象。
2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
针对以上提到的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强化燃气管网的安全防范工作。
(1)完善城市燃气系统的建设。城市燃气系统的完善需要建立一个燃气管网综合管理系统,将现有管网数据、运行维护数据、用户数据集中起来管理,建立网络数据库,采取SCADA、GIS系统,提供管网信息管理、网络数据编辑、管网运行维护等功能,此系统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添加相关的模块,慢慢将其完善。
(2)严把施工质量关。了解工程是否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的规定,避免工程人员由于急功近利盲目加快工程进度,而造成燃气管网设施的破坏,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在发现隐患后,进行认真分析和解决,要提高检查的力度,以便及时做好处置措施。
(3)提高管网工程质量。城市燃气管网安装管理水平的提高,需从源头控制好安全防范的工作。审批程序的把好关,政府相关公用事业建设规划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和燃气公司进行积极协商沟通,要求施工单位做好防范措施之后,再核发施工许可证。
(4)加强巡线管理工作。根据燃气管网的分布,划定巡线区域,每个巡线区域由一个巡线班组负责,并将责任落实到人,要求巡线人员严格遵守巡线管理制度。加强巡线人员的考核,以结果作为考核的依据,提高巡线人员的现场处理能力,根据燃气管网的泄漏特点,巡线人员在处理第三方施工时,做好现场看护、监护工作。
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范文3
一年来,我队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查找自身不足。通过开展活动,解决“”突出问题,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实现“党员干部转作风、人民群众得实惠、深化改革迈大步、绿色崛起上水平”的目标。观看《的四个昼夜》等4部专题影片,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受教育,观后我们每位同志都写了心得体会。在工作之余努力学习报刊、新闻、测绘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在学习中我们不断提高整体素质,更好的实践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
1、完成了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和市政工程测量:3条道路全长1.0公里,地表水厂输配管网1.0公里。
2、完成了城乡用地测量9件,拨地面积385.37亩。
3、完成了竣工测量2件,测绘面积156.21亩。
4、完成了棚户区改造测绘6件,测绘面积428.36亩。
5、完成了建筑工程测量:建筑物放线31件,建筑物验线31件。
6、完成了房产测绘:房产面积预测算20栋楼、面积7.8万㎡,编写预测测量报告20份;房产面积测算26栋住宅楼(包括二手房转让建楼盘表及测算),面积12万㎡;编写房屋面积测绘报告26份。
7、完成了符合要求的测绘项目备案登记8份、签订测绘合同8份、测绘项目汇交8份、测绘项目验收8份、征求用户反馈意见等事项。
8、完成了2014年度《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信息的录入、编制了《测绘资质申请表》。测绘成果资料档案、保密及质量管理考核工作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达到县级达标标准,考核结果为达标。所有材料原件经市局认定后扫描、上传到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装订成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纸质材料上报市局,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信息已提交市局,待省、市地理信息部门审查通过后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9、完成了2014年度网上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已经省市测绘主管部门通过;完成了2013-2014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录入,并已通过主管部门终审。
10、完成了两台__华测GPS卫星定位以旧换新仪器升级工作和9台测绘仪器设备的鉴定工作。
11、完成了测绘收费309828.60元;完成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换证工作;完成了2014年测绘法8.29宣传日活动。
12、完成了全县6家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年审和2014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工作。预审了吴桥县万通天然气加气有限公司所报的材料及现场情况。受理了沧州市政府961890群众服务热线电话受理事项交办的康顺园小区开发商收取天燃气开口费问题。
12、完成了燃气经营许可预审办理首席代表及“六公开”和燃气设施改动办理首席代表及“六公开”内容;完成了吴桥县城集中供热调查和燃气需求侧管理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报表;完成了2014年燃气供热行业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工作;完成了餐饮场所液化气罐使用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和加强了燃气热力运行安全工作及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13、完成了创建河北人居环境奖吴桥县城市燃气普及率和指标表及城市燃气用户台账,根据新的计算标准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0.82℅。
14、完成了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配合和落实;完成了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督查工作和实施最高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的实施工作;
15、完成了住建局局党组、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和上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野外工作的艰苦,造就了测量队工作者吃苦耐劳;团结奉献的精神。优良的服务态度,精湛的测绘技术,得到了业主们好评。
在即将开始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局领导和上级的要求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宣传贯彻《测绘法》、《城乡规划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
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工作。2、加强完善我队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工作、测绘合同签订、测绘项目汇交、测绘产品项目验收、征求用户反馈意见等工作。
3、加强完善测绘管理工作与规划管理工作和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协调及配合等工作,完善规划批后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验线、规划竣工测量验收工作。
4、继续做好我县燃气安全检查工作,为新建燃气及供热项目把好预审关。逐步规范各燃气站下设摊点人员持证上岗,办理《燃气罚没许可证》。
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范文4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在年初便召开全局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对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做了全年计划和部署,成立了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了各阶段整治内容、任务,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确保整治工作成效。
二、开展集中整治
(一)进行专项检查
疫情期间,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1份。
(二)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销售)行为
对经营(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相关企业,要求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和销售点,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点、存放点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不得利用车辆、车库、网点房等场所存放、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
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和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用户和气瓶充装档案,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按规定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及燃气设施安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全要求的气瓶,按规定予以检验或报废处理。
通过年初疫情期间的专项行动,强化了源头治理,排查治理了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隐患,进一步防范和遏制了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主要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需进一步增添措施,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使用全环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是目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重点抓源头企业管理,对销售和使用环节缺乏有效监控和管理,部门之间安全生产权责不明晰、检查范围广,查处难度大。二是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尚不完善,制约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全环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
(二)宣传力度不足,宣传范围偏小。在整治工作中发现城乡结合部及乡镇居民,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常识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还不够。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城区液化石油气企业的管理。一是加强检查力度,对企业的生产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企业自查自纠为主,部门督查为辅,确保企业生产安全设施达标;二是规范企业充装行为,企业要自觉遵守气瓶充装有关的法律法规,严禁充装过期瓶、直口瓶和报废瓶,严禁向无证的网点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切实履行安全供气职责;三是严格执行执证上岗制度,做到人证一致和人岗一致。
(二)规范供气网点售气行为。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评估现有网点的经营条件,燃气企业切实履行对供应站点的检查指导义务,严禁存放违规气瓶,严禁擅自进行倒残倒灌行为、严禁缺斤少两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动和监管。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职能,进步加强对企业和场安全监察的频率和力度,积极探索燃气行业管理的新方法,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使联合执法形成常态化,着力构建“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确保燃气行业安全。
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范文5
2015年,我局建管、质监将进一步强化部门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继续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高压态势,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强化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从以下几方面狠抓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全面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严格施工许可管理
加强建筑工程行政审批的管理工作,对在建工程严格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按法律法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对未完善建设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工程,依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不予整改或继续施工的,将按照要求立案查处。
(二)运用科技手段,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完善远程视频监控建设施工,加强建筑工地管理。健立建筑工地视频监控中心,专人负责工地监控管理工作,对县城区在建项目和有条件的乡镇项目工程进行远程监控,充分发挥科技兴安手段,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三)积极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治理活动,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按照省、市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要求,住建局制定了两年行动方案,我们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全面落实五方责任承诺制度,严厉查处开展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狠抓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升我县工程建设整体形象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组织召开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场会,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的开展,狠抓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同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规定,全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责任,不断提升我县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二、城监执法工作
为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的整体形象,严厉打击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规范全县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监察管理,使我县的城市规划建设更加井然有序。
(一)强化队伍建设
我局城市建设监察执法重点管理的项目方面人手严重不足,执法车辆紧缺,管控区域增大导致违法建设一线管理人员力量不足,新增行政案件录入及管理方面人员不足,案件办理人员不足,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将城监大队执法人员扩至50人。
(二)继续维护新增违法占地零增长的目标,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三)加大巡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对县城规划区进行网格化管理,将县城划分为五个板块,增加一线管控人员,强化巡查督查,严格控制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争取做到早返发现早处理,把违法建设损失降到最低。
(二)城市管理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提高城市管理人员的执法水平,加大管理力度。对县城区域内的违法违规影响城市环境形象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改变城市部分地区脏、乱、差的现象,为市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通畅的生活环境。
三、综治维稳工作
(一)认真督促、检查、指导局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组织、安排局领导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分流领导接访的案件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及时收集、掌握系统行业维护稳定工作的情况信息。指导、协调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积极调处行业内部矛盾纠纷,协调影响较大的重点个案和重大。
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范文6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旅馆业客房和单位自建宿舍。
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的出租屋中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等三小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综合治理。
第四条 【市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建立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第五条 【完善出租屋集中地区公共物防技防】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出租屋集中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完善消防给水系统,维护出租屋集中地区的公共安全。
第六条 【市镇两级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登记出租屋和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对出租屋开展治安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出租屋治安消防违法犯罪行为。
房屋租赁、土地行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力、燃气管理部门和供电、供气单位职责】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供电、供气单位定期对出租屋的用电、用气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八条 【镇街基层综合社会服务管理机构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基层综合社会服务管理机构,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采集出租屋的基础信息,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村居委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完善出租屋集中地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配合公安机关对出租屋开展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治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公约。
第十条 【物业管理主体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住宅区业主大会可以在物业管理规约中制定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全体业主应该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出租屋治安、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治安消防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出租屋完善自身防范设施】
鼓励和支持出租屋住宿服务提供者主动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主动完善出租屋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与公安机关联网的门禁系统产品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范围和标准应向社会公开。
公安机关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标准,制定本市出租屋门禁系统产品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社会各方主动参与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主动参与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监督。市人民政府制定奖励办法,对在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住宿服务提供者和用户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是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出租人无法履行治安消防义务的,应当委托能够履行义务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管理。
承租人转租给第三人的,转租前的出租人按照本条例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没有书面约定转租人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的,转租之前的出租人与转租人同为直接责任人。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按照本条例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出租人、管理人的治安义务】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治安义务:
(一)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的信息,并报送公安机关;
(二)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中的流动人口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为境外人员的,应当自行或督促境外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健全出租屋治安防范措施,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防范漏洞;
(四)发现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查处;
(五)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单独出租给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明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第十五条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的治安义务】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应当履行以下治安义务:
(一)流动人口应当申报居住登记,境外人员应当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二)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流动人口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留宿境外人员的,应当自行或督促境外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发现共同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四)不得提供虚假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出租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义务】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义务:
(一)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对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进行监督;
(四)定期检查,对出租屋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要求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及时整改;
(五)发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的消防安全义务】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义务:
(一)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规范使用电气、燃气设施;
(三)熟悉出租屋的布局、设施结构,了解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性能、数量、质量和使用方法;
(四)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自行消除或通知出租人、管理人消除;
(五)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六)不得利用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质,不得利用出租屋储存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第十八条 【不得用作出租屋的房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不得用作出租屋:
(一)被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与储存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三)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四)被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十九条 【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自出租屋出租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出租人、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重新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
第二十条 【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提供材料】
出租人、管理人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和信息:
(一)出租屋的地址、面积、楼层、户型、房间和床位数量、号码;
(二)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或者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三)出租人、管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有效证件、联系方式;出租人与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中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书;管理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书;
(四)房屋转租的,应同时提交转租人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
出租人、管理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与出租人、管理人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管理人免费发放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将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张贴在对应的出租屋房间房门或两侧外墙上。
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可以作为出租屋地址和居住情况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管理人登记变更信息的要求】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在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入住使用后二十四小时内,在出租屋居住人员登记簿如实登记下列信息:
(一)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性别、民族、年龄、户籍地址、职业和服务处所、联系方式;
(二)房间号或门楼牌;
(三)租赁用途和租期。
停止租赁的,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在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离开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
出租屋居住人员登记簿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出租人、管理人可以到公安派出所免费领取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管理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报送信息的要求】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自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登记的信息。
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也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证件、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登记、报送信息的特殊规定】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的出租屋,或者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是境外人员或公安机关通知为重点人员的,出租人、管理人应当立即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并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报送信息的方式】
出租人、管理人向公安机关报送信息,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
(一)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
(二)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短信、微信等方式报送;
(三)通过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出租屋门禁系统报送;
(四)通过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报送,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第二十六条 【时租日租和规模以上出租屋特别规定】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的出租屋,和同一出租屋内出租房间在二十间以上或床位在三十张以上的出租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二)安装使用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或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出租屋门禁系统;
(三)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七日备查,不得删改或挪作他用;在非公共区域,禁止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四)每个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智能火灾预警装置。
单位承租二十间以上出租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使用,或者居住使用的本单位职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应该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时租日租出租屋与非法旅业的界限】
出租屋不得擅自经营旅馆业。
出租屋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视为经营旅馆业:
(一)按天或者小时计价收费的;
(二)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的;
(三)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提供证件信息】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出租人、管理人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职业和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不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的处罚】
出租人、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不按规定登记、报送信息的处罚】
出租人、管理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时租日租和规模以上出租屋违反规定处罚】
出租人、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强制性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口等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二)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三)其中的三小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或居住人数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常见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堵塞、封闭、锁闭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定期检查、维护,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四)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
出租人、管理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纳入个人或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