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例6篇

防震减灾具体措施

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文1

一、总则

1、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是指非地震系统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从事的地震监测和地震灾害防御行为。

2、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和社区自救互救体系的重要内容。

3、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包括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地震灾情速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社区地震应急和民居抗震设防指导。

4、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测防结合、平震结合的原则。

二、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网络建设

1、各镇乡(街道)的防震减灾工作,在市地震业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镇乡(街道)要设立一名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具体人员由各镇乡(街道)自行指派。

2、各镇乡(街道)、社区要建立一支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辖区地震应急工作。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由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负责筹建。

三、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职责

(一)地震宏观异常测报

1、地震宏观现象的观察与观测

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应注意观察周围的事物和现象的变化,如动物、地下水、地形变、电磁、气象等,认识其正常的变化规律,了解造成这些变化的因素。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一些简单的观测,并把观测结果进行记录。

2、地震宏观异常的调查与核实

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发现宏观异常后,应及时进行异常的调查核实。首先是调查出现的异常本身是否可靠,其次是分析异常的原因。

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应配合上级防震减灾业务主管部门到现场访问有关人员,把握异常的真实性,必要时也可进行简单的测量、试验与分析。

在宏观异常的调查核实中,还要注意分析异常规模、出现的区域与时间等特征。

调查核实后,可进行异常的识别,是否与未来的地震有关,即能否作为地震宏观异常。

3、地震宏观异常的上报

调查核实后的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应及时填写“地震宏观异常填报表”(附件)上报。

上报的方式一般应将填写的表格以尽可能快的形式报给市地震部门。对突然出现的、规模较大的、情况严重的异常,除了按规定填报外,还应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上报市地震部门,也可同时上报省、xx市地震部门。

(二)地震灾情速报

1、地震灾情的观察和估计

地震发生后,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观察所处环境及附近的房屋、景物的变化,根据观察结果,结合人的感觉,对照《中国地震列度表》中的三类基本标志性现象,粗略估计地震灾害程度。

2、将地震灾情的初步观察结果及时向市地震部门报告。

3、地震灾情的调查

在做出首次速报后,应尽快调查了解辖区内的三类基本现象。调点是:

(1)人员的伤亡及分布情况。

(2)建筑物、重要设施设备的损毁情况,家庭财产损失,牲畜死伤情况。

(3)社会影响,包括群众情绪,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影响情况等。

(4)地震造成的其他灾害现象。

4、地震灾情的后续速报

将调查结果进行第二次速报,以后还应不断调查核实和补充新情况,尤其人员伤亡变化情况须随时上报。

(三)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在市地震部门指导下,配合镇乡(街道)有关部门承担本辖区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任务。

1、宣传方式

(1)设立宣传橱窗、墙报。

(2)举办防震减灾科普讲座。

(3)播放地震科普宣传声像资料片。

(4)散发地震科普读物、挂图、宣传页。

(5)利用科技周、“7.28”唐山地震纪念日、“三下乡”等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6)组织各种地震应急演练。

2、宣传内容

(1)平时宣传

我国及本地区地震环境和地震活动特点;地震基本科学知识;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应急与救援的有关知识;个人及社会防震减灾基本技能常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与措施;国家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我国地震科学水平和防震减灾工作成就与现状。

(2)临震宣传

地震应急预案与应急对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启动程序;地震监测预报的方法,现阶段地震预报科学水平;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的观察、识别和临震异常信息的上报;各类房屋建筑和生命线工程在不同强度地震下的震害特点与抗震防灾措施;社会公众地震应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知识;地震灾情速报知识和速报渠道

与程序;地震谣传的识别与预防知识;有关地震预报、地震应急的法律、法规知识。

(3)震后宣传

有关地震震级、灾情情况和震后趋势判定公告的内容;党和政府抗震救灾的对策措施;伤病员抢救转移的知识和方法;防止地震次生灾害的知识;震后恢复重建时场地选择及抗震设防要求方面的知识;有关识别和预防地震谣传的知识。

(四)社区地震应急

1、社区地震应急准备

(1)制定社区地震应急预案。包括社区应急、邻里自救互救、人员疏散、人员密集场所疏导、重要目标岗位应急抢险抢修、家庭应急等。

(2)组织建立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明确组织者、人员、职责、任务,并协助上级防震减灾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者的培训、训练和演练工作。

(3)指导社区居民掌握地震灾害自防、自救、互救基本知识,熟知附近的避难场所,并开展适当的演练。

2、临震应急措施

(1)本辖区的应急预案启动后,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协助实施应急预案。

(2)密切关注震情变化,随时与市地震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宏观信息。

(3)根据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协助居民避震疏散。

(4)指导家庭贮存各种必备生活用品和工具。

3、震后应急措施

(1)协助辖区内的震后快速反应工作,迅速报告灾情和紧急救助情况。

(2)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居民开展救助,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3)协助疏散灾民和发放救援物品。

(4)协助有关部门维护辖区秩序。

(五)镇乡(街道)民居抗震设防

1、宣传房屋抗震知识,包括民居震害和特点、抗震设防要求、房屋建造的抗震措施。

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文2

经市委同意,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防震减灾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传达学习回良玉副总理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回顾总结2008年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安排部署2009年防震减灾工作。自治区地震局马贵仁副局长一行在百忙之中莅临指导会议,在此,我谨代表固原市委、人大、政府和政协表示诚挚的感谢!2008年,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得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有关厅局的充分肯定,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关心支持我市防震减灾事业的各级组织、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全市广大地震工作者表示亲切的慰问!

前面,市地震局乔局长做了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局分别作了表态发言,马贵仁副局长做了重要讲话。守俊局长的工作报告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的表态发言,总结工作实事求是,分析形势客观准确,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切实可行,都讲得很好,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落实。特别是县(区)发言,希望都能落到实处。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防震减灾各项工作,我再强调四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地震是群灾之首,其波及范围之广、影响之深、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之大,没有任何一种自然灾害可以比拟。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波及半个亚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波及我市造成房屋倒塌267间、裂缝5714间,窑洞倒塌、裂缝2600孔,涉及农户4113户,直接经济损失2939.1万元。固原与汶川同处我国南北地震带,地质构造复杂,有六盘山东麓断裂带和南、西华山断裂带,属中强地震多发区,地震活动具有频度高、强度大、突发性强、震源浅、易成灾的特点,具有发生强烈地震的构造背景。更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2009年度全区地震趋势会商意见认为,2009年或稍长时间宁夏及其毗邻地区存在发生5级左右地震的可能。我市是一个潜在的地震危险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地震形势比较严重,切不可掉以轻心。各县(区)政府、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深刻汲取汶川地震的教训,切实增强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地震局关于2009年度宁夏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固原市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精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保障有力、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防震减灾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基础性工作

(一)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市、县(区)地震部门要强化“震情第一”观念,统筹部署地震监测预报的相关工作,健全震情跟踪制度,加强地震监测,强化“三网一员”建设,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群防群测网络体系,切实提高群测群防综合能力,做好地震宏、微观异常的观测、落实、收集、上报工作。对出现的地震宏、微观异常要及时调查、核实、报告,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周、月会商,按时上报会商结果。

(二)加强抗震设防监管力度。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依法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当地基本建设管理审批程序,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将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新建设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房屋建筑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依法管理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要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改正,直至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对于经改正仍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房屋作为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向社会公布,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开发企业不得向社会出售或者出租。新建中小学校的主体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提高为乙类或者在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基础上提高1度设防。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施工技术规范进行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地震部门要按照职能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加强与部门的联系、协调和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加强抗震设防监管工作;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及监管工作都要建档立卡,登记造册,详实记录抗震设防和监管情况,规范管理内容,使之成为制度化。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要求,要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位,是谁的职责,谁就负责,谁就承担责任,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项目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三)积极开展已建工程的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现有建设物特别是学校、医院、城镇居民小区、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房屋建筑抗震性能进行普查,并将普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现有房屋建筑,制定抗震加固计划,并将计划的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要依据普查情况和抗震加固情况建立档案,登记造册,明确责任主体、相关内容和任务,确保现有房屋建筑能达到抗震要求。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逐步开展市区活断层探测,为工程建设的科学选址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和民居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我市农村人口比重大,农村民居抗震能力弱,存在很大隐患,还有许多群众在窑洞、土坯房居住,一次小的地震就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几年我们积极实施危窑危房改造工程,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调动了广大农民的“危改”积极性。在汶川特大地震中,经受住了考验,成了农民的“救命工程”。因此,我们要下决心继续把这件关系民生和安全的工程抓好,直到全部消除危窑危房。各县(区)政府、民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提倡房屋建筑采取轻型结构体系和轻质保温隔热材料,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淘汰窑洞和土坯房。新建农村民居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适度控制建筑密度,留足地震疏散通道和疏散场地,保证农村居民住房整体抗震安全。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选址予以指导,向农村居民宣传住房抗震设防知识;定期对农村建筑技术人员进行抗震设防知识培训;指导农村居民对自建住房进行抗震设防,不断提高农民的居住安全水平。

(五)强化宣传,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人们的防灾减灾意识,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基础。只有搞好公共安全教育,才能让公众在面对灾难时,不致惊惶失措、盲目无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各县(区)、各部门和新闻媒体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地震信息、宣传防震减灾工作,要严格按照“内紧外松”原则,正确引导舆论,牢牢把握好社会宣传尺度,确保社会稳定。教育、地震、科技等部门要重点抓好一批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报社、广播电视、科协等部门要免费刊登、播放、发放防震知识科普宣传资料、宣传片,市地震局要利用已建成的固原市地震信息网,广泛宣传防震减灾知识,通过开展防震知识进机关、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厂、进乡村、进家庭等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三、完善预案,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一)认真修改、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各县(区)、市防震减灾各成员单位要依照《固原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县(区)、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增强可操作性,从物资储备、救援队伍建设、市场供应、组织抢险、道路维修、生活保障、卫生防疫、新闻等方面对预案进行完善,细化、强化工作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做到四落实即责任落实、措施落实、人员落实、物资落实。全市各机关、学校、城市社区、医院、商场、影剧院等人口密集场所,也要编制应急预案,报市、县(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防震减灾领导各成员单位,必须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要严格值班纪律,落实值班责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能够迅速响应,高效运转。

(二)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武警、消防、建设、卫生、供电、电信等行业要建立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地震灾害救援训练,并配备必要的地震灾害救援设施。救援队伍的人数、设备等情况要报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震情需要救援时,在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5月12日前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分别牵头,地震部门配合,指导、督促机关团体、学校、商场、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模拟演练,努力提高地震应急能力。

(三)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各县(区)政府、市建设、城管、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固原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固政发[2008]4号)文件要求,把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今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住宅小区开发,按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服务半径500米的标准设计建设,达不到要求的,建设、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准建证;固定避难场所按照人均有效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服务半径2—3公里的标准规划建设。

(四)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各县(区)政府及市民政、卫生、商务、粮食、等部门要做好粮油、食品、药品、帐篷、衣被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财政部门要落实必要的地震应急专项资金,确保震后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全面推进我市防震减灾工作

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文3

关键词: 建筑; 工程; 抗震; 设计

中图分类号: TU35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4-0049-01

地震是人类在繁衍生息、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种可怕的自然灾害。强烈地震常常以其猝不及防的突发性和巨大的破坏力给社会经济发展、人类生存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功能带来严重的危害。历史上各种自然灾害曾毁灭了世界各地52个城市,其中因地震而毁灭的城市有27个,地震之外的其他各种灾害,如水灾、火灾、火山喷发、风灾、沙灾、旱灾等毁灭的城市为25座。地震灾害占灾害总数的52%。可见地震灾害确系“群害之首”。研究表明,在地震中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房屋倒塌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约占95%)。无数次的震害告诉我们,抗震设防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最有效、最根本措施。然而,我国房屋抗震设防的现状不容乐观,防御与切实减轻地震灾害是我国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建工程抗震设防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设计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

1.设计不合理。建筑物的破坏随建筑平面、布置、结构形式的不同和抗震措施的多少而有差别。房屋平面不规则、立面形状复杂,质量分布不均匀、钢度变化较大,地震时引起扭转或变形不协调,加重房屋局部震害;砌体房屋的高度、高度与宽度之比超过规范要求,地震时产生平面弯曲破坏;结构不合理、构件之间、节点构造不牢固,抗拉压、剪切强度不足、房屋整体性差,使构件丧失承载力而倒塌。

2.设计图纸质量较差。受经济利益的支配和不正之风的影响,设计粗糙、深度不够,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走过场的现象普遍存在,无计算书、对计算结果不分析不审查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人员重计算、轻构造,忽视对抗震设防节点做法的设计,对抗震设防既没有提供足够的详图,也未按设计规范规定提出对施工质量的具体要求,而仅笼统地概括为按抗震规范的要求施工,可操作性差。在接受工程变更时,不对抗震设防作通盘考虑,常常前后矛盾,不便施工。

(二)施工、监理方面的问题

1.施工队伍整体素质下降。施工队伍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的下降给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留下隐患。目前建筑工人当中,有一大部分是民工,没有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操作技术不熟练;施工企业的领导者中,还有不少人存在重效益轻质量的观念,自身质量意识差:监理部门需要旁站监理的工序不能做到现场旁站检查、监督;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施工偷工减料现象仍然存在,劣质建材以次充好进入工地使用,这是目前造成工程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2.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突出表现在砖砌体的组砌方法不正确、构造柱与墙体之间缺乏可靠的连接、框架结构中的填充墙与梁柱之间连接不牢、框架节点施工质量差等方面。

二、对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的探讨

(一)依法进行抗震设防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国家为了规范抗震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抗震设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如下:(1)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3)《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5)《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6)地方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各地出台的防震减灾条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等。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防震减灾法律体系,使我国的防震减灾事业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对策

人类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2种: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非工程性措施主要是指震后救援:工程性措施主要是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使工程在承受所考虑的地震作用下具有一定的安全性。我国由于抗震设防工作起步较晚,依法进行抗震设防,建议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重视地震安全性评价

建筑工程首先要确定设防标准。设防标准定低了,工程设施安全度降低,地震时起不到抗震的效果。相反,设防标准定高了,会增加不必要的浪费,甚至工程项目因资金不足而缓建或停建。确定科学的、合理的抗震设防标准,只有通过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来实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抗震设计的一部分,它要求所设计的工程在常遇(使用期内可能遇到几次)的小震下,工程基本无损,无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在难得一遇的中震下,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而在不大可能遭遇的特大地震下,可以容许工程破坏,但仍不倒塌,以保证人身安全,即所谓“小震不坏、中震(设防烈度)可修、大震不倒”。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地震危险性分析和土层地震反映,直接提供不同年限、不同概率水准的基岩与地振动工程参数。因此,我们应充分重视并切实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抗震设防措施要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要使建筑工程真正达到能够减轻以至避免地震灾害,必须把抗震防灾工作自场址选择、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贯穿始终,其中最重要的是选址、设计、施工三个环节。

首先,在选址时选择地震危险性较小的地段做为建设场地,因为场地条件对震害有明显的影响,新建工程一般不应在发震断裂邻近地段进行建设,不应在覆盖土层厚的冲击、淤积软土层及严重不均匀土层上进行建设,不应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的山包、非岩质陡坡上进行建设。其次,在抗震设计上,一定要严格按“二阶段”的设计步骤和“三个水准”的设防目标进行设计,不得马虎。此外,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上要全面贯彻抗震规范要求,充分体现抗震设计意图,使建筑物防御地震的能力得到保障,从而减轻地震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

(三)可靠度理论在基于性能抗震设计中的应用

目前我国抗震设计规范在进行构件强度设计时就采用了可靠度思想,尽管在设计过程没有直接采用可靠度理论,但是各设计表达式的分项系数是采用可靠度分析和优化思想确定的,这样就可以保证结构构件的可靠度水平保持在一定水平之间,对于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由于要更明确地确定结构在不同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性能水准,就应该更合理地处理这些不确定因素,也就应该基于可靠度理论进行结构抗震设计,这点在美国联邦紧急救援署(FEMA)的研究报告中明确提出“基于性能的结构抗震设计框架应该是基于可靠度理论的”,我国学者也提出相同的看法。目前抗震设计在可靠度分析中考虑的不确定因素主要有结构反应的不确定性,另外一些不确定因素也应考虑进去,不过一些不确定因素对结构性能的影响需要做长期大量的统计调查和试验研究,所以要很完整地考虑这些不确定因素还需要做长期的工作。

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文4

关键词:通信工程;抗震能力;对策

中图分类号:E9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信息化时代的信息工程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实践,因此保障通信工程的稳定顺畅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系统阐述了通信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避免地震灾害情况下的通信中断。

一、我国通信建设工程防震减灾的发展

地震灾害对通信网络直接带来的损害首先会体现在通信线路和网络设备的损害,其中包括服务存储系统宕机和关键数据的丢失以及业务系统中断等。据史料记载,我国是地震活动频度较高、强度较大、震源较浅、分布面广,造成震灾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

对通信网络采取科学手段抗震防灾是减轻地震灾害的根本途径之一,我们要将通信网络抗震防灾工作提升到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以确保抗震防灾工作的顺利实施。

在河北省邢台发生了建国以来在人口稠密区发生的强烈地震后,我国政府首次提出了地震工作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标志着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开始。在新形势下进行防震减灾工作。我国《防震减灾法》的制定为我国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为了确保地震时电信网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我国信息产业部相继颁布了强制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工程的设计、施工要严格按照有关的工程建设防震标准进行。

二、努力提高通信网络工程抗震能力

对通信网络进行抗震防灾,是为了提高在地震时保持通信网络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其中包括网络规划、通信建筑、电信设备和室外线路等方面的抗震防灾措施。

在通信网络工程中,把防震减灾作为一个重要的系统工程来对待,充分综合应用高新技术进行防震减灾。

地震灾害主要是因为建筑物、工程设施的破坏和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证工程质量和具备抗震设防能力是防震减灾的关键。而防震抗震的重点则是重要建筑和“生命线工程”,可靠的通讯系统对于及时有效地控制灾害是绝对必要的。无数次的震害都给了我们血的教训,地震时正是灾区人民急需要与外部地区通信的关键时刻,以便我们可以准确地了解灾情,提供援助,及时地制止灾情的进一步恶化。但遗憾的是,往往就是通信设施的破坏造成通信中断,使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加大,使抗震救灾工作艰难进行。

三、通信工程建设中的抗震设防对策

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地震预报水平不高,通信系统这个生命线工程极易埋下地震灾害的隐患。因此,依法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1、场地的选择

首先要选好场地,从防震抗震角度看,应该避开那些将来可能遭受严重地震灾害的地方,选择那些可能不发生大地震或遭受地震灾害较轻的地方。尽量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交汇地区,强地震活动区,地下有溶洞的地方,古河道和旧池塘、地势高陡的山坡等工程建设的地震危险区。

2、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

要搞好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通信建筑的抗震能力是电信设备抗震设防的基础和前提。

(1)地基的选取和处理

地基应选在基岩上、大块碎石层上或均匀密实的土层上,避开山坡地、古河道沙滩、谷底陡坡等。若无法避开,做地基时要加以特殊处理,务求地基扎实牢固。

(2)整体性要求

整体性要求建筑物体形简单不对称、不置高门脸、装饰物等,其重量和刚度要均匀对称,做到地基、柱子、墙体、屋顶联结一体,各种管道设备尽量不要预埋墙内。

(3) 重心的设计

建筑物应做到下重上轻,屋盖、墙体应尽量采用轻质高强材料,建筑重量随层高而递减,墙体要少、要薄。

3、电信设备的抗震设防

(1)电信设备的抗震设防的意义

电信设备的抗震设防对于通信建设工程中意义重大。电信设备的抗震性能是抗震救灾减少损失的关键一环,也是通信工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地震中通信建筑未破坏而电信设备失效的情况比比皆是。地震时电信设备的破坏相当普遍,其迫使通信中断,给电信运营部门造成了重大损失,更重要的是减缓甚至中止了抗震工作的进行,给抗震救灾工作带来了更严重的打击。

为更好地推进和保证公用电信网中主要电信设备的抗震性能,经信息产业部通过签署《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含7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交换、传输、通信电源、移动基站主要电信设备必须经过抗震性能检测,并经审查合格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未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不得在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含7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

(2)电信设备震害的主要原因

多年来,部通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通过对几十种电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检测的综合分析认为,震害的主要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设备体形细高,其固有频率低,大部分都在10Hz以内,在地震波的卓越频率范围内,且阻尼比小(小变形时测试,一般为5左右), 因此,地震时的动力反应较大。

2.电信设备的部件之间,设备与其支架之间以及设备与设备之间采用了硬联结,地震时,因相互耦联制约易产生断裂。

3.电信设备的重心偏高,当地震来临时,尤其当日波对设备剪切力较大时,设备就会产生较大的弯矩,使设备出现倒塌和倾倒,从而使组件和连接部分出现破坏。

4.电信设备在机房内布置时多采用多个单体互连形式,底部未采用任何固定方式。那么,当地震波作用于设备上时,设备破坏的概率就会明显增大。

(3)提高电信设备的抗震能力的措施

对通信设备的抗震设防,要结合通信设备自身的抗震性能和安装抗震来进行加固措施,这关系到通信网络在地震中的功能体现。是通信网络在抗震防灾工作的关键。在通信设备的设计过程中,不但要考虑设备的功能要求,还要使各部件的合理配置满足抗震性能需要。

1.提高通信设备的稳定性

根据通信设备的总重量来选择合适的设备固定框架,均采用软连接的方式,使成型设备具有较好的稳定性。

2.提高设备的连接刚度

在安装设计时,应有效降低设备的重心位置。在固定设备的同时时,提高设备底部的连接强度。

结论

为保证通信设施在发生地震后仍然能正常工作,电信运营部门、电信设备抗震检测和管理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共同验证通信项目的抗震能力,并监督设备运行的抗震措施,以提高通信网络的抗震能力。这样在地震发生时通信网络仍然能够保持通信能力。对通信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的认识需要不断加深。

参考文献

1 汪梦甫;;用极值统计方法估计场地的抗震设计参数[J];工程抗震与加固改造;1988年04期

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文5

一、切实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地震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的严重自然灾害。我国是世界上蒙受地震灾难最为深重的国家之一,毗邻京津,地质构造复杂,处于七、八度烈度区,被确定为首都圈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有感地震,公元年发生过-级地震、年发生过—级地震,年地震、年地震、年地震等多次地震也波及到,特别是年月日发生级地震,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任重而道远,切不可掉以轻心,必须克服麻痹侥幸心理,认清形势,巩固成果,长抓不懈。近期全球发生一列显著地震,表明地震已进入一个新的活跃时段。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从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县(市、区)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防震减灾工作真正当作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遵循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军地协调、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年,基本形成多学科、多手段的综合观测系统,地震监测能力达到级,地震监测能力明显增强;地震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对防震减灾贡献率显著提高;城市新、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农村地震安全民居比例大幅度提高,城乡抗震设防能力明显增强;建立比较完善的抗震救援队伍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小时内救援队伍能赶赴灾区开展救援,小时内灾民得到基本生活安置;全市以上的社会公众受到一定程度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全市建立起完善的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

到年,地震监测预报能力显著增强;城乡建筑、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能抗御相当于当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建成完备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和救助保障体系;地震科技达到全省同期先进水平。

三、全面提升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一)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地震部门要按照《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分步实施,达到逐步提高的目的。改造和完善现有观测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布局合理、手段齐全的地震监测预报网络体系。严密监视震情的发展与变化,进一步加强对震情的综合分析判断与跟踪,努力捕捉前兆信息,制定震情跟踪方案,落实震情跟踪措施,加强分析会商,提高震情决策水平,力争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前做出较准确的短临预报,为政府决策做好服务。逐步建立并逐步完善以专家为主、专群结合的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健全地震台网运行维护、质量检测技术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市县两级地震部门要投入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开展地震监测方法的研究,提高预报预测水平,力争长期预测更加科学,中期预测成功率不断提高,短临预测有新的突破。要特别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的震情保障,制订完善的专项保障预案,努力为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优质服务。各县(市、区)要在地震工作方面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培养专业人员,增加监测手段,增设监测台站,力争“十二五”期间地震监测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增强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继续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工作,规范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工作,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各级地震、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审批把关,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继续开展建筑物普查鉴定及加固工作,对各类建筑物、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尤其是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生命线工程要开展抗震设防能力普查鉴定工作,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尽快拆除或重建,对抗震能力不足、存在明显隐患的要限期加固;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着力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逐步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拆建或加固改造;对学校、医院、大型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按照高于当地同级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三)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要尽快完成城市活断层探测及地震危险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断层探测结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予以合理避让。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搬迁、避让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四)全面加强农村防震保安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新民居建设,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按照《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继续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纳入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统一验收。

(五)强化基础设施抗震设防和保障能力。全面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抗震能力。严格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交通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加快危险路段、桥梁整治改造,适当提高设防标准。完善交通运输网络,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增强应对巨灾的区域综合运输协调能力和抢通保通能力;加强电力、通信保障能力建设。本着安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适当提高电力、通信系统抗震设防标准。优化电源布局和电网结构,对重要电力设施和输电线路实行差异化设计,加强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加强公用通信网容灾备份能力建设,提高基础电信设施防震能力。充分利用国家应急通信网络资源,结合卫星通信、集群通信、宽带无线通信、短波无线电台等各种技术,保证信息传输及时可靠;提高水利水电工程、输油气管线、核设施等重大工程的抗震能力。优化抗震设计、施工,确保重大工程安全。加强抗震性能鉴定与核查登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快落实水库、重点江河堤防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输油气管线、重点污染治理设施等管理和维护,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

(六)建立健全地震应急反应机制。制订完善市县两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配足、配齐地震应急物资,积极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体育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工程要制定专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建立联动应急管理机制;要建立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各有关行业救援力量为骨干、具备基本抗震救灾知识的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地震紧急救援体系,配备专业设备,加强日常演练,制定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健全协调机制;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应对地震自然灾害,将具有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功能的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在城市规划和小区建设中,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空旷地带建立避险避难场所,布设相应标志和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建立应急工作检查机制,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确保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能快速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七)深入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纳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计划,切实提高全社会特别是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建立市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设相应规模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要建设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和示范社区,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防震避震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高公众的防震意识、知识水平和自救互救能力;及时平息地震谣传,稳定社会秩序和群众情绪。

(八)加强“三网一员”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健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继续推进地震宏观观测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建设,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群测群防活动。

四、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是政府对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思想重视、组织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重视和加强防震减灾体系建设,理顺机构,明确编制。年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各县(市、区)政府机构方案中,已明确了防震减灾职能的归属。各县(市、区)要在政府工作部门“三定”工作中,落实承担防震减灾工作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有专门机构和足够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地震部门或机构的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研究防震减灾工作,听取防震减灾工作进展汇报,解决各类问题,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深入开展。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应急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部门和地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