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文化知识范例6篇

非遗文化知识

非遗文化知识范文1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

我国拥有上下五千多年的璀璨文明,在五千多年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祖先们不仅留下了有形的古物,还给予了我们同样珍贵的无形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是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保护措施,与先进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无疑是令人痛心的。近年来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案例频频发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不但有外患,还有内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种类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传承并视为民族文化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及场所。其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一是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是传统音乐、戏剧、美术、舞蹈、书法、曲艺和杂技;三是传统技艺、历法和医药;四是传统节庆、礼仪等民俗;五是传统游艺和体育;六是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足之处

首先,没有一部统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到了1990年,在《著作权法》中才姗姗来迟地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关办法,可是直到2001年制定该法,其中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相关规定还是不够具体。经过10年发展,在立法范畴中却没有体现出明显的进步,从侧面也反映了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方面的严重滞后。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但是仅有44条,且多为原则性规定的内容。其次,行政保护机制不够完善。许多行政部门都有权管辖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文化部门、建设部门、工商部门、文物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宗教部门、专利部门、旅游部门等,但在实际上根本不知道哪个部门才是真正的主管部门。这样的机构设置不仅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增加,还会因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界限不清,而导致在有利益的情况下互相“争着管”,没利益的情况下互相“踢皮球”,这种多头管理的状况不利于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然后,传承主体有限,且权利义务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第31条规定了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义务,即“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性宣传”。这部法律一再要求传承人将所持有的技术、技艺贡献给社会,针对性极强,却没有关于其所享有权利的只言片语,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当使用者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其使用行为会与传承人产生两种关系:一种是民事合同关系,另一种则是侵权关系。因为传承人在实际上不享有利益分享权,更不用谈专有权,那在合同关系中,传承人如何去约束使用人,如何向使用人行使权利,都没有法律上的规定;还有当出现侵权情况时,哪种情况构成侵权,侵权人如何去补偿传承人损失,也没有一致的标准。最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缺陷。首先,著作权以及其邻接权对权利人的要求是作品具有独创性,并只给予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而且保护期限通常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50年。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一定区域内,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最终形成的,有些作品甚至根本找不到具体的作者,也无从探明作品的确切完成时间。其次,专利权对保护对象有新颖性、工业实用性和创造性三种具体要求,而不少的民族传统科技在长期的广泛使用中失去了新颖性,再加上其自身的限制,通常无法达到专利申请的要求。在消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上,一些民族传统科技知识还可以适用;但是在积极的知识产权利益取得措施上,民族传统科技知识的传承人很难用知识产权对其来进行保护,因为它既无法申请专利权,也无法申请外观设计。诸多限制造成了没有法律对民族传统手工技艺进行保护的情况出现。

三、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角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

第一,从著作权法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千百年间民族传统文化进行传承积累的结晶,有非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确定具体的产生年代,其权利归属无从知晓,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也很难用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相关规定来明确。甚至还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著作权的差距更为遥远,比如民间风俗、民族节日、民族仪式等。因此,我们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保护方式。我国已经公布了两批共计1028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单,其中一些项目的著作权保护应当从对传承人的保护着手。年代久远的民间故事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无疑是存在脱节的,但是用著作权法保护一代代传承人不断创作的成果却是合情合理的。所以,对我国民间创作者创作或整理的作品,用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是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的。第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长期保护制度。一般客体的知识产权都有具体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到期后知识产权就自动进入市场的公共领域。但是基本上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经过了一代又一代人的传承和完善才得以形成最终的形态的,现有的保护期限不适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法就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一个不同于普通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规定,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特有的保护期限应该是长期的。还应当仿照我国现行商标法中注册商标续展的相关规定,允许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对其知识产权进行续展,而且与注册商标不同的是,在符合严格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权利人续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次数是没有限制的。第三,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和限制。传承人在取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资格之后,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使用和享用收益的权利。并且,如果其他人想要对权利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营利性使用,必须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并且支付合理的费用。而且由于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群体性的特点,它的权利主体是一个聚落,而不是个人。在这个聚落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对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主体权利,所以他人支付的使用费用也应当由全体权利人共同享有。知识产权保护也只是其保护体系的一方面,加强和规范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是刻不容缓。相比起专门的法律法规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是一种辅的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制度体系,需要完整的法律体系及法律部门相互衔接。(作者单位:大理大学政法与经管学院)

参考文献:

[1]李秀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2010

[2]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

[3]齐爱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电子知识产权.2007(6)

[4]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2010(3)

非遗文化知识范文2

>> 第二届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暨西安文化遗产博览会 中国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竞赛解读(二) 中国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竞赛解读㈠ 中国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竞赛解读(三) 中国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竞赛解读(四) 中国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竞赛解读(六) 中国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竞赛解读(七) 陕西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浅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揭晓 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 走近“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 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届“中国航海日”全国青少年航海知识竞赛先声夺人 第五届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落户西安 2014年首届“长青杯”中国(周口)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心意六合拳国际邀请赛暨传统武术比赛竞赛规程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78191897,下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竞赛试题》电子版,将填写后的试题发至活动邮箱。

方式三:如果试题引发了您对非遗保护的深入思考,针对每个小问题,您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请将您的观点(800字以内)发至活动邮箱,我们将从来稿中择优刊登。

方式四:关注我们的官方微博“@文化月刊”,与我们进行微博互动,我们将热忱回复您的疑问。

无论您通过何种方式参与我们的竞赛,都有可能获得著名学者苑利和顾军共同撰写的专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参与竞赛,答对30道题以上的前100名热心读者每人将获得《文化月刊》当月杂志一份。我们将评出10名最热心的读者,赠送精美礼品一份。请在信封背面或电子邮件主题中注明“知识竞赛”。详情请登陆《文化月刊》微博及官方网站进行了解。

您的参与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

活动时间:2013年11月

活动热线:010-63213166 010-63213168

活动邮箱:

非遗文化知识范文3

文化月刊:有人认为除传统技术、表演技艺等外,道具、实物、制成品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您认同这种观点吗?

苑利: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是指那些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方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学艺术类、工艺技术类与节日仪式类传统文化事项。它最本质的特征是它的“非物质”性。而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即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具有特殊意义,也不能视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不能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这是我们审视一个问题的逻辑起点。如果在逻辑起点上出了错,今后的实践工作也将一错到底。譬如,当人们将米雕、核雕等微雕作品当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也许人们没有意识到既然承认了米雕、核雕,就得承认剪纸、泥塑;承认了剪纸、泥塑,就得承认石雕、砖雕;承认了石雕、砖雕,就得承认成片的四合院。可连四合院这样的庞然大物都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还有什么是“物质文化遗产”呢?

第一次观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的时候,我站在博物馆门口等人。一个小孩问妈妈:“妈妈,我们看的不都是物质吗?怎么成了非物质啦?”如果这个故事就此打住也罢,但接二连三的事情让人越来越难以接受。一次调查中,我无意间看到了一个县级市的非遗名录几乎将当地所有名吃―包子、饺子一类全都罗列其中。问及原因,领导说:“我们是按照上级的要求选的。我们的非遗定义不是说了嘛,除传统工艺技术、传统表演艺术外,那些和非遗有关的实物、制成品甚至包括制作工具都应该是非遗啊。”看来,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真的需要重新反思了。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时限至少在100年以上

文化月刊:户县农民画、金山农民画非常优秀,也非常原生态,这类优秀文化能否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苑利: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流传至今的所有文化事项――哪怕是非常优秀的文化事项都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譬如我们经常谈及的户县农民画(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金山农民画(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等,至少目前还不能被指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因即在于它们在传承时限上,尚没有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入门槛,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少要有一百年以上的历史,时间不足百年者,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准入门槛限定在百年以前,是因为清末民初是中国历史上传统手工技艺、传统戏曲曲艺等传统文化发展的最后一个高峰期,将这一时期产生并流传至今的优秀遗产钩沉出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而言,无疑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当然,百年历史只是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时限上设下的一个最基本的准入门槛。其实,像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项通常也都会有数百年乃至上千年历史――昆曲、京剧等表演艺术至少会有数百年历史,木版年画至少会有近千年历史,风筝制作至少会有近两千年历史,而像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的钻木取火技术等至少会有近万年历史。

非遗文化知识范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保护期限

早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而后又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已然引起了重视,近年来更是在国内外出现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第一次明确规定是在《公约》中的第二条第一款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公约》随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我国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界定,结合了《公约》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其范围在此基础上更加具体化,可以看出,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是具有浓厚的我国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的传统文化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外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有了大量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201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成为《公约》缔约国后,为履行公约义务而颁布的第一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立法。该立法从基本原则到保护形式,比较完整地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具有重要的保护意义。

而在地方的法规条例也很具体详细,各省几乎都有本省的立法。例如2002年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即《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样出台较早的还有2002年颁布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还有江苏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都颁布实施了本省的保护条例。此外,不管是地方立法还是中央立法,都认识到了采取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均开始立法规范这种保护措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 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笔者在此文中只是就其中的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另一个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也是一种新型手段,而经过数字化技术加工处理过后的作品的版权归属也是现阶段一个关注度很高的问题。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间是有共通性的。根据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表现为著作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等权力。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识别性标识和传统科技三类。所以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则突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利保护。该法第5条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主要分为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国家主体。而在具体的情况中,非常大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始发源者是无法确定的,当然一项民间文艺的表现形式也不可能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贡献,是长时期以来传承创新的结果,所以很少会有个人作为权利的归属主体,为了便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行使和管理,笔者比较赞同的一种模式是可以采取确立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管理,这种权利代管机构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得到确立。②

其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成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例如,将剪纸手工艺人的剪纸过程录制下来,保存至数据库中,这是对于剪纸艺术的传承是非常好的一种手段,避免了以后剪纸艺术的失传和失真。但是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需要慎重考虑。根据《著作权法》的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仅仅享有权利,因为在后款又有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手工艺人的表演者权是受到的保护的,即应该纳入《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权的保护中,在此就不在赘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来说,笔者认为,这与其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是有一定相似之处的。在这里依然可以分为三个所有权主体,即国家、集体和个人。

国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性和特殊性,是学术界对其研究大多侧重于理论方面,具有较强操作性、可行性、实践性的研究还较为少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要依赖于强有力地政府的支持。因此,有学者认为,浓厚的行政权力的介入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私权属性,其不属于私有财产,而属于政府介入的公权利。再者,法律中也有确立文化部门的行政管理地位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和自治机关负有维权和提讼的保护原则。③政府主导的保护非遗工作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保护,其实质是公权力的运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是可以作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人的。

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包括了民族和社群。虽然法律中明确了政府主导的保护非遗的原则,但是决不能否认传统社群的文化贡献,否认其创造的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时罔顾传统社群的利益,伤害传统社群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虽然上文有说到集体是可以作为非遗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人的,但是在所有权上实行却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真的按照集体所有人制度的话,且不说是按照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来进行权利分配,单是出现利益纠纷的时候就很难解决。

个人所有。许多的民间传统技艺都是单传的,所以,将所有权归于个人也是比较合理可行的一个方案。个人所有权这一问题主要的焦点就在于非遗的传承人、持有人与使用非遗的外部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分配。因为保护非遗还是要注重“人文把握”,保护文化的多样性、鲜活性和文化生态平衡才是最根本的目的。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问题

在保护期限上,国内的众多学者都认为应该无期限的保护下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而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则没有期限限制。如果适用《著作权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一是著作权无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内容进行保护,即使是民俗表现方式,也未能保护其全部内容;二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过后,绝大多数的民间文学作品,就表面来看大都会出现进入公有领域的尴尬进而产生消极影响。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通世代相传的共同努力而形成的智慧结晶。这一权利的掌握是由其群体范围内的所有人共同所有的。并且这种权利具有明显的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群体的生活习惯等特征密切相联的。但信息的公开和公有并不等于每一个群体的成员都能掌握和运用,也不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可随意享用的精神财富。④因此如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期限问题,以及保护期限能够延长到何种程度都需要仔细考虑。

上文也有说到录音录像制品的问题,同样,录音录像制品也面临着保护期限的限制。在首次制作完成50年后进入公共领域。就现在的情况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保护是不应该有时间限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身的特性就是长期的不断地发展、传播、传承的过程中逐渐成熟完善的,如果对其进行有期限的保护,必然会引起更多的问题。一方面传承人或者外部第三人会在期限内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以获得更多利益,从而导致最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往不好的方向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另一方面,不应当限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不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沉淀。⑤

相比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这三种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为相近,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的权利永久保护性这一特点来适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延至永久。不过地理标志有一个缺陷是它的亲农性,没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都包括进去。笔者认为应该在立法上单独开辟一条途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单独做出规定,而无需借助其他权利保护的模式来适用。(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13CFX012”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①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② 程惠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N].经济观察报,2006-06-12.

③ 臧小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特点及立法建议[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在我国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该《草案》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转引自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④ 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⑤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N].中户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2):138-145.

[2] 裴张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9.28(4)

[3]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4] 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J].山东社会科学,2010(3).

[5] 任敦姬(Dawnhee Yim),白羲.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现存人类珍宝的保护:经验与挑战[J].百色学院学报,2013.26(1)

非遗文化知识范文5

【关键词】中医药院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历史文化的“活化石”,蕴藏着传统文化最深的根源,反映了一个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具有重大的保存价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一个民族的文化根脉。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制定了政策、颁布了法律,政府、商界、学界、媒体等纷纷行动起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断前进。中医药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的诊疗技术、针灸等也已经“申遗”成功。中医高校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责无旁贷。大学具有文化传播的功能,大学生作为国家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使命,所以在中医院校对大学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成为当务之急。

1 中医院校开展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意义

1.1 可以向大学生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传承,需要大学生的参与,“传统民俗文化优秀遗产的知识、技艺应当进入大中小学的课堂,全面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规教育。大学应该设立文化遗产系或专业,培养这一领域的高级专业人才。”[1]高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有利于系统地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和传承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丰富,其传承需要大批青年人积极参与,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目前中医的针灸已被确定为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生命与疾病认识方法等被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传承人多分布在中医院校或研究所,且多年纪较大。在中医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有利于在年轻学子中培养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使祖国医药活态传承并发扬光大,也有利于巩固学生的专业思想,提升其对所学专业的热爱程度,树立其学好专业的信心。

1.2 可以激发大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培养爱国主义情感,增强民族文化认同

近几十年来,由于西方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大量涌入中国,思想文化领域的开放和经济形态的变化,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传统文化的民间传承方式受到冲击。思想活跃的大学生受到西方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影响,部分出现了信仰缺失、民族情感淡薄、缺少民族认同感和归属感、爱国热情淡化、价值观多元化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党中央提出加强传统文化教育,在大学生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正是加强传统文化教育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可以帮助大学生了解中华民族灿烂悠久的文化,增强大学生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提升大学生对中华文化的认同程度,从而培育大学生们的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精神,逐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同时,中医院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又可以增加大学生对祖国传统医药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增强维护中医、振兴中医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1.3 可以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培育人文精神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和文化积淀的产物,其中承载着厚重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可以给人以心灵的启迪和精神的享受。对于中医院校的大学生来说,学习传统文化知识,既是其学好专业课的基础,也是提高其人文品质的重要途径。中医传统文化中“医乃仁术”“大医精诚”等思想是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素材。中医传统文化对培育大学生审美情趣、提高人文修养、培育人文精神、塑造完美人格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大学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有助于使其了解丰富的历史和文化知识,拓宽视野、陶冶情操,提升其文化理解力和鉴别力,培育人文精神,从而塑造高尚的医者操守。

2 中医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途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九种措施,其中之一是传承,并特别强调通过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两种方式来传承。在现代社会中,正规教育当指学校教育。目前,中医高等院校应从理论研究、课堂教育及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入手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2.1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教育理论研究

高校具有科研优势和人才优势,高校中知识分子是文化上的先知先觉者。高校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教育方面的理论研究。“通过深入研究,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规律,并用以指导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从理论的高度弄清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什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怎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2]研究的成果将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同时,还要深入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的有关理论,搞清特点、规律、方法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等方面的问题,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系统化、科学化。

2.2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课堂教学

开展课堂教学是系统地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最有效的方式。此处的课堂教学主要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课堂教学,而非中医中药学专业课程教学。

在教学内容上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和理论的传授与有代表性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事项的介绍相结合。一方面,向学生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价值、保护方法、保护原则、传承规律、相关法规政策等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要向学生介绍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代表性的事项,如传统戏剧类的昆曲、民间美术类的杨柳青木版年画、传统医药类的针灸等。传统医药类的中医生命与疾病认识方法、中医诊法、针灸、中医正骨疗法等在学生的专业课程里均有讲授,然其教学的角度主要着眼于技术层面,着眼于医疗临床实践,而非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课上则应从文化的价值、保护、传承与创新的角度,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有关理论来介绍,使学生从文化的角度加以认知,超越技术层面。

在教学方法上,要充分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用图像、声音、影像向学生生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事项。同时要多采取参与式、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把老师教与学生讲结合在一起。笔者在讲授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时,就是采取这种方式,由老师主要讲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理论,由学生分别介绍具体的文化事项,学生或介绍自己家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项,或介绍自己感兴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项,参与的热情很高,师生间的进一步讨论激发了学生主动思考的热情,收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

2.3 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鼓励学生成立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团,如民俗、传统手工艺、书法绘画等方面的社团。通过开展活动,使学生了解、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到传承与保护工作中来;利用寒暑(下转第105页)(上接第53页)假时间,与“三下乡”活动相结合,让学生回到家乡利用学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与保护的知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调查活动,收集家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让学生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在身边,从而培养保护意识;鼓励团委、学生会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介绍、展示等活动,如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每年6月份第二个星期六非物质文化遗产日宣传、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在学生中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常识,激发大学生认识、探讨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和积极性。

3 目前中医院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医院校的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既有思想认识问题,也有客观条件的限制,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加以解决,否则就会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效果。

3.1 学生思想认识不到位

由于受到功利主义思想和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的影响,目前大学生在学习时常会问某门课有什么用,对于直接能够看到将来应用前景或与自己的就业直接相关的课程比较重视,而反之则应付了事。中医院校的大学生的就业意愿多为中医临床、中药开发、中医药科研等,这样的就业意愿使学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对自己就业不起决定性影响,因而不够重视。

3.2 教材建设亟需加强

虽然很多学校都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课程,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专业的权威的教材仍处在建设中。目前笔者能够看到的是王文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也还不是教育部规划教材。其它方面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政策、保护技术、传承规律、田野调查方法等专门的教材,现在还未见到。而针对中医院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教材更是空白。教材建设任重而道远,它应在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入、学科定位进一步明晰后逐步完善。

3.3 田野调查不足

目前高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主要为课堂教学,教师利用多媒体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展示,但真正带领学生深入基层做田野调查的则很少,这主要是由于资金和课时等方面的限制。教师和学生都缺少田野调查,导致教与学都是从理论到理论,从课本到课本,导致理论与实践两层皮。

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越来越重视和人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的不断增强,高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工作必然会越来越受到重视,目前存在的问题也会在今后的实践中逐步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C].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285.

[2]苑利,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83.

非遗文化知识范文6

论文摘要:我们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时,至少应准确把握住以下几个要素: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不是由阶级或阶层决定的,而是以掌握传统知识、传统技能与传统技艺的多寡决定的;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历史的产物,但同时又必须以活态的方式传承至今;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布在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传统节日、传统仪式、生产知识、生活知识及文化空间方面。而那些与此有关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即或对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殊意义,也不能视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6年春,笔者随文化部周和平副部长赴浙江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讨会。会上,副部长给大家讲了这样一个笑话,他说:北京雍和宫附近有许多算命的,以前城管一来,他们就跑,而现在则是边跑边喊:“别抓我,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长说,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肯定有问题,而从另一方面也确实可以看出,经过近年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但是,知道不等于理解,理解不等于理解准确。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必须首先弄清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否则,我们就很容易因概念的模糊,保护了不该保护的东西,而使真正需要保护、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一个最后被保护的机会。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是这样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被各地人民群众或某些个人视为其文化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活动、讲述艺术、表演艺术、生产生活经验、各种手工艺技能以及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世代相承的特点,并会在与自己周边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甚至是与已经逝去的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创新,使广大人民群众产生认同,并激发起他们对文化多样性及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当然,本公约所保护的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而是其中最优秀的部分一包括符合现有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利于建立彼此尊重之和谐社会的、最能使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那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

而我国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作的表述,也基本上源于这个定义。如《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

应该说,上述定义已经触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但在表述上仍有不尽完备之处,需要做进一步的补充、修正和发展。笔者以为,要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一个准确的学术定位,就必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传承时间、传承形态、传承内容、传承价值等子系统做出一系列的明确的学术定位,并通过上述子系统的学术定位,来锁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限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没有了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将随之消失,即所谓“人亡艺绝”。那么,什么人才有资格充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呢?有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直接定位于“民间”,这显然是不够的。我们知道,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及传承过程中,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确实来自民间,在我们的日常表述过程中,也确实可以用“民间”来代指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但这并不等于说只有民众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唯一传承人,而民间社会之外的人们无权获此殊荣。如果真是如此,日本著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乐、歌舞伎,韩国著名的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宫廷祭祀等,都无权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因为它们都是典型的宫廷文化。但事实上我们又不能不承认它们确实是这些民族或国家最为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理,在中国瓷器文化发展史上出现的官窑、宫廷生活中出现的满汉全席等,虽不是民间所创,也不是民间所传,但我们同样不能否认它们也是中华民族最为优秀的文化遗产。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与传承,必须以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在许多情况下,倘若没有国家或宫廷的扶持,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能得到最有效的传承的。因此,我们将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范畴仅仅定位于民间社会显然是不够合适的。我们认为,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不是一个政治概念而是一个知识、技术与经验的概念,所以,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从政治角度,而应该从知识、技术与经验的角度加以取舍。也就是说,我们在判断一个传统文化事象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判断的标准不应该是政治的,而应该是知识的、技术的、经验的;判断一个人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是看他的政治出身,看他是贫农还是富农,是平民还是皇帝,而是看他到底掌握了多少传统知识、技艺与技能。在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并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仅仅局限于“各地人民群众”,而是同时还包括了除“各地人民群众”之外的“某些个人”。如果我们站在一个更为开放一点儿的立场来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那么,这一群体应该是人类社会中具有特殊知识、特殊表演技艺与技能的特定人群——如艺人、匠人及巫师等。

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时限的限定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时间仅仅局限于“当下”(“流传于民间”)是远远不够的。活态流传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世的一个重要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流传于人类社会的所有文化事象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些文化事象即或非常优秀,但会由于流传时间的短暂,而无法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如1949年以后出现的户县农民画(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金山农民画(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等,至少暂时都无法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遴选上,各国都有着一定的时限上的要求。以日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为例,它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入门槛虽不曾有过明确的法律上的要求,但从这些国家所公布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看,历史最短的一般也都具有百年以上的历史。这一标准对于一般的国家来说,无疑是比较合适的。如果我们将这个标准引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体系,那么,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事象至少也应具有100年以上的历史,即产生于清代之前且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的传统文化事象。而产生于清代之后的、不足百年的传统文化事象,则暂无资格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当然j这只是个下限,一个最基本的准入门槛。其实,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像中国这样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明古国,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也应具有数百年以上的历史(如风筝,版画制作技术,昆曲、京剧表演艺术等)。有些还会更长,如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的钻木取火技术等,至少已有近万年的历史。之所以被称为“遗产”,一定是财产的创造者亡故后留给我们的财富。财产的创造者尚健在人世,我们又如何能将其赠送给我们的财产称之为“遗产”呢?

三、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形态的限定

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只有时限上的限定已经足够了。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仅有时限上的限定尚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对其传承的形态实施必要的限定。与固态存世的物质类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通常都是以活态的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判断一个传统文化事象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就是看它在传承形态上是不是以活态的方式传承的。譬如,如果还有人以传统的方式原汁原味地讲述满族说部时,满族说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讲述人一旦辞世而又无继承人,尽管我们也承认这是满族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但它将不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无法在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继续留名。

四、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的限定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笼统地定位在“所有传统文化事象”上未免过于宽泛。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不应该是这个民族传统文化事象的全部,而应是这个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最为精华的部分。抽大烟、裹小脚这类陋俗我们且不去说,就是那些具有中性性质的传统文化事象如行酒令、打麻将,也很难获得“民族文化遗产”这样的殊荣。故此,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大致界定在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技能、传统知识、传统节日仪礼及民俗活动等文化遗产贮藏相对集中的几个领域,看来也是经过充分考量的。为什么说上述几个领域文化遗产的贮藏量就一定会高呢?还是让我们举例说明。以传统节日为例。正如大家所知道的那样,一年有365天,但对于一个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承而言,并不是每一天都同等重要。一年中总有那么几天。对于一个民族优秀遗产传承而言,尤显重要。而这几个特殊日子,正是我们所要保护的节日类文化遗产。为什么一定要将这些传统节日作为文化遗产,并对它们实施特别保护?因为人们不但可以通过节日美食的品尝、节日盛装的穿戴,使节日美食、节日盛装的制作技术得以传承,通过参与表演而使传统表演艺术得以光大,同时,庄严的节日仪式还可在无形中疗补人们心灵的创伤,使人们通过神圣的仪式获得更多的心灵洗礼,使人们变得更加团结,使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稳定。这就是传统节日的价值,这就是保护传统节日的意义。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历时性角度出发,将传统节日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确实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充分地反映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历时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要点的高度概括。同理,民间文学、表演艺术、工艺技术、民间知识等,同样是存在于传统文化中的一个个“富矿”,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不同角度对人类所创文明的高度概括。发掘金矿需要查清矿脉,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样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规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有针对性地保护好每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含价值的限定

从遗产所展示给我们的内涵上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简单定位于“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各种传统文化事项,显然也过于宽泛。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日韩等国经验,要想申报世界级或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或科学价值,没有这几项硬条件作保障,要想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是不可能的。

总之,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全新概念时,我们至少要在传承主体、传承时限、传承形态、遗产价值、遗产涵盖范围等几个方面做出严格限定。

下面,我们再来谈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中存在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将各种“工具”、“实物”及“制成品”等亦当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前,无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是国内学术界,几乎都将“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统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这种做法值得商榷。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方式传承至今,且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及科学价值的知识类、技术类与技能类传统文化事项。而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即或对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殊意义,也不能视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不能一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