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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整治范文1
关键词:河道整治 环境 景观
近二十年来,由于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城市的发展和人们对亲水的需求,景观和生态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人们希望居住在一个良好的亲水环境中。城市水系整治在注重防洪和水质等问题的前提下,更要注重以人为本的生态、景观建设,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当前我国不少城市水系环境问题令人堪忧,生态系统亟待改善,安阳市政府针对当前安阳市区水系环境存在的问题决定对城市水系综合整治,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空间,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品位,塑造成豫北区域性中心城市。
1水系现状
安阳市区属海河流域,市区水系丰富,分布较均匀,计有“两河、一渠、十沟、七湖”。两河为穿过市区的洹河及洪水河;一渠为万金渠;十沟为环城河、铁西排洪沟、安丰沟、御路沟、漳涧沟、聂村沟、婴儿沟、邱家沟、瓦亭沟、茶店坡沟及胡官屯沟;七湖为马莲坑、平府南坑、后仓坑、褡裢坑、小嘴坑、纱帽坑及三角湖。洹河是海河流域卫河的一条支流,发源于林州市姚村镇西北清泉寺,自西向东穿安阳市区北部而过,在内黄县范阳口入卫河,全长164km,流域面积1920km2,距安阳市区西南35km的洹河上游建有小南海水库和彰武水库,上游小南海水库以滞、蓄洪水为主,下游彰武水库以调节径流、兴利为主,多年平均径流量2.45亿m3,多年平均可供安阳市工农业用水量1.9亿m3,两水库互相配合,联合运用,对控制洹河洪水和保障安阳市工农业用水起到了很大作用;洪水河是汤河流域羑河的一条支流,发源于龙安区马投涧乡的郭家村,到安阳县高庄乡的汪流屯入羑河,全长32km,流域面积232km2,市区上游建有5座小Ⅱ类水库,主要用于防洪;万金渠是唐代形成的灌溉渠,距今已有1700多年的历史,自洹河上游彰武水库引水,在市区老城西门北侧与环城河汇合,全长19.845km,经环城河分为北万金干渠和南万金干渠,北万金干渠长11.7km,南万金干渠长6.35km;环城河修建在安阳老城周围,古时主要承担防御和老城排水作用;其它沟均为自然形成,承担排水任务;七个坑湖分布在老城四周,均与环城河连接,担负着老城排水、调蓄洪水作用。
由于人口的激增、工业的发展、人为的破坏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日趋陈旧,致使曾经孕育过灿烂殷商文化的水系,目前大多已不堪重负。堤防溃毁,河床堙塞,渐趋枯竭,大量污水排入,使原本清澈的水体大都蜕变为臭水沟,水体周边环境日益恶劣,严重影响人民的生产生活,极大地制约了城市现代化发展进程。
2规划设计理念
2.1 规划目标
本次水系综合整治规划的主要目标为:以水系治理为纽带,充分利用现有水系,全面提高市区防洪、除涝能力,实施雨污分流,改善水系水质,营造城市水系景观,最终形成市区“两河、一渠、十沟、七湖”为构架的水系网络,实现“城水相依、水系相连、天人和谐、水清园绿”的美好城市家园。
2.2 规划原则及指导思想
1、合理布局,体现点、线、面与水、景、绿的结合,使安阳市城市水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有效发挥服务市民及美化城市的功能。
2、体现自然及地域悠久文化,重视历史古都面貌的塑造,强调局部景观与总体规划的协调统一,努力塑造生态而富有地域特色的城市生态空间。
3、体现“以人为本、天人和一”理念,满足人们多层次的文化与生活需求,着力创造高品质视觉景观及休闲、开放性的亲水空间。
4、重视绿化植物配植和建筑景点的协调处理,巧于利用现有的树木绿地和河流的自然景观,努力创造怡人的生态与文化氛围。
2.3 规划设计理念
城市水系规划要有生气就必须建立在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基础上,这是出于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也是稳定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具体内容之一,同时也构成了水系自然景观。一切生物的生长与繁育都离不开土地和水泽,只有创造宜于多种生物生长和发育的环境,才能达到生物的多样性,因此,城市水系景观环境建设一方面要保护城市的自然水资源,另一方面要对在城市化过程中弱化了的自然水资源系统进行补偿,并努力构建城市的人工生态系统,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这就需要人工塑造地形,以形成适应多种生物需要的人工小气候条件和生态环境。
城市水系规划要注重水系形胜景观及自然地形的利用与改造。在满足疏汛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塑造自然式地形,尽量减少水工构筑物煞风景的负面效应。地形地貌给人以自然氛围的感染力是极为直接的,是滨河景观最基本和本质的要素。在蓝线和绿线的规划上,要“巧于因借,精在体宜”。蓝线应与绿线相衔接,河道顺其自然,逶迤生姿,切忌过于平滞和呆板的人工造作。在滨河带的竖向设计上,或籍壁延岗,或高下拉坡,或脊或谷,虚实相生。并在滨河两侧天际线轮廓设计上多加创作,在水一方的土丘自然回环、曲折起伏,可产生花草树木的俯仰效果和具有节奏感的绿色天际线的变化。滨水造丘也为增加城市绿量事半功倍的手段,尤其在河道地段,可局部扩大断面,挖湖造丘,以沉床地形处理,扩大水面,增设绿地,岸线为土丘且密植树林围合,虽土山和树木未必太高,但在用地内侧凸现四周自然山林和水生环境,甚至在视觉上由林木全部遮挡城市的高楼大厦,人在其中而淡忘身居闹市,以一方静土而悠然自得。
3总体布局
保护和拓宽现有水面,恢复原有坑塘,利用防洪排涝沟渠兴建城市绿色廊道,将洹河、洪水河作为安阳城市艺术构图的主轴,建设生态型带状绿地与桥头广场绿地相结合的城市景观带及滨水空间;利用现有湖泊或人工湖造园造景,兴建生态主题公园;重新筛选出新的安阳八景加以命名,并在景点适当位置,按园林小品的方式,置石题刻景名及相关的古今文人的咏景诗词及富于生活情趣的城市雕塑,营造深含意境之美的园林氛围及城市历史文化氛围,营造诗意的城市风韵。
4规划设计
4.1 工程规划
充分利用现有水系,全面提高市区防洪、除涝能力,实施雨污分流,改善水系水质,水系两岸规划控制蓝线,要因地制宜,一般5~50m。
4.2环境规划
4.2.1 拦水工程
结合地形条件修建闸、坝,蓄水形成水面。
4.2.2 自然景观塑造
滨河绿化带宽一般5~50米,沿岸河堤斜坡面上种植垂柳以及各种花卉和灌木,采用自然疏林景观种植方式,沿岸设休息坐椅。以自然式疏林草地为主要基调,以高大落叶乔木为主要树种。自然流畅曲折游览路线为交通联系。形成错落有致、疏密有间的自然生态景观风貌。
4.2.3 历史文化景观塑造
沿河节点景观设计要有鲜明的文化主题,以小型历史文化纪念广场为点缀展示。塑造历史与自然相结全、具有鲜明安阳特色的城区滨河历史文化景观带。
4.2.4 绿化设计
以松树、银杏、国槐、合欢等乔木为骨干树种,以桂花、腊梅、紫荆、迎春、黄腊梅、芍药、牡丹、月季等灌木和花草为主要植被,形成层次多样的鲜体生态群落。春季花开。夏季绿荫,秋季叶茂,冬季落叶,呈现四季景观多变的季相。绿化植被应是自然的形态,饱满茁壮。
4.2.5 道路设计
沿河临水设游步行道,绿地景区内插自然弯曲步道,宽度限在0.8~2m之间。路面采用自然块石、青石、鹅卵石等自然形态。
规划使游人能够观赏水面,适当地段设滨河游点道斜坡台阶,台阶采用块石等自然型材,忌用水泥堆砌。
转贴于 4.2.6 园林景观和环境空间设计
规划后的河滨应该是生态型园林景观。因此,规划应注重整体环境面貌,力求通过游步道、园林小品、乔木、花灌木的群体组合,以及点缀在其中的景点建筑,形成连续的空间系列场地,最终构成城市河滨整体景观的环境特色。
规划采用规则式与自然式造景相结合构成绿化景观空间。规则式是沿道路两侧整齐的行道植树,而河坡绿化则采用自然疏密聚散式。
采用个别的建筑点缀加强绿化景观的文化内涵,使游憩线路与欣赏空间连成序列景观空间。建筑以中国传统风格为基调,尺度不宜过大,色形自然素雅。
4.2.7 城市滨河道路绿化
为增添街景的美观效果,考虑生态效应和环境氛围,规划在人行道上每间隔5米,修筑0.6×0.6平方米的种植地,树种选择应为“落叶大乔木”,种植选择七叶树、五角枫、马褂木、枫杨、刺槐、银杏等。春季生机盎然,夏季繁茂的树冠可为游人遮荫,秋季叶色变红,是缤纷的园林景色;冬季叶落归根,树干苍劲,为人们提供温暖的阳光。
规划将滨河路沿路防洪堤与滨河绿带进行总体设计,道路护坡亦采用不规则叠石、观赏性灌木与小乔木等地被植物相结合,采用生态绿化的手法和传统中国园林造园技巧,配合多变的景观小品与滨河绿带入口设计。在尺度上以空间的大尺度为主,以满足过往车辆的视觉要求,塑造富于空间变化的景观流线,形成连接城市建筑与滨河绿带的自然景观过渡带,凸显城市立体绿化效果。
5问题探讨
5.1 堤岸景观的性状与景观
堤岸兼有防洪、围贮、道路和观景的多重功能。岸边的形状、砌筑方法水陆交接的岸线走形等都与景观效果有直接关系。曲岸有流曲之美,直岸比较规整,凹岸构成港湾,凸岸形成半岛。驱逐的形势有自然式和几何式,池岸的造型,其自然形式有采用飘积原理构成的流曲、弯月、葫芦形,以及其他拓朴变形;几何形式则常用圆、方、三角、莲花形、多边形等闭合形状。
岸线性状的选择,对江河来说,一般顺其河流自然走向,稍加人工整治处理,首先应选择护岸的形式和组织沿岸的风景线;而有限的闭合水体,其岸线的形状应与环境相结合。岸线是城市风景线和步游道,以设置历史性景观和风景带以满足人的活动需要,最好创造停驻观赏的条件以便游客滞留,如条件允许,在主要的堤岸设置公共绿地和小型公园更符合市民的需要。
5.2 河道衬砌
由于城区河道担负着城市防洪排水的重任,而城市面积不断扩大,硬地区面积不断增加,使城区雨洪量和峰值都加大许多,且汇流时间缩短。要解决新增雨洪安全排放,势必要扩大河道过流面积或采取加速加大过流措施,而中心区河道受相邻道路和建筑物限制,扩大河道宽度已经难以实施,为使雨洪畅通,保证城市防洪标准,唯一可采取的办法就是在河道断面设计上作文章,将河道设计成过流最好的又较美观的复式断面,并将水流通过的河底,河坡用混凝土衬砌起来,减小糙率使断面能通过最大流量。在河道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混凝土衬砌护坡护底受到了一些关心生态人士的质疑,认为这样做破坏了生态环境,隔断了水与土壤的生态交换过程,水草将难以生存,水的自净能力会降低。
岸边的构造形式,随环境观念的加强,人向自然复归的趋向已成为全社会之共识,所以护岸的形式也由原来封闭隔离向融合型发展,护岸的形式也由单纯的构筑,转向以绿化为主,如采用预制构件内种植草皮,采用阶梯状花池作为美化,采用土工塑料网垫上植草的新材料、新工艺,改变了以往用护坡砖的老模式。过去带孔洞的水泥护坡砖,虽然能起到保护土坡和在孔洞植草的功能,但水泥护坡砖不仅造价贵,而且由于水泥砖阳光下对所植草烘烤作用对植草生长很不利,改用土工塑料网垫不仅能固土,还能固草,而且对植草生长没有不利影响,网垫本身的绿色也美化了环境。可采用了分段衬砌的方式,来保证河道与周边环境的交流。同时,还将部分河段设计成葫芦型,以增加河边湿地、沙滩面积,维护生物的多样性。
5.3 河道生态环境恢复对策
长期以来人类在利用水资源时,只注重生产和生活用水,忽略了生态环境用水,从而使水资源逐渐丧失了其生态环境功能,导致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目前许多生态环境问题与生态环境用水长期配置失当有重要关系。如何协调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保障生态环境用水,这是当前人类面临的迫切任务,也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内容。
河道生态环境用水即水域生态环境用水量,研究范围包括河道及连通的湖泊、湿地、洪泛区范围内的陆地。具体包括:(1)维持水生生物栖息地生态平衡所需的水量;(2)维持合理的地下水位,以保护河流湿地、沼泽生态平衡,保持和地表水转换所必需的入渗补给水量和蒸发消耗量;(3)维持河口淡、咸水平衡和生态平衡所需保持的水量;(4)维持河流系统水沙平衡和水盐平衡的入海水量;(5)使河流系统保持稀释和自净能力的最小环境流量;(6)防止河道断流、湖泊萎缩所需维持的最小径流量。
要恢复河流生态环境,保证河道生态用水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河道最小环境用水通常采用非现场类型的Tennant法和7Q10法计算;也可根据实测的受人类活动较小、基本代表河流原有自然景观偏枯年份非汛期各河平均最小流量,作为维持河流不干涸所需最小流量的依据。根据Tennant法,现状年河流基本生态环境用水量为河流多年平均径流量的10%。
要恢复河道生态环境,首先要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以往用水安排是优先解决城镇及重要工业用水,再安排农业用水,不考虑环境用水。今后应将恢复生态系统用水提到与城镇生活及重要工业用水相等的位置;其次,加强河道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除水利工程措施外,还必须采取生物工程措施。第三,充分利用处理达标后的污水,是解决河道环境用水的另一个重要途径。第四,对于湖泊、水库、河道的水闸门前蓄水区等水体而言,一般为封闭性和非流动性的死水特征。水质更容易腐败发臭,而且水藻在静止的水体中也更容易疯长。要净化水体首先需要在水中造流,使死水变为活水,以强化水体的自净作用。
环境问题整治范文2
关键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看法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10-0176-02
1引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如何做好村容整洁,指导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摆在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多年来,经济持续增长,农民收入水平逐年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瞩目的成绩。经过近几年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和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有效地改善;但从整治的内涵和范围来说,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农村环境形势仍然比较严峻。
2农村主要环境问题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环境问题已不仅仅是我国经济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我国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
2.1水环境调节功能下降
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人畜粪便等处理管理不善,严重污染乡村河道。另外一些农村河道淤积与河床抬高,也导致水环境调节功能下降。
2.2农业面源问题突出
近年来农村农业迅猛发展,农药、化肥、农膜的不合理使用,大棚等设施栽培不断扩大,致使农药残留率居高不下,致使土地板结,有机质减少,土壤肥力下降,并且加快了水体氮磷的营养化。秸秆综合利用率不高,少数农民焚烧秸秆或推入沟河,蔬菜、残枝烂叶随地堆放,都在一定程度上污染着大气和水体。畜禽粪便、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得不到充分处理便直接排放到水体,成为水体有机污染的新污染源。
2.3农村居住环境改善缓慢
农村人均基础设施投入差距较大,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小、配置不均、经济性差,卫生厕所、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普及率低;尤其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偏远地区,生活垃圾和废弃杂物乱堆乱放,畜禽散养,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缺乏,环境脏乱差,农民行路难、用水难、环境差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另外部分农村忽视工业部局和结构调整,致使工业“三废”对农村环境也起到了一定破坏作用。
3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复杂的,在利用自然的过程中,由于带有不同程度的盲目性,也使生态系统的平衡遭到破坏,从而导致自然环境的恶化。如果说环境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我们改变不了自然因素对环境的主导影响,但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却是绝对可以避免的。
3.1经济因素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正处于快速增长的时期。从经验来看,这个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因而我国在这一时期承受的生态环境压力会更为沉重。
(1)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农村经济近几年来快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随之高速增加。相当一部分群众只关注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
(2)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国家、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
3.2人文社会因素
我国农村环境问题,从现行的角度看,这方面因素影响更为巨大。
(1)农村人口众多,人口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因而出现了对资源的无节制开发的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已经给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2)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目前我国农村的大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甚至是根本不了解,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去获取环境知识。
4对策与建议
4.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考核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关系我国农村的一件大事。各乡镇、各村要实行统一组织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严格按照制定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程项目,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和健全镇、村两级责任体系,严格督查考核。
4.2查处不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农村环境污染行为予以经济处罚。
4.3积极营造宣传氛围,增强农村群众参与意识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阶段性任务,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生态知识水平,强化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逐步形成人人珍惜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良好氛围。加强村级农村环境卫生知识和技术培训,传授他们清洁生产技术、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开发利用等技术,让农村环境保护变成生产者的自觉行动,真正实现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民生活方式的根本转变。
4.4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分工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跨村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在县、乡(镇)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环保、农林、建设、水利、财政等部门齐心协力,通力合作,共同实施。
参考文献:
[1] 肖军,黎中良,鲁聪立.浙江省慈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评述[J].环境污染与防治,2001(2).
[2] 黄斌斌,徐锋.宁波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循环农业模式探索[J].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09(9).
环境问题整治范文3
根据镇上通知我村开展了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问题的自查。现将自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集中专项整治。
开展大扫除、大整治、大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家园清洁大扫除。在此次打扫宣传整治活动中发现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环岛路河道垃圾,涨水天水涝材多,二是生活垃圾清理速度慢。
发现问题,村两委高度重视,查询问题形成原因及整改办法。环岛路垃圾问题。一是涨水天河道上游沿途冲刷下来的渣滓,二是温度上升,晚上散步人员增多,一些白色垃圾未入箱。村两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在5月20日以前对我村范围内的环岛路沿途垃圾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理,并安排人员后期继续按时定期清理。我村生活垃圾是由专人每天定时收集清运,由于温度上升,垃圾腐变加速味道大,已告知清运人员增加每天的垃圾清运次数。
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大行动进展情况。
1、厕所革命。我村已完成全村厕所整改。不在有露天厕所等。
2、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我村生活垃圾由清运人员定时统一清理,然后运到指定垃圾站倾倒。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畜禽粪污资源利用。我村生活污水及畜禽粪都用于菜地浇灌,进行资源再利用。
4、村庄清洁行动。安排人员定期清理村道垃圾,保持村庄环境卫生整洁。
经过村委多次宣传号召,我村人居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村民对村庄环境引起高度重视,自觉爱护环境卫生,自觉清理自家房前屋后的垃圾杂草等等。
环境问题整治范文4
关键词环境行政法学行政执法研究
国家环保总局在2007年首次动用“区域限批”政策来惩罚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即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直到它们的违规项目彻底整改为止。这是环保部门成立近30年来首次启用这一行政惩罚手段。从我国一系列对环境保护的行政手段来看,国家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的力度,使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效执行。
一、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是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力度是我国各项环保方针,政策贯彻实施的基础。然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障碍,降低了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影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环境行政执法依据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立法在有的重要领域尚无法可依,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步伐有待加快。在循环经济、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还没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上,也还存在着一定的规范空白①。有的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性要求多,程序性规定少,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部门之间扯皮等原因,立法时对相当一部分条款不得不做了模糊处理,这就导致制定出来的某些法律既无大错,亦无大用。
(二)环境行政执法管理主体中存在的问题
1.环境行政执法存在多头管理现象
目前,我国在环境管理体制上存在着环境管理机构重复设置、环境管理职能交叉和矛盾等现象,且缺乏部门、区域有关环境行政主体的有效协调与连动机制,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解决环境执法部门“单打独斗”而社会有关各方参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等问题②,加之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乏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力度。
2.公众知情权实现乏力
环境的共享性决定了公众不能被割裂在环境执法活动之外。我国政府做了许多努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如每年全国环境公报,每月各个重要河流的水质状况汇总等等。但这些所公布信息的范围及内容还远远不够。公众所需的环境信息个人要求政府和企业提供环境方面的相关资料,相当困难。目前,缺少公众与政府部门的信息互动和相关的规定。
3.“两高一低”是环境执法的困境
环保执法中的“两高一低”是指环保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③。环保执法陷入了“排污—查处—罚款—继续排污—继续查处—继续罚款—再继续排污……”的怪圈中,执法不断,罚款不断,但排污不止,环保执法的真正目的难达。由此,奉行“破财消灾”的环境破坏者,违法也违得“理直气壮”;本应“理直气壮”的律令、封条,执法也执得“气短”,环境行政执法陷入困境。
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探究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内部原因。在环境行政管理领域,既存在环境行政执法难的问题,又存在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
(一)环境行政执法依据的不完善
我国环境行政立法的具体情况,不论是实体性法律规定还是程序性法律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缺位或空白。迄今为止在环境行政法主体、环境行政权及环境行政行为的有效规制、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及其实现、环境行政纠纷的处理等重要的环境行政法制建设环节,其中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稀缺表现的更为突出,不利于搞好环境行政工作。例如,现行立法对新的环境行政管理方法、手段等的规定缺位。
(二)环境行政管理主体不够健全执法能力弱
1.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缺乏协调
目前我国将环境保护职能与资源管理职能分别配置给了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在实践中环境保护部门在涉及资源开发与利用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上往往难以有效协调其与资源管理部门的关系,不能很好行使环境保护职权,而资源管理部门又会因为偏重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轻视环境保护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还为了谋求短期内的经济增长而放任或者支持对资源的破坏性利用,从而引发了新的、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
2.公众参与机制实际落实存在瑕疵
我国环境立法没有规定公众参与途径、程序,没有明确公众的权利义务,使公众无法参与。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我国现行环保法律中也缺乏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全国民间的环保组织也很少,尤其是在我国西部地区更是少得可怜,民众参与环保组织意识不强。
3.“两高一低”原因具体分析
“两高一低”现象是由于在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对环保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方式和措施不足以震慑违法者而出现的不合理现象。比如,对环境违法者一般只采取责令停工,并限期补办手续。而我国法律只规定违法者在拒不补办手续,拒不整改的情况下,才进行罚款。而环境污染罚款最高只有100万元,一般在20万元-5万元之间、最低在1万元以下。这样的罚款数额对于那些实力雄厚的工程简直毫发无伤,不能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还会纵容继续实施破坏行为,产生恶性循环④。
三、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解决对策以及建议
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内部原因。这需要我们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富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通过环境行政执法的优化保障我国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一)完善我国环境行政立法体系及规定
建立和完善有关的环境行政立法,对搞好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基础性、前提性作用。首先环境行政立法必须与时俱进调整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目的,并以环境可持续发展为中心重构现行的环境资源立法体系。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环境行政管理与市场运行机制的关系,在相关立法中正确定位环境行政权,实现环境行政权设定及其运作的适度化、科学化。最后,完善环境行政管理主体的组织建设、体制改革以及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立法,明确因本位利益驱动而弱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完善环境治理指标考核制度,在环境行政立法中明确确定政府培育公众环境意识与环境法律意识的职责,并建立培育公众环境意识与环境法律意识的法律制度等措施。
(二)科学化改革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不良是影响环境行政执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为了克服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职能分离、政出多门、协调困难等诸多制度性缺陷,必须改革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将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交由一个统一的行政部门来管理,或者在建立统一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环境保护领导、指导与协调机构,如中央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协调环境与资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不严格依法作为甚至滥用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主体及其责任人员,应根据不同情节以及行为后果等规定具体明确的责任,以此来有效阻断对环境行政执法的非权力干预,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有效性。
(三)建立以公众利益为本位的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环境立法都以公民义务为本位,这种形式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阻碍了环境保护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注重保障行政机关权力而忽视公民利益的现象,对各级政府及其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企业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权利,社会公众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应当确认和保障包括环保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通过司法等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扩大针对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各人等而提起撤销之诉,履行之诉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最大限度地运用政府和民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力量。
环境问题整治范文5
摘 要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诸多问题,运用环境行政调查研究与资料归纳的研究方法,对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和环境行政执法依据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建议改革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完善环境行政法规,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
关键词 环境行政法学 行政执法 研究
国家环保总局在2007年首次动用“区域限批”政策来惩罚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即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直到它们的违规项目彻底整改为止。这是环保部门成立近30年来首次启用这一行政惩罚手段。从我国一系列对环境保护的行政手段来看,国家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的力度,使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效执行。
一、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是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力度是我国各项环保方针,政策贯彻实施的基础。然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障碍,降低了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影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环境行政执法依据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立法在有的重要领域尚无法可依,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步伐有待加快。在循环经济、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还没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上,也还存在着一定的规范空白①。有的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性要求多,程序性规定少,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部门之间扯皮等原因,立法时对相当一部分条款不得不做了模糊处理,这就导致制定出来的某些法律既无大错,亦无大用。
(二)环境行政执法管理主体中存在的问题
1.环境行政执法存在多头管理现象
目前,我国在环境管理体制上存在着环境管理机构重复设置、环境管理职能交叉和矛盾等现象,且缺乏部门、区域有关环境行政主体的有效协调与连动机制,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解决环境执法部门“单打独斗”而社会有关各方参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等问题②,加之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乏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力度。
2.公众知情权实现乏力
环境的共享性决定了公众不能被割裂在环境执法活动之外。我国政府做了许多努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如每年全国环境公报,每月各个重要河流的水质状况汇总等等。但这些所公布信息的范围及内容还远远不够。公众所需的环境信息个人要求政府和企业提供环境方面的相关资料,相当困难。目前,缺少公众与政府部门的信息互动和相关的规定。
3.“两高一低”是环境执法的困境
环保执法中的“两高一低”是指环保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③。环保执法陷入了“排污―查处―罚款―继续排污―继续查处―继续罚款―再继续排污……”的怪圈中,执法不断,罚款不断,但排污不止,环保执法的真正目的难达。由此,奉行“破财消灾”的环境破坏者,违法也违得“理直气壮”;本应“理直气壮”的律令、封条,执法也执得“气短”,环境行政执法陷入困境。
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探究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内部原因。在环境行政管理领域,既存在环境行政执法难的问题,又存在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
(一)环境行政执法依据的不完善
我国环境行政立法的具体情况,不论是实体性法律规定还是程序性法律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缺位或空白。迄今为止在环境行政法主体、环境行政权及环境行政行为的有效规制、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及其实现、环境行政纠纷的处理等重要的环境行政法制建设环节,其中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稀缺表现的更为突出,不利于搞好环境行政工作。例如,现行立法对新的环境行政管理方法、手段等的规定缺位。
(二)环境行政管理主体不够健全执法能力弱
1.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缺乏协调
目前我国将环境保护职能与资源管理职能分别配置给了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在实践中环境保护部门在涉及资源开发与利用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上往往难以有效协调其与资源管理部门的关系,不能很好行使环境保护职权,而资源管理部门又会因为偏重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轻视环境保护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还为了谋求短期内的经济增长而放任或者支持对资源的破坏性利用,从而引发了新的、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
2.公众参与机制实际落实存在瑕疵
我国环境立法没有规定公众参与途径、程序,没有明确公众的权利义务,使公众无法参与。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我国现行环保法律中也缺乏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全国民间的环保组织也很少,尤其是在我国西部地区更是少得可怜,民众参与环保组织意识不强。
3.“两高一低”原因具体分析
“两高一低”现象是由于在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对环保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方式和措施不足以震慑违法者而出现的不合理现象。比如,对环境违法者一般只采取责令停工,并限期补办手续。而我国法律只规定违法者在拒不补办手续,拒不整改的情况下,才进行罚款。而环境污染罚款最高只有100万元,一般在20万元-5万元之间、最低在1万元以下。这样的罚款数额对于那些实力雄厚的工程简直毫发无伤,不能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还会纵容继续实施破坏行为,产生恶性循环④。
三、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解决对策以及建议
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内部原因。这需要我们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富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通过环境行政执法的优化保障我国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一)完善我国环境行政立法体系及规定
建立和完善有关的环境行政立法,对搞好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基础性、前提性作用。首先环境行政立法必须与时俱进调整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目的,并以环境可持续发展为中心重构现行的环境资源立法体系。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环境行政管理与市场运行机制的关系,在相关立法中正确定位环境行政权,实现环境行政权设定及其运作的适度化、科学化。最后,完善环境行政管理主体的组织建设、体制改革以及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立法,明确因本位利益驱动而弱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完善环境治理指标考核制度,在环境行政立法中明确确定政府培育公众环境意识与环境法律意识的职责,并建立培育公众环境意识与环境法律意识的法律制度等措施。
(二)科学化改革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不良是影响环境行政执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为了克服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职能分离、政出多门、协调困难等诸多制度性缺陷,必须改革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将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交由一个统一的行政部门来管理,或者在建立统一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环境保护领导、指导与协调机构,如中央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协调环境与资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不严格依法作为甚至滥用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主体及其责任人员,应根据不同情节以及行为后果等规定具体明确的责任,以此来有效阻断对环境行政执法的非权力干预,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有效性。
(三)建立以公众利益为本位的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环境立法都以公民义务为本位,这种形式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阻碍了环境保护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注重保障行政机关权力而忽视公民利益的现象,对各级政府及其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企业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权利,社会公众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应当确认和保障包括环保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通过司法等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扩大针对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各人等而提起撤销之诉,履行之诉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最大限度地运用政府和民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力量。
四、结语
环境行政执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顺利执行的重要保证。加强环境执法工作,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和我国环境形势变化的迫切要求,也是做好我国环保工作的保证。执法依据的不完善以及执法主体中出项的问题是环境行政执法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我国环境行政主体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我们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富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通过环境行政执法的优化保障我国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注释:
①刘志坚.西部大开发中环境行政立法的现状及其优化.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9.
②刘志坚.西部环境行政执法现状及其优化.科学•经济•社会.2006(2).
③薛惠锋.中国资源环境问题与社会经济问题的作用机理.中国环境报.2008.02.18.
④李克杰.环保执法如何走出“两高一低”困局.省略/chinese/huanjing/788822.htm 2005年2月18日.
参考文献:
环境问题整治范文6
【关键词】环境行政听证制度;环境权;正当程序
一、环境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
环境行政听证制度是指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将要做出影响特定的一些人的环境利益的决定前,由专门的主持人主持,环境行政相对人广泛参与并表达自己建议和想法、提供证据的一种程序性制度,所以,环境行政听证制度不仅是一种环境行政中的重要程序,又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环境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以及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各个地区得到广泛适用。环境行政听证制度无论是在制度研究还是实践应用中都呈现可喜局面,这为环境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以及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相对于传统成熟的法学理论而言,该制度还处于起步初期,在理论与实践中势必存在诸多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行政听证程序法律制度
在我国,虽然国务院和各部委制定了一些有关环境行政听证方面的规定和实施办法,但是这些法律规范缺乏统一的标准,并且过于分散与笼统,这种分散的立法模式可能会更有针对性,但它也有一些弊端。不同领域分散性立法可能导致法律的重复,甚至导致法律之间的冲突,听证在执行中就会失去权威,在各个法规的互相协调中浪费大量的行政资源。
(二)我国环境行政听证规定的听证种类单一
理论界对行政听证的分类之一,就是将行政听证分为事前、事后与结合听证。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仅规定了事前听证,这样的规定有他自己的优势。首先,可以在做出行政决定之前,能够充分考虑到相关人的意见,从而体现行政决定的民主性。其次,这种制度的安排有利消除人民对行政机关的逆反心理,从而使公众更易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最后,这种制度也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虽然事前听证有如此多的优点,但也有它的缺点,最明显的就是行政决定做出以后,如当事人的合法权受到损害,而无法通过听证程序得到救济。
(三)环境行政听证权的救济手段单一
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救济手段,我国法律法规对听证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以至于实践中听证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犹如空中楼阁,加之当前法制存在一些缺陷,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现象时有发生,而在权利与权力相冲突的时候,行政相对人往往不能采取有效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的道理,如果在环境行政听证中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便会遭到损害,也会导致相对人有怨无处可伸的尴尬境地,挫伤公民参与听证程序的积极性。
(四)听证主持人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听证制度的设计上也有回避制度的规定和职能分离的原则,但是主持人的独立性没有得到保障。同时,我国环境行政听证没有对听证主持人的资格进行详细的规定,致使影响到了听证活动的质量。再次,是我国行政程序法也没有明确主持人的权力,各国对主持人的权力都有详细的规定,虽然说不大尽相同,如有的国家规定他有最终的决定权,有的规定只有组织权。
(五)公众参与环境听证的意识淡薄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环保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听证的实践已经有初步发展,但是这种热情由于环境主管部门宣传力度不够和听证场所的限制而被抑制。环境听证的公众参与仍然存在诸多弊端,体现为公众缺乏积极参与的意识,现行法律中缺乏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规定并且忽视风险预防原则的贯彻,在实践中参与的公众缺乏广泛的代表性和信息不对称以及民间环保组织的参与力量薄弱。
三、我国环境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建立规范的环境行政程序法律体系
由于长期以来“重人治,轻法治”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迄今尚未制定完整的行政程序法,这对环境行政执法、保护管理相对人及公众的正当权益极为不利。作为权利经济的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法治,就环境法治而言,在完善环境实体法的同时,应加强环境程序法建设,既要注重贯彻民主和公正等原则、确立和保障公众参与机制,又要做到有选择、有重点地解决问题突出的关键环节。
(二)提高行政听证适用形式的灵活性
从我国环境行政听证的实施状况看,非正式听证也会超过正式听证的适用数量,诸如座谈会、对话会、访谈、设置专门信箱、电话或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的非正式听证正在得到广泛的适用。而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要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灵活选择听证形式,针对不同的环境决策或决定采用合适的听证形式。
(三)完善环境行政听证权的救济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程序立法既要强调和保障行政执法,又要注重保护公众和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为此,必须加强环境程序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考虑和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意见、利益和要求,使环境程序立法在更广阔的领域体现民众的利益、智慧,并能够遵循客观规律,特别是生态学等自然科学规律。同时,应当对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环境保护职责、公民的环境权、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约束机制、保障措施等做出明确、具体、易于操作的规定。
(四)完善环境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
1、提高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听证程序的准司法性决定了其主持人必须如法官在诉讼中一样有独立的地位,能够保持偏正不倚,并且还要洞悉法律,熟练地掌握听证技术,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2、规范听证主持人的职权。听证主持人历经听证的整个过程,对案件比较了解,可以提出一些适当的意见,但是,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合理的权限范围内组织和指挥听证,并享有提出意见的权力。
(五)提高公众的环境参与意识
针对公众参与听证意识薄弱的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建议:首先,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制度,注重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制度体系的构造以及参与程序的完善。其次,建议环保行政部门引入淘汰机制,审查相关专家的资质,根据其个人及其专业等方面的特点进行分类,深入基层社区和单位,或者固定几个地点,凭借能力较强、热心公益事业的专家的力量,经常举办关于环境行政听证的参与方法、环境知识的普及讲座,并对参与者的信息加以整理,从中发掘、培养素质好的听证参与人。此外,加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基层社区和中小学校的联系,通过投放环境行政听证宣传小册子,举办模拟咨询、模拟论证会、模拟听证会或知识竞赛等多种宣传和推广环境行政听证参与程序、规范和方法的形式来提高公众积极的参与意识。
【参考文献】
[1]杨惠基.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2]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曾繁正等.美国行政法[M].红旗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