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账务处理范文1
关键词:税务审计;账务调整;调账方法
税务审计中查出的大量错漏税问题,多属因账务处理错误而形成的。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的调整问题。如果只办理补(退)税手续,而不将企业错误的账务纠正调整过来,使错误延续下去,势必会导致新的错误和错漏税造成重复补(退)税问题,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防止新的、重复的错误发生,必须做好审计后的账务调整工作,使错账得以真正纠正。
一、调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错账调整根据具体情况虽可采用不同的方法,但不论采取何种调账方法都应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保证调账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正确性。
首先,账务调整应与现行法律规范相一致。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法律规范。凡是违反各种法律、法规的核算,只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调整,才能纠正其错误的核算,反映企业的真实的财务状况,才能保证国家税法的贯彻执行。
其次,账务调整应与会计核算原则相符合。会计核算方法是一个严密的、科学的方法体系,运用科目、编制分录都有具体规则,不仅日常的核算要按照其基本原理进行,而且在纠正错误,作出新的账务处理时也必须符合会计核算原理。只有这样,才使账户之间的勾稽关系得到正确反映,保持上下期之间核算的连续性、完整性,才能保证调账的科学性、正确性。
第三,账务调整要力求简化。调账所采用的方法既要能纠正差错,又要简便易行。调账不是将原错账连同正确的会计分录全部冲销后再重新记账,应尽量采用综合调账法,在纠正错账的同时一并作出正确的账务处理。对需要调整的相同性质的多笔经济业务,调整时应尽量合并为一笔会计业务。对记录经济活动过程的有差错的会计业务,在检查时该项经济过程已经完成的,调账时应只对其结果作出反映,反映经济活动过程的过渡性会计科目应省略。
二、调账的内容
调账内容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错漏账项应调整的会计科目。对错账的调整,应根据错账事项的所属时期、问题性质以及会计科目处理的要求进行确定。现行会计制度对有关企业日后调账所运用的会计科目作了规定,在税务稽查后调账应依据执行。但是税务审计调账中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应灵活掌握。
(一)本期审计的本期纳税差错调账内容的确定
本期审计的本期的纳税差错,应按照会计核算程序的基本要求,调整本期相关账户。
(二)本期审计的以前年度的纳税差错,调账内容的确定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的损益的事项,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予以调整,企业由于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影响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对审计查出的增值税的账务调整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审计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审计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科目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如下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项)”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并大于或等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四)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账项,但未按税收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的调账内容的确定
根据现行税法和会计制度规定,对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账务处理,但未按税法规定调整有关项目而少纳的税款,只作补提税金的账务处理,不调整其他会计账项。
三、调账的基本方法
(一)冲销更正法
冲销更正法,是指对企业原错误的会计分录,先用“红字”编制一套相同内容的分录,或作内容相同方向相反的分录予以冲销,再通过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以反映账务真实情况的一种调账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是用于原错账所反映的会计科目对应关系不正确或重复记账的经济事项的账务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如需要调整的错误会计分录的账户是多栏式明细账只能用红字冲销更正法。
(二)补充更正法
补充更正法,是指通过作补充会计分录直接进行更正的一种调账方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原错账涉及的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数额有误或分录有遗漏,或发生的经济事项未作账务处理,不需冲销原分录,而用补充分录直接予以更正的一种账务调整方法。
(三)综合更正法
综合更正法,是指将冲销更正法和补充更正法两种方法结合并用进行调账的一种方法。它适用于查出的同一笔错账只是借贷一方科目错误,或者错误问题较多,涉及错误分录较复杂的账务调整。
例如,某工业企业销售产品一批按售价计10000元,成本价为8000元,价税合计11700元,收入存入银行。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产成品11700
审计人员审计发现后如果属于本年度事项应作如下调账处理:
借:产品销售成本8000
借:产成品3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10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
如果属于以前年度事项应作如下调账处理:
借:产成品3700
贷:以前年度损溢调整2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
补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66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2
摘要:加入WTO后,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进一步加大了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难度。在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会计人员在经济业务账务的具体处理上难免会出现失误或偏差。为此,掌握一些会计错账处理的方法对会计人员而言亦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工业企业 会计错账 调账方法
会计错账,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非故意的过失造成的账务处理错误。由于多种原因,业务再熟练的会计人员在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上也难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或偏差。如为会计人员故意行为造成的错账,则有可能是假账,在本文中,笔者仅就工业企业会计核算中会计人员非故意行为造成的错账及其处理方法作简要阐述。
一、会计业务处理中错账的类型
(一)一般分类
1、登账数据错误导致的错账
登账数据错误,主要包括对单据、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帐簿、报表相关数据核算处理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数据计算或登记入账错误。如在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时,由于折旧方法掌握不熟练,致使折旧金额计算错误;原始凭证数据模糊不清,致使误判误填等。
2、记账科目适用不当导致的错账
记账科目适用不当,主要指会计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或误解而产生的错误。如将本应记入“应付账款”的金额由于概念理解偏差而记入“其他应付款”等。
3、会计政策误用导致的错账
会计政策误用,主要指对国家会计、税收等经济政策、法规、制度误解或误用而导致记账错误。如对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新会计准则颁布后,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而会计人员仍然采用,导致存货入账成本不实等。
(二)按是否对当期利润产生影响进行分类
1、当期结账前发生的错账。当期结账前发生的错账,主要指业务发生的当期会计处理在结账前发生的错误。这类错账有可能影响当期利润发生变化,有可能不影响当期利润发生变化。
2、当期结账前发生的错账,当期结账后不影响当期利润增减变动的错账。这类错账,主要指当期结账前发生,当期结账后进行调账时对当期利润不产生影响的错账。
3、当期结账前发生的错账,当期结账后影响当期利润增减变动的错账。这类错账,主要指当期结账前发生,当期结账后进行调账时对当期利润产生影响的错账。
二、会计错账处理的方法
(一)会计错账处理应注意的事项
1、注意观察错账发生时间与错账发现时间是否为同一会计期间,两者在同一会计期间(同月)和不在同一会计期间(跨月、跨年),调账方法各异。
2、注意发现错账时,当月是否已结账。错账发生后,当月结账前发现和当月结账后发现,调账方法亦有所不同。
3、注意错账的发生是否为技术因素所致,还是违反企业会计核算制度、还是对经济政策、法规、制度误解或误用所致?
(二)调账方法
1、当月结账前发生的错账
对于当月结账前发生的错账,一般可采用红字更正法(直接冲销法)、补充登记法直接调账,不必考虑是否影响利润的增减变化。
2、不影响当期利润增减变动的错账调账方法
对于当期结账前发生,当期结账后进行调账时对当期利润不产生影响的错账,一般也可采用红字更正法(差额冲销法)、补充登记法进行调账,不必考虑业务发生时间和发现错账调整时间。
3、影响当期利润增减变动的错账调账方法
对于当期结账前发生,当期结账后进行调账时对当期利润产生影响的错账。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属于决算年度内发生,而在年终决算日前某月进行调账(跨月调账),一般通过“利润分配”账户进行调账,利润调增在该账户贷方,利润调减在该账户借方;第二,如果属于决算年度内发生,而在年终决算日后进行调账(跨年调账),一般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调账,利润调增在该账户贷方,利润调减在该账户借方。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调整利润的同时,还需调整相关账户,如“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盈余公积”、“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等账户。
三、会计错账处理方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7年5月14日销售给乙企业一批产品,价款46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68,000元,成本价为300,000元,托收手续尚未办理,已作销售处理。
分析: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商品,应于办理托收手续之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在该笔业务中,托收手续尚未办理,因此不能作销售处理,暂不入账。该笔业务的处理(非故意行为)可视为错账,虚增利润100,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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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应予调整。
A:假设该笔错账于年月结账前被发现,可调账(直接冲销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票据——乙企业,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B:假设该笔错账于年月结账后或年月日前被发现,又假设当年向投资者按净利润%的分配利润,可调账如下:
①调减当年利润
借:利润分配,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票据——乙企业,
借:库存商品,
贷:利润分配,
②冲减当年多交的所得税,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
③冲减多提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元〈=(,-,)×%〉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
④冲减向投资者多付的利润,元〈=(,-,)×%〉
借:应付利润,
贷:利润分配,
C:假设该笔错账于年年终决算日后被发现,又假设上年向投资者按净利润%的分配利润,可调账如下:
①调减上年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票据——乙企业,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②冲减当年多交的所得税,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③冲减多提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元〈=(,-,)×%〉
借:盈余公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④冲减向投资者多付的利润,元〈=(,-,)×%〉
借:应付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3
对增值税检查时,查处的调增或调减增值税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进行核算。该账户专门核算在增值税检查中查出的以前各期应补、应退的增值税税额,借方登记检查调减的销项税额、检查调增的进项税额,贷方登记检查调增的销项税额、检查调减的进项税额、检查调增的进项税额转出及检查调增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应交增值税税额,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期末应对其余额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若余额在借方,且“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小规模企业为应交增值税,下同)账户余额也在借方,则期末将“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借方余额直接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
若余额在借方,且“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余额在贷方,应比较两者大小分别处理: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应在缴纳了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后,将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的借方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当后者大于前者时,应先将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的借方余额转到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然后按两者差额缴纳增值税税款。
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也在贷方,则期末应将“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的贷方余额直接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并按两者之和缴纳增值税税款。
著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余额在借方,也应比较两者的大小分别处理: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应将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余额转到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并按两者的差额缴纳增值税税款;当后者大于前者时,只能按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的贷方余额,直接缴纳增值税税款。
二、增值税纳税检查账务调整的方法
第一,年终结账前查补进项税方面的账务调整。(1)扣税凭证取得不合法。如果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合法而企业抵扣了该进项税,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调整: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抵扣范围擅自扩大。企业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应转出而未转出。如外购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应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经检查发现未做转出处理的,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4)少抵扣进项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在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第二,年终结账前查补销项税方面的账务调整。(1)价外费用未计销项税额。如果企业价外向购货方收取代收款项等符合税法规定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新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补的增值税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收、代垫款项)、本年利润(价外费用款项),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视同销售业务未计销项税额。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发放非货币性职工薪酬、无偿赠与他人等发生的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额,并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本年利润(应计入损益的部分),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3)适用税率有误。企业因税率使用错误造成少计销项税的,借记本年利润,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发生多计,则用红字做上述分录。
[例1]M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20×8年6月份销项税额为30万元,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35万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为5万元。20×8年7月10日,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发现以下业务会计处理有误:6月4日,用自产的甲产品一批用于对外投资,成本价98万元,无同类产品售价,成本利润率为10%,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980000
贷:库存商品
980000
6月22日,购进用于发放非货币性薪酬的商品52万元,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444444.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5555.56
贷:银行存款
520000
对上述问题,应做如下查补税的分录:企业将自产的甲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业务,在无同类产品售价的情况下,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出销项增值税183260元[980000×(1+10%)×17%),调账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18326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83260
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调账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75555.56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75555.56
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58815.5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8815.56
计算补交税款=258815.56-50000=208815.56(元),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8815.56
贷:银行存款
208815.56
第三,年终结账后对以往年度增值税查补的调整。对以前年度增值税进行检查补税,如果涉及损益科目,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应补的增值税,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涉及非损益科目,按结账前的有关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
[例2]N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5%的所得税税率。20×9年7月3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上年交纳增值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该企业20×5月业务会计处理有误:将边角料出售,取得收入价款123000元,企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3000
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期5年,无残值),支付价款34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90598.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9401.71
贷:银行存款
340000
经税务机关计算查补的增值税额为:出售边角料应补交增值税17871.79元[123000÷(1+17%)×17%],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49401.71元,两项合计67273.50元。企业应按照会计差错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调整。
如果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49401.71
其他业务收入
17871.79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67273.50
20×8年6月至×9年6月,应补提固定资产折旧10703.70元(49401.70÷5÷12×13)。
借:管理费用
10703.70
贷:累计折旧
10703.70
如果属于重大会计差错,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871.79
固定资产49401.71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67273.50
补提折旧:20×8年度5763.53元(49401.70÷5.12×7),20×9年度4940.17元(49401.70÷5÷12×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763.53
管理费用
4940.17
贷:累计折旧
10703.70
20×8年度多交企业所得税5908.83元[(17871.79+5763.53)×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908.8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908.83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7726.49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4
关键词:工业企业 会计错账 调账方法
会计错账,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非故意的过失造成的账务处理错误。由于多种原因,业务再熟练的会计人员在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上也难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或偏差。如为会计人员故意行为造成的错账,则有可能是假账,在本文中,笔者仅就工业企业会计核算中会计人员非故意行为造成的错账及其处理方法作简要阐述。
一、会计业务处理中错账的类型
(一)一般分类
1、登账数据错误导致的错账
登账数据错误,主要包括对单据、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帐簿、报表相关数据核算处理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数据计算或登记入账错误。如在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时,由于折旧方法掌握不熟练,致使折旧金额计算错误;原始凭证数据模糊不清,致使误判误填等。
2、记账科目适用不当导致的错账
记账科目适用不当,主要指会计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或误解而产生的错误。如将本应记入“应付账款”的金额由于概念理解偏差而记入“其他应付款”等。
3、会计政策误用导致的错账
会计政策误用,主要指对国家会计、税收等经济政策、法规、制度误解或误用而导致记账错误。如对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新会计准则颁布后,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而会计人员仍然采用,导致存货入账成本不实等。
(二)按是否对当期利润产生影响进行分类
1、当期结账前发生的错账。当期结账前发生的错账,主要指业务发生的当期会计处理在结账前发生的错误。这类错账有可能影响当期利润发生变化,有可能不影响当期利润发生变化。
2、当期结账前发生的错账,当期结账后不影响当期利润增减变动的错账。这类错账,主要指当期结账前发生,当期结账后进行调账时对当期利润不产生影响的错账。
3、当期结账前发生的错账,当期结账后影响当期利润增减变动的错账。这类错账,主要指当期结账前发生,当期结账后进行调账时对当期利润产生影响的错账。
二、会计错账处理的方法
(一)会计错账处理应注意的事项
1、注意观察错账发生时间与错账发现时间是否为同一会计期间,两者在同一会计期间(同月)和不在同一会计期间(跨月、跨年),调账方法各异。
2、注意发现错账时,当月是否已结账。错账发生后,当月结账前发现和当月结账后发现,调账方法亦有所不同。
3、注意错账的发生是否为技术因素所致,还是违反企业会计核算制度、还是对经济政策、法规、制度误解或误用所致?
(二)调账方法
1、当月结账前发生的错账
对于当月结账前发生的错账,一般可采用红字更正法(直接冲销法)、补充登记法直接调账,不必考虑是否影响利润的增减变化。
2、不影响当期利润增减变动的错账调账方法
对于当期结账前发生,当期结账后进行调账时对当期利润不产生影响的错账,一般也可采用红字更正法(差额冲销法)、补充登记法进行调账,不必考虑业务发生时间和发现错账调整时间。
3、影响当期利润增减变动的错账调账方法
对于当期结账前发生,当期结账后进行调账时对当期利润产生影响的错账。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属于决算年度内发生,而在年终决算日前某月进行调账(跨月调账),一般通过“利润分配”账户进行调账,利润调增在该账户贷方,利润调减在该账户借方;第二,如果属于决算年度内发生,而在年终决算日后进行调账(跨年调账),一般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调账,利润调增在该账户贷方,利润调减在该账户借方。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调整利润的同时,还需调整相关账户,如“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盈余公积”、“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等账户。
三、会计错账处理方法的具体运用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5
一 罚没损失的核算是否应通过“利润分配”账户进行的问题
先看看这样一种情况:有一些教材,如1997年12月出版的某财务会计学教材,在介绍“利润分配的程序”时,第一点即为“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又简称“罚没损失”);在介绍“利润分配的帐务处理”时,第一点即为“罚没损失的核算:企业净利润首先应扣减被没收的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XXX
贷:银行存款(或有关资产、负债的其他科目) XXX
当然不难推测,教材编者的根据是《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对于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应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内容。所以至今仍有不少企业在日常发生这类罚没损失的经济业务时,仍视为收益的分配,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进行。
笔者认为:以上会计处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施行前的做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第七条规定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对于永久性差异企业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即对于税前会计利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确定纳税所得,再据以计算应缴所得税。而以上所述的罚没损失就是确定纳税所得的纳税调增项目之一。所以当罚没损失业务发生时,不需通过“利润分配”账户进行,而只需作如下分录即可:
借:营业外支出
XXX
贷:银行存款(或有关资产负债的其他科目)
XXX
待后计算纳税所得和应交所得税时,按应付税款法调整,就能达到对罚没损失的“已影响了利润总额,但不能扣减纳税所得,应交纳所得税”的目的。
二 经营性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问题
纵观多数财务会计学教材,在介绍企业的财务成果核算时,都是以绝大篇幅详细阐述利润的形成和分配,而待到介绍经营性亏损弥补问题时,都很简略,缺乏举例和说明,以致不少读者未能真正理解和掌握,实务工作者不便操作或处理失当,或造成隐性漏税,被处以罚款。因此切实弄清经营性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是一个不容轻视的问题。
1.教材的一般介绍和留下疑窦。不少教材阐述经营性亏损弥补的原则时,都仅直接引用《企业财务通则》的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以及摘录第三十二条中的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也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规定。而在介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核算”时,也仅简叙“企业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是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借方期初余额反映的,期末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由‘本年利润’账户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后,就直接抵销了以前年度亏损额,不必进行帐务处理。而用盈余公积补亏,则作借记‘盈余公积’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的会计分录。”
笔者感到,这些陈述过于简略,使人看似简单,而实际上隐含了有些问题未明确、未解决,如:<1>上述的“年度亏损”是指账面亏损还是指纳税亏损?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看,弥补亏损似指弥补账面亏损,而从税法角度理解,年度亏损既然可抵减以后五年内的纳税所得,那就应指纳税亏损。教材仅照搬《企业财务通则》条款未明确年度亏损究竟指账面亏损还是纳税亏损,会导致会计实务中的混乱。而若指纳税亏损,又该如何去弥补?<2>以上介绍的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核算方法是说,只要将补亏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本年利润”账户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即可,那么问题是,企业用税前利润补亏和用税后利润补亏的会计处理是否都完全一样?有无区别呢?
2.笔者的认识、建议及举例说明。首先,要认识到,当企业盈利时,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要按税法规定调整,才不会影响纳税所得的计算和所得税的缴纳;同理,当企业亏损时,也应进行调整,将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的费用损失等从年度的亏损总额中分离出来,以免违规的亏损也在税前得到弥补(即避免隐性漏税)。从这个意义上说,“年度亏损”是指“纳税亏损”。以后年度用于弥补的所得也应是“纳税所得”。有些企业本身对会计亏损额不进行调整,而当税务部门审核调整后的亏损额小于企业申报的亏损额时,就会按征管法规定对企业处以罚款。因此,建议企业本身进行纳税调整核算。当发生经营性亏损时,可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二级账户下再设置“弥补平亏”和“弥补超亏”两个三级明细账户,其中“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三级明细账户核算补亏期限内用税前利润抵补的“合理亏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三级明细账户核算账面亏损大于纳税亏损的差异和需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及可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在补亏期间,这两个三级明细账户的发生额之和,余额之和与其所属的二级明细账户的发生额、余额对应相等,当企业经营由盈变亏,或扭亏为盈时,“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三级明细账户的贷方余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二级明细账户的贷方余额相对接。以下就经营性亏损弥补的几种情况的具体操作试举例说明。
[例1]甲企业1993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有贷方余额20000元,“盈余公积”账户有贷方余额80000元。1994年度发生亏损总额220000元,但按纳税规定需作调整的项目有:<1>企业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14000元;<2>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20500元;<3>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及相应多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共23500元。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如上所述,甲企业1994年末可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二级明细账户下开两个三级明细账户,将二级明细账户的贷方余额20000元,直接过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三级明细账户的贷方。计算1994年度的超规亏损额为30,000元(20500+23500-14000),“合理亏损”额为190000元(220000-30000),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
19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
30000
贷:本年利润
220000
登帐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三级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为190000元,“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三级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为10000元(因被原贷方金额抵补亏损20000元)。
[例2]承例1.甲企业1995年度继续发生亏损,假设其亏损总额与需作调整的三个项目的金额与1994年度相同。则1995年末将该年亏损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下的两个三级明细账户的会计分录与1994年度所作相同。转入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三级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为380000元,“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三级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为40000元。
[例3]承例2.甲企业1996年度因技术改造成功,实现利润总额250000元,而仍需作调整的三个项目的金额与以前相同。则1996年年末以实现利润补亏的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25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
3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
280000
(附注:此复合分录中包含了调整,转帐。也可分作两组简单分录)
登帐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三级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为100000元,“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三级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为70000元。
[例4]承例3.甲企业1997年度继续扭亏为盈,即实现税前利润250000元,而原需作调整的三个项目的金额未变。则1997年年末的有关账务处理为:
因在延续弥补的期限内,故弥补以前年度的合理亏损100000元,可作为计算纳税所得的扣除项目(即调减项目):
内税所得=250000+20500+23500-14000-100000=180000
应交所得税=180000*33%=59400(元)
借:所得税
59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9400
同时作:
借:本年利润
250000
贷:所得税
594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
1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
90600
登帐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三级明细账户结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三级明细账户有贷方余额20600元(贷方90600元与借方70000元相抵之余),也即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二级明细账户贷方余额。若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还进行利润分配,在编制分录(从略)后,则还需将本年已分配的净利润从“利润分配”账户统驭的其他二级账户,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二级明细账户,以结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二级明细账户的年终余额。
[例5]不承例4,也承例3.假设甲企业1997年度、1998年度和1999年度发生的亏损与盈利正好相抵(其资料与处理从略)而至1999年末时有关账户的余额仍恰与1996年末相同。而2000年实现税前利润250000元和需作调整的三个项目的金额未变(即资料与例4相同),则2000年年末的有关账务处理为:
由于税法规定延续弥补期是从亏损年度后的第一年算起,延续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延续弥补年数计算。甲企业已连续五年未弥补足亏损,从第六年(2000年)起补亏则需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弥补,即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不能作为计算纳税所得的扣除项目,故:
纳税所得=250000+20500+23500-14000=280000(元)
应交所得税=280000*33%=92400(元)
借:所得税
92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2400
由于甲企业2000年末进行补亏前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三级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100000元已超过补亏期限,其性质已变成了不可用税前利润抵补,只能用税后利润抵补的亏损,所以在计交所得税后作分录:
借:本年利润
250000
贷:所得税
924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
1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
57600
登帐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三级明细账户结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三级明细账户还有借方余额12400元(借方70000元与贷方57600元相抵之余,即未弥补亏损),亦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二级明细账户借方余额。
[例6]承例5.假设甲企业在2000年末在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对不足弥补的亏损部分决定用以前盈利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来弥补,则作:
借: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12400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12400
再结转: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金补亏
124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 12400
登帐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三级明细账户也已结平,无余额。
三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账务处理问题
有些1998年出版的教材,如某《财务会计》教材,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账务处理,仍完全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中进行,其所举例题和分录为:
“某企业上年度报表报出后,发现多列产品销售成本50000元,企业予以调整。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产成品
5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0
对调增的利润数补交所得税,税率33%
50000*33%=16500(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0
有些会计实务操作者,也是仍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账务处理的。但笔者认为,以上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揭示只是1994年以前会计制度开始试行时所规定的做法。但1994年财政部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并已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应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期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即计入当年损益。并规定在原损益表中增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取消原“利润分配表”中的“上年利润调整”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所以,从1994年1月1日起,就应按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上述经济业务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期末将调整净额结转“本年利润”账户: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贷:本年利润
50000
由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又有新的规定,因此,上例中的企业若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应编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因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而相应增加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0
期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500
以上可见,无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业,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自1994年1月1日后,都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继后在1998年和1999年财政部先后颁布在上市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也涉及到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也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说明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可继续沿用,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其内涵。所以,如上经济业务作如上的账户处理,是符合规定、规范的。愿我们从事会计理论和实务工作的同仁都能及时按新规定来规范会计核算,以保持其一致性,避免引起混乱。
[
江水华。财务会计学。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462-46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及问题解答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107-112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6
1、非法取得抵扣凭证
如果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合法而企业抵扣了该进项税,应做如下账务调整: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不得抵扣进项税而抵扣
企业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
如外购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应将相应的进项税转出,检查发现未做转出处理的,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少抵扣进项税额
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在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二)当年查补销项税的账务调整
1、价外费用未计销项税
如果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的增值税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视同销售未计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发放职工薪酬、无偿赠与他人等发生的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例1]甲公司从事机械制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销项税额为70万元,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80万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为10万元。2014年5月20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4月6日,用自产的机器设备一台对外投资,成本价100万元,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12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贷:库存商品10000004月20日,购进一批商品发放职工福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税务处理: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要进行调账:借:长期股权投资204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04000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进行调账:借:应付职工薪酬17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0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210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21000计算补交税款=221000-100000=1210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1000贷:银行存款1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