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托管服务合作方案范例6篇

社区托管服务合作方案

社区托管服务合作方案范文1

2002年3月17日,深圳市布吉东方半岛花园小区因物业管理费上调一事引起部分业主不满,接连引发原业主委员会被全部调整,新业主委员会强行招标,中标的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公司与原恒兆基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对峙,恒兆基物业管理公司诉新业主委员会违反合同等事件发生。整个事件所折射出的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物业管理权属的移交程序及业主委员会的赔偿方式和制度建设等问题,引起深圳业界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目前该事件正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主持仲裁解决当中。

2003年3月21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终局裁决。由曹叠云担任首席仲裁员的仲裁庭作出[2003]深仲裁字第151号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3年4月1日起继续履行双方2001年2月18日所签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02年8月1日至被申请人采取措施恢复申请人的管

理状态之月的物业管理酬金损失,每月以1.7万元计算。

(三)和(四)本文略。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恒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时至今日,作为终局裁决的该仲裁裁决并没有执行,东方半岛花园仍由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新旧物业公司也没有移交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资料,小区物业管理费拖欠情况比较严重。物业管理业界和法律人士都非常关注该案的执行,对业主委员会能否全面履行义务、如何履行义务表示关切。

6月19日,新华社受权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将是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新起点。5月,由梁慧星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提交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已经正式出版,这是从1998年初开始恢复的民法典草案编篡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虽然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笔者还是愿意结合新条例和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发表一些初浅的看法,如果能够为法律界和物业管理同行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则幸甚。

《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随着现代市场经

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多种新的合同类型。物业服务合同就是其中的一种。物业管理是为维持或者增加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价值、维护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安全和使用秩序而进行的管理活动。物业管理的权利来源归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为业主持续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或使用人按照约定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含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物业服务合同的本质是反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具物权关系的民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它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类型,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对委托合同有专门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一些“近似”,但与纯粹的委托合同有差别。并且这种差别是明显的、实质的差别,这种差别足以使物业服务合同构成一种新的合同类型。

委托合同是委托发生的基础,民事主体通过委托扩大了活动空间和范围,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其对受托人能力和信誉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够处理好委托的事务为基础的;受托人接受委托也是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不可能建立。从而,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任意终止合同。《合同法》第410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一点使委托合同具有了区别于其它任何合同的本质特征。而在实践中,如果允许物业服务合同的任何一方随时任意地单方解除合同,对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影响将是致命的,甚至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一种灾难。试想,只要双方的“信任”有所动摇,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可以随时、任意地行使解除权,将是什么后果?势必造成物业管理企业短期行为,小区管理极度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并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激化各种社会矛盾。《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由业主大会行使,且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委托合同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是

典型的提供劳务合同。现代建筑新技术、楼宇科技、设备设施的智能化、网络化、专业化的发展,使物业管理向“服务集成商”转变,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将发展成为一种系统化、专业化、技术化的综合性有偿服务,并不是简单的事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技术的创新领先是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发展的根本,物业管理的服务必须与现代建筑产品保持同步领先。物业管理的核心还在于满足和超越顾客不断增长的需要。专业电梯工程、专业清洗、环境园林工程等专营公司的大量涌现,使得“业主大会+物业公司+专业公司”的未来物业管理模式必将成为主流。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对委托人尽忠实义务,必须亲自处理和报告,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活动,受托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所得收益和支出的费用在委托范围内由委托人承担和享受。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公司是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并且,由于物管企业对自己品牌的“树立”可以形成商誉,成为无形资产,享有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知名品牌公司对小区的管理可以提升小区知名度和公众形象。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管理者酬金、违约责任、侵权责任都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和享有,物管企业必须获得利润才能获得生存。

但《物业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应由上位法来明确。中国历史上实行专制体制,历代法典均属刑法,并无现代意义上的民法。编篡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新中国成立后曾三次进行民法典编篡,均告中断。改革开放后,1998年初,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就。《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于2002年8月全部完成,分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和继承共七编,八十一章,一千九百二十四条。其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十四条。但是笔者认为,该草案对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委托合同是值得商榷的,对委托人和物业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尤其值得物业管理界注意,引起重视。第1318条物业管理合同的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1331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1327条“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第1328条:“物业管理人不得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除外。”①

原《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增加到三十种。经笔者考查,除原十五种外,新增存款合同、借用合同、雇用合同、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教学培训合同、医疗合同、餐饮合同、住宿合同、旅游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合伙合同、保证合同和独立保证合同共十五种。虽然没有出现“服务合同”的归类,但“服务”的概念已经明确。如第1349条“医疗合同是医方受患者的委托或者基于职责,为患者施行治疗、防疫、保健或者医学检查等服务的合同。”第1372条“餐饮合同是就餐人交付费用,餐饮业经营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合同。”第1381条“住宿合同是住宿人交付费用,旅店业经营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合同。”第1396条“旅游合同是游客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②

不同类型的合同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合同方式、合同目的都应该有着本质的差别。“任何法律上的分类均涉及两个问题:一为区别标准,一为区别实益。”③合同的不同类型划分不光要反映社会现实,准确界定交易的性质,还要通过民商法律的规定保障交易的安全、推动交易的便捷,充分保护主体的权利,符合主体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要求,从而构建法治社会。因此,笔者建议,将物业管理合同、医疗合同、餐饮合同、住宿合同和旅游合同归位于“服务合同”,将服务合同作为单独一章单列,按一般规定和各小类合同分节。

2002年10月22日国务院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稿,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共计近4000条,条例吸收社会各界意见与建议近50%,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出发展为重、平衡利益、保护弱者的观念,此次征求意见是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次尝试和探索,事实证明这样的方式是成功的、有益的。④笔者衷心希望这些成功的、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成果能够在民法典起草和编篡中得到体现,那么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才会迎来更光明的前景。

参考文献:

①②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3

社区托管服务合作方案范文2

为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不断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指导、合力推进”的原则。充分利用政府资源、公共资源、社会资源,逐步建立以专业托养机构为骨干、社区托养为基础、居家邻里照料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形成经办主体多元化、服务形式多样化、运作机制长效化的具有XX特色的残疾人托养模式。

二、服务对象、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

(一)服务对象

优先用于建档立卡、低保户中16-59周岁有托养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二)服务标准

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

(三)服务内容

一是寄宿托养,指残疾人在机构享受相应的专业护理和托养服务,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服务;

二是日间照料,指以托养服务机构为依托,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三是居家托养,指由固定机构或人员为居家残疾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类、料理个人卫生类、康复护理服务类、卫生保健服务类、精神慰藉服务类、家政服务类等服务。

三、机构类型及条件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照托养服务对象分为肢体残疾人托养机构、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和智力残疾人托养机构。

按照登记、管理层次和开办主体分为区(县)级、乡镇(社区)级二个级别,共同构成我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各级托养机构按照托养模式分为两类,即残疾人寄宿托养机构和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可以是专门机构,也可以依托福利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设立。

(二)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联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2、机构设施设备、功能用房、活动场地等能基本满足残疾人日常生活起居,技能培训、康复训练等托养需求,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且正常运行半年以上;

3、具有一定托养规模,并配有相应的专业护理和服务人员;

4、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行良好,服务到位,信誉良好,残疾人满意率高;

5、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四、组织管理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镇办残联负责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监督管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提供针对性的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辅助型就业和支持性就业等服务,以及加强本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行政、托养、工(农)疗生产、安全、财务等档案齐全,逐项建档,一人一档。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托养的残疾人一般在10人以上。

五、资金用途

托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残疾人生活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建设及改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管理,服务人员以及补贴残疾人生活补助和托养条件改善等支出,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接受托养服务的残疾人。

六、工作要求

(一)各镇办残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责任意识,高标准抓好落实,稳步推进全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

(二)各镇办残联要加强资金监管和风险防控,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严格审核、审批手续,严格把关,并通过公告、公示等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

受理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奖补资金到位后,要及时把资金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建档立库,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要建立专门档案,完整反映本级受助机构和家庭、受助残疾人基本情况,并逐一登记,据实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社区托管服务合作方案范文3

关键词 托幼机构 信息化 医教结合

中图分类号:R17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12)04-0050-02

闵行区电子健康档案(EHR)信息平台使居民健康档案兼有居民电子健康记录和电子病历的双重功能,是记录居民从出生到死亡生命全过程各项健康指标的集合。胎儿的健康记录依附于母亲的健康档案,一旦出生,他就拥有了自己的电子健康档案。闵行区电子健康档案的特点是一点采集、多点共享、综合利用,实现了健康信息的“在线”、“实时”、“连续”和“整合”。

1 学生健康管理信息网络的架构

学生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学校概况、健康保健、疾病监测及查询分析等诸多内容,涵盖了学生健康的各个方面(计划免疫、儿童保健、口腔保健、健康体检、健康教育、体检提醒、心理咨询及视力检查)。管理信息系统有效整合了卫生及教育资源,使学生健康管理由原来的各自为政逐步转变成互联互通,从而达到信息利用的最大化;同时电子图表、曲线等直观智能化的数据分析,提高了政府、卫生、教育部门对学生健康问题的分析和决策能力,切实做到疾病的早发现、早干预,增强了健康管理的可及性和有效性,同时降低了干预成本。通过学生健康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使学校卫生由“单向服务”向“互动服务”、“传统经验管理”向“规范程序管理”、“单纯体检模式”向“全程健康管理模式”转变。

学生健康管理信息平台的主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接闵行区卫生信息中心,并通过卫生信息中心与区各防治站所联网,服务终端延伸到辖区各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根据使用权限,做到各司其职。从而形成从上至下的一个完整的工作网络(图1)。

2 学生健康管理信息平台的模块及功能

2.1 学生健康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模块

学生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包含基本信息、健康管理、疾病监测三大模块。

1)基本信息模块 按所属学年、社区、托幼机构、班级将幼儿基本信息逐一输入,同时将社区医生和保健老师的职务、姓名等基本信息输入,提高社区医生责任制服务的准确性。

2)健康管理模块 按所属学年、社区、托幼机构、班级等将婴幼儿计划免疫信息、儿童保健信息和学生健康体检信息逐一输入,针对学生查出的健康问题开展的窝沟封闭、视力矫正、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服务内容也一并输入,以便动态观察和健康干预。

3)疾病监测模块 该模块信息是由各托幼机构保健老师填报,保健老师记录婴幼儿疾病情况,晨检情况、意外伤害和幼儿因病缺课情况等。该模块还包括网上流行病学调查,告学生家长书、疾病随访表等,对儿童传染病的防范起到检测作用。

2.2 学生健康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

1)第一时间掌握儿童健康状况 学生健康管理信息系统由于实现全系统联网,根据各自应用权限各使用单位都可以进行有限的查询,大大提高了卫生信息的使用效率,从而达到信息利用的最大化;同时电子图表、曲线等直观智能化的数据分析,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了依据。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通过学生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可以第一时间了解社区疾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疾病的干预。

2)有助于做好学校卫生管理 社区医院和托幼机构均安装了学生健康管理信息系统,社区医生在中心内可以通过该平台将幼儿计划免疫、儿童保健、口腔保健等健康情况录入该系统,实时了解幼儿的健康信息;保健老师在幼儿园内通过该平台得知幼儿的健康情况,还能定期告知社区医生幼儿的其他健康信息,如缺勤、传染病发生、事故发生等等,社区医生可以及时进行处置或提供建议。托幼机构健康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学生健康管理信息系统也同时降低了干预成本。不仅仅根据以上相关信息生成一系列报表,方便托幼机构保健老师与社区医生统计分析。社区医生可根据所属学年、社区、年级等选项进行详细查询,更有效的管理学生的健康档案信息,并可以对这些信息进行导出,打印等,将资料以文字档案形式保存。

3)提高了学校卫生管理的效率 通过“学生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每日上传当天指导,真正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一旦发生传染病或儿童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时,通过“学生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即刻传报至社区儿童保健条线及区疾控中心、区妇幼所,各部门接到托幼机构发生紧急事件的报告后,利用网络平台可以展开应急处置,如落实消毒、隔离等措施,真正做到第一时间处置。事后区疾控中心、区妇幼所还可利用网络平台对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后续管理等。为孩子的健康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4)节约了卫生资源成本 “学生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将托幼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紧密连接在一起,托幼机构保健老师与社区医生资源共享,信息渠道快速畅通,达到简化程序的目的。通过网上交流、电子报表、实时查询,减少了以往靠人员往来,文书传送,既费时又费力,大大节约了卫生资源,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3 问题和对策

由于学生健康管理信息平台刚刚上线,目前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由于操作不熟练,经常发现数据丢失的现象;目前系统只能在社区医生与托幼机构老师之间互动,儿童家长尚不能进行查询;系统涵盖的内容还不广,例如自我体重管理、饮食和运动测评、学生生长发育曲线查询等还未建立;与三级医院和防站站所的联网还存在困难,该平台还未开通预约门诊和转诊服务;婴幼儿健康咨询尚未开通,有待在实践中加以不断完善。

社区托管服务合作方案范文4

1邮政服务代办的法律性质

邮政服务代办,是指邮政企业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将部分邮政业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的经营模式。在邮政服务代办模式下,双方构成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邮政企业名义经办邮政业务,邮政企业承受相应法律后果。邮政服务代办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邮政服务代办属于商事法律关系,代办人接受邮政企业的委托代办部分邮政业务,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法律制度以及《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规范是其基本规则。国外也有相应的立法,例如《俄罗斯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依照代办合同,一方(代办人)应根据他方(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人的费用或者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实施法律行为或者其他行为,并收取代办费。邮政服务代办对外法律责任由邮政企业承担。邮政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办部分邮政业务,代办人以邮政企业的名义经营代办业务。邮政代办网点标识、代办从业人员的服装、业务单据均与邮政企业自营业务别无二致,对用户来说是邮政企业提供服务。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代办网点的监督适用于邮政企业自营网点的制度规范,在普遍服务网点撤销、法定业务停办、服务质量考评等方面均与自营网点同等对待,邮政企业为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邮政服务代办双方主体应符合法定资质条件。邮政企业一方应是县级以上邮政企业,具备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要依照规定履行备案或者许可程序。代办人应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法人资格证书,具有代办邮政业务的条件和能力,并应当依法履行登记、批准程序。邮政服务代办的权利和义务不仅要通过订立合同来调整,还要适用有关法律规定。邮政企业可以通过合同对代办业务种类、费用标准等进行约定,代办人依照合同享有报酬请求权。除此之外,代办人的从业人员应适用《邮政法》及有关标准规范关于邮政企业从业人员的规定。

2邮政服务代办的制度梳理

邮政服务代办具有悠久的历史,1986年《邮政法》、1990年《邮政法实施细则》对邮政服务代办作出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邮政服务代办制度。1986年《邮政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1990年《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原邮电部邮政总局1988年8月颁发的《农村邮政通信组织管理办法》提出:“农村邮政通信应贯彻自办和委办相结合,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的方针政策”。该办法对邮政企业在农村地区运用委托代办形式提供邮政服务的业务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原邮电部1993年3月颁发的《邮政业务委托代办管理试行办法》、1997年6月颁发的《邮电委托代办管理暂行办法》对邮政服务代办的组织管理、业务管理、代办费支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2002年原国家邮政局颁发的《邮政业务委托代办管理办法》,2011年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颁发的《邮政业务委托代办管理办法》、《邮政社区委托代办投递管理办法》又对邮政服务代办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就代办费管理、从业人员用工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邮政服务代办中,由于邮政代办网点与邮政企业没有隶属关系,邮政企业对其没有人事管理权,在控制力上略显薄弱,直接影响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随意关停局所、停办法定业务,不严格执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及相关管理规范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些局所一般位于农村偏远地区,邮政公共服务责任比较凸显,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益。为此,邮政立法对邮政服务代办加强了制度规制。《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3号)对邮政企业以代办方式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提出了要求。邮政地方立法也对邮政企业利用代办形式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提出管理规范,并运用备案、审批方式进行规制,还规定了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据统计,目前有16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邮政服务代办作出制度规范。例如,《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邮政企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代办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邮政业务规则、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接受邮政通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海南省邮政条例》第十条规定:“邮政企业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签订代办协议。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执行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和资费、服务标准。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营业场所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管理,并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负责。”江苏、湖北、广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自办营业场所转为代办或者设置代办邮政营业场所的规定了备案管理措施,河北、海南两省则规定了审批程序;山西、海南等6个省(自治区)对违反邮政服务代办制度规范设置了法律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尽管修订后的《邮政法》未涉及邮政服务代办,但从制度层面上国家允许邮政企业以代办形式提供邮政服务,而且构建了更为细密严格的监督制度。

3邮政服务代办异化为劳动关系的防范控制

社区托管服务合作方案范文5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实际,积极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诚信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全面提升基层法律服务所社会公信力,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内容与方法步骤

凡参加本年度年检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列入此次活动评定范围。当年度有严重违法违纪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均不在评定范围内。

此次诚信基层法律服务所、诚信基层法律服务标兵评定活动,诚信法律服务所分为三个等级:A级(80分),AA级(90分),AAA(95分);诚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分为两个等级:诚信法律服务工作者为95分以上,满分为诚信法律服务标兵。

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等级评定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阶段(6月份)。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活动方案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学习文件精神,提高对执业诚信等级评定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7月至8月底)。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对照评定标准,认真进行自查,梳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第三阶段:检查评比阶段(9中旬)。区局将组织评比小组对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诚信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第四阶段:表彰奖励阶段(9月底)。区局部组织召开表彰暨验交流会,对“诚信法律服务所、诚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标兵”进行表彰奖励。

三、评定标准

(一)诚信基层法律服务所标准

1、建立执业公示制度,本所基本情况已向社会公开;(15分)

其中(1)公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4分)

(2)公示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2分)

(3)公示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等基本情况;(4分)

(4)公示基层法律服务承诺、本所投诉电话;(3分)

(5)公示内容有变化时,能够及时更换;(2分)

2、建立了案件受理制度,严格执行关于统一收案

收费的有关规定,案件受理工作规范(10分)

其中(1)就委托事项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了解案情,并制作谈话笔录;(0.5分)

(2)填写《收案审批表》;(1分)

(3)利益冲突审查及处理;(0.5分)

(4)主任及本所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审批;(1分)

(5)进行收案登记、编号;(1.5分)

(6)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2分)

(7)开具基层法律服务所函;(1分)

(8)发给委托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委托人签收,并告知委托人填写方式及如何反馈;(1分)

(9)收费,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费专用发票。(1.5分)

3、建立了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5分)

利益冲突审查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式案件的一项前置程序,尽量避免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与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案件。利益冲突审查记录要作为归档材料之一入卷。

4、建立了委托制度。(5分)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委托合同格式规范,内容具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委托合同》的公信力高,可操作性强。

5、建立了办案质量保障和监控制度。(5分)

法律服务所内部建立健全了学习教育、理论研究,培训、疑难重大案件的集体研究等制度。建立了合伙人对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公勤人员的指导制度和对实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新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带培制度。强化质量和责任控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文件,经合伙人签发。

6、建立了办案记录制度。(5分)

办案记录主要内容包括:(1)证据材料,尤其是原件的交接记录;(2)调查取证的工作情况;(3)法律论证的工作情况;(4)制作有关法律文件的工作情况;(5)和委托人交流意见的记录,尤其是向委托人告知有关重要信息的记录;(6)阅卷记录;(7)庭审记录;(8)代收法律文书及送达记录;(9)调解活动记录等。办案记录中的重要事项还要请相关当事人予以签字认可。

7、建立了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10分)

建立基层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严格实行一案一卡,并编号登记。在案件办结时,基层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回,并附卷归档。(4分)

区司法局对当事人进行“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质量满意率”调查中,满意率高。(6分)

8、建立了投诉查处制度。(10分)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设专人负责投诉查处工作。

所内部投诉查处制度健全、程序规范。调查取证和处理决定有记录,并能及时立卷归档。建立健全执业责任赔偿制度。

9、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内未发生被投诉事项。(15分)被投诉并查证属实的,每投诉一次扣5分。

10、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加区司法局、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和其他活动。(10分)

11、所内工作环境和办公秩序优良,工作人员仪表整洁、文明礼貌,有良好的社会形象。(5分)

12、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法律援助工作。(5分)

(二)诚信法律服务工作标兵标准

1、在执业活动中能够忠于法律,崇尚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及时全面地向委托人告知活动中的有关事项,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案件质量办理满意程度高。(15分)

2、工作中能够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充分地适应及满足于所从事的业务领域。(10分)

3、能尊重同行,公平竞争,通过合法方式拓展基层法律服务业务。(10分)

4、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自觉服从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认真履行法律援助务。(10分)

5、在执业活动中能保持法律地位上的独立性和职业人格上的高尚品味,能审慎、妥当地处理好与委托人、同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及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5分)

6、能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5分)

7、能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协会组织政治、业务培训和其他各项活动。(15分)每缺勤一次扣3分。

8、仪表整洁,举止大方,爱岗敬业,办事公道,文明礼貌。(5分)

9、能积极做好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年内进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或服务活动不少于12次。(10分)

10、年度内未发生被当事人投诉事项。(25分)

每发生一起被投诉事项并查证属实的扣10分。

社区托管服务合作方案范文6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金华市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改善老旧小区居住品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改造带动全面提升,实现基础设施完善、居住环境整洁、社区服务配套、管理机制长效、小区文化彰显、邻里关系和谐。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共同缔造。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协调,发挥居民主体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科学确定改造目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顺应群众期盼,以确保居住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配套服务为重点,合理制定改造方案,建设美好家园。

——系统联动、整体推进。整合各方资源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未来社区建设、美丽城镇建设、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垃圾分类、“污水零直排”建设等有机结合,努力实现“最多改一次”。

——创新机制、优化治理。强化服务监管,推进多元化融资,鼓励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改造。以基层党建为引领,创新社区治理模式,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改造对象。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小区,不包括以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优先对存在C级、D级危险房屋的城镇老旧小区和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的老旧小区实施改造。

(二)改造类型。结合我市实际和群众需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为综合整治和拆改结合两种类型。综合整治型适用于房屋结构性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拆改结合型适用于房屋结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适修性较差的城镇老旧小区。

1.基础类改造: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包括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建筑物改造提升等。

(1)路面改造。对小区路面进行修复或提升,有条件尽量拓宽道路及增设人行道,满足消防、救护等要求,打通局部瓶颈,畅通小区交通“微循环”。补充、新增标志标线,完善道路交通设施系统。

(2)管线改造。对小区内的雨水管、污水管、弱电管、强电管、供水管、燃气管、消防管等管线进行改造,满足污水零直排、雨污分流、管线扩容、消防安全等要求。对采用明线的管线进行统一布设、统一走向、统一标识,有条件的小区对架空电线进行下地改造,优化“空中蜘蛛网”的现状,美化小区整体环境。对于弱电管线,有条件的小区采取“多网合一”建设模式。

(3)垃圾分类设施改造。按照《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要求规范设置垃圾投放点、垃圾集置点、特殊垃圾存放点。

(4)安防设施改造。对小区出入口门禁、单元门门禁、监控系统不完善的小区进行智能化改造,做到小区内监控全覆盖。

(5)楼道改造。对存在安全隐患、外表破损、照明不足等不良因素的楼道进行修缮。增加楼道内文明元素和便民设施,共建“美丽楼道”。

(6)消防设施改造。合理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设施,对消防管道老化、消防喷淋烟感失灵、消防高压泵系统损坏、消防管网渗漏水压不足、消防消控系统失灵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大修。

(7)建筑外立面改造。对外墙面存在的渗漏水、粉刷材料剥落、瓷砖掉落、空调外机支架松动等问题进行修缮,结合实际需求对外墙进行翻新。对雨棚、落水管、防盗窗、晾衣架等立面附属物进行修缮或更换。

(8)建筑屋顶(面)改造。为提高建筑屋顶防滲漏能力、整体环境协调、美观,对存在渗水、漏水状况的屋顶进行修缮;结合实际需求对老化的平屋面改造为坡屋顶;有条件的也可规划在屋面增设雨水收集设施,进行雨水收集再利用。

2.完善类改造: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小区内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提升、引入物业及物业用房建设、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

(9)违建拆除。主要整治违建形式的“大刀片”以及对屋顶、墙面、地面等侵占公共空间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10)绿化改造。对遮挡底层住户采光、通风的树木进行迁移或修剪;对绿化布局不合理的小区,结合小区居民业余生活、文体活动场所的要求,对现有绿化进行适当规划、调整及增设。

(11)亮化改造。对路面照明进行改造提升,按规范设置路灯,满足基本夜间照明;对景观照明进行改造提升,在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下进行点缀设置,丰富夜间景观效果。

(12)停车设施改造。主要设置路面划线停车位及改造和新建专用停车位,解决老旧小区日益突出的“车多位少”的矛盾。

(13)充电设施改造。合理确定充电设施个数及位置,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解决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汽车的充电难问题。

(14)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主要进行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改造提升,方便老年人、残障人士的生活出行;对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改造提升,丰富社区文化,提升社区功能;建设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智能配送终端,完善高效配送体系。

(15)物业管理用房改造。对于引入物业管理团队的老旧小区缺少管理用房的,可利用现有空置公房进行改造提升,或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新建部分管理用房,满足管理及办公要求。

3.提升类改造: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满足居民美好幸福品质生活需求、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有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公共服务设施、教育设施、专项服务设施。

(16)建筑节能改造。结合屋面改造提升,做好屋面保温隔热构造,推进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改造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17)加装电梯。以居民自主申请为主,按照《兰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

(18)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改造提升。新建或改造提升社区综合服务站,完善为老、为残、优抚、安全防范、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服务体系。新建或改造提升社区卫生服务站,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9)社区教育设施改造提升。新建或改造提升幼儿园、幼托班等学前教育设施,完善相关功能的服务半径,方便社区居民。

(20)养老、托育等专项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引入社会资本的养老、托育服务,着力解决“一老一小”的民生问题,扩大面向广大普通家庭老年人和婴幼儿的普惠性服务供给。引进有资质的餐饮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对有助餐、配送餐刚性需求的老年人等群体提供相关服务。新建或改造提升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补全社区自身运行功能,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4.拆改结合改造:可对部分或全部房屋进行拆除重建,并配套建设面向社区(片区)的养老、托幼、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片区联动改造,统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周边高度关联的城市更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项目,坚持去房地产化,原则上居民回迁率不低于60%。改建、新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基本服务功能,构建完整居住社区,打造“15分钟生活圈”。

(三)改造工作流程

1.编制规划建立项目库

科学编制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进一步摸清既有城镇老旧小区底数,建立项目储备库。综合考虑房屋安全状况、小区区位、群众意愿,合理确定改造类型。涉及老旧小区的各类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应与规划有效对接同步实施,优先对存在C级、D级危险房屋的城镇老旧小区和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的老旧小区实施改造。

市旧改办牵头对全市符合老旧小区改造条件的小区进行摸底调查,相关街道、社区配合开展调查,充分吸收居民改造意愿,调查信息汇总后经相关社区、街道确认后纳入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库内容包括小区的具体范围、栋数、户数、违法建设等基本信息及十四五期间的初步实施计划,原则上后续要求改造的老旧小区从基础数据库内选择。

2.确定年度改造计划

社区调查拟改造小区居民是否同意改造,并以菜单式改造调查表对拟改造小区居民进行拟改造内容调查,要求调查范围至少覆盖2/3户数以上,最后统计相关改造需求并结合小区现有环境及短板确定初步改造方案。街道汇总社区改造需求并确定下一年度改造小区,每年5月上旬前,由街道组织在改造小区范围内对改造模式、菜单式初步改造方案进行广泛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5月底前由街道向市旧改办报送下一年度的改造小区清单,包括每个小区的改造模式、菜单式初步改造方案等内容。

市旧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各街道提出的改造需求组织评审,编制年度改造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下一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预算。

3.改造项目实施

方案设计及审查。市建设局负责项目方案设计及审查等前期工作,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方案设计过程中开展不少于2次社区居民意见征求,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充分听取居民意见,完善方案内容。弱电、强电、供水、供气、消防、安防、路灯、绿化、垃圾分类、充电设施等相关专营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明确各自实施的内容,并对相关工作内容融入老旧小区改造提出意见。由街道牵头,综合执法、自规、建设等部门配合开展违法建设摸底调查,普及违法建设拆除后的改造形式,并充分听取民意,作为改造方案意见,为后期顺利开展拆除工作做好准备。在方案设计末期,由街道组织在改造小区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广泛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终方案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形成初步设计成果稿及概算书。

项目招投标。市城投集团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委托施工图设计及招投标工作,考虑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特殊性,经批准可采用EPC模式招标。

项目实施。施工单位进场前,由社区召集召开居民代表会议,通报施工内容及施工组织方案,并对施工内容上墙公示。结合工程进度及施工要求,由街道牵头,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规范标准组织实施,旧改办根据施工进度及现场问题及时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等要全力配合,为施工提供必要保障。

项目监管。市旧改办根据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特点,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管,城投集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要求。探索居民代表监督工作制度,有条件的社区可成立居民代表监督小组,参与实施过程监督协调,充分听取居民反映的整改意见,做好监管工作。

4.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参建单位、街道社区、居民代表等进行项目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后,应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5.后续管理

根据计划申报阶段的菜单式初步改造方案内容,对居民意愿强烈、具备相应条件的老旧小区,街道牵头成立业委会,引入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完善小区日常维护及管理,实现良性循环,维持长效管理。其他小区改造成果,由街道制定长效管理方案,落实社区管理和服务,做到“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管好一个”。

三、工作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单位和各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从全市抽调专职工作人员成立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专班,实行实体化运作,同时各街道落实专人专职从事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二)强化要素保障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相关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市财政按照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给予一定保障,城投集团负责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筹措。

原则上居民应出资参与改造提升工作,有条件的可通过物业(房改)维修基金、小区公共收益、个人或单位捐资等渠道落实。探索引入市场化、专业化的社会机构参与老旧小区的改造和后期管理。支持对部分既有用房实施改(扩)建,可通过置换、转让、腾退、收购等多种方式,增加配套服务用房。可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闲置国有房屋,提供给街道、社区使用,用于老旧小区养老托幼、医疗卫生等配套服务。

(三)完善长效机制。

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协商、监督、评议等方面的作用,搭建沟通议事平台,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推进改造,真正做到改造前问需于民、改造中问计于民、改造后问效于民。发挥小区关联单位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完善社(小)区公约、章程,确定改造方案时应同步协商确定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或准物业管理,鼓励以街道为单位,成立或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基本的有偿服务。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建立公安、生态环境、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日常监管。

(四)健全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