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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流程范文1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个人财富的快速增长,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拓宽资金出境渠道,有利于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资意愿,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缓解外汇储备压力。但国际的大海不同于国内的江河,要搏击更大的风浪,个人资本到境外投资要预先做好功课,防范各种投资的风险。以此为背景,设计了我国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的路径,并就建立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的配套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增长较快,不仅使经营管理外汇储备面临较大挑战,也给我国的货币政策调控增加了难度。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拓宽资金出境渠道,有利于有效缓解资金流入压力,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增大货币政策调控空间,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资意愿。但是,目前我国个人境外投资还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有效性不高、投资渠道不畅等诸多问题。因此,开展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研究,探索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放开的路径和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放开个人境外投资的必要性
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满足境内投资需求。目前,合法合规的个人境外投资渠道主要包括:一是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二是通过QDII投资于境外有价证券;三是境内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四是通过个人财产转移,将资金汇到境外后再开展投资。这些渠道要么对资金用途有明确限定,要么投资额度有限,而且审批流程较为复杂,个人投资需求难以有效满足。因此,研究探索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满足境内投资需求。
有利于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统计监测,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在个人境外投资需求通过正常渠道难以满足的情况下,部分投资者便通过分拆购汇、甚至通过违法手段将资金汇出。在外汇管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利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购付汇额度,通过多人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将个人资金混同境内外资企业利润、清算资金等汇出;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流动。这些个人境外投资资金以其他科目名义跨境流动,造成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严重影响监管有效性。
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缓解我国外汇储备增长压力。截至2014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9932亿美元,同比增长14%。外汇储备增长较快虽然增强了我国的对外偿付能力,有利于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为国内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但外汇储备不断攀升,导致央行以外汇占款形式被动投放基础货币,加剧了流动性过剩压力,对货币调控的自主性和有效性形成一定制约。鉴于目前个人境外投资需求较为迫切,拓宽个人境外投资渠道能够有效缓解外汇储备增长压力。
我国现有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政策
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形式可以分为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以及其他境外投资。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也就是说,境内个人和境内机构一样,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后,就可以开展境外投资,但事实上,目前居民个人开展境外投资要么无据可依,要么手续繁杂。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个人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目前境外直接投资主要相关管理部门为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但三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对象主要为企业。2004年,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适用对象为我国境内各类法人的境外投资项目。2009年,商务部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也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目前涉及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文件为2005年印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认可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行为,但仅限于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企业。
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目前个人如需投资于境外有价证券,需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办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即QDII,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该项制度于2006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开始施行。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均可申请成为QDII。2013年以来,QDII改革步伐逐渐加快,境外市场也稳步扩大,截至2014年9月26日,我国已累计批准QDII额度846.93亿美元。2013年央行工作会议提出积极做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ll2)试点相关准备工作,但目前尚未开展。
个人其他境外投资。境内公司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2007年1月,外汇局印发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境内个人应该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涉外汇业务。2012年2月,外汇局出台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核准管理改为登记管理,但境内公司或机构仍需开立专户用于相关资金存放与支出。目前境内个人参与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无相关规定。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目前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主要办理依据是《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第14号公告),《办法》对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的主体资格、一次性汇出金额均进行了一定限制,体现了严格管理的思路。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提供对外担保,目前暂无相关规定。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提到,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个人境外投资试点区域。昆山试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2013年初,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并允许在试验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试验区内个人以人民币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目前昆山还未有相关业务办理。上海试点开展各类个人境外投资。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规定,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201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为区内个人进行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清除了障碍。
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国际经验
总体来说,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个人境外投资与机构境外投资一视同仁,均采取较开放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此类主要为发达国家;另一类是对个人境外投资实施额度管理,此类主要为新兴市场国家。
发达国家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经验。管理整体相对宽松,仅对个别行业、关键项目予以审查。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均对个人境外投资不实行外汇管制,无需经过事前批准。但对于一些金额较大、涉及产业安全的个人境外投资也予以一定监管。如在英国,可能会对英国产业安全或重要工业企业产生影响的投资项目,需接受一定审查和限制。注重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和鼓励。一是实施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在美国,投资者原则上需就其来自全世界的投资收入纳税,但是如果居民长期住在国外,则可以申请境外收入税收减免。法国实行地域管辖的税收原则,即只有境内产生的利润在法国纳税。二是注重投资者保护。美国、英国、德国均与多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此外,美国为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战争、汇兑限制等提供担保。
新兴市场国家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实施限额管理。南非政府规定,居民个人每年跨境投资限额为四百万兰特,其中对境外居民或暂时在海外的南非居民发放贷款,每年不超过100万兰特。印度金融监管当局规定,居民个人每人每年向境外汇出资金限额为20万美元。泰国政府规定,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一年内超过1000万美元的,需经中央银行批准。设定投资者门槛。南非政府规定,个人境外投资者必须年满18岁,且信誉良好。允许境内员工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投资及股权激励。新兴市场国家虽然对个人境外投资普遍采取限额管理,但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投资及股权激励较为宽松。南非、印度均允许个人参与境外公司发起的员工持股计划。
我国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的路径设计
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开放顺序的选择。目前我国境外投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手段尚不完善,投资者整体缺乏境外投资经验,贸然全面开放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存在较大风险。建议从风险可控的角度,采取渐进的开放模式,对境外投资的形式、地域、产业划定一定范围,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范围。在个人境外投资形式上,可选择先开放和实体经济联系更为紧密,风险也相对较小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然后开放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最后开放个人境外放款。在个人境外投资的目标区域选择上,建议先选择港澳特别行政区,再扩大至法规较为健全、市场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最后扩大至所有已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在国内试点区域的选择上,可先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而后逐步扩大至全国。在货币的选择上,为扩大人民币境外使用范围,可以本外币同时推进。
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式的选择。投资者资质。个人境外投资者应年满18岁,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管理模式:限额管理,登记为主。建议对单个投资者按年度核定投资额度,额度以内的个人境外投资实施登记备案制,额度以上的个人境外投资实施审批制。管理部门。建议限额以上的个人境外投资由发改委审批,限额以下的个人境外投资到各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鉴于目前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而且过去在机构境外投资监管方面也具有丰富经验,建议由外汇管理局承担起个人境外投资的后续监督管理职责。
个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措施。实行专户管理,夯实数据基础。目前上海自贸区的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即是对特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有益探索,但该账户的资金使用范围更加广泛,不太适合短期内在全国推广。金融机构需定期向外汇局报送账户资金流动信息。加强监测分析。外汇局可在现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增设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块,用于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个人境外投资信息,并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对非现场筛选出的异常个人境外投资交易进行延伸核查,有效防范资金异常流动。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监管体系。外汇局应主动加强与发改委、商务、税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数据交换,实现对个人境外投资的协同监管。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与机构相比,个人资本流动更灵活,对各种经济变量的反应更加灵敏,这易造成资本流动的大起大落。为避免对合法合规个人投资者的冲击,建议采取隐性税收的形式,即规定所有个人境外放款必须将放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如果资金按期返还,即可退还准备金。
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开放的配套措施
尽快建立个人境外投资法律体系。虽然国家发改委已于2014年8月表示,正在加快制定和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实施细则,允许个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但是,境外投资的相关管理部门,如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都对境外直接投资行使一定的管理权,而且各个部门的权限并没有较为清晰的界限,容易引发矛盾,降低管理效率。建议进一步明确个人境外投资相关管理部门在投资审批和行政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各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完整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转有序的联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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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人民币相关政策解读
经过近两年时间的试点工作,目前跨境人民币业务已经涵盖货物和服务贸易结算、境外人民币融资、我国企业对境外直接和外商直接投资等多个领域,总体上呈现出“经常项目优先、涉及人民币对外支付的业务优先”的政策取向。这既符合货币开放的一般规律,也是当前我国宏观货币形势的要求。
(一)货物贸易结算
在货物贸易结算方面,采用人民币结算的最大优势在于取消了外币结算必须进行的核销环节。在对货物进出口报关以人民币申报时,试点企业无须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和打印报关单证明联,只需在报关单“币制”栏填写“人民币”。同时,试点企业也可按照同样的方式异地报关,无须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和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相应的,在出口退税环节,对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出口试点企业申请退(免)税时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人民银行通过管理系统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企业的人民币收付信息,供国家税务总局在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时使用。在国际收支申报方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应按照外汇局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其中涉及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现行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业务管理。
值得强调的是,如果企业已经用外币完成报关后,仍可选择人民币进行结算,只需在办理人民币收、付款手续时,注明“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字样和相应的外币报关单号,并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即可,同时境内结算银行将企业申报的信息报送人民银行管理信息系统。
(二)境外人民币融资
在境外人民币融资方面,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境内银行可以为境外企业和银行提供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账户融资。但向境外企业提供贸易融资,贸易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向境外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融资金额以上年各项存款的1%为上限。此外,境内银行可为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企业或项目提供人民币项目贷款,通过境外分行或行放贷的,可调拨或融出人民币资金,并于15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境外直接投资
在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方面,目前的政策主要明确了以下原则:一是以便利企业为宗旨,坚持“事后管理”的原则,即明确银行以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为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要依据,并要求银行切实履行风险防范职责。监管部门则从主要从事后监管的角度,对银行、企业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监督企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二是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的原则。相关管理办法建立了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定期交换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信息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实际收付信息。人民银行跨境业务信息报送系统(RCPMIS系统)每日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或外汇跨境收付信息。在具体办理的过程中,境内机构应当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首次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时,需向外管局进行登记。境内机构累计汇出的前期费用不得超过其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的中方投资总额的15%。如确因需要,前期费用超过15%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相关办理流程见图1:
二、香港地区人民币业务相关情况
作为重要的离岸人民币市场,香港地区人民币业务在开展试点以来发展迅速。这既得益于香港地区发达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业务的配套政策,也得益于大陆与香港之间的特殊经贸关系。
从人民币业务的配套政策看,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长在2010年~2011年财政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明确提出了建设区域人民币结算中心,推动人民币债券业务,发展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产品的目标。香港金融管理局在2010年2月11日“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译”,进一步简化人民币在港处理程序及促进企业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继人民银行在2010年6月22日宣布扩大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计划后,香港金融管理局在7月19日发出最新指引,再一步放宽个人和企业在港的人民币业务,包括:个人及企业的人民币账户资金转拨不再设限,银行可按照香港银行惯例与常规,为企业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此外,在人民币投资理财产品、人民币兑换、汇款、银行卡和支票服务等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这必将香港的人民币业务平台推上一个新台阶。
从香港地区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看,至2011年4月末,与我国境内发生人民币实际收付业务的境外国家和地区达126个,其中香港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实际收付累计结算量占比为68.5%(见图2)。在人民币存款方面,2010年底香港人民币存款增至3 150亿元,首度突破1 000亿元大关,较年初增长4倍。预计2011年底,香港人民币存款将进一步增长。在人民币债券的发行方面,近来的发展明显提速。在开展人民币结算以前的历年中,由中资银行、财政部、中资银行在港机构和企业等共发行人民币债券38个,总金额为759亿人民币,但自2010年7月开始,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超过350亿元。总之,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办以来,香港地区业务发展平稳有序,人民币存款余额稳步增长,现钞回流安全顺畅。除受市场对人民币币值走势预期的影响,存款、兑换和汇款业务出现阶段性波动外,未发现大规模炒卖、投机人民币的迹象,各项业务总体保持了平稳有序的发展趋势。
三、中信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融服务
本质上看,人民币结算和外汇结算只是币种的转换,相关的金融服务并没有原则差异。所需强调的是,在目前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人民币和外汇利率差异较大的环境下,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内地和香港市场的差异,通过选择合理的金融服务方案降低财务成本。
在结算方面,银行可以提供的服务包括:货物贸易结算、服务贸易结算;资本项目结算包括人民币直接投资,具体结算种类分为信用证、汇款、保函、托收,特色业务为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广东地区)。在融资方面,相关产品包括:人民币海外代付、海外偿付、订单融资、福费廷、保理;特色融资产品为跨境三合一、人民币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银团贷款、海外项目融资。账户及同业服务包括人民币非居民账户服务;人民币同业定期存款;购售业务;同业跨境人民币资金清算、转汇和结算业务等。值得一提的是,利用中信银行的海外子行,我们还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海外人民币金融服务,包括海外人民币存、贷款;海外国际结算;海外资金衍生产品;海外现金管理服务;海外企业发债等投融资安排。
在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关心下,在客户的支持下,中信银行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绩。截止2011年4月底,中信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量已达996亿元,实际收付业务量达800亿,业务市场份额为9.50%,同业排名位列第3位(见图3)。已经与全球51家境外参加行发生了人民币结算、清算的往来,已为港澳、东盟、欧美、非洲、大洋洲、俄罗斯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成功办理了跨境人民币业务。为境外参加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32个,初步建立起覆盖全球的人民币清算渠道。这些成绩的取得,为我们进一步做好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将继续按照“3S”――专业、快捷、灵活的外汇服务理念,努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
四、对进出口企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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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策略;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6-0030-04
一、人民币对外输出对人民币国际化的现实意义
人民币对外输出是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必要条件和基本前提,对人民币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人民币对外输出是实现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战略的基础和起点。二是人民币对外输出有利于改善国家对外的资产负债币种结构,提高应对危机的能力。三是人民币对外输出有利于支持中国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心建设。人民币对外输出有利于增加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流动性,推动中国香港发展成为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心,支持中国香港人民币市场发挥好对外辐射功能,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不断扩大。
二、人民币对外输出的主要方式及发展趋势
(一)人民币对外输出的主要方式
从国际收支角度看,通过国际收支逆差对外输出人民币的路径主要有三个:一是贸易及其他经常项下对外支付人民币。二是境内机构以人民币进行对外直接投资(ODI)。三是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经过三年多的快速发展,人民币跨境业务范围和品种稳步拓展、跨境使用规模显著扩大、跨境流动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人民币国际化取得良好开端。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2.94万亿元。其中,货物贸易结算金额2.06万亿元,占同期海关货物进出口总额的8.4%。
由于目前人民币ODI规模较小、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增长缓慢,人民币输出主要还是依靠跨境贸易。人民币跨境使用呈现“经常项下人民币输出、资本项下人民币回流”的特点。近年来,人民币对外输出呈现减缓态势,特别是2012年经常项下净输出人民币已降至2696亿元,输出规模大幅下降。
(二)人民币对外输出的发展趋势
2010年以来,我国人民币对外输出呈现不断下降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中国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存款余额在2012年增长趋缓(见图1)。从图中可以看出,2012年1月至12月,全国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结算量增长41%,达到2.94万亿元,中国香港的结算量为2.26万亿元,占全国跨境人民币业务总量近8成,但中国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存款余额却增长缓慢,从2011年12月末的5885.3亿元到2012年12月末的6030亿元,同比仅增长2.46%。这与中国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存款余额2012年末将达1万亿的预期形成较大反差。
二是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比和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量同比增幅快速收窄。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比已由2010年1:5.5、2011年的1:1.7,收窄至2012年的1:1.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从前两年的以进口为主逐步向进出口基本平衡的方向转变。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由两年前的爆发式增长转为小幅稳步增长,这都说明通过贸易方式净输出的人民币在逐渐衰减。
三是对外净输出人民币明显回落(见图2)。从图中可以看出, 2010—2012年人民币净输出呈逐年递减态势。特别是2012年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内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购售以及RQFII等资本项下人民币回流渠道明显改善,加之经常项下人民币输出放缓,人民币对外净输出陷入谷底。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民币跨境收支格局已发生结构性变化,净支出规模大幅下降。如果长期依赖跨境贸易渠道输出人民币,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将会面临严重制约。
三、日元国际化过程中的货币输出经验借鉴
当前我国经济在经济总量、对外贸易、外汇储备和本币升值等方面与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呈现出较高的相似性,研究和借鉴日元对外输出经验,对于我国更好地推进人民币对外输出将大有裨益。
20世纪80年代,日本的GDP年均增速高达9%,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作为世界制造业和贸易大国,巨额贸易顺差使日本外汇储备一直雄踞世界首位,日本金融机构纷纷跨入全球十强之列,日元不断升值。在这些有利条件下,日本外汇审议局于1985年发表了《关于日元的国际化》等一系列官方文件或协议,正式推进日元的国际化进程。在日元国际化初期遇到的难题就是日本是贸易顺差国,无法通过贸易赤字的形式对外输出货币。对此,在1987年的威尼斯七国首脑会议上,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提出“黑字还流计划”(所谓 “黑字”即外贸顺差),宣布拿出部分外贸顺差、外汇储备通过特别基金、政府发展援助和商业贷款等渠道向发展中国家输入日元。“黑字还流计划”于1987—1991年日本财政年度施行,合计总额约为650亿美元。此外,日本还通过加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等渠道对外输出日元,1985—1997年,日本对亚洲各国的直接投资金额从14亿美元增加到111亿美元,增加幅度接近8倍。日本成为这一时期亚洲新兴经济体中最大的对外直接投资来源国。除了输出到亚洲地区的直接投资外,日本官方援助和市场贷款、出口信贷以及以日元标价的债权也在这段时期显著增加。据有关资料统计,1994—1997年间,日本对新兴经济体的净资本流量平均每年达350亿美元,大约比目前流量多4倍。以上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日元国际化进程,各国外汇储备总额中日元所占比重一度达到8%。
四、加快人民币对外输出的策略选择
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没有完全实现的条件下,在大力发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同时,应当加快推进资本项下及其他方式人民币输出步伐,引导和满足境外对人民币的多元化需求。
(一)进一步拓宽经常项下人民币对外输出渠道
一是引导银行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简化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间,便利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收益等经常项下对外支付。二是允许居民个人使用人民币对外支付旅游、留学等费用,推动银行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清算。
(二)大力推动投融资领域人民币对外输出步伐
一是大力推动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ODI)。20世纪80年代日本通过大规模跨国投资向世界各国提供了日元资金,加速推动了日元国际化进程。借鉴日本经验,通过人民币ODI进行人民币输出是未来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ODI)规模偏小。2012年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ODI)约304.4亿元,仅为FDI的12%,表明通过直接对外投资输出人民币明显不足。建议加大开展ODI力度,积极探索对外投资合作新模式,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通过跨国并购、设立境外产业园区等形式“走出去”,扩大人民币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结算和融资占比。另外,还要不断扩大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范围,不断完善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尽快构建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框架,引导中国民间对外投资有序、规范发展。
二是促进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发展。目前,境外银行同业间的人民币存放和拆借均以市场利率定价,提供给企业的境外直接融资也以市场利率上下浮动报价,较我国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定价有竞争力。融资成本高成为制约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发展的瓶颈。建议加强境内外市场调查,针对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积极做好前瞻性研究和相关优惠制度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巩固SHIBOR 作为融资利率的计价基础,同时给予境内银行浮动定价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项目进行人民币融资,进一步促进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发展。
三是推动人民币国际经济合作基金发展。建议借鉴日本的“黑字还流”经验,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企业的经营资源和优势,积极推动设立专营海外贷款和投资的人民币国际经济合作基金,适时扩大以“国际投资基金”为代表的境外投贷型人民币基金规模,加快人民币“走出去”的步伐。
(三)拓展人民币证券输出渠道
一是适时允许境外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进行人民币IPO。建议在条件成熟时推出国际板,打通为境外非居民直接融入人民币的渠道,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此外,国际板还能减少外汇储备规模,增加人民币的全球影响力。
二是有序推进QDII的发展。QDII作为一个很好的配置品种,可为境内居民搭建起通往世界市场的桥梁。据万得数据统计,至2012年11月末全部QDII的最新份额只有不足1000亿份,参与主体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显示出QDII总体规模偏小、参与主体单一的特点。建议进一步拓展QDII主体范围,稳妥有序推进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试点,适度扩大QDII规模,拓宽通过QDII输出人民币的渠道。
三是加速发展熊猫债。熊猫债券是指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值的债券。2012年5月我国熊猫债发行对象已由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放宽到非金融外资公司。建议进一步降低熊猫债发行门槛,简化审批流程,以市场化机制为主导,鼓励市场自由竞争,增强对境外发行者的吸引力,使更多境外合格机构加入到发债的行列中来。根据境外市场需求,创新和扩大熊猫债品种,适时调整熊猫债发行规模,满足境外投资者对人民币的需求。
(四)尝试开辟人民币输出新渠道
一是深化货币互换合作。货币互换作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应继续深化我国央行与各国的货币互换合作,扩大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人民币互换规模,重点加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货币互换合作。另一方面可考虑与20个已建立了央行货币互换关系的国家开展更多本币业务合作。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部分协议进入实质动用阶段试点,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货币互换协议实施操作细则》,更好地为境内外经济实体提供资金服务。
二是扩大使用人民币对外援助。二战后美国通过诸如“马歇尔计划”、国防开支以及购买外国货物之类的对外援助,把美元输出到世界各地,成为美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最成功的案例。建议参照“马歇尔计划”,将对外援助作为一项重大战略纳入人民币国际化整体框架进行规划。同时,在政府贷款和国际援助中尽可能地使用人民币,引导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在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
三是提升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派生能力。离岸市场的部分本币存款是通过离岸市场的贷款等渠道派生出来的。这部分派生的存款,只要保持在体外循环,比如在第三方主体作为贸易结算和投融资工具,就不会伴随货币发行国的国际收支逆差而增加。2012年底,中国香港银行体系人民币存款余额6030亿元、贷款仅790亿元,存贷款比率严重失衡,显示中国香港银行体系人民币的信用创造不足。根据BIS的研究,欧洲美元市场的货币乘数在1970年平均达到5倍左右。如果中国香港人民币的货币乘数未来达到3—5倍,那么中国香港的人民币资金规模将会有一个质的飞跃。建议在中国香港与深圳前海实验区双向贷款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双向贷款制度,在时机成熟时尽快在全国推广,为大幅提升中国香港派生人民币的能力创造有利条件。
四是扩大人民币在境外循环使用。支持境外市场发展人民币业务,开发人民币投融资产品,拓宽人民币在境外的使用渠道,使人民币在境外“用得出、留得住”。欢迎境外市场主体使用人民币开展贸易和投资业务,支持各个金融中心在人民币业务发展方面开展相互合作,形成人民币在境外的大循环。
参考文献:
[1]时东.完善人民币跨境循环机制[J].中国金融,2012,(22).
境外直接投资流程范文4
虽然11号文,29号文,10号文,三道紧箍咒相继而来,加载在风头正劲的境外创投资金头上,但是仍然无法阻挡创投的创新思维。年终岁末,境外创投资金投资案例出现全新的趋势:已经或正在按照原有红筹模式重组以吸收海外融资或正进入海外上市的大批项目都不同程度地遭到了阻滞、拖延,甚至被迫推倒重来,因而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由此悄然兴起――境外创投正在把符合国际惯例的境外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以及带有保护优先股东权利色彩的公司结构融合到国内法律体系中,设立外资人民币基金以直接投资介入国内公司。
“土瓶”装“洋酒”
其实,设立外资人民币基金以直接投资介入国内公司,其法规基础却小有时日。2003年商务部等五部委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资人民币基金规定”)。该规定可谓带镣起舞,利用冷僻的原有“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企业”概念,奇迹般地在中国法律的框架内塑造了与国际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最大限度类似的结构。其主要特征如下:
普通合伙人创业团队(可以本身是中外合资的创投管理企业,并同时担当外资人民币基金法规下“必备投资人”角色)和一些境内外的有限合伙人投资者发起设立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企业性质的基金,并分别为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和有限责任,还可召集后续投资人作为新的有限合伙人。
对基金的出资投入方面可以不再是按约定的固定时间表,而是在5年内按项目投资需要“出资”。
在从基金的资金退出方面,项目退出本金部分可以以基金减资,基金自然结束时即行解散,而不论是减资或解散的情况下审批报备要求均被压到最低限度。
普通合伙人的报酬除管理费外,还能够按国际惯例自由约定较高比例的业绩提成。
基金税收上可以是非纳税实体,由其背后的合伙人自行直接缴纳税收,这使境内的有限合伙人可利用自身的成本抵扣投资利润税基或利用自身的税收优惠减免投资利润税收,也使境外的有限合伙人能够通过基金扣缴其10%的预扣所得税而非由基金缴纳33%的所得税,故对各路有限合伙人都具有相当的税收便利。
除和境外基金接轨的方面外,境内的外资人民币基金投资于境内项目公司的流程会更加顺畅。尽管外资人民币基金在项目投资时仍会被作为外资对待,但如其投资于对外资鼓励或允许类的项目则不必报外资部门审批而只须备案即可。当然如果未来有关机构如能因境内的外资人民币基金以被动财务投资者的身份,对其投资原限制外资进入领域(如电信、媒体、广告、教育等项目),所占股份比例上限网开一面略予宽松,则会令外资人民币基金更受欢迎。而在项目公司出资时,资金从外资人民币基金的人民币投资帐户向项目公司的人民币股本帐户的直接流动,因为不必经过外管局的批准手续而更快捷。此外,2006年发改委领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承诺未来会出台进一步税收财政和其它优惠政策支持外资人民币基金。
也有若干国际创投试图在境内外设平行的美元基金,并与人民币基金同比例共享项目来源、投资收益和管理,但深入分析即会发现,境内外基金以不同比例投资于项目(由于某些行业对外资限制而被迫调整)但又试图同比例分享受益的想法,会由于基金资金间往来受到记帐、发票和税收及外汇管制等限制而难以实现。相比较之下,最终可行的方案唯有以境外基金直接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投入外资人民币基金来参与投资。
《公司法》诠释新模式
为避免仍然繁琐的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审批,境内的外资人民币基金自然舍远求近,直接投资于境内的项目公司。可喜的是,去年生效的全新《公司法》使境内公司在结构和特征上已全面接近于普通法下的境外包括离岸公司。
首先,境内公司的设立门槛已全面降低。这包括允许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的一人公司(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普通公司的出资也已放宽,凡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为出资(第27条),而公司创始人的股权价值则可以通过公司法所允许的后续者出资溢价增资来体现,出资时间方面则以认缴资本制代替了原有的实缴资本制(第26条),大大增加了出资的灵活性。
其次,公司的自治空间已扩大,新的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间自行约定如下股东的若干项优先权利,对其中某些权利甚至直接作出了规定:如优先分红权、优先回赎权、优先认购股权、优先受让股权、知情权、超额投票否决权。
其它的一些优先股东通常有的权利固然在《公司法》中未被特别提到,比如优先清算分配权、共同售股权、拖带售股权、反股价稀释权等,但鉴于整个《公司法》扩大公司自治的原则,相信在审批实践中行政机关也会在相当程度上容纳有关权利的确立。至于登记二级发行权,虽然目前尚缺乏先例,但由法理而论在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转让大额股份完全可以要求作为公开发行而由公司配合作登记或承销,只需要符合限售期和转让限额等限制即可。另外,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诚任务和勤勉义务,提高了其责任度,明确了对关联交易的限制等等,都进一步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也间接有利于完善对创投基金作为项目公司中小股东之利益的保护。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不再需要经过发改委审批,并且如果非公开募集的话也不需要证监会批准,故从理论上讲,凡可以满足发起人数和出资额最低限度者均要求可以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从一开始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先由有限责任公司转换而来,这样可以自始利用其股权分成等额股份(第126条)以及股份可以分类分级(第127条)这些和普通法法域(如美国、香港、开曼、英属维京等)公司的根本特征类似的股份结构,进一步方便在境内公司框架内模拟境外公司通行结构。
外资人民币基金规定和新《公司法》在内的中国创投法规体系通过这种土瓶装洋酒的方式,正在实现境外资本从境内出发投入境内项目公司并在退出后首先回到境内的新模式。在新的创投法规环境下,境内项目公司最终将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A股)或者直接去境外上市(H股)或在境外上市前通过股权置换翻出境外以红筹或借壳间接上市,而境内创投基金的投资活动则集中在对未进行股份制改制的公司的风险投资,或是对改制后的准上市公司的私募投资,以及对上市后A股公司的战略投资。
境外直接投资流程范文5
【关键词】直接投资;备用信用证;境外融资
进入21世纪以后,中亚经济普遍保持稳步增长。随着国际战略地位的上升,中亚国家开始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吸收外部资金和技术,区域一体化进程加快,正在形成越来越紧密的“中亚经济圈”。特别是,由于遭受2008年金融危机重创,中亚各国更加重视参与周边区域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与中国的经济合作层次、范围不断深化。新疆作为中国向西开放的前沿,已逐渐成为中国与中亚五国经济合作的重要平台和境外投资的主导力量。目前,新疆初步形成以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等19个国家级产业园区为载体,以283家贸易额超千万美元的进出口企业和新疆特变电工等“走出去”企业为主体,以29个各类口岸为依托的向中西南亚的对外开放新格局。近年来,新疆对中亚地区直接投资持续增长,投资领域主要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商品销售及服务、食品制造与加工、建筑工程承包,投资额从2003年的0.16亿美元增长为2010年的4.79亿美元,双方经济合作由低水平边贸层次上升到产业层次。但是,新疆企业对中亚直接投资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其中之一就是如何有效运用金融工具来实现境外营运。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新疆企业对中亚投资的外汇来源主要依靠国内银行贷款与自筹,很难取得中亚国家银行贷款。这表明新疆对中亚直接投资主要依赖国内外汇资金。显然,如何有效运用中亚国家银行融资来促进新疆企业在中亚直接投资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而备用信用证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出口。
一、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根据ISP98的定义,备用信用证是无须另作申明,不可撤销、独立、跟单,且一经开出即受约束的一种担保。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不需要进行实际融资,仅当申请人无力偿还时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备用信用证分为融资性与非融资性两种。从法律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没有本质区别,都是银行信用,银行在申请人违约时发挥担保功能;都是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只须审查单据表面是否相符,无需审核单据真伪、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在实务上,备用信用证的用途比银行保函更广泛,发挥着重要的支付与融资功能,在运作程序上类似于商业信用证,但是二者存在一些不同点。
(一)适用范围不同
商业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而备用信用证几乎可以应用于需要提供担保的所有领域,包括国际贸易、国际非贸易以及国内交易,如在投标业务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或履约保证;在赊销业务中向赊销人提供赊销保证;在借款业务中向贷款人提供还款保证。
(二)功能不同
商业信用证以清偿贸易交易货款为目的,是列入买卖合同的一种结算方式,为受益人(出口商)提供了一种付款功能,只要受益人做到了“相符交单”就可以得到开证行付款。备用信用证一般与O/A、D/A等商业信用支付方式共同构成支付组合机制,目的在于保证货款收付。货物发运后,受益人只有在未实现基础支付方式时才能依据备用信用证取得付款。
(三)付款责任不同
在商业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这一付款责任独立与贸易合同与货物。备用信用证下开证行只有在申请人违约时才履行付款责任,是第二付款人。
(四)单据要求不同
商业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能证明自己适当履行基础合约的单据,通常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正本提单、汇票、发票、保单等,开证行付款后就可以成为货物所有人,申请人(进口商)必须付款赎单才能提货。备用信用证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能证明申请人未适当履行基础合约,包括受益人出具的书面声明(Written Statement)加附汇票、发票或简单的收据(Simple Re
ceipt)等,这些单据不代表货物所有权,开证行在付款后无法掌握物权凭证。因而,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比开立商业信用证的风险大得多。
(五)转让要求不同
根据UCP600,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是只要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分批支款,就可以分割转让。与此相反,在备用信用证交易中,信用证转让通常是多次的全部转让。
二、备用信用证在中国的发展
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作为银行独立保函的替代形式,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正式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在不断的争议中保持迅猛发展,并早已在日本、法国以及中东、拉美的许多国家得到广泛运用。备用信用证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戏剧化过程。
(一)亚洲金融危机前的沉浮
20世纪90年代以来,融资性备用信用证曾在中国大量吸收外资的改革开放时期得到广泛运用。许多港澳台外资企业到珠三角、长三角一带办厂,厂房通常是租来的,机器设备是免税进入而被海关监管“锁定”,禁止转让抵押(以防走私逃税),不能通过资产抵押方式从中国的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因而,这些外资企业只能转向本国银行筹措资金,备用信用证便派上了用场,其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但是,这一看似简单的融资方式很快成国际“热钱”进入中国的便捷通道,并给国内商业银行带来风险。国际“热钱”通过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的人民币贷款业务大量流入中国境内,即境外公司凭借外币资产向境外银行申请开证,中国境内银行以此(外汇)备用信用证担保向境内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这些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的资信存在问题,一些位于东南亚甚至南美、北非一带的小银行,拒付事件屡有发生。因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均发文要求严格审核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必须是近几年英国出版的《银行家》杂志所列的世界前300名的国际大银行。但是,仍不能杜绝备用信用证造成的严重问题。1993年,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在两位美籍华人资金掮客的欺诈下,对外开出了共200张、总金额达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几乎占当年外汇结存总额近一半)。为此,中国金融监管当局连续发文,封杀备用信用证。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开具无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内中资机构提供人民币贷款时,不得接受外资银行和境外机构提供的各种外汇担保(含备用信用证)”。商业银行随之纷纷发文,严令属下分行自行对外开出备用信用证。自此,备用信用证在中国沉寂。
(二)全球金融危机的推动发展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漫延中,出于对境外欧美银行倒闭潮蔓延的恐惧,境内中资银行几乎在一夜之间停止了向在华外资银行拆借资金,后者面临流动性枯竭。于是,中国央行通过与相关(地区)央行(金融监管机构)协商,运用备用信用证进行救助。首先,让在华外资银行的境外母行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本、外币)、黄金、债券或相关的其他经认可的金融资产质押给所在母国(地区)的央行,央行据此向中国央行开出数以亿计的美元备用信用证,中国人民银行再凭此向在华外资银行发放巨额借款,及时化解了多家陷于资金链断裂的在华外资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与收购中,备用信用证也可以发挥极大的推动作用。2009年5、6月,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月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11条列明“境内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即对外开出备用信用证),这些政策鼓励商业银行运用备用信用证来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中国农业银行在备用信用证业务发展尝试较多,在其网站上,将备用信用证归为涉外担保业务,可以办理保函/备用信用证开立、修改、撤销、通知、转开和索赔业务。2012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接受中国远洋的申请,向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出具14亿元人民币融资性备用信用证,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据此向香港航运发放2亿美元贷款。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工商银行积极通过开立保函、外保内贷支持中国企业海外融资发展,2011年上海工行与锦江国际签定两份总额逾10亿港币的备用信用证。
三、新疆对中亚直接投资情况
企业实施对外投资,是一种资金的流动,除了中国的金融政策要作出相应的调整、金融机构的有效配合,金融工具的恰到好处地运用则尤为关键。备用信用证广泛运用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清偿、融资担保、国际工程承包、进出口贸易结算等多个领域。新疆对中亚五国投资,按投资金额与规模来看,对哈萨克斯坦投资最多,其他依次为塔吉克斯斯坦、吉尔吉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投资领域在五国各有侧重(参见表1)。
表1 新疆对中亚五国直接投资基本情况
主要是石油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建材业、基础设施,投资模式有合资或独立建厂、工程承包、并购,投资主体以中小企业为主。中国在哈萨克斯坦的中资企业有1500多家,哈萨克斯坦在华投资项目有70多个。中国在哈萨克斯坦较大型企业有中国控股阿克纠宾斯克石油天然气公司、哈萨克斯坦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阿拉木图分行、新疆恒安丰国际有限公司驻哈萨克斯坦分公司新康番制品厂等。备用信用证几乎可在这所有领域发挥特长,但是新疆的商业银行一直保持谨慎观望,没有业务操作。2010年5月,新疆兵团农行在中国商务部网站发文“警惕备用信用证诈骗”,该文认为受金融危机影响,周边国家银行资金缺口较大,国外进口商运用备用信用证替代直接支付货款存在很大金融风险。这种过于关注风险而忽略正作用的观点显然与当前拓展新疆企业参与中亚经贸合作的战略方针相违背。新疆的商业银行应该积极融入新疆与中亚经济与金融合作进程,依据新疆企业中亚投资的模式,更多地凭借备用信用证给予支持。
四、备用信用证在新疆对中亚直接投资中的运用
(一)投资并购中的运用
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案看,在前期谈判甚至签约阶段持有备用信用证来证明自己的资金实力,从而提高并购的成功率,即便失败也没什么损失。新疆吉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跨国资源投资公司,主要从事国际矿产资源开发整合,2006年在吉尔吉斯成立分公司,2010年投资1000万美元在塔吉克斯坦设立合资公司——吉安塔科姆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在吉安公司对中亚矿产资源开发中,可以向国内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凭此进行前期谈判和签约及后期营运,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困境。
(二)工程承包中的运用
工程承包是新疆企业对中亚投资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中亚市场竞争最为激烈的领域之一。2002年以来,兵团建工所属北新路桥、兵团一建等公司积极“走出去”发展,主要项目国在巴基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而备用信用证可以运用于工程承包建设的各个阶段,投标备用信用证、预付金备用信用证、履约备用信用证、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等,不仅可以解决企业项目资金来源的问题,也可以有力提升竞争力。
(三)海外设厂
建厂是新疆企业在中亚直接投资的模式之一,在维持境外生产、开拓市场时常面临急需流动资金问题,如果能从国内银行取得融资备用信用证则可凭中国的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在当地银行融资。企业在境外直接投资时运用备用信用证,具有显著好处:
1.在中亚国家取得当地银行借贷手续简捷,运作方便、灵活,可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和现金流量把握筹资的规模与期限,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闲置资金,降低融资成本,规避利率与市场风险,减少信用额度占用,改善负债结构。
2.有利于新疆企业监督控制在中亚国家经营资金。备用信用证担保的是透支额度,开立在中亚国家的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资金实际需要随用随支,可以有效控制资金。而且,母公司可以通过银行监督管理分公司透支账户,及时了掌握分公司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分公司的财务监督。
3.对于在中亚国家直接投资生产的产品主要出口到投资所在国以外国家的企业,采用备用信用证还可以有效规避汇率风险。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中亚各国对外汇市场实施较强干预,汇率基本稳定。受金融危机重创,哈、吉、塔三国货币大幅贬值。2010年后,中亚国家汇率波动总体趋缓。中哈均实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中哈间的资金结算一般采用美元、欧元,因而人民币兑坚戈汇率由美元汇率套算而来。2000~2008年,人民币、坚戈均对美元升值,二者间汇率相对平稳;2008年底以后,坚戈对美元、人民币大幅贬值,2010年后,坚戈对美元、人民币贬值趋缓。在这种情形下,出于规避汇率风险,在哈国投资的新疆企业可以利用备用信用证向当地银行取得坚戈贷款,降低融资成本。
4.对于新疆商业银行来说,开立备用信用证为企业在中亚国家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是一种相对比较安全的担保业务。商业银行在审核申请企业资信时较具优势,只要母公司资信和经营能力良好,境外分公司的发展问题相应也较少,具有还贷能力。而且,开证行也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反担保函或财产抵押以降低债务风险。根据目前国内银行实践,融资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和受益行通常为同一系统银行,可以有效解决境外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但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这种模式的门槛过高。当前,国内商业银行中仅有工行和中行在阿拉木图设立分行,因而新疆工行和新疆中行可以先行开立备用信用证,向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新疆企业提供担保,其他商业银行也可以与这两家商业银行开展合作。特别是,当前中国与中亚金融合作稳步发展,银行间合作持续加强,备用信用证的运用空间将愈来愈广。另外,开展备用信用证业务也是新疆商业银行接轨国际银行业务处理惯例、拓展境外业务、参与国际竞争、扩大国际银行业影响的需要。
参 考 文 献
[1]方广明.备用信用证的特点及其风险防范.国际经贸探索.2001(1)
[2]李双元,周辉斌.备用信用证法律特征之考察.法律科学.2001(3)
[3]胡宇.跟单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的性质及其区别.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
境外直接投资流程范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联合的《关于*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9号)精神,*市外经贸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分局将联合开展对本市境外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操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凡在*年1月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收购或参股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凡在*年1月1日到*年12月31日间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以及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只需向年检部门上报年检资料,不参加综合绩效评价。
二、年检时间:*年7月1日—9月15日
三、年检步骤:
1、登陆*市外经贸委网站
各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可从*市外经贸委网站上下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相关资料。
(1)以纸制形式上报《年检报告书》。登陆*市外经贸委网站,点击“走出国门”,进入“国内政策法规”中的“对外投资”页面下载、填写并统一用A4纸打印《年检报告书》(全套),各境内投资主体应根据境外企业情况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
(2)以软盘形式上报“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模板”和“《年检报告书》中的”。
①、登陆*市外经贸委网站,点击“走出国门”,进入“国内政策法规”中的“对外投资”页面下载“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模板”(每个参加绩效评价的境外企业各填一份,填写数据模板时应启用宏),(外经贸委外经处需要)。
②、登陆*市外经贸委网站,点击“走出国门”,进入“国内政策法规”中的“对外投资”页面下载《年检报告书》中的“附表二、附表四”并填写相关数据后以软盘形式上报。软盘文件名为境内投资主体九位数机构代码-境外企业家数-企业简称,如该投资主体仅投资一家境外企业,文件名为“机构代码-01-企业简称”,如该投资主体投资多家境外企业,文件名则为“机构代码-01-企业简称”、“机构代码-02-企业简称”,以此类推,每一文件包含附表二、四表格。上述表格中均以数字形式直接填入,不得添加其它的文字、符号、字符等,如要以文字表达请将文字写在表外(外汇局*市分局资本项目处需要)。
2、报送年检材料:
(1)对于已参加*年联合年检、取得《年检证书》的境外企业,境内投资主体需提供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其中外汇局二份,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一份,下同);《年检证书》(复印件);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每个境外企业对应一套上述材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正本);已填写好“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模板”和“《年检报告书》中的”的软盘。
(2)对于首次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境内投资主体需提供该境外企业有关的书面说明(应包括设立背景、过程、目前运营情况);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同上);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与境外企业有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已填写好“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模板”和“《年检报告书》中的附表二、附表四”的软盘。境内投资主体无法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的,也可提交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外汇资金购、付汇汇出核准件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上述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3)凡在*年1月1日到*年12月31日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只需提供《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一、报表二、报表四;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或其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无法提供文件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和“《年检报告书》中的附表二、附表四”的软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