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律培训范例6篇

工程建设法律培训

工程建设法律培训范文1

(一)根据培训对象的工作性质设置不同的培训目标

培训课程目标是课程设计和课程评价的基本标准,是培训课程的灵魂所在。林业行政执法培训课程的设计者应在培训课程目标设置之前进行有针对性的需求调研,了解学员的岗位要求、关心的问题及对此门培训课程的期望。林业行政执法本身是个较为特殊的执法活动,林业执法情况也比较复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层次、受教育程度、工作能力也是千差万别的。我们曾对两百多名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或有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进行了培训需求调查,发现从事不同工作的人员对培训的需求有很大差别。调查对象包括从事综合执法工作、资源管理工作、林业行政许可工作、森林公安工作以及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他们分别对林业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法律责任、法律文书的制作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获取的期望。根据以上分析,在设置培训目标时应充分考虑培训对象的实际需求,考虑课程与学员工作实际的结合度。可以从三个方面出发:一是培训对象的不同工作层次;二是培训对象的不同工作领域;三是培训对象的不同工作经历。

(二)应将培训课程目标优化分解为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

林业行政执法培训课程目标应以实际工作为导向,以学员需求为目标,结合林业行政执法的职业特点,将课程教学目标优化分解为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以此强化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目的。林业行政执法培训课程的知识目标是培训学员通过课程培训对有关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到什么程度;林业行政执法培训课程的能力目标是培训学员通过课程培训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能解决到什么程度。例如,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课程内容的知识目标可以设置为:了解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掌握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熟悉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能力目标可以设置为:能判断某个案例中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能依法处理某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三)课程培训目标应适应培训情况的变化

培训课程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培训学员之间的知识基础与工作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培训目标的设置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里的灵活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设置培训目标时对培训目标的表述要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这样培训教师在实际的授课活动中,就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境,对预设的目标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而不必拘泥于固定的目标,以便更好地切合教学与学员的工作实际。二是培训目标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适时修改。随着林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修改,林业行政执法的依据也会有一些变化,在培训班举办之前对培训对象、培训安排进行实际分析后,可根据这些修改和变化对课程培训目标中的知识能力目标进行实时修订,以便学员能掌握到最新的林业法律法规知识。

二、培训课程内容的设置应具有全面性、知识性和可操作性

(一)培训课程的内容应密切联系实际

总结成绩,分析问题,提出措施培训课程的内容应密切联系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林业行政执法近年来取得的成绩,分析林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符合林业执法工作实际的解决措施。

1.在总结近年来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

成绩的内容中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林业立法体制的不断完善,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林业行政执法管理体制的基本确立,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林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初步建立,为林业行政执法提供了制约机制。

2.在分析近年来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

在问题的内容中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林业行政执法依据不健全,尽管林业立法已经基本涵盖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但是,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尚不健全、不完善。由于我国林业的特殊地位和某些法律的缺失,在执法工作中,会存在政策优于法律、以权代法的情况,这与依法治林、一切执法活动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林业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二是林业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不完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缺乏高效有序的执法机制,林业行政执法权分散、执法机构过多、过散,难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三是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及时纠正违法执法的行为,使林业行政执法的腐败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3.在提出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中应

包含如下内容:第一,建立健全林业立法体系是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应及时修改与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适时出台促进和保障林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法律,抓紧制定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规章,细化法律法规条款;第二,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是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必要前提,健全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充分发挥部门的综合、协调、监督作用,强化执法,统一执法,避免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的冲突,克服相互推诿的工作作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第三,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是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思想基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端正对法律的认识,培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工作作风;第四,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是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关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完善林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侵权责任赔偿制度,使林业行政权力运行处在有效的监督之下。

(二)培训课程的内容应包含现行有效的与林

业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系统的知识性林业行政执法能力的提高必定是以法律知识的积累为前提,在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实现的。林业行政执法培训课程需学员掌握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内容:1.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这部分内容是从法律基础知识出发介绍林业行政执法的概述、原则、要件和效力,这部分法律知识是贯穿林业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具有行政执法行为普遍适用价值的行为准则,是调整行政执法关系的普遍性规范。2.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这部分内容涉及到执法依据的概念及特点、种类、效力、适用,它们不仅是林业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也是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权时的行为规范,是提高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3.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这部分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种类,主要是介绍行政执法主体的基本特征、法律地位、主要职能以及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与林业执法人员的关系,对于确定林业行政执法权限、完善林业行政职权的划分、预防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4.林业行政执法的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具体的、特定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是通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国家实行林业行政管理的职能,是依法办案,规范执法行为的主要依据。5.林业行政执法的文书与档案管理。这部分内容包括林业行政文书的使用与管理、建立健全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它是林业执法行为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也是建立林业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6.林业行政复议与林业行政诉讼。它包括复议和诉讼的原则、范围、管辖、程序、条件等内容。林业行政复议的目标是通过林业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同时也是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林业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林业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三)通过典型案例介绍使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

培训课程要结合一些林业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生的典型事例,系统总结林业行政执法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典型问题、常见问题,把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让学员更加感性地掌握执法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和主要程序。在课程的设计中应引入案例教学环节,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目前,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培训教学中用到的案例教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列举式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讲授某一行政法律制度的内容或某一林业执法实际问题而列举的一个或一组案例。列举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在于说明问题、揭示本质,这种教学方法对于培训教师的授课要求和参加培训对象的知识储备来讲都是相对较低的,因此也是最常使用的一种教学方法。2.讨论式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讲授某一完整系统的法律内容后,为了加强学习效果而组织的教学环节,可以小组讨论,也可以大班讨论。讨论式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在于培养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所选取的案例也必须具备主要情节和细节。这种教学方法的使用要求是培训教师要具备很强的业务素质和对课堂的掌控能力,参加培训的对象应具备一定的知识能力、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3.模拟式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课程内容讲授结束后为了让学员全面掌握和理解所学的法律知识而组织学员进行的实际操作,诸如模拟法庭、模拟执法等。这种教学方法由教师精心选择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实际复杂案例,有计划地给学员分配不同的角色,训练学员针对不同角色进行应变的技巧,培养学生系统全面地掌握和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规定以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学员在培训课程中的参与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模拟式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员的行政执法能力。

三、在培训课程的设置中应重视对培训实施管控

工程建设法律培训范文2

(一)高职教育在专业建设方面的特点表现为: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目的,为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就决定了其专业设置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要为目的,凡是市场、社会需要的就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因此说,专业建设是高职院校的生命线,是高职教育工作的重心。

(二)高职教育在办学模式方面的特点表现为:产学结合、校企合作,这是高职教育的核心理念。“寓学于工”的人才培养新途径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就决定了职业教育在办学摸式方面必须走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路子,以实现共同发展达到双赢。

二、高职法律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体系

(一)培养目标:

我们在高职教育中设置法律教育,如何才能尽可能的培养我们面向珠三角地区所需要的法律人才,首要前提在于要弄清楚,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的目标;这个培养目标既要符合地方对于法律人才的需要,也要符合高职教育本身的特点。具体而言,培养高职法律人才必须要与一般的本科的法学教育有分别,形成自身的特色,即有相对应的竞争优势,填补一般本科法学教育的空白。经过这几年的实践,通过往年毕业学生的就业情况,以及目标珠三角产业发展的需要,分析得出,要培养动手能力比较强的,有一定实践能力的,与本科、甚至研究生法学教育形成高低搭配的应用性法律人才,即我们在培养目标,是培养中低端的,能基本满足中小企业日常法律应用需要的人才,为企业提供一般性的法律意见且其在必要情况可以担当专业法学人才的助手。这个人才培养目标切合高职教育所特有的应用性人才的要求,同时还兼顾我们学校培养面向珠三角中小企业人才的总体定位,还能避开与本科高等法律培养目标的直接复制和竞争。

(二)课程设计

围绕着培养面向珠三角的应用性法律人才的目标,我们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合理的设置课程,目前能做到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理论课程精简:

按照教育部对本科法学教育课程的要求,总共有12门核心的课程,但通过实践,其实在实践中能经常用到的其实并没有那么多,对于高职教育而言,不必要的课程设计等同于浪费,而且与培养目标不合,再结合珠三角目前企业对于法律人才的具体要求来看,我们对法律课程进行了删选,选取了刑法、民法、经济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基本课程,而且在教学过程中,减低对理论知识的掌握要求,相对的也将课程的时间也合理的减少。

2、完善实训教学目标、方式体系

我们要培养面向珠三角的法律应用性人才,离开不了实训教学。目前我们结合珠三角地方需求,完善法学实训教学方式,其主要包括案例分析与讨论、法庭旁听、模拟法庭实训、法律援助、毕业实习等。以实训时间因素,可以分为课堂实训教学与课外实训教学。课堂实训教学主要指专业课程教学中的技能训练,包括案例讨论、模拟法庭实训等。为培养学生今后进入地方法律实务部门能力的需要,在开展案例讨论、模拟法庭实训时,我们教师有意识地选择珠三角本地发生的有代表性的案例开展实训教学,在此基础上,突出学生的分析案例能力、抗辩能力的训练,以体现庭审过程的模拟训练要求。

3、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完备实训教学人才与实训教学基地体系

实训教学除了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师以外,还聘请了具有丰富的地方实践工作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作为实训教师。我们法学专业的专任教师也适当参与法律实践,以求获得地方法律实践经验,这既可以服务于地方,又可以为自己的教学提供地方实际案例材料。同时,我们院校法律专业教育还加强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还定期邀请地方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法律工作者来校针对法律实践中的典型问题进行专题讲座;我们院校法律专业也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加强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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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类施教宪法法律必修课的初步探索2015年初以来,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把搞好党外人士法治教育培训作为学院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任务,突出社会主义学院特色,分类施教宪法法律必修课。主要作了以下探索:(一)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宪法法律列为必修课实施方案》,结合学院教学培训工作实际,与学习同志“四个全面”治国理政战略布局和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相结合,制定《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精神把宪法法律列为必修课作为重要内容,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培训计划等。

 

(二)逐步构建宪法法律必修课课程体系

 

根据《实施方案》,针对统一战线各类班次的培训需求,设计宪法法律课程体系。将其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课程系列,包括“四个全面”战略思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内容;二是宪法法律知识课程系列,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读、依法行政与建设法治政府、法治与法治思维、法治思想与纪检工作、反腐倡廉等。丰富教学形式,探索开设“行政诉讼模拟法庭”情景模拟课程;三是为统一战线服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特色课程系列,包括“四个全面”战略思想与统一战线、民主党派章程、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族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依照宪法和基本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等。

 

(三)分类施教宪法法律必修课

 

根据不同班次学制及培训对象的不同,分类开设宪法法律类课程。第一,两个月党外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在上述三方面课程体系中各选取一至两门课程开设,宪法法律类课程总量不少于四门。第二,学制两周及以上、两个月以内的培训班,在上述三方面课程体系中各选取一门课程开设,宪法法律类课程总量不少于三门。第三,学制在一周以内的其他主体班次及计划外班次,至少开设一门宪法法律类课程。第四,其他班次也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开设统一战线服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特色课程系列,包括民主党派章程,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党派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民族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依照宪法和基本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等内容。第五,在院网络学习平台开设“依法治国”系列课程专栏。

 

(四)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相关课程建设

 

根据学院专职教师数量少、缺乏法学专业教师的实际情况,注意挖掘内部力量,充实兼职师资,并为全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培育相关课程师资。第一,由院领导带头讲授宪法法律方面课程,并牵头开展“多党合作与依法治国”课题研究,逐步转化为教学专题。第二,按照课程体系要求,在原有基础上,广泛聘请党政机关、高校、科研院所法学专家、学者来院授课,进一步充实兼职师资队伍。第三,在2015年进行的第二批全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特色课程建设项目中,设置“四个全面战略思想和统一战线”、“多党合作与依法治国”专题,培育师资。

 

(五)创新主体班法律课教学方法

 

4月16日下午,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2015年民主党派中青年骨干培训班在院多功能情景模拟实验室成功举行首场“行政诉讼模拟法庭”。“行政诉讼模拟法庭”课程是继“省政协重点提案办理会”、“《政府工作报告》意见征求会”、“媒体应对”后,学院精心打造的又一情景模拟课程。本课程以“交通违章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案例为范本,由课前辅导、案情分析、角色扮演、庭审辩论、裁决宣判、专家点评等环节构成,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指导老师进行现场点评和讲解。课程以某市民不满市交警支队对其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而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真实案件为蓝本,展示现场模拟法院开庭的审理过程。整个过程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课前准备充分。学院教务处在课前与法院法官及知名律师进行了充分沟通,拟定教案,结合学员职务身份指定角色。学员充分利用课余时间熟悉教案,查阅相关法律及资料,商讨辩论及审判方案。担任原告代表人的两位学员还特地到真实案件发生地点进行了现场采点,获得了有力证据;二是场景设置逼真。在庄严的国徽下方端坐着身着法官袍的“审判长”和两位“审判员”,前方是书记员,两侧分列原告席和被告席,旁听席上坐着专家、学员及观摩人员,气氛严肃,给人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三是庭审辩论激烈。从“审判长”宣布开庭、明确法庭纪律、确认身份、原告、被告提交证据、法庭审理到法庭宣判环环相扣。原告和被告据理力争,审判长把握法律适用、掌控法庭秩序到位,每位角色扮演人员均“进入”角色。一个半小时的模拟练习后,来自省高院的刘法官和来自律师事务所的蔡律师对整个模拟过程进行了点评。学员们对这种新颖的教学方式表现出浓厚的兴趣。经培训效果调查,该课程学员评价优良率达到97.6%。

 

二、分类施教宪法法律必修课存在的不足

 

虽然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对分类施教宪法法律必修课进行了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教学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制约着社会主义学院法学教育的发展和进步。由于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的教育培训主阵地,主要开设有关统一战线、多党合作、参政议政方面的培训课程;特别是地方社会主义学院从总体上讲,由于缺乏相应的师资力量,仅有开设的宪法法律课主要依靠社会师资。因此,目前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分类施教宪法法律必修课尚处于初创阶段,存在的主要不足有如下四个方面:一是分类施教宪法法律必修课缺乏必要的整体筹划。目前,浙江全省除了省社会主义学院独立办学外,只有11个市、26个县(市、区)社院挂了社会主义学院的牌子,有三分之二的县(市、区)社院还没有挂社会主义学院的牌子。省社会主义学院共有5名专职教师,均缺乏法学专业背景。11个市的社会主义学院虽有法学方面的教师,但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学教研室。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省社会主义学院制定了分类施教宪法法律必修课的具体计划外,市、县(市、区)二级社会主义学院还没有这方面的计划和安排。

 

二是师资力量不足,教师素质有待提高。首先,法学这个专业的学科建设远没有到达应有的水平,教师没有得到及时和系统的法学培训,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更没有开展。其次,教学内容无特色,缺乏实用、有统战特色的法学教材。

 

三是教学方式比较单调,没有充分调动学员的主观能动性。教学方式上,大部分社会主义学院对教学的安排没有从学员的实际出发,导致实用性不高;在教课方式上,没有充分调动社会主义学院学员的积极性,“填鸭式”的教学方式没有尊重学员的主体地位;法律教学中案例的讨论和发挥很重要,能够吸引学员积极参与,但教学中与实际生活联系较少,没有充分利用法律案例。

 

四是教学设备落后。社会主义学院法律教学设施落后,教师主要依靠粉笔、黑板以及一张嘴已经很难适应新时期的教学要求。目前,发展迅速的计算机技术、多媒体网络技术都已经被普通教学课堂接受,大部分社会主义学院的法律课堂借鉴还不多。

 

三、深入推进分类施教宪法法律必修课的对策措施

 

随着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的召开、《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颁布、浙江省党外后备干部“十百千万”工程的实施,新一轮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需求将越来越大,地方社会主义学皖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加大分类施教宪法法律必修课工作力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要突出地方社会主义学院特色,做到“四个结合”,即把宪法法律教育培训与学习贯彻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相结合,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相结合,与巩固壮大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相结合,与统战学学科建设相结合。省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要认真研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带头学习宪法和相关法律。地方社会主义学院教师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形成科研成果,及时充实和更新课程内容,使党的四中全会精神进课堂、进教材、进学员头脑,形成党中央最新精神全面覆盖学皖教学新态势。

 

(一)大力加强社会主义学院的正规化建设

 

正规化是社会主义学院建设和发展的目标,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运行机制是社会主义学院正规化建设的题中之义。要将教育培训运行机制建设与正规化建设结合起来,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正规化建设带动教育培训运行机制建设,以教育培训运行机制的完善推动正规化建设目标的实现。要将社会主义学院工作全覆盖,争取在一段时间内,所有县(市、区)的社院全部挂社会主义学院的牌子,将社会主义学院的各项工作全面开展起来。同时,要加强对“合办社院”正规化建设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明确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的任务和目标,理顺社会主义学院与党校、行政学院的关系,积极发挥其统一战线教育培训主阵地的作用。只有将统一战线教育培训主阵地作用发挥好了,深人推进分类施教宪法法律必修课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二)积极探索分类施教宪法法律必修课的特点规律

 

社会主义学院分类施教宪法法律必修课具有以下特点规律:一是要坚持以提高党外人士的法律素养为主要目标。以政治培训为首要任务,是干部教育培训有别于普通教育的最显著特征。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必须坚持政治培训为主,注重提高政治素养,切实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努力培养一大批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亲密合作、经得起考验的党外代表人士。社会主义学院宪法法律课教学的主要目的就是以社会主义学院学员为主体,对宪法法律含义进行深刻的讲解,提高党外人士的法律素养,培养出一批素质过硬、德才兼备的党外干部。二是社会主义学院的宪法法律教学必须体现先进性。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目的不同,社会主义学院法律教学层次要高许多,应当努力使党外代表人士对法律的内在理念和精神有深刻的理解,对法律的至上权威和地位有高度的认同,对法律的基本知识和体系有基本的把握,对法律的实际应用有明显提高。做到学习法律知识与提高法律意识相结合,学好法学理论与注重工作实际相结合,进行法学教育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讲授法律知识与贯彻党的方针相结合,灌输法律知识与加强思想建设相结合。三是社会主义学院的宪法法律教学是高层次的教学。党外代表人士大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或领军人物,这决定了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的对象具有精英性特点。大多数的培训对象接受过高等教育,往往是某个领域的专家、权威,许多还有国外留学经历,不少还具有丰富的政治培训经历。不同的培训对象,其培训需求也各有不同。党外代表人士法学教育培训的内容方法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培训对象的精英性特点,认真研究不同培训对象的多样化需求,从增强吸引力和针对性上下功夫。

 

(三)总体设计宪法法律必修课课程体系

 

设计宪法法律必修课课程体系要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体现党外代表人士政治共识教育特色,开设较为系统的宪法法律课程体系。主要包括:第一,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实施。第三,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第五,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六,统一战线服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第七,民主党派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第八,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第九,与统一战线特别是民族宗教工作和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课程。要加快出版具有统一战线特点的法律统编教材。教材要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学院在法律教学的前瞻性和先进性。同时,要兼顾党外代表人士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改进,以贴近学员的实际需要,学以致用。

 

(四)全面推行互动式教学和模拟法庭案例教学

 

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青年学生为培训对象不同,社会主义学院学员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有着年龄跨度较大、工学矛盾突出、知识结构各异等特点。除了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在培训过程中要注重发挥培训对象的主体作用,倡导研究式学习,积极推广互动式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模拟教学、现场教学、考察调研等教学方法,不断丰富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的教学方法体系。课堂中,教师的讲解要与媒体相结合,给学员带来前所未有的课堂体验。可以选择开发适合社会主义学院教学的相关课件软件,方便教师使用。在课堂讲授过程中或课堂讲授结束后,学员和教师要有针对性地展开交流。案例教学法是紧扣教学目的,选取真实的案例将其典型化处理,学员对案例进行独立思考、研究和深人讨论,进一步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案例教学虽以学员课堂讨论为主,但是,教师在整个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教师要选择真实、典型并带有一定争议性的案例,作好精心、充分的准备,驾驭好整个教学过程。情景模拟式教学是让学员扮演一定的角色,对事件发展过程的模拟或再现,让学员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学员在短时间内可全面深刻掌握所教的知识,进一步提高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模拟法庭就是对这种教学方式的应用。在模拟法庭中,学员担当“法官”、“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诉讼人”,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再现。要加大经费投人,在课堂教学中不断引进高科技教学设备计算机、多媒体技术。

 

(五)用好两支队伍,合理配置师资力量

工程建设法律培训范文4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无论是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还是法学教育本身的发展都取得了显着的成就。但不能回避的是传统模式教育下培养的法科毕业生难以承接法律职业的要求,显现了当下法学教育的诸多问题。

法学教育本应是具有深刻职业背景下的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时代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强的突出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动力。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法律职业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笔者认为,作为高等教育的法学教育不等同于纯粹的法律职业教育,现代法学教育,应该在重视理论教育的同时,突出法律实践教育的独立性和重要性。

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近年来,我国各大高校法学院系陆续开展了法学实训实验教学,并且将法学实训实验融入到培养方案中,体现了我国法学教育向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积极转变,以及法学实训实验教学的有益尝试。目前,教育部正在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明确为需要着力解决好的四方面问题之一。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教育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学科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明确了法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模式。

法学实践教学关系到高等教育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其质量决定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的水平,是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开发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实践教学应处于相对独立、与法学理论教育对等的地位。

近年来,沈阳师范大学在法学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始终将实践教学环节作为人才培养工作的重点,在法学综合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中,形成了一套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学习进程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实验、实训、实践和实习四个部分内容。

(一)法学实验

文科实验将单纯的课题讲授式的传统教学模式创新为与现代化实验手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使文科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都大为改观。

2011年12月,沈阳师范大学法学教学综合实训中心,包括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室、法务实训室、法务仿真实验室、案例研讨室、文书检验实验室、痕迹检验实验室和案例库等实验室投入使用。并整合了校内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生物科学、环境科学及软件和工程技术学等专业和学科资源,形成辐射全校、服务地方法治建设的法学综合实训教学体系。实现了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以独立设课和辅助实验共存的实验教学体系为基础,以法学实验、实训、实习教学为依托,以仿真课程训练、模拟法庭实验室、法律诊所为载体,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教学实习基地为外延,构建开放性、多元化的新型实践教学体系,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应用与创新的有机结合。最终形成三个层次的综合实践教学体系,即基础技能型实验、综合设计性实验和研究创新性实验,进而整合其他专业的教学资源,实验范围从单一服务法学,转向以法学为中心、辐射文理工诸专业、服务多学科的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在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项目、实验室规模、管理、运行等方面处于国内先进行列。

(二)法学实训

法学实训室是在校内专业教师的指导和教学大纲的规划下,对学生进行有目标的法律实务训练。它是课内理论课教学与课外实践环节相融合的中间地带,它将课外实践能力的培养融入实训教学,将课外实践延伸到实训课堂,使学生在一个动态的、立体的课堂环境中感受真实的司法实践。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根据教学重点,利用自身的优势,开发了庭审观摩、案例诊断、民事法务实训、刑事法务实训、行政法务实训、非诉讼法务实训等多门实训课程。实训课程将司法实务过程分为若干模块,如刑事侦查专题、审查专题、民事一审程序专题等,各专题由学校聘请不同的法律职业部门的实务专家授课,主要讲授实践操作规程,技巧及

疑难问题的处理,学生在课堂上还可以与实务教师展开交流和讨论。 学生以不同的身份直接参与法律实务的操作或模拟案件的处理的实训模式,促进了学生运用各种技巧、方法和能力解决实务问题,改变了理论课教学无法克服的学生始终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的不足,真正能够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始终处于指导者、交流者地位,避免以往单向教学所带来的学生学习兴趣不足的弊端,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了学生的独立思辨习惯,真正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法学实践

鼓励学生深入乡镇、街道、监狱和劳教所,或联合行政机关、金融行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村委会和居委会,在专业教师的帮助下,进行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与法律实际问题面对面,学习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同时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具有良好的作用。

通过实习基地和实务部门兼职教师,将真实的案件引入校园,在校内模拟法庭审理案件,使学生切身感受到法律技术的操作和法学知识的运用过程,缩短学生从法学院到法院的距离。同时,采取走出去的方法,使学生到法庭见习常态化,使学生将书本上的法变成生活中的法。在法庭听审中,观看到一些比较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中的实际工作过程,使学生对庭审过程中的工作得到切身的体会,并且学习到这些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身上所具备的工作技能,从而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能够对自己的学习方向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并且能够更好地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坚持自己的原则和追求法律正义的实现。

(四)专业实习

沈阳师范大学近年来与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共建法学实践教育基地45所,学生利用半年时间在实践基地从事法律服务和法律职业工作,切身体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和司法和执法过程,提升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和参加公益服务的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

在专业实习方面,学校主要开展了法律诊所和校外实习教学工作。学校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建设了法律诊所,并有专门的法律诊所教学团队负责,以培养学生接触社会问题而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能力。另外,学校还在法学实践教育基地聘请了100多位兼职教师,学生在兼职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校外实习,由校内实习督学小组负责学生实习的管理。

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

根据各实践项目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作用和作用的递进等级,沈阳师范大学将实践项目类别分为基本技能型实践、综合设计型实践、研究创新型实践三类。这三类实践项目所占的比例,对于本科实践教学以前两者为主,主要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训练理论应用于实际法律实务的基本能力,另外辅以创新新型实践教学,分析和探讨现行法学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而对于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则应侧重后者,着眼于精英式教学目标,着重培养法学研究创新型人才,为发展和拓宽法学知识,为法学理论和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活动而开展。

(一)开放共享,完善共建模式,拓展校外实践基地领域

为保证多层次实践教学模式的建立和运行,将彻底打破过去的封闭式教学方式,开放实验实训空间和实践基地。同时,在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下,实现不同年级间实践资源的共享,不同学校间的实践基地共享。重点开设综合型实践教学内容,鼓励学生自带课题,激发其主动索取知识和进行科学实践的兴趣,让学生综合运用各课程或各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实验实训技能进行实践,使其了解知识点之间的内在联系,学会知识的融会贯通,提高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部分学生探讨交叉学科存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问题,体现观念创新和实验技术创新,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和综合素养。

(二)优化教学方法,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实践教学模式

在法律理论知识讲授的过程中,贯彻以案例教学、案件辩论等为手段,引导学生对案情中包括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培养专业兴趣和习惯;并依托模拟法庭,观摩审判,通过观摩和角色投入,了解并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引导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综合地运用于实践,同时在活动中感受法律的严肃和权威;建立供教学用的法律诊所,作为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平台之一,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围绕庭审过程中的证据使用,开展证据技术实践教学,让学生了解并参与到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及分析等环节当中,充分了解证据的使用价值和应用原则;建立法学实践教育基地,通过专业调研、参加法律援助和专业实习活动,将实际法律活动与理论知识更好地结合,训练学生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建立网络法律资源和活动平台,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拓展教学时空,提高教学实效。通过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模式,为学生搭建在实践教学中学习法律的平台,做到法律实务工作与法律业务演练相结合。

(三)加强过程控制,创新法学实践教育考核评价模式

法学实践教学不同于传统理论教学,它需要通过考查学生对具体法律实务的操作、实际问题的操控和解决来评判学生的学习情况。因此,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水平,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性,建立过程考核机制是尤其必要的。

过程考核即采取平时考查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依据主要是实践报告和学习反馈,评价要素主要有学习效果、社会效果、沟通与执行能力等。以模拟法庭实训为例,可以从准备工作是否到位,模拟案件的复杂性,学生审理案件的思路、法律程序是否得当,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过程是否流畅,对突发状况解决是否合理,以及提交的实践报告的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另外,在评价中还要考虑团队配合和个人表现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模式。

工程建设法律培训范文5

(一)、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业结构的不断调整,特别近三年来,积极贯彻实施是省委、省政府提出将建设成为沿海发达地区优质劳动力输出基地的战略构想三年来,以农民工为主的外出务工人员迅速增加,市2010年来共有农村劳动力155.1万人,从业人员136.5万人,外出务工为463347人,到2005年11月底已增加至572400人(2012年上半年外出务工为431525人)。目前,全市民工遍布于广东、福建、浙江、上海、北京、江苏等地,主要从事土木建筑、家政服务、饮食、缝纫、搬运等各个行业,年务工人均收入达6000元,为促进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农民工在跨地区就业过程中,也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

1、农民工跨地区就业信息渠道不够通畅,组织化程度较低,部分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于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不健全,绝大部分农村劳动力自发处出务工,无序流动较为(非常)普遍。2012年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有组织输出的劳动力仅占10%,有些(很多)农民因找不到工作还引起一些社会问题。同时,农民工是一个弱势群体,用工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侵权事件不断发生,并且大多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农民工维权非常难。(劳动、司法等部门受理的数万件相关案件中,能得到有效处理的不到10%)。

2、农民工素质较低,跨地区就业技能低(技术含量小),劳动强度大,收入少,收入增长迟缓甚至负增长。据调查,全市农民工文化素质在初中及以下的人员占到80%,95%以上的农民工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真正以“技”闯天下的农民工不到5%,因而大部分农民工是纯劳动力上市,从事的多是简单的就业岗位,报酬低廉。

3、农民工跨地区就业面临巨大挑战。农民工就业主要集中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区,随着沿海地区大规模的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素质(文化知识、技能水平)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些地方已经实行就业准入制和持证上岗制,没有技能证的农民工很难适应劳动力市场新的发展需要。

4、现有的培训机构、教学设施、实训基地不能适应大量农民工跨地区就业的培训需要。目前职业教育培训的主要力量是各类职业中学、技校、社会培训机构和市、县(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但总体规模偏小,(加上培训费用较高)较低培训费用农民工支付也有困难,使得农民工难以入学参加培训,素质也难以提高。

5、现有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设置不合理。学制单一,专业工种少,重理论、轻实践、实训设施落后,动手能力差,加上农民工培训与发证脱节,培训与就业脱节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工跨地区就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针对目前农民工培训不健全、技能素质较低、输出组织化程度较低等情况下,为积极促进农民工外出务工实现更加充分就业,收入更快增长,需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整合现有培训资源,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系统培训和权益维护,才能真正解决农民工的出路,提高农民工的创业能力、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

(二)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建设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体系,是提高农民工跨地区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减少农民工盲目流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全市90%以上的农民工处于自发流动就业状态,农民工素质低、就业难、盲目流动、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是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重大课题,急需政府的扶持、引导和帮助。

2、建设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体系,是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民脱贫致富的必由之路。2012年,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952元,增加495元,工资性收入增长较快,达到1339元,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为45.4%。要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民脱贫致富步伐,必须努力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增强其职业转换技能。

3、建设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体系,是促进服务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举措。2012年,市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32∶42∶26,一产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2个百分点,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这意味着产业结构还不合理,只有提高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水平,能积极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4、建设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体系,是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工业化、城市化、产业化进程的有效途径。扣除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和已跨省就业的农民工,尚有100余万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今后还将有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要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市流动。

5、建设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体系,是拓展消费市场,缓解就业难矛盾的现实选择。2012年,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2461元,低于全省2482元,全市有100多万农村富余劳动力外,还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4万余人,建设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体系,有序组织农民工流动,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缓解进城农民工与下岗职工就业难的矛盾,繁荣消费市场。

综上所述,“按照减少农民就能富裕农民”的战略思路,建设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农民工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将极大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小城镇建设的发展,极大地促进工业化、城市化、产业化进程,极大地促进农村剩余劳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宏大工程。

(三)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利条件

1、有巨大的劳动力培训资源优势和广阔的培训市场需求。市劳动力资源丰富,现有农村劳动力100多万个。随着中央对农业投入的增加,非农产业的扩大,“洗脚上岸”的农民还将逐渐增加,但目前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劳动技能普遍较低,进城务工的农民要在激烈的岗位竞争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仅凭“吃苦耐劳、朴实勤恳”是不够的,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长期存在、结构性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农民工普遍需要一个增加知识、提高技能以适应城市岗位需求的过程,农民工培训市场需求非常广阔。

2、有独特的交通和区位优势。是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区的直接腹地,是沿海的内地,内地的前沿,与沿海三大经济区的交通联系十分便捷,具有其他市不可替代的区位优势,劳务输出市场大,成本低,有助于培训后的农民工迅速进入沿海和发达地区就业。公路有高速公路,至浙江、上海的高速公路已经建成,到福建的京福高速公路也将在年内建成。

3、有初具规模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市劳动力中心市场已基本建成,县(区)劳动力市场也正在建设;全市街道、城关镇和工业重点乡镇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基本建设完毕;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正在完善;全市4所技工学校、市、县(区)12个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和12个职业介绍中心、21所职业中学、35家民办培训机构和49家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积极开展了农民工的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2010年以来累计培训农民工2万余人、介绍就业近15万人次。同时,通过试点,农民工法律援助保障系统正在启动,2个培训网点的教学设施正在改善,培训能力将逐步增强,初步统计,2010年共培训农民工4000余人。此外,全市现有21所职业中学,11个县(区)劳动就业培训站。在这些培训资源基础上,政府只要对已初具雏形的就业服务体系稍加培育,就能在较短时间内发挥集团效益,具有投资少,成本低,辐射广,见效快的优势。

4、市、县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这项工作,已将全市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作为“十一五”期间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予以扶持。部分县(市、区)还成立了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率先在全市进行试点。

5、启动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2012年,我市临川、南城、宜黄、崇仁、资溪、东乡、广昌等7县(区)列入国家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县,共建立培训基地17家,举办各类管理人员培训450期,培训农村劳动力17000万人,转移就业16000人,今年,我市金溪、临川、崇仁、东乡、黎川、宜黄、南丰、南城、资溪九县(区)列入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县,计划培训人数21700人。一大批的农民工经过培训成为熟练工人,工资待遇大幅增长。

综上所述,有着巨大的劳动力培训资源、独特的交通优势和优越的地理位置,加上已有的初具雏形的培训体系,是建设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体系最理想的设区市之一。

二、建设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城乡互动、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和劳动技能,努力促进农民工跨地区就业的发展和城乡人民收入的增长。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城乡互动、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提高全市农民工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提高农民的创业能力、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坚持低成本原则。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依托和利用现有的资源和基础,不盲目铺新的摊子,切实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

3、坚持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原则。在政府扶持、政策引导下,采用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参与,促进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4、坚持短线与长线专业相结合原则。既设置家政服务、电子装配等一批低成本的短、平、快专业,又着眼长远设置一些如数控、家电维修、机械加工等技术性强的专业,以适应不同层次人员的需要。达到以短促长,以长补短的功效,使专业长短互补,减少专业投入。

(三)总体目标及建设步骤

1、总体目标:通过实施五年远期规划,不断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建成统筹城乡就业的市、县(区)劳动力市场网络,实现市、县(区)、街道(乡镇)劳动力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加快建设就业培训网络,依托7个县(区)职业中学和5个职业教育短期培训基地,重点建设覆盖全市11个县(区)12个职业教育综合性培训基地和专业农民工培训基地(即12个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基地),远期增至24个培训网点完整服务体系,使农民工有序流动程度提高到20%以上,最终建设成为全省一流的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示范基地。

2、建设步骤:

(2006~2010年),将服务网点逐步扩大至全市11个县(区)和50个乡镇,使年服务农民工人数达到10万人,增设加工数控机床、计算机软件、汽车维修、蔬菜种植、水产养殖、农业机械维修、食用菌生产等培训工种、专业,使培训工种、专业达到20个,档次达到中高级工水平,部分达到中级技师水平。

三、主要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们将根据农民工跨地区就业的市场需求,突出重点、加快建设全市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体系,预计总投资11399万元,按照“支持重点,加强引导,城乡互动,资源共享”的原则,重点安排县(区)劳动力市场、职业中学职业教育综合培训项目和信息化建设以及2010年开工建设的续建项目和特色农民工培训项目。其中培训项目主要有:市区和各县(区)均建立1个以上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培训基地。

(一)劳动力市场和信息化建设

1、劳动力市场建设。临川区280万元,南城、东乡、崇仁各180万元,其他7个县共120万元,共1660万元。在2006年底全面建成。

2、信息网络建设。(1)市本级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费用:共需资金400万元,按分三年投入,每年为134万元。(2)县(区)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包括软硬件建设)费用:平均每个县(区)60万元,需660万元;2007年底以前全面建起。

(二)就业培训项目建设

四、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制定政策引导措施

1、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培训,以增强市场择业竞争意识和能力,增加农民的收入,对贫困县、乡、村优先解决培训费补助,让贫困人员在技能上掌握一门手艺,彻底告别贫困。

2、清理和规范涉及农民工就业的各项收费和基地建设的规费,该免的免,该收的减半,从政策上扶持就业服务基地和培训网点做强做大。

3、在征地上由地方政府承诺提供配套。

(二)实行多元化办学方针,放活办学机制

1、坚持多元化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按照现有资产重新改制为股份制学校,从机制上保证就业服务基地和培训网点按市场化运作办学。

2、从国有股份中拿出一部分出让给教职员工或社会力量,不断调整股权,使社会办学成为现实。

3、实行教职员工竞聘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确保农民工培训的质量。

(三)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和劳动保障建设

1、加强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帮助外出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及时了解有关务工经商、投资创业以及回乡创业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熟悉《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搞好安全常识和公民道德规范培训。主要是安全生产、公共交通规则等常识,增强他们预防和处理不测事件的能力。教育进城的农村劳动力养成良好的道德规范,树立建设城市、爱护城市、保护环境、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社会公德。

3、建立农民工维权中心,为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提供社会保障和法律援助。在各联络网点及其信息采集点进行部分基础设施投资,为求职人员提供用工信息、法律咨询服务、开展求职登记、政策答疑、职业指导和推荐就业等服务工作。

工程建设法律培训范文6

法官职业化是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它不同于其他国家公务员,法官职业化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在它独特的职业准入、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保障和职业监督。法官职业化建设就是要求从法官的素质、制度的落实等方面开展工作,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效机制,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一、边远山区法院队伍的现状

下面以笔者所在的那坡县人民法院为例,看看边远山区法院法官的学历、法官结构现状。

1、学历偏低,法律专业人员少

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现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有43名,法院队伍学历的结构是:本科生13人,占30.23%,其中,正规高校本科毕业的只有2人,其余都是参加工作后才通过业余学习取得文凭的;专科23人,占53.49%,其中,正规高校专科毕业的只有2人,其余都是参加工作后才通过业余学习取得文凭的;高中、中专5人,占11.63%,初中及其以下的2人,占4.65%.从法院进人的途径来看,分有四种情况:一是正规从高校法律专业毕业分配到法院的,只有1人,占总数的2.33%;他们的专业文化基础好,素质高,是法院的骄娇者。二是法院招干进来的,有15人,占总数的34.88%;他们有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是通过在职教育获得了专业文凭,已经成为法院的骨干力量。三是从军队复员、转业到法院的,有3人,占总数的6.98%;他们有较好的素质,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但没有经过正规的、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四是党委安排和从其他单位调入的,有24人,占总数的55.81%;这一部分人有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并通过在职教育取得了法律专业文凭,已经成为法院行政管理的骨干力量。由此可以看出,那坡县人民法院法官受正规法律专业教育的较少,大部分都是边干边学,逐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水平,提高学历层次。

2、法官人数少,年龄老化

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现有审判员22名,占全院的51.16%,其中从事行政管理5人,占审判员数的22.73%;有助理审判员7人,占全院的16.28%;其中,40岁以上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有15人,占51.72%.按照现状,那坡县人民法院每个审判庭所配备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都不能组成一个合议庭,况且法院的年龄已经老化,严重地影响了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

从上面的情况来看,在像那坡县人民法院这样的边远山区法院,由于受地理环境、民族风俗、历史等原因的影响,造成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文化素质较低,年龄老化,加上地方财政困难,经费缺乏,教育落后,很难培养出具有本科以上的法律专业人才。而由于经济落后,各种经济待遇得不到落实,外界的专业人才就不愿到这些地方来工作。外界人才引不进,本地又育不出人才。这就造成了边远山区法院审判人员紧缺,审判工作滞后的严峻局面。

二、边远山区法院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做法与思考

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作,是一个秩序渐进的过程,决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对这项法院改革,它既需要人力、物力、财力,又需要理顺各种关系。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边远山区法院要结合边远山区的实际情况,积极稳步地开展工作。

(一)端正思想,防止两种倾向

在进行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第一种倾向是贪大求快,好大喜功,片面追求轰动效应和所谓的政绩。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决定,表明了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信心和决心,边远山区法院要充分认识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最高院的决定上来,真正把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虽然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涉及干警受教育的程度、年龄、工作等,但是只要边远山区法院扎扎实实、细致地做工作,不要一味地贪大求快,急功近利,致使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变调、变味,那这项工作就一定能做好。要正确地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必须把握好三“点”:一是把握好立足点,要立足长远,向长远要效益要成果;二是把握好切入点,遵循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三是正确把握好着力点,边远山区法院应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过程上,而不能追求效果成交。第二种倾向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于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广大领导干部、干警都已有足够的认识,但在行动上却搞表面文章,应付了事。要消除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这些问题,必需从根本上转变广大领导干部、干警思想观念,做到思想、行动的高度统一,使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真正有实质性的进展。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院施策

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具有很强的职业教育活动,不仅强调全面性、基础性,还要强调针对性、科学性,在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既存在城市和农村、大城市和小城市、发达和落后的区别,也存在思想观念是否转变、经费是否到位等差异。因此,边远山区法院要在认真领会最高院决定的精神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从本院干警的受教育程度、工作能力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规划。笔者的所在单位那坡县人民法院就是这样根据边远山区法院的具体特点,切合实际地开展此项工作。

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地处中越边境,是典型的边远山区法院,在经过2002年的机构改革后,编制减少了,但部门不减少,审判人员紧缺,使得每个审判庭所配备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都不能组成一个合议庭,严重地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展开。为此,那坡县人民法院敢于打破常规的审判格局,突破庭的界限,集中力量办案,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具体做法是:

1、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资源的利用率。即将审判工作划分为四个方块:第一组为常规案件审判组。选出精于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方面的四位审判员,负责审理全院这方面所有的案件,并指定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第二组为专项案件审判组。由一名院领导和两名审判员组成,专门审理辖区内各有关单位起诉的数量较大的同类诉讼案件。第三组是常规案件执行组。由分管领导和执行庭的执行员具体负责执行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第四组是专项案件执行组。由一名领导牵头,负责执行辖区内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如此改革,不仅能扭转审判人员不足的局面,而且还能变被动为主动,提高审判资源利用率和审判工作效率,同时又能使法官的职业化在审判工作中体现出来。2003年至2004年5月,那坡县人民法院共收各类诉讼案件2133件,结案1999件,结案率93.7%,收案数创那坡法院建院51年来的收案最高纪录,案件增长率、结案增长率排在全市法院的首位。

2、改革执行组织和执行方式、方法。执行工作相对滞后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因素。以现在执行庭的几个执行人员要完成全院执行工作任务,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可能。因此,那坡县人民法院树立全院执行的思想理念,成立以院长为首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院干警不定期、有组织地投入到执行工作中去,采取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式,组织若干次执行会战,将新立的执行案件和执行积案一件一件地执行完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2003年至2004年5月,全院共收执行案480件,执结完毕456件,执结完毕率达95%.

3、吸收外地先进经验。对介绍推广的外地经验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取长补短,因地制宜,审慎操作,不断探索、创新,加快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步伐。同时,边远山区法院还要多和发达地区的兄弟法院联系,选派法官到这些地区的法院进行挂职学习锻炼,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为边远山区法院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供参考依据。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下半年派出一名法官到广东省番禺区人民法院进行挂职学习锻炼,为该院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带来了不少的经验和做法,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益。

(三)对法官队伍进行专业培训

法官是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组织者和实践者,提高法官的文化水平、职业道德水平,是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根本保证。《法官法》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就是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学和心理学的知识,忠于职守的崇高职业道德、精通审判业务。因此,边远山区法院要加强法官的在职继续教育工作,切实转变法官的思想观念、知识结构和审判能力,尽快提高法官素质,为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1、对法官进行在职学历教育。法官的在职继续教育培训已被各界人士广泛接受和采纳。由于边远地区法官的学历层次参差不齐,对法官进行在职学历教育培训是适应《法官法》修订后的需要,是立足特定时期的法官素质状况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对于提高法院队伍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边远山区法院要动员全体干警通过成人高校、电大、函大等在职学习方式,取得学历证书。给具有中专、高中学历的法官全部参加大专学历学习,给具有大专学历的法官全部参加本科学历学习,动员具有本科学历的法官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习。对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法官,法院应该给予优惠政策,比如:在考试前给予一定的复习应试时间,学习期间的费用给予报销等。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使在职的法官都达到本科以上的学历,达到《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必须具备的学历条件。

2、举办培训班对法官进行培训。良好的培训机制是做好法官职业培训的条件和保障。现全国法院系统已在原法院业大的教育设置机构模式上,创办了国家法官学院、各省法官分院,在全国中级以上法院设立相应的法官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分别承担不同层次法官的培训任务,具有良好的培训条件。法院系统要利用这些良好的培训机制和条件,每年组织举办各种专项培训班,对基层法院的法官进行轮训,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供根本保证。然而,国家法官学院、各省法官分院、各中级法院的法官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均缺乏培训师资。因此,首先要配齐培训师资。法官学院、法官培训中心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引进一部分学者充实专业师资队伍的同时,重点培养兼职的专家型法官教师队伍,实现“法官教法官”,不断提升职业教育培训水平。法院要将法官培训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加快培训机构建设,确保职业培训的全面启动。二要制定培训规划。按照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定统一的培训规划,明确不同时期、不同人员各自的培训内容、培训方法、时间安排等,有计划、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的系统化、统一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三要建立培训考核机制。要建立终身制的法官教育档案,用来记录接受培训的经历、成绩及表现等内容。《法官法》第26条规定: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参加培训情况应作为法官考核评价的重要标准,作为任职、晋级、续职的依据,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任职、晋级或续职资格,形成培训与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有效运行机制。四要拓宽培训思路。在搞好岗位培训的同时,依托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采取联合办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多种形式,鼓励在职法官参加高层次法学教育,积极培养理论研究型法官,为职业化法官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边远山区法院也要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庭审观摩、疑难案件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审判技能培训活动,提高法官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举办培训班对法官进行培训,在培训的内容、方式、教学方法等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培训内容上,要从知识型培训转向能力型培训,从普及性培训转向专业化培训。审判工作是一项高度专门化和技术性的工作,是一个综合运用哲学、社会学、法学等各学科知识的过程,是集政治意识、法学知识、专业技能、社会阅历等综合素质于一体的高层次脑力劳动。职业化的法官,不仅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审判中融入法官的法律思想、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实现法的终极关怀和内在价值。职业化的法官,一方面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崇高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人文情感、文明的司法礼仪、自觉的廉洁意识;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厚的文化底蕴、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职业思维、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因此,培训内容在继续强化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培训的同时,应重点突出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从知识型转向能力型,从普及性转向专业化。

(2)、在培训方向上,要从门坎式教育转向终身制教育,从学历教育转向岗位培训。 对法官的职业培训是一种岗位培训,而这种岗位培训必须是终身制的。学历教育是一种“门坎式”、“补课式”教育,具有较强的被动性、功利性、阶段性。随着学历教育培训任务的基本完成,法官职业培训应从“门坎式”教育转向终身制教育,从学历教育转向岗位培训,摆脱教育培训就是“为了拿文凭”的理念,构建法官终身要接受教育培训并与任职相协调的新理念,使岗位培训成为任职、晋级、续职的先决条件和必经步骤。《法官法》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最高法院《法官培训条例》将岗位培训分成三种类型,即任职培训、晋级培训、规定续职培训,并规定:拟任法官和拟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资格培训;法官须定期接受续职资格培训,每三年接受一次续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岗位培训是任职、晋级、续职的先决条件,这是现代法官职业培训的新理念。

(3)、在培训机制上,要从应急性培训转向系统化培训,从临时性培训转向规范化培训。良好的培训机制是做好法官职业培训的条件和保障。现在,法院系统有法官学院、法官职业教育培训中心,法院系统要充分利用这些机制,按照法官教育培训终身制的要求,有规划、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培训工作,从应急性培训转向系统化培训,从临时性培训转向规范化培训,确保培训的系统化、统一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4)、在教学模式上,从填鸭式教学转向互动式教学,从经院式教学转向实践式教学。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成人培训,不同于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无论在培训对象、目标,以及培训内容上都有着鲜明的特点,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此,在教学模式上,应从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转向互动式教学,从经院式教学转向实践式教学。具体可采取以下七种方法:

学术讲座式。就某一个问题,特别是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历史渊源到发展趋势,从理论到实践,作深入阐述、讲解,避免面面俱到、泛泛而谈、照本宣科,真正使学员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有新的提升。

提问互动式。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教师与学生相互提问、辩论推进教学过程,在研讨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教学相长,使法官更快、更好地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通过学员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

个案分析式。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某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从分析实际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

理论研讨式。要将灌输式培训与理论研讨结合起来,发动学员就某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论文,并通过召开理论研讨会、进行演讲答辩、组织评奖等形式,促使学员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庭审观摩式。通过庭审观摩、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在融合中提高。

实践锻炼法。一方面,对培训学员采取集中培训与定期回所在法院办案相结合的办法,促进知识转化、学以致用。另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发达地区法院与欠发达地区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考察交流法。通过邀请专家和资深法官授课、把法官派往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专业部门交流,以及组织法官到先进地区访问、考察、挂职学习等方式,开阔法官视野,提升业务水平,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笔者所在的那坡县人民法院按照上述的做法,每年都视工作的需要,举办了各种业务培训班和论文研讨会,邀请法官学院、法官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等有关专家到培训班讲课和对论文进行点评,并选派法官到法官学院学习和到发达地区的法院挂职锻炼,汲取新知识、新经验,提高了法官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回到本单位后创新实践和发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