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汇款申请书范例6篇

境外汇款申请书

境外汇款申请书范文1

主席:周小川

行长:戴相龙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前条所指的资产规模等条件是:

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基金业务达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资产规模等条件。

第八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六)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投资额度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外汇登记证的,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为引入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他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八十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第十三条、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批。

第十四条、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取得托管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

(四)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

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账户,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托管人在代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持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并在开立证券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并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

(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资者的成交记录、交易活动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托管人应当在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结汇资金(外汇资金来源于境外,且累计结汇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额度)、卖出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买入证券支付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境内托管费和管理费、购汇资金(用于汇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应当自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三个月内汇入本金,全额结汇后直接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自取得外汇登记证起三个月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经批准取得新的投资额度前不得汇入。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为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的,汇入本金满三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

其他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满一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上述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二十七条、投资额度的本金汇入不满一年但超过三个月的合格投资者,在提交转让申请书和转让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可以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

受让方在获得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和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受让资产值低于外汇局批准额度的,可以按差额汇入本金。

第二十八条、合格投资者汇出部分或全部本金的,如需重新汇入本金,应当重新申请投资额度。

第二十九条、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上一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应当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汇出申请书;

(二)收益实现年度财务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收益分配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纳税证明;

(六)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三十条、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需要,对合格投资者汇出本金及已实现收益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应当对合格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进行年检。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境内投资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者对原有业务规则进行修订,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本金已全部汇出;

(二)已转让投资额度;

(三)法人机构拟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未通过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年检的,自动失效,合格投资者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交还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照各自的职权予以警告、罚款;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境外汇款申请书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登记、账户的开设和使用,加强外汇登记、外汇账户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和存款人在大余境内办理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适应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者、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有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批准生效的企业合同、章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汇指定银行,是指在大余境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批准经营结、售汇等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账户是指企业开设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外汇资本金账户。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三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开设账户,符合规定的经批准后可在异地开设账户。

第四条存款人开设外汇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授权县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开设。

第五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设外汇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外汇账户。

第六条银行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套、逃外汇,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外汇指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汇指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八条县人民银行是辖内银行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外汇登记证的办理

第九条《外汇登记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以反映该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外汇帐户开户记录、利润再投资记录、利润汇出记录、年检记录和其它特别记录事项的重要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凭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开设外汇帐户,办理外汇业务。

第十条《外汇登记证》的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县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后可办理《外汇登记证》: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④企业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县人民银行予以当即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县人民银行予以当场指出,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三章银行外汇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账户,按用途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十二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以及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等外汇收入的单位、企业。

第十三条存款人申请开设经常项目账户,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①开户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开户币种、开户银行);

②批准有进出口权的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有效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⑤外商投资企业开户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对提交材料齐全或补正材料齐全的,凡当场能办结的,县人民银行按内部审核程序审签后当即办理;当场不能办结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提交不齐的,由县人民银行当场或五日内一次说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人行审核批准期限为20天。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的收支范围。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使用范围: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账户最高限额的核定。新开户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最高限额核定不能超过10万美元,如收到企业超过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账,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应报县人民银行由其责令强制结汇。捐赠、援助、国际邮政的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其限额按特殊来源收入的100%核定。以后经申请,县人民银行视企业收入每年调整一次企业外汇帐户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以现汇出资的企业可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十七条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

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对提交材料齐全或补正材料齐全的,凡当场能办结的,县人民银行按内部审核程序审签后当即办理;当场不能办结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提交不齐的,由县人民银行当场或五日内一次说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人行审核批准期限为20天。

第十八条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最高限额。资本金帐户的最高限额为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注册资本金中规定的外方以现汇出资额。注册资本金现汇出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开立一个资本金帐户,注册资本现汇出资1000万美元之以上的,可根据外经贸部门核定的投资进度及验资报告开立两个资本金帐户。

第十九条外汇资本金账户收支范围使用范围:收入范围为投资者投入的外汇现汇资本金;支出范围为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外汇局批准的资本支出。

第四章银行外汇账户的关闭

第二十条企业自身需要或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企业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提交下列资料关闭经常项目账户:

1、加盖单位公章的关户申请书;

2、原开户核准件的单位留存联;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4、银行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注销所需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2、原开户核准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已收档则应当出具账户注销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第五章银行外汇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授权县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银行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县人民银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外汇登记证、外汇业务核准件由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统一式样。

境外汇款申请书范文3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乙方进行项目融资与理财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融资金额、成本、用途、资金期限

融资金额:_________(_________美金),分_________批执行。

融资成本:综合融资成本为融资总额的_________%(含甲方的佣金)。

融资用途:_________。

资金期限:_________。

约定佣金:资金总额的_________%。

二、甲方责任

1.负责协助乙方财务状况,针对性地对其财务形象加以修正和改善,以便于取得银行授信;

2.负责对乙方的存量资产进行整合,选择出可被银行易于接受的资产条件;

3.整理乙方现有的订单,并与有关潜在的客户达成合作意向,以作为向银行申请授信的附加筹码;

4.最终确定项目主体,明确融资的用途,形成项目计划书,正式填报银行的授信申请表;

5.代表乙方向银行呈交授信申请表,附带项目计划书、财务报表等必须的文件;

6.协助乙方办理经银行认可的资产条件及订单担保手续,作为乙方融资到期向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经济保证;

7.申请手续通过银行审核后,取得银行对乙方对外开立备用信用证的整体授信;

8.协助乙方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项目融资审批、境外金融机构借款登记以及收结汇备案;

9.取得银行的授信后,请求银行先对外发出预开证通知书,并请接证行给予回复确认;

10.在银行授信范围内,向银行申请对甲方指定的银行开立不可撤消的、到期保兑的、定期为1年的备用信用证。

11.负责选择具有离岸业务并在中国境内开设分行的外资银行作为接证行;

12.负责与接证行确定贴现利率以及银行手续费,以及贴现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比例,代表乙方与接证行签订借款协议书;

13.根据甲方自身累计的信用额度,在接证行办理贴现授信额度,以接受开证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

14.自信用证开出之日15个银行工作日内,按照已经确定的贴现利率及银行费用,接证行扣除相关费用,并按开证人指示支付给甲方融资佣金后,将信用证项下所贴现的款项电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15.在信用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协助乙方向接证行办理偿还所融资的款项手续,并负责办理外汇管理局的结汇核销手续;

16.备用信用证到期自动失效,解冻甲方被冻结的信用额度。

三、乙方责任

1.向甲方提交委托申请表,此申请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正式书面授权甲方项目融资和理财服务;

3.组织和协调项目相关人员全程配合甲方的服务;

4.承担项目融资全过程中各环节所发生的正常费用,此项费用为融资总额的_________%,但不包括开证行发生的费用;

5.在信用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备齐需偿还的款项;否则自行承担到期未能偿还借款而发生的违约罚款及一切相关责任;

6.融资款项贴现后,向接证行发出付款指令(pay order),指示接证行先行向甲方支付约定的佣金,然后将余款付至指定账户;

四、其他未尽事宜,甲乙本着真诚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增加条款可以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境外汇款申请书范文4

作为企业客户在中国的合作银行,渣打银行通过各种渠道不遗余力地透析中国的银行与监管环境,帮助本土公司放眼全球商机,外资企业融入中国的“风土人情”。凭借企业网银Straight2Bank这个全面集成的电子平台,渣打始终致力于在传统银行服务的基础上提供更多元化的选择和新思路。特别在贸易交易方面,渣打银行着手部署全球化的战略网络,为企业量身定制在线银行方案,提升整个端对端营运资金周期的效率,轻松面对全球的贸易伙伴。

企业网银这个不容小觑的电子渠道,正快速发展成为对企业现有运营模式的革新力量,是帮助客户稳步进入电子贸易新时代强而有力的助推器,也是帮助客户以及他们的贸易伙伴在贸易交易过程中实现效益最大化和资源最优化的有效金融工具。

银企直连——赊账贸易融资新通道

市场上处于供应链上下游的贸易客户,或许时常在为如何节省贸易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绞尽脑汁。随着客户业务量的增长,企业的销售网络覆盖全国,而伴随之增长的是其与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贸易及资金往来。

目前,各大银行都提供赊账贸易融资,帮助客户利用适合的融资产品优化企业现金流。同时这类产品也带来了一个新课题——如何摆脱传统纸质发票文件递送带来的繁复流程,更快更有效地缩短融资申请周期,提高融资效率呢?尽管越来越多的客户有了共享服务中心 (Shared Service Centre) 集中处理分散各地的子公司及其供应链的贸易业务,但物理递送文件、授权人签字盖章不可避免地拉长了整个融资从申请到放款的周期;与此同时,银行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需逐一审核并将相关信息手工输入系统,加重了后台集中处理和放款速度的压力。

渣打银行利用银企直连平台,提供企业客户赊账贸易融资的新通道,并搭建银企之间更为有效、安全的运营体系。客户端的操作员通过企业端口直接批量上传发票和相关的文件并提交融资申请;授权人在网上审批授权后将融资申请发送至银行端进行处理;银行收到客户通过网银提交的融资申请后,核对相关的文件并将贷款发放至客户供应商的银行账户。

通过Straight2Bank银企直连方案的实施,渣打一方面成功地将客户从纸质的融资申请和大量发票的手工处理中解脱出来,实现了无纸化赊账贸易融资,节约人力成本且提高了操作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客户端数据直接导入银行后台系统,银行能快速处理客户提交的融资申请,大大缩短了融资申请周期,提高了融资效率。值得一提的是,客户还能通过网银对融资状态一目了然,并可根据自身需要定制不同内容及格式的报告并选择自动发送, 在节省成本及提高效率的同时,又增加了融资过程的透明度,可谓一石三鸟。

电子汇票——买方融资新航标

客户在华业务量的节节攀升,使得其与各经销商之间实现更为简捷和快速的应收账款资金回笼日显重要——客户希望通过银行改善现行的纸质买方融资解决方案,从而释放应收账款中的现金流。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缩短应收账款期限是客户贸易融资的关键点。

作为首批与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直连的外资银行,渣打银行一直在发掘和满足客户在电子汇票业务方面的需求,并致力于不仅仅为客户,也为客户的经销商设计一整套完整的买方融资方案。这类融资方案将各家经销商加入电票系统,全面实现商票及银票贴现的电子化。当经销商通过Straight2Bank的电票系统向客户出具电子汇票之后,客户接收该汇票并向银行提交电子贴现申请;银行在收到申请并审核通过相应的材料后,根据各家经销商的融资额度放款至客户账户,并于汇票到期日,根据经销商的融资金额自动从他们的银行账户中进行收款。

渣打银行Straight2Bank提供的电子汇票解决方案不但简化了操作流程,提高了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增进了客户与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关系,为其今后业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受到了客户的积极回应和好评。

通过这样一套电子金融解决方案,渣打银行成为市场上屈指可数成功将电子汇票融入买方融资产品的银行,并成功实现了“三赢”的局面:客户更快更有效地从经销商处收回应收账款,拥有更健康充足的现金流;客户的经销商享受了优惠的融资方案,解决了自身在应付账款周期内可能会遇到资金捉襟见肘的问题,同时也能通过网银及时了解到商票的状态以及融资额度的使用状况;银行在提供了买方融资电子解决方案的过程中降低了营运操作成本,同时也挖掘了客户经销商的商业发展潜力,助其稳步成长。

渣打银行的买方融资产品除了可以结合电子汇票业务之外,还提供包括装运前融资和装运后融资在内的各种灵活方案,分别适用于选择订单和发票进行融资的情形,为客户及其供应链上下游的企业提供更全面和周到的服务以满足他们的特定需求。

多箭齐发——企业网银新体验

电子外汇申报是渣打银行根据中国市场环境和客户的需求而开发的新服务。针对客户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涉及的包括对中国境内,以及境外地区银行开户的收款人进行外汇汇款的业务需求,电子申报业务将原有的纸质境内/境外汇款申请书改为网银提交电子境内/境外申请书,涵盖了所需的付款信息和申报信息,减少了客户纸质指令,有效简化了付款和签字流程,并免去了重复填报的工序。外汇付款业务全天候24小时接受网银用户的付款申请,处于业界领先的地位。

境外汇款申请书范文5

关键词:基本建设款项 支付创新 应用途径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提高,国家财政政策调控要求越来越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环境体现出持续多变且难于预测的特点,尤其是最近几年,全球金融形势动荡,资金流动性不足,企业现金流管理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

一、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创新工作的意义

企业基本建设一般都有周期长、资金需要大,首次接触且信用程度不高等特点。在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长期预付款占用资金,有资金成本和款项无法收回的财务风险,二是款项支付集中度高,金额大,为企业筹、融资带来了压力。做好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财务管理创新工作,可以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首先,做好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创新工作,可以通过各种创新工具合理有效应用,推迟款项支付时间,减短企业资金固化周期,保证现金流有序流动,维持现金流动顺畅。

其次,做好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创新工作,可以通过各种创新工具合理有效应用,减短资金固化周期,从而节约资金成本,减少现金流出。以工程金额1亿元为基数,开具比例为30%,资金成本为年利率5%测算,一年可节约成本150万元,占总投资额1.5%。一般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总额一般为几十亿,实施期间一般都为几年,以此测算,则总计可节约几千万元。

最后,做好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创新工作,可以通过各种创新工具合理有效应用,使银行等服务机构参与企业基本建设监管过程,增加监管环节、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二、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方式

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财务管理创新工作创新支付方式多样,这里着重介绍信用证付款方式、银行保函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方式这三种常用方式。

(一)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信用证支付

1、含义。

信用证支付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目前,银行信用证办理,根据办理企业信用等级不同需要缴存5%~30%的保证金,每次可实现延期比例为70%~95%。

2、支付流程

信用证支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流程:

合同约定。购买企业与企业(或销售人,下同)签订商品买卖合同,约定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内容;开证支付。包括三个流程,申请开证,开证及通知;结算支付。包括四个流程企业提交单据到开户银行要求结算,企业开户银行将单据提交购买企业开户行要求结算,购买企业开户行通知购买企业,购买企业通过开户行将款项支付到企业开户行,并进行相应的单据交接。

3、支付特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应,相关规定能够保证各方的权益。

(二)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银行保函支付

1、含义

银行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应申请人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支付工作过程中,需要预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反担保,一般在5%~30%的范围,因此,每次可实现延期比例为70%~95%。

2、银行保函类型

银行保证书按其用途可分为投标保证书、履约保证书和还款保证书。在企业基本建设款支付财务创新工作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开具相应类型的银行保函。

(1)投标保证书。是保证人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约保证书。是指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3)还款保证书。是指保证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证书。保证书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如不将受益人预付或支付的款项退还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3、支付流程

银行保函支付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流程:

(1)合同约定。银行保函支付的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约定银行保函支付方式,并约定银行保函支付的金额、期限、付款条件等内容。

(2)申请开具。银行保函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合同、保证金存款证明等资料到银行申请开具银行保函,银行经审核同意后开具。申请人开具银行保函后必须将银行保函原件送达受益人。

(3)支付。银行保函到期或满足支付条件时,受益人向受益人银行申请款项支付。受益人银行向开证银行要求支付,开证银行通知开证人支付。

(4)延期。银行保函到期,也可以由申请人到申请银行办理展期申请,对同一份银行保函进行延期,但延期也有一定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要使银行保函期限超过一年,可以采取重新申请开具的方式,延长期限。

4、支付特点

银行保函支付在支付环节一般需要获得申请人的再次确认,拒绝付款的理由只要一般合理就可以得到开具银行的认可而拒绝支付。

(三)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1含义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目前,银行保函办理根据办理企业的信用等级不同需要缴存5%~30%的保证金,每次可实现延期比例为70%~95%。

2、支付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流程:

(1)合同约定。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需要明确约定银行保函支付方式,并约定银行保函支付的金额、期限、付款条件等内容。

(2)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合同、保证金存款证明等资料到开户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经审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开具。申请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必须将原件送达受益人。

(3)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申请人银行会即时从申请人账户上扣款汇到汇票注明的受益人收款银行账户,当申请人金额不够时,申请人银行将该笔款项作为借款处理。受益人也可以提前到任何银行进行贴现。

3、支付特点

强制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票银行见票收款,开票银行见票付款。

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财务管理创新支付方式在应用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不同银行,不同企业,手续费标准不同。

信用证、银行保函和银行承兑汇票三种支付方式,都是企业基本建设财务创新管理支付方式,三者之间也有不同:信用证主要在进口环节应用;银行保函与信用证比,应用更广泛,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开具、注销和变更较方便、灵活,但缺点是不能进行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保函比,贴现较为便利,容易获得急需资金的企业认可,与信用证比,应用更广泛;但难于拒付,且票据期限较短。

三、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应用途径

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财务管理创新工作创新支付,可以应用到企业基本建设各个环节,如设备采购支付、安装工程支付、审计和咨询服务合同支付等各个环节。不同工程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财务管理创新支付方式。其中在土建工程支付、设备购置支付和安装工程支付三个支付环节创新支付应用最为广泛。

(一)土建工程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

企业基本建设土建工程款项支付由于涉及到民工工资结算等问题,一般采用现款结算方式较多,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可以适当采用银行保函或银行承兑汇票的财务管理创新支付方式。如涉及到建筑材料款项部分可以采用创新工具中银行保函或银行承兑汇票两种支付方式;建设单位的土建工程预付款,承建单位提供担保时可以采用保函支付方式;承建单位各项保证金,一般要求存入一定金额作为担保,可以采用保函支付方式。

(二)设备购置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

企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涉及项目广泛,款项支付创新应用灵活,支付方式运用全面。信用证、保函和银行承兑汇票三种创新方式都具备应用条件。

1、进口设备购置财务管理创新支付

进口设备可以由建设单位采购,也可以通过人代购,国外企业通常只接收信用证支付方式。因此,进口设备购置一般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向国内企业支付也可采用保函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2、国产设备采购财务管理创新支付

国产设备多采用银行保函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方式。设备购置有发货、安装和验收过程,用时较长,通常存在跨季、跨年的情况。因此,在国产设备采购工作中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创新应用最广泛、最全面。尤其在设备发货和安装阶段,适合采用保函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方式。

(三)安装工程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

安装工程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是结合了土建工程和设备采购创新支付方法的一种创新方式,在应用时需要区别不同情况,有选择的进行。以安装业务为主,以提供材料为辅的安装工程,与土建工程创新支付相似。在提供材料不多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创新支付比例,以不大于所提供材料金额为宜;以安装为辅,以提供材料为主的安装工程,与国产设备采用创新支付相似,可适当增加创新支付比例,以不超过材料部分金额为宜。

四、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创新工作要注意时效性

企业基本建设财务创新支付方式都有期限要求,一般以季度为节点,最长不超过一年。因此要注意合理运用其期限。大型、长期工程多次重复应用同一创新支付的方式应增加期限,避免时效性限制导致的财务创新支付运用受限等问题。并且要注意对方采取财务创新支付方式的时效性,建立预警机制,避免票据过期作废引发的收款风险。另外,还要注意及时处理到期支付账款,避免超期罚款、罚息及信用风险等财务风险。

(二)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要注意规避应用过度风险

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创新工作面临各种风险,在具体应用各种创新工具时,要注意结合实际情况,测算财务创新工具应用比例对合作双方的影响,并取得对方的支持与认可,避免过度应用带来不利影响,并且要注意及时注销开具的财务创新工具,避免没有及时注销带来的财务风险。

(三)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创新工作要注意全面性原则

创新工作要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合理应用,发挥最大效益。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尽量使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平稳、有序,方法运用灵活全面,这样既可以实现良好效果,又能降低资金压力,减少违约风险,实现最大效益。

五、结束语

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创新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可以通过合理运用信用证延期付款、保函推迟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推后付款等方法,提升资金运用效率和财务管理水平。此外,款项支付创新不仅可以运用到企业基本建设工作过程这一环节中,在企业其他款项支付环节同样可以使用。

参考文献:

境外汇款申请书范文6

第二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地方配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给予贷款贴息、保函担保和资金资助。

(一)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适用范围: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中长期贷款。

(二)专项资金保函担保的适用范围:为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和预付款提供保函担保和项目融资担保。企业申请保函担保,按照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136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京商经字(*)16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专项资金资助的适用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进行资金资助。

第六条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资助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

(二)用于支持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资助,按照项目在申报期内已完成的营业额进行资助,资助比例的计算方式如下:合同额为500-5000万(含)美元的项目,对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已完成营业额(美元计,下同)的0.25%(人民币计,下同);5000万-1亿(含)美元的项目,按0.5%计;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按1%计。对每个项目的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用于支持企业对外投资的资助,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资助额度:

1.对企业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而设立项目公司或办事机构的资助,每个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对企业符合重点支持范围的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资助,每个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对企业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在我国保险机构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用的资助,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施期限内所发生费用的50%。

(五)对中介组织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工作的资助,每次促进工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按照总体费用的30%给予资助)

第七条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根据中央资金支持额度及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财力,以及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以文件形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并在市财政局“*财政企业服务网”和市商务局电子政务网。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八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经取得市商务局或由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检;

(三)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我市政府性资金行为。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4.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贴息支持。

(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市商务局或经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为申请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不含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及单独的工程劳务分包项目;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企业对外投资已履行完境内外全部手续;

4.中介组织所开展的以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为目的的促进活动。

第十条申请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提供如下材料:

1.*市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一)

2.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和发展前景等;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持有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等证书复印件;

5.境外企业或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6.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7.申请企业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8.申报单位承诺书;(格式要求见附件二)

9.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资金资助提供如下材料:

企业除提供上述(一)条中1至5项和8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出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有效中标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正式签订的合同、商务部开具的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等材料复印件),以及申报期内完成营业额的情况说明材料;

2.以对外投资提出申请的,需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明项目已经实施的材料;

3.以在保险机构投保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投保保单和保费发票等材料;

4.中介组织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工作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出国团组任务批件以及促进活动已经开展的证明材料(国际机票、开展境外商务活动合同及发票等)。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按上述所列文件顺序列出申报文件目录并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按照办法及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申报材料于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贴息和资助金额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规定拨付。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另行制发的文件规定进行申报,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