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防御范例6篇

灾害防御

灾害防御范文1

我镇地处姚南山区,山高坡陡,地表易受台风暴雨的侵害,因而防御地质灾害工作是事关我镇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进一步防治地质灾害的发生,根据相关地质情况,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大岚镇防御地质灾害预案。

一、防御地质灾害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常抓不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防御地质灾害的首要任务,抗灾保安全,防患于末然,充分发动群众,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资上、技术措施上做好防御地质灾害准备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把灾情损失减到最低限度。

防御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村和企事业单位都要服从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服从上级防御地质灾害部门的指挥调度。

防御地质灾害工作要讲究团结协作,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对在抗灾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全镇防御地质灾害形势和准备工作

(一)防御地质灾害形势

由于是山区,山高坡陡,遇暴雨侵袭,地表水流向集中,主流短汇流快。个别山体地质较差,土壤揉和力较差,可能发生泥石流或山体滑坡等灾害。

(二)防御地质灾害准备工作

根据我镇的实际,防御地质灾害主要以防山体滑坡为主,按区域的不同,把全镇分为3个组,14个小组,以联村干部会同各村干部具体落实各村的防御地质灾害工作,落实抢险和安全转移等工作,接受镇防御地质灾害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镇要求各村落实防御地质灾害管理员,做到到岗到位,对有隐患的地质点,分别进行全面检查,落实防御地质灾害工作预案。

1、查明强台风、暴雨袭击下可能出现的危险地段。

2、查明各村村庄在台风暴雨袭击下可能倒塌的房子,预先落实好转移到安全地点的计划。

3、对老弱病残的农户,根据他们的居住状况,预先作出安排。

4、对易出现滑坡的地段,预先安排人员转移。

(三)防御地质灾害重点

本镇已发现重点地质灾害点是新岚村甘竹。

三、组织、领导、职责

1、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各村安全责任人及职责

(1)、安全责任人:各村村主任为本村第一责任人。

(2)、安全责任人职责:落实本村的防御地质灾害专职管理人员,督促管理人员加强对危险地段的巡查,准确、及时掌握本村基本情况,及时上报本村的地质变动情况,做好本村防御地质灾害物资的落实,人员的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并组织以民兵、党团员为骨干的防御地质灾害队伍,出现险情及时组织抢险

(3)、报警员职责: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点情况,准确、迅速汇报险情。

(4)、应急队伍指挥员职责:服从镇防御地质灾害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及时组织应急队伍到岗到位,准确及时组织队伍抢险,协助各村组织群众转移。

(5)、应急队伍职责:根据指令,应急队伍迅速赶到现场,在现场指挥长的指挥下,全力投入抗御地质灾害抢险斗争:①尽快组织群众转移;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力量,抢险工程,尽可能避免灾情扩大;③随时向镇防御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④协助处理善后工作。

四、镇应急指挥系统

1、镇防御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镇防御地质灾害指挥部在上级防御地质灾害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镇的防御地质灾害工作,加强值班,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督促各村、各部门做好抗御地质灾害的各项工作,及时向上级防御地质灾害指挥部汇报本镇的情况。

2、镇应急小分队

五、报警联络方法

报警联络由各行政村及时向镇防御地质指挥部汇报,做到即现即报,报警员由各村主任担任,联络方法采用电话联系。

六、质情

1、台风、暴雨消息阶段:市气象台台风消息,在台风到来之前,突出一个“防”字,积极防范,有备无患。

(1)、加强值班,密切注视台风动向,做好台风信息的收听、记录工作。

(2)、加强检查,要求各村对辖区内的地质危险地段作全面巡查

(3)、时刻与防御地质灾害指挥部保持密切的联系,掌握台风的动向。

2、台风警报阶段,市气象台己台风警报,台风正向我市逼近。

镇政府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立即到岗到位值班,根据实际,部署抗御地质危害的各项工作。同时,下村检查各村的防御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3、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市气象台己台风紧急警报,在台风到来时,突出一个“避”字,避其锋芒,及时撤离人员转移物资。

(1)、邮电所、变电所落实抢险人员,一旦发生供应中断,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讯畅通。

(2)、当出现电力、电信、交通中断严重状态时,以村为单位,采取果断措施,动员各村干部、党员担当本单位的防台、防质工作,尽量减少事故发生,做好安全转移等工作。

七、撤离路线、及责任人

由于是山区乡镇,多数村庄在山坡上,只有沿溪的几个村庄遇大洪水时需撤离,一旦发生地质险情,立即组织人员往安全地带撤离,由各村组织人员实施,负责人为村主任和村民小组长。

八、撤离顺序

接到撤离的命令后,由村应急小分队维护撤离秩序,先安排妇女、老人、幼儿先行,青壮年后撤,做到快而稳,年纪较大行动不便的,由青壮年协助往撤离。

九、撤离要求

若接到撤离命令,以避免人员伤亡为原则,按统一指挥,首先照顾老人、小孩先行,由应急小分队和部分壮年村民共同维护撤离队伍秩序,不得抢道。做到快速、安全、有序。

十、灾后恢复工作

1、灾害过后,由镇政府组织人员,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全力抢救,对遇难的人员妥善处理,迅速安置灾民生活。

2、在上级帮助支持下,突击抢修本镇范围内损坏的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设施,为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创造条件。同时,组织广大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作。

灾害防御范文2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由于全球气候变暖,极端气候事件频发,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明显增多。我市地处秦巴山区,属南北气候过渡带,气象灾害频繁,尤其以干旱、局地强降水、冰雹等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因此,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于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业务终端系统、卫星接收站网、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网和区域生态监测站网建设;加快乡镇、重要江河流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自动气象监测站网建设;全市建设1-2套应急移动气象观测系统。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做好重要部位的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的监测工作。基本形成地面、高空、太空相结合的综合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市县(市)两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分类预报预警平台;加强对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等重大天气过程的会商分析,进一步提高预报预警准确率和预测时效。重点加强洪涝、干旱等灾害及暴雨(雪)、局地强降水、冰雹、雷电等强对流天气过程的中短期精细化预警预报,建立和完善山洪、滑坡和泥石流等气象衍生灾害预报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的预报预警能力。

三、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内气象及衍生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根据分布、区域、致灾因子,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进行分析评估。要依法开展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重点领域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评估,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二)抓紧制订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及时实施河道整治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暴雨、山洪、滑坡等灾害易发区,要科学制订防治方案,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气象部门要做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并加强定期检测的组织与管理。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气象、水利、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按照《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到位。

(二)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工作,建立多部门相互配合、资源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与传播体系。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和电信部门要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气象变化需要,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学校、医院、商场、车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利用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等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快组织农村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切实解决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传输"最后一公里"问题。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各地乡村要逐步设立气象义务信息员。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气象部门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分析其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并视具体情况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并及时做好气象灾害上报工作。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

(五)切实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特点,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切实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及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抗旱和防雹作业,努力减轻灾害损失,改善生态环境,同时,要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等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五、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建设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责任制。加快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御体系和机制。

(二)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各地要把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

灾害防御范文3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防总、水利部召开的全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专题研究部署水库保安和山洪防御工作,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召开这次会议。昨天下午大家一起参观考察了松阳县山洪灾害防御示范现场及水库保安加固工程,今天上午又听了松阳等五个县(市)介绍的经验和做法,刚才各组把讨论情况进行了汇总和发言。这次会议总结了水库保安和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经验,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的工作,讨论了即将实施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这次会议时间虽短、但内容丰富、安排紧凑,开得很好,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上午,佳学同志已对下一步工作作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讲得很好,我都同意。回去后,请大家根据这次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落实。借此机会,我再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主要讲三个问题:

一、充分肯定成绩,认真分析问题,进一步明确目标

省委、省政府及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工作,始终把水利放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地位。全省各级水利部门紧紧围绕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和“生态省”的要求,以水利“十五”规划为指导,在防汛抗旱、水利建设、水利管理等各个方面都较好地完成了既定的目标和任务。“十五”期间,全省水利总投资达到600多亿元。先后建成标准海塘近1400公里、钱塘江江堤1000余公里,70个县级以上城市的防洪体系基本建成,全面开展病险水库应急除险加固和千库保安建设,水库安全度和拦蓄能力进一步提高。同时,防汛抗旱非工程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省、市、县结合实际制订了一批防灾救灾预案,在防汛防旱工作特别是近几年的防台风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五”期间,我省经历了干旱和强台风,特别是在**年和**年连续遭受了多次强台风的正面袭击和影响,全省各级各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团结一致,协同作战,取得了抗台救灾的全面胜利,并铸就了伟大的抗台救灾精神。据初步统计,五年来全省各类水利工程直接减灾效益达800亿元。

总之,“十五”期间是浙江水利发展最快,最好的一个时期,也是水利改革力度最大,成效最显著的一个时期。“十五”时期的水利发展和改革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为全省水利今后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尤其是分析近年来在我省遭遇连续干旱和强台风的袭击中,部分地区暴露出来的水利基础设施标准不高、建设滞后、设施老化、管理不善、预警管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如:

(一)部分地区防洪排涝工程标准还不高。水利工程特别是千里标准海塘和水库在去年和今年的防台风中发挥了巨大的防灾减灾效益,但也暴露出浙南、浙中等部分地区缺少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部分城镇设防标准偏低等问题。沿海一些易受洪涝影响的地区,上游缺乏必要的防洪控制性工程,下游又受潮水顶托影响,洪涝灾害严重。温黄平原易涝问题还未彻底解决,乐清、永嘉等县城由于防洪排涝能力不足,多次受淹。

(二)山洪与地质灾害预警预测体系尚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山区面积大,中小河流众多,受台风暴雨影响,极易引发山洪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点多、面广,且大多地处偏远山区,交通和通讯不便;山洪灾害监测体系还不完善,到村到户的预警管理网络体系尚未全面建成。此外,由于人类不规范活动,导致植被破坏、山体不稳,人为增加了地质灾害隐患。

(三)水库总体安全度仍不高。据统计,我省3900余座水库中有80%以上建于上世纪50—70年代,经三、四十年运行,工程安全隐患逐渐暴露。像昨天我们参观的梧桐源水库,坝体实在是太单薄了,运行多年,安全系数越来越小。尽管这几年我省加大了保安力度,消除了一些病险水库,但由于我省水库数量众多,尚有1/3以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病害,主要是坝体渗漏、坝身单薄、涵管老化、启闭设施老化失修、护坡损坏、白蚁危害等。特别是小型水库地处偏僻、交通不便、通讯不畅、管理力量薄弱、工程老化、管理粗放,安全隐患仍较多,每年都有水库出险,安全问题尤为突出。

此外,我们还看到在防御洪涝台灾害中,实施大规模的人员转移,尤其是实施人员强制转移还缺乏法律依据,部分相关行业防台减灾基础工作薄弱,群众的防台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急待提高。这些方面的工作,还需要我们花大力气去分析研究,进一步推进和完善。

水库安全和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是我们整个防汛防台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两项工作十分重要,我们必须抓紧、抓实、抓好。这里我再明确和强调一下今后和“十一五”期间千库保安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工作的目标:

一是千库保安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要再完成千库保安工程1200座,建成标准化水库300座,使我省水库的安全度有大幅度提高。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水库安全管理体系,大幅提升我省水库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

二是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目标。国家防总和省确定的有关试点县要在**年汛前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并完成预警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全省有山洪防御任务的市县均要在**年汛前完成方案编制,在主汛前完成50%的预警管理体系建设任务,在2007年汛前全部完成。到2010年前,进一步完善防御方案,并按山洪灾害防治等有关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完成相关防洪避洪设施。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为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省委、省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出了“发挥八个优势、推进八项措施”的“八八战略”,对“十一五”浙江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在“十一五”期间我省的经济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GDP总量将大幅提升,城市化率进一步加快,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将进一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加快。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利工作特别是防灾减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库保安与山洪灾害防御是防灾减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大局。

我省地处东南沿海,由于特殊的地理和气候条件,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洪涝台旱灾害仍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据统计,建国以来全省洪涝面积在200万亩以上的有41年,平均1.3年一次;受旱面积在200万亩以上的32年,平均1.7年一次;有34次台风在浙江登陆,平均1.7年一次;共有140余座水库大坝垮坝。全省发生较严重溪河洪水灾害共有100多次,平均每年两次,发生泥石流200多处,发生较大滑坡近1000处。事实证明,水库垮坝和山洪灾害均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如1975年8月暴雨洪水造成河南省板桥水库和石漫滩水库失事,造成大面积水灾和人员伤亡,京广线铁路中断,损失巨大,我亲身经历了这场灾难,60多吨重的油灌车被洪水冲出去3km多,当时的场面惨不忍睹,触目惊心。1993年8月27日23点30分,青海省沟后水库失事,虽然库容仅330万m3,但最大溃坝流量也达3000m3/s,洪水冲入下游13km处约有3万人口的一个镇,造成500多人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53亿元。我省宁海县洞口庙水库在1975年由于副坝施工质量差,坝坡太陡,白蚁危害,加之管理不善,造成滑坡缺口而垮坝,库内230万m3水量不到一个小时倾泻而出,冲塌房屋1943间,死亡186人,重伤31人,并造成交通中断,财产损失。**年第14号台风云娜登陆后,引起乐清市的龙西、仙溪、福溪3个乡镇9个村长时间、大范围强降雨,造成特大山洪暴发,并相继引发了大规模的泥石流灾害,龙西乡上山村的一处特大泥石流,体积达20多万m3,造成重大人员伤亡,3个乡镇在这次泥石流中共死亡47人。

这些灾害造成的损失巨大,教训深刻,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水库、江堤、海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确保工程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我们水利工作的重中之重。安全出了问题,功不抵过,一票否决。说实话,安全出了问题不是说负不负责任,而是谁也负不起这个责任,对不起人民,人死了,负这个责任也没用,生命财产不是我们负得起责任的。

总之,水库的安危和山洪灾害的防御与人民群众安危息息相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我们水利工作者责任重大,一定要把“安全”两字放在首位,把百姓的希望和领导的支持作为动力,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真编制每一个预案、精心设计每一个项目、严格实施每一个工程、细心监测每一个数据,把我们的责任感体现在每一项具体的工作中,扎实做好水库安全、山洪防御各项工作。

三、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切实做好水库保安与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水库保安与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涉及面很广,需要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当前要切实抓好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为重点的水库保安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水库总体安全度。要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科学防治的方针,建立以非工程措施为主,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山洪灾害防御体系。下面我提几点要求: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这一指导思想

水库安全与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我省人口密集,哪怕是一座水库垮坝失事,哪怕是一次山洪灾害发生,都可能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我们一定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同时,我们要认清做好水库安全和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并掌握各自的特点和规律,尊重自然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库加固和山洪灾害防御方案,确保安全。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全面落实责任制是确保水库安全和防御山洪的重要保证,凡是责任制落实好的地方,防灾抗灾就比较主动,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水库保安全责任制,强化责任人职责,各责任人要深入到水库现场,切实履行职责,熟悉水库工程情况、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预案,了解有关情况,及时解决水库安全存在的问题。水库出险时,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向上级报告,组织分析险情、转移群众、采取应急抢险措施。省防指正在组织制定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各地要积极参与办法的制定提出修改意见,正式颁布后要按办法严格履行职责,落实责任。责任制关键在追究,重点难点在责任追究,但效果也在追究。大家要对这个规定以市为单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防御山洪灾害工作的关键也是责任制的落实,责任重点在领导,落实的关键在基层。要针对防御山洪灾害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把防御山洪灾害责任制层层落实到县到乡(镇),落实到村到户。

(三)切实做好水库保安和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全面推进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是一项新的、难度较大的工作,要求高、任务重、时间紧。关键在于做到“五有、五确保”,五有是:有责任人、有预警员、有监测预警措施、有避洪预案、有自救互救的意识和本领。五确保是:确保生命安全、确保水库安全、确保责任到位、确保措施到位、确保信息畅通。这里要着重强调的是全社会要有灾害意识,要有自救互救本领。也许大家还记得,去年印度洋发生海啸,一位来自英国的10岁女孩蒂莉,发现海水冒泡,潮水突然退去,她从老师处学到的海啸知识中意识到海啸即刻就要发生,要求母亲撤离,并且使在场的100多名游客幸免于难。老百姓是防御自然灾害的行为主体,力量之本、智慧之源。如果老百姓没有防灾意识,光靠我们政府不解决问题,但是老百姓要靠我们去组织、去发动。我们水利工作者既要会做技术工作,也要会做群众工作,要做好灾害宣传,把灾害的后果告诉老百姓,告诉他们怎么避、怎么防。自然灾害是客观存在的,据专家预测,今后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强度都可能会高起来,一方面我们要采取一些工程措施,另一方面我认为要充分重视非工程措施,提高整个民族的防灾减灾意识。

灾害防御范文4

(一)删去第七条。

(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雷电防御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根据以上修改,对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栏(无隔离栅栏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围。”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修改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和《*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根据*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一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三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五条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十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条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拟订,报省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根据*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具有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导向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和畅通。作业车辆和机具应当开启黄色示警灯。

通过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行驶,避让作业车辆、机具和人员。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养护;发现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及现场管理不规范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养护单位改正。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钻井等作业;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五)车上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车辆滴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五)车辆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前款规定事项的许可权限依照《*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活动,对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修复、改建或者补偿。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持有异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论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听取的意见、协商、论证的情况和听证笔录,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及隧道等相关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高速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公告标志。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通行。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场所内,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过往载货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十七条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应当立即拆除。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

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根据高速公路路网结构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上的交通标志、标线,由省公路管理机构会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应当与高速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高速公路两侧对应进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其现场调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损坏行为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三条在建高速公路适用本章有关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标志设置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辆;

(三)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

(四)未安装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安全带和未配备警告标志牌以及尾灯损坏的机动车辆;

(五)超载车辆;

(六)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员及专用车辆、机具,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驾驶员和装有安全带座位上的乘车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系上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连接出口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的,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驶离。

第二十七条车辆行驶需要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驶入相应的车道。

第二十八条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车的,车辆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适当距离,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不得占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驾驶员和其他乘车人员不得任意下车。

第二十九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骑、压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

(五)非因发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况停车;

(六)试车或者学驾车辆。

第三十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转向、照明、信号装置故障,或者发生其他故障而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车尾后方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确实无法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车道上检修车辆。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现通行车辆超载,或者运载危险化学物品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养护等施工作业需要封闭1个车道以上,并且作业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的,或者在夜间进行作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业需要半幅封闭路段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和疏导措施。除紧急情况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提前5日通过主要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并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车辆。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组织和调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当事人到其指定单位修理车辆。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可以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车辆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时,应当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将车辆拖至距离始拖地点最近的出口处或者经与车辆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辆处理地点。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制定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协调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组织演练。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应当与地方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前款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条遇有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限制通行、临时中断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意见后决定和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

突发性事件消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实施交通管制,对关闭的高速公路应当立即开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气象等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实现网络共享,并向社会提供高速公路交通、气象等信息服务。

第五章收费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收费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共同制定联网方案、收费流程和结算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十条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建设。

第四十一条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统一结算的单位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查询有关自身的收费结算信息。

第四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车辆在收费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须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要求其补交;对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

车辆当事人凭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给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凭证交纳车辆通行费。禁止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损坏、丢失通行卡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配备相应的收费人员,确保车辆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保证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风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向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提供车辆加油、维修和人员休息、餐饮等服务。从事各项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服务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服务区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和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建、处置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所需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业或者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擅自从事有关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所需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退还所收拖曳、牵引费。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

(二)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单位进行养护,所需养护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并可在车辆通行费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专供机动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绿化、服务、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供水、照明和交通标志、标线及管理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栏(无隔离栅栏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围。

在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确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根据*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权利人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办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共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办法保护。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查处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

第七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权利人技术秘密保护的指导,通过组织培训、技术咨询、制度规范等方式,提高权利人技术秘密保护的意识、能力、水平。

鼓励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权保护其技术成果。

第八条权利人根据技术秘密的特点,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对技术秘密保护进行规范化管理。

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合法的保护措施、手段和方法,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保护期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相关人员,合同终止后仍负保密义务的,应当书面约定,双方可以就是否支付保密费及其数额进行协商。

第十条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明确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密的对象和范围;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保密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自行终止:

(一)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的;

(二)该技术秘密已公开的;

(三)权利人不按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支付保密费的。

第十二条权利人与知悉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权利人应当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履约的相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三条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

第十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一)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的;

(二)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三)依法或者协议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协议双方可以约定,权利人违反协议约定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或者权利人违法、违约解除与相关人员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侵犯技术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本条第(一)项手段获取的技术秘密;

(三)违反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合同约定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

(四)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明知因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或者披露的他人的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技术秘密损害赔偿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计算赔偿额:

(一)按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

(二)按侵权人获取的非法所得及被侵权人进行的相关法律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的总和计算。

因侵害行为造成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应当按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赔偿。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返还权利人载有技术秘密的有关资料、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生产的产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侵犯技术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灾害防御范文5

关键词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立体式宣传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气候条件复杂,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损失严重。但如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如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则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而现今对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仍是气象宣传工作中的薄弱环节[1,2]。现阶段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比较偏向于平面化,不利于实际操作利用。建立自然灾害防御的立体宣传模式,把文字转换成易被接收的立体的、直观的、生动的的图像或模型等,可以较好地达到“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要求,可以在灾害来临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以达到防灾减灾的宣传效果。

1重点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宣传

农村和偏远山区,由于基础设施落后、灾害防御意识淡薄,受灾程度和受灾人数远超城镇,因此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显得十分迫切[3],而且这项工作还应当长期进行。应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进行宣传媒体的选择。调查研究表明,截至2008年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22.6%;另外据2003年央视市场研究公司的《全国卫星频道覆盖率普查》显示,全国电视观众总户数已达到3.06亿户,电视观众总人口数达到10.7亿人,全国平均电视机普及率达到 85.88%。因此,可以把电视作为农村的一个重点的宣传媒体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宣传。

2建设立体气象灾害防御体验馆

深圳世界之窗的景观项目之一是以神奇的特技效果再现了20世纪末发生在南美洲委内瑞拉的特大洪水场景。而气象灾害防御体验馆的建设,其最终目标就是利用高科技特技手段,建立类似的气象灾害防御体验馆,真实模拟灾害来临时的情景,并宣传其防御自救措施,把灾害防御的条文、条例等平面的文字转换成立体的、直观的特技画面,使之易被接受。

3定期、反复进行气象灾害防御演习

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是长期和反复记忆的过程。信息输入大脑后,遗忘也就随之开始。德国著名心理学家艾宾浩斯在其1885年发表的试验报告中指出,遗忘率随时间的流逝而先快后慢,特别是在刚刚识记的短时间里,遗忘最快。同时,有研究表明,记和忆是2个过程,记是将感块转化到大脑内储存的过程,感块进入大脑后就成了记块。忆是将记块取出来的过程。而记块并不是全部可以被唤醒成为忆块,记块能否形成忆块与时间、感块、原块的刺激程度、思维过程、深部感觉、随机性和生物钟有关。因此,应定期、反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

4多部门协作共同开展宣传

必须要加强各部门、各单位的联动,使其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加强各种不同气象灾害的的防御措施和自救能力[4-6]。例如,山东济宁能源发展集团运河煤矿运河煤矿开展了防汛抢险撤人实战演习。根据不同季节和时段,有针对性地选取宣传内容很重要,如果在夏天宣传寒潮的防御,而在冬天宣传又宣传高温的防御,这很显然是事倍功半的做法。因此,宣传一定要有针对性,夏季应做好高温、洪涝、雷电等气象灾害的宣传,而冬季要着重于寒潮、低温等的宣传,可以达到记忆深刻的效果。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一定要尊重实际,只要同心协力,与公众互动,积极进行宣传,相信效果会日益显见,可以将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5结语

立体宣传模式的设想,即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和防御机制的基础上,把文字转换成易被接收的立体的、直观的、生动的的图像或模型等,使气象防御措施最大限度地让公众接收,并最大限度地在大脑里储存并形成长时记忆。此外,宣传时间应择在天气预报节目之前,建议在央视新闻联播之后,天气预报节目之前,选择性播放气象灾害短片[7,8]。通过各种立体式宣传,加强人们对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记忆和掌握,以便在灾害来临时能及时自救,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6参考文献

[1] 尹文昱.大连地区主要农业气象灾害与防御对策[j].农业科技与装备,2009(6):95-98.

[2] 符国槐.气象服务设施农业的对策与思考[j].浙江气象,2009,30(4):40-42.

[3] 娄根龙,秦慰荣,陈德霖,等.宁波市主要气象灾害的防御对策与建议[j].宁波农业科技,2009(4):23-24.

[4] 郑彬.浅谈如何做好气象灾害预警报道[j].南方传播,2009(11):149-150.

[5] 穆治霖.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的思考[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18(4):15-19.

[6] 张斌.浅议农业气象灾害及防灾减灾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18(13):102-104.

灾害防御范文6

一、年度地质灾害情况

年度,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1处,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原地质灾害隐患点状况基本稳定。根据年汛前排查结果确定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69处,涉及5个乡镇27个村。其中:镇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3个,涉及8个村(社区),威胁602人,潜在经济损失约2795万元;小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0个,涉及6个村,威胁2114人,潜在经济损失约2374万元;地质灾害隐患点11个,涉及5个村,威胁96人,潜在经济损失约430万元;地质灾害隐患点26个,涉及6个村(社区),威胁554人,潜在经济损失约4850万元;海洋乡地质灾害隐患点9个,涉及2个村,威胁人口107人,潜在经济损失约505万元。

二、年降雨趋势预测

降雨是引发地质灾害主要因素,根据气象部门预测,年年降水量为500~610毫米,比往年平均值少1~2成,主要集中在6月至8月,其中6月份略多,7、8月份略少。

三、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情况

根据年汛前调查摸底及所掌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列入年度重要地质灾害危险斜坡和滑坡灾害的重要防范点5处:

(一)镇西侧滑坡。直接威胁坡上尚未搬迁安置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

(二)财政局至国土规划建设局办公楼后侧斜坡。直接威胁机关工作人员和办公大楼安,威胁人口200余人。

(三饭店至后侧斜坡。威胁人民医院、饭店、宾馆等建筑物及人员安。

(四海边滑坡区。直接威胁养殖工作人员和生产厂房的安。

社区滑坡(四中东侧)。直接威胁坡上3户村民和坡下师生生命和财产安。

四、地质灾害重要防范期

根据今年气象预测情况及危险斜坡、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类型,确定6月至9月份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防范期。

五、地质灾害重要防范点防治措施

(一)镇西侧滑坡:加强动态监测,在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向危险区居民发放地质灾害明白卡及防灾预案示意图。汛期要采取避让措施,撤离坡上群众,禁止在危险区内进行可能加剧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加快危险小区居民整体搬迁工作。

(二)财政局至国土规划建设局办公楼后侧斜坡:加强动态监测,在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尽快进行工程治理。在汛期加强监测,禁止在危险区内进行可能加剧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三饭店至后侧斜坡:加强动态监测,在危险区设立警示牌,依法落实地质灾害治理责任。汛期要组织人员撤离避让,禁止在危险区内进行可能加剧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四海边滑坡区:加强动态监测,在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尽快进行工程治理。加强汛期预警、预报,及时有效组织危险区生产人员撤离避让。禁止在危险区内进行可能加剧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五)社区滑坡(四中东侧):加强动态监测,设置木桩及标尺,确定专人长期监测,在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发放地质灾害明白卡和地质灾害工作卡。汛期组织师生撤离避让,尽快进行工程治理,对坡上居民进行搬迁,严禁在危险区内进行可能加剧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力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各单位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保证各防范点的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措施,积极协助做好防灾抢险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