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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职责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四)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十条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二)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
(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
(三)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四)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二)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工程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
(三)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质监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
(二)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
(四)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七)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
(四)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抽查;
(三)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和料质量进行抽查;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验收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质监机构的公章。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抢险救灾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职责范文2
关键词:工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定位
建设单位能否对职责进行正确定位对工程管理工作具有较大影响,尤其是进度、质量以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控制工作。本文对工程管理中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定位进行具体分析,以项目建设单位的角度对问题进行研究,希望为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参考。
一、控制进度的职责定位
建设单位需要对各个建设时期的工作程序、内容、联系以及时间进行梳理,结合整体目标对资源进行最优化配置,进而使工程的进度及计划更加科学。此外建设单位需要结合上述内容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一级网络、二级网络中的设计计划及进度计划的合理性,进而实现对工程项目整体进度的控制,并且能够在质量、投资目标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使工程按时竣工甚至提前提前竣工。下面对具体实现方法进行分析:第一,对合同管理工作产生更多重视,结合其中工期方面的要求对计划工期进行分解和细化;对合同变更等内容进行控制管理,对其中可能影响进度的内容及风险因素进行细致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对其进行合理规避,后文将对合同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分析。第二,对进度控制的目标体系进行完善,为岗位、责任单位等方面的清晰界定奠定基础。建设单位需要对项目进度相关信息进行共享,通过定期沟通报告的方式对信息进行交换,并对相应的制度进行完善;总进度计划的制定同样对后期作业、编制等方面的进度控制具有一定积极影响,能够为其提供依据支持。第三,对协调会议及审核制度进行完善,进而对项目中的重大节点的进度进行有效控制,建设单位需要对自身职责进行准确定位,对进度计划落实方面的问题进行负责和有效处理,将进度的偏差控制在允许范围内。除此之外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经济手段进行进度控制,对奖惩机制进行健全完善,在按时或提前完工的情况下进行奖励,逾期未能交工时对其进行责任的追究;建设单位需要避免对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的拖欠,进而对各方工作人员及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行提升,同时可以施加一定的经济压力及动力,对应急赶工的费用制度进行完善,进而更好的履行自身进度控制的职责。
二、合同管理的职责定位
工程项目的建设时间较长,且参与建设工作的企业众多,为了更好的对进度、质量等方面进行控制,建设单位需要对自身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行正确定位,为建设工作提供更多保障。建设单位需要吸纳业务水平较高的合同管理人才,同时对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下面对几方面方法进行具体分析:第一,切实落实项目实施环节的合同管理工作。将工程批准文件、施工许可、建设位置埋藏物的图纸资料提供给对方当事人,同时需要对文件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建设单位需要对土地征用一类的外部协调工作进行负责,切实落实施工用水用电、现场管理等工作,同时需要对建设位置周边建筑物、古树等方面情况进行掌握,对图纸设计工作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提升,最后完成送审工作;建设单位需要对手续及施工文件的审批工作及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对施工许可文件的办理工作进行负责;建设单位需要对合同款的支付、设计交底及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组织工作进行负责,在认真履行上述职责的基础上可以对不必要索赔、纠纷等问题进行规避。第二,对《合同法》的执行及落实工作负责。建设单位管理工作者需要对《合同法》中的内容进行熟悉,遵照其中的内容开展工作。在采买合同、施工合同等方面,建设单位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若在对合同进行落实时对权利的关注超过义务,便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公平、平等原则,基于此需要对合同订立工作进行规范约束,将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方放在平等的位置上,建设单位需要对《合同法》进行贯彻落实,对自己的义务及权利内容进行明确,保护合同签订双方的合法权益,将诚信守诺等原则贯彻到底。第三,招投标程序履行过程中的职责定位。建设单位通过该种方式选择合作单位,对项目法人责任制进行有效落实的同时,通过竞争方式对服务单位进行挑选,进而使人们对项目价值产生更多认识,并借助先进工程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下面对其具体方法进行分析:其一,准备。对招标内容、次数、发包范围等方面进行明确;切实落实招标备案工作;对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进行制定,对资格预审、合同协议等方面的文件资料进行编制。其二,招标。将编制的邀请及公告公布,通过对反馈信息的分析对投标方实际情况进行简单了解;对资格预审工作进行落实,对满足要求的投标方进行招标文件的发售;通过现场考察工作及书面答疑的形式和投标方进行沟通。其三,定标成交。该阶段需要组织开展开标会,并将无效的投标文件舍弃;评标委员会需要对有效文件进行审核评定,同时结合评标报告给出建议,在中标人明确之后进行通知书的发放,并对合同进行签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建设单位不能以合同签订为条件提出无理要求,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对合同内容进行编制。
三、控制投资的职责定位
投资控制对建设进度、质量、收益等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基于此建设单位需要对投资计划的目标值进行科学制定,对投资方面的数据进行收集,并且在第一时间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了解,避免投资实际完成情况和预计出现过多偏差进而对项目进度产生影响。为了对投资效益进行提高,需要对设计、决策的制定等方面工作产生更多重视,建设单位需要对投资风险进行掌握,对项目建造标准、设计原则等内容进行科学制定,进而实现对投资设计及决策工作的控制,确保投资预算不会超出预算。除此之外,建设单位需要对负责投资控制的工作人员职责及管理义务进行明确,对技术方案等进行严格审核,并通过经济措施及实施控制手段对投资计划值及实际值间的差异进行掌握,通过合同措施等对投资进行约束。五、质量控制的职责定位首先,建设单位需要对经济、社会以及生态效益等多方问题进行考虑,通过科学的预测及分析方法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对不同的方案进行横向对比,对各方效益进行协调,确定最佳建设方案。其次,建设单位需要对设计及勘察时期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对勘察资料、设计资料内容的正确与否进行判断,为建设工作的开展以及各方面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建设单位不仅需要对原始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同时需要对安全性、耐久性等内容进行分析,为后期建设施工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最后,建设单位需要对施工时期实体质量形成进行控制,选择资质较好、质量管理落实较好的施工企业进行合作,同时对自身质量检查及验收职责进行明确,对实体质量检查工作及资料审核产生更多重视,并对是否与决策时期制定的质量目标相符进行判断,为项目质量提供保证。
总结全文,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及工程管理工作负有责任,需要对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对进度、质量等方面进行控制,对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进行提升。上文已经对工程管理中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定位进行具体分析,希望我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对文中观点进行借鉴,对自身职责进行准确定位,为项目建设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叶向勇 单位:东莞市道滘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
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管理职责范文3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永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我部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1996]396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水建[1996]397号)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实施建设监理。
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由中央和地方独资或合资、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等)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项目法人应在施工招标投标前选择监理单位介入工程建设。
第六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八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考试、审批和发证以及部直属监理单位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有关监理人员资格的审批工作。
第九条 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
工程建设管理职责范文4
本文依据国有企业通信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发展趋势,研究提出了构建分工协作、优势互补、高效统一的通信工程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明确一体化建管目标,建立一体化建管模型,确定一体化建管内容,提出一体化建管措施,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各层面自身优势,切实提升通信工程建设质量和管控能力,为国有企业通信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快速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和保障。
关键词:
国有企业;通信工程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
随着电网快速发展,电力通信网作为电网生产运行及企业管理的重要支撑性网络,网络规模、传输速率和覆盖范围大幅提高,随着特高压工程加快推进,近几年我国某大型电力企业将有10多个特高压工程同期建设,而特高压配套通信工程传输距离长、现场安全与技术管控难度大,建设管理将面临诸多严峻考验和新的挑战。在此背景趋势下,对现有通信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进行转型发展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研究提出了构建分工协作、优势互补、高效统一的通信工程一体化建管模式,该模式将企业总部、信通专业公司和省级信通机构有机结合起来,不仅能适应特高压工程高峰期建设需要,而且还可充分发挥信通专业公司专业技术支撑优势和属地信通公司现场管理优势和人员队伍优势,进一步加强通信工程规范化管理,提升工程建设效率和效果,为稳步提高国有大型电力企业通信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一、一体化建管目标
为适应特高压工程规模化建设需要,提高通信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企业总部、专业公司和属地公司的集团化运作,研究提出了通信工程一体化建管目标,即构建“企业总部统一组织,信通专业公司总体建设管理,属地信通公司分工负责”的特高压通信工程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企业信通专业公司专业技术支撑优势,充分发挥属地信通公司现场资源优势和协调优势,深化通信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管理,进一步强化专业技术管理和现场管控,确保工程高质量按期投运,为骨干通信网安全稳定运行打下坚实基础,为企业总部特高压配套通信工程建设做好服务与支撑。
二、一体化建管模型
依据国有大型电力企业通信工程建管模式现状,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管理目标,研究建立了通信工程一体化建管模型,为后续确定建管内容与措施提供理论支撑。通信工程一体化建设管理以通信工程类型为基准,以过程管理工作流程为主线,在企业总部、信通专业公司和属地信通公司建立三级工程管控体系,明确各层级管理界限,准确定位各相关部门或单位角色,优化职责分工,简化管理流程,深化统一标准制度,完善考核激励方式,打造专业人才队伍,以成熟稳定的信息化平台为通信工程建设管理提供有力保障支撑。
三、一体化建管内容
通信工程主要包括可研、初设、物资采购、工程实施、验收及后评估等阶段,通信工程一体化建设管理内容包括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深化工程各阶段角色与定位、确定工程各阶段管理工作成果、优化完善工程各阶段工作流程等方面,本章节对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为通信工程一体化建设管理工作有效落地奠定基础。
(一)明确组织职责
1.组织架构。
通信工程一体化建设管理分三级进行管理:企业总部层面、信通专业公司层面和属地信通公司层面。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包括各级通信专业主管部门、各级通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各级信息通信分公司、各级电科院和经研院,以及通信工程建设相关的集体企业和施工、设计、监理单位。
2.责任分工。
企业总部层面,由项目主管部门代行项目法人职能,负责特高压工程建设全过程统筹协调和关键环节集约管控。通信专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参加工程可研、初步设计方案审查,负责通信工程建设专业指导、协调及监督检查;组织重大活动通信保障,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经济研究院主要负责工程可研和初步设计评审工作。电力科学院主要负责通信项目质量监督与评价。分部主要职责是协助信通专业公司开展特高压配套通信工程的总体现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信通专业公司层面,受企业总部委托总体负责特高压配套通信工程的现场建设管理。主要包括配合总部开展工程前期和招标采购工作;组织属地信通公司按项目成立安委会、业主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技术联络会、施工图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重大技术方案审查等开工准备工作;负责新建特高压站设备安调施工现场管控;牵头组织系统联调、业务通道开通及测试;具体组织通信保障、视频保障;负责组织竣工预验收、专业技术培训、施工技术创新与标准化管理等;参加总部组织的竣工验收;负责建管范围内的工程总结、档案、结算,配合决算。属地信通公司层面,按管辖范围分工负责部分现场建设管理。主要包括配合开展初步设计现场踏勘、资源协调和技术规范书审查;按项目参加安委会、业主项目部;参加信通专业公司统一组织的开工准备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已运行站点设备安调试施工、光缆熔接施工的现场管控;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变电站交换机、数据网、视频的业务接入;负责管辖范围内系统联调、业务开通及测试;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各阶段通信保障、视频保障;参加预验收、专业技术培训、施工技术创新与标准化管理;配合管辖范围内的工程总结、档案、结算。
(二)深化角色定位
本章节深化明确通信工程可研、初设、物资采购、工程实施、验收及后评估等各阶段相关部门的角色定位,包括归口管理部门、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为各阶段工作高效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三)确定阶段成果
本章节确定通信工程可研、初设、物资采购、工程实施、验收及后评估等各阶段管理工作成果,以及相应的责任部门,为确认各阶段工作完成情况提供有力支撑。。
(四)优化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通信工程各阶段过程管理,固化关键环节工作顺序,确保各管理层级之间紧密衔接,本章节优化完善通信工程各阶段工作流程,确保全过程管理工作顺畅,为各阶段工作有序开展给予真正指导。
四、一体化建管措施
为确保通信工程一体化建设管理工作顺利稳步开展,还需要不断完善建管过程中各项措施,本章节给出具体内容包括:建立信息通信工程一体化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建设制度标准体系,规范工程管理管理制度与技术标准;打造专业人才队伍,提高人才使用效率;强化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工程过程规范管理,为通信工程建设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1.建立工作管理机制。
在通信工程一体化建设管理过程中,信通专业公司联合工程涉及有关单位建立相关工作管理机制,为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主要包括:①联合成立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信通专业公司组织相关分部、省信通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项目成立配套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部署并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重要举措;指导、监督和检查工程的各项安全工作;组织安全质量评比、竞赛等;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等。②联合成立通信工程业主项目部。信通专业公司组织相关分部、省级信通公司按项目成立通信工程业主项目部。具体负责特高压配套通信工程的现场建设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工期、投资控制等全面负责,业主项目部成员按职责分工分别开展现场管控工作。③联合成立通信工程预验收工作组。信通专业公司组织相关分部、省级信通公司按项目成立通信工程预验收工作组,负责特高压配套通信工程的预验收工作,配合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2.建设制度标准体系。
建设通信专业管理制度将立足专业管理职能建立起三级体系,包括顶层管理制度(一级制度),若干覆盖通信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环节的制度(二级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和指导原则(三级制度)。一级制度为各归口部门的有关项目立项、计划、采购管理等通信专业性不强的管理制度。二级制度主要涉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评价等全过程以及通信技术管理。三级制度建议在现有相关指导原则中结合各专业通信网(系统)的特点,补充完善有关组网架构、互联互通、资源命名、地址(号码)分配等方面的规定。在通信工程技术标准方面要建设门类齐全、分类科学、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通过科学设计,全面梳理各类型网络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制定既包括现行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也包括今后一段时期内通信工程建设需要拟订的标准系列,以组成标准体系基本框架,作为今后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主要依据。最终通过构建覆盖通信工程建设的全流程以及各专业通信网络的制度标准体系,从而规范各类通信工程建设,提高工程质量。
3.打造专业人才队伍。
随着国有大型电力企业特高压工程的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规模扔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众多工程项目并行推进,实施工作安排密集,对人员支撑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需要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保障有力的人才队伍,主要包括人才选拔、人才培养、人才激励等。在人才选拔方面,建立以胜任力为基础的核心人才选拔机制,明确选拔标准,制定核心人才选用和培养规划。加大与属地信通公司的人才交流力度,建立人才交流站,并固化成特有的人才交流制度,有效提高人才使用率。并且,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需要,以项目为单位,从属地信通公司抽调人员,作为专责全过程、全方位参与特高压配套通信工程建设管理,也将培养出能力更强的技术与管理人才。在人才激励方面,以企业文化激励为指导,以薪酬激励为核心,如对于抽调到总部工作的人员,应从岗位晋升、薪资调整等多方面进行奖励,统筹考虑,统一实施。
4.强化信息平台建设。
随着国有大型电力企业对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化水平的要求日益提高,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化管理对信息化平台的支撑作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需要深化完善项目管控工具,优化模块研发集成,实现从立项、合同签订、物资/服务采购、过程管控到验收的全项目生命周期管理,实现从进度计划制定与变更到任务编制、反馈、检查、关闭的闭环进度管理,实现从成本预算制定与变更、成本执行到成本核算的闭环成本管理,实现从招标采购、中标跟踪、合同签订到月度资金预算申请、回款确认、应付帐款管理的合同闭环管理,实现从销售合同设备清单、物资采购申请、采购合同/备货协议签订到物资入库、出库、签收的物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从风险识别、分析、下达、处理、检查到关闭的风险闭环管理,实现从需求管理、科技项目储备到科技项目出库立项的科研项目跟踪管理,从而为通信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五、结语
本文研究提出了国有企业通信工程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以构建“企业总部统一组织,信通专业公司总体建设管理,属地信通公司分工负责”的一体化建设管理为目标,以通信工程一体化建管模型为依据进一步在组织职责、角色定位、阶段成果和工作流程等方面阐述了一体化建管内容,最后提出了一体化建设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工作管理机制、建设制度标准体系、打造专业人才队伍、强化信息平台建设等,为加快推进一体化建管模式实现奠定坚实基础。该模式能够满足特高压工程建设高峰期配套通信工程建设管理需要,能够充分发挥各级信通公司自身技术和管理优势,提升建设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通信工程建设质量、建设进度和规范化水平,最终为通信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快速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和保障。
作者:吴珍 张祎 于海生 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 天津市普迅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郑永玲,电力通信工程建设管理的研究[J],无线互联科技,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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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卫峰,试论通信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创新[J],信息系统工程,2014(7).
[4]王春鹏、拜俊鹏,谈通信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及有效措施[J],价值工程,2012(4).
[5]赵世江,电力通信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关键问题分析[J],中国新通信,2013(11).
工程建设管理职责范文5
一、部门履行行政审批监管职责情况
行政审批权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行政权力的核心体现。开发区住建局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一是监督规范行政许可时限,解决效率低下、超时限发放许可的问题;二是监督规范行政许可的范围,解决超法定职权范围发放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审批,或继续审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等问题;三是监督规范为审批事项设定条件,解决随意设定审批条件,擅自增加审批环节,抬高审批门槛的问题;四是监督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一是在开发区工管委的领导下,成立了红桥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小组,成员由开发区监察室、党政办、财政局、工商分局、经发局、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的监督。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备案、交易。三是对参加新区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遵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长期的廉政教育和警示,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廉洁。
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情况
开发区住建局与省建院项目管理中心组成专门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红桥新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逐一检查,对参建的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履行情况、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职称、上岗证、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人员组织架构的合法性、人员的上岗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危险性工程的作业等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检查情况如下:一是红桥新区所有在建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总体履行情况良好,手续齐全、施工方及监理方的企业资质符合国家要求,人员组织架构、资质证书符合国家规定,合法性有效;二是施工图齐全有效,审查符合要求,整体上施工按设计图进行,根据实际开挖的情况,有局部变动,属正常情况,但设计变更手续齐全;三是施工、监理人员上岗情况良好,因拆迁原因导致停工的项目除外。四是监理单位职责履行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项目严格实行监理制度。监理施工过程有工程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月报以及工程例会制度,重要环节如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进度款等按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执行,认真做好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控制工作,监理单位基本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监理职责。经过此次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一是个别项目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部分施工单位资料不够完善,暂不能办理。二是在建项目未办理质量及安全监督手续,主要原因为红桥新区暂未成立相应质安监部门。三是有个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备案人员不在现场。四是个别监理单位内部监理资料不完善。
四、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工程建设管理职责范文6
第一条为提高卫生工程建设决策水平,促进卫生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建立卫生工程建设专家咨询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是指受卫生部委托,以独立身份参与卫生专项建设规划、部属(管)单位总体规划以及重大项目咨询、论证等活动的建筑、卫生、经济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提供的咨询意见将作为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建设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遴选
第六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卫生工程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和理论知识;
(四)没有违纪违法或被取消专家委员资格等不良记录;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卫生工程建设咨询工作并接受卫生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
第八条推荐材料包括:
(一)推荐信;
(二)被推荐人简历;
(三)被推荐人研究成果或工作业绩;
(四)被推荐人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卫生部依据推荐资料审查、确定专家,组成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库。
第十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聘期三年,可续聘。
第十一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以境内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吸纳境外有关专家。
三、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参与咨询的专家从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遵循回避原则。
咨询事项与咨询专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咨询专家应回避。
第十三条选取专家时,按实际需要等额选取,另行抽取3—5位候补,并按抽中时的先后顺序排序,以备依次递补。
专家选取及确定的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遇特殊情况,专家库无法满足需要,卫生部可另行选用专家。
第十五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采取召开审评会议或审阅申报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等方式工作。
四、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卫生工程建设领域科学发展动态,及时向卫生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卫生专项建设规划的论证;
(三)参与卫生机构总体规划的研究与审查;
(四)参与重大卫生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的审查;
(五)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被邀请列席卫生部有关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卫生部组织的咨询活动;
(二)了解咨询活动目的,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五)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有权直接向卫生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咨询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严守保密规定;
(四)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不得无故不参与卫生部邀请参加的咨询活动,对需要提出书面咨询意见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接受卫生部的监督和管理。
五、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考核
第十九条卫生部对咨询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卫生部建立专家咨询信息反馈制度,对咨询专家参加评审、论证和咨询等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反映进行记录和核实。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
(一)损害建设单位正当权益;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情况或其他信息;
(四)擅自以卫生部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论证工作进行;
(七)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
(八)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
六、附则