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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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条例

环保管理条例范文1

事实上,以国家为基本管理单位的现代国家行政管理体系,是建立在领土边界的基础上的。其环境保护体制,包括水资源管理在内,其管理权的配置都是以地区分割为特征。然而,在复杂的气候、地理以及人文等复杂因素的作用下,这种以地理边界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必然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就以水资源管理为例,传统管理体制面对的挑战主要有:

一是水资源需求与供给的时间和空间矛盾。水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它严格受制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地理和气候等自然因素;而水资源的社会属性要求它必须持续、稳定地满足人类生活、生产以及环境方面的要求。能量守恒定律告诉我们,水资源的水量分布在宏观上、从总量上看相对比较稳定,但对于微观的具体层面来说,水资源的供给却与需求之间存在着不同步和脱节现象。尤其是目前人类活动使地球气候发生异常,地球的自然、社会风险急剧增加,传统的机械、静态的水资源管理模式越来越受到风险社会的威胁。例如,在中国这个古老的国家,虽然有历史悠久的水资源管理历史经验,但这些年来区域性的、季节性的“水患”越来越多,越来越集中,如西北地区的长期干旱缺水,夏季的大面积水灾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重的农业歉收等,目前有些城市和地区甚至影响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说明了这个挑战已经迫在眉睫,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应对机制措施。

二是行政区划边界与水资源流域边界的交叉矛盾。水资源作为流动循环的自然资源,它的运作有着自己的客观规律和途径,需要从更大的系统来整体审视。而以国土边界为特征的国家和以行政区划作为权力分配单位的行政管理体制,却是严格受到管辖权边界的制约的。因此,水资源的整体流动特性就不可避免地遭遇到管辖权分割的难题,使一些行政机关的水资源管理无法对水的运动做全程的跟踪和全流域的管理,这样就无法杜绝管理失效。如一些地方性的水利工程,却对其他的地方造成影响;有些水利项目在某个地方是“水利”,对于下游地区却形成“水患”等,这在根源上说都是与管理边界与自然边际不相符的一种客观必然结果。

三是水资源活动的环境属性使单纯的水资源管理成为不可能。水资源系统实际上是一个由土壤、生物(森林)、大气和水组成的“水文统一体”。水通过其循环过程连接着气候系统和生物地球化学循环,是全球各种过程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大气中的水是全球水循环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森林对涵养水源、防止洪涝是具有调节作用的;而土地永远是水在地球上的附着载体,水的系列问题也会导致土地的退化,如发生水浇地盐碱化、土壤肥力下降、水蚀、土壤酸化、湿地与河岸带退化等。传统的水资源管理一般局限于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但这种以开发、利用为主的水资源管理模式在环境系统的视野中是有局限的。正如现实中显示的,离开物理环境去管理水,是不可能管理好水的;而水资源的不当管理,会危害到社会人类。如某些地区没有进行污水治理,利用污水进行农业灌溉,结果就会导致一些食品重金属超标问题。据农业部的统计,中国约有140万公顷的污水灌溉区,其中遭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占64.8%。这类现象严重影响食品安全。2000年对10个省会城市进行调查,就有7个城市郊区的农产品重金属超标率在30%以上(苏德纯,2010)。这些现象充分表明,人与自然之间是相互适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人们在利用和享受水资源的同时,却在环境保护方面对水资源承受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人类活动与水资源之间的平衡关系越来越趋于紧张。从环境权的角度上看,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模式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四是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国家和行政区划为管理依托的水资源管理体制面临的最大挑战还在于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主要体现为水资源管理的“流域公共性”与“区域或部门个体性”之间的利益矛盾。由于流域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其所有权是不明确的,以致各区域、各部门对其占有、收益及处分等派生权利也不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在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上,容易倾向有利于其地区和部门的利益。而对水环境资源的管理和开发职能主要集中在区域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际上就是区域无序占有了水权,导致区域间水资源开发纠纷、水资源保护工作弱化、水污染防治成效甚微等一系列问题。加上水资源管理本身就带有的经济外部性,所以很多水资源相关活动的投入和产出之间无法一一对应,不同区域的人们在享受水资源权利和水环境权利之间就无法做到绝对公平。这种难题不仅在不同国家之间有所反映,就在同一个国家内出于不同河流区位的人们来说也无法求得公平合理。这样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水资源管理纠纷和社会矛盾和冲突,需要跳出传统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来寻求新的解决办法。

环保管理条例范文2

会上李世厅长重点谈了三个方面的意见。

第一,必须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放到一个非常突出的位置来抓。

矿业开发,首先要考虑地质环境治理,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环境保护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要一条龙监管。

近几年,自治区国各级人民政府对勘查和开采工作非常重视,累计投入勘查基金80多亿元,找矿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矿产资源开采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去年我区煤炭开采达到了9.7亿吨,占全国开采量的27.5%,居全国第一位;鄂尔多斯市去年开采达5.88亿吨,占全国开采量的17%。还有我区天然气等资源开发,在全国也占有较高的市场比重。

目前我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环境保护三大环节中,矿山环境保护还是薄弱环节,特别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面,重视还是不够。目前全区有约790平方公里,5个集中区的88处矿山需要集中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大多数企业矿山环境治理还可以,有些企业做的较差,因为环境治理如土地复垦、绿化等要增加成本,在治理方面打了折扣。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要遵循“谁开采,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要开发和保护并重。我们要吸取其他煤炭大省过去只重视开采,不重视环境治理造成的水土流失、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问题的教训,管理好我区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我区是一个矿产资源大区,一定要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放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上来抓好。目前,企业更注重矿产资源开采的经济效益,在政府监管方面,措施和制度更要完善,如果重视环境保护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具体工作不到位,将来势必造成资源开发后满目疮痍,这样对子孙后代,“地球家园”是最大的失职和渎职。

今天我们研究的重点是地质环境治理,同时还要把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一同重视起来。在今后工作中,一定要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重点,要把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这个薄弱环节补上来,切忌出现企业老板把矿开走了,留下许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让政府买单。今后矿山开采不仅要认真抓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写、审查,而且要看企业能否实实在在落实到位,需要我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检查落实,只有实实在在地将这方面工作做好了,才能开展下步工作。内蒙古矿山地质环境工作能否做好,就在于诸位做得好不好,在于思想、方法和措施和管理是否到位。

目前,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要看到还存在治理规划滞后、监管缺位、责任缺位和企业缺乏主动性以及政府引导资金投入不足等方方面面的问题。矿山环境治理要坚持“科学规划、远近结合、科学实施、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实实在在落实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山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尽快形成谁开发谁治理的良性循环发展格局。

在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时,还要有一些制度来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没有一些强硬的制度是不行的,一定要研究和完善这方面的制度。以后要推动限期治理制度,如局部治理不合格,就不给整个矿区临时供地,如治理工作跟不上,临时供地坚决不批。这项工作要和将来考核工作挂起钩来。在落实保证金缴纳制度方面,要提高认识,把保证金全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国土资源执法局、执法总队,今后要加大这方面的执法力度,这也是盟市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如果我们把开发与治理问题处理得非常好,拿出许多样板工程来,老百姓和地方政府的顾虑将会减少。如果矿山开采把林地和草原都毁坏了,水土流失了,没有治理措施和恢复措施,谁也有顾虑。希望同志们对开发和治理工作抓好,本着“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多管齐下的原则,把环境治理,废水、废气、废渣处理进行综合考虑。环境治理工作,监管不力就是政府的责任,治理和监管是两个主体,一是责任主体和治理主体,另一个就是监管主体,开发者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要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向深加工方面转化。

如何推动矿产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工作研究的重要问题,鄂尔多斯煤炭加工转化已经趟出一条成功的路子。自治区有色金属资源优势在全国非常明显,现在铅探明储量达2000多万吨,锌探明储量达1000多万吨,铜探明储量达500多万吨,黄金探明储量达300多万吨,位居全国前列,但深加工滞后。我们一定要把矿产资源的深加工产业链延长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的重点工作来研究,要牢牢把握这一工作重点,要研究哪些矿产资源能用于深加工,最好是就近深加工。有深加工项目的企业申请矿权应优先。目前,有关单位在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分别建立了三大加工基地,将来在资源配置方面,一定要使我们的开发主体与三大加工基地形成紧密型的一体化关系,让我区真正成为中国北方有色金属的生产基地。

李世厅长还强调:把内蒙古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切忌低门槛,让小规模的加工企业进入。

二是在政策导向方面,尽可能让资源开发企业和加工企业在“产权上、股权上”形成一体化相互参股模式。

三是要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将来矿产资源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配置方式进行,通过招牌挂方式进行,这个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让社会感到我们国土资源系统有公信力。

四是一定要进一步强化矿业权管理工作。

今年需要自治区处理的矿产资源纠风案件有50多起,我们要对这50多个案例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妥善处理解决。今后,要用好授予我们国土资源部门的权力,将矿权设置方面的基础工作做细、做好,避免让问题变得复杂化。

五是要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的整合力度。

过去由于种种原因,矿产资源开发方面没有体现大矿大开,整矿整开的格局,而是切的零七碎八。今后要继续加强整合力度,整合工作是长期的,只有整合才能实现矿产开发的最大效益。2009年,国家七个部门发了整合、规范的文件,我们要贯彻好文件精神。资源整合的首要问题是把规划做好,要进行科学规划。对自治区打造 “双百亿工程”的一些大企业,在政策方面给予优先。资源配置应该支持一些大企业,但要配置一些附加值条件,带动转化项目。要向有利于提高产业一体化,有利于提升矿业开发集中度,有利于向“双百亿”的方面倾斜。针对这些方面,探索中一些新的模式和政策办法,把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更细。

第三,要建立地质找矿质量的把关机制。

地质勘查工作一定要把好质量关,要从制度和法规方面强化,在组织保障上强化。现在地质调查院正在组建质量监控中心,要抓紧实施。

内蒙古近几年投入80多个亿,今后还要继续加大这方面的投资力度,但必须要有良好的投资效益,发挥投资作用。自治区地质勘查程度较低,好多地质工作还没有做,未来找矿的潜力非常大,一定要严格规范地质勘查工作的质量监控、储量评审等各个环节。

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管理一是要落实管理责任。二是要形成地质勘查质量检查制度。将来勘查方面也要讲法和执法。三是要建立质量责任倒查机制。

环保管理条例范文3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调整护理费标准,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五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再调整。

三、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环保管理条例范文4

1、新建项目审批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需上报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审批的立项报告,资料齐全的,当日办结转呈手续。对所需资料齐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内审批完毕。

2、污染防治工作。对政府限期治理的企业,在工程完工、资料齐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验收手续。受理申请发放排污许可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县属企业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3、新建项目排污量申请。在区域环境容量许可、项目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污量的初审和转呈工作,报上级环保部门确认。

4、环境监理监察工作。执行现场监理监察任务的执法人员,坚持“一亮证、三公开”。对重大污染事故,XX县区内半小时内、城外2小时内到达污染现场查处。

5、环境监测工作。办理委托手续后,3日内到达指定现场,如期交付监测结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真实。

6、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对环境案件“有访必接、有接必果、有过必复”;对12369环保热线受理的群众投诉问题,在7日内办结;对环境中涉及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从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

7、具体办事程序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①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②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审定批复

办事条件和申报材料:

a、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

b、符合环评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

c、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③办事时限:批复环境影响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7个工作日内。

④办理部门:

项目管理股 电话:0530-2213846

(2)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三同时”验收)

①办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②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审定批复。

办事条件和申报材料: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按要求建成,在正常生产工况下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建设中破坏的环境得到修复或补偿;建立了落实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措施。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配套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特殊情况,经批准同意验收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应分期验收。

申报材料:建设单位项目实施环保工作总结;由法定监测单位提交项目环保设施竣工监测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③办事时限:

办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

整改后时限:2个工作日

④办理部门:

项目管理股 电话:0530-2213846

(3)、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证发放

①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1月30日)

②办事程序:

污染源信息收集-----填写申报表------申报表核定-------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申请核定-------发放排污许可证

办事条件和申报材料:排污申报及核定材料;排污口规范化材料;排污总量指标分配指标;排污许可申请材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监测及验收材料。

③办事时限:

现有的排污单位,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两周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齐全,15日内办理。

④办事部门:

环境污防股,电话:0530_2213846

举报电话:2213846 2252110

8、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热情为企业提供服务。到企业检查、收费耐心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对来机关办事和申报项目的人员热情接待,真诚服务,认真办理和解答提出的问题,免费提供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提供生产及污染治理技术信息方面的服务。

9、廉洁执法,依法

行政。工作日中午不饮酒,杜绝接受执法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和贿赂,推行政务公开,公开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和“三乱”现象的发生。 上述规定,我局将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者,发现一次,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作深刻检查,责令待岗学习三个月,学习期间发基本生活费;发现两次,待岗学习一年,并依纪给予相应的处分。

环保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

2013年,全国共破获易制毒化学品刑事案件1054起(其中走私制毒物品案件43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1011起);缴获各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非列管制毒物品5740.08吨。以上数据显示,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现象不容忽视。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数量,直接关系到市场上的供应。研究我国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现状,找到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避免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对于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易制毒化学品概述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够通过化学反应,制造品和精神药物的原料和配剂,既是日常生产生活合法使用需要的化学品,又是容易被利用非法制毒的物质,具有合法性、制毒性、管制性三个特性。我国目前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目录”加以管制的有1-苯基-2-丙酮等26种易制毒化学品和1个麻黄碱类物质。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有内涵,除了已经被列管的外,其他只要能够通过化学反应制造的化学品,都应该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之列。不能简单以列管与否,判断某种化学品是否为易制毒化学品。

二、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现状

(一)对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国家为管制易制毒化学品,避免其流入非法渠道,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刑事打击方面的有《刑法》第350、356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行政管理方面,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配套《条例》的执行和弥补《条例》的不足,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2006年第87号令)、《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2006年第7号令)等。综上所述,我国对于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基本上形成了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一体的规制体系。

(二)对未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条例》第2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要想将未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增加到《条例》“目录”,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公安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卫计委以及海关总署联合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希望在本辖区内增加列管易制毒化学品的,首先向公安部提出申请,再由公安、食药、安监、商务、卫生、海关六部委联合向国务院提出方案,由国务院审批。以上是目前法律法规中与未列管易制毒化学品唯一有联系的规定。因其不在法律法规的规制之下,与其相关的生产、经营、购销、运输、进出口等活动不受《刑法》等法律、《条例》等法规的规制。

三、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1. 刑事打击方面

一是对2009年以后加入《条例》目录列管的邻氯苯基环戊酮、溴代苯丙酮和α-氰基苯丙酮三种易制毒化学品没有规定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二是虽然除邻氯苯基环戊酮、溴代苯丙酮和α-氰基苯丙酮外的列管易制毒化学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有具体规定,但是对于数量如何认定没有明确。

三是对于非法制造、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刑法》未设置独立的罪名,导致打击力度不够。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将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为制造罪、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预备行为,将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为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预备行为。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最高刑期才10年,预备犯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那么对非法制造、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刑法处罚就更低了,不利于打击犯罪。

2. 行政管理方面

一是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储、存放规定有待完善。《条例》仅对申请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仓储、存放提出了一定程度的要求,对于生产、经营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运输、使用、进出口环节涉及仓储、存放易制毒化学品的没有规定。易制毒化学品从生产、经营到运输、使用、进出口等各环节都涉及仓储、存放。如果仓储、存放环节监管不严,易制毒化学品非常容易流失。

二是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环节监管乏力。《条例》要求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建立使用台帐并保存两年备查。对于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是否需要建立台帐并保存备查,没有规定。使用单位的台帐是监管部门掌握易制毒化学品去向的重要参考,赋予使用单位建立台帐并保存备查的义务并规定法律责任,能起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是对于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废酸、废料的处置环节监管成真空。部分企业生产、使用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渣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分,虽然因浓度、纯净度问题不能直接适用于正常的生产活动,但仍然可以被利用非法制毒。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的规定。

四是对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回收的规定不明确。体现保管和回收缴获、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定是《条例》第33条。但是规定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对于保管、回收的主体、程序规定不明确。

(二)对未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列管程序耗时长,效率低。将频繁用于制毒的未列管易制毒化学品增加到《条例》列管“目录”,需要由国务院公安、食药、安监、商务、卫生、海关六部委对拟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达成一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这样的程序耗时太长,制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及时管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将氯胺酮纳入第一类进行管理,随后国务院相关部门着手氯胺酮前体羟亚胺的列管,经过4年时间才于2008年将羟亚胺纳入管制。与羟亚胺被利用制毒到列管,过程相似的还有溴代苯丙酮。2009年7月,公安机关首次发现利用溴代苯丙酮化学合成麻黄碱进而制造冰毒的行为。2014年5月溴代苯丙酮正式被列为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在这漫长的5年时间里,因利用溴代苯丙酮化学合成麻黄碱进而制造冰毒的工艺简便快捷,国内制造冰毒活动日趋严重,出现了以广东省陆丰市博社村为代表的制造冰毒严重地区。2013年12月29日,广东警方出动3千多名警力,集中清缴博社村的制毒活动,12个小时内共摧毁制毒团伙18个,捣毁制毒加工厂、点7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82名,缴获冰毒近3吨,制毒原料23吨,震惊海内外。若溴代苯丙酮能及时被管制,化学合成冰毒的现象也不会如此泛滥。漫长的列管周期,严重影响对已被利用非法制毒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

四、完善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对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1. 刑事打击方面

尽快明确邻氯苯基环戊酮、溴代苯丙酮和α-氰基苯丙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给有效打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明确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数量认定的具体标准。建议参照犯罪数量认定的规则,对多次走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未被处理的,查证属实后数量累计计算;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以实际数量计算;对于一次性查获走私、非法买卖多种易制毒化学品的,参照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之间的比例,以利于打击犯罪为原则,折算成一种计算;对于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按纯度折算出具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再按同时查获多种易制毒化学品的折算方法折算为一种。

在《刑法》中单列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罪、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加大对非法制造、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打击力度。提高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最高法定刑。

2. 行政管理方面

一是完善易制毒化学品仓储、存放监管的立法。建议《条例》单设“仓储、存放”一章,从仓储、存放场所设施标准,监控、报警设备配置及安全管理制度到具体监管部门的职能和监管程序等方面,予以全面规定。强化对监管、存放环节的管制,避免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是完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环节监管的立法。明确要求所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建立使用台并保存两年备查,对于未建立台帐或未将台帐保存两年的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完善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环节的监管。

三是完善对于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废酸、废料处置环节监管的规定。建议由有资质的企业统一回收废酸、废料,根据废酸、废料的不同特性予以销毁、提纯后重复利用等,同时做好回收、处理情况的登记备案,便于有关机关监督检查,从而加强对这一环节的监管。

四是明确缴获、查获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回收的主体和具体程序。建议明文规定由有资质的企业在公安、海关、环保部门的监督下保管缴获、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按程序公开拍卖后,将所得金额上缴国库。

(二)对未列关易制毒化学品

建立临时列管机制,将频繁被利用于制毒的易制毒化学品及时纳入管制。国务院公安、食药、安监、商务、卫生、海关六部委就拟列管易制毒化学品达成一致意见,即启动临时列管措施,在临时列管的同时,报国务院审批以便正式将该易制毒化学品纳入管控。以此来提高列管效率,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现象不断严重。

总之,通过堵塞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的漏洞,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立法,不断强化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避免流入非法渠道,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制贩犯罪,减少供应,减轻危害。

参考文献

[1]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4中国禁毒报告[R].

[2] 杨凤瑞,李远征,周若军,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与执法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2).

环保管理条例范文6

2012年,在区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粮食局的指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在粮食工作上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全年工作目标,求真务实、团结干事、锐意进取,为全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推进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着力提高我区的粮食储备能力和安全应急保证能力

(一)积极协调,认真做好横山粮库迁建项目有关工作。完成了横山粮库迁建的干燥设施采购补贴指标申报工作。目前采购补贴指标已经市农委批准,正在办理政府采购等有关手续,年内可完成采购工作。

   (二)做好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月报、季报和年报工作,完成了“三年老旧仓库改造”总结报告。

二、进一步加强储备粮监管工作,确保地方储备粮安全

(一)开展圆满完成了2012年度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我区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按照“储备粮原则上每两年轮换一次”的要求,制定并完成了2012年度储备粮轮换计划。全年共轮出区级储备小麦3420吨、储备粳谷16350吨,储备大米1500吨。

(三)认真落实“一符三专四落实”和“四无”的储备粮保管要求,指导企业做好日常储粮保粮工作。制定了《粮食熏蒸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暂行规定》,规范粮食熏蒸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三、全面推进新时期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组织开展了粮油企业仓储设施网络备案工作。在松粮食储备库点、粮食收购许可企业、“藏粮于企”及参与“中储粮”竞拍企业共9家单位15个库点完成了网上备案,总仓容32.5万吨、油罐40吨。

(二)督促各粮食储备库点做好粮食密闭熏蒸备案工作。全年全区共有10个库点完成55个批次网上密闭熏蒸备案,涉及粮食量达26.89万吨。

(三)做好“粮食行业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活动”,开展粮食领域“危仓险库”专项调查。全区符合要求的5家企业,总仓容27.43万吨,无危险超年限仓库。

(四)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许可换证工作。全区共6家单位申请换证,通过审核5家,1家未通过。

(五)编制完成了***区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业务手册,为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流程打下了基础。

四、拓宽思路,完善管理,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落实工作措施,提升政策性粮食业务水平

1、突出重点,认真落实“百强军粮供应站”工作要求。一是探索部队应急状况大米包装新形式,全年共供应部队真空小包装军供大米二批,计2400公斤、4800包,受到有关部队的充分肯定;二是强化军粮供应“一批一检一报告”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军供质量;三是强化保密管理,开展季度军供设备保密检查,完成年度军供系统设备管理责任书签订工作;四是开展了“八一”慰问、春节座谈及书画送部队等拥军慰问活动。

2、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做好帮困供应、副补发放工作。认真组织按时完成2012年度全区18家帮困供应供应点责任书签订工作。开展节日帮困供应检查,及时督促有关供应点调整帮困价格,保证全区帮困供应价格的合理合规。整理了全区帮困供应以及副补发放点的电子地理信息,调整供应点,确保帮困对象吃上质优价廉的大米。组织开展年度副补发放大检查,有效地规范了帮困供应和副补发放。至10月底,全区共回笼帮困券(含儿童帮困)30215张、金额1958170元;1至11月共发放副补591051.5元、涉及12913人,全区副补发放继续做到了“零”投诉。

3、加强对军粮供应站及区级帮困供应点的粮油质量的监管,对军供粮油的质量监管纳入常态化管理。

(二)探索求真,不断创新为农服务新思路

1、紧密配合,深化粮食收购服务工作。做到收割与烘干相衔接,干燥机昼夜24小时不停运转,为避免小麦收割后病变加重发挥了重要作用;首次推出了大麦收购干燥服务,有效地解决了农民大麦出路,保证了夏粮收购的平稳有序。全区国有粮食企业共收购小麦6710吨,大麦539吨。积极协调,制定秋粮收购政策,做好订单签约。做好粮食网上收购系统维护、人员培训以及模拟演练工作;在各国有粮食收购点安装监控设备,保证粮食收购过磅、扦样、结算等过程公开透明。继续推行粮食订单收购和高水分收购,全面推行了预约干燥服务,为农民减少了烘干排队等候时间和租车超时等额外支出。预计今年秋粮收购可达5.5万吨左右,确保区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到位。

2、积极开展农村节粮工作调研活动,谋划为农代储代加工服务新思路。年内先后组织了多层次的调研活动,重点走访全区200户家庭农场,完成了“***区农村(家庭农场)节粮工作分析与探索”专题调研报告。完成了本区2012年农户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全面开展了为农口粮代储代加工即口粮兑换服务试点工作。

五、强化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全区粮油市场秩序

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创新工作思路,主动开展面向全区的粮食流通监管工作。***区粮食局被评为“第二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

(一)发挥职能作用,开展粮食流通监督专项检查

1、联合区工商、质量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夏秋粮收购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全年共检查3次,涉及企业5家。

2、开展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年内对粮食经营企业执行国家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28次检查,检查企业28个。

3、重大节日期间,组织人员深入超市、卖场,对其供应的米面油卫生、质量安全进行了调查。

(二)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粮食原粮卫生安全

加大原粮质量和卫生检测工作力度。重点对原粮的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化学药剂和呕吐毒素等新的危害健康的指标检测,截止11月底,共抽检28次,检测样品124只。

(三)做好粮油市场监测,提高粮食应急供应水平

对粮食应急管理体系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全区33家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签订了协议书,加强了对区内10家市级粮油供应监测点的监测。

六、搭建宣传培训活动平台,努力营造粮食流通管理良好环境

开展纪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8周年宣传周活动。编写宣传资料下发到区内各粮食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开展***粮食系统网上学习遵守《条例》法制知识竞赛活动;邀请区工商、质检部门人员,开展贯彻宣传《条例》法制培训。

积极参与长桥居委会为民服务日,开展全国粮食科技周的宣传。

深入开展世界粮食日暨上海市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印制了一万份《爱粮节粮知识宣传》折页,制作了一万只宣传环保袋,以及宣传画,分发到学校、社区、军营,营造爱粮节粮的良好氛围。

联合区工商、质监部门,专门走访了区内部分粮食加工企业,向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粮食收购的有关政策。

开展了粮食流通统计业务培训。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培训。

重视粮食信息宣传工作。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周网上法制知识竞赛活动,开展全国食品安全网上知识竞赛活动,做好世界粮食日暨上海市粮食宣传周活动情况网上宣传工作。开展***粮食网信息员辅导培训,重视工作信息报送,及时做好***粮食网日常信息维护工作。今年1月到11月,共发送工作类信息222条,向市局推荐发送信息59条,被采用信息56条,位列全市各区县第三。

 

2013年工作设想

一是做好推进横山粮库迁建项目有关协调服务工作,确保2013年底竣工投产。

二是认真做好区级储备粮保管与轮换工作,做好2013年清仓查库工作,开展居民消费粮源调研。

三是认真做好粮食行业基础管理工作。继续做好粮食密闭熏蒸备案工作,认真做好粮食许可审批事项及粮油企业仓储设施网络备案工作,推进绿色储粮新技术。

四是严格管理,继续做好政策性业务工作。完善原粮统筹要求,保持军粮供应质量稳定性,完善真空小包装供应方式,继续做好军民共建,认真做好季度保密检查,使军供工作保持较高水平。继续做好副补发放,稳步推进帮困大米国有粮食企业配送供应方式,完善帮困供应网点布局,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努力保证全年“零”投诉。

五是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为农服务工作。继续稳定“家庭农场”订单收购工作;继续推行高水分收购模式,重点完善粮食收购预约干燥服务方式;继续推进网上结算、统计、上报及银行转账支付等工作。

六是大力宣传和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法律检查、执法责任制等相关制度。依法对本区收储企业、涉粮加工转化企业等社会用粮企业的监督检查。继续加大对原粮质量和卫生指标的监督检查与监测,规范监测流程。做好粮油纳统单位调整,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世界粮食日等主题宣传。

七是努力强化系统队伍自身建设。认真学习党的十会议精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指导企业水平和为民服务意识。加强业务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粮食系统人员队伍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