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安全知识范例6篇

互联网信息安全知识

互联网信息安全知识范文1

一、互联网时代下的财务会计管理特征

第一,扩展了财务管理的宽度。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意味着所有的管理都变得更加便捷以及迅速。财务会计的管理模式也会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互联网时代下,财务管理的宽度被拓展。会计财务管理被延伸了,其管理的领域变得更加宽广,同时也变得更加有深度。例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采购管理可以追溯到库存,可以延伸到销售人员,延伸到供应商等等,从而加强对企业上下游链条的管理。

第二,提高了财务管理的及时性。互联网的及时性不言而喻,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意味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信息化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信息传递快,信息反映及时。会计信息的一个要求就是需要反映及时,互联网的特征满足了这个要求。互联网的实时性可以让管理变得更加及时,上下级更加及时沟通,沟通的形式也可以更加多样化。比如有了网络,上级可以及时给下级布置任务,也能进一步地监督其完成情况。同时,下级也可以及时向上级反映工作的进度及情况,以便提高效率。会议的进行也可以实时,比如可以利用视频会议进行,也可以通过网络实时语音进行。

第三,增加了财务管理的协同性。互联网时代下,增加了财务管理的协同性。网络的及时性让财务管理变得快捷及便利,使得财务管理变得更具有协同性。信息化时代下,信息传递变得快捷,从业务的上游到财务的中游再到库存管理的下游信息传递更加快捷。材料的采购,财务的处理,存货的管理变得更加及时也变得有效,也更加协同。资金的运用与流通,业务的进行也更加全面与有效率。企业的上中下游管理链条更加完善,信息传递更加及时。因为互联网的普及,业务与财务更加贴合,因此,增加了财务管理的协同性。

二、互联网时代下财务会计管理出现的问题

第一,会计信息安全隐患。网络时代下,会计信息安全出现隐患。会计信息更加容易泄露。电脑的管理,权限的设计等等使得会计信息安全存在很大的隐患。一旦电脑被盗或者电脑密码的被破解,则会计信息存在相当大的隐患。另一方面,相关的会计人员负责相关的工作,只有相关的权限才能有相应地修改或者审核权限。一旦权限设置变得模糊或者内部控制变得不够严格,那么会计信息的安全就存在一定的隐患。比如财务的经理才有凭证的审核权,但是有些公司的财务人员也有相应的审核权限,导致内部控制出现相应的纰漏,而会计信息的安全就存在很大的隐患。

第二,网络安全隐患。互联网时代下,信息传递变得快捷,但是也信息传递也变得更加不安全。一般的电脑,一般的存储已经不能满足财务工作的要求。很多系统的漏洞以及电脑黑客等等都可能将会计信息泄露,造成系统的不安全。另一方面,电子秘钥,360安全防护等等变得更加重要,电脑的病毒有可能崩溃整个系统,而财务系统也不可能幸免。但是电子支付口令等等技术的应用还跟不上,导致很多权限的设置变得困难或者形同虚设。只有保证网络的安全,才能保证系统的安全,进一步地保证财务信息的安全。

第三,财会人员素质跟不上。互联网时代下,财会人员不仅要懂得相应的财务知识,同时也要相关的互联网技术,只有这样才能不与时代脱节。互联网时代对人才的要求与以往不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得人才不单单要掌握自身的专业,同时还应该懂得一些简单的电脑技术,以及相应的office软件的应用等等。很多公司的财会人员只懂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但是不懂相关的电脑技术,这样使得财务工作进行得并不好。在互联网时代下,电脑知识以及一些电脑软件知识是一个人才综合知识的体现,也是一个人员办事效率的体现。因此,培养一个财务高素质人才变得更加急迫和有必要。

三、加强互联网时代财务会计管理的相关对策

第一,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互联网时代,会计人员的素质变得更加重要。会计人员不单单要掌握相关的财务知识,同时要需要懂得一点点基本的电脑常识,对office软件的应用更应该是炉火纯青,驾轻就熟。因此,在选聘相应人才时,企业应当选聘有相关财务经历的人员,同时也要考核相应的电脑常识和office软件知识。在对人才进行培训时,应当重点培训电脑知识以及office软件的应用。学员自身也要自学这些基础知识以提高工作的效率。

第二,注重信息的保密性。会计信息的泄露会对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害。由于竞争对手对公司信息的窃取,使得自身的商业机密被窃取,而失去了原有的竞争力。这对于一个企业来讲是致命的,同时也是不可挽回的。因此,在互联网时代下更加要注意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性。电脑的安全,密码的安全等等都是每个财务人员应当关心的。同时文档的加密处理,打开时的秘钥处理,不可复制或者复制需要相关权限等等都可以进一步地加强信息的保密性。为了加强信息的安全与保密性,企业的IT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程序防止信息的泄露,以便使得信息更加安全。

第三,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对于财务管理来说更是重中之重。只有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企业才能取得更加长久的运营。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并没有改变分工合作或者减弱内部控制的要求,相反,内部控制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因为互联网安全以及信息的安全都是靠着良好的内部控制维持的。只有良好的内部控制才能保证信息的安全,保证只有相应权限的财务人员才能从事相应的业务或者工作。设置权限或者相应的网络审批等等都是内部控制要求的体现,将内部控制做好了,财务管理就变得更加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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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安全 重要性

前言: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互联网应用逐渐普及,在互联网应用的过程中,用户不论是进行导航服务还是进行搜索引擎等其他操作,都会在网络系统中自动生成相应的数据并被存储,而大量的存储数据汇集构成“大数据”,在此环境下,个人信息直接会受到网络安全威胁,所以对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极其重要。

一、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1、保护个人的安全和权利。随着商业运作中对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越来越成熟,部分商家尝试利用互联网技术,对用户在使用网络中留下的痕迹进行搜集和整理,对用户的基本信息、爱好、需求等进行反向定位,在此过程中,虽然网络信息痕迹是用户提供的,但用户在留下此类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并不知道商家会对此部分信息进行二次加工,甚至部分用户并不了解在互联网使用过程中会产生浏览、应用痕迹。所以在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维护互联网用户知情权的一种体现,商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搜集和利用,不仅侵犯用户的知情权,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威胁用户的人身安全,所以在大数据时代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至关重要。

2、保护个人安宁权。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使用移动终端设备的过程中,接受垃圾短信、邮件、广告的概率大幅提升,此种现象的出现,并不是互联网用户主动扩大对网站、企业的授权范围,而是用户个人在利用互联网的过程中会形成一定的痕迹,而网站等机构为迎合用户的需求,调动用户的购买欲望,从中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会结合用户的“痕迹”,在用户未同意的情况下向其发送一定的广告信息,这直接对用户的“安宁权”构成侵害,所以在大数据背景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实质上也是保护用户安宁权的具体体现。需要注意的是在移动互联网方面保护个人的安宁权,并不会完全的消除用户在网络交易中的痕迹,而是有意识的隐藏个人信息,具体的销售量等信息仍然存在,这是推动网络经营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3、降低网络犯罪案件发生的概率。据资料显示,1998年我国公安机关全年办理的网络案件数量为142件,2008年提升到3.5万件,2012年上升到12.5万件,而2015年高达17.9万件,结合近年来网络安全的数据可以发现,尽管我国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提升,但我国网络犯罪仍呈快速增长势头,此现象的发生与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效果不理想具有密切的关系,因为要进行网络犯罪,首先要通过各种途径对个人信息进行获取,如现阶段较常见的用木马攻击互联网用户的计算机设备,对其网上银行信息进行窃取,然后通过欺骗等方式获取用户手中的验证码,盗取用户与互联网“挂钩”的银行卡资金的网络犯罪,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为基本前提。可见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可以有效的降低网络犯罪的概率,维护社会稳定,所以个人信息安全非常重要。

二、大数据时代下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途径

1、政府方面。政府在认识到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重要性的前提下,应极大相关的立法制度,对网站、搜索引擎等方面在维护用户信息方面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说明,保证其必须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应用,如果网络机构在用户不知情或不允许的情况下,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利用,并对个人的权利、安全等方面构成影响或损害,互联网用户应该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2、技术方面。首先,我国应加大对信息保护软件的研发力度,以此提升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使不法分子对个人信息进行窃取和使用的难度加大;其次,我国应有意识的扩大匿名化信息的适用范围,使用户的性名、地址等个人信息在网络中自动隐藏,只留下对用户个人安全威胁性极低或并不存在威胁性的信息,以此保证商家可以对有效的网络数据进行利用的同时不威胁个人的合法权益。

3、加大对网络用户的安全宣传。在法律对不法分子打击力度不断提升的过程中,虽然会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网络犯罪,所以用户个人应提高安全意识,在面对可能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提高警惕,这要求加大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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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展现出强劲增长势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我国市场参与各方带来了便利,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存在的风险也在不断积聚,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以P2P为例,“跑路、倒闭、涉嫌非法集资、提现困难”等现象高发频发。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已有诸多学者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研究。尹优平(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私人信息容易泄露、资金安全难以保障、纠纷解决比较难、制定法律比较困难等困难。常瑞胜、王正位(2015)进一步运用实证方法对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权益风险进行检验,发现互联网金融中信息泄露风险是比较严重的;纠纷处理难是互联网金融中最严重的风险。巴曙松、杨彪(2012)通过分析也发现,相比欧美国家,我国在第三方支付监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明显的不足。综上所述,已有学者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及其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大量分析,这为本研究提供了很好地理论借鉴。但已有研究却很少对互联网金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具体途径进行深入探讨,并据此提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相关对策,这也正是本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路径

(一)信息传递途径

互联网的发展为金融信息传递提供了渠道和平台。但互联网的数据信息来源形成维度单一、数量不够,且信息传递渠道有限,导致消费者获得的信息量有限,给市场中的目的不纯的人提供了套利空间。与此同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高,使得投资者识别真伪的难度增加。另外,信息提供商有意无意的将重要信息与无关信息混淆,使得金融消费者难以全面真实地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二)资金安全途径

互联网金融在技术支撑、系统安全稳定方面存在漏洞,威胁消费者资金安全。开放式的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自身缺陷或技术不成熟造成瘫痪、崩溃,造成消费者资金截留或被盗,引发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

(三)风险补偿途径

当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经营不善倒闭,消费者资金流向未定的情况发生时,由于提供风险补偿主体未确立的约束,导致消费者无法要求赔偿权益受损。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风险补偿与保障机制,风险偿付基金制度等。

(四)法律保护途径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之配套的监管与法律体系却明显滞后。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会因为某种原因不可避免地会与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产生争议,在立法保护缺失和监管主体不明晰的情况下,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就会受到受理渠道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的限制,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中。

三、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一)消费者自身的风险辨识能力差

互联网金融的“长尾”特征,由于金融消费者大多来自社会中低层,金融素养较低,缺乏充足的信息和专业的金融知识,缺乏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投资中的非理突出。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向金融消费者介绍产品时,利用信息和知识的壁垒导致非理性的金融消费者面临着严重的被欺诈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披露缺乏监管部门的监管

我国目前仅是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披露相关信息,而没有对信息的质量进行严格监管,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披露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这不仅没有弱化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反而会加剧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建设与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上不一致,导致针对互联网金融问题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相关条例也缺乏对保护主体、对象、法律责任、补偿途径的具体规定,这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不通畅。其次,我国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制度性错配。由于互联网金融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跨行业性增强,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制度性错配,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推进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鉴于普惠金融的推广发展,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更广泛化,提高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意识显得尤为必要。首先,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义务对操作者讲解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要求,预防不必要的损失。其次,行业自律组织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定期举办金融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知识内涵和金融素养,更好地甄别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的监管

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首先,应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针对不同业务模式分类监管。其次,通过构建跨部门协调机制,积极建设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型监管制度,全方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风险防控、行政处罚、舆论监督等一系列监管体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后,监管部门可以建立更为完善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机制和消费者保护机制,通过加大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信息的真实性。

(三)加大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就目前来看,使用传统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不可行的,那么立法部门应尽快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第一,完善补充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以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要求;第二,专门制定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法》,将互联网企业的准入、互联网保险制度、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纳入考虑范围;第三,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部门行业规范建设,弥补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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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引言

随着科技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我国金融创新不断加快,金融开放持续扩大,金融领域发生着巨大变革。互联网金融正是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二者结合,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进行传统金融业务交易,并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类业务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金融业态。如: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互联网银行等依托互联网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应运而生。随着互联网金融广泛普及,与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发生往来业务的人数与日俱增,相关人群被大众或媒体俗称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文件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概括为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这些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普及范围广,因此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还并不完善,导致这些新型业态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面临着一些困境,维权道路更加崎岖,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需要新的思路。

二、互联网金融的消费特点

(一)快捷方便及时,覆盖面广

随着网络技术的创新,4G业务的普及,智能手机等移动电子设备的应用,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了解到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享受到互联网金融服务。因此,信息的传递与更新非常快速、便捷。消费者可以实时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金融业务的处理,例如买卖股票基金、购买理财产品,银行账户转账还款查询、申请小额贷款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提品和服务的。随着网络的普及、电商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等商业模式的创新,互联网金融迎合的大众的需求,跨越地理局限和障碍,能够快速提供资金,实时更新金融信息,使其受众范围更广泛,拥有更多的客户,全面迅速的覆盖到所有互联网能覆盖到的区域和人群。

(二)低成本,高效率

互联网金融业务关联性和综合性强,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来说,不再需要大量的业务人员,从而降低了整个业务流程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工作办事效率。同时,互联网操作流程简单便捷,规范标准,大大节省了消费者去金融实体网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效率更高,提升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参与度。

(三)风险性高,极易引发金融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由于所交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虚拟化、数字化,因此消费者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互联网企业迅速的扩张,倒逼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和措施难以赶超金融创新的速度,导致监管真空与套利空间的出现。同时,互联网金融根据市场机制将金融资源在各行各业,各区域进行有效优化配置,这种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所产生的交叉性金融风险相互影响、连锁反应,极易引发全链条式的大规模的金融风险。同时,我国并没有建立健全的征信制度,金融企业无法准确掌握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导致了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极易发生不可控的金融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跨地域消费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互联网金融的普惠特点,正是可以跨地域提供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但这也正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困境,即当权益受到侵犯和破坏时,由于地理空间的遥远而无法及时有效维权,使得维权成本大大提高,甚至远远高于所消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价值。同时,信息不对称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无法评估收益风险,特别是农民、学生等群体对金融知识不甚了解,往往只被高收益高回报的表面利益所迷惑;选择了与自身条件或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投资等金融产品,最终导致财产受损失,权益受到侵害。

(二)个人信息泄露危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除了财产安全之外,还涉及到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企业通常通过种种不正当的方式诱导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如果不提供,就无法实现金融产品的购买和金融服务的制定。在此情况下,一旦互联网金融企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交易信息泄露或者出卖,使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处于危险境地,造成无法挽回和弥补的后果。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没有强有力的信息保障技术水平,导致客户个人信息和资金信息特别容易受到网络病毒或者黑客的盗取和攻击,电子信息一旦泄露,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也非常广,破坏性极大。

(三)缺少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混业发展和我国金融分业监管,就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保障。消费者对于去何部门投诉难有定论。没有统一的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业务监管,导致各部门相互推卸责任,不能有效及时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一旦发生了侵权事实,消费者举证也存在很大的困难。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均是电子数据记录,这样的记录极易被篡改或删除。消费者本身并不具备专业技术手段,所以无法实现电子数据的取证。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之间,根本就是不对等关系,消费者完全处于弱势地位。

四、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并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

政府要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宣传的信息浮夸,收益夸大,刻意弱化风险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所披露金融产品信息是要真实充分,及时有效。所谓真实充分,是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融资人、担保人、中介人、产品用途、起息期限、还款方式等以特定形式毫无保留地告知消费者;所谓及时有效,是指信息披露应当在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之前,或者在变更信息之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不应当在消费者完成交易之后才在交易合同中告知,嗣后的告知属于无效告知,除非消费者书面同意,且不允许默示推定。同时法律要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对因资金安全给消费者造成的一切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此外,法律应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必须具有严格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对于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财产信息的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并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二)设立一个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专门的监管机构,是指将互联网金融监管业务独立出来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自身技术的复杂性和监管难度,使其无法由传统的金融监管职能难以覆盖。专门的监管机构,不一定也没有必要必须成立与传统金融监管机构并级的监管机构,而是在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中下设独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由传统金融监管机构领导。各地方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中也需按同一层级设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在运作机制上,上级部门应当领导下级部门的工作,因为互联网金融的跨地域性,各地方监管部门如果不由上级部门领导的话,依靠相互配合协作完成监管工作难度太大。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具备处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专业知识,吸收计算机、网络工程、金融、法律等专业人才参与。其次,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并根据监管原则要求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例如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服务的从业者需要具备信息网络经营者资格,注册地需要在中国,服务器需要托管给专门机构,需要有网络信息加密技术等等;而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资金托管业务的从业者,必须要有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需要具备资金管理能力,最好要求必须有银行作为合作伙伴或投资人等等。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监管部门建立虚假信息投诉机构,对于投诉披露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处以惩罚。

(三)运用互联网技术管理金融风险,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风险较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复杂,波及范围更广,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技术成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运行安全、防控金融风险的防御网。金融检测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实时全面地掌握互联网金融信息及数据。通过对信息和数据的搜集、挖掘、分析,将潜在的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上报相关监管机构,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同时,利用互联网技术的网式多点特征,采用安全性准确性更高,更智能的身份认证技术,弥补线下风险控制措施的不足,降低风险识别成本,提高风险识别效率,从而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往往既没有专业的互联网知识,也没有完备的金融知识。因此,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培训,首先要提升消费者的风险意识。然后要将必要的专业知识传授给互联网消费者,使其能树立科学理性的投资理财意识,辨别虚假、陷阱信息,正确评估收益风险,将风险控制在消费行为之前。同时,要多渠道多方位宣传普惠金融知识,特别是针对金融基础知识缺乏的弱势群体,如农村群众、低收入人群以及学生等,进行督促、引导,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外界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监管过当,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行业自律是非常必要的,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织,为了实现行业蓬勃有序发展,共同约束自身行为和自我管理。首先要组织和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内的准入标准和行为准则。然后公平合理的规范行业发展以及强调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要清晰准确表达和提示,自觉防范管控风险,接受社会监督。为弥补和解决政府无法直接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周厚元.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析[J].山西农经,2016(11).

[2]邓珊珊.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4(04).

互联网信息安全知识范文5

关键词:物联网、互联网、RFID

一、物联网与互联网的概念

互联网(Internet)最早出现于1969年,始于美军的APARNET。互联网是指具有“地址”的计算机终端按照共同的规则(协议)连接起来的全球性的信息网络,从而实现无时空限制的、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1999年,MIT Auto-ID中心Ashton教授首次提出了“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IOT)”的概念:把所有物品通过射频识别(RFID)和条形码等信息传感设备与互联网连接起来,实现智能化识别和管理。2005年,突尼斯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正式定义“物联网”:任何时刻、任何地点、任何物体之间的互联,除RFID外,传感器技术、纳米技术、智能终端等技术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1]。2011年,工信部发表的《工信部物联网白皮书》中指出,物联网利用感知技术与智能装置对物理世界进行感知识别,通过网络传输互联,进行计算、处理和知识挖掘,实现人与物、物与物信息交互和无缝链接,达到对物理世界实时控制、精确管理和科学决策的目的。

从物联网和互联网的概念看,物联网是对物联网的继承和发展,互联网是物联网的基础,互联网和物联网中应用主体之间的通信和交流均可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不受时空的限制。此外,物联网将互联网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发展到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交流互动。

二、物联网与互联网的架构

互联网的承载网(IP网)是一种分组数据网,TCP(UDP)协议用于进程复用;TCP/IP是目前连接不同物理网络形成互联网的协议体系。在该协议体系下,网络主机包括应用层、传输层、互联网层、网络接口层。

物联网在技术架构上可分为三层:感知层、网络层、应用层。感知层主要是利用RFID技术、传感技术等对物理世界进行感知识别;网络层主要依托现有的移动通信网、互联网等,实现对信息的传递;应用层是物联网的顶层,经应用层基础设施和中间件的信息处理和服务,物联网已应用在多个领域。

从物联网和互联网的体系结构看,物联网具有更复杂的体现结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涉及的技术非常多,包括:RFID技术、传感技术、M2M技术、云计算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以及隐私保护、安全加密等。

2、物联网具有更为丰富的网络终端。在互联网中,网络终端主要是电脑和手机。而在物联网中,网络终端可以是人们能够想到的任何物品。

3、较之互联网,物联网对网络的安全、可知、可感、可控等方面的有更高的要求。物联网的承载网需要采用更为先进的分组数据网[2]。

三、物联网和互联网的应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得到了充分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邮件逐渐取代了传统书信,WWW浏览几乎可以查到你想得到的任何信息。互联网服务基本实现了泛在化,无论是政府、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参与到互联网服务和被服务中。

借助于智能终端网络和应用程序之间连接的实现,物联网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可以有更具竞争力的解决方案。物联网首先可以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4]:

1、环境检测:在环境监测中物联网技术能发挥巨大的作用,例如利用感应器感知温度、湿度、烟雾浓度等信息,并实时处理这些信息。

2、智慧城市:通过在城市内部署通信、云计算等基础设施以达到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和提高公民生活质量的目的。

3、智慧商务:基于RFID,人们可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实现无缝的互操作;将RFID技术集成到供应链管理系统中,可以支持产品识别、物流跟踪等。

4、智能家居:采用了先进的物联网技术的建筑不仅可以减少水电等资源的消耗,还可以提高人们我对居住和办公条件的满意度。

5、远程医疗保健:物联网健康医疗方面的应用可分为两类。一是针对患者提供远程医疗解决方案。二是保健,利用传感器跟踪人的日常活动,相关人员可以根据跟踪数据提出建议,使人们拥有更健康的生活方式,预防疾病的发生。

6、安全和监控:在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合安全监控是一种必然。物联网有望以更低成本、植入性更高的产品代替现有摄像头,提高安全防范性能。

显然,物联网应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与互联网应用不同的是,互联网提供的服务具有虚拟性,而物联网的应用是实物,是实物之间的互操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将物联网与互联网之间的差异总结为表1。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物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它通过传感器、RFID、无线通信等技术建立起实体世界的互联。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物联网涉及的领域非常多,具有广大的发展空间,要推进这一新技术的发展,就要更大程度的使更多的人感受到新技术带来的优势。(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国际电信联盟(ITU).ITU互联网报告2005:物联网,2005.

[2]蒋林涛.互联网与物联网.电信工程与标准化,2005(02):1-5.

[3]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工信部物联网白皮书(2011),2011.

互联网信息安全知识范文6

关键词:网络;信息;安全;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45-02

一、网络信息安全

网络信息安全是一个关系国家安全和主权、社会稳定、民族文化继承和发扬的重要问题。其重要性,正随着全球信息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重要。网络信息安全是一门涉及计算机科学、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密码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数学、数论、信息论等多种学科的综合性学科。它主要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因此,网络信息安全具有: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不可否认性和可控性等五大特征。

二、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一)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重

网络诈骗、黑客攻击及攻击我国政府和政治制度、损害党和国家荣誉与利益、危及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据2011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4.85亿,截止2011年上半年,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达2.17亿人,比例为44.7%;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网民达到1.21亿人,占24.9%,较2010年增加3.1个百分点;有8%的网民在网上遇到过消费欺诈,该群体网民规模达到3880万人。Www.lw881.com据《2011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态势报告》,2011年底,csdn、天涯等网站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被公开的疑似泄露数据库26个,涉及帐号、密码信息2.78亿条,严重威胁了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互联网安全。

(二)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

多年来,我国一直在为改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网络信息安全防御能力进行不懈努力,在法律规范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但相对于互联网产业的突飞猛进,法律法规建设仍然滞后。即便是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因宣传不足,不能很好地贯彻实施。国防科技大学的研究表明,目前我国与互联网相连的网络管理中心有99%遭到过境内外黑客的攻击或侵入,其中银行、金融和证券机构是攻击重点。当前信息网络安全研究,处在忙于封堵现有信息系统的安全漏洞阶段。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则取决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特别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和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并加强管理。

(三)网络信息管理水平亟需进一步提高

随着无线上网、手机上网等网络新技术的推广普及,网络媒体日趋贫民化、大众化,现实社会发生的突发事件往往第一时间在网上出现并迅速传播。各种利益群体更多地利用网络表达诉求,借助热点或在敏感时期跟风炒作,甚至借助职业化的“网络推手”和“网络公关公司”有目的地“炒热”事件。网民在网上实时交流互动,各种观点交互碰撞,快速形成舆论热点,使社会不稳定因素空前放大。大多数管理部门靠人工搜索网络舆情信息,舆情信息掌握滞后,发现时已经在网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网络信息管理要能够及时捕捉敏感信息和热点信息,网络管理水平需要进一部提高。

三、网络信息安全教育的紧迫性

(一)网络信息安全形势严峻,提升信息安全意识迫在眉睫

2012年初,qq电脑管家与艾瑞咨询联合《2011下半年个人网络安全报告》,报告分析,2012年个人网络安全形势仍然严峻:2011年下半年相继发生的某微博遭遇“xss蠕虫”事件和由“csdn”牵连出的跨领域、大范围的“泄密门事件”,给中国互联网安全敲响了警钟。报告还指出,在针对2011年下半年网民对网络安全的关注度上,65.8%网民表示会主动留意网络安全;但在网络安全的认识上,52.6%网民表示对网络安全困扰有较清楚的认识,47.4%网民表示对该领域的认知比较模糊。由此可见,目前网民有较高的网络安全意识,但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尚待提高。

(二)网络犯罪时有发生,打击网络犯罪有待加强

严峻的信息安全形势提醒我们,保打网络信息安全,打击网络犯罪己到刻不容缓的地步。根据《2007年中国七城市互联网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网民已经达到1.62亿人,仅次于美国位

居世界第二位。互联网迅速发展,黑客、计算机病毒等对计算机系统的极大安全威胁。曾经泛滥的cih、worm、尼姆达等病毒使许多计算机陷入瘫痪,贮存在计算机中的文件资料全部被删除甚至无法得到恢复;有的内部资料被非法共享;有的部门主页受到黑客的攻击,网页上的数据被更改;有些涉及国家秘密材料和内部资料被窃取等等,凡此种种类似的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可以说是接连不断。这些信息安全现象时常发生,一直在伴随着因特网的发展,其破坏性有时是十分巨大的,严重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责任心有待加强

在信息安全学术界,通常有这样的说法:信息安全是三分技术,七分管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七分管理中包含着人们的安全意识和内部防范策略。根据biss公布的数据,造成信息安全事故的因素主要在于:57%由于疏忽,24%来自外部恶意攻击,18%因为电源故障,17%由于用户误操作,17%局域网故障,14%来自病毒……其中超过70%的信息安全事故,如果事先加强管理,都是可以得到避免的。微软内部系统的曾经被侵入就被证明是因为工作人员疏于防护。据comptia(计算机技术行业协会)的安全调查报告,大多数依赖于it运营的企业,其安全事件的发生,并非技术原因,人为因素实际上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这其中内部人员安全意识匮乏和安全技能低下的问题尤为突出。在comptia调查的网络安全事故中,约63%的事故是人为错误所致。只有8%的网络安全事故是因技术原因而引起的。

(四)我国信息安全教育培养现状令人堪忧

世界各国历来重视信息安全人才培养,纷纷出台了各类教育项目。譬如美国政府在其“信息系统保护国家计划”中针对联邦政府的信息安全工作制定了:“联邦计算机服务(fcs)项目”、针对研究生和本科生提供的“服务奖学金(sfs)项目”、针对中小学生的“中小学拓广项目”、面向联邦内部所有人的“联邦范围内的意识培养项目”,而针对联邦外部其也制定了“计算机公民项目”。美国政府的这些信息安全教育项目表现出了很强的层次性和衔接性,同时更表现出一种战略性。在国内,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武汉大学创建了全国第一个信息安全本科专业,我国从此开始了信息安全本科生的培养。2001年批准了22所高等院校建立信息安全本科专业,2003年又批准了19所高等学校建立信息安全本科专业。此外,有的院校开办了有关信息安全方向的本科专业,还有少数大学能够培养信息安全方向的研究生,但其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四、网络信息安全教育的主要思路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管理协调

美国是互联网最发达的国家,该国通过《通信庄严法》、《儿童网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禁止任何人在公共网络上传播黄色或带猥亵内容的信息,“9.11”事件后,又颁布《爱国法》和《国土安全法》,对网络信息实行严密监控。而在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也十分健全,这些法律制度对监控的对象、监控的内容和监控的方式、方法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这些国家高水平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开展《信息安全法》的立法调研。在这个新兴的领域,大家都还处在探索之中,所以这是我国在立法实践中能够与世界各国做到大体同步的不多的法律领域,因此,在适当的时刻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法》,使之成为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以解决我国信息安全领域只有部门规章,而无国家立法的状况。

(二)重视和支持行业自律,促进各项业务规范落实

在政府的支持和影响下,英国互联网行业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互联网监看基金会(iwf),主要任务是培养网络用户对网络的信任度,协助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控制色情等违法内容,协助执法机构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美国也充分发挥电脑伦理协会、互联网保健基金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制定各式各样的行业准则,规范各种网上行为;日本在总务省的推动下,相继成立了电信服务业提供商协会、网站所有者协会等信息行业协会,促进互联网企业自我约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管理的缺失。

(三)要加强普法教育,重视人才培养

要把信息安全领域已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纳入全民普法教育

内容认真学习,并注重学习的效果和质量。要结合现有计算机犯罪和违法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使公民和组织对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要有针对性地在各类计算机信息领域大中专专业、计算机和信息化知识培训及等级证书考试中加入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内容,并做为重点考核考试内容之一,从而对掌握计算机技能的人员一开始就装上信息法律问题的“安全阀”。要从小学的信息技术教育课程起就加入信息安全法律知识的讲座。使每个公民从小树立信息安全意识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意识,养成良好的信息安全行为规范意识。

同时,我们还应该适应新形势,与时俱进,在法律类院系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专业,在计算机类院系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为培养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大对现有公、检、法队伍信息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力度,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收集数字化证据的技术,为快速准确查处计算机信息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加大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公务员、企业技术人员等各类组织、法人,公民的信息安全知识和信息安全法律的培训,使他们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树立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并能依法正确开展网上业务,防止因自己的不当操作或疏于防范造成的安全漏洞,形成良好的网上操作行为规范,保证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及公民个人权利等信息安全利益不会遭到侵害。

(四)要重视网络伦理道德教育

随着电脑网络的日益发展,一些西方国家的高等学校已将“网络道德教育”纳入教育课程,如美国杜克大学就为学生开设了“伦理学和国际互联网络”的课程。而我国,在中小学当前开设的计算机、网络课程中,学的只是技术理论,基本不探讨网络道德问题,部分学生认为计算机网络与道德无关,网络的使用只是知识技术问题而不存在社会道德问题等等。在这方面我们可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把网络伦理道德教育问题融入当代社会教育的系统之中,为网络安全构筑一道道德屏障,这也是当代社会发展向教育提出的新任务。

五、结束语

促进与保障网络信息的健康发展,需要将技术措施、法律手段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应当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努力在全球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中占据主动地位。我们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我国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既要积极推进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发展,又要大力加强管理方面的建设,加快立法步伐,保障我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为我国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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