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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治理范文1
1当前城市卫生环境状况
1.1城市人流量大的场所环境问题严重在一些人流量较大的场所,如汽车站、火车站、公园、景区、学校等,因为人流数量多,来来去去的人群总会带来一些污染,随地吐痰因为没有人监管所以随处可见,严重损害了城市形象和人们的呼吸健康,我们总是会看见白色垃圾遍地,还有果皮碎屑“横尸遍野”、另外凌乱满地的饮料瓶和宣传单更是屡见不鲜,即使环卫工人流动打扫可是保持状况也是差强人意。
1.2公厕数量不足虽然在一些商务区如大商场,宾馆处的厕所设置较为合理,卫生状况也不错,但在其他区域,别说卫生状况差的厕所没有,根本就是走了几百米也寻不到厕所,真的是僧多粥少,给日常生活引来了不便。
1.3早晚时间城市环境恶化严重早上和晚上是最能反映城市的一片狼藉。菜市场里熙熙攘攘的人流不仅带来了菜商生意的兴隆,也留下了菜叶垃圾。露天的小吃摊和烧烤,给城市弄得脏乱差,虽然早市和夜市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居民和上班族的生活,但也使生活区设摊处污染严重,不仅影响了交通也损害了市容。
1.4城郊环境卫生差城郊的卫生以及城中村的状况也很令人担忧,因为这里的基础设施不够完善而且大多数以外来务工等为主,人们的收入有限,所以成了小商贩青睐的地段,大街小巷的乱摆摊,摊位之稠密,光顾人数多可谓一派繁荣,堪称是比肩接踵,另外因为人们素质低下,环保意识不强,所以垃圾遍野,各种乱倒垃圾和未清理的垃圾多而密,更是没有人打扫。
2造成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下降的原因
2.1环卫基础设施破旧,投入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城市人口需求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一些地方在城市环境卫生的投入方面力度不足,对于破损的垃圾容器更新换代缓慢,数量更是不足,造成很多民众想扔垃圾到垃圾箱而无处可扔的窘况,所以不得不扔在地上,这与其说是民众素质不高,倒不如说是政府工作没有到位,如果此类情况不加以改善势必危害城市卫生。另外各种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的数量不足,清洁打扫工作做得不彻底,很多地方的环保容器所在地是臭气熏天,不仅造成居民生活的不便,也危害身体健康,也可能会因长期堆放的垃圾没得到及时中转而带来二次污染,这样下去会给环卫工作造成更大的困难。
2.2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存在漏洞在管理层方面,领导干部没有把城市卫生工作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仅致使下拨的环卫资金不足,环卫设备不齐全,没有及时更新,这在物质基础方面就造成了短板。在管理方法上更是不进行创新,对于一些新问题没有好的应对措施。例如工作流程的设置仍以四十年前的为参照,殊不知世化大,今夕已非昨日能比。还有就是监管不严或者是,还有一些人以职位为变进行牟利,对于一些违规商贩一味收取金钱作为保护费,这也造成了违规摆摊现象无法根除。再次我们就不得不说政府机关没能认真履行它的宣传教育职能,一些环卫宣传教育工作没有做到位或者说根本没有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在宣传教育上。还有一点是政府的监管不利,处罚系统不完善,没有及时做到巡查巡检,仅仅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白天有人偶尔查检乱摆摊设点的,晚上就无人问津,造成晚上下班后“脏乱差”现象严重。从总体上看,整个环境卫生工作没有形成科学合理及有效完整的体系,给城市的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不利于城市建设的文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3城市市民特别是流动群众环境保护的意识薄弱一些人只扫自家门前雪不管社会瓦上霜,很多人在家里还注意保持卫生,但是出门就乱扔垃圾,没有公德意识,一些市民以及流动人口素质水平的薄弱,生活在城市中严重威胁了城市的卫生及文明,而居民在公共场所的习惯直接关系到城市卫生。
3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的治理措施
3.1政府机关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使公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多设置垃圾容器以及使生活垃圾统一处理,特别是一些人口稠密地区,比如城中村以及城郊聚居区因为居住人口多而杂,更应该加强其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布局中转站,实行集中收集,集中处理及运送。同时加强公厕的卫生管理及设置点的布局的人性化,做到百米可见,方便居民生活。从长远出发,着眼于未来,搞好卫生工作,还清洁环境于民众,尽最大努力做好垃圾处理及治理工作,把城市卫生当大事来抓,造福当代和后来者。
3.2加强城市繁华地带卫生保洁工作很多繁华热闹的城市商业区不分昼夜的灯红酒绿,而且往往是车水马龙,人口流动密度大的地区,也由于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夜生活,来这里娱乐消遣的人很多,对此情况,政府部门应加大保洁人员配置,不仅是白天加大卫生管理,而且晚上也应该配备保洁人员,实行黑白倒班制,确保晚上卫生有人问有人查,同时请营业者履行义务一起搞好保洁工作。
3.3监管工作应做到位,城市的环卫监察工作应该全面工作人员应该加大对卫生工作的考核力度,定期检查,遇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每周每天每时都有环卫工作者的身影。监察队伍把考核信息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回馈,建立起群众和政府之间在环境卫生上的有效沟通。根据不同季节对城市环境卫生作出调整,例如冬季易有积雪,应根据情况对被雪花掩埋的垃圾进行清理,保持道路卫生不留积雪,政府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4提高全民的保护城市环境意识全方位的提升民众的环保意识,例如可以通过普及环保知识,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保护氛围,以广播、电视、报刊为媒介的媒体进行宣传教育,以公益的形式宣传教育知识使它家喻户晓。也可以在社区街道办墙报和制作展板,同时把录制环保视频在生活区不定时播放。印发宣传物使流动人口和市民的环境保护知识能够一定普及,人口问题不再成为城市卫生的难题,不再出现城市市民特别是流动群众环境保护的意识薄弱,出门就乱扔垃圾,没有公德意识的现象。
4结语
生活环境的好坏关系到每个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全社会都应该动起来一起为城市环境卫生保持工作作出贡献。不让过去的山清水秀、林木茂密永远成为愿景,打造宜居怡心怡人的文明都市。
参考文献
[1].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1年.
[2]张叙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律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1年.
环境卫生治理范文2
关键词:乡村环境;治理变化;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相提并论。可见党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然而由于受客观环境的局限和农民自身的环保意识不强,大部分农村存在着垃圾到处倾倒、污水随意排放、家禽家畜粪便任意堆放的现象,乡村地区在实际发展中,受经济社会及改革开放的影响,其自然环境、内部构造以及相关组织形态都在原有的基础上发生了极大的改变,这些改变在推动乡村发展的同时,还给乡村治理带了许多问题,加强乡村环境治理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环境发生的变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治理环境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与传统的乡村社会相比,现今的乡村社会已经被彻底重塑,在弥补传统乡村社会中存在的不足时,还进一步推动了乡村社会的发展。在这一过程的变化中,第一,乡村人口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大量务工人员的外出,对乡村人口的整体结构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第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在乡村日常生活中,家电的普及,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第三,随着网络信息的迅速发展及道路交通的不断改善,乡村居民与外界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在缩小城乡经济收入的同时,还拉近了城乡居民之间的联系。其次,除了乡村社会发生重塑外,针对我国乡村治理环境发生的变化,还体现在乡镇政权上。受乡村整体变化的影响,导致乡镇政权处理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尤其是乡镇政权自身建设中,受相关因素的影响,导致部分乡镇政权不完善,直接影响该地的发展。
二、乡村治理环境变化带来的问题
(一)乡村社会新增了一些不和谐因素
作为当前现代化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重塑在附着社会整体发展趋势的同时,还跟上了社会发展步伐。但在实际应用中,随着乡村重塑的大力开展,所引发的不和谐因素也逐渐浮现,首先,人口问题。面对外出务工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导致乡村地区的人口结构多为老人、妇女及儿童。其次,养老问题。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在人口流动的影响下,导致大量空巢现象出现,在影响社会和谐的同时,还极大阻碍了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再次,留守儿童问题。2006年,我国农民工子女有2300万是留守儿童,现在也没有减少。由于父母在外打工,使很多孩子在受教育期间多跟没有教育能力的爷爷奶奶在一起,造成了很多问题。最后,村民自治能力难以提高。现在的很多村委会,很难找到能很好胜任村组干部的人才,很多自治组织常常被家族或乡村混混控制着。
(二)乡镇政权治理能力衰退
结合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导致乡镇政权在实际实施中,引发了许多问题,首先,乡镇地区自主能力非常小。一般来讲,只要涉及到乡村工作,各级政府都要在乡镇落实,且每项工作在开展时,需要经过投票,一旦出现问题,则无法依据实际状况进行灵活应对,导致该项工作处于瘫痪状况。其次,在乡镇政府办公中,面对大量的债务,对乡镇政府的信用造成了恶劣影响;甚至在情况严重时,导致讨债冲突的发生。最后,一些乡镇党委政府在开展工作时,没有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本着“民不举官不究”的工作态度,导致许多该及时制止的事情发生,如:违法建房、葬坟等问题。
(三)国家统筹城乡工作的阻力增大
在当前开展的城乡统筹活动中,其核心目标在于广大农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够第一时间分享到国家现代化、工业化的发展成果,在感受改革开放带来的喜悦时,还能第一时间了解党和政府颁布的优惠政策。但在实际运行中,受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受教育水平的影响,这些工作在实际开展中,仍会遇到一定的阻碍。
三、对开展乡村环境治理的建议
针对当前乡村治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乡镇政府结合着本地的实际发展状况,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在推动乡村发展的同时,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
(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科学的规划是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取得实际效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规划合理与否,必然直接影响农村的后序建设与发展,也必然影响到农村环境。因此,要高度重视乡村规划工作,规划先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规划要超前考虑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粪便堆积等农村实际问题,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道路、水沟、公厕、绿化美化等多种因素,做到有实用性、可行性、操作性。
(二)加大投入,鼓励环保投资。环保资金能否到位,到位的资金是否切实用于农村环境治理,关系到农村环境治理的可持续性和成败。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县(乡)财政应将环境卫生治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提高财政投入新农村建设、环境建设资金的倾斜比例。根据实际情况,集政府、集体、群众多方力量,通过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对村级卫生治理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二是整合打捆项目。环境治理项目资金应严格落到实处,实行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打捆”涉农项目资金,使农村环境连片治理项目与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与农村新能源开发相结合,与基本农田改造项目相结合,整合项目、集聚资金、成片进行、同步推进,使资金的效用最大化。三是运用市场机制。学习、借鉴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鼓励民间资本、社会力量投资生态建设,积极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市场运作、循环利用的路子。
(三)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农村环境卫生治理是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国土、城建、城管等职能部门要坚决执行规划,把拆违还耕、拆违还绿、拆违治脏、拆违添景有机结合起来。水利等部门加强河道治理与执法;环保部门重点监管企业生产垃圾和村民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的处置;林业、农业等部门重点指导和规范清洁种植、畜禽粪便治理和生态家园建设。
(四)大力宣传,提高村民环保意识。通过等媒体,通过宣传标语、展板、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形式强化宣传,使环卫知识家喻户晓,
(五)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监督机制。将农村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纳入各级政府工作日程,将环境保护和治理与干部考核评比挂钩。发动广大村民,开展集体环卫活动,通过评比形式予以奖惩,营造人人争当环境卫士的良好氛围。对于可能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工程项目,要进行严格的环保评估,从源头上遏制破坏行为。同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群众监督职能,全程监督企业运行,健全事后审查机制。多管齐下,建立起一套长效管理机制,共同呵护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综上所述,面对当前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乡村地区在治理环境时,要想取得好的治理效果,其核心因素在于采取与之相符的治理措施,并在开展过程中调动村民的环保积极性,使其积极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乡村治理环境的效果,才能进一步推动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丁培轩.农村环境卫生治理的问题及对策[J].北京农业,2013,12:273-274.
[2]冯刚.新农村建设中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模式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08.
环境卫生治理范文3
为了加强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集镇、村庄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
市、县(区)农业、爱卫、环保、土地、规划、房产、卫生、工商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市、县(区)卫生防疫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对农村粪便、垃圾处理进行卫生技术指导。
第六条(环境卫生规划和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集镇、村庄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制定集镇、村庄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和县(区)环境卫生部门指导下,确定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还田利用的具体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奖惩措施。
第七条(环境卫生经费)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的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管理工作量拨付。
乡(镇)财政拨款单位和集镇居民产生的粪便、垃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清除、处置。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处置粪便、垃圾的,应当交付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县(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县(区)物价部门批准。
第八条(社会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群众性环境卫生监督队伍,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环境卫生监察队开展监督工作。
第九条(集镇粪便清除和处置)
集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粪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对倾倒点的粪便按日清除;对化粪池的粪便定期清除。
集镇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负责清除、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处置所产生的粪便。
第十条(公共厕所管理)
公共厕所的设置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清扫,定期下药,保持公共厕所清洁。
第十一条(饲养家禽、家畜的限制)
集镇居民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临时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
禽畜饲养专业户饲养家禽、家畜,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放养。对产生的禽畜粪便和冲洗笼圈的粪污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除和处置。禽畜饲养场所应当采取相应的灭蝇和防止粪污水外流措施。
村民饲养家禽、家畜的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村民粪便管理)
村民应当将粪便倒入粪缸、贮粪池、化粪池或者产沼池等贮粪设施。
村民应当自行负责清除自备贮粪设施中的粪便,做到粪便不满溢外流,贮粪设施无蝇蛆孳生。
第十三条(粪便处置要求)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村民对贮粪设施内的粪便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要求还田利用。具体实施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粪便处理的限制)
禁止任意排放、倾倒粪便。
第十五条(集镇居民生活垃圾清除)
集镇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生活垃圾倾倒在垃圾容器内。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及时清除集镇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并保持垃圾容器的清洁。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垃圾管理)
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长途汽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馆、公园和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管理好自设的垃圾容器,并指定专人负责清除垃圾。
第十七条(单位环境卫生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集镇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划分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定保洁标准,落实保洁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搞好各自的门前环境卫生,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
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辖区域内的经营者提出清除垃圾的要求,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处置垃圾申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自行处置垃圾的,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具体申报办法、程序,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置要求)
处置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堆肥、填埋等方法。乡(镇)卫生院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消毒后再处置。具体实施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垃圾处置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垃圾,不得乱扔、乱倒、乱放、乱堆。
秸杆、柴草、杂物不得随意堆积,腐烂的应当及时处理。
各种动物尸体应当实行深埋或者火化处理,不得任意扔弃。
第二十一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设置集镇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和工作场所,并搞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保养、维修。
规划建造新村及开发建设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无污水处理系统的新村、小区,必须按规定建造化粪池。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船舶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工厂、学校、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长途汽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馆、公园和风景游览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自行设置符合规范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及有关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
各类船舶应当设置与粪便、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保护)
禁止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建。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场的要求)
生活垃圾处置场应当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参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并规定卫生防护区和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五条(村民贮粪设施的设置)
村民设置各类贮粪设施,应当加盖密封,并按规定远离水源,使用中应当保持其完好。
贮粪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具体改造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水冲式户厕的管理)
新建住宅使用水冲式户厕,必须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装置水冲式户厕、建造三格化粪池或者其他经环境卫生、卫生部门认可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已建住宅增建、补建水冲式户厕和设置三格化粪池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罚款。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数量大的,按每吨30元至50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的,按每只5元处以罚款。
(三)村民设置贮粪设施,未按规定远离水源、加盖密封,造成蝇蛆孳生、粪便溢流污染环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
(四)在禁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禽畜饲养专业户放养家禽、家畜,或者未妥善处理禽畜粪便、粪污水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统一建造的新村、小区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六)随意堆积、堆放秸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腐烂的秸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各类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处置粪便和垃圾的,可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八)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九)单位自行处置垃圾未按规定申报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十一)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水冲式户厕、三格化粪池的,处以20元罚款。
(十二)除特殊情况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十三)单位公共厕所保洁不符合标准或者设施残缺的,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可代为采取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减轻和加重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处原罚款额1至3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执法者违反行为的追究)
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不公、、、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的范围)
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养殖场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环境卫生治理范文4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针对“双创”工作承担的职能任务和自身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快我局创建步伐,通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城区河流沿线环境卫生和局系统办公环境卫生,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月日--月日)。
根据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明确整治内容,突出工作重点,制定下发具体的整治实施方案,使这项活动人人皆知、人人参与。
(二)集中整治阶段(月日--月日)。
按照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着力解决水利局在承担专项任务方面中环境卫生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彻底改善环境卫生面貌。
(三)巩固提高阶段(月日--月日)。
主要任务是检查验收,巩固成果,总结经验,建章立制,探索建立环境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河流沿线环境卫生的整治任务。
1、进一步加强对河道的污染整治及渭河河道管理,不断健全内部巡查制度,任务落实到组,责任到人,采取日常巡查与双休日抽查、局“双创”办督查相结合的办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2、采取得力措施,拆除渭河城区段沿岸乱搭乱建的建筑物,清运垃圾,及时清理河道和水面积存的垃圾杂物,平整城区段河床。
3、逐河道、逐河段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为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依法取缔非法砂场,回填砂坑,恢复河道原貌;打捞渭河城区段水面漂浮物。
4、加强河道管理与执法力度,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倒垃圾现象予以严厉打击,彻底解决渭河城区段南岸村二组“世纪垃圾”问题。
(二)加强农村供改水工作。
抓好农村人畜饮水、防氟改水和解决0--5公里13个自然村的饮水问题,对人畜用水进行检测处理,达到饮用水安全标准,使我市改水范围内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水源水质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办公环境卫生的整治任务。
1、每半个月利用半天时间对办公环境卫生进行一次彻底整治,确保清扫保洁精细化,不断提高办公环境卫生质量,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2、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及要求,不断加强日常性卫生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维护,形成长效的卫生管理机制,确保全体干部职工有一个整洁、清爽的办公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这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这次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层层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把整治活动转化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单位领导要亲自抓,一线指挥,指导整治活动深入扎实开展,真正做到统筹有力、推动有方、协调有序、整治有效,确保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不留任何卫生死角,促使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深入扎实开展,整治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及时限要求,认真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真正把环境卫生整治作为本单位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全面改善单位的环境卫生面貌。:
环境卫生治理范文5
【关键词】农村卫生环境,发达国家,经验总结
发达国家良好的农村卫生环境状况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们也曾经历过我们现在所处的阶段。本研究将对国外发达国家农村环境卫生的治理情况进行梳理,汲取其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过程中获取的经验和教训,以期为我国农村卫生环境改善提供良好的思路和途径。
1国外农村卫生环境改善及治理经验
1.1韩国
在1962-1971年的十年间,韩国政府重点扶持产业发展和扩大出口,但城乡差距逐步拉大,农村人口流失严重,进而带来诸多的城市问题和社会难题,如农村劳动力老龄化、弱质化,农业后继无人,加上农业机械化发展滞后,导致部分农村地区的农业濒临崩溃的边缘,这与我国目前的国情十分类似。为缩减城乡差距,新农村建设与发展运动(简称“新村运动”)开始了。
由于靠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取得成功,韩国政府有财力支援农业。在“新村运动”初始阶段,政府向全国所有3.3万个行政村或居民区无偿提供水泥,用以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修建道路和房屋改造等。随后,筛选出1.6万个村庄作为“新村运动”样板进行重点改造(类似我国的“美丽乡村”试点村)。通过几年的推进,韩国农村破旧衰落的景象得以改变,农村面貌焕然一新。
归结韩国“新村运动”的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是政府主导阶段。“新村运动”的初期主要是由政府主导,提供政策、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运动”初期以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为目标,如改善厨房、厕所、屋顶,修建公路,改良种养殖品种等。政府无偿提供水泥、钢筋等物质,并成立全国性组织“新村运动中央协议会”,构建了覆盖全国的自上而下的组织网络,并建立专门研究机构――新村运动中央研修院,指导新村建设和培养新村指导员。
第二是产业带动阶段。单纯的外部“输血”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韩国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因此,韩国政府动员科研机构、技术人员深入农村进行技术推广和劳动力培训,同时,政府把工作重点放在发展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特产农业等领域,通过制定规划,提供财政、物质、技术和服务等支持手段,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多种经营,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逐步改善农村的生活环境和文化环境。
第三是自我发展阶段。由于国内政治动荡和农村经济改善,政府逐步退出“新村运动”主导地位,政府的直接投入转为“政策引导、市场进入”,其它培训、信息和宣传工作改由民间组织来承担。农村发展由“硬实力”向“软实力”转变,展现农村历史文化、乡村特色的产业发展迅速,使得韩国农村持续焕发青春。
1.2日本
上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经济开始高速增长,但是由于片面追求工业发展,造成城乡发展脱节,城乡收入差距拉大,传统村落社会崩溃,乡村人口减少。为解决上述问题,日本政府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先后开展过3次规模较大的新农村建设,即“造村运动”。该运动在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经验:
法律体系健全。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过程中,日本政府非常重视法律体系的建设,先后出台了《废弃物处理法》、《环境基本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农药取缔法》、《土壤污染防止法》等法律法规,提倡发展循环型农业,协调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2000年后又颁布实施了《农药危害防止运动实施纲要、农药残留规则》、《农地管理法》、《食品、农业、农村政策审议会》、《食物、农业、农村基本计划》、《农业环境规范》、《关于推进有机农业的法规、《关于有机农业推进的基本方针》等,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改善农村环境提供了重要保障。
规划先行。日本政府在农村环境改善过程中,非常重视规划工作,特别是综合性国土规划。前后在国内进行4次国土规划,根据规划引导资金在农村小城镇投放,扶持农业,促进当地发展。如,“一村一品”行动,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改善了自身居住环境。积极研究和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如积极发展生物工程技术、不断通过生物技术改良农作物品种,降低化肥、农药在农田的使用。
农协力量强大。日本农协的力量非常强大。基层农协、县经济联合会和中央联合会三级农协联合组成了完备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周到、高效的服务。同时也是农村环境改善的重要宣传者和操作者。
发展环境保全型农业。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食品、农业、农村政策方向》中首次提出“发展环境保全型农业”概念,并将其作为农业改革新目标。环境保全型农业是指灵活运用农业所具有的物质循环功能,通过精心耕作,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发展环境负荷量小的可持续型农业。政府专门设置了对策室,负责推广,主要技术措施有:土壤复壮技术、化肥减量技术、化学农药减量技术等。2008年经资格认定的“生态农户”达17.9万户。
1.3美国
美国国土面积广阔,是典型的地广人稀国家,其农业现代化进程是以高投入、高产出、机械代替人工等模式实现的。美国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法律制定。美国农村环境保护走的是法律先行的道路,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规范和约束污染源。1972年美国政府颁布《清洁水法案》,1987年提出了对点、面源污染统一管理的行动计划。其后出台了涉及农业污染治理的《安全饮用水法案》和《联邦农药、杀真菌剂和杀鼠剂法案》,还有《农药登记和分类程序》、《农药登记标准》、《农药和农药器具标志条例》、《农产品农药残留量条例》等规范农业投入品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
公众参与。美国政府对公众参与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979年,美国环境保护署根据《清洁水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以及《安全饮用水法》就公众参与情况提出了最低的要求和建议。2003年,环境保护署制定了专门的《公众参与政策》,明确了公众参与的基本步骤,并不断寻找扩大公众参与新方法。
项目带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美国综合运用技术、经济等手段,开展了一系列农业环境保护项目,通过项目带动,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资金补贴、技术支持和规范化生产等,涉及到的重要项目有:退(休)耕还草还林项目、湿地恢复项目、环境保护激励项目、环境保护强化项目、农业水质强化项目、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项目、农场和牧场保护项目、草场保护项目。
环境教育。美国的环境教育开展较早,形成了完备的体系,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推广。该环境教育体系完整、经费来源多样、制度规范。在农村的环境教育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一是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将农场主集合在一起,评选出一批环境教育示范地农场,组织他们农场主定期参观、交流经验;二是开放环境教育场所,组织学校或公众参观,收取参观费。
2国外农村卫生环境治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发达国家农村发展历程不同,资源禀赋也不一致,不能简单的照搬照抄,但通过上述经验总结,可以归纳出各国在改善治理农村卫生环境方面的共性措施。这些共性的做法、举措,对我国农村卫生环境改善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完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治理农村卫生环境问题的重要依据,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主体的责任,才能确保农村卫生环境持久性改善。在制定相关法律的同时应对农村卫生环境治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拟定综合性的农村卫生环境法规,逐步把农村卫生环境保护纳入国家法制化管理体系之中,制定农村环境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各地政府要配套建设一批地方性农村卫生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使各项农村卫生环境法律法规在执行上能够统一,做到责权清晰,有法可依。
坚持政府主导。农村卫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也属于公共物品范畴,政府应是建设主体。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农业、农村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价值洼地”,工业反哺农业的时机已经到来,通过加大农村卫生环境基础设施财政投入,有利于缩小城乡二元差距,实现美丽乡村的建设愿景。此外,我国地缘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如果缺乏政府的组织管理,很难统一村庄建设的内部需求和环境保护的外边需求,因此应强化政府在农村卫生环境领域的组织和管理,并加大政策与资金支持。
灵活运用市场机制。农村卫生环境治理过程中坚持以政府为主,但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农村环境改善投入多元化,建立专业的第三方服务体系。财政资金毕竟有限,由政府负责所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清理、检查等工作,成本较大,无法覆盖所有村庄,因此应通过市场运营(承包给专业服务公司)、吸纳社会资本、争取国际援助资金等方式进行运作。
广泛宣传。农村卫生环境改善是改善民生、造福百姓的惠农工程,应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让农民主动参与进来。积极宣传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环境法律意识,提高农民保护村庄卫生环境和遵守环境法律的自觉性。搭建信息披露平台,开辟农户和政府在农村卫生环境治理中的沟通渠道,推动农村卫生环境治理措施公开、透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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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建平,白瑜. 韩国新村运动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启示[J]. 社会科学论坛.2007(8)
[3]范彬.日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组织管理与启示[J].水工业市场.2010(1)
[4]陈磊,曲文俏.解读日本的造村运动[J].当代亚太.2006(6)
[5]邹力行.美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特点及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2015(4)
环境卫生治理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杜绝市区无主垃圾的出现,实现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市城市规划区北到北外环线、南到南外环线、东到减河、西到河北省交界处区域内出现的各类垃圾的清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主垃圾是指无任何正当理由,在规定垃圾收集点外出现且3天以上得不到清除的垃圾。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德城区城管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市容处、**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为各自行政区内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效管理责任划分区域内垃圾清除的组织落实。
第二章道路卫生保洁与垃圾收集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的保洁与垃圾收集。东风路、湖滨大道等22条主干道,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区南起于官屯大桥、北至大学路、东起岔河桥、西至京沪铁路范围内(以下简称老城区)除市城管执法局管理外的道路,由德城区负责;市区内京沪铁路以西,由**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经济开发区负责;新城办区域由新城办和市城管执法局按原方式共同负责。
第六条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及社区的保洁与垃圾收集。老城区由德城区负责;市区内京沪铁路以西区域,由**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经济开发区负责;新城办区域由新城办负责。“三区一办”要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总体要求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健全环卫管理机构,完善管理网络,社区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住宅小区的保洁与垃圾收集。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安排专人对小区内的保洁及垃圾收集进行管理,实行袋装化收集,并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到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居民区的卫生保洁,由其所在街道居委会负责。
第八条商业区、市场内的保洁与垃圾收集。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市场的卫生保洁工作,工商部门协调做好各类市场环境卫生的保洁管理。
第九条“三区一办”及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道路保洁管理标准的规定,规范道路保洁作业,做到时间统一、标准统一,切实提高道路保洁水平。
第三章垃圾清运管理
第十条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经济开发区负责;其它区域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道路零星垃圾由市区两级环卫部门的保洁人员负责清扫并收集到指定垃圾点,再由垃圾清运人员负责清运到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处理场。长效管理责任划分区域的垃圾,由责任单位负责清除,并运输到垃圾处理厂。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一律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管统运。
第十二条各责任单位发现区域内出现乱倒的建筑垃圾,应在1日内向市环卫处进行投诉,市环卫处应在2日内对其进行彻底清除。如形成垃圾混杂,则由责任双方分别承担应清运的垃圾。
第十三条运输车辆具备全封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实行规范化作业。环卫部门在道路两侧设置适当的垃圾收集箱(车),规范垃圾倾倒地点。垃圾倾倒每天2次,分别为早5:00—7:00和晚8:00—10:00;垃圾清运每天2次,分别为早5:00—7:30和晚8:00—11:00。提倡垃圾袋装化,道路保洁人员每天分别于早8:00—10:00和晚5:00—6:00对袋装垃圾进行收集。规定时间外不得私自乱扔乱倒垃圾。
第四章垃圾处理管理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城区所有生活垃圾必须运送至**市垃圾处理厂(华能电厂以西路南)。
第十六条城中村垃圾处理。按照《**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村委会组织专人对村内垃圾进行管理,并在村内合理设置垃圾点,委托专业垃圾清运单位进行清运,坚决杜绝私拉乱倒的行为。
第十七条中央、省驻德单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大中型企业、各沿街门店要严格遵守《**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办公区域及所属职工宿舍区产生的垃圾纳入到环卫部门的统一管理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不得私自对垃圾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医疗垃圾的处理。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内医疗垃圾的处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医疗垃圾处理中心的集中销毁工作。
第五章环卫管理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要成立统一管理的保洁队伍、垃圾清运队伍、监理队伍,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其辖区内的环境卫生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作业,并负责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加快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的建设,购置、更换垃圾运输车辆及清扫车、洒水车。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环卫设施建设的投入,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倾斜,使各级环境卫生管理作业的人员、机械设备与实际需求相适应;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资金、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好对环卫投入欠账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规划部门要把新建小区的便民市场、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公厕等设施规划到位,防止改变用途并督促建设。
第二十三条建设部门建设道路时须按规划建设配套的垃圾中转站、公厕、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中,要严格按照规划部门的规定,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章市区门前五包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所有机关、部队、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均为“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应对其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及住所周围从临街建筑物外墙到路缘石范围内(道路建有绿化分车带的,含各自一侧绿化带)包绿化美化、包卫生保洁、包无乱停乱放、包无乱贴乱画、包无店外经营。
第二十六条根据《**市城市市容环境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应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严格履行“门前五包”相关义务,争当门前五包“文明店铺”、“文明市民”。否则,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单位法人代表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城市垃圾清运、处理费按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