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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会计实务培训范文1
(一)不合理的课程设置
合理的课程结构包括合理地开设课程、合理地安排课程的先后顺序和合理地安排课程之间的衔接。其中,在高职院校会计教育中,课程衔接目前存在较大问题。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是以适应社会需要为基本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这个目标在课程设置方面的体现之一就是,各类财务课程的设置都非常细致和具体,但是这些课程的内容安排都过分强调单科内容的完整性,而忽视课程之间的替代性和互补性。比如专业核心课程《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在本量利分析、经营杠杆、资金需要量的预测、销售预测、利润预测、全面预算、成本控制、责任会计、经济订货批量、长期投资决策等方面都存在大面积内容重复。另外,比如针对具体行业的会计课程包括《旅游业会计实务》、《酒店餐饮会计实务》、《运输企业会计》等,这些课程在六大类“会计要素”,五大类“常用科目”账户,各类账户的记账方向,两大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方面都存在内容的重复。
(二)畸形的考核方式
考核既包括对教师的考核,也包括对学生的考核。总体而言,考核方式简单是高职院校各类专业均面临的问题。在各类高职院校,对教师的考核存在“轻科研,重教学”的普遍现象。也就是说,高职院校往往过分强调教学任务的重要性,却不鼓励教师从事科研工作。这种激励机制的偏向性,主要体现在对科研成果的物质奖励方面。据笔者对广州市几所高职院校的调查,对于发表在《会计研究》、《管理世界》这种会计和管理领域最权威的学术期刊上的论文,货币奖励仅为区区一千元左右。表面上,这种考核方式与高职院校教育的关系似乎不大。而实质上,由于这个带有明显偏向性的激励机制,不仅导致大部分老师的科研热情不高,也会进一步地影响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育水平的前瞻性。多数高职院校对学生的考核主要包括会计理论考核和会计实践考核。尽管各职业院校都强调实践能力的重要性,但是,在具体的考核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偏向性。因为理论考核容易,简单的笔试就可以得到结果,但是实践能力的考核却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难以做到有效评分。比如,在实践教学活动时,很多高职院校虽然制定了规范性的评价标准,但都过份强调实践结果,而忽视实践过程,导致一些学生利用各种不正常的方法骗取高分,而导致老师无法公正评分。
(三)教师队伍流动性过高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数量已经超过1000所,相互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为了降低人力成本,一些高职院校会聘用一定数量的编外教师。其中一些编外教师不仅具有高学历,同时具有非常丰富的企业实践经验,并且已成为一些院校不可缺少的教师骨干。但是,由于职称评定、福利待遇和培训提高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差异,严重地影响编外教师的教学热情,从而导致编外教师流动性高。对于在编老师而言,流动非常快,直接导致其教学工作量呈现“明显的波动性”而影响工作积极性,并最终影响了整个高职院校会计教育的教学工作。另一方面,为了弥补编外老师的流失,高职院校往往降低教师录用标准,社会上大量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填补编外老师的空缺。这些老师虽然有系统的会计理论知识,却缺乏会计行业的实践经验。没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很难培养出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另外,高职院校降低录用标准后,教师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少数人本身不仅缺乏教书育人的理念,也不真正热爱教育行业,甚至个别教师本身的道德品质不佳,从而误导学生,损害学生利益。
二、对策与建议
(一)清晰地界定课程之间的边界
以《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两门课程为例,《财务管理》应以资金运动为主线,以财务决策为核心,以时间价值、资金成本和风险价值为主要考虑因素,以资金的筹集、投放、运用、分配和回收等内容构建课程主体。《管理会计》应以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划和控制为主线,以本量利分析为基本手段,以经营预测、经营决策、规划和控制等内容组建课程。将《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的重复内容重新分配如下:资金时间价值、资金需要量的预测、长期投资决策侧重于对资金运动的管理,应划归《财务管理》课程;本量利分析、经营杠杆、经济订货批量、全面预算、成本控制、责任会计、销售预测、利润预测,侧重于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管理,应划归《管理会计》课程。除了划清课程与课程之间的界限之外,开设综合性课程也是现代科学向协同化和综合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关于后者,至少有三种可行的措施。第一,开设《行业会计比较》,主要介绍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等行业会计核算,侧重收入、费用、利润核算,并比较各行业的核算差异,将各行业会计与工业行业会计核算的异同进行比较,侧重各个行业具体业务操作会计处理。第二,将票据法、经济法和所得税等法律类的课程与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等专业课程开设一门综合课作为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来提高学生职业判断能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第三,开设市场营销,统计学,管理会计,财务报表分析等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的课程,来拓宽现有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视野。
(二)完善对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方法
对于教师的考核,应该做到教学和科研并重。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师考评体制,使教学与科研都受到重视,特别是要提高科研业绩的物质奖励标准,让擅长教学与擅长科研的教师在这种体制中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促进科研与教学之间的良性互动。在职称晋升、工作考核等重大问题上,也要充分体现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基本要求。会计教育的最终目标是要培养合格的会计人才,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改革现行对学生的评价方法,应将由学校主导型转变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考试评估机制。因此,对于学生的考核,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去展开:一、职业道德,在教学过程中考察学生的诚信意识等;二、对知识的掌握程度,通过日常业务考察学生对基本业务的操作技能;三、职业判断和学习能力,可结合学生职业判断能力和对综合知识的运用能力进行考察;四、协同合作精神和沟通交际能力,在实践教学中引入竞争机制,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通过各组互助合作,学生之间的相互沟通来综合评价;五、写作能力,可具体通过案例分析、实习报告等书面材料进行综合评定。
(三)实行岗位管理,调动教师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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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 教学方法; 教学质量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3-0125-0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对会计人才的需求量迅速增加,并对会计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社会对会计人才的需求,技工学校会计教育应培养“双师型”高素质会计师资队伍,改变传统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紧密结合不断变化的会计法规和市场主体要求,才能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教学质量。本文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培养高素质“双师型”会计师资队伍,是提高会计专业教学质量的前提
目前,在技工学校,担任会计专业教学任务的大多数是青年教师。这些青年教师思想要求进步,事业心较强,都能掌握会计理论专业课程,基本上能胜任本职工作。可是这些青年教师多数是从学生转变为教师,虽然理论知识熟练,但缺乏实践经验,没有接触过会计工作实务。况且,由于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会计职能已不再是核算与监督,还要参与经营预测和决策,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充分发挥其控制、监督职能。这就要求会计专业教师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不仅专业理论知识过硬,而且能熟练掌握会计实务处理工作流程。因此,学校要为教师创造学习机会,定期安排会计专业课教师进行业务进修或业务实践、参加各类专业培训或教学研讨等。培养教师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既能在课堂上授课又能带领学生在企业或模拟实验室进行会计业务实训操作,这也是教师传道授业解惑应具备的条件,只有具备渊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才能更好的提高会计专业教学质量。
二、适应社会需求,更新教学内容,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
技工教育会计课程教学内容必须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法规的变化、会计岗位的需求不断加以调整,吐故纳新。知识的传授还是以书本为主,一本好的教材,对于提高教学效果,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目前技工学校会计教材内容已跟不上经济发展和会计法规变化的需求,作为会计专业教师要时刻关注会计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和会计理论的改革发展, 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并把最新的内容传授给学生。技工学校现用会计教材都以中小型工业企业为例,普遍性较强而特殊性不足,概括性、理论性较强而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弱。从市场情况来看,商品流通、旅游服务、房地产、餐饮业、运输业等现代服务业迅猛发展,更有较强的发展劲头。学生在校只对工业企业的会计核算有所了解,走向社会难以适应其它行业对会计核算的要求,所以不少学生毕业后感慨:“校之所学,无用之学”。为了使教材更具针对性和指导性,建议对技工学校会计教材进行大的调整改革,要体现会计专业知识同市场需求有机结合。加强教材建设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编写教材时,要结合已经颁布的权威性文件,如《财务通则》、《会计准则》等。因为这些文件的内容集合了会计理论研究的精华,是指导会计实务的规范和原则;第二,要把经济改革中出现的新业务、新经验,融入教材中,作为与时俱进的教学内容,使学生将知识融会贯通,应用到实践中。
三、探索教学艺术,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课堂教学是一门艺术,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一名有知识有能力有艺术素养的教师,课堂教学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应抓好这一中心环节。
(一)整体设计。只有做好课堂教学整体设计,才能在教学中,抓住重点、突破难点、解决疑点,争取做到每句话、每分钟学生都有收益,使学生在课堂上始终处于积极思维状态。因此,教师要做好:第一、备教材。在课堂教学时间内,应传授哪些知识,要安排得恰到好处。内容要紧扣教材,不能照本宣科,要加工、补充、精选一些教材以外的与内容相联系的实例,尽量做到知识点少而精,课堂结构要主次分明,循序渐进;第二、备学生。由于技工学校学生类型不同,其要求和目标各异。所以讲授内容和讲授方法应面向大多数,掌握大部分学生的接受程度,并针对个别差生因材施教,进行相应的提示;第三、备方法。教学方法要恰当、灵活、有实效,有利于完成教学目标,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对一些问题如何提出,如何讲解,使用什么教具,是归纳还是演绎,举什么例子,板书写什么,练习什么,都应恰到好处,认真准备;第四、备语言。语言为教师的基本功,不可忽视。授课时一定要准确、清晰、生动,富有启发性,感染力。语速要适度,逻辑性强,表达能力强,易于被学生接受。所以,在整体设计中,坚持以教材为本,以教具为辅助,针对教学内容和多数学生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教师个人的优势和特长,力求新、巧、精。
(二)言语幽默,创设氛围。幽默是思维的火花、智慧的结晶,是现代课堂教学中不可多得的品质。讲得传神,听得才有神,而不会走神。怎样创设课堂氛围,营造良好的课堂效果?首先,设疑生趣。在教学过程中要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来引发学生学习兴趣。如在授课过程可采用案例法、悬念法、模拟法、游戏法等方法,让学生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感觉会计知识在生活中无处不在,使他们产生求知欲,调动学习积极性,进入最佳学习状态;其次,以趣求知。当学生进入了求知最佳状态时,教师要抓住时机,依据教学目标,展开有利于学生学习模仿、概括的教学内容,发掘教材的兴趣因素。然后,知趣交融。通过学生努力学习和老师的配合指导,由内心的成功体验产生情感满足,从而成为推动下一步学习的动力,促使短暂的学习兴趣发展为持续性的求知欲。兴趣是一种愉快的情感,只有在享受中自主学习才是最高效的。
四、对学生高标准严要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教与学是辩证的统一,正确处理教与学的关系才能教学相长。不少人认为,教师教多少,学生即学多少,或有教必有学。事实上,教与学之间是相互促进而并非教带动学的关系。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来说是否能产生良好的学习效果,除了教师本身的教学内容和授课特点之外,学生所具备的自身因素也十分重要,如学习积极性,学习能力和动力等。再者,学校所选择的教学内容也起到关键作用,应选择难度符合学生情况的教材。另外,教学环境、条件等等在某些程度上都会影响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加强合作,主动取得学生的信任:一要依赖于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吸引学生,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二要依赖规范的纪律约束,提高学生的自觉性。教师应将学校规章制度作为执行标准,时时刻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这不仅体现在课堂内,督促学生认真听课,领会课堂内容,也要落实在课后,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巩固复习课堂知识。作业不仅是对学生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一次检阅,也是加强会计标准化、规范化练习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具,同时,教师通过评判作业也能发现一些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此外,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要经常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和实习等,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
总之,提高技工学校会计专业教学质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际工作中制约教学质量的因素多种多样,做为一名会计教育工作者应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学识水平,加强学术交流,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会计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 朱凤山,网络课程中教与学[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年.
[2] 山丽静,浅析提高会计专业教学质量的方法[J],《科技信息》,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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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纳税筹划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及意义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重要来源,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法对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统一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较前均有很多明显的差异。针对税法的诸多变化,企业应潜心钻研新税法,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筹划各项涉税行为,才能保证及时足额的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不仅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是有利的。纳税人有了合法的减轻税负的手段,就不会采取或者会较少地采取非法手段减轻税负,这对国家是有利的。纳税筹划的基本手段是充分运用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之所以出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让纳税人从事该政策所鼓励的行为,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筹划,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视而不见,那么,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就达不到其预先设定的目标了。
二、新所得税下税收筹划的方法
1.从纳税人认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实行法人税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根据这点,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既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同时,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使总分公司之间的盈利以及亏损相互抵消,减少应纳税额。
2.从税率上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是指税款征收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以及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法定基本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20%。
据此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应努力将投资重点放到向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节约税收支出,提高净收益。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小型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假定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企业,那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适用20%的税率。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纳税筹划时,从税率角度就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3.从税前扣除规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1)从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据实扣除合理的工资费用,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
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
②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
③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
④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
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内资企业在作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时,也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工资支出远超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机关会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2)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
新税法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把握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了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3)从公益性捐赠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注意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①捐赠应当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而不能自行捐赠,应当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②如果企业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则可以考虑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或者将一个捐赠分成两次或者多次进行。通过符合税法要求的捐赠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4)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旧税法对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的扣除没有明确规定,新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如果预期当年利润非常可观,则可以考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增加当年可扣除金额。然后在以后出现亏损的年度,再“改变”这笔专项资金的用途,增加当年的利润。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的利润比较稳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新税法的实施,企业应明确纳税筹划对企业理财的积极影响,强化纳税筹划意识,不仅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而且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在纳税筹划时,需要将纳税利益和相关的成本进行权衡,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由于各纳税人的情况不尽相同,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者必须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长期规划,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做出企业战略性和战术性选择,科学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力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许太谊张伟: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纳税会计实务[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3月:P2—20.
[2]翟继光张晓东: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年6月:P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