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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会计实务范文1
关键词: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应用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4-0099-02
建筑企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的企业,也是国民经济发展案例的重要产业。财政部2014年10月推出了《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相关部门认识到管理会计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随着生产专业化、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竞争的日益激烈,建筑企业强烈地意识到,要想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内部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应用的现状
管理会计的应用是国家层面由上而下推行的顶层设计,它在建筑企业中的应用并不普遍。但由于管理会计对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作用,传统的财务会计到管理会计的转变在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中也悄然盛行,促使相关建筑部门结合我国建筑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国外管理会计先进的理论,不断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建筑行业管理会计制度的变革。同时,由于建筑行业管理会计人才的匮乏,对人才的需求较高,各部门各渠道都在不断加强人才的培养力度。只是这一系列的举措都需要时间去慢慢积累,这就要求我们整个行业要不断在实践中去探索和总结管理会计新模式,真正促进我国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和实际联系不紧密
管理会计在西方得到了很好的推广和运用,我国管理会计也借鉴了很多西方国家关于管理会计的理论,这就使得管理会计在借鉴过程中显得比较理论化,就像我们知道它是一个很好的东西,但完全地照搬并非适合我国的国情,特别是具有行业特色的建筑企业。虽然目前管理会计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我国的教育体系特别是本科教育未曾增设管理会计方向,对它的研究也还未形成系统性,不如财务会计对企业的影响大。
(二)研究方法需完善
一个学科或一个内容的研究应是多方面和全方位的,管理会计亦是如此。由于管理会计并非纯理论,而是涉及到数学、会计、统计学等知识,目前大多数对管理会计的研究只局限于数学模型,片面的研究知识彰显其本质,不能包含多方面的内容,这样就会造成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得不到更为全面的应用,从而阻碍建筑企业的发展。
(三)缺乏必要的国家政策倾斜
财务会计在我国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一直处于重要的地位,之所以管理会计没有得到重视和发展,是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较之以前的核算、记账,忽略了管理会计所提供的决策有用的信息,当我们了解到信息可进行有效使用时,管理会计的重要作用开始彰显。由于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且未对建筑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使得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未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国家相关的法规政策没有完全包含到建筑市场的各个触角,这就会阻碍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普遍应用。
(四)管理会计人力资源匮乏
要想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得到较好的应用,相关管理会计专业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专业人才队伍的建立,才会促使整个行业、整块内容得到更好的推广和运用。传统的财务会计教学是以制造业为主,对于建筑企业会计以及建筑企业管理会计涉之较少,即便涉及了一些也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建筑企业本身的专业性,使得对建筑企业管理会计人才的需求更加强烈,这一系列问题都在限制着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三、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中的应用途径
分析了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后,本文将思考今后将如何更好地把管理会计应用到建筑企业中。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建筑企业自身的特点,拟从以下几点进行应用。
(一)理论和实践的高度结合
理论来源于实践,又要更好地指导实践。随着国家层面对管理会计的日益重视,建筑企业的财务工作者更要结合我国建筑企业自身的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研究管理会计,在工作中通过运用不断进行实践和改进。这将促使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高度结合,促进我国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使得理论知识日趋完善。
(二)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紧密契合
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都是财务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企业日常财务管理的特点以财务会计为主,那么现在就要对二者进行有效结合,促进全行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在日常工作中既要发挥财务会计核算、监督的重要作用,又要结合管理会计提供重要的信息进行决策的职能,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让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日常财务管理中有效结合,让管理会计渗透到财务管理的方方面面,同时又促进财务会计在工作中的有效运用,从而促进建筑企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行业监督、法律保护
随着房地产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以来,建筑行业也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近年来,建筑企业也走向了疲软期,在这一大背景下,管理会计的有效推广和运用促使我国建筑行业从内部去进行改革。但这一改革和运用并非是胡乱进行、一哄而上,而是要在行业或者部门的有效监督下进行。同时,国家也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保护我国建筑行业规范和相关制度的完善,让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不仅做到有法可依,又能得到行之有效的监督。
建筑企业进入到了一个调整期,在此期间,如何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建筑企业财务工作者要深入了解管理会计的特点,充分发挥其作用,全面提高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使之得到更为全面的运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以信息化为支撑提升管理效率:《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系列解读之五[J].国际商务财会,2015,(5).
[2] 占永红,李文起.大型交通建筑企业的管理会计信息化探析[J].会计之友,2016,(3).
建筑业的会计实务范文2
【关键词】 现金流量; 现金等价物; 应收票据; 利息收入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主要目的是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以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现金流量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有助于评价企业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和周转能力;二是有助于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三是有助于分析企业收益质量及影响现金净流量的因素,掌握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可以从现金流量的角度了解净利润的质量,为分析和判断企业的财务前景提供信息。科学规范地编制企业现金流量表,对企业加强现金管理、掌握现金动态以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应收票据与现金流量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现金流量表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编制。现金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不超过3个月)、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应收票据一般为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中国注册会计师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7号也明确指出,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等价物。会计实务工作中是否将应收票据计入现金流量,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如果不将应收票据计入现金流量,将使现金流量表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其使用价值也大打折扣,尤其是应收票据收支所占比重较大时,企业销售收现比率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将严重过低,容易给投资者、债权人及政府监管部门造成财务造假的错觉。目前大多数企业都不将应收票据计入现金流量,笔者认为企业应根据应收票据的不同业务处理情况,将其计入相应的现金流量。
(一)应收票据到期解付的现金流量列报
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的应收票据一般不计入现金流量,待应收票据到期解付时,应将其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中,不应将其计入筹资活动收到的现金中。
(二)应收票据对外支付的现金流量列报
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的应收票据,待将该应收票据用于支付材料款、设备款、工程款等款项时,企业一般都不计入现金流量,如果应收票据收支比重较大时,将导致企业营业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营业成本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等出现背离,销售收现比率过低,容易给投资者、债权人及政府监管部门造成财务造假的错觉。笔者认为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的应收票据,将其用于支付时,应将应收票据金额同时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或“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中,以便完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
(三)应收票据贴现的现金流量列报
企业将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的应收票据贴现时,如何进行现金流量列报一直困扰着广大财务人员。笔者认为对于商业承兑汇票及信誉较差的中小银行、合作银行、信用社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在票据未到期时,应将票据金额计入“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将支付的贴现息计入“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待该票据到期后,同时将票据金额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对于信誉较好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笔者认为可直接将票据金额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并将支付的贴现息计入“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案例1:甲公司2012年初无应收票据,2012年1月销售商品收到中国建设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1 000万元(10张面值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当月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600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并将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支付贴现息10万元。假设甲公司2012年1月除上述业务外,没有其他资金业务发生。
如果不将应收票据计入现金流量,则甲公司将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发生,显然与实际业务有所不符。针对上述业务,笔者认为甲公司应将800万元(600+200)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将600万元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将贴现息10万元计入“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二、代扣代缴税费的现金流量列报
企业经济业务活动中代扣代缴的税费主要包括发放职工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受让自然人股东股权的个人所得税、支付自然人股东股利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以及税法规定的企业应代扣代缴的其他税费。目前会计实务工作中,大多数企业未将自身承担的税费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费区分开来,一并计入“支付的各项税费”,造成现金流量表失真。
笔者认为企业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应等于“应交税费”科目借方发生额减去上缴的代扣代缴税费。对于发放职工薪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根据职工提供劳动的受益对象计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对于受让自然人股东股权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计入“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或“投资支付的现金”;对于向自然人股东分配股利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计入“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对于企业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应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三、代收代付款项的现金流量列报
案例2:河南省内XX煤业公司根据《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2011年度共代收6 000万元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向税务部门缴纳5 200万元。
对于XX煤业公司代收代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大部分企业认为应将代收的6 000万元价格调节基金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将代缴的5 200万元价格调节基金计入“支付的各项税费”或“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笔者认为由于价格调节基金由XX煤业公司代收代缴,且金额较大,并非XX煤业公司承担,如果按照发生额填报现金流量表,将导致企业的现金流量虚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以及金融企业有关项目,可以按照净额填报。尽管对于企业代收或代付款项,企业会计准则并未要求必须按照净额填报,但笔者认为对于企业代收代付的各类款项,还是以净额填报比较合适。上述案例XX煤业公司代收代付款项,可以按照净额800万元(6 000-5 200)计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科目中。
四、企业资金拆借的现金流量列报
企业资金拆借是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过渡给其他企业使用的行为,企业资金拆借是企业间的一种资金互助形式,是企业解决短期资金急需的有效途径。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大部分企业都将企业资金拆借计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笔者认为无论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还是非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均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对于提供资金方应计入“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借入资金方应计入“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待借入资金方偿还借入资金及利息时,提供资金方应计入“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借入资金方应计入“偿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此外对于集团内关联企业的资金拆借,务必要保持现金流量填报口径一致,以便于集团母公司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
五、利息收入的现金流量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并没有明确利息收入计入哪个现金流量科目,在会计实务工作中,既有企业计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也有企业计入“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编报口径不一致。
笔者认为企业将资金存放到金融机构,并取得利息收入,实质上是一种投资理财行为,应将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参考文献】
建筑业的会计实务范文3
一、挂靠会计处理方式
在建筑行业挂靠工程的会计处理方式与总包单位财务处理方法进行对照实施。在建设过程中,假设总承包合同的造价是X万元,分包工程的造价是Y万元,并且分包工程造价小于或等于总承包合同造价,对于总承包合同来说,分包工程的总成本是Y,但是对于分包单位来说,Y却是自身的全部收入。通过这种假设进行研究,在建筑的施工单位的会计实务中进行会计分析,一般情况下,总承包人在预算自身的收入时,就会将分包公司的收入也纳入自己的总收入中,而对于承担分包工程的费用,则就会计算成总承包公司的成本预算。通过这种收入与成本的计算,就会使得总承包工程在加强自身的业绩以及工作量中的预测。必要时就会放弃一些损害自身的收入数量。在总承包会计的计算中,在税金方面的处理通常是总承包单位将(X-Y)万元作为自身的营业额,并且要对这部分营业额支付相关的税金附加。在总承包工程中,由于自身是法定的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因此要支付一部分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费用。这项费用以Y万元作为支付的基数。
二、挂靠工程税务处理
在挂靠行为中,这种行为依然是建筑业所禁止的行为,但是当签订了纳税的主体之后就会存在这种挂靠关系,通常在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办理的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支出不能够作为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并且必须要到当地的税务机关去开区相关的发票,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这种表面的挂靠关系,实际双方是不承认这种挂靠关系的,但是在账务上依然会存在挂靠方要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的项目,因此,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在合同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具体的执行,根据双方协议中的个同城造价、结算的标准、承包的形式以及对于相关上缴管理的处理,对挂靠方确定出合理的收入,并且要按照具体的税务计算征收税收。在这种税收的征管中,对于总包、分包工程中的税务处理就容易造成避免税务的征收行为,使得个体的无证建筑队趋向于挂靠外来的建筑公司生存,这就为税收的征收造成了麻烦,并且影响了当地的经济效益。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对于此类挂靠的财务处理,挂靠公司不做账务处理的居多,往往通过将发生的成本票据提供给被挂靠公司的方式,由被挂靠公司做账务处理,被挂靠公司则根据工程进度及甲方拨款情况,再开具发票给甲方,同时又结合挂靠公司提供的票据金额,适量对挂靠公司予以进度拨款。至此,所有的票据、发票、款项都通过了负担有法律责任和纳税义务的被挂靠公司,账目也较为清晰。但是一旦出现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这样的被挂靠公司将会吃不了兜着走,隐患巨大。
因此针对这种挂靠工程的税务处理现状,只有采用实地征收的办法进行实施,这就需要税收征管人员要进行实地的巡查,在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实施,加强相关的税收制度,严格执行偷税、漏税的行为,增强挂靠工程税务处理的保障。
三、建筑行业挂靠工程依据
在我国建筑行业中,挂靠工程是一种常见的建筑行为。对于该行为来说,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分析:对于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借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所承揽施工任务的一种行为,在挂靠的双方就出现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建筑行业相关法律中规定,在建筑行业中,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单位中具有的相关建设资质将施工项目承包给建筑单位,在总承包的合同中,必须要遵循分包工程的条件,必须要得到发包合同的认可。另外,在总承包工程方存在着非主要性或者是专业性较强的施工劳务组织。在正常的施工期间,总承包单位为了能够加快工程的施工进程,可以按照非主要或者是专业性比骄傲强的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形式进行正常的建设,其中这些分包单位应该具有相关的建设资质和建设级别,最终是为了保证施工的质量。
四、实际案例分析
对于建筑业挂靠工程会计处理的研究,在总承包方支付的营业税额以及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附加中,对于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通过研究具体的实例来作出相关的会计处理:例如:2010年5月,乙公司中标甲公司的工程项目,二者之间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其中注明了合同的工程总造价是1200万元,其施工的工期为7个月,在甲乙双方的同意下,对于该项工程中的摸一个项目分发给丙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在签订分包的合同中明确的注明了该项工程的造价是600万元,并且乙方同意要上缴4%的挂靠工程费,在工程竣工之后,乙公司总共发生的合同成本是1200万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在此期间,开工后的3个月,乙公司完成了总工程的一半,并且有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1200万元的工程款的现金,然而在扣除了相关的管理费用后,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时1120万元,对于剩下的工程款会在整个工程竣工之后彻底的结清。因此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为了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工程款一次性的结清,对于营业税总承包的乙公司要作出明确的财务处理,保证整个工程的会计处理能够顺利进行,这些对于建筑业的挂靠工程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中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表现在: 2010年6月,甲乙公司之间结算的总承包工程款的会计处理是:借:应收账款—甲公司600万,贷:工程结算600万;实际收到的工程款是:借:银行存款560万,贷:应收账款—甲公司560万;对于营业额的税金计算的会计处理是:发票数计提税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万,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上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贷:银行存款18万。
乙丙公司结算工程款: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00万,贷:应付账款—丙公司300万;乙代扣税金:借:应付账款—丙公司9万,贷: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代缴营业税9万;上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代缴营业税9万,贷:银行存款9万;收取管理费并且对于剩余的账款进行一次性的支付:借:应付账款—丙公司289万,贷: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10万,银行存款279万。
对于整个工程的成本计算:借:工程施工800万,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800万。
对于收入以及成本的确认:借:主营业务成本1100万,工程施工的毛利10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
对于11月结算余额:借:应收账款—甲公司600万,贷:工程结算600万;按照开票数计提税金:借:营业税及附加18万,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上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贷:银行存款18万;收取的余额:借:银行存款640万,贷:应收账款640万。
竣工的会计处理:借:工程计算1200万,贷:工程施工1100万,合同的毛利100万。
建筑业的会计实务范文4
关键词:“营改增”;混合销售;视同销售;兼营业务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8-0076-02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至此,我国自2012年1月1日自上海开始的“营改增”试点范围已覆盖全国,业务已拓展至所有营业税征税项目,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从部分试点开始至今的四年多时间里,由于不同行业间的购进项目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有效避免了原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并且解决了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给税务部门带来的征管难题,累计减税6 000多亿,为全面实施“营改增”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将发生明显的变化。本文以下选取几项重要业务做对比分析: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由于全面实施“营改增”是将原营业税的征税项目全部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导致视同销售的业务范围有所收窄。如原视同销售业务中,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涵盖了此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建筑业、房地产业、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原计征营业税的项目。也就是说,今后企业再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这些项目就不能定义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视同销售的业务范围自然就缩小了。
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A产品用于本企业厂房施工,A产品成本800 000元,公允价值1 000 000元。该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假定无其他工程支出),预计使用年限二十年,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该厂房使用十年后出售,售价800 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费用。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前相关会计处理(以下只核算与增值税、营业税相关业务,其他略)
二、混合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对于混合销售业务,原规定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界定是否属于混合销售业务时,一个很重要的依据是要看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是否存在主导和从属关系,如存在则可确定为混合销售业务。比如企业在销售电梯时,给客户提供了安装服务,后者就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由于提供安装服务是为了更好地销售电梯,属于从属于销售商品业务而发生的相关服务,所以应将其界定为混合销售业务。一般而言,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主体如果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则应将其视为销售商品业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混合销售行为的主体为非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则应将其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之后对混合销售业务的界定有所变化,如果企业发生的销售业务为捆绑销售业务,即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又提供相关服务,并且该服务是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从属业务,则视为混合销售。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主体如果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则应将其视为销售商品业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混合销售行为的主体为非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则应将其视为销售增值税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可见,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已全面覆盖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再存在发生混合销售业务之后,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问题,而是在应缴纳增值税的前提下,是按销售货物缴纳还是按销售服务缴纳的问题了。
例2.甲单位向乙公司销售一台动力设备,设备成本200 000元,售价250 000元,甲单位另向乙公司收取与该设备相连的工作台的安装费用30 000元,相关款项均已结清。
由于此项业务中,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即安装劳务是为销售动力设备而提供的,后为主前为次,二者的从属关系十分明确,所以应将其确定为混合销售业务。
1.如果甲单位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此业务应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从上述业务处理可见,如销售主体甲单位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全面“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处理并无差别。若销售主体甲单位为其他单位,则应由缴纳营业税改为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兼营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前,兼营业务是指纳税人既从事销售货物等增值税的应税业务,又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提供运输、安装等,并且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并不存在主导和从属关系。对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分别计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兼营业务的概念已然弱化,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均已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今后无须分别核算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和营业税的应税营业额,兼营业务更趋向于混业经营,也就是对纳税人而言只存在生产或销售和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该如何确定适用税率的问题,不存在划定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问题了。
例3.甲公司生产销售A商品,为充分调动本公司的人力、物力开展了跨行业的多种经营,组织施工队,对外承揽新建、改建建筑物工程作业、安装、修缮等服务。当年销售商品收入2 000 000元,提供工程作业、安装等服务收入500 000元。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Z].2016.
[2] 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S].2016.
建筑业的会计实务范文5
关键词:互联网;建筑企业;资金安全
一、引言
随着网络时代的全面来临,网络诈骗、网上银行资金被盗、第三方支付平台被黑客攻击等案例时有发生,由于建筑企业资金量庞大、业务结算复杂、往来款项丰富,更成为网络诈骗的重灾领域。大部分建筑企业都采用了ERP系统,包括网上预约报账、电子结算实时到账、无现金报账、财务查询等多种方式并存于一个统一的网上综合财务平台,与业主、供货商、政府和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大部分也通过网络完成,网络结算提高了资金管理效率,降低了财务管理成本,但同时也使得建筑企业面临着严峻的网络资金安全问题。因此,建筑企业如何适应网络信息化、降低资金安全风险、运用网络信息化提高资金管理质量成为建筑业财务人关注的焦点。
二、互联网环境下建筑企业货币资金面临的风险
(一)内部风险
在全国大力发展互联网背景下,网上支付平台大量运用,建筑企业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节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具体表现形式有:1.财务人员利用网上银行资金结算平台,非法占用企业资金。随着建筑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账户资金结算变得日趋频繁和复杂,虽然开户银行为企业提供先进的网盾和动态口令等一系列安全产品,并制定短信通知、身份认证、限额控制、多重密码验证、防伪信息验证、私密问题设置和银行后台实时交易监控等措施,但也有不少法制淡薄的财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乱开账户、公款私用、非法占用资金,逃避银行结算监督。2.由于网购的便利性,建筑企业常常选择网络购买办公用品、项目用品、小型材料等,有的经办人员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通过网络虚开、多开、伪造或者更改原始单据,从而多报销开支,占用企业资金而非法获利。3.财务人员利用发放工资的时差,私自占用公款。建筑企业的工资发放几乎都通过银行代扣代缴或者财务人员通过网银转到员工卡上。有的财务人员根据已审批的工资发放表,利用工资发放电子数据的审核时差篡改工资金额银行明细,将本应支付他人的工资扣减,实际发放到自己私设的户头上,然后在工资发放时期将其填平。
(二)外部风险
建筑企业资金的存放和转账几乎都是通过网上银行、企业内部银行或者其他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其面临着外部网络的支付技术性风险,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网络钓鱼。不法分子以系统升级等方式精心布置一个与真实企业网站十分相似的“山寨网银”页面即钓鱼网站,非法获得客户的网银身份信息后,迅速地盗取资金。据统计,2015年有60几个用户信息数据库在网络上公开流传或通过地下黑色产业链进行售卖,共涉及到6000万条客户信息。2.木马偷袭。不法分子将木马病毒挂在一些门户网站、社交软件或者必备网页上,企业资金管理人员一旦疏忽,使用工作电脑点击就会被木马偷袭,被不法分子窃取企业账户、密码等,从而盗走网银中的资金。3.黑客攻击。不法分子向企业内部网站、内部网络或者工作电脑进行黑客攻击或者远程控制,使得企业的资金被暴露和操控,不法分子转移侵吞企业的资金。
三、互联网环境下建筑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措施
(一)提高网上支付操作的安全性
首先,对员工的职责进行界定,将不同的操作权限进行不同的等级分层,不同等级的操作权限有明确的分工,各司其职,权利和责任对等;其次,技术问题,建立数据泄露防护和应急解决方案、U盘加密、文档加密等数据保护方案,从而应对各种数据变形后的泄密事件,保障企业和用户的账户数据安全;再次,要强化防火墙和网络安全检测措施,防范外来隐患对网上银行的入侵,避免黑客侵入而造成的财务风险;第四,应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建立现代的内审制度,防范舞弊行为,确保企业资金安全。最后,提高建筑企业网银操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当操作员将相关财务信息准确录入银行系统中后,由复核员对网银交易信息进行检验,因此,对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也是必要的。
(二)建立企业资金风险预警体系
建立和完善资金风险预警监测机制要做到:首先,要确定重点资金、重点单位等监测对象和领域,分析资金变动走向,提前做好应急预案,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其次,企业财务系统对多次输入错误的资金密码或者在不安全电脑上登录操作施行拦截、提示或报警,强化资金管理中的层级管理,降低支付风险;再次,当企业所依赖的金融公司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发生网络故障时,企业应该建立自身的应急平台、应急机制和备灾系统,以充分保障自身企业的资金安全。
(三)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技术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迅猛发展,网络犯罪日渐猖獗,严重影响着在线金融服务和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从外部角度来看,建筑企业应谨慎选择技术成熟可靠的挂牌银行,从源头上控制网上银行的外部风险;从内部角度来看,建筑企业应不拘一格降人才,吸引海内外优秀的互联网专家,购置先进的互联网设备,采用多重防火墙,有效分隔互联网与交易服务器,防止外部用户的非法进入。
四、结语
在网络时代背景下,各项网络技术与管理软件被充分应用于建筑企业资金管理,能提高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但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创新、管理范围的不断扩大及管理工作的不断复杂和艰巨,建筑资金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漏洞也凸显出来。加强网络环境下的建筑资金安全管理不仅依靠意识革新、制度强化、人员素质提高,同时,还需要切实加强与网络环境相适应的一系列监管与控制手段,搭建信息化网络平台,避免管理工作的纸上谈兵,杜绝资金安全问题的发生,保证企业在网络浪潮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高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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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邓喆,韩跃.货币资金审计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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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小桑.资金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研究[J].财务与管理,2013(12).
建筑业的会计实务范文6
关键词:公路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准则;预算;核算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一、公路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加强对建造合同的管理。实行《建造合同准则》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发包单位与承包企业要规范建造合同的签订,保证建造合同的执行,减小合同风险,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双方经济利益的及时流入。
(二)提高对成本的预测与控制能力。公路施工企业应利用实施建造合同的契机,将成本预测与控制有机结合起来。
(三)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①应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和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②必须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准则》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对于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预计。③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二、合理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
预算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合理确认合同总收入
合同总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执行合同中因变更(施工图量差及变更设计)、索赔(各类价差及自然灾害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合同预计总收入根据承包合同和业主已经认可并验工计价以后的变更、奖励、索赔来预计和变更,不得随意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更不能通过人为调节预计总收入来进行利润调节。针对国内建造合同市场的尚不规范,在未订立书面建造合同或订立有书面建造合同但合同中未确定合同总金额时,可暂采用中标价作为建造合同的初始预计总收入,待能够准确估计时再作调整。对于公路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内部分包,应以内部预算价或分包合同总价加上变更、索赔、奖励金额之后作为合同预计总收入。
(二)合理预计合同总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新会计准则下还包括利息资本化费用。预计合同总成本是《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中极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工程预算部门要根据内部预算合理预计合同总成本,所有数据都需要有合理及实质的凭证支持。要考虑施工期内成本的变化(如:通胀),在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时,应仔细分析导致产生变化的原因以及对合同结果可能带来的影响大小。工程预算部门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未完工合同成本进行测算修正,在变更预计合同成本时不得编造虚假证据来随意调整预计合同总成本。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不计入合同收入的非经常性收益(如完成合同后处理的残料收入),应冲减相关合同成本。
三、合理核算建造合同收入
由于公路施工企业施工周期较长,在其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受到通货膨胀及市场供应关系的影响,一旦材料等生产要素的价格发生变动,将会导致成本的大幅变动企业需要定期确定预计合同成本,但如果没有其他部门有效地配合,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就带有一定随意性,同时由于建筑公路施工企业没有成本预测方面的资料积累,企业内部没有有效的内部预算体制,也使得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大打折扣。
加强合同收入确认与成本控制实行建造合同核算的关键是准确预测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可成立由总会计师牵头,财务、经营、工程管理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指导企业健全成本核算体系,建立收入、成本管理制度,为工程项目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的合理预计提供信息。企业应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和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人工、材料、机械等各项企业内部定额,借鉴国际会
计准则的规定,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有效的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加大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使与成本核算有关的信息可靠、准确、完整、及时地在相关部门传递和使用。并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数及时进行审议与调整,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概预算或建造工程概预算、适用的耗费定额、会计核算制度、成本分析制度等,提高测算水平。同时,建筑公路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因变更设计、索赔、奖励及非可控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应及时取得发包单位的签认,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计算合同收入,进行工程结算,收取工程价款,真实反映建筑公路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
四、确认纳税时间
新建造准则对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及其金额与当前我国税法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及其计税依据有比较大的差别,这不仅使得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应纳税金额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还会造成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与所得税的时间与税务机关出现差别。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依据业主签订确认的建造工程项目结算单,而新准则规定建筑企业应当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这导致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建造合同应缴营业税的纳税时间和纳税金额上产生分歧,给建筑企业的实际财务管理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另外,建筑企业在合同收入确认上与税务机关的差异导致企业年度结算时会计利润与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利润也会产生较大的差别。而根据我国税法当前规定,多交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不会退还给企业,使得这种应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很可能造成建筑企业的纳税损失。
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当地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从而尽可能地解决纳税时间与纳税金额上存在的差异。针对纳税时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建筑企业确认合同收入的时间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所导致,只是时间性的差异会随着工程进度的完成而逐渐消失。虽然,纳税时间性差异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成本,但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资金筹划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部分资金成本。而针对纳税金额的差异,建筑企业只能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通过慎重地处理和筹划,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建造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多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出现。
结束语
公路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就是加强对工程项目合同收入、合同成本进行科学地确认和计量;合理确定完工进度;合理进行纳税差异会计核算。公路施工企业的经营者、会计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只要抓住这一准则的基本内涵和关键问题、理清思路,深入理解,努力探讨、积极实施,使之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服务,就能实现成本支出最小化和获取利润最大化,就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