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核心思想主张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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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核心思想主张

儒家的核心思想主张范文1

关键词:《文心雕龙》 儒学 人文精神 表达

《文心雕龙》作为古典文学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论专著,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主张“原道”精神,强调“文而明道”,以圣人为榜样,以经典为旨归,提出“原道”是所有文章的根本立足点。毋庸置疑,《文心雕龙》具有非常重要的文学价值,是中华文学理论史上的一座不可逾越的高峰,之所以能够成为千百年来不变的经典,不仅是因为它气势恢宏的结构,而且还由于它丰富的人文精神内涵。自西汉以来,儒学成为了主流意识形态,并作为中华传统文化体系的核心,始终占有文化统治地位,它所形成的丰富人文内涵,成为了华夏民族的灵魂。“仁”是儒学的一大核心思想,也是人文精神的核心因素,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个体价值和人格精神,无疑,《文心雕龙》继承了这种传统,并以儒学“原道”精神贯穿全篇,对儒学人文精神进行了充分表达。

一、儒学人文精神的思想内涵

我们知道,“仁”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根本内核,可以说,儒家文化实际上就是“人”的文化。儒家思想特别强调以人为本,强调人的价值、人的精神、人的体验以及道德人格的实现等内容。回顾历史不难发现,在最早的儒家典籍中便已经出现了“人文”的概念,并已经具备丰富的道德内涵。群经之首的《易经》中记载:“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里的“人文”就代表社会人伦,“化”表示教化,是道德教化思想的开端,由此可见,一开始的“人文”便是一门“化成天下”的大学问。儒学人文精神在肯定个体价值的过程中不断丰富,不断提高人的地位,将人视为“三才”之一,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并指出在和自然相处的过程中,要做到“不违天时”,充分发挥人的创造性,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在人际关系方面,儒学强调人的本质,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对人的尊重,这也是儒学人文精神的重要内涵。在个体修养方面,儒家主张要达到“仁”“智”的双重境界,同时还不能丢失理性。仁义礼智圣是德,属于天道,仁义礼智是善,属于人道,上顺天,下合地,中适人,最终达“天地人和一”的至高境界。此外,儒家天下为先的精神具有强烈的入世色彩,激发了人们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个体价值和尊严一直是儒家强调的重点,儒学认为人与天地等齐,充分肯定了人的地位,具有鲜明的人本精神。因此儒家在个体人格修养方面主张知行合一,与道家消极遁世思想不同,儒家具有刚健向上的精神,充分激发了人们忧患意识。由上可知,以人为本的传承和弘扬儒家思想的人文精神,渗透在儒学的方方面面,成为了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儒学人文精神在《文心雕龙》中的历史沿袭

对儒学人文精神的沿袭首先表现在宗儒的传统上。《文心雕龙》的作者刘勰,以宗儒为创作思想进行构思成书,而全篇又始终以儒家经典为论证依据。刘勰认为儒家圣人所撰的经书是不变的“至道”,不仅“旨远辞文”,而且是“不刊鸿教”,将儒家经典奉为圭臬。他认为儒家经典揭示了世间最为普遍的道理,是不变的真理,是人文精神的媒介,主张要以儒家经典为后世典范。《文心雕龙・序志》有云:“古来文章,以雕缛成体,岂取驺之群言雕龙也。夫宇宙绵邈,黎献纷杂,拔萃出类,智术而已。岁月飘忽,性灵不居,腾声飞实,制作而已。夫人肖貌天地,禀性五才,拟耳目于日月,方声气乎风雷,其超出万物,亦已灵矣。形同草木之脆,名逾金石之坚,是以君子处世,树德建言,岂好辩哉?不得已也!”这里的古来文章,实际上就是指儒家之经典,刘勰对儒家思想的推崇由此可见一斑。

其次表现在创作出发点上。自东汉末年以降,儒学逐渐势衰,直至魏晋,玄学成为主流思想,在文学创作上开始以辞藻华丽为美,尤其是齐梁时期,文章庸俗华丽,形式盖过内容。文学创作过分强调形式之美,完全忽视了内容之丽,刘勰对此表示极大的不满,并认为这些华而不实的文章,完全不符合儒家文学创作理念,已经背离了文学发展最初轨迹,是齐梁文学的一大诟病。为了扭转这种文风,刘勰主张文学创作要“振叶以寻根,观澜而索源”,借此来矫正这种浮华萎靡的文风,而他所说的“根”、“源”实际上就是儒家典籍。从创作出发点上,我们不难发现儒家忧患意识是刘勰创作的根本思想和指导理念。

三、儒学人文精神在《文心雕龙》中的表达

(一)“原道”精神

以人为本是儒学人文精神的核心思想,而《文心雕龙》中的“原道”精神正是体现了对人的尊重,是对人的生命本体的一种内在观照。《文心雕龙・原道》作为首篇,全面阐述了作者的文学创作观念:文原于道。这里的原就是本,而道便是自然之道。“文之为德也大矣,与天地并生者……此盖道之文也。仰观吐曜,俯察含章,高卑定位,故两仪既生矣。惟人参之,性灵所钟,是谓三才……自然之道也……夫岂外饰,盖自然耳……夫以无识之物,郁然有彩,有心之器,其无文欤?”不难看出,作者所阐述的思想与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完全温和,并突出了儒家“自然为文之本”的人文精神特征,这种创作理念同儒家的“原道”精神和文以载道的文学创作理念有着本质的相通之处。在谈到人文的发展史时,刘勰充分肯定了孔子在文化集成方面的重大贡献,并指出《六经》的根源便是道,圣人遵循自然之道来进行文学创作,而文学创作又揭示和阐明了自然之道,进而赋予了圣人之文以“鼓天下之动”的功能。而要想“鼓天下之动”,就必须具有真和善的内容,换句话说,文章要充分体现儒家的道德伦理思想,能够对社会起到道德风化和伦理教化的作用。

四、树德建言的人文精神

刘勰将传统文人所追求的“立德”、“立功”和“立言”的“三不朽”和树德建言的儒学人文精神融为一体。在《文心雕龙・序志》中,刘勰明确指出创作该书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流芳百世。“夫人肖貌天地,禀性五才,拟耳目于日月,方声气乎风雷,其超出万物,亦已灵矣。形同草木之脆,名逾金石之坚,是以君子处世,树德建言,岂好辩哉?不得已也!”又说“而去圣久远,文体解散,辞人爱奇,言贵浮诡,饰羽尚画,文绣,离本弥甚,将遂讹滥。盖周书论辞,贵乎体要;尼父陈训,恶乎异端;辞训之异,宜体于要。于是搦笔和墨,乃始论文。”只有儒家经典才有助于道德教化,这充分体现了儒学人文精神。此外,在《文心雕龙・诸子》中有云:大夫处世,怀宝挺秀;辨雕万物,智周宇宙。立德何隐,含道必授。条流殊述,若有区圃。传统文人所追求的三不朽,一是要建立品德,二是要建功立业,三是要著书立说。刘勰感叹人生如草木,匆匆而过,所以树德建言,实乃“不得已也”。这也充分体现了儒家的忧患意识的人文精神,所以,在有生之年要著书立说,建立功德,以便能够流芳百世,这无疑具有深厚的人文情怀。

五、刚健中正的人文精神

风骨是一种文学风格和诗学境界,这种精神主要来源于儒家刚健中正的人格精神。儒家强调以人为本,以儒学观点来讲,刚健中正才是真正的人格,是最为宝贵的一种人格品质。子曰:“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人应该具有像松柏一样不畏严寒的坚毅品格和高尚品质。《文心雕龙・风骨》篇对“风骨”进行了全面探讨和阐述,而这无疑深受儒学刚健中正的人文精神影响。从《文心雕龙》开始,风骨一词正式成为一个诗学概念,刘勰在开篇伊始便肯定了风骨对文学创作的重要性,并将其视为文章的生命之源。而风骨精神强调的“刚健有力”恰好符合儒学刚健中正的人文精神,可以说,“风骨”精神离不开传统文人对高尚情操、正直不阿的人格追求。

六、结语

《文心雕龙》所表达的人文精神是对儒学人文精神的一种传承,作者刘勰的创作理念和价值诉求都充分体现了对儒学人文精神的历史沿袭。“仁”是儒学的一大核心思想,也是人文精神的核心因素,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个体价值和人格精神,无疑,《文心雕龙》继承了这种传统,并以儒学“原道”精神贯穿全篇,对儒学人文精神进行了充分表达。作者以《文心雕龙》为儒学人文精神的传承媒介,以自身的人格品质为依托,以原道精神为支撑,主张立足于儒家经典来激活文学生命力,彰显刚健中正的人文精神,进而探究文学之道,唤醒人们的忧患意识和精神人格。

《文心雕龙》是中国传统文学理论史上的一座丰碑,是第一部体系完善的文学理论著述,是一座难以跨越的理论巅峰,千百年来,对它的研究从未中断过。毋庸置疑,儒学人文精神是其思想核心和整体纲领,“宗儒”、“原道”是其创作的根本立足点,儒学人文精神具有深层润泽的重要作用,并形成了《文心雕龙》深厚的人文内涵。

参考文献:

[1]罗孟冬.试论刘勰《文心雕龙》的文体论[J].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1).

[2]郑岁黎.试析《文心雕龙》的儒家文学思想[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1(01).

[3]王文生.《文心雕龙》思想体系考辨[J].文艺理论研究,2011(04).

[4]童庆炳.《文心雕龙》“物以情观”说[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5).

[5]龚贤.论《文心雕龙》的雅俗观[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5).

儒家的核心思想主张范文2

[关键词]现代法;思想

法律是人类文明程度的重要象征,从最早期的习俗法到后来发展到成文法,从汉莫拉比法典到民法大全,从古希腊的先哲们到人文主义潮流的思想家,法律在吸取文化精华的过程中也不断促进着文化的进步。我们的中华民族是世界历史上唯一没有经过文化断代的悠久种族,在五千年的文化沉淀中涌现了无数的思想流派以及人文主义精华,而春秋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则是一场中华历史上最精彩的一场思想碰撞,而其中最闪耀的则是儒家,道家,法家这三家之言:儒家是中国文化哲学的集大成者,普及度也最高;道家不仅有深厚的宗教色彩,也是涉及形而上学的深邃学问;法家则以严苛的管理方式闻名遐迩,我国现代法自然也是集合了五千年文化的精髓,那么以上三种思想在现代法中有哪些体现呢?让我们一一分析。

首先我们要先分析这几种思想的核心内容,再结合现代法的内容相联系,先说儒家,儒家的核心思想是以仁义礼智信为基础,以此在各领域进行推广,无论是个人修为还是世界观的角度上讲都有着明显的特征,而儒家思想在不同时期也有着不同的发展,在战国时期,儒家并不为主流统治者推崇,在那个兵荒马乱的年代,国家硬实力更加重要,因此在那个时代兵家之类的思想实用学派更受追捧,不过毕竟中华民族更多是处于一个强盛统一的大帝国,历朝历代均是如此,在汉初之际,中原地区在抵御匈奴的袭扰后,开始了长期的稳定发展,从此儒家渐渐成为了主流学派,曾经有这样一句戏言,很能够体现儒家的地位:“中国历史上只有两个人在整体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处于不断上升的过程,一个是关羽,另一个就是孔子。”儒学能够长盛不衰的最主要原因是因为符合统一王朝的统治要求,其中忠君爱国的政治理念和明确的等级观念都具有重大意义,除此以外最为现代法借鉴的思想就是义务与权利的统一,比如天子是一国之君,天之骄子,他虽享有九五之尊的至高地位,但他施行仁政,治理天下则是他的责任,诸侯于天子之间的义务关系也是如此,儒家在千年之后已经绝非单纯的思想工具,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发展过后已经融入了中华文化的血液中,小到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大至治国安邦的国家政策,都深深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学在道德层面上的是中国人的行动指南,并间接影响着法律。而且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近代时期西方思想的大量引进使很多保守的思想家,政治家产生了抵触情绪,而作为集西方文明之大成的法律与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在当时的社会上产生了激烈的冲突,然而到了民国时代,中国也进入了崭新的时代,那一时期很多的先进思想者都致力于西方法律的中国化,法律普及的必要性决定了每个国家的法律都要结合其自身的文化,宗教,政治背景,而近代中国早期知识分子阶层和平民阶层都熟知的儒家思想必然是西方法律中国化不可或缺的一剂良方,曾经水火不容的两种思想之结合,才逐步产生了现代法。所以,儒家对现代法最大的影响体现在早期的立法思想的建立与早期法律普及的角度上。

接着是老子开创的道家,道家产生于先秦时代,将世间万物,宇宙洪荒的运行规律统一定义为“道”,“道”是一切的运动法则, 可以说是东方世界的第一原动力,而核心思想就是探索并遵循这种道,在自然环境中寻山访水,集天地精华,从而窥探到终极意义上的天道。道家思想往往追求一种超乎于物外的脱俗境界,不提倡过度极端和激进的行为,倡导贴合自然,无欲无求的境界。从老子到周庄,再到列子,后来又有了极深的宗教基础,一直发展至今。道教对于现代法最大的影响在于其中维护个人利益的部分,道教主张人性的自由与解放,道家从维护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经济理论、社会实践方面创立了“人本”的思想观点,主张通过维护每个人的个人利益来达到社会的和谐繁荣,道家尖锐批判了以天下为根本的政治观点,认为这是“悉天下奉一身”的罪恶表现,在社会制度上主张以维护私有制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大同”, 这跟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私有制度有所不一样,道家的观点是以私有来促公有。道家主张不损害个人利益,也不能侵犯个人利益,只要每一个人的利益得到应有保障,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不受到侵犯,甚至包括自然界的动物植物的利益不受侵犯,把不受侵犯的个人利益加在一起就是社会的利益得到保障,只有每个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整个国家才能是真正的繁荣。道家的这种思想暗中契合了启蒙运动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思想,天赋人权最重要的原则即是:“个人权利不可侵犯”。而众所周知,启蒙运动是欧洲史上极具进步意义的思想政治运动,其影响远至美洲大陆,可以说是人类思想史上的惊鸿一笔,尤其在立法精神上直接影响了美国宪法和整个欧洲的法律发展。而在东方,先哲们玄而又玄的杰作已经与中国的现代法产生了共鸣。

法家自然更不必说。顾名思义,法家是诸子百家中最重视法律的学派。法家可以说是历史上最大的赢家学派,在战国时期就有申不害,商鞅,韩非子,李斯如此之多的先驱者在各国将自己的理念普遍推广,尽管随着历史发展法家似乎没有儒家和道家那么耀眼,但是纵观千年,哪一个王朝没有详尽的法律,法家在法律建设上的贡献是无可比拟的。法家明确了法律的作用: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但是法家的法律和现代法仍有本质上的区别,法家强调“法、术、势”三者相结合,法其实只是最高统治者的工具,只因其严苛性与效果异常显著而备受追捧,但是古代的法家之法绝非今日之法,古代的法律完全是统治者实行人治的工具,充其量不过是方便个人专权的条文,充斥着封建迷信及很多封建专制阶级的糟粕成分,从本质上就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基本原则。我们也必须正确看待其局限性,在那个社会背景下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虽然存在着很多尚且幼稚甚至愚昧的思想混在其中,但法家思想在法制的健全与法令的完备上作出的贡献仍然是任何人都无法抹杀的。

儒家的核心思想主张范文3

摘要:先秦兵家从当时军事斗争的实践出发,创立出一系列的军事思想,其中包括“以战止战”的理想战争观;“赏罚分明,重视道德”的治军观;“安国保民,重视人道”的人道主义精神,这突出地反映了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仁义思想对军事思想与斗争的影响。

关键词:兵家;仁义;战争观;治军观;人道主义

先秦兵家是诸子百家之一家,它与儒、道、墨、法、名、阴阳、纵横诸家一道参与了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对其他各家的思想既有吸收,也有影响,是先秦诸子百家中独具特色的一枝奇葩。先秦兵家的思想集中体现在《孙子兵法》、《孙膑兵法》、《吴子》、《六韬》、《尉缭子》、《司马法》六书中,其思想中蕴含了丰富的仁义思想,表现出强烈的民本情怀。

1以战止战的理想战争观

中国古代兵家的谋略思想是将“和”这一中国文化的核心思想作为自身的追求,而不是把侵略与攻击别人作为自己的目标,这种倾向对兵学谋略思想的发展影响至深。“是故百战百胜, 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 善之善者也”[1],即不经过交战就使对方屈服才是最高明的。因为战争的破坏力巨大,对人力和财物的损害都十分严重,动辄死伤数万人,“白骨露于野, 千里无鸡鸣”[2]的场景史不绝书。战争的巨大破坏性对追求和平的人是一种巨大的警醒,因此“不战而屈人之兵”的便成为战争中一种理想境界,并进一步把“不战”发展为兵家谋略思想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 在古代兵书《尉缭子》一书中,尉缭子提出“诛暴乱、禁不义”的义战论,对穷兵黩武的不义之战深恶痛绝。“凡兵, 不攻无过之城, 不杀无罪之人。夫杀人之父兄, 利人之货财, 臣妾人之子女, 此皆盗也。故兵者, 所以诛暴乱、禁不义也。兵之所加者, 农不离其田业, 贾不离其肆宅, 士大夫不离其官府,由其武议在于一人。故兵不血刃, 而天下亲言。兵者, 凶器也。争者, 逆德也。事必有本, 故王者伐暴乱, 本仁义焉。战国则以立威、抗敌、相图,而不能废兵也” [3]。因此,尉缭主张以“义战”反对那些肆意掠夺财物、杀戮无辜、侵犯他国的暴行,倡导“本仁义”而用兵。当非用战争不可时,仍要采取某些补救方法,如能因此而免于出兵动武方为上策。

2 赏罚分明,重视道德的治军观

《司马法》中关于治军的思想核心可以用“礼、仁、信、义、勇、智”六德概括,即“古者逐奔不过百步,继绥不过三舍 ,是以明其礼也;不穷不能怜伤病,是以明其仁也;成列而鼓,是以明其信也;争义而不争利,是以明其义也;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知终知始,是以明其智也。[4]”。正是由于《司马法》也反映了这种“不鼓不成列”的仁义思想,所以有人把《司马法》说成是西周“仁义之师”的兵法 。又“布令于军曰:入罪人之地,无暴神只,无行田猎,无毁土功 ,无燔墙屋,无伐林木,无取六畜、禾黍、器械。见老幼奉归勿伤。虽遇强壮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5]”这种布令,不但约束自己部队,敌人也必然受此仁政而感动,大大减低敌对的抗拒行为,此对战争可以说具有相当的助力。 《尉缭子》的战术战略思想以“道胜”为本。认为战争的发起要光明正大,同时要策必胜之谋,乃所谓“战不必胜,不可以言战”。对求胜之基本观念是“兵胜于朝廷”、“不暴甲而胜”,若是非出兵不足以制服敌人,则可从三方面使敌人不战而屈服,即“高之以廊朝之论,重之以受命之论,锐之以逾垠之论,则敌国可不战而服”。[6]“道胜”是用兵作战的最高境界,“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胜,善之善者也”。为实现“道胜”,还必须取得政治上的优势,因此强调“凡兵不攻无过城,不杀无罪之人”、“兵者所以诛暴乱、禁不义也。兵之所加者,农不离其田业,贾不离其肆宅,士大夫不离其官府,由其武议,在于一人,故兵不血刃而天下亲焉。”[7] 《尉缭子》的治军思想以明赏严责为本。《尉缭子》认为法制是治国治军的根本,主张健全法制,以法制军“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则士不乱,士不乱,则刑乃明”[8]。号令明确,法制健全,就能使士卒统一行动,勇往直前“民非乐死而恶生也,号令明,法制审,故能使之前。明赏于前,决罚于后,是以发能中利,动则有功”[9]。 《尉缭子》同时主张执法要与教化结合起来,强调教化在治军的作用。“国必有礼亲爱之义,而后民以饥易饱;国必有考慈廉耻之俗,而后民以死易生。故古者率民,必先礼信而后爵禄,先廉耻而后刑罚,先亲爱而后托其身焉”;[10]主张治军要文武兼施,赏罚并重。“夫不爱说其心者,不我用也;不严畏其心者,不我举也。爱在下顺,威在上立;爱故不二,威故不犯。故善将者,爱与威而死已”。[11]《尉缭子》强调赏罚要公正严明,“有功必赏,犯令必死”。认为赏罚要起到积极作用,必须要“刑上究,赏下流”。“赏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赏一人而万人喜者,赏之。杀之贵大,赏之贵小。当杀而岁贵重,必杀之,是刑上究也;赏及牛童马圉者,是赏下流也。夫能刑上究,赏下流,此将之武也”[12]。如此方能发扬全军将士的激情,英勇奋战。

三、安国保民,重视人道的人道主义精神

先秦兵家表现出较强的儒家色彩,其著作都吸收了儒家的“仁义”思想。比如《司马法》贯穿了儒家的仁义思想,主要反映了西周时期的战争理论和特点,表现出浓厚的人本主义倾向。在治兵方面,《司马法》指出了七种治理手段:“凡治乱之道:一日仁,二日信,三日直,四日一,五日义,六日变,七日专。”其中“仁”、“信”、“义”都是儒家的核心思想。儒家的仁义思想也是《孙子兵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司马法》与《孙子兵法》对儒家仁义思想的接受却不同,《司马法》接受儒家的形体,而《孙子兵法》却化用儒家得精神。所以,《孙子兵法》具有非常明显的儒家特色,因为它不是儒家概念的简单移植,而是儒家精神的化用,儒家精神在《孙子兵法》里表现得更为抽象。

《吴子》认为将帅必须具备“威、德、仁、勇”四种品质。《六韬》强调将帅必须具备“智、信、仁、勇、忠”五种材质,《孙子兵法》强调将帅必须具备“智、信、仁、勇、严”五种品德…… 兵家把儒家之“仁”作为为将的基本品质之一。只有仁者之将,才能对士卒要有仁爱之心,与士卒同甘苦;只有仁者之将,在作战当中才不会滥杀无辜,因此而得到民众的拥护,成为“民之司命,国家安危之主”[13]。同时兵家还认为“兵非多益,惟无武进,足以并力、料敌、取人而已”[14],其意是指兵力不必众多,但不能轻易冒进,只要能够并力、料敌、获得部队的尽心竭力拥护就够了。如何才能“取人”呢,孙子采取“令之以文”的基本理念,即用仁义道德来凝聚力量,维系军心。如果不知敌情,损兵折将,耗费大量军资,就不能称为仁义之将,不能保国安民,“凡兴师十万,出征千里,百姓之费,公家之奉,日费千金,内外骚动,怠于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万家。相守数年,以争一日之胜而爱爵禄百金,不知敌之情者,不仁之至也”[15]。《吴子》主张“教百姓而亲万民”,“禁暴救乱”,实行“义战”。注重“文德”之治,主张“内修文德,外治武备”,认为治理国家和军队必须具备道、义、礼、仁四德“圣人绥之以道,理之以义,动之以礼,抚之以仁。此四德者,修之则兴,废之则衰[16]”。《六韬》强调君主要爱民亲民,以“仁义”治天下,认为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只有有道之君才能得天下、居天下。《尉缭子》认为战争是“诛暴乱,禁不义”以谋求和平的一种暴力手段。军队“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货财,臣妾人之子女”属于强盗行为。

先秦兵家对儒家思想有诸多的吸收和借鉴,其战略思想、谋略思想融合为一,对儒家的“仁义”思想多有摄取和借用,但已不是纯粹的儒家,属于“兵家之儒”。与儒家不同的是,兵家多吸收“仁义”之精神,儒家多阐明“仁义”之功用。兵家的“仁义”却有敌我之别、阶级之分。如对违反军令军法者不能一味讲仁义,而要以军法处置;对敌人不能讲仁义,而要讲“诡道”。儒家的“仁义”是指为人应该具有的共同的品性来理解的,没有阶级之分、贵贱之别的。人与人之间要讲仁义,统治阶级对人民要施行仁义,“仁义”是所有人共同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因此,兵家得“仁义”更侧重于一种用兵之术,儒家德“仁义”更侧重于作为一种普遍政治准则与规范,但无疑儒家的仁义思想对兵家的谋略思想影响至深,即使发生战争,也要以人为本。

参考文献

[1] [13][14][15]孙武.孙子兵法[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2] 余冠英.汉魏六朝诗选[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

儒家的核心思想主张范文4

[关键词]孔子 教育 现代

孔子教育思想是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日本人尚且能够去用之教化学生,我们教育工作者为什么不能达成共识呢?笔者认为,孔子的教育精髓完全能够解决以上我们阐述的两大教育弊端。

一、通过弘扬“仁、义、礼、智、信”的传统思想,我们可以对学生进行精神文明的教育

“仁”是孔子的核心思想。孔子所说的“爱人”和孟子所说的“不忍之心”“恻隐之心”都是强调对人类生命的关怀。这种关怀即为“仁”。儒家认为“仁”是做人的根本。“仁”还强调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生命价值上的平等,因此孔孟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友好互助,其实质可以改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创建和谐社会不是殊途同归吗?“仁”的思想体现了人性的关怀,正可以改变现代工业文明带来的精神危机现状,对于道德建设很有帮助。

孟子认为:“义”出自人固有的“有所不为”的“羞恶之心”。“义”在不同社会,应赋予不同的定义。“义”的本来含义是“适宜”。作为理论范畴,“义”也是一个社会里公认的、适宜的、应该的道德行为准则。今天我们应当赋予“义”以新的内涵,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公益之心,唤醒自觉和信念就是“义”的新诠释。

儒家对“义”与“利”是辨证看的。孔子的“见利思义”“见得思义”都是对“义”的追求。但儒家并不否认“利”。孔子说:“富与贵,是欲也。”荀子也说:“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这是对“利”的追求的一种肯定。两者看似矛盾,但儒家将两点中庸处理,强调“义然后取”,就将两者有机结合了。在当今市场经济大潮中,对学生适当进行“义”与“利”的教育,使不择手段,抛弃道德底线的思维方式有所改变,提高自身的人格修养是必要的。

“礼”是程式化的规则。儒家强调的“礼”主要是提倡“别嫌明微”,即强调身份有别,礼数不同;表述“恭敬”之心,即主张人们适当谦让,互相尊重;推崇“礼之用,和为贵”,即要求人们不同场合遵循不同礼节,使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社会和睦安定。这里有些内容含有上下尊卑的等级观念和繁文缛节,已经失去了推广的意义。但是,倡导人际关系和谐推广言谈举止文明,促进人与人的互敬互爱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今天,我们对“独生子女”这一代学生进行恭敬、尊重的品质教育尤其显得必要和及时。我们应当在去除传统“礼”之糟粕前提下,为“礼”注入现代文明的新内涵,使我们的“礼仪之邦”再放射出新的光彩。

“信”即“诚信”。儒家把诚信做为人的基本道德。《中庸》认为“诚”乃“天之道”,“诚之”是“人之道”,把“诚”放在至高无上的价值观上。《大学》也以“正心诚意”作为修身前提。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与人交往要“言而有信”,治国要“敬事而信”。“信则人任焉”。2500年来,中华先人们在不断地实践着“信”的传统。但在今天的经济发展中,许多人却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抛弃诚信的原则,出现了信用的危机。我们在教育中,必须借助传统文化中诚信道德的弘扬,来重树诚信之风,规范社会信用体系。

“仁、义、礼、信”的弘扬与推广,可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社会环境,使“礼仪之邦”重现文化光华。

“智”指的是知识与智慧。儒家把它列入“五常之一”,体现了对知识的认识与尊重。荀子曰:“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讲的是人有认识事物的能力。只有尚未被认识的事物,没有不可以被认识的事物。所以儒家重视学习。孔子教授“四科”“六艺”,以“礼、乐、射、御、书、数”划分为教育科目,以“诗、书、礼、乐、易、春秋”为教材,以“学、思、习、行”为学习过程,就体现了全面素质教育的思想。“智”崇尚的是知识,追求的是真理,可以促进人的自身完善与发展,再辅之以“自省、克己、慎独”,可以加强自身修养,处理好人与“自身”的关系。

二、通过合理宣传“天人合一”思想,来提高人们环境保护意识,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

“天人合一”是北宋张载提出的,对传统文化曾产生过深远的影响。今天,我们重新提了出来,对解决全球环境危机具备重大现实意义。

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观念其实最早的《易传》中就已提出,“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凶。先天而天弗违,”其中心思想就是强调“天人合一”,虽然其中不乏一些唯心的东西,但其精华部分是强调“人与自然界要相互适应,相互协调”。孔子传授弟子的教材之一就是《易经》,所以说“天人合一”观点,也应当是孔子的主张。这一观点的提出,对爱护地球、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儒家的核心思想主张范文5

【关键词】 法律儒家化;五服制罪;重罪十条;亲亲相隐

一、儒家的基本法律思想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一)礼治思想

儒学认为:“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臣、父、子、兄、弟、夫、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即“出礼则入刑”。

(二)德治思想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相对来说,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重视道德及其感化作用。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这就是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三)人治思想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四)仁

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他第一个把整体的道德规范集于一体,形成了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它包括孝、弟(悌)、忠、恕、礼、知、勇、恭、宽、信、敏、惠等内容。其中孝悌是仁的基础,是仁学思想体系的基本支柱之一。“仁”是儒家学说的核心,对中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古代儒家法律化的过程

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两汉―启动时期;魏晋南北朝―发展时期;隋唐―成熟时期。

(一)儒家化的启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汉初,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经济上实行轻徭薄赋;在思想上,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学说受到重视。在此基础上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但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局面受到挑战。

武帝即位时,从政治上和经济上进一步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已成为封建统治者的迫切需要。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不能满足上述政治需要,而儒家的春秋大一统思想,仁义思想和君臣伦理观念显然与武帝时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于是,在思想领域,儒家终于取代了道家的统治地位。

随后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意思是废除其他各家思想,只尊重儒家的学说。独尊儒术之后,中国古代的封建正统思想就开始确立了,也是儒学在中国文化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标志。该思想已非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原貌,而是掺杂道家、法家、阴阳家的一些思想,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新思想。它维护了封建统治秩序,神化了专制王权,因而受到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推崇,成为两千多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正统和主流思想。

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二)儒家化发展时期: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法律儒家化的最大表现就是确立“准五服以治罪”“重罪十条”的确立。

“五服制罪”入律。五服制度是儒家文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期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有很大不同,关系越亲的服制越重,关系越疏的服制越轻”。“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首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罪的实质是儒家伦理观念在刑罚上的体现。

《北齐律》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重罪十条”,作为封建法典重点打击的对象。“犯此十条者,不仅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重罪十条”被置于篇首名例律中,反映了统治阶级对这些犯罪现象的重视和打击之严厉。严惩这些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反应了汉代以来儒家地位不断上升、儒家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进一步紧密结合”。

魏晋南北朝时期时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发展阶段,有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意义。从西汉的“纳礼入律”到这时期的“礼律并重”,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已经走过了500多年的历程。儒家的思想体系和道德观念从影响司法实践到全面融入律法当中,对中华法系的形成有着巨大的作用。

(三)法律儒家化的成熟期:隋唐时期

独尊儒术开始于汉武帝,但真正的全面确立是在隋唐时期。此后儒家思想一直是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唐初统治者吸取了前代兴亡的经验教训,特别是隋朝后期因为刑法严苛而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的历史教训,更加注重用“德礼”的教化作用来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据此唐初统治者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在此指导思想下,唐律体现了“一准乎礼”的精神,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

立法宽简,用刑持平。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认是“得古今之平”的经世之典,关于死刑的条款在封建法典中较之前任何一代都少,即便是判了死刑,也为须经过“三覆奏”甚至“五覆奏”,还规定流刑、徒刑应有最高刑期,不得无期服刑;较其它任何封建王朝更为人道,充分体现了“仁政”的思想。

“同居相隐不为罪”,孔子曾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汉代的法律在“亲属相隐”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唐代“完全继承了封建法律礼法结合的这一传统,不但继续规定了这一原则,而且允许相隐的范围比西汉时又有所扩大”。

唐律将儒家的伦理道德完全融进法律中,“将礼与法合为一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而结合唐代高超的立法技巧,儒家伦理道德在唐代便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9]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均以“一准乎礼”为指导原则和核心思想,只是侧重点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有所不同。唐律的儒家化不仅影响了中国社会,而且影响了东亚及东南亚各国的法律思想和文化,尤其是日本、朝鲜、越南等国。

三、总结

儒家学说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正统思想,对于中华法系的形成发展贡献了主要的理论支撑,儒学作为中国传统的重要传承学派,在当代复兴儒学及国学热的大背景下,它依然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儒学中众多法律思想和道德教化,在当下的中国依然十分重要。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进程,需要开拓出独一无二的中国道路,而这个道路的思想基础就应该从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做到体现中国特色、中国气派。

参考文献:

[1]鲁国尧,马智强.孟子全译[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60

[2]幺峻洲.论语说解[M].济南:齐鲁书社,2005,60

[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10

[4]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12

[5]幺峻洲.论语说解[M].济南:齐鲁书社,2005,261

儒家的核心思想主张范文6

1 班主任得是个释家

释家把事物放在无限广泛的时空里去观察,把精神的乐园建立在远离尘世的天外和来世,这种观察事物的方式,决定了释家的思想引导人们从自身千世万世中去寻求孽报的因果关系,促使人们进行自我心灵的净化,以祥和心态去面对各种不美好,进而和现实的不如意现象达成内心的迁就和谅解,以体现出释家“恕”的美德,那就是无限包容和超脱。

学生素质有好有坏,品德有优有劣,班主任要以祥和心态去面对,体现出释家“恕”的美德。这首先得充满对学生的爱,就像释家一样普渡众生,博爱仁德。这样学生才会乐于接近你,真心地听从你的教导。不要吝啬你的爱,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付出终有回报。只因拥有对学生那份疼爱,你才会平静地面对学生所犯的错误,才不会认为学生给你找麻烦;只因拥有对学生那份关爱,才不会认为班主任工作繁杂苦累,反而会觉得有滋有味;只因拥有对学生的那份真执的爱,你才会想方设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学生的今天负责,为学生的未来谋划。

2 班主任得是个法家

法家的核心思想是以法治引领社会。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不立规矩,不成方圆。一个良好的班级文化的确立,离不开严明的纪律制度、严格的执行力度。所以班主任还得是个法家。

在开学后不久,我与学生共同讨论建立了一套班级中有关学习、卫生等多方面的纪律制度及规范,并由学生自主进行管理。同时,在平时处理学生的问题时,我也多时向学生阐明:老师对事不对人,我处理你只对你所犯的错误作出处理,并不是针对你个人。处理只意味着对过去的终结,并不是给今后下了定论,处理问题的关键是在于让你明白你为什么错,是为了让你今后不再犯同类的错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今后还得你自己努力。让学生既感受到老师对问题处理的坚决,又让学生感觉到教师处理问题的良苦用心。

3 班主任得是个道家

道家思想的核心是无为,主张顺自然、因物性,无为并不是什么也不为,而是主张为而不恃,是以退为进、以曲求全、以柔胜刚。而从其积极精神方面讲,道家的无为是为了达到更好的有为,乃至于无不为。在我们处理班级工作中,也应做做道家,无为而治。

早恋问题,是困扰高中教学中的一个常见的问题。对这类问题我们应先疏,而不是发生后的堵、补。于是我就做了这样的一个尝试,开了一个有关早恋教育的主题班会。首先是音乐欣赏,欣赏三首有关爱情的歌。然后由学生畅所欲言,谈自己爱情观,我最后做总结。这样的班会课,这样的爱情观教育,我发现效果出奇的好,学生听得津津有味,入耳动心,心服口服。结果早恋的现象竟出奇的少,男女同学也能像兄弟姐妹般相处,感情融洽。

4 班主任得是个儒家

儒家“中庸”之道,既是一种伦理学说,同时也代表了一种思想方法,强调内心之“中”与外在之“节”的准确契合,以达到“和”的大功用;而“中”的基本原则是适度,无过不及,恰到好处。中国人有一普遍的共识,即认为“物极必反”,也就是说,任何极端的主张和做法都是不可能长久的。因为到了极端,事物就要走向反面。而只有中道才是常道,才能持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